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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债的履行

第22章 债的履行
第22章 债的履行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所承担义务的行为。

一、债务人的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所固有和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合同)的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支付价金的义务。

2、从给付义务: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不能决定合同的类型,可以独立地通过诉讼来请求对方履行。

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3、附随义务: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如照顾、保管、协助、保密、保护义务等。

一般而言,违反附随义务,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是否能以独立起诉的形式请求履行

二、债的履行规则

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旅行方式、履行费用

三、债的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1、成立要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即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具体包括:

①合同直接约定同时履行的;②合同未约定双方履行顺序的,推定为同时履行。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具体指:

①他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

②他方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

【例1】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

付给乙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应行使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

2、效力:

(1)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3)也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

【例2】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乙应甲的请求,付款70万,同时提出,甲应先交付另外3吨货物,乙之后再付款。乙的主张有无道理? 无道理,因为此时甲亦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成立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即先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具体包括:

①合同明确约定有先后顺序的;

②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的。如合同无明确约定,法律无规定,为同时。

(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4)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即先履行抗辩权人是后给付义务人。

【例1】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6月1日后,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称:“你必须先交货,我1个月后再付款。”乙的主张有无道理?有道理,乙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效力

一经行使,即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先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给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注意:先履行抗辩权的这一效力使之区别于双方违约。一方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的,不构成双方违约。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均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例2】设例1中甲、乙约定双方均应在6月1日履行,甲交货,乙付款。但过了6月1日,双方均未履行。此时,甲乙双方即构成双方违约行为(迟延)。

【例3】设例2中甲于6月1日交货,但乙于8月8日才付款。后查知,甲的交货有小部分残次品。此时双方也构成双方违约行为,乙方为迟延履行,甲方为瑕疵履行。

【例4】设例1中,后甲于9月1日交货,乙于10月1日付款。二人由于履行责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甲构成迟延履行,但乙依约本应于7月1日之前履行,故也构成迟延履行。所以双方违约,各负其责。问:法院的意见有无道理?为什么?无道理,本案中甲处于先给付地位,构成违约。而乙虽迟至10月1日方付款,但不构成违约,而是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效果。

(三)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1、成立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即不安抗辩权亦只存于双务合同中;

(2)一方有先给付的义务,即不安抗辩权人乃先给付义务人;

(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4)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

(5)他方未提供担保。

2、具体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3、行使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必定是先给付义务人,其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一个具体的过程,且这一过程中存在着法律风险。该过程大致为:

a.后给付义务人存在《合同法》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

b.有确切证据证明第1项者,先给付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

c.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d.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应即恢复履行;

e.只有对方既不适当提供担保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才能解除合同。

前一过程中,先给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风险)有:

a.对后给付义务人有《合同法》第68条所列情形,负证明责任;

b.不能证明者,中止履行的先给付义务人负违约责任;

c.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不恢复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例1】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乙当日回电,称愿以一幢大楼抵押给甲。该大楼价值远在货款之上。问:

①甲接受抵押后,应怎么办?立即恢复履行。

②设甲拒绝了乙的抵押,提出解除合同。可否?不可以

③设事后证明,乙并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此系甲道听途说的消息。问:甲

承担什么责任?甲应实际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要点分析及考前押题第十九章 债务重组

第十九章债务重组 内容框架 1.债务重组的定义和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考情分析 本章结构简单,难度不大。既可以考客观题,也可以考主观题;在考试中往往会成为主观题中的一些资产初始取得的方式,也可以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前期差错更正等内容结合。在客观题中,经常考核债务重组的界定、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的计算以及债务重组收益的确定时点等内容。2018年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处置损益应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第一节债务重组的定义和重组方式 ◇知识点:债务重组的定义和方式

【例题·多选题】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下列属于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有()。 A.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 B.债权人免去债务人全部应付利息 C.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高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股权清偿 D.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资产清偿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以高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清偿不是让步。

【例题·多选题】2017年10月,法院批准甲公司的重整计划,截至2018年4月10日,甲公司已经清偿了所有应以现金清偿的债务:应清偿给债权人的3 500万股股票已经过户到相应的债权人的名下,预留给尚未登记债权人的股票也过户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甲公司认为,有关重整事项已经基本执行完毕,很可能得到法院对重整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决,预计重整收益1 500万元,甲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17年财务报告。 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有关甲公司重整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A.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重整期间的财务报表 B.在2017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重整事项有关的情况 C.在2017年财务报表中确认1 500万元重整收益 D.在重整协议相关重大不确定性消除时确认1 500万元的重整收益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甲公司重整事项基本执行完毕,且很可能得到法院对该重整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决,可以判断企业能进行持续经营,可以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重整期间的财务报表,选项A正确;在2017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重整事项有关的情况,选项B正确;因重整情况的执行和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在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重整收益,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 第二节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知识点: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思路总结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篇一:2014国际司法期末复习指导多选题 多选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AC )。 A.法国C.德国 13.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ABC)。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人际冲突 C.法律的时际冲突 14.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 )。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 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5.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A. 婚姻举行地法 B. 当事人人本国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16.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D )。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洼 C.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缔结地法为例外 17.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A. 婚姻缔结地法 B. 当事人本国法

C.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B.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C.船舶、船只、气垫船及飞机的销售 D.电力的销售 25.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 字母,数字,填空 1. ( ACD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所有权客体的范围 C.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D.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BCD)。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 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4. 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从( ABC )的观点对这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释。 A.动产随人 B.动产附骨 C.动产无场所 事人属人法的连接点?( ABC ) A.国籍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审计第十九章投资与筹资循环的审计

2009年CPA考试新制度《审计》第十九章投资与筹资循环的审计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投资与筹资循环的特征是,影响本循环账户余额的业务数量较少,但每笔业务的金额通常都很大。基于这个特点,在审计时,可以采用的审计方法是()。 A. 抽样 B. 实质性分析程序 C. 大量的控制测试 D. 细节测试 2.下列对于投资与筹资循环中关于披露的审计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注意检查长期借款的抵押和担保是否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了充分的说明 B. 注意一年内到期的长期付款是否列入流动负债类中,如果列入,做重分类调整 C. 与被审计单位人员讨论确定是否存在被投资单位由于所在国家和地区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其向被审计单位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况 D. 检查投资协议等文件,确定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说明原因,并做出恰当披露 3.在投资活动内部控制良好的前提下,对投资业务具有审批授权的是()。 A.财务经理 B.高层管理机构 C.股东大会 D.证券投资部经理 4.被审计单位A公司为建造厂房于2006年4月1日从银行借入2000万元专门借款,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2006年7月1日,A公司采取出包方式委托B公司为其建造该厂房,并预付了1000万元工程款,厂房实体建造工作于当日开始。该工程因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在2006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中断施工,12月1日恢复正常施工,至年末工程尚未完工。2006年将未动用借款资金进行暂时性投资获得投资收益10万元(其中资本化期间内闲置资金获得投资收益7万元),该项厂房建造工程在2006年度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万元。A.80 B.13 C.53 D.10 5.为了证实大华公司是否存在高估利润的情况,在注册会汁师所列的关于财务费用的以下各项审计目标中()不属于主要审计目标。 A.确定所记录的财务费用是否为被审计期间发生的 B.确定与财务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是否已恰当记录 C.确定财务费用的内容是否正确 D.确定财务费用的披露是否恰当 6.被审计单位M企业于2007年1月1日将一批原材料对N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占N企业60%的股权。投出的原材料账面余额为5000万元,公允价值为5500万元;投资时N企业可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_______人民法院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执字第号: 本院在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向你(或你单位)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1.你(或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你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3.收到本通知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年月日

(院印) 填写说明: 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抬头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 2.申请履行到期债务情况。表述为:“本院在执行 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年月 日向本院申请向你(或你单位)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知书。”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日期。 3.通知的法律依据。表述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4.通知内容。 三、尾部。 1.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中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下就这些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加以介绍。 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第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第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第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

间。第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第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第二,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第三,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经济合理原则

债与合同法期末复习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 1.债的发生原因: (1)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 (2)内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其他原因(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辨析题)※ 答: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概念: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2)相同: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 (3)不同:二者效力不同。 按份之债中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 连带之债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的分类: (1)第一,债的完全履行。完全正确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全履行包含全面履行和正确履行。所谓完全履行,就是债务人履行了其全部义务;所谓正确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2)第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迟延履行、加害履行、受领迟延三种形态 (3)第三,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 Ⅰ.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满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无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时可履行的。(其规范目的在于,通过同时履行的方式保护守约方利益;主要目的不在于担保债权实现,而在于强制清偿,迫使他方履行合同) Ⅱ.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履行职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其构成要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Ⅲ.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

债务合同完整版

编号:TQC/K211债务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编号:____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

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

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 合同之债的履行主要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上面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该负责的义务的行为。 合同之债的履行主要如下所示: 完全正确履行。什么叫做完全履行呢?就是当事人履行了全部的债务,不能只履行部分债务,部分债务不履行。什么叫做正确履行呢?正确履行也叫做适当履行,就是当事人履行债务完全符合合同签订时的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合同之债的履行是每个债务人的义务。债务的履行就是我们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签署合同的约定是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就是债务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然履行了自己的债务行为,但该履行的过程中不符合签署的合同的规定,那么就是债务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合同之债的请求主要有: 一、合同之债给付请求权。 1、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合同签订的内容:要求其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返还借贷合同上签订的金额;要求转移可作为知识产权使用的知识成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并且交接工作成果;要求按照劳务合同上的规定提供劳动。 2、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的法律要件:

一个合同的成立它的要件是需要具有要约与承诺,和当事人的表达意愿形成一致; 一个合同的有效它的要件是需要当事人能够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意思明确,并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3、合同之债的可得抗辩之事由: 权利障碍抗辩;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权利消灭抗辩。 二、合同之债的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 1、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内容有:要求其返还所有的财产;要求其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要求将双方所得的财产返还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 2、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有: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相关重要事项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具有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合同等。 还有《合同法》第我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如订立合同是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等等。 3、合同中的缔约过失之债的请求权抗辩事由有: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

合同履行规则介绍

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 、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防止损失扩大-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 、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③履行时间正确; ④履行地点正确; ⑤履行方式正确。 3 、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62 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5 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6 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 、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

民法-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债与合同法》期末试卷(A卷)

中国政法大学《债与合同法》期末试卷(A卷) (2005-2006学年第1学期) 姓名学号学 院班级成绩 请注意: 1.本试卷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酌情扣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1项为正确答案,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10分) 1、下列选项中()情况商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A、甲故意隐瞒手表的内在瑕疵而将该手表卖与乙,乙发现后撤销了该手表买卖合同,乙因此遭受路费损失及误工损失100元 B、商场出售的商品不合格,顾客要求退货的 C、商场的保安人员怀疑某女士盗窃商场内出售的货物,而对该女士非法搜身 D、顾客要购买摆放在商场橱窗内的展示品,而商场以该展示品不出售而给以拒绝的 2、下列选项的描述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A、贩毒的收入 B、因走私而获得的财物

C、甲提前向乙还债 D、甲向乙还债后,以为没还又再次偿还 3、甲是乙公司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公司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予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而丙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悉丙被乙公司除名,在乙公司不追认的情况下,该买卖合同的效力()。 A.不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 4、百货公司向食品公司发出一订货单,订货单称:“愿以每斤60元的价格购买贵公司的牛肉干50斤“,后百货公司又发一电报给食品公司,电报称:“取消上次60斤牛肉干的订单”。电报早于订货单寄到食品公司。百货公司的行为是()。 A、撤销要 约 B、撤回要约 C、撤回要约邀请 D、撤销要约邀请 5、甲在一个深夜下班回家,在家的附近,发现了几包水泥,因担心晚上会有人将水泥偷走,就将水泥抱到自家院里,准备第二天将它交给主人。当天晚上,小偷越墙而过将水泥偷走。第二天,水泥的主人乙向甲要求返还水泥,甲说明了情况,但乙仍然要求。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擅自管理他人事务,且管理不善,故此甲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甲管理他人事务,是一种无因管理,但因管理不善应该对乙承担赔偿责任C.乙的损失无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只能向小偷主张赔偿 D.乙的损失应该由小偷承担赔偿责任,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在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权利中,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是()。

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论合同债权不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论合同债权不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论合同债权不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论合同债权不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摘要: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对被保护的民事权益不能做扩大解释,不包括合同债权。物权和债权的二元体系下,合同债权通过债的保全制度和契约责任予以救济。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合同债权无法实现时,第三人侵犯的不是债权人的债权而是债权人的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合同债权;相对性;侵权责任法;利益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该条文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界定为民事权益,属概括性规定;并采递进式.在第2款中将具体的民事权利和利益进行不完全列举。然造成法律适用之困惑之一者是“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等”应理解为《侵

权责任法》保护未列举完全之绝对权益,抑或类推保护合同债权等相对权。 一、学说分歧 合同债权是否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在理论界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持肯定说。该说认为,“不能说债权是相对权就使债权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任何 第三人对债权不负有任何义务,恰恰相反,对于债权这种相对权,任何人也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侵害债权,就违背了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构成侵权行为。”即债权能够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不是基于债的对内效力或对外扩张力。而是债的不可侵犯之本质特征致使债权关系以外的其 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债权之消极义务。否则可认定该行为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似乎赋予债权以对世性的属性,虽符合当下债权物权化之理论潮流。然却有颠覆传统民法对权利的类型化界定之趋势。 一种观点持否定说。该说认为,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的相对性。即债的对内效力描述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向第三人主张债权的任何

注会讲义《会计》第十九章 债务重组

第十九章债务重组 历年考情概况 本章考试的题型以客观题为主,主观题主要与其他有关章节如存货、固定资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相结合进行考查。本章在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少,通常在2分左右,本章重点掌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及混合重组的账务处理,特别是注意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会计核算。 近年考点直击 2019年教材主要变化 本章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动。 考点详解及精选例题 【知识点】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债务重整),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

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例·多选题】甲公司应收乙公司的一笔货款100万元到期,由于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该笔货款预计短期内无法收回。当日甲公司就该债权与乙公司进行协商。下列协商方案中,属于债务重组的有()。 A.减免10万元债务,其余部分立即以现金偿还 B.减免11万元债务,其余部分延期两年偿还 C.以公允价值为90万元的无形资产偿还 D.以现金10万元和公允价值为90万元的存货偿还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此题选项D没有作出让步,不属于债务重组。 【案例】破产重整的收益确认时点 案例背景:A公司为上市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2×12年2月,当地法院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A公司按照12%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分三期清偿完毕,每年为一期,每期偿还1/3。破产重整方案中还规定,只有在A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做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A公司根据前述重整

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doc 14页)

法规名称】〔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条约(1980年)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条约(1980年)序言 欧洲经济配合体条约的各缔约国, 渴望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继续开展已经在配合体内进行的法律统一工作,特别是在管辖权和执行判决方面已进行的统一, 希望就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订立统一规则,兹同意如下: 第一篇条约的适用范围 第1条条约的适用范围 1.本条约的规则适用于任何情形下涉及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合同债务。 2.本条约的规则不适用于: (a)涉及自然人的地位或法律行为能力问题,但不得妨碍本条约第11条的适用;

(b)关于下列诸项的合同债务: --遗嘱和继承; --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 --由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 (c)由汇票、支票、本票以及由于票据的可转让性而产生债务的其他流通票据所产生的债务; (d)仲裁契约和选择法院契约; (e)公司法和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所管辖的问题,例如,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的设立,其法律行为能力、内部组织或结业清理,以及作为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高级职员和成员对公司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债务的个人责任; (f)关于代理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其委托人,或者一个机构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一个公司、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问题; (g)信托的设立以及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h)证据和程序,但不得妨碍本条约第14条的适用; 3.本条约规则不适用于承保在欧洲经济配合体成员国领土内发生风险的保险合同。为了确定风险是否处于这些领土之内,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 4.前款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第2条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精)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①及时通知义务;②相互协助义务;③保密义务。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 (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为什么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CPA 注册会计师 会计 分单元真题 第十九章 债务重组

会计真题 【单选题】(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乙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库存商品偿还其所欠全部债务。债务重组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债权的账面余额为2 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 500万元;乙公司用于偿债商品的账面价值为48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6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因上述交易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金额是()。 A.0万元 B.-196万元 C.196万元 D.1 304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为0;即冲减资产减值损失196万元;应收账面价值(2 000-1 500)-收到资产的含税公允价值(600+96)=-196(万元) 应试指南 1.A公司为上市公司,2×18年5月按法院裁定进行破产债务重整,2×18年10月法院裁定批准了A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2×18年财务报告于2×19年4月25日批准报出,截至2×19年1月20日,A 公司已经清偿了所有应以现金清偿的债务;截至2×19年4月10日,应清偿给债权人的5 000万股股票已经过户到相应的债权人名下,预留给尚未登记债权人的股票也过户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A公司有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作为调整事项调整2×18年年报,确认破产重整收益 B.作为调整事项调整2×18年年报,但不确认破产重整收益 C.作为非调整事项在2×18年报表附注中披露,仅披露破产重整收益 D.作为2×19年4月的业务,确认破产重整收益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重组协议的执行和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故上市公司通常应在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由于A公司是在2×19年实施的主要重整债务清偿,法院将在2×19年裁定A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偿还”与“法院裁定” 这两件事情均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A公司在2×18年12月31日尚不能可靠判断重整债务的清偿是否能够顺利实施。日后的偿还和法院裁定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应在2×18年年报中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B公司是原国有银行改制时设立的一家全资国有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承接和处理银行转来的不良债权。截至2×11年1月,B公司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A上市公司37.78%的股权,成为A上市公司控股股东。2×19年B公司将A公司20%的股权出让给C公司。股权转让后,C公司成为A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0%,第二大股东为B公司,持股比例为17.78%。2×19年11月12日,A上市公司披露收到B公司批复,同意A公司归还截至协议生效日前2.37亿元债务所欠利息7277.10万元的10%后,免除剩余的90%利息。 第二大股东豁免A公司债务利息,A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A.2×19年确认为当期收益 B.2×19年确认为当期资本公积 C.追溯调整2×18年的收益 D.追溯调整2×18年的资本公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B公司向C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后,不再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分析B公司对A公司债务豁免的性质时,应考虑其经济实质是否为资本性投入。根据题目所提供的相关材料,B公司主要职能是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其豁免相关债务的行为,属于其经常

第十三章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

第十三章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历史发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历史发展。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和终止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形式。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产生了如下调整涉外合同关系的学说和理论:“客观标志说”、“主观说”、“最密切联系说”、“特征履行说”、“合同主体法说”等等。这些理论和学说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1、从法则区别说产生后直到16世纪中叶,主要以合同的缔约地等单一的客观标志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2、从16世纪中叶开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说为指导,根据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3、以意思自治说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说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发展至今,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原则有: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原则、合同自体法原则等。 (一)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及特点 意思自治原则,亦称“意思自主论”、“主观论”等。根据这一原则,在合同法律适用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某一国法律,并按照该国法律在合同中设立自已的权利与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杜摩兰在16世纪提出的。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明确地将意思自治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目前意思自治原则是各国处理合同纠纷的首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意思自治原则符合“签约自由”原则; 其次,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后果和维护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第三,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迅速解决。 2、对意思自治原的限制 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其一,当事人的选择仅限于特定国家的任意法,不能排除有关国家强制性法规的适用,如法院地国家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定适用; 其二,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的,不能采取法律规避的手段,规避有关国家法律中强制性规定; 其三,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当与合同有实际的联系。当事人一般应在缔约地法、履行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当事人国籍国法之间进行选择。但是,这种限制有淡化趋势。 第四,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通常应是该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其冲突规范,以免发生反致。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有关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各国立法和实践规定不同。但是,根据多数国家以及一些国际条约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争议解决以前的任何时候选择适用合同的法律,但以不影响合同形式的有效性和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为前提条件。 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主要有明示的方式和默示的方式两种。明示的方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或言词明确表示出合同应适用的法律;默示方式是指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其选择法律的意向,但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仍可从合同的条款和性质,或者从案件总的情况中推求出当事人的意向,推断如果合同当事人考虑到这个问题时,他们会选择什么样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密切联系说,又叫弹性论。最密切联系说主张合同准据法应为与合同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也就是说以合同法律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地为客观标志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通常是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补充,它的作用日益得到加强。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一项原则,是现代国际私法一个重大发展,是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扬弃,它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客观性和合理性。依据该项原则,法官有可能从一系列客观因素,包括合同本身所引用的条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编 债法总论(第19、20、21章)【圣才出品】

第四编债法总论 第十九章债的概述 19.1 复习笔记 一、债的概念和特点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②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③它产生于当事人之间; ④它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特点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流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物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实就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

称之为“给付”。 (4)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 债反映了财产流转关系,这种财产流转关系既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件发生。 二、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又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和负担债务的债务人。债的双方主体,既可为一人也可为两人以上。 2.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将债的标的称作“给付”,也就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给付一般是指债务人应为的行为,作为债的标的,给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a.合法,即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b.可能,即有实现的可能; c.确定,即自债成立之时起就具体明确。 3.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 (1)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如下特点: ①债权为请求权

第八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范围是(C)。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D、侵权行为地法律 2、有关“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一个有名的案例是(C)。 A、鲍富莱蒙案 B、福果案 C、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 D、特鲁弗特案 3、对在公海发生船舶损害他国海上设施及海底电缆的,多主张适用(D)。 A、侵权人住所地法 B、受损人所在地法 C、船舶最先到达地法 D、法院地法 4、对于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最常用的是(C)。 A、不当得利人的住所地法 B、不当得利人的国籍国法 C、不当得利发生地法 D、不当得利之诉的法院地法 5、对于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其准据法最常用的是(C)。 A、本人的住所地法 B、管理人的住所地法 C、管理实施地法 D、法院地法 6、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C)。 A、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B、必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C、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D、不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7、A国在华留学生甲与B国在华留学生乙颇有积怨。乙在暑假期间回国度假,通过国际互联网致函甲在华就读的学校,称甲在暑假期间因车祸在A国丧生。暑假过后,甲返回学校,发现他已被注销学籍,并查明是因乙上述行为所致,甲遂向中国法院对乙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应适用何国法律?(D) A、中国法 B、A国法或B国法

C、中国法或A国法 D、中国法或B国法 8、韩国大宇号货轮在我国渤海湾内与另一只韩国货轮相撞,两船损失都十分严重,大宇向我国海事法院起诉。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应适用(B)。 A、中国法 B、韩国法 C、双方商定的法律 D、大连海事法院指定的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9、据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侵权之诉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依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法院的当地法判定”,并提出,在判定最重要联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ABCD)。 A、损害发生地 B、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地 C、双方当事人住所、国际、法人营业所 D、商业经营地以及双方当事人关系集中地 10、判定侵权行为地在何处,是国际私法领域中最为棘手、最有分歧而且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对此问题,答题上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ABD)。 A、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B、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C、由加害人选择 D、主张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可以允许受害者自由选择其一 11、中国人王小刚在美国驾车时不慎撞倒了另一中国人刘鹏,两人未就损害赔偿额达成协议。回国之后,刘鹏在王小刚的住所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100万元。对此,该中国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有(ABD)。 A、中国法 B、美国法 C、重叠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2、下列符合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定的有(ABC)。 A、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B、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地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D、侵权行为地指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13、国际海上侵权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项(ABC)。 A、船舶碰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而发生的侵权行为 B、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C、因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心里损毁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D、海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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