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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2016年电力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廉洁从业

珍爱美好家庭远离职务犯罪

第一讲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

·检察机关的管辖权

·检察机关体制改革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管辖权

1、地域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犯

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四、检察机关的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部署,那就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设置和行政区划设置高度重合,法院、检察院人财物高度依赖地方,使得案件的公诉和审理容易受到地方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这次改革表明党中央下大力气解决司法体制问题,将涉及到地方两院人事权提级,即由上一级法院、检察院对人事任免进行提名,而不是由地方党委进行提名。地方两院开支也不再由地方政府进行拨款,彻底将两院独立出地方行政体系。

第二讲、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性

2013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习近平总书记的反腐语录:

·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

·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

1、职务犯罪的概念: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贿赂犯罪:常见的有: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5个罪名。常见的有: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3、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常见的有: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3、诬告陷害罪等等。

以上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也包括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国有企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

第三讲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

近几年来,电力行业经历了大规模的农村、城市电网改造、电力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深刻变革,电力投资大量增加,企业管理运行更加规范,行业规模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整体提升,较好地满足于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当今社会,电力部门在促进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近几年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严重损害了电力行业的形象,造成了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严重损失,而且,有的人就在大家身边,曾经是领导、同事,如今却深陷于职务犯罪的泥潭,成为了罪犯。大家或许会从震惊中深思:他们为什么会犯罪?他们这样的结果值得吗?今天,我有幸和大家一起探讨职务犯罪的原因和对策,充分表明了电力系统的领导和同志们对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体现了电力系统在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和决心。下面,我就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手段、主客观原因谈谈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一些预防对策,供大家参考。

一、对电力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简要分析

(一)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形式看,窝案串案比较突出

电力行业职务犯罪,往往牵涉面较广,常常查出一个端出一窝,带出

一串来,这显示,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病毒”具有非常强的传染性。在贪污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人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这一点在各地查处的乡镇供电所的贪污截留电费、伪造单据套取工程款等案件中表现非常明显,而在电力系统物资采购等活动中,行贿人往往在销售电力设备材料等电力物资过程中,层层向握有采购权力的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导致行、受贿串案比较明显。

2、从犯罪类型看,贪污、贿赂犯罪所占比例较大

贿赂案件表现为典型的权钱交易,集中体现了公共权力行使的不规范、不公开和不公正,而犯罪者往往是掌握大权的公司老总、部门领导,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也更为恶劣,而贪污案件犯罪行为人多为具有一定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经管单位帐目、钱款的财务人员,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大肆进行贪污、犯罪活动。

3、从犯罪主体看,呈现年轻化、高学历化的趋势

从所查处的案件来看,电力行业职务犯罪中,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案比较突出,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中,也多为拥有一定职权的出纳、会计和收费员、保管员、电管员及等工作人员,他们的年龄多集中在35岁至50岁之间,而且向年轻化发展,学历水平进一步提高,原来初中高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大,而现在是大专、本科学历所占比例逐年上升。

4、从犯罪后果来看,影响严重,危害巨大

由于电力系统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电力系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

犯罪,往往直接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如广东省广电集团番禺供电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何崇基,与番禺区供电局局长黄彪互相勾结,利用负责审批、土建装修、发包承包、车辆购买、建筑材料购买等业务的职务便利,疯狂侵占国有资产,触犯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涉案总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给单位带来了难以估算的损失。

(二)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

1、高官利用基建工程、干部提拔收受贿赂

案例1:原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林孔兴与其妻王萍受贿一案。林孔兴一案,系近几年强劲的审计风暴“卷”出的电力系统腐败窝案之一。据了解,当年国家审计署通过审计查出5起大要案,其中难度最大、最曲折的就是审计林孔兴一案。林案牵涉到“原国电”高层30多人,此外还牵出12起案件,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已超过35人,其中还有副部级、

正厅级干部。

2005年4月1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孔兴和其妻子王萍

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林孔兴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判处王萍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36.9万余元。

★(备讲)【林氏家庭非法牟利900余万元。主要是在“中天山庄”项目争取上一次受贿200万、装修购材料、设备上虚报,再给回扣等。

林孔兴在最后陈述时说:“我在1995年至2000年任职华中电管局局长、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弃了党的原则,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以及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熟视无睹,错误地认为这些是小事,无碍大局。这是我犯罪的内在原因。其实,我们家并不缺钱,党和政府给了我们很高的工资待遇,我自认不是那种见钱眼开的贪财之徒但我还是在经济上出了问题,犯了替人办事收人财物的受贿罪。”

“法治意识淡薄,对法律知之甚少”是林孔兴对自己犯罪原因的另一认识。“我平常很少学习法律知识,不学法,不懂法,以至于违法,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违反了党纪,犯了法,应当受到党纪的处分和法律的惩罚。但请审判机关能对我给予从轻处理,减轻处罚。”】

2、利用对电力工程的各项管理权力进行贪污受贿

由于长期以来对电力工程的垄断经营、电力工程技术要求比较高及电力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供电安全与效益,电力部门对有关电力工程实行从立项、设计、预算、发包、材料采购、施工到验收结算的一条龙式管理。因此电力工程基本上是在电力行业系统内运作,外界介入很少。实

践中,一些电力公司的计划建设部门承担了对电力工程从立项、预算、发包、材料采购到组织验收结算等一系列监督管理职能,这种管理模式工作效率可能比较高,但是其中隐藏的腐败风险也比较大。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工程资金管理上随意性比较大,缺乏严格的监管制约机制,执行预算不严格以及存在以付工程款为名等手段挪用工程专项资金等情况;

二是工程发展承包环节不严格进行招投标,内部指定施工单位比较普遍,这样既不利于节省工程建设资金,而且容易诱发职务犯罪;

三是一些施工单位采取虚报工程承包费,虚增工程量,虚开票据贪污工程款;

四是一些供电公司要求施工单位或者供电所以高于市场价格从本公司下属的物质或服务公司购买电力材料,有关部门负责人从中分得好处。

五是在工程验收、结算环节收受贿赂。

案例2:原赣州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李治平虚列工程量、虚报工程材料、贪污工程款获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治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治平于1998年2月至2006年1月,在担任赣州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工程量、虚报工程材料费,套取、截留工程款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45.5万余元。

3、利用改制进行职务犯罪

近几年来,电力系统经历了深刻的企业变革,如发营电分开、主辅业

分离、城农网同价管理、三产改制等,电力系统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促进了电力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在电力企业改制变革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管理脱节、电力系统三产和多经企业的人员,资产和财务没有真正与电力部门相分离以及客观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内部垄断等原因,使得电力系统的很多职务犯罪都与电力公司的三产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有关。

如:利用改制贪污公款

案例3:四川雅安电力公司原董事长刘德刚贪污受贿被判无期

2007年9月,四川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雅安电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德刚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一案,数罪并判处刘德刚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改制过程中,刘德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擅自决定不将控股的名山县、芦山县、宝兴县电力公司和雅安市大石板电厂的会计报表与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造成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漏报4800多万元。

改制后这部分资产流入改制后的企业中,刘德刚又以其在雅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13.66%的股份比例,实际控制并非法占有了少申报的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660多万元,并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1999年至2001年,刘德刚在担任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雅安地区水利电力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雅安电治厂厂

长肖某等人现金19万多元,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004年至2006年,刘德刚与雅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后,在担任雅安电力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销售经理江某等人现金共17万元,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4、利用农网改造工程收受贿赂

在农网改造过程中,由于一些制度不严密、不合理,甚至流于形式,导致一些电力公司负责人,特别是部分物质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对各种电力、设备材料组织招标和进行采购的权利,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为个人谋取私利,乃至进行单位受贿。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对电力物质设备材料采购组织招标的权利,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江西省电力物质公司利用负责组织全省农网改造工程重要物质材料采购招投标工作的权力,采取强制要求中标的电缆生产企业向其下属单位江西省农电物质供应站每吨加价600—700元购买钢丝以及向某一家欲入围的电缆生产企业收取所谓管理费等手段共收取单位贿赂435万余元;二是在农网改造过程中,一些电力物质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物质统一配送和物质接收、交接等权力收受甚至索取贿赂。

如: 1999年至2002年期间,川犍电力供应部副部长兼公司驻成都办事处主任刘丽英在负责该公司农网改造等项目的电力设备采购供应中,向官平提出平分供货单位给予的“回扣”,官平表示同意。之后,刘在向多个商家采购电力设备过程中,要求在实际购进价格基础上虚增合同价款,

并要求厂商返还虚增的设备购进款,官平在不知刘虚增价款套取公司资金的情况下,签字同意上述购买设备款报销入帐。1999年9月至2000年1月,刘先后4次将套取公款中的128万元为官平在成都购买商住房(面积282平方米)以及附属车位、花园。1998年3月,官平出任一水电站二期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后,刘丽英之兄以一工程局名义参与竞标并要刘帮忙,刘又请托官平给予帮助,后工程局顺利中标。1999年至2001年3月期间,官多次通过刘收受其兄送给的现金共计137万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官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利用电力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贪污受贿犯罪

电力系统设备材料的采购涉及到巨大的经费开支,也是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案例4:郑州电业局物资公司经理李明学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004年12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经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张海英因转移赃款赃物,被判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当年37岁的李明学1991年大学毕业分配到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工作,2001年1月至2002年1月任物资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2003年3月至2004年2月任经理。李明学利用采购电力物资的机会,疯狂贪污受贿,法院审理查明:李明学利用单位小金库贪污作案11次,贪污公款199.7万元,利用职权收受贿赂28次,收受贿赂81.9

万元,巨额财产人民币586万元,美金2万元,欧元76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备讲)【一个科级干部何以能在短短的3年间敛财千万元?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在公布此案基本案情和侦破经过的同时,分析了李明学犯罪的成因及案件带来的深刻警示。检察机关认为,贪婪成性的李明学职务虽不高,但手中大权在握,加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监督严重失控,导致其在贪污腐败的道路上走向疯狂。

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分析,发现李明学之所以铸成大错跌入深渊,除了他自己本性贪婪的主观因素外,企业内部财务混乱、监督和管理失控是重要外因。

随着地位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大,他的胆子越来越大。贪婪的本性逐渐暴露,对送上门的钱,无论多少,他都来者不拒,甚至发展到主动向厂家索要。特别是2002年1月以后,在担任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常务副经理、经理期间,李明学敛财几乎到了疯狂的地步。据调查,两年间李明学一家共存款700多万元,可谓“日进万金”。

李明学所在的物资公司,是电力系统一个权力比较集中的下属机构,负责全市电业系统所有电力、电气物资设备的采购,每年经手资金上亿元。但是,推荐和采购哪个厂家的设备,什么时间付款,都由经理李明学一人说了算。他虽然只是一名科级干部,但手中大权在握,远非一般科级干部所能比。据李明学交代,每次开招标会,他都一个人住在宾馆,供货厂家的负责人和业务员在门外排着长队给他送礼,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

一般都放在事先装好的信封内。由于送钱的人多,行贿人员进屋后来不及细说,把信封放下就走,有的人实在等不及,就从门缝里将信封塞进屋内。其权力之大,由此可窥一斑。

李明学不仅个人大肆受贿,连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对外也有一条规矩:凡中标供货厂家,在结帐时必须支付物资公司1%—5%的回扣,名曰“技术咨询费”。这些数额可观的回扣,最终源源不断地流入公司的“小金库”。由于财务管理混乱,李明学可以不打任何收据,从“小金库”中随意支取现金,保管员也不问资金用途。每到月底,李明学就与会计核对帐目,再将帐目销毁,过往资金除李明学和会计以外无人知道。“小金库”实际上是李明学个人的“钱箱”,他贪污的199.7万元,都是从“小金库”拿走的。

本案的发生,还与其缺乏外部监督有很大关系。监督李明学的部门不止一个,郑州市电业局设有纪委,李明学上有主管局长,物资公司与其他处室有相互制约的机制,同时在每次物资采购时也都成立有招议标领导小组,监督他的部门和领导虽然不少,但多数是徒有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他们对李明学的犯罪行为没有丝毫察觉,直至案发。】

(三)电力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客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次要因素

①内部管理漏洞多,监督机制不健全,给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②财务管理不健全,是导致电力行业贪污、挪用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产生的条件。

③行业的垄断地位和权力的相对集中,给诱发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④打击、查处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足,也是电力行业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

2、主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决定性因素

①法制观念淡薄

一是明知不可为,偏要以身试法;

二是对法律惩治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缺乏了解。

②价值观念错误

一定的价值观念表现为一定的行为选择。因此,行为人即犯罪主体价值观念的选择错误,是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观认识因素。即我们所说的犯罪动机或腐败念头。主要包括:

一是个人与社会的错位。在心理上表现为个人至上,以个人为本位,社会为次位,强调个人需要和利益的满足,而置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于不顾。

二是索取与奉献的失衡。索取是人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向外界谋取必要的条件的行为。在人类社会中,个人在自我索取中,必须顾及到他人的索取,在向社会索取时,必须同时为社会作贡献。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三是本能对人格的凌驾。人自出生就有生存的本能,由这种本能便产生了诸如性欲、食欲、获得欲、占有欲、攻击欲等等。人格是指人的尊严、

价值和品质的总和。前者是原始的人性,后者是理性的人性。正所谓“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理性是人对本能的一种思考力和制约力,缺乏理性的人,首先是无知者,即缺乏起码的伦理道德。这样的人一旦拥有权力,往往容易凭借权力而放纵自己的本能。当然,理性中虽然包含思考和分析的要求,但理性却无法保证每个人的思考都会正确,面对纷繁复杂的多元世界和多元的价值选择,行为主体可能由于分析权衡的价值错误,而作出善恶颠倒的选择。如钱与法、情与法、色与法等等。

★(备讲)【③心理防卫的失当。职务犯罪动机的产生,不仅有思想认识上的错误而导致的价值错位方面的原因,也与心理防卫失当有关。心理防卫机制属于一种心理适应性的反应,这种反应往往典型性的采取习惯性的潜在意识方式,以消除或保持其自身的内心疑虑、焦虑、罪恶感以及失去的信心、自尊心等。即不少人明知自己选择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内心却理直气壮,就在于其内心有心理防卫为其壮胆,而作出了错误的选择。性格是每个人在应对社会现象时表现出一种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尤其是具有消极性格特征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犯罪时,容易出现心理防卫失当,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合理心理。这往往是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故意编造各种理由来欺骗自己,歪曲事实,表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以寻求或实现自身心态平衡的一种普遍性心理。这种心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起着重要的催化剂作用。如“劳苦补偿”心理,认为收入过低,把各种非法收入看作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人之常情”心理,收一点情有可原,人情

难却。如春节往往是受贿犯罪的高发时段。“为公无过”心理,认为谋取小集团或部门、单位的利益问题不大,等等。

二是“攀比心理”。这种人走上职务犯罪道路,多是基于心因性动机。他们平时性情暴烈,易于冲动,心胸狭窄,爱慕虚荣。一旦在物质生活上有不如他人,特别是有不如朋友、同事、对手等人之处,便会产生嫉妒、仇恨甚至报复的负面情绪。

三是侥幸心理。侥幸是指偶然的因素而使人的社会行为得到成功。侥幸心理是行为人明知不一定能达到某一目标,或者明知实效某一行为会得到惩罚,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

四是安全心理。当相当多的社会成员违反某一条社会规范时,统治者或管理者往往感到处罚无法下手,即法不责众。职务犯罪分子往往认为这是一种“安全保证”,导致自己心理防卫失当。如从众心理,放弃独立性,保持与大多数人一致;乘众心理,一种带有功利性的心理状态,即先把水搞混,自己从中“混水摸鱼”;聚众心理,避免单枪匹马,力量不够而遭致追查,采取所谓集体决策以求安全,这往往是一些职务犯罪分子精心策划的一种犯罪谋略,如当前一些部门、单位出现的单位行贿、受贿犯罪等。在我们查处的所谓职务犯罪的“窝案”中,其中处于帮助或者辅助等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都抱着“法不责众”的想法,因而往往对犯罪的后果心存侥幸,受到刑罚的处罚后会产生较大的心理落差。

五是敏感心理。从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以身处临近退休的年龄和中青年阶段为敏感的易发年龄段,故有“59岁现象”和“39

岁现象”之称。“59岁现象”是指那些濒临退休年龄阶段的国家工作人员,害怕在不久的将来失去权力后,无法再享受权力所能带来的各种利益,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和“不捞白不捞”等错误心态进行自我暗示,大肆实施职务犯罪的一种社会现象。而“39岁现象”则是那些正当壮年的国家工作人员,身居重要的工作岗位,有职有权,既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又有熟练的专业技能,同时建立了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具有较大的晋升愿望和法潜力。他们为了得到提拔重用、受到上级青睐、获得更多荣誉、享有更多机会、实现个人价值,不惜重金行贿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同时,他们为了有充足的资金进行行贿、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转而又向下伸手,大搞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一旦他们的要求没有达到、目的没有实现,他们就立时会产生“怀才不遇”的失落感,认为政治前途无望,不如在经济上寻求点补偿。】

三、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采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手段,不断消除和抑制引发职务犯罪的各种条件和因素,以遏制、减少乃至最后消除职务犯罪的预防活动。预防职务犯罪应坚持以下几点:

(一)加强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建立“不愿犯罪”的自律线。

1、加强家庭责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多算一算政治帐、经济帐、家庭帐;

2、加强法制教育和权力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示、警示教育;做到争先创优、警钟长鸣。

努力建设一支价值取向正确,业务技能精通,精神风貌良好,纪律道德严明,品位格调高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力队伍。

(二)创新体制,健全管理,建立制约有效的制度防线,筑起“不便犯罪”的“防火墙”。

1、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物资的管理;

2、完善内部审计和督查制度,不定期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和对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和离任审计;

3、实行轮岗制度,对领导干部和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

(三)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架起“不能犯罪”的“制衡网”。

1、建立权力的运行机制。应建立起上下级之间的制约机制,推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2、规范权力的运行机制,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市场规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完善工程招标、物资采购、人员提拔等环节的工作程序,防止暗箱操作。

3、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对重点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进行公开监督。

第四讲故事中的大智慧

最后,我给大家讲一个故事,这是我从报纸上看到的故事,一个我永远不会忘记的故事:

在美国的一所大学里,快下课时,教授对学生们说:“我和大家做个游戏,谁愿意配合我?”一名女生走上台。

教授说:“请在黑板上写下你难以割舍的20个人的名字。”女生照做了,她写下一连串邻居、朋友和亲人的名字。

“请划掉一个这里面你认为最不重要的人。”教授说。女生划掉了一个邻居的名字。

教授又说:“请你再划掉一个。”女生接着划掉了一个同事。

教授再说:“请再划掉一个。”女生又划掉一个……最后,黑板上只剩下了四个人,她的父母、丈夫和孩子。

教室里非常安静,同学们看着教授,感觉这似乎已不再是一个游戏了。

教授平静地说:“请再划掉一个”。女生迟疑着,艰难地做着选择……她举起粉笔,划掉了父母的名字。

“请再划掉一个。”教授的声音再度传来。女生惊呆了,她颤抖地举起粉笔,缓慢地划掉了儿子的名字。接着,她“哇”的一声哭了,样子非常痛苦。

教授待她稍微平静后问道:“和你最亲的人应该是你的父母和孩子,因为父母是养育你的人,孩子是你亲生的,而丈夫是可以重新去找的,为什么他反倒是你最难割舍的人呢?”

同学们静静地看着那位女同学。女生缓慢而又坚定地说:“随着时间

警示教育篇发言稿

警示教育篇发言稿 警示教育是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治和预防腐和败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警示教育篇发言稿,仅供参考。 警示教育篇发言稿(一) 同志们: 今天我们利用一天的时间,组织全镇各基层单位党政正职及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到这里上一堂活生生的警示教育课,虽然平时开展的教育活动较多,但我们十二圩办事处单独组织这样的活动还是第一次。体现了镇党委对这一活动的重视。上午大家参观了预防职务犯罪展览,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听取了预防职务犯罪讲座,我想大家一定感触很深。下面,我对大家简要提两点希望,供同志们参考。 一、要认清警示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1、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重要举措。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前提,是推进经济和社会跨越发展的重要保证。选举的党的新一届领导,对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扬州各级党政部门对认真贯彻中央的精神也提出了相关具体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干部自律教育,增强各级领

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2、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加强干部教育的有效形式。警示教育具有生动、鲜活的特点,上午我们参观了预防职务犯罪展览,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听取了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听了犯人的现身说法,我想大家一定感触很多,联想很多。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些犯人过去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都有一个相对舒适的工作环境,都有一个较能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经过组织培养和自身努力都成了一个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现在他们丢了工作,毁了家庭,失去了自由,成了阶下囚。这些生动、鲜活的教育形式,会给我们留下终身的印象,这种教育效果是一般的说教无法达到的。 3、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是保护干部、爱护干部的重要措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需要大批优秀干部,而培养一名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既需要干部本人的不懈努力,更需要各级组织的长期培养和教育。对干部进行警示教育,这是党委保护干部、爱护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目的是希望每个干部都能在人生的旅途中一帆风顺,事业有成。因此,希望大家明白党工委的良苦用心,备加珍惜各自的职务和岗位,明明白白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做出一流业绩,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期盼。 二、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发言提纲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发言提纲 近年来,我们审计部门主要是结合加强审计监督职能,进一步协同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关口前移,注重抓早抓小,强化苗头预警,督促整改纠正,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在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不断推进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县委组织部长或纪委书记亲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实现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高层关注和调度。坚持做到离岗离任领导干部100%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前移审计督查关口。与此同时,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坚持做到在经济责任审计“两办”规定范围内的全面审计和审深审透,不仅要审计经济指标完成和经济运行情况,还要注重审计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工作责任执行落实情况;注重发现和移交违法违规问题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二是不断推进强化部门单位和乡镇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审计。坚持做到部门单位和乡镇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审计“三年一轮审”,紧盯关系民生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文化、移民扶贫、救济救灾等领域的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查错纠偏;紧盯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的贯彻执行,重点组织对“三公经费”管控、职务消费的经常性审计督查;紧盯部门单位和乡镇的预算及其执行落实情况,促进提高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

力。通过推进强化上述各项审计监督措施,促进尽可能和尽早发现纠正部门单位和乡镇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对有关单位共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建议 建设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强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沟通交流,特别恳请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我们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因为当前就我县审计机关的现状来讲,人员紧缺、队伍老化、审计手段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尤其在发现、移交职务犯罪线索方面能力不足,急需给予指导提高。

谈谈怎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谈谈怎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商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家锋 同学们: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共产主义新人,是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在我们祖国正以日益强大昌盛的崭新姿态迈入21世纪,亿万青少年意气风发朝气蓬勃争做新世纪的主人的时候,我们也痛心地看到,有一部分青少年或由于教育方面的欠缺,或由于外界环境的影响,或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或由于自控能力的不足小小年纪就以身试法,做了令自己抱恨终身,令亲人痛彻肺腑的事情,也给他人的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和损失。如果把青少年比做花朵,那么误入犯罪泥潭的青少年就是被严霜打蔫了的花朵;如果把未成年人比做小树,那么在罪与罚的边缘挣扎徘徊的未成年人就是被冰雹摧折了的小树。全党、全社会都十分关注青少年的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早在1979年中央八部委,(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劳动部、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就青少年的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给中央作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作了转发,并明确指出:报告中反映的情况是当前广大群众极为关心切望解决的重大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解决好这个问题。中共中央于1985年又专门下发了通知,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以及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十个方面的任务。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专门立法,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法律上解决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障问题。可以说全社会为培养、教育下一代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总的情况看,我国青少年精神面貌和道德风尚的主流是好的,广大的青少年正在健康成长,他们是可以信赖的一代,是大有希望的

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七条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和环节的监督; (三)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演讲稿

恪尽职守远离职务犯罪 今天围绕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讲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况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四、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首先,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况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在我国30年改革开放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单纯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型的传统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新特征更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企业资金作他用;2、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产;3、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受损;4、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5、为亲戚朋友非法谋取利益;6、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职务犯罪呢?这就是我现在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二、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国企领域的职务犯罪发案率高,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究其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法制观念淡化。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逐步转轨中,某些领导者一味追求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有些主要领导彻底放松思想改造,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抵御不了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一步一步滑向罪恶的深渊。部分工作人员在走上领导岗位时,还能从严要求自己,工作有业绩,群众口碑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位的变化,外部环境的影响,他们放松了思想改造,私欲开始膨胀,进而

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实施职务犯罪。 (二)民主意识较差,特权思想严重。随着国企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加快,在转换经营机制中,由于没有以往的经验可借鉴,其经营体系和监督机制不可能尽善尽美。针对这些新问题,在决策方面,个别企业领导不走群众路线,不发扬民主作风,一意孤行,搞一人说了算。加之重效率、轻管理,重经营、轻监督的错误思想支配,致使不照章办事,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管理粗放,制度不健全。个别企业管理混乱、粗放,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甚至有些是家族式管理,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销售都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既便有制度也不去执行,也没有人监督制度的执行。财务报销由领导一支笔签字,会计只能履行核算职能,而对监督职能的履行感到畏难。有的重大项目招投标,不能按程序运作,有的甚至暗箱操作,这些作法为滋生腐败埋下了祸根。 此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国家对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员培养不够,企业领导干部缺乏敬业精神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之其他职务主体的消极示范作用,以及对国企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等等,这些都是诱发国企领域犯罪的原因。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通常是指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职务要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危害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及违背国家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廉洁的要求,使公共财产、企业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这里,我结合一些案例跟大家分析一下哪些行为构成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下面就重点讲解关于职务犯罪几个常见罪名: (一)挪用资金罪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三)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 (二)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规律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活动; (四)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五)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预防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 (七)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税务局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税务局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极端的腐败现象。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从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看,如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税务系统面前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 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

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 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突出、税收执法重点环节发案多、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等特点,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案、内蒙古自

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稿

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 育讲座稿 同志们: 大家好! 根据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安排,我和同志们共同学习与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今天的交流既不是开讲座也不是作报告,而只是从比较肤浅的角度说一说个人的一些看法。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今天,我们主要探讨三个问题: 一、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 二、质监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及原因; 三、质监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个问题,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 在探讨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职务犯罪,最近,全球知名的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了2008年度清廉指数排行榜。在全球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们国家排名69位,以10分为满分,我国得分3.5分,属于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然而在我国腐败往往又是职务犯罪的代名词和政治用语。那么什么是职务犯罪呢?为便于理解我们首先来共同学习以下几个法律条文。 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以上法律条文存在着共同特点: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都与职务有关。那么职务犯罪的概念也就基本明确了,简单的讲职务犯罪是基于职务所实施的犯罪。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指利用职务所实施的各种犯罪的一个总称。可见 ①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 人员。 ②在行为界定上,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③在行为方式上,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共有两大类;一类是贪污贿赂类案件,共有12个罪名由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侦查;另一类是渎职侵权类案件共有42个罪名由反渎职侵权局负责侦查。据统计:质量技术监督部分频发、高发的职务犯罪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非法拘禁罪等,其中贪污罪、受贿罪属于侵财类犯罪,也是在平时生活中最经常听说的罪名,大家也都比较熟悉,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再展开讲述,下面我们重点学习我国《刑

中学生青少年法制教育讲话稿

法制教育讲话稿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其实,有些法律知识我应该向 你们学习的,为什么呢?前不久,我陪同市领导到校调研的时候,观看了同学们自己编写的法制小故事, 很真实,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一个 b5E2RGbCAP 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 而是你们的内心深处法律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睹、令人深 思的真人真事。事情发生在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 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 20 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 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 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 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p1EanqFDPw 下面,我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 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DXDiTa9E3d 20 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 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 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 来,14-18 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 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 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 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RTCrpUDGiT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 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 表现为: 5PCzVD7HxA 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 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 jLBHrnAILg 、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 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xHAQX74J0X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 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 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 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保证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纯洁巩固部队和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读职犯罪、侵权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着眼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紧密结合战备训练、政治教育、国防施工、行政管理和部门业务等工作,立足从源头抓起,坚持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对军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减少一般职务犯罪案件,遏制大案要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机关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官兵共同参与的预防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一)团以上党委领导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工一名常委具体负责。(1)领导、组织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2)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3)检查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4)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二)各级政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制定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的具体措施,并组织落实。(2)分析工作形势,提出预防意见和对策。(3)组织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解决办案中的具体问题。(4)检查部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意见。 (三)各级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1)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规律,制定预防制度和措施。(2)总结推广预防工作经验,宣传典型,推动预防工作开展。(3)负责对下级机关、部门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4)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岗位职责)行政执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岗位职责)行政执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行政执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壹、为什么要讲这壹课 首先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各个司法机关、各行政机关均有各自的职权,如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煤炭安全监察机关行使煤炭安全监察职权。这些权力均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或行政法规赋予的,法律于给予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壹定的限制,就是要正确行使权利,权利不能不用,也不能滥用。滥用权力、不用权力造成后果的,不是违法就是犯罪,不承担行政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我这里所说的违法是壹般违法行为,不是应负刑事责任的那种违法行为,违法不壹定是犯罪,但犯罪壹定是违法的,这是法律理论的问题,不多说。既然滥用权力、不使用权力造成壹定后果的,要负责任,那么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得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也就是说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和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就俩种,壹种是贪污贿赂犯罪,壹种渎职侵权犯罪。我们今天主要是研究渎职犯罪,弄清楚渎职犯罪和履行职责的关系,就能促使我们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预防渎职犯罪。所以我们学习是为了履行职责的需要。 其次是检察机关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俩种犯罪统称为职务犯罪。从现阶段来见,这俩种犯罪于社会上的影响力是不壹样的,贪污贿赂犯罪由于检察机关近二十年来的宣传和打击,能够说已经深入人心。壹般人均知道将公家的钱揣自己兜里,给别人办事收取好处费是犯罪。但对什么

是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均不是十分了解。就连我们相当壹部分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很清楚。有的人认为,我们不贪不占,均是为了工作,就是没干明白,出了点差错,也不是故意的,怎么会是犯罪,所以当被查处时,觉得怨屈。我们于办案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不理解,说情者也不以为然,认为我们小题大做。其实,不贪不占就不是犯罪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渎职犯罪不需要具有贪和占的情节,它需要见的是你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经济损失。从危害的后果来见,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如渎职行为引起的矿难事故,既有人员伤亡,又有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这种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那种财产的单壹损失。之所以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壹直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因为我们对于渎职犯罪的宣传不到位、查处的力度不够造成的。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加强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和查处力度。首先将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升格为反渎职侵权局,和反贪局同级,从组织上、人员上、装备上给予了保障;其次,组织了保障人权、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查处危害资源渎职犯罪等壹系列专项行动,加大了查处渎职犯罪的力度,再次,重新修订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从法律角度界定了查处的标准和范围。近年来,化州市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壹年上壹个新的台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反渎职侵权工作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但查处案件且不是我们实施法律监督的最终目的,查处只是手段,预防才是根本目的,今天和大家壹起学习渎职犯罪的有关知识,就是想让大家了解渎职犯罪,认识渎职犯罪,从而能够于思想上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知道怎么做才能不违法犯罪,从而于源头上遏制渎职犯罪现象的发生,这是我们共同学习的目的。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共同参与,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的、机制的、体制的教育等多种手段和途径进行综合治理。近几年我院先后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在分析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根源时认识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预防职务犯罪单靠打击是不够的,必须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源。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我们认为要克服一个认识,做到一个具有,五个坚持。 克服一个认识是: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犯罪的模糊认识。在工作中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犯罪。如:国土资源管理局是审批土地的职能部门,未经水务部门同意,批准使用河道内的土地;未经林业部门同意,批准使用林地,或者因工作失误,一块地审批给两个人或两家单位使用,导致殴斗、上访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极坏社会影响的等,也构成渎职犯罪。药检部门如果不能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关,造成人员伤亡、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一个具有: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犯罪。 五个坚持:一要坚持职业道德教育,“物必自腐后生虫”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的自律意识。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每个执法人员要严于律已,清心寡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轻小节,而忘乎所以,所谓小洞不堵,大洞受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每个人犯罪都是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每个国家和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正确使用自已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树立爱民意识,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做依法行政的楷模。 二要坚持法规学习,要坚持所执法及相邻法规的学习,熟悉本行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如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人员不仅要学习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还要学习防洪法、文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工商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规政策等。做到执法中不越权,不失职。药检部门不仅要学习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还要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工商行政

预防青少年犯罪讲稿子子

新城乡五(3)班预防青少年犯罪 主题班会知识讲稿 前言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在,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温叔叔,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在这里,温老师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某,男,15岁,初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不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2001年3月18日,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一、什么是和犯罪。 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4年的七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今年4月发生的案件,,江津市警方快速破获一起命案:两个14岁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他们杀害小健的原因仅是给今后闯社会“练胆”。从刚才两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和犯罪认识的不清。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和犯罪,对规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 ,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举养老事例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的行为呢?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国预防未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4年7月29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责任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制度 第五章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的犯罪以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 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二)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三)建 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多发、易发职务犯罪的 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四)对本单位、本系统 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五)接受有关部 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资料; (六)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报案、 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 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 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检察建 议和纠正违法意见;(二)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 生的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规律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 措施;(三)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开展个案预防、 系统预防、专项预防活动;(四)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 督职能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 育、咨询活动;(五)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预防职责,

2011职务犯罪预防讲稿

人生没有彩排每天都是现场直播 ----预防职务犯罪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上午好!在讲课之前,我们先一起讨论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什么人过得最快活” 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据史料记载,明太祖朱元璋曾问群臣:“天下何人快活?”群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言功成名就者快活,有言金榜题名者快活,有言富甲天下者快活……朱元璋听后面露不悦之色。沉默片刻,一个叫万刚的大臣答道:“畏法度者快活!” 朱元璋顿时大悦,夸其见解甚独。 “畏法度者快活”,于今人仍有所启迪,尤其对于领导干部。大凡畏法度者即尊纪守法的人,必不肯违反法度干见不得人的勾当,也就用不着整天提心吊胆,害怕半夜鬼敲门,更用不着担心东窗事发坐牢狱、掉脑袋。没有了这些费心劳神的忧愁,自然就活得洒脱自在。 我想,我们今天在坐的不用说,应该都是快活活得洒脱自在的人。既然如此,为什么今天还要安排这堂课呢?我想原因无非是基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廉政教育,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什么这样说?为什么这样说?这里给大家讲个煮青蛙的故事。我们如果把一只活青蛙突然放在开水里去煮,因为对环境的强烈反映,它会马上从

水里跳出来。但是,如果把它放在温水中然后逐渐地加温,它会很舒服地游来游去;一但等到水温升高了以后,当它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它就已经没有力量从水中跳出来了。道理很简单,当潜在的危机存在但又不明显的时候,是很容易被我们所忽视的。真正成了现实的危险时,发现又为时已晚。所以说,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是长期而又艰巨的。同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对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危害,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危害显得更为直接,更为严重。就职务犯罪本身而言,往大的说,害国害民害形象。中国有句古话:守天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存在,严重地制约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着我们共产党人的形象;往小的说,往小的说,害已害家害亲人。职务犯罪是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试不起的,同时也是不能试的游戏。不知大家有没有到看守所参观过,在那儿给人留下印象最深的是什么?别人怎么看,我不知道。我印象最深的是犯罪分子的眼神。这种眼神,有羞愧、有对狱内生活的不满;但更多的,我想是对我们这些参观者的忌妒。忌妒什么?忌妒我们有自由而他们没有。可以这样说,准备这堂课,其中就有一个警醒大家的意思,任何时候都不要拿自己的自由去冒险。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如果说我们准备的这堂课能够使大家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能唤起大家一些由心而发的思考和良知的话也就达到了目的。刚才说了,职务犯罪是试不起的,也是不能试的游戏。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我把今天这堂课的题目定为“人生没有彩排,每天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目标检查汇报材料》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目标检查汇报材料》为全面落实完成省、市院x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确保省、市院下达的预防工作目标的完成,迎接市院对各县、区院的预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推进。现就岭东区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按照省院《关于开展预防工作“三抓三看”活动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处置制度、预防与侦查协调制度、预防与侦查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等相关制度。 2、案前预防中,发现和掌握职务犯罪线索1件,目前还未开展初查,力争11月未之前初查1件。 3、个案预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个案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了个案预防档案。今年我们针对岭东社保分局工作人员王某某涉嫌贪污案已经着手开展个案预防。 4、系统预防 (1)、国税系统方面,从200年与岭西国税分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来,每年都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今年又与岭东国税分局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 (2)、教育系统也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 (3)、与国有企业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头几年我们选择的国有企业是安通煤气公司、还有粮库,现在这两个企业都已经民营私企了,我们现在选择的国有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是岭东供电公司,已经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案和相关制度。

5、工程项目专项预防,按照《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的要求,有书面审批手续,建立制度,制定方案,廉政责任“双签”等一系列的工程预防工作。 6、专项预防是否发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我们建立了行贿犯罪查询档案。 7、专题调研和预防对策研究,我们完成了两个专题调研文章,一个是王某某案例分析,一个是打击腐败、共建和偕社会。 8、检察建议的程序已经按照上级规定要求理顺,被建议的单位采纳率是100%,检察建议率90%。 9、典型培养,岭西国税分局几年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直开展的很好,继续把岭西国税当作典型培养。 10、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今年开展廉政和警示教育各一次,现场咨询20余人次。 11、强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机构设置问题已向区编委报告请示,人员算专职。 12、三个软件的具体应用,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开通了行贿档案查询系统。 13、基础建设 (1)按照市院要求开展了集中培训,学习考察活动。 (2)配备了微机,开展活动时有车辆、照相、录音、录象设备。 (3)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和相关的材料报送工作。 内容仅供参考

预防远离校园暴力的演讲稿精选

预防远离校园暴力的演讲稿精选 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号参赛选手陈华旺。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校园不容暴力》 校园本该是一方净土文明的殿堂。然而近年来一些十六七岁的花季少年越来越多地与暴力行为联系在一起。 如前段时间某市发生的打架杀人案件一中学两名学生黄某韦某,因晒衣服使用顶衣杆问题发生争吵打架,黄某在冲动愤怒中,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韦某连捅数刀后逃逸,韦某最终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为何几句口角演化成了一起刑事案件?究其原因有一下几点: 第一、学生自身不珍惜自己的生命漠视自己的健康。中学生自杀、自残事件时有发生。加之青少年学生做事容易冲动部分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使得他们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常常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 第二、家庭方面 曾有机构通过对2000多名未成年犯和1000多名普通未成年人的资料进行调查发现家庭暴力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催化剂。 家庭暴力给孩子带来的不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孩子极易产生不良的性格特征。同时,父母的暴力行为

成为孩子的模仿对象,孩子学会粗暴、打斗、残酷。 第三、社会环境方面 在我国通过各种传播媒介,青少年可以十分方便地接触到暴力场面。影视作品中、游戏中的一些血腥、刺激场面使暴力虚拟化,潜移默化地教唆孩子们杀人,所以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更加冷酷和残忍。 针对以上因素,我们应该如何尽量避免校园惨案的发生呢?我认为有一下几点: 1、加大正面宣传和教育力度。要让社会充分认识到校园暴力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危害,控制暴力文化的传播。 2、学校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学校把发生在校内以及周边地区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暴力事件的因素都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配合学校进行宣传、教育。对于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及时依法给以惩处; 3、从小对未成年人进行责任意识的教育,加强在校学生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 4、要抓好家庭教育家长要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积极履行好监护责任尤其注重培养孩子善良的人格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培养孩子的爱心让他们学会给予和奉献学会与他人和睦相处。 篇二: 校园欺凌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威胁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本文简要介绍了欺凌的定义、特征、方式、危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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