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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价2008(2号文)

成建价2008(2号文)
成建价2008(2号文)

成建价[200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

分摊原则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

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招标工程项目

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

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

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五、招标人应该在公布招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公布编制该项目预算控制价所取定人工费标准和可调主要材料单价。所取定人工费标准作为调整人工费差额的依据;所取定可调主要材料单价作为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调差的基准价。

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拟建工程的可调主要材料(详见附件)只约定风险幅度,可调主要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在0—5%以内取定。招标人可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附件所列材料之外的某一种或几种材料列为可调材料,并在5%以内约定风险幅度值。

七、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后的调价原则

1、人工费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政策人工费标准有调整的,调整人工费差额。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人工费低于或等于招标基准日人工费规定标准(基准人工费)的,按施工期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标准减招标期基准人工费调差;投标报价中人工费高于招标期基准人工费的,调整施工期人工费与投标报价人工费之差。

2、主要材料价格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可调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与基准价相比在约定风险幅度值内的,材料价格不调整。可调材料市场价格上涨超过基准价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幅度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可调材料市场价格下跌超过基准价约定风险幅度的,调整超过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3、机械费及其他费用调价原则

从招标工程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或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使用费及其他费用调整的,按照其规定进行调整。

八、在建工程在施工期内涉及价格调整的,按照执行调价期内所完成的工作量计算。

九、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备案机构应查看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约定内容,如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令其整改。拒不改正的不能办理招标文件备案。

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施工合同对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约定内容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整改,未整改的施工合同不能备案。

十一、本通知自二00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二00八年二月一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可调价主要材料表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橙色封面)的通知(成建价[2010]04号)

关于核定2010年度《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橙色封 面)的通知 成建价[2010]04号 各区(市)、县招标(造价)办、各施工单位: 根据《关于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橙色封面)办证工作的通知》(川建价发[2010]5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度成都市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办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凡在成都市及区(市)、县工商管理局注册,以独立法人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核定范围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 1、在成都建信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e2884205.html,/app,进入首页右边中部信用系统“含规费、取费申报”)上填写、申报并下载《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在企业名称处盖单位公章。 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施工产值(以报市建委年审施工资质的数据为准)。 4、上年度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及人均产值(以报市建委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数据为准)。 5、上年度工资总额及人均年工资额(应包括民工工资及分包工程工资额)。 6、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四、核定办法及标准 1、凡1988年12月底以前成立仍未改制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的施工企业按相应规费标准的上限核定。 2、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施工企业,其规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 规费费率=上年度某项规费缴纳金额/上年度工资总额x100% 某项规费费率计算标准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3 、专业承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 率的95%。 4、劳务分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85%。 五、《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集中办理时间:2010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31日,每周一、二、三、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受理市属企业费率核定);每周四集中受理区、县建设局报送的资料。 办理地点:成都市属企业在八宝街111号(三楼324室);各区(市)县管理的施工企业在当地建设局办理。 六、《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收费标准:50元/年、本。 二○一○年二月十日

成建价1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成建价[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 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 (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 (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

(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 (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 (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 (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 (三)条处理。 二、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3%时,应调整跌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跌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本条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本条第 (三)条处理。

成建价【2019】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整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计价调 整的通知 成建价〔2019〕6号 各有关单位: 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计价调整。 二、发方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施工项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竣工时间。未明确载明的,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后90天(指日历天,下同)为计划开工时间,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后60天为计划开工时间。 三、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大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3%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超过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按实调整。 五、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发承包双方执行合同约定。 (二)工程施工项目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主要材料价格合同约定风险幅度小于3%或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调整的,价格风险幅度按5%调整。 (三)工程施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后发出开工通知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成建价[2009]33号)

关于核定2009年度《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4)》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 计取标准》的通知 成建价[2009]33号 各区(市)、县招标(造价)办、各施工单位: 根据《关于与<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绿色)办证工作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31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成都市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办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凡在成都市及区(市)、县工商管理局注册,以独立法人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核定范围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 1、在成都建信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e2884205.html,/app,进入首页右边中部信用系统“含规费、取费申报”)上填写、申报并下载《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在企业名称处盖单位公章。

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施工产值(以报市建委年审施工资质的数据为准)。 4、上年度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及人均产值(以报市建委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数据为准)。 5、上年度工资总额及人均年工资额(应包括民工工资及分包工程工资额)。 6、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四、核定办法及标准 1、凡1988年12月底以前成立仍未改制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的施工企业按相应规费标准的上限核定。 2、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施工企业,其规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 规费费率=上年度某项规费缴纳金额/上年度工资总额 x100% 某项规费费率计算标准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3 、专业承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 率的95%。 4、劳务分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

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建价【2013】04号

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 成建价[2013]04号 XX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2年6月25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成城发〔2012〕143号),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市建筑垃圾清运实施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的实际,提出以下价格补贴指导意见: 一、2012年7月23日前开标或者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含费率招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执行合同约定价格并按以下方式给予补贴: 1、2012年6月25日至11月1日期间,按相关部门和发包方要求采用安装了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车辆完成土(石)方外运处置的,执行补贴标准。未采用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车辆外运处置的,不执行补贴标准。 2、2012年11月1日后完成的土(石)方外运处置工程量,其单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根据实际运输距离按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实际运输距离由发包方负责签证核实。 二、土(石)方外运处置补贴标准为:

本补贴中已包括成价函〔2007〕68号文中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淤泥外运处置均按本补贴标准执行。 三、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开标工程的土(石)方外运处置按以下方法执行: 1、费率招标工程执行本补贴标准。 2、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本标准协商补贴费用,但最高不超过本补贴标准的50%。 四、2013年2月1日起,发包人在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将土(石)方外运处置补贴计入工程造价中,投标人根据市场自主报价,中标后不再计算外运处置价格补贴。 五、施工现场的土方转运不执行本补贴标准。 六、发包人提供免费弃土场的不计堆场补贴;土方开挖的连砂石等可用于相关工程综合利用的不属于弃置土(石)方,不适用以上补贴标准。 七、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每立方米土(石)方的外运处置价格补贴不得超过40元。

成建价16号零星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计取标准的通知

关于不纳入施工现场评价的零星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计取标准的通知 成建价[2013]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针对目前部分零星工程不办理施工许可和不纳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的具体情况,在听取行业反映并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这部分零星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计取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零星工程项目是: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未纳入总承包现场统一管理的,主体项目的配套工程、临时工程、迁改工程等。如市政道路配套的电力、煤气、交安、路灯、给水、弱电管线、园林绿化等专业配套工程;与主体建筑配套的前期土方平整、基坑开挖、地基处理、支护加固和后期总平、小区道路、绿化、管网、造景、门卫室、小区围墙等零星工程;与建筑物景观打造和街道整治相关的零星装饰、局部维修改造等工程。 二、凡属不需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可不办理且未办理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的以上零星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的计取标准按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规定的相应工程类型执行并按以下情况确定费率计取标准。 1、施工现场打围且有保洁要求的,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按基本费费率的140%计取,其他按基本费费率计取; 2、施工现场不打围且无保洁要求的,临时设施费按基本费费率计取,其他按基本费费率的50%计取; 3、施工现场打围但无保洁要求的,临时设施费按基本费费率的140%计取,其他按基本费费率的50%计取; 4、施工现场不打围但有保洁要求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按基本费费率的140%计取,临时设施费按基本费费率计取,其他按基本费费率的50%计取;

成建价[2010]16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 成建价[2010]16号 各区(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8号令)相关要求,保证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计价定额测算,现就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工资拨付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15%÷合同工期(月)。 二、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 三、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四、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0%。 五、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造价5%的,建设单位应在次月底前将所完成超过合同金额部分的15%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到专户。

六、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将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成建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

成建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 比例的通知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 成建价[2010]16号 各区(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8号令)相关要求,保证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计价定额测算,现就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工资拨付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15%÷合同工期(月)。 二、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 三、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四、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0%。 五、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造价5%的,建设单位应在次月底前将

所完成超过合同金额部分的15%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到专户。 六、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将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成建价[2008]1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 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 成建价[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 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

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二、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下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

成建价[2010]04号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关于核定2010年度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橙色封面)的通知 成建价[2010]04号 各区(市)、县招标(造价)办、各施工单位: 根据《关于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橙色封面)办证工作的通知》(川建价发[2010]5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度成都市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办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凡在成都市及区(市)、县工商管理局注册,以独立法人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核定范围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 1、在成都建信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e2884205.html,/app,进入首页右边中部信用系统“含规费、取费申报”)上填写、申报并下载《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一式两份在企业名称处盖单位公章。 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施工产值(以报市建委年审施工资质的数据为准)。 4、上年度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及人均产值(以报市建委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数据为准)。 5、上年度工资总额及人均年工资额(应包括民工工资及分包工程工资额)。 6、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 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四、核定办法及标准 1、凡1988年12月底以前成立仍未改制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的施工企业按相应规费标准的上限核定。 2、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施工企业,其规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 规费费率=上年度某项规费缴纳金额/上年度工资总额x100% 某项规费费率计算标准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

成建价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精编

成建价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 成建价[2010]16号 各区(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8号令)相关要求,保证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到位,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计价定额测算,现就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工资拨付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每月月底前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拨付民工工资,每月最低拨付金额=合同造价×15%÷合同工期(月)。 二、新建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预先拨付一个月的民工工资额。 三、民工工资通过专户银行直接拨付到民工个人银行工资卡上,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工程进度款未拨付或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 四、发生民工工资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工程项目,自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月起,民工工资专户的最低拨付比例提高到原月拨付金额的150%。 五、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备案建筑施工合同,对备案建筑施工合同以外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等累计完成超过合同造价5%的,建设单位应在次月底前将所完成超过合同金额部分的15%作为增加的民工工资额拨到专户。

六、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拨付民工工资的,将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成建价[2008]2号(可调材料范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成建价[2008]2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 分摊原则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 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 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 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 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五、招标人应该在公布招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公布编制该项目预算控制价所取定 人工费标准和可调主要材料单价。所取定人工费标准作为调整人工费差额的依据;所取定可调主要材料单价作为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调差的基准价。

成建价 2008 2号文

成建价[200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 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成建价[2010]04号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关于核定2010年度 《xx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2009)》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橙色封面)的通知成建价[2010]04号 各区(市)、县招标(造价)办、各施工单位: 根据《关于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橙色封面)办证工作的通知》(川建价发[2010]5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度成都市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办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凡在成都市及区(市)、县工商管理局注册,以独立法人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核定范围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 1、在xx建信网(网址: 2、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施工产值(以报市建委年审施工资质的数据为准)。 4、上年度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及人均产值(以报市建委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数据为准)。

5、上年度工资总额及人均年工资额(应包括民工工资及分包工程工资额)。 6、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四、核定办法及标准 1、凡 1988年12月底以前成立仍未改制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的施工企业按相应规费标准的上限核定。 2、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施工企业,其规费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 规费费率=上年度某项规费缴纳金额/上年度工资总额x100%某项规费费率计算标准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3、专业承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 率的95%。 4、劳务分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85%。 五、《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集中办理时间: 2010年3月2日至 2010年3月31日,每周一、二、三、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受理市属企业费率核定);每周四集中受理区、县建设局报送的资料。 办理地点: 成都市属企业在八宝街111号(三楼324室);各区(市)县管理的施工企业在当地建设局办理。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成建价【2008】2号文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成建价[200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 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臵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五、招标人应该在公布招标项目预算控制价的同时公布编制该项目预算控制价所取定人

成建价﹝2019﹞3号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 成建价﹝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行为,合理分摊价格风险,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模板》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编制。 二、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禁止无限风险、所有风险转嫁。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

内材料市场价格及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造价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以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的风险、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的风险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作为基准日。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严禁“上调”或“下浮”,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需进行评审的,应附经评审修改的具体内容和最终确定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四、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明确所取定的人工费标准和可调主要材料单价,并作为施工期价格调整的基准。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调主要材料品

成建价[2005] 17号

成都市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综合单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综合单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成建价[2005] 1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在当前实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及工程量清单误差等原因,使部分清单项目在工程量、工作内容、材料规格品种等方面产生了较大变化,导致工程价款结算双方在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上发生分歧,前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和申请协调的事件不断增多。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经我站调查,综合各方面意见研究后,决定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方在工程结算中参照执行: 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仅导致某项综合单价的材料费发生变化的,在原投标综合单价的基础上调整材料费价差。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导致某项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人工费均发生了变化的,施工单位应根据情况重新报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的项目单价执行。 3、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在±15%以内的,按原投标综合单价执行;当变化超过±15%时,超过原工程量的部分和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由承包方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也可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组价执行。 4、在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暂估工程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实际工程量超出暂估工程量±15%时,参照本文第3条执行价格调整。 5、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产生新的清单项目的,由承包方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或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组价执行。 6、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开工时间,超过约定时限开工的工程,若遇材料价格变化且承发包有一方提出调整要求的,应按实调整;由于招标人原因在确定中标人30天后才签订施工合同的,若遇材料价格变化的也应按实调整。 7、在以上综合单价的调整与确定中,承、发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报我站核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站反馈。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

成建价2008.13号_延期开工

成建价[2008]13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 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 成建价[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 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 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 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 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 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二、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下 跌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成建价[2011]04号《成都市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备案的通知》

关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备案的通知 成建价[201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活动,均应进行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备案。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锦江、金牛、青羊、武侯、成华五城区的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备案工作按?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191号)的规定权限范围执行。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备案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并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发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备案。 合同备案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专业工程分包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须按要求补齐资料后,重新提交备案。 三、备案所需相关资料包括有: 1、?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报告?(登陆成都建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e2884205.html,) “下载中心”填写并打印,原件

1份);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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