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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担保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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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担保及其方式

李霞 林宪民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一、反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反担保又称为求偿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制度。反担保是相对于原担保而言,也是担保制度的一种。不同之处在于,反担保制度中,主合同的债务人成了担保人,而原合同中的担保人(即第三人)则成了担保权人。

与原担保相比,反担保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反担保具有从属性(附从性),是对从债的担保。这种从属性是指反担保依附于原担保而存在,原担保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原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也就无从谈起。因为反担保的目的在于确保原担保人(即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如果原担保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担保合同不成立。那么担保法律关系也就没有形成,第三人就不享有担保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反担保也就失去其存在必要。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进行探讨:如果原担保合同无效,那么反担保合同是否当然无效?有的学者认为,既然反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反担保的成立以原担保的成立为先决条件,那么原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自然无效。还有的学者认为,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担保合同无效后,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原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承担责任,反担保合同在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效;如果原担保合同无效后,原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则反担保合同也无效。笔者认为,确定担保合同无效后,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应依反担保合同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反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同时也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反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和附条件性决定了原担保合同成立,则反担保合同成立,担保合同无效,则反担保合同也无效。

2.反担保存在范围的有限性。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同时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才能产生反担保。这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分别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并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统一的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原担保,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此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也就自然无从谈起为自己设立反担保。只有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代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反担保制度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四种担保方式中。

3.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原担保。原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反担保的对象则是原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原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以及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原担保的根本区别。

二、反担保的方式

在论及反担保的方式时,有学者根据《担保法》第4条第1款“……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规定,认为反担保人只能由债务人充当,还有的学者根据同条第2款“反担保适用于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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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规定”的规定,认为反担保的方式也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另有学者认为,在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中不能产生反担保,担保的方式只存在于保证、抵押、质押三种保证方式。 笔者认为,以上三点均系对《担保法》的误解。担保的方式应存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四种。现分述如下:

(一)求偿保证。又称信用反担保、保证反担保。是保证担保方式在反担保中的适用。一般意义上的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而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保证人与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人不向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向原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求偿保证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从理论上讲,求偿保证亦可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但由于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导致原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产生,已表明其清偿能力的不足,故原担保人通常不接受一般保证的反担保,而要求必须是连带责任的反担保。有人认为,在反担保制度中,债务人应以自己的财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而不应由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如果允许其他人为债务人的担保之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那么担保与反担保就会无限制地循环下去,这样反而不利于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笔者认为,反担保制度中,尤其是求偿保证方式,反担保人必定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而且这也是实践中常见的求偿保证,只是需要法律对此予以完善和限制。笔者认为,如果反担保人是由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充当,则该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后可以取得对债务人的“再追偿权”因而可能发生反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再反担保”的问题,再反担保的性质、特点与反担保类同。不过从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看,再反担保应限定只能由债务人自己充当。其担保方式亦只能是抵押或者质押,唯其如此,才可避免因反担保的无限重复设置而产生的负面作用。

(二)求偿抵押,即反担保中的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其他人以其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求偿抵押同抵押担保一样,仍然是一种物权担保。所不同的是,在求偿抵押担保中,债务人或其他人成为抵押人,第三人(原担保人)则变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其他抵押人用作求偿抵押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被用作抵押的动产应是特定的、不易损耗的资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那些易损耗,非特定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标的物(如小麦、水果等)。债务人和第三人(原担保人)在设置求偿抵押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三)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原担保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求偿质押担保也是一种质押担保,所不同的是,在求偿质押中,原法律关系主体发生了变化,债务人成了出质人,原出质人(或原担保人)成了质权人。求偿质押也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求偿质押是一种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担保物权,它以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在质物出质后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应办理质物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求偿留置,留置能否成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目前争论颇多的一个问题。综合各种观点,留置不能成为反担保方式原因有二:

(1)根据《担保法》第4条,反担保产生于约定,而据《担保法》第84条及相关民法理论,留置权基于法定,在法律条件具备时当然发生。反担保无法与之切合。反之,在上述法律关系中依法定产生留置权时,也毋需提供反担保。(2)留置权在我国一律以动产为客体,当留置物的价值与原担保标的额相差悬殊时,以留置权作为反担保方式就不足以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法理角度和司法实践而言,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方式。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待商榷。

首先,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能以意思表示设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法定性质并不意味着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加工承揽、仓储保管、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质的其他合同也同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法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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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款项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的设立只需要具备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并且超过法定期限这个要件就可成立。

其次,是否确立反担保由债务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在债务人和原担保人或提供担保的其他人与担保人之间如存在保管、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保管费、加工费等一般远远小于保管物可加工原料的价值,这也为再次设立担保提供可能。因此,留置也可以成为反担保方式。

最后,从立法精神上看,设立担保制度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各种新的合同层出不穷,如果留置这种担保方式仅仅局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加工承揽、仓储保管、运输合同几种合同中,势必会影响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有悖于我国担保法的立法精神。

至于定金,从理论角度不足以被排斥,但从实践来看,支付定金削弱债务人和债权人支付价款或酬金的能力或出现债务人与原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欺诈故意。另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由债务人向原担保人支付定金,往往形成原担保与反担保不成比例的情况。凡此种种,表明定金不适于反担保方式。它无法起到反担保的法律作用。对原担保人利益实现意义甚微。

综上,笔者认为,债务人或其他人向原担保人(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其中尤以保证、抵押、为普遍。反担保方式也因反担保提供者不同而不同。当债务人作反担保人时,保证方式的适用应受到限制。因为保证作为人的担保,债务人向原担保人(第三人)以保证作为反担保时,会形成债务人既向原担保人负偿付因履行原担保而产生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又向原担保人负保证义务,债权人与保证人合二为一,起不到反担保的作用。只有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作为反担保方式,才会实际保护原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当其他人作为反担保人时,不受上述限制,抵押、质押、保证均可采用。债务人或其他人充当反担保人时,选择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反担保人(即债务人或其他人)与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四种,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充任(保证反担保除外),也可由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充当。

三、反担保的效力范围

反担保的效力范围,是指债务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范围,即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原则上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是一致的,包括:

(一)主债权。这里的主债权并非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之债,即原担保合同。相对于反担保合同之债,原担保合同之债则是主债。这里的主债权包括主合同的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利息。这里的利息是指担保人履行担保之债后求偿权实现前担保之债所生之利息。该利息是反担保之债的组成部分。

(三)违约金。该违约金是指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四)损害赔偿金。指反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一般按实际损失计算。

(五)实现求偿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或买卖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注释

刘保玉:《反担保初探》《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第44页。

董开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原理与条文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

刘俊海:《最新担保法实用问答》,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同 第45页。

作者 济南大学 山东省高级法院

邮编 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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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制】当代法学1998年第3期

担保业务反担保操作规则

担保业务反担保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担保业务中的反担保措施,夯实公司担保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保全公司反担保债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以出具《担保函》或者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等为依据对外提供担保,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此担保向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包括: (一)人保:1.个人连责任保证反担保;2.单位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二)物保: 1.房(地)产抵押反担保;2.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3.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4.保证金质押反担保;5股权质押反担保;6.商标专用权质押;7.专利权质押反担保;8.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等。 第四条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由业务部门按公司评审会决议内容和本规则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业务部门办理反担保措施时,应严格采用本流程所附的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和格式样本,其中的空白部分按谨慎原则填写;对格式条款合同文本有增删等变动的,需经法务专员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方能适用。 第六条反担保等合同的签章实行面签,即当面核对对方有效身份证明并现场签署。其中,个人签署相关合同且该合同签字栏注明按捺手印的,需同时用其大拇指在其签名上按捺清晰的手印。 第七条反担保合同以公司与被担保人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被担保人

需同时出具同意委托担保并提供反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和格式样本附后)为主合同,所有合同统一编号。贷款担保项目编号即为《委托担保合同》编号,相关反担保合同编号在对应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后依次加-1、-2、-3等,依次类推。 第八条在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或者被担保人分次获发贷款情况下,业务部门必须采用最高额反担保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文本附后)办理反担保措施;其他情况下,业务部门可考虑选择采用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措施。 本规则未作特别说明的,均按一般反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反担保措施进行反担保登记时,业务部门应当派员参与,其中涉及最高额反担保登记的,业务部门有义务提醒相关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如实按照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予以登记。 业务部门委托反担保人或第三方办理反担保登记的,应对反担保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第二章人保反担保的落实 第十条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在《保证反担保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文本附后)上共同签字(不得加盖个人印章),并共同签署《资产拍卖委托合同》(格式样本附后)和《资产处置授权委托书》(格式样本附后),附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及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私房和车辆)权属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必要时留存资产权证原件);反担保人是单身的,应提供有效的单身证明如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状况证明等。 第十一条单位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第三方单位签署《保证反担保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文本附后)的同时,需提交该单位同意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格式样本附后,该单位章程或者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反担保需经股东会表决的,不得由该单位董事会出具决议)并复印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验资报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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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下简称“融资人”)和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为,融资人与或将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融资合同”)和担保人与或将与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作为保证人为融资人向贷款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担保人权益,反担保人与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反担保人为前述融资性担保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被反担保的主债权: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 二、反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可预先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 反担保人在收到担保人主张实现反担保债权书面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向担保人清偿担保人代偿或可能代偿的全部款项。 三、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预先向反担保人行使反担保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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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担保的措施与程序 关于反担保措施的措施与程序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3.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⑥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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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另外,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相关规定外,同样适用动产质押的权利,也可以参考最高额抵押的规定设立最高额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时,应及时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础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收账款一旦成立,将具备以下效力: 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制止出质人和设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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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为__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向________银行借款________万元(合同编号为________)提供了担保。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一、乙方愿意为上述担保中的________%部分(即 ________万元)提供反担保。 二、如______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则首先由甲方处置《合作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名下的经营利润,如该处置仍未填平甲方的损失,则乙方应在该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期限自银行向__________公司发放贷款起至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二年。 三、本反担保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反担保措施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所要求的反担保措施的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反担保,是指本公司为委托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后,为保障本公司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由委托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反担保措施应贯彻合法性、可操作性、完备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五条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反担保。在具体业务中,可采用其中一种反担保,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组合的反担保。 第二章保证反担保 第六条保证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当委托人不履行债务,导致本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反担保人按照约定向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反担保人是委托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保证反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 (一)本公司为委托人向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务本金和利息; (二)本公司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 第八条保证反担保期限: (一)自本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

(二)委托人对本公司违约之日起两年。 第九条反担保人条件: (一)反担保人应为企业法人、非公益性事业法人、经授权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 实际业务中,反担保人应包括委托人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及其配偶、其他愿意为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的机构和自然人。 (二)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公司的反担保人。 第十条反担保人应提供的资料。一般情况下,反担保人应提供的文件资料与委托人一并提供。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贷款卡及其查询记录、近三年以及当期财务报表(原则上已审计并具有审计报告)。 (二)反担保人为公司法人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出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如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反担保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须出具法人授权对外担保的证明。 (四)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的,原则上应提供其个人财产清单,并获得其配偶和共同财产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调查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业务人员必须进行双人现场调查并核保。调查程序与调查内容同对委托人的调查规定基本一致,具体可参照公司《担保业务调查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按规定程序与反担保人签订《保证反担保保证合同》,并由保证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第十三条对反担保人须进行定期检查,或按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条件要求的检查,检查内容与对委托人检查的内容相同。 若反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况,须重新落实反担保责任或要求委托人更换反担保条件: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等情况;

反担保管理办法

反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担保业务设定的反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公司反担保行为,提高第二还款来源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系指本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为保证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不致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所提供的提保。 本办法所称么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反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反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臵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的管理,规范反担保行为,切实发挥反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本公司接受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时,均应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反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反担保组合方案,

以强化反担保对债务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债权的实现。 公司设定反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押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对于反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设定反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 (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 (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 (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设定反担保物,以保证反担保物能够顺利处臵; (五)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守信履约。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反担保保证 第七条反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

什么是反担保

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本公司主要接受以下资产提供的反担保 抵押:不动产、动产 质押:动产 权利:汇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 对绩优、诚信客户,本公司可考虑以下辅助反担保方式: (1)应收账款质押 (2)财务监控 (3)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 (4)合同权利转让——附条件的(收益权、经营权、期权) 反担保介绍 1、房产抵押反担保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就长春市的房产而言,商品房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可以依法办理反担保抵押;在集体土地上兴建的乡(镇)、村企业的房产,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可以依法办理反担保抵押。 2、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 土地使用权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3、设备抵押反担保 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4、自然人保证保证反担保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5、企业保证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借款人的相关联企业即保证人和担保中心约定,当借款企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相关联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以应收帐款做为反担保措施时,担保公司该如何操作

以应收帐款做为反担保措施时,担保公司该如何操作 在实际工作中,会碰到有一些申请担保的企业自身的收益和市场前景很好,可就是没有足够的房产或其他有形的财产作为反担保,如果用他们的应收帐款也就是收益权做为反担保措施,担保公司该怎样具体的操作呢? Feiyang:在应收帐款反担保上:你可以对那些应收帐款流量比较大企业中选择一些你认为信誉比较好的企业,然后要求企业把应收帐款额度控制在担保公司规定的额度之上就可以,约定当该企业的应收帐款少于担保公司规定的额度时,就把少于部分打入担保公司规定的帐户中. 骆驼和草:必须签订付款方,收款方及担保公司三方协议,要求付款方将钱打到担保公司指定帐户. 董律师:同意,必须签订三方协议,否则风险太大。而且适用的对象必须信用非常好,不熟的客户决不能做。 菜鸟:我现在觉得应该还要一份与银行的协议,要求银行协助,不然的话他究竟打不打款到指定帐户也是个问题.我们这边的操作就是要与银行合作.我们要的是不是还在途中啊? 广投保:他自己的应收帐款都难以收回,你可不要当冤大头哦。风险很大,特别容易被别人下套(收款人与付款人串通) 菜鸟:我们讨论的是企业之间的信誉较好的,他们的付款方式是约定的,不是说货到就应该付款的那种方式,而是每月付款多少,按一定比例.或者很多机械企业是交货后还要对方企业安装调试之后,没有问题才付款的那种.不是针对一手钱一手货的应收帐款. Onizuka144:把握每个老总的“信誉度”是担保行业很需注重的东西! 一般以应收帐款做为反担保措施,同时还有其他反担保吧? 否则,风险还是不宜控制! sxh7026:应收款做反担保, 担保的额度,新手不要这么操作 杨一娜:应付账款业务流程说明: 债权质押(应付账款)担保业务流程说明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夫妻)与抵押人(共有人)填写《债权 质押担保申请书》,详细填写借款人及抵押人的自然情况和借款用途。 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债权凭证(债权债务合同、收据、发票、 相关资料及报告)原件。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地)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及密码、财务报表、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2、个人:个人及共有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业务人员需详细核对资料。 三、核实债权债务关系:由业务经理审验债权凭证等资料,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债务形成原因,详细了解债权人、债务人自然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相关部门审核出具意见书:主债务客体专业性较强,需经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书。 五、审贷会评审:审贷会由业务经理主持,邀请审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参加,针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利弊点及风险点进行分析和评审,业务经理制作业务审批表,报请审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出具评审意见。通过审贷会的担保业务即报请副总经理、总经理批示与客户办理贷款手续;未通过审贷会的担保业务将客户资料返还给客户并告知其不予办理担保的理由。 六、业务经理报请总经理签字批审:经审贷会审批后,业务经理报请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贷款金额较大报请董事长审批。 七、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审贷会经副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即按照业务流程和公司规定与客户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关于反担保的含义与方式(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1768 关于反担保的含义与方式(标

关于反担保的含义与方式(标准版) 【反担保函的含义】 反担保函是一种法律文书,用通俗的方法去理解就是,当事人向银行贷款,另外一个公司为贷款人向银行担保,贷款人再给这个公司作个反担保,这样的文书叫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种类 (1)由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函或者是可转让给担保银行的反担保函; (2)由大型企业或省级或部分市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3)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注意事项 (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3)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

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4)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 【反担保方式】 贷款担保的概念: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种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三种贷款担保方式选择其中一种 (1)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以住房做贷款担保,贷款银行可接收的抵押物有:所购买的住房、借款人已经拥有(有产权)的住房。 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选择抵押作贷款担保方式,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并明确贷款银行为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银

反担保措施的设定指引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4个要件: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措施的指引 Standing Order for Counter-guarantee 对于符合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服务范围的企业,在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担保申请时,需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等,并保证其真实性。经过担保机构初步核实认定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及填写《项目受理表》;进入初审、祥细评审、担保审批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并预交担保费;担保公司在与企业签定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抵押(质押)合同的基础上,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发放审批手续,同时贷款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公司收到放款通知后,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保证金等。担保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企业提供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以及企业法人(或包括企业领导成员)的个人资产连带反担保等。 一、抵押反担保 企业可以就其合法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反担保的含义

反担保的含义 一、反担保的概念 《担保法》颁行后,通说认为: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或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从此观点看来反担保是担保之一种,债务人是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第三人为担保权人。从此原理剖析,我们只能认识到,反担保就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说也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即相对于原始担保(第三人就主债权设立的担保)而言的。反担保仍然具有定限物权、从权利以及价值权和变价权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担保所具有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笔者认为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简言之,也就是担保的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莱系的基础上设立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自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

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入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正如债权人因担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担保一样,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也往往会虑及其期待的追偿权成为既得权后能否实现的问题,为避免或减少其追偿权实现的风险,他可以根据情况事先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权利的实现。 二、反担保法律关系 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它是以本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主合同,这是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合同,这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分别有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三方当事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偿还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这可以说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在反担保合同中,分别有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三方当事人。在这里,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向担保人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此债务,则由反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必看)反担保合同3篇

(必看)反担保合同3篇 反担保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一民营企业,甲方、乙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a银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____贷字第____号)。依该合同约定,甲方就乙方据该合同向a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时,a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清偿该项债务。甲方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乙方追偿上述债务。现甲方为确保上述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担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反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担保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之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a银

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乙方的债权。 第二条担保形式 乙方根据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债务履行期限 乙方应于甲方根据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约定向a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____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为履行上述保证义务所付出之全部款项。 第四条抵押财产 乙方以下述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略) 第五条保证 乙方就下述事项向甲方作出保证: 1.乙方对上述抵押财产为依据《担保法》允许抵押的财产,且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合法、有效; 2.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财产上为除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就上述抵押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文件、报表、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 第六条担保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人民币保证贷款合同》项下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抵押登记

反担保品的评价与管理措施

反担保品的评价与管理措施 一、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要注重的几个问题 1、坚守一个基本准则:稳健经营 2、把握两个基本要求:①担保的主体要合规 ②反担保的措施要有力 3、处理好两个基本关系:①处理好与合作银行的关系 ②处理好与担保户的关系 二、反担保的措施要有力 1、反担保措施选择的原则 ①反担保物选择应以容易评估、容易变现为原则。 ②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一切反担保措施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加大客户的违约成本,防范道德风险。 ③根据客户实际情况量身定做,实行反担保措施组合打包。 ④反担保措施的设计应以分析客户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为前提。反担保措施仅仅是一种补充保障,但绝对不是主要的还款来源,要把握好第一还款来源与补充还款来源的辩证关系。 2、主要反担保种类 ①一般反担保方式。主要指房产、土地、原材料、产品等不动产抵押,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抵押,要通过登记机关认定登记、公示,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及存单、仓单、提单、保证金等质押。 ②特殊反担保方式。为融资担保机构重点研究和探讨的主要反担保方式。在金融信用环境逐渐完善的背景中,由其他有实力的企业提供信用反

担保,已成为融资担保机构的主要反担保形式。 三、特殊反担保方式如何设立 1、与融资担保户有产权关联的企业不能单独提供反担保; 2、反担保企业的净资产必须大于担保额,否则不具备担保资格; 3、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上的企业提供反担保的可以一家; 4、净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户,允许相应的具备足够担保能力的企业一家提供反担保; 5、净资产在1500万元以下,年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户,原则上要有相应的具备足够担保能力的企业2家以上提供反担保; 6、融资担保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个人要追加签署反担保书; 7、反担保企业的全体股东(或董事会)必须做出同意反担保的决议书。 8、特殊反担保方式设立时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事前要告之,反担保方有知情权。 ②担保主体不是非常优秀,担保项目把握不准时,更要求反担保人要强有力,最好不要由现有的担保户提供反担保。 ③反担保群体要相对稳定。

反担保书范本

反担保书 交通银行分行: (下称甲方)与(下称乙方)于年月日就项目签订了第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第号担保契约,并于 年月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元整的第号保函(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

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而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6.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担保责任。 7.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以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义务而获得的求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8.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5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9.本担保书自开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

最新反担保书范本

反担保书 交通银行_____分行: 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下称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就_____项目签订了第_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第_____号担保契约,并 于__年___月_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元整的第_____号保函(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1.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们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它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4.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律师365 5.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销或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任何宽限;

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ⅩⅩ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 制度 1. 根据公司业务现状和ⅩⅩ市担保行业具体情况,公司目前的反担保主要以自然人反担保为主。动产、不动产等抵押、质押反担保目前不作为主要反担保措施予以运作。 2 反担保人基本条件 2.1 反担保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法定身份,以身份证为依据,其他法定身份证件,如:护照,军官证等可以作为特殊身份证明; 2.2 有固定住所,包括:拥有自主产权的商品房,小产权房; 2.3 有稳定职业,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国企职工,社会知名人士,当地有名人士等企业主; 2.4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包括:个人主要收入,个人资产性收入,个人其他收入来源; 2.5 有足够的个人资产。反担保人净资产总额的60%不低于担保额; 2.6 原则上,反担保人必须是已婚人士; 2.7 反担保人其他条件必须符合合作银行的要求,必须满足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要求。 3 反担保其他具体要求 3.1 反担保人收入,职业,个人资产必须至少与被担保人收入,职业,个人资产优势互补; 3.2 反担保为物权时,必须是ⅩⅩ市,或者公司担保业务开展

地区能够作为抵押、质押标的物的物权; 3.3 反担保人必须接受公司风险控制部实地考察,并提供相关证明; 3.4 可用于反担保的物权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并以双方一致认同的公允价值作为反担保标的物的金额。 4 反担保实施 4.1 反担保人必须在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前配合公司完成反担保人实地考察,并在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同时与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 4.2 反担保物权原则上必须在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前完成价值评估,抵押、质押登记、公证手续,并在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同时与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 4.3 反担保具体措施由公司风险控制部,首席风险官,或者公司风险评估会议拟定,具体反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律顾问拟定。 5 反担保变更 反担保可以根据具体业务情况予以变更,但是,变更必须经过公司书面同意。变更后的反担保设计由总经理责成专人制定,经合法、合理程序后可以签订新的反担保合同,原反担保合同失效。 6 反担保执行 公司根据对被担保人的后续监管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反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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