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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条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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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条例比较研究

作者:饶举元黄璞琳

来源:《人大研究》2017年第12期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3月修

改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其第七十七条,明确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地方组织法,参照《立法法》相关规定制定。经查询中国人大网的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自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改之日至2016年9月18日,已有135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或修改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立法条例或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统称“立法条例”)。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7月始启动立法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组织人员收集整理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公布的立法条例,认真研读比对了江西、广东、福建、江苏、浙江、贵州、四川和广西8个省级立法条例,以及深圳、福州、扬州、杭州、贵阳、巴中、南宁、景德镇等22个设区的市立法条例。根据设区的市人大立法权限、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就各设区的市立法条例对《立法法》予以细化补充的事项,整理归纳后予以比较研究,并运用到《抚州市立法条例(草案)》的起草之中。

一、立法准备相关制度研究

立法准备是法规案提请审议前所进行的有关准备活动,是确保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前提和基础,一般包括立项、法规草案起草、法规案提出前的材料准备等活动。《立法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分别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落实、法律草案的起草、法律案提出的材料要求作了原则性规定。《江西省立法条例》专设“立法准备”一章规定前述事项,有些设区的市立法条例则规定更为细致。

(一)立法计划应载明法规案的提请机关、初审机构和初审时间

对编制并公布的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载明哪些事项,《立法法》和《江西省立法条例》均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会载明继续审议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的名称、审议时间,以及预备项目的名称,并明确审议时间可视情调整[1];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会载明该年度拟提请审议的法规名称、提请

机关或起草单位、一审时间、初审机构[2]。

有些设区的市立法条例,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载明的事项有明确规定。如,《杭州市立法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时间。《贵港市立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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