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4]162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62号)
忻府区、定襄县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日
忻州市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储备土地管护,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权利等行为的发生,根据《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忻政办发〔2013〕144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82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护内容
第二条忻州市市区范围内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全部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库,由忻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储备、管理。
第三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储备土地入库后采取修砌围挡、临时利用等措施对储备土地加以保护、利用,为政府供应“净地”提供保障。
第三章入库前的管理
第四条经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储备入库前,由忻府区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乡镇(办事处)、村委会,会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现场核实宗地的准确位置、四至、面积、补偿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交验手续,然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入
库手续。
第五条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储备入库前,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三方现场核实宗地的准确位置、四至、面积、补偿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交验手续,然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章入库后的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