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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制度浅析

我国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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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制度浅析

摘要: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进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已不适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国应尽快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制度。

Abstract: With the reform of basic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for enterprise employees deepening, particularly improvement and adjustment mechanism of basic pensions for retirees has been gradually established, China's current non-enterprise workers and retirees family treatment systems no longer meet the needs of pension system reform,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n unified system for enterprise employees the treatment of fatalities not sustained at working.

关键词: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制度

Key words: workers;fatalities not sustained at working;treat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7-0062-01

0引言

非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除了工伤及其违法犯罪外而造成的死亡类别。非因工死亡在现实中往往被人们所忽略,好像与用人单位无关,但从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被解除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理论来分析,非因工死亡对遗属的伤害要远远比解聘的后果严重得多,遗属失去了赖以收入的经济基础和人身。

1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1.1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千差万别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早在1951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做了规定。就目前情况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制定了全国统一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制度,只有企业职工的这种待遇依然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非因工死亡补偿规定项目及其标准。正是这种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使得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千差万别。从全国情况来看,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般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有的地区还包括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各项费用标准的基数大多数分为两种情况:在职人员按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或本人缴费工资,离退休人员按企业离退休人均基本养老金或本人基本养老金标准。但给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总月数却从2个月至36个月不等。遗属生活困难救济费也从30元至300元不等。如此巨大的待遇差异,造成了死亡职工家属心理极大的不平衡,导致了很多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以及退休职工死亡不报冒领养老金的恶性事件。

1.2 部分地区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相对滞后由于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国家没有出台更新文件,因此部分地区执行的仍然是一些老标准和文件。以河北省为例,由于冀劳社办[2001]163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及计发标准未包括建国后参加工作非因工死亡职工家属按月领取的生活困难救济费,同时又没有明文规定以前的文件失效,造成政策掌握上存在一定偏差。由于政策的相对滞后,三四十元的补助在物价飞涨的今天只是杯水车薪。

1.3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特别是自由职业者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无法得到落实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非公有经济在国有经济中已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渠道。但是由于立法层次偏低以及原工作单位的不稳定,一旦职工特别是自由职业者发生非因工死亡事件,待遇根本无法得到有效落实。遗属在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后,使他们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生活困难重重。不仅违背了社会保险的初衷,而且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1.4 职工对非因工死亡待遇认识的模糊性,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很多职工都知道,如职工因工死亡,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亡待遇。但很少有人知道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应得到哪些照顾性的救济和补偿。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死者家属并不熟悉相关法律的规定,认为人不是为单位死的,跟单位提条件理由不充分。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就产生了这样一种现象:职工遗属认为不应该去找单位获得赔偿,不主动去找,而用人单位往往不是采取主动的态度,最终待遇根本无法得到落实。

2相关政策建议

2.1 统一标准和范围我国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制度立法工作建设。首先要准确定位非因工死亡待遇制度的立法层次。如果立法层次不够高,就可能会出现法律效力不够强,保险工作中就会出现很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其次,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非因工死亡待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细则,统一标准,统一范围。

2.2 适时提高标准,政策与时俱进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的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为利于做好企业职工死亡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应合理确定遗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并且应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调整。加强政策的协调性和系统性建设,使他们在痛失亲人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感受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2.3 资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死亡,代表一生的结束。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老了”的体现。笔者认为,非因工死亡待遇制度应该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延伸,应将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各项费用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范围。不要因为年龄上的差距,人为划分为单位和社保两种资金解决渠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同样缴纳了养老保险,就应该不分单位、不分年龄同样享受死亡待遇制度。只有这样,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才能有资金上的保证。

总之,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

制度体系的完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基础,是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让人民群众得更多实惠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党的十七大报告.

[2]郭士征.社会保障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9).

[3]刘铁民.迈向新世纪的中国劳动安全卫生―二十一世纪安全生产宏观战略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4).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索引 XM00114-02-06-2001-002 文号:厦劳险[2001]7号 号: 发布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总工会发文日期:2001年06月06日 机 构: 名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称: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厦劳险[2001]7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劳局、财政局、工会: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 号文件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闽劳社[2000]477 号通知,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丧 葬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助费 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计发。供养的直系亲属在领取 生活救济费期间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按我市规定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相应的项目标准执行,费用列支渠道不变。 三、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救济费标准、供养期限、领取形式: (一)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生前收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的;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收入,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二)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救济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 (三)供养期限: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死亡时仍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供养条件失去或者本人死亡止;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劳动合同期满止。 企业关闭、破产或被撤消的,在清偿债务时,应留足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企业被兼并或与其它企业合并的,由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 (四)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其生活救济费可按以下办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生活救济费=领取时的月生活救济费标准×符合规定的供养月数。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供养月数最多可按120个月计算。 四、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或者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救济费待遇。 五、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按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执行。 六、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退休人员死亡后所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七、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中方职工)、联营、股份制等其它类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1995年5月1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待遇的通知》(厦财工[1995]009号、厦劳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1.死亡诊断书原件。 2.火化手续原件。(如没有火化手续的必须得有 省级以上出示的证明)。3.户口首页。4.如有遗属需要办理遗属手续的,请交遗属户口、身份证原件、2寸蓝底照片3张。5.如是后结合的夫妻,在以前档案、履历里未体现出来是夫妻关系的必须得有结婚证原件。 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 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还是公务员好啊)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基本要求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 工死亡待遇等问题 时间:2010-02-28 16:53:04 文章分类:劳务工伤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2015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日期:2014-06-30 来源: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作者: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阅读:9457次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临沂劳动争议网按: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行,因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法为落实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适用1952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的状况。但新法实行后,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未有明具体的规定。山东省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仍适用以住的规定。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省的规范性文件各有不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1.丧葬补助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完整版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1.丧葬补助费 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 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人社发[2013]140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纳入统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支付项目: 1、丧葬费: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 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权利竞合的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完整版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 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 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人社发[2013]140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纳入统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济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

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的赔偿标准

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的赔偿标准 ----2011年北京地区标准 一、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会产生以下两项强制性费用 1、丧葬补助金(又叫丧葬费) 2、抚恤金(又叫直系亲属救济费) 以上两项费用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北京市人保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第二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支付病残津贴;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标准 1、丧葬补助金: 不分职务级别,北京地区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 2、抚恤金: 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北京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1160元每月。因此,2011年北京地区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的计算以1160/月为基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本条已作废);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 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非因工死亡范围及待遇

“职工吸毒死亡也要赔”近期,广州花都区法院在审判中,认为职工因吸毒而死亡应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一时间激起浪花一朵朵。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是相 对于因工死亡而言,主要是指职工 在因工死亡范围之外死亡时,所应 享受的待遇。 因工死亡的范畴和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有明确的规 定,在实践中也少有较大争议。相比而言,《社会保险法》中第七四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具体的待遇标准,全国各省市人社部门均有不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明确肯定,如职工发生因工死亡之外的其他所有情形,如打架斗殴、吸毒、自杀等导致职工死亡,一定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范围,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引发一定的分歧。 重庆市人社部门对此否定态度,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渝劳社办发【2001】第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不予发给死亡待遇。而对于自杀死亡,也有规定,即除司法机关认(裁)定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暂行办法》发给死亡待遇。 这样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中的职工死亡虽然符合因工死亡的条件,但如果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则不认定为工亡,不享受工亡待遇的立法意图一致,即法律是保

护守法奉公守法职工的权益,对就其自身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死亡的结果,不应给予死亡待遇,这和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很相似。 笔者认为,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主管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到的事故伤亡能获得救治或经济补偿的权利,工伤保险补偿更是以倾斜于受害人为原则。职工非因工死亡,已经给其家庭带来重大伤害,《工伤保险条例》已对职工违法犯罪行为而致其死亡的行为作出了惩处,不享受因工死亡待遇,不应再将其排除在非因工死亡情形之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肯定。对职工因赌博而打架斗殴,最终死亡,用人单位因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亡,拒绝支付死亡待遇,而法院则认为“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职工违法犯罪致非因工负伤死亡时不适用非因工死亡待遇,且职工死亡抚恤制度设立之目的为安抚和救济与死者具有抚养关系的生者,而不是对死者的行为进行评价”,因此判令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死亡待遇。 附:陕西省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所享受的待遇: 1、丧葬费标准: 陕劳社发〔2008〕82号规定,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 陕人社发〔2011〕31号规定,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3、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陕人社发〔2013〕65号规定,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之三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一、山东省的规定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规定:“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八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二、根据规定推论分析: 根据山东省上述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主要有: 1、项目及标准: 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 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 2、列支渠道:

关于某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地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 1、丧葬补助费 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 343 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由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和36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按照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 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一次性救助金 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12个月。 三、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60元。法律依据1、劳动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 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 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 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一、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 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 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闽劳社[2000]477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 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 标准,修订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口每人 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 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 支付。具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 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 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 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 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 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吉劳险字[1991]6号 各市、地、州、县(市、区)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前扶开发区劳动人事监察局,省直各委、办、厅、局,驻省中直企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1986]137号)和吉林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吉劳人险字[1986]5号)下发以后,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得到了调整,对于死亡职工的善后处理,解决死亡职工家属生活困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物价的职工生活水平和提高,现行待遇已显得偏低。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工作期间和休养老后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一律由200元提高到400元。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后因 病、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其退休时退休费计发基数工享受同样标准。即:一次性救济费按其退休时退休费计发基数十个月计发,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其以上的按十二个月计发,计发基数低于机械六级工标准工资的,按机械行业六级工标准(84元)计发。 三、执行上述规定需增加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劳动人事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吉劳人险字[1987]11号 各市、地、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局(处)、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处),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民[1986]6号和财政部(86)财文字第27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企业职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1、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按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供养直系亲属三人以上的,按职工死亡时的十二个月工资发给。 3、在计算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时,死亡职工工资低于现行机械行业六级工的,按机械行业六级工标准计发。 二、在计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时,对家中有固定收入的,不再执行扣除本人生活费其余部分冲减恤金办法,即:所有供养直系亲属都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费。 三、获得全国劳动、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和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增发应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的三分之一。获得省政府和国家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和部队军以上授予的战斗英雄(部队立三次以上大功者)称号的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增发应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的四分之一。 四、离休、退休(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所需经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六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待遇[m]阅读选项:自动滚屏[左键停止]作者: 来源: 阅读:3362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

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的归纳梳理 企业职工不幸死亡,如果从死亡原因看,可以分为因工或非因工死两大类;如果从死亡时间上看,可分为在职时死亡和离退休后死亡两大类。目前,对劳动者因工死亡遗属的津贴和待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有清楚的规定。本文仅就山东省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津贴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目前有效的全国性规定还是上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规定的具体津贴、待遇是: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 与职员平均工资2 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 资6个月到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3 条则规定: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 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 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 为死者 本人工资6个月; 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人或3人以

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这样,即使各省、市、自治区对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没有具体的、更新的规定,职工遗属仍然可以依据上述上世纪50年代的规定,要求获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二、目前山东省的规定及分析 1、山东省的规定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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