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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示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高警示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高警示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高警示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一)高警示药品定义

高警示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肌松药及细胞毒药品等。

(二)高警示药品的贮存与保管

1、各药房高警示药品需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如有特殊情况混合存放,应有高警示药品醒目标识。各病区需设高警示药品专柜放置,且远离其他普通药品存放药柜。

2、高警示药品存放药架(药柜)应标识醒目,设置全院统一的警示标志。

3、高警示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药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高警示药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上架高警示药品的养护、清点等工作;病区护士长负责本病区高警示药品的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病区高警示药品实行定量管理,每日核对,严格交接,由治疗护士负责。

4、各药房、病区需加强高警示药品的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近效期先用”,确保药品质量。

(三)高警示药品的调剂与使用

1、高警示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证时才能使用。

2、医师在开具高警示药品时,电脑系统以斜体放大字号显示,起到提示作用。

3、高警示药品的调剂实行双人复核制度,并做到“四查十对”,对不符合规定的高警示药品处方,应拒绝调配,确保调剂准确无误。

4、护理人员进行该类药品的配制与使用时,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并且进行双人复核,严格核对患者姓名、床号、药品名称、药物剂量及给药途径,确保配制与使用准确无误。

5、建立高警示药品使用的监测制度和程序,对使用高警示药品的病人,根据药品风险因素和监测要点加强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

立即与主诊医师交流及时处理。

(四)高警示药品的监管

1、各病区原则上不存放高警示药品(抢救药除外),如确有需要,可由病区提出申请,经护理部、医务科批准后,报药剂科备案,定量存放,严格管理。

2、各药房、病区需定期排查与高警示药品外观相似、发音相似的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临床药师定期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重点加强高警示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4、药剂科定期对高警示药品目录进行更新,并将新引进高警示药品信息及时告知相关科室和护理单元。

5、护理部、药剂科定期对各病区的高警示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与护理质量分数挂钩。各病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反馈、整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苏州市立医院东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实施细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2.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持江苏省苏州市卫生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加盖医院印章的“药品申购单”按规定至市卫生局批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3. 购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验收,查验药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数量、购入价格、购入日期、验收人等内容专册登记并录入电脑备查。 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实行“五专”,即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由经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院执业医师使用。 6. 处方医生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7. 医药人员不得给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8.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

- 12 -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9.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 处方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限量: 11.1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 11.2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如为缓释剂则为30 日用量。 11.3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58818

YS—060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基本药物在我院优先合理使用,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用药需求,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领导小组,人员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 二、基本药物的配备 医院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意识和责任。药剂科要根据临床需要优先配备我院《药品处方集》中的基本药物,既要保证临床需要,又要避免积压过期失效。 ﹙二﹚、加强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药剂科向临床各科室提供基本用药目录。为督促医师更好的掌握基本药物合理应用的知识,医务部将定期组织针对基本药物 合理应用的专项考核。临床药师和门诊调剂药师要注意对住院病人及

门诊病人正确使用基本药物的宣教工作,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三﹚、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实行科主任责任制,各科制定本科室常用基本药物目录,报医务部备案,临床用药需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 ﹙四﹚、突出对外科系统预防用药的重点管理。外科系统围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按照卫生部(2009)38号文的要求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如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物,要在病历中充分阐明理由。 四、监督管理 ﹙一﹚、,药剂科负责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医务部对基本药物使用不达标的科室进行干预。 ﹙二﹚、医务部、门诊、药剂科按规定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对处方点评结果进行公示,并进行有效干预。 ﹙三﹚、药剂科定期对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定期 总结、调整,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并有可追溯的调整记录。 ﹙四﹚、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长效机制,推动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拉蒂默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员培训》答案)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内容概要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三级医院临床药师的数量为:A.5名以上 2.关于药学部门的设置和名称,说法正确的是:C.二、三级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设药房 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D.8%以上 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二级医院药学部门主任需具备的条件是: D.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关患者用药安全监测报告制度,说法错误的是:B.所有的ADR均应上报 2《处方管理办法》解读 1.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B. 执业医师可以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2.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几日常用量:D. 15 3.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几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C. 3个月 4.处方的有效期是几天:A. 当日有效 5.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处方药是指: B.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统一规定: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 C.5年 4.关于申请进口药品说法错误的是: D.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药产品注册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 )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C.30个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解读 1.下面关于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的描述错误的是:C. 三级以上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由哪个部门统一采购:B. 药学部门 3.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几级:C. 三级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几种:B. 2 5.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品种数量,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A. 1年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制度

药品调配工作制度 1、调配人员根据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放药品,非本单位处方、非本单位处方权医师签字不予调配。 2、收方后认真审查处方内容,如处方内容有不妥或错误时,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由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3、配方时按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调配,称量准确,不得估量取药,急诊处方及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 4、配方应认真细心、迅速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调配、核发药品人员均须在处方上签字。 5、发药时应将患者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或瓶签上,并向病人交代清楚,中药处方需先煎、后入、冲服、烊化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须单包说明。 6、对拆零分装药品须具备相应分装用设备及工具,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不得混批包装。对工作环境、使用工具应定期清洗或消毒,并做好分装记录。 7、特殊管理药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配。 8、对已发出的药品非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退换。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只限原包装未损者,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9、完成调配后的处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药品保管养护制度 1、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分别储存于常温库、阴凉库和冷藏设施中。应按剂型及给药途径分类存放,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与非药品分开,易串味药与一般药品分开,特殊管理药品和危险品按规定贮存条件存放。 2、药品堆垛应留一定距离,并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要求,药品与墙、屋顶(梁)及散热器、供热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cm。药品跺堆之间应有一定距离。 3、药品贮存实行色标管理,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4、对库存及陈列药品每季度至少养护和检查一次,重点品种要重点养护,并做好记录。每日至少一次做温、湿度记录,超过规定要求的应采取控制措施。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的相邻批号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5、库存养护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暂停销售使用,并尽快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6、药品出库应有清晰明确的记录,载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等。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Ⅰ目的:为建立本机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确保试验记录和报告数据准确、完整可信,特制订此制度。 Ⅱ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构所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的管理。 Ⅲ制度: 1. 本机构采取机构、专业组、项目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的安全。 2.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为三级质量控制的负责部门,由机构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对承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重要环节,包括试验方案、总结报告等实施终审和核查。 3. 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组为二级质量保证的负责单位。由专业组负责人指定与承担临床试验项目无关的具有一定药物临床试验经验、熟悉药物临床试验GCP规范要求的人员负责,对药物临床研究的各个环节,包括试验前、中、后期实施质量控制与监督。 4.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组为一级质量控制的负责单位,药物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指定质控员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与监

督。 5. 机构和专业应有合格的研究人员、良好的试验设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和SOP确保临床试验顺利开展。 6. 专业和项目组质控:专业质控员和项目质控员应严格执行GCP及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试验方案进行质控,并保证有充分时间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质控。其主要职责为: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质控,掌握临床试验的进度和试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专业负责人和机构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改进;严格按试验方案的要求对每一例病例的纳入标准、临床检验检查、临床用药等的记录及疗效判定等进行审查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研究人员取得联系并指导她们解决;审核知情同意书是否按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签署;核对受试者的门诊或住院病历记录以确认研究者记录的源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核对源文件与CRF的一致性,确认CRF上的数据来源于源文件并与源文件一致。 7. 机构质控:根据临床试验特点,机构办公室实行按项目管理全过程负责制。其主要职责为:试验开始前协助专业负责人对研究者培训、考核、授权;临床试验进行中负责不定期巡查项目进展情况,记录存在的主要问题,通报给专业负责人并协调解决;核对研究者的药物发放、使用、登记是否符合规程,是否按试验方案进行,是否与病例报告表记录相符,检查药物管理员是否按GCP规范管理试验用药物;检查专业负责人审核后的病例报告表,抽查病例报告表上的数据是否能够溯源,是

抗肿瘤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65685

肿瘤化疗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肿瘤化疗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合理使用抗肿瘤药物,根据《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国家卫计委《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及分级管理制度。 一、肿瘤化疗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 (一)分级管理: 根据肿瘤化疗药物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我院肿瘤化疗药物分为特殊管理药物、一般管理药物和临床试验用药物三级进行管理。 1.特殊管理药物是指药物本身或药品包装的安全性较低,一旦药品包装破损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价格相对较高,储存条件特殊,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一类肿瘤化疗药物,该类药物应设专柜并专人保管、明显标识、账物相符,保存条件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执行。 2.一般管理药物是指未纳入特殊管理的药物,属于一般管理范围,该类药物应设专柜,明显标识,做到账物相符。 3.临床试验用药物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试验用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肿瘤化疗药物分级目录》见附件一。 (二)采购、验收入库、贮存管理 1、抗肿瘤药物的采购、验收入库、贮存、发放各环节必须严格按高危药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2、抗肿瘤药物贮存应划定专门区域。 (三)配置管理 应制定完善的静脉用抗肿瘤药物配置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相关配置人员,应经过相关专业知识、操作技能、配置流程及安全防护等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抗肿瘤药物的配置工作。 抗肿瘤药物配置成品的保存条件,如放置时间、储存温度、是否需要避光等应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以保证药效。

用药过程中,应注意抗肿瘤药物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四)使用管理 1.调配抗肿瘤药物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并由药师复核药品,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2.护士在执行化疗医嘱或处方时,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核对药品配伍、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特殊管理的抗肿瘤药物使用时必须由护师复核。 3.抗肿瘤药物输注过程中,应注意抗肿瘤药物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4.渗漏处理:医护人员应掌握抗肿瘤药物的相关不良反应及药液渗漏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一旦出现给药部位药液漏出,需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症处理,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局部损害。有较大刺激性的药物应采取深静脉给药方式。 5.安全用药:在选择和使用抗肿瘤药物时,应注意与其他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及相互作用。密切关注药物不良反应,一旦发生立即对症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超说明用药 临床需要超说明书、超剂量使用抗肿瘤药物时由主管医生和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临床实验依据或循证医学/药学证据,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专家组审核批准。 (五)人员资质管理 应用抗肿瘤药物的临床医师须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专业资质,并经过相应的专科培训且考核合格。特殊管理抗肿瘤药物中可能造成比较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需由有经验的医师开据处方,使用时须具有相应的应急措施和相应的抢救设备,必要时须医师在场。 二、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权衡利弊,最大获益 (二)目的明确,治疗有序 (三)医患沟通,知情同意

住院患者自带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1: 职工医院住院患者自带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防止医疗纠纷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住院患者自带药品是指患者在我院住院治疗期间使用本人或家属带入医院内而非我院药械科供应的药品。 三、原则上不允许住院患者使用自带药品,如因患者病情特殊,我院无法提供此药或同类药物满足患者治疗时,可考虑使用患者自带药品,但需经科主任同意、医务科批准。 四、存在以下问题的自带药品一律不得使用: 1.不能说明自带药品合法来源和提供购买发票、药品清单的; 2.不能提供药品的合格证书的; 3.无药品说明书的; 4.所带药品标签不清的; 5.需特殊保管的药品如冷藏、避光等,不能提供符合规范存放条件的; 6.过期或一个月内到效期的; 7.国产药品无国药准字号的; 8.进口药品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 9.适应症与诊断不相符的;

10.存在其他不适宜使用问题的。 五、特殊情况下使用患者自备药品时,必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1.患者应说明自带药品的合法来源,并提供该药的购买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患者应向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病情需要使用的药品及使用原因、用法用量等,还应提供先前使用该药后发生过的不良后果等应用经验。 3.主管医师负责审查患者的自带药品,对符合规定的,报科室主任、医务科审批。 4.主管医师须向患者或其家属讲明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用药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明确医患双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并签署《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应明确注明自备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生产批号、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药品来源、用法用量、用药目的、医患双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纳入患者病历存档。 5.自带药品由患者自行保管的,须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否则不予使用。若患者申请由病房护士保管,需与病区协商,病房护士同意保管者应在《职工医院住院患者自带药品代保管登记本》上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自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企业等。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和研究水平,确保试验结果科学可靠,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及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临床药理基地、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专业科室、实验室及辅助科室。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药物临床试验包括药物临床Ⅰ、Ⅱ、Ⅲ、Ⅳ期和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医院临床药理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在医教部领导下,负责承接药物临床试验,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科室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审定药物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第五条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评价、监督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科室具体负责本专业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管理和总结,并接受基地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基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部分涉及面广、复杂性强的药物临床试验的具体试验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和评价。 第三章试验流程 第八条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由基地办公室统一承接 并严格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报基地主任审批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承接试验项目后,由基地办公室与相关临床专业科室协调,共同确定承担专业、承担类型(负责或协作)及其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 第十条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积极参与临床试验文 件的制定和/或讨论。 (一)作为项目研究负责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指定人员(副高以上职称研究者)协助申办者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临床试验文件,并会同申办者召集基地及各临床试验协作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协调会,讨论通过临床试验文件。 (二)作为项目研究协作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和基地应派代表参加由研究负责单位组织的项目实施协调会,并参与讨论。 第十一条所有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必须经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 2012-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与管理,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保障患者基本用药,依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药政发201552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定义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每个医疗机构应尽力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 (二)基本药物目录 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明确责任目标,认真抓好落实,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2.建立医院基本药物目录,并将在医院的药品目录及药品的电子账页中,对基本药物有明确标识。 (三)基本药物使用与管理 1.加强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学习,对医务人员进行基本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宣传教育。 2.定期(每季度)对基本药物品规数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保证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并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 3.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各临床科室对基本药物发生的不

良反应(事件)应积极处理并及时按要求上报药剂科和医疗管理部门,药剂科对上报的不良反应(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并采取措施,保证用药安全。 4.加强医院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点评制度,每月抽查与点评各临床医师的处方和医嘱,了解各科室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情况。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师,参照医院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2003年08月06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3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高危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高危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高危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高危险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 2、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3、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4、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5、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6、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7、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8、新引进的高危药品要经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充分论证,引进后及时将药品的信息告知临床,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和确保用药安全。 A级高危药品:A级高危药品管理的最高级别,是使用频率高,一旦用药错误,患者死亡风险最高的高危药品,必须重点管理和监护。 措施: 1.应有专用药柜或专区贮存,药品储存处有明显专用标识。 2.病区药房发放A级高危药品须使用高危药品专用袋,药品核发人、领用人 须在专用领单上签字。 3.护理人员执行A级高危药品医嘱时应注明高危,双人核对后给药。 4.A级高危药品应严格按照法定给药途径和标准给药。超出标准给药浓度的医 嘱医生须加签字。

5.医生、护士和药师工作站在处置A级高危药品时应有明显的警示信息。 B级高危药品:是高危药品管理的第二层,包含的高危药品使用频率较高,一旦用药错误,会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但给患者造成伤害的风险等级较A级低。 措施: 1.药库、药房和病区小药柜等药品储存处有明显专用标识。 2.护理人员执行B级高危药品医嘱时应注意高危,双人核对后给药。 3.B级高危药品应严格按照法定给药途径和标准给药。超出标准给药浓度的医 嘱医生须加签字。 4.医生、护士和药师工作站在处置B级高危药品时应有明显的警示信息。 C级高危药品:是高危药品管理的第二层,包含的高危药品使用频率较高,一旦用药错误,会给患者造成伤害,但给患者造成伤害的风险等级较B级低。 措施: 1.医生、护士和药师工作站在处置C级高危药品时应有明显的警示信息。 2.门诊药房药师和治疗班护士核发C级高危药品应进行专门的用药交代。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金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医保、新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二、做好本单位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中心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新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采购平台的基药交易系统采购,由市卫生局统一指定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三、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药物的零差率销售制度 四、鼓励临床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截止到2017年末,中心内所有经营的药品均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补药物品种。 五、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六、中心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合理用药督导小组要加强对我中心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各临床医师和药房工作人员,要对基本药物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要加强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和用药安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全体医务人员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主动作为,自觉把各项配套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动态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各环节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理机制,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三)强化监督评估。各科室要按职责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培训指导,保证上报的监测评价数据科学准确。对在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违反政策规定的科室和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金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化学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化学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化学药品保管室要阴凉、通风、干燥,有防火、防盗设施。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有火源(如电炉通电)时,必须有人看守。 二、化学药品要由可靠的、有化学专业知识的人专管。 三、化学药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采用科学的保管方法。如受光易变质的应装在避光容器内;易挥发、溶解的,要密封;长期不用的,应蜡封;装碱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四、化学药品应在容器外贴上标签,并涂蜡保护,短时间内装药的容器可不涂蜡。 五、对危险药品要严加管理: 1.危险药品必须存如入专用仓库或专柜,加锁防范。 2.互相发生化学作用的药品应隔开存放。 3.危险药品都要严加密封,并定期检查密封情况,高温、潮湿季节尤应注意。

4.对剧毒、强腐蚀、易爆易燃药品,学校根据使用情况和库存量制定具体领用办法,并要定期清点。 5.危险药品仓库(或柜)周围和内部严禁有火源。 6.教学用不上的危险药品,应及时调出,变质失效的要及时销毁,销毁时要注意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7.主动争取当地公安部门对危险药品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8.二氯化钡、汞、苯胺、草酸、黄磷、钾、钠、碳化钙、二硫化碳、苯、乙醚、发烟硫酸、丙酮、乙酸、乙酯、甲苯、二甲苯正丁醇、过氧化钠、硝酸锶等非经常使用的危险药品,同一年级,各教学班在做完同一个实验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存入危险药品库(或柜);在各教学班做同一实验的间歇时间,可暂存在化学药品室。 9.剧毒药品,用后剩余部分应随时存入危险药品库(或柜)。 10.下列经常使用的危险药品,化学药品室可保存一瓶,重量不能超过规定限额,多余的应存放在危险药品库中(或柜)

内;无水乙醇1000 g,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硝酸钠等各500 g,溴100 g、浓硝酸和浓硫酸各1000 g,工业乙醇10 ㎏。 11.镁粉、镁带、铝粉、三氯化铝、甲酸、盐酸、氢氧化钠、重铬酸钾、五氯化二磷、亚硝酸钠、硝酸汞、硝酸铝、硝酸铜、硝酸镉、酚、甲醛、丙三醇等危险药品可存放在化学药品室。 12.以上未列出的其它危险药品,学校根据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3.凡已稀释和已配成溶液的危险药品以及学生分组实验瓶装的其它危险药品(如浓硫酸、浓硝酸、红磷、乙醇),可不存入危险药品仓库(或柜)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医院药物临床试验管理 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和研究水平,确保试验结果科学可靠,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及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研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临床药理基地、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专业科室、实验室及辅助科室。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药物临床试验包括药物临床Ⅰ、Ⅱ、Ⅲ、Ⅳ期和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医院临床药理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在医教部领导下,负责承接药物临床试验,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科室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并审定药物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第五条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评价、监督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 第六条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科室具体负责本专业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管理和总结,并接受基地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基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部分涉及面广、复杂性强的药物临床试验的具体试验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和评价。

第三章试验流程 第八条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由基地办公室统一承接并严格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报基地主任审批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承接试验项目后,由基地办公室与相关临床专业科室协调,共同确定承担专业、承担类型(负责或协作)及其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 第十条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积极参与临床试验文件的制定和/或讨论。 (一)作为项目研究负责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应指定人员(副高以上职称研究者)协助申办者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临床试验文件,并会同申办者召集基地及各临床试验协作单位召开项目实施协调会,讨论通过临床试验文件。 (二)作为项目研究协作单位,试验承担专业科室和基地应派代表参加由研究负责单位组织的项目实施协调会,并参与讨论。 第十一条所有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必须经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作为项目研究负责单位,临床试验文件经项目实施协调会讨论通过后,由申办方直接提交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 (二)作为项目研究协作单位,临床试验文件经项目实施协调会讨论通过并经研究负责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申办方再次提交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临床试验实施前,基地主任和试验承担专业负责人应共同与申办者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药理基地专用章后生效,由基地办公室统一保存。

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洪泽县中医院基本药物配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我院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1、我院用药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规定配备基本药物,同时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要求,加强对中心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 2、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我院其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品种数占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70%。 3、加强医院临床用药管理,每月进行一次基本药物处方点评,督促和监督其使用基本药物,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4、加强基本药物购进与价格管理,所有基本药物购进必须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

行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价格按招标平台上零售价执行。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要力争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个百分点。 5、及时公布医院基本药物购进和供应信息,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及时下发临床科室。 6、积极宣传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加大基本药物使用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加强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师和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的自觉性。 7、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生,参照医院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 初步诊

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学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第二条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一旦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对疗效不佳的患者应及时调整给药方案。 第三条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用抗菌药物。对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 第四条临床医师选择使用抗菌药物,制订药物治疗方案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患者的疾病状况:感染部位、严重程度、年龄、机体生理、 病理、免疫功能状态、基础疾病等。 (二)抗菌药物的特性: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菌谱、 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以及不良反应等。 (三)给药剂量: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 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 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 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 则可应

药物临床试验药物管理制度

药物临床试验药物管理制度 依照GCP规范,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确保药物的接收、贮存、发放、回收、退回、销毁等过程规范和记录及时准确是保障临床试验质量的重要环节。一旦出现药物流通的各环节登记不详、向受试者收取费用、非试验受试者使用试验用药等问题,不仅无法保证试验质量,无法获取科学的观察结果,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受试者的权益。为确保临床试验药物管理的规范化,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须制定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该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试验用药物是指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阳性对照药品或安慰剂。机构接收试验用药物时,必须审核该药的临床试验批件和申办单位提供的试验药物检验报告书,试验用阳性对照药品应为已经SFDA批准上市有效期内的药品。 2.试验用药物由机构办公室负责接收,依据研究方案查验试验用药物包装是否完好,核对品名(或编码)、剂型、数量、规格、贮存条件、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生产厂家、“临床试验专用”标识,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共同在《临床试验用药物签收记录表》上签名及日期。 3.临床试验项目主要研究者必须指定专人管理试验用药物,负责临床试验用药物的验收、保管、发放、剩余药物的回收、退回或销毁。试验药物需按药物贮存要求、专柜加锁保管,登记入册,定位放置。 4.建立试验用药物供给、使用、贮存及剩余药物处理过程的标准

操作规程,研究者必须严格按试验用药物使用的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临床试验用药物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物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试验药物不得对外销售,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试验用药物的剂量和用法与试验方案一致,试验用药物的各种记录完整;试验结束后剩余试验用药物退回申办者,不得转交和转卖。 6.试验用药物使用记录应包括试验药物的数量、装运、递送、接收、支配、剩余药物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试验药物的使用记录和实际试验用药的数量应保持一致。所有不一致的情况均应核实并做出说明。 7.每月定期检查试验药物失效期、药物的贮存条件、使用情况。若发现试验药物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主要研究者及机构办公室并通报申办者,以便酌情处理。 8.试验结束后,临床试验专业科室将试验用药物使用记录交机构办公室存档。 9.监查员负责对药物的供应、使用、贮存及剩余药物处理过程进行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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