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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作业工人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与休息时间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室内高温作用。对于特殊高温作业或临时性高温作业的劳动时间进行调整时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高温强辐射热〔辐射强度超过12.56J/(cm2·min)或3cal/(cm2·min)〕露天作业。

2引用标准

GB934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3 术语

3.1高湿作业 work in hot environment

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工作地点的温度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

3.2工作地点 work place

指工人为观察生产情况或进行生产操作需要经常或定时停留的

地点。如果由于生产工艺的需要,操作必须在车间内不同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称为工作地点。

3.3生产性热源 productive heat sources

生产过程中能够经常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3.4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 allowable continuous heat exposure time,A CHET

指允许工人在热环境中连续工作的时间。

3.5必要休息时间 necessary rest time ,NRT

持续接触热环境后保证生理功能得到恢复所必须的休息时间。

3.6工作地点温度 temperature of workplace

为安排劳动时间,按照本标准要求的原则及GB 934的5、6、7章有关规定对工作地点确定的温度。

3.7室内外温差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ndoor and outdoor temperature

对工作地点和室外温度进行实际测定后计算出来的差值。

4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4.1在不同工作地点温度、不同劳动强度条件下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不得超过表1所列数值。

表1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min

4.2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5min。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

4.3凡高温作业工作地点空气湿度大于75%时,空气湿度每增加10%,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相应降低一个档次,即采用高于工作地点温度2℃的时间限值。

4.4各地区调整劳动时间的期限可参考附录B(补充件)。

附录A

工作地点温度、劳动强度、空气湿度的确定

(补充件)

A1 工作地点温度的确定

A1.1温差

当室外温度等于或大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在停止局部降温措施的条件下,同时对工作地点和室外温度分别进行测定。工作地点的温度测定应选在工人经常或定期停留部位;室外温度测定应选在车间上风向较空旷场所。测定时间于夏季最热月代表日下午13~14点进行。连续测定三天取平均值计算温差。

A1.2工作地点温度

以本地区气象台站的天气预报中最高气温加温差确定工作地点温度。

A2 劳动强度的确定

单项操作以平均脉率确定劳动强度。如操作过程存在多种动作的劳动,各动作之间劳动强度变化较大时,分别测量各动作的脉率。计算平均脉率。对于持续时间不超过2min的零星操作可不予考虑。

脉率测定方法,选择同一作业组工人4~6名,在劳动过程中于工作开始5min后对其进行脉搏测量,记数0.5~1min,计算脉率。其平均脉率小于92次/min者,为轻劳动,93~110次/min者为中等劳动,超过110次/min为重劳动。

A3 空气温度的确定

应用通风温湿度计进行测定,选点和测定次数与温度的选点和测定次数相同。

附录B

各地区调整劳动时间期限

(补充件)

表B1 全国主要城市五日平均最高温度高于30℃的时间

注:上表摘录于国家气象局1980~1983年资料。

附录C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应用举例

(参考件)

如何安排砖厂装窑工夏季劳动时间?

C1 确定工作地点温度

测定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度,计算温差。

对装窑时窑内温度连续三天的测定结果分别为36.5℃、37.1℃、36.7℃,室外温度分别为31.5℃、32℃、32℃,窑内和室外平均温度分别为36.8℃和31.8℃,温差为5℃。

据气象预报资料,近期以晴为主,最高气温30℃,故工作地点温度应确定为35℃(即30℃+5℃)。

C2 确定该工种的劳动强度

由于该工种工人在操作中有二个动作,一为码砖,二为推车,故应对这两个动作的脉搏分别进行测量。

对四名工人脉率测量结果,码砖时为105次/min、112次/min、120次/min 、115次/min,平均为113次/min。推车时为106次/min、92次/min、98次/min、93次/min,平均为97次/min。两个动作脉率平均为105次/min,按附录A中A2的要求确定装窑工劳动强度为中等。

C3 查表1,装窑工允许持续在高温环境中工作时间不能超过

50min,至少休息15min后方可再次进入高温环境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人类工效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劳动环境分技术委

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物理因素研究室、铁道部南京铁道医学院劳动卫生教研负责起草。

(国内标准)GBZ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前言 本标准除第2章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 ——分为两个标准 ——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 ——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 ——增订119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GBZ2-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 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3 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高温作业是指作业环境热强度高,劳动强度大,对人体易造成危害的作业。在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定中,是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过设计计算温度标准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二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降温的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1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术措施 第六条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等;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九条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机械送风装置。 第十条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一条对高温岗位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高温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二条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医疗机构诊疗。 第十三条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组织措施 第十五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六条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七条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 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 前言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自本部分 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 ——超限倍数及其应用;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 ——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

——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 ——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 ——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 ——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002。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高温作业系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环保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技术措施 1.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2.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

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5.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6.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保健措施 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3.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4.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组织措施 1.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2.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3.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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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除第2章外均为强制性条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TJ36—79相比变化如下: ——分为两个标准 ——修订了原111项有毒物质和9项粉尘的标准值 ——纳入后颁布的119项国家标准 ——增订119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标准GB3869—1983,GB/T4200—1997,GB8773~8780—1988,GB10328~ 10333-1989,GB10434~10439—1989,GB11516~11522—1989,GB11524~11532—1989, GB11719~11726—1989,GB16182~16250—1996,GB3869—1997,GB17052~17055—1997,GB18528~18563—2001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GBZ2-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 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 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 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般规定 第一条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第二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技术措施 第六条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

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九条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条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一条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保健措施 第十二条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三条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四条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查维护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3、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职工的影响。 4、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6、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作业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7、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8、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9、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10、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11、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12、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 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13、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

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 常用名称解释

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 ——常用名称解释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超限倍数excursion limits 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工作地点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化学有害因素chemical hazards 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总粉尘total dust 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空气动力学直径aerodynamic diameter,d ae 某颗粒物(任何形状和密度)与相对密度为1的球体在静止或层流空气中若沉降速率相等,则球体的直径视作该颗粒物的空气动力学直径。 呼吸性粉尘respirable dust 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高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高温作业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3417高温作业管理制度 Hot work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一般规定 1.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1.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1.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1.4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1.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2技术措施 2.1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2.2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2.3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2.4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2.5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2.6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编制要点 明确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高温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 施。 明确高温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2、范例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 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 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 4、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 6、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员工休息室。 8、按规定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人丹、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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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2-2007代替GBZ 2-2002 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 前言 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GBZ/T 18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3章、第14章及第15章改为推荐性条款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高温的作业场所。 2 作业管理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车间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生产、建筑方面的实际情况,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通风 2.5.1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确保岗位职工高温期间的安全工作

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 2.6.1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 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6.4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 暑季作息时间 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职工住宿。 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 个人防护 2.9.1 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凡从事高温作业职工,应发给防护眼镜。 应给高温作业职工设置保存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设施。 3 健康管理 健康检查 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 应建立高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并由企业的职工卫生管理部门或医疗单位保存和管理。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GBZ 代 替GBZ 2-2002 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 前言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自本部分 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 ——超限倍数及其应用;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 ——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 ——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 ——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

——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 ——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002。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有效防止钢铁冶金行业高温熔融金属(包括钢水、铁水、液态炉渣及其相关设备)事故,保障从事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人员安全,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管理。 3.术语 熔融金属事故主要起因于水汽化爆炸,高温金属液体容器坠落、倾翻、高温金属液体的反应气体喷溅、熔融金属泄漏等。 4.管理内容 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冶金设备和冶炼过程的防水、防潮以及起重运输设备的检测、检验,严格控制生产工艺条件,强化安全管理工作,从以下6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高温熔融金属伤害事故的发生。 4.1防止熔融金属遇水爆炸 4.1.1熔融金属生产、处置和贮存设施附近、运输线路及附近区域不得有积水,正上方不得存在滴、漏水隐患。 4.1.2 对原料、辅助材料严格检查,确保加入炉中的原料、辅助

材料干燥无水。 4.1.3输送、转注熔融金属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在输送、转注前须经充分干燥并保证畅通。 4.2熔融金属的安全吊运要求 4.2.1吊运熔融金属应当采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司机室等高温作业岗位应当采取降温防护措施。冶金铸造起重机每年应定期检测一次(对外报检)。 4.2.2起重机的吊具(钩)、钢丝绳、盛装熔融金属的容器(设备)的耳轴等应定期进行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4.2.3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符合要求。吊运时应检查确认挂钩、脱钩可靠,方可通知司机起吊,起吊前应进行试重,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4.2.4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倾倒熔融金属时,容器(罐、包)周围4m内不可有非作业人员,防止熔融金属飞溅或洒落伤人。 4.2.5吊运的熔融金属液面应与盛装容器口保持至少300mm的距离。 4.2.6熔融金属吊运线路和运输车辆应当与建(构)筑物和作业人员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不可与其他物体碰撞。

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1.10.1 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和相关标准,接触限值见表1.10.1-1和1.10.1-2。 表1.10.1-1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 接 触 时 间 接触限值[dB(A)] 备 注 5d/w ,=8h/d 85 非稳态噪声计算8h 等 效声级 5d/w ,≠8h/d 85 计算8h 等效声级 ≠5d/w 85 计算40h 等效声级 表1.10.1-2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地点名称 噪声声级[dB(A)] 工效限值[dB(A)] 噪声车间办公室 ≤75 ≤5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会议室 ≤60 主控室、精密加工室 ≤70

1.10.2 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高温(WBGT指数)职业接触限值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见表1.10.2-1。 表1.10.2-1 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 体力劳动强度 接触时间率 I II III IV 100% 30 28 26 25 75%31 29 28 26 50%32 30 29 28 25%33 32 31 30 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表1.10.2-2。 表1.10.2-2 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职业描述 I(轻劳动)坐姿:手工作业或腿的轻度活动

(正常情况下,如打字、缝纫、脚踏开关等);立姿:操作仪器,控制、查看设备,上臂用力为主的装配工作 II(中等劳动) 手和臂持续动作(如锯木头等);臂和腿的工作(如卡车、拖拉机或建筑设备等运输操作);臂和躯干的工作(如锻造、风动工具操作、粉刷、间断搬运中等重物、除草、锄田、摘水果和蔬菜等) III(重劳动) 臂和躯干负荷工作(如搬重物、铲、 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IV(极重劳动) 大强度的挖掘、搬运,快到极限节 律的极强活动 1.10.3 工作场所振动职业接触限值 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工作场所手传振动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职业接触限值见表1.10.3-1。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0417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编制要点 明确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明确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确定高温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防护措施。 明确高温作业的危害及程度。 明确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管理办法。 2、范例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本单位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

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 4、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 6、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 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 2007-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实施 前言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 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 ——超限倍数及其应用;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

——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 ——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 ——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 ——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 ——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002。

高温作业管理规定

高温作业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高温作业管理制度1一般规定 1.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1.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1.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1.4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2技术措施 2.1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2.2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2.3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2.4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2.5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2.6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3保健措施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行业资料:________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三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五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企业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夏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术措施 第七条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八条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条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 2 页共 6 页

第十条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一条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二条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间,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三条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四条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五条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含盐清凉饮料。 第十六条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四章组织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八条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九条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 第 3 页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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