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5日上午,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西安中院举行“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代表及新闻媒体120余人参加。发布会由西安中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孙剑博主持,西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海峰通报了西安中院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西安中院民四庭庭长姚建军、刑二庭庭长张曼慧出席发布会并接受了媒体采访。

1.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29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篡改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与阻止设置默认浏览器行为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后果、影响的用户群体均不相同,二者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不构成重复诉讼;安全软件在监测到不安全操作时,应当将提示的原因如实告知网络用户,并给用户自行选择的机会,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用户设置默认浏览器时,违背用户意愿,强行将已经设置的浏览器篡改为默认浏览器,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实际录像全面客观的反映了公证过程,而公证记录不可能将实际录像过程一一对应,在公证书存在与所附实际录像资料不符时,应以录像文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情】

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下称:搜狗公司)分别是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及运营者。奇虎科技公司、奇虎软件公司(下称:奇虎公司)是360安全卫士、杀毒软件、安全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搜狗公司发现,奇虎公司未经网络用户允许,自动将用户原有的搜狗浏览器的默认设置篡改为360安全浏览器的默认设置;同时搜狗公司在安装360安全卫士软件后,原默认搜狗浏览器变成了360安全浏览器。搜狗公司认为,奇虎公司的行为致其利益受到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奇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550万元。奇虎公司辩称,搜狗公司主张的360安全卫士阻止用户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与北京二中院受理的案件重合,本案不应涉及;其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搜狗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案件不属于重复诉讼;奇虎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奇虎公司停止使用360杀毒软件、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公司实施篡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在其网站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奇虎公司赔偿搜狗公司损失100万元。

宣判后,奇虎公司提起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李卫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垄断定价及捆绑交易纠纷案【(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61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被诉垄断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告应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公用企业是否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应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判定;原告若无证据证明被控垄断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应承担败诉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与被控垄断者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案情】

2008年12月西安电信为李卫国在纬二十九街小区的住宅办理了固话、宽带业务,后李卫国以资费过高为由办理了拆机业务。2011年9月李卫国为其纬二十九街小区的住宅开通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的宽带网络服务,缴纳了网络使用费850元。2012年12月23日李卫国为其位于银河坊小区的住宅安装了电信宽带,缴纳入网设备费(中兴ZXHN F660光纤猫)300元,宽带开户费80元,西安电信收取费用未向李卫国出具定价依据。李卫国经在西安各电信设备商城了解,得知该货物全部被陕西电信、西安电信垄断及中兴ZXHN F660光纤猫零售价为200元。李卫国认为陕西电信、西安电信利用垄断地位超收暴利100元,高于全国各省市平均电信设备价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陕西电信、西安电信退还设备费人民币100元。淘宝网销售的可用于电信宽带的光纤猫有华为、中兴等多个品牌、多种型号,其中中兴ZXHN F660光纤猫售价有265元、135元、514元不等,且有卖家愿以888元收购中兴ZXHN F660光纤猫。李卫国申请法院前往中兴公司调取中兴ZXHN F660陕西电信版的生产数量、批发价格、销售价格等;调取西安电信购买光纤猫的销售发票。中兴公司以每台431元向西安电信出售中兴ZXHN F660光纤猫4000台。李卫国称陕西电信、西安电信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在本案中所诉的垄断行为是陕西电信、西安电信高于市场价格销售、搭售光纤猫。陕西电信、西安电信称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未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提供的中兴ZXHN F660光纤猫,消费者可选择其他光纤猫。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卫国应对西安电信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以西安电信在西安地区的宽带入网市场占有支配地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为由,举证不足。考虑到西安电信在相关市场内是否具有能够控制提供入网宽带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故无法认定西安电信在西安地区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至此,本应对陕西电信、西安电信销售光纤猫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不再论述,不过在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可以对该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作出判断。因李卫国对陕西电信、西安电信在搭售产品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及搭售者对其实施了某种强制,使其不得不接受被搭售产品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同时李卫国曾将在西安电信办理的宽带业务,更换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宽带网络服务,并提交了淘宝网销售的中国电信所用光纤猫的价格单,故李卫国认为陕西电信、西安电信违背交易人意愿强制搭售光纤猫及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至于李卫国申请调取中兴ZXHN F660光纤猫的销售证据,与陕西电信、西安电信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李卫国的申请,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卫国的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因不服榆林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行政行为纠纷案【(2015)西中行初字第00267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经其主管上级按照现行人事部门内部规定,开展执法人员调度工作,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交流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对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对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应进行实体审查,进而判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案情】

2011年5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内煤外热式煤物质分解设备”专利权。该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内煤外热式煤物质分解设备,包括一个密封窑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窑体内设置煤物质推进分解管道,所述煤物质推进分解管道设置进煤口、出煤口和分解气收集管,所述煤物质推进分解管道与窑体内壁之间设置热交换仓,所述热交换仓与高温气体加热机构连通,所述热交换仓设置加热气导出管。2014年1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对上述专利检索,认为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的缺陷。2015年6月10日西峡公司以天元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使用的煤炭分质转化利用设备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请求榆林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要求天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经对涉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设备技术特征比对后,对二者均具有加热机构、进煤口、出煤口和加热气导出管、回转窑体和夹套之间有热交换仓无异议,但对涉案专利的“密封窑体”和被控侵权设备的“夹套”以及涉案专利的“煤物质推进分解管道”与被控侵权设备的“回转窑体”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存有争议。2015年9月1日知识产权局认为天元公司使用的“煤炭分质转化利用设备”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决定:驳回西峡公司要求天元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请求。决定作出后,西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西峡公司诉称,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合议组组成人员苟红东系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不能参与本案纠纷的处理;涉案专利的“密封窑体”、“煤物质推进分解管道”和被控侵权设备的“夹套”、“回转窑体”技术特征等同。请求判令撤销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人事机关内部规定开展执法人员调度工作,符合内部交流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知识产权局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认为涉案专利的“密封窑体”和被控侵权设备的“夹套”及专利中的“煤物质分解推进管道”与被控侵权设备的“回转窑体”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均不相同,不适用于等同原则,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西峡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西峡公司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4.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84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针对不同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商标许可使用意义上的“对抗”而非商标侵权意义上的对抗;将他人繁体字体注册的商标以简体形式使用,因字形具有繁体简体的对应关系,作为汉字的受众群体对于汉字繁简体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于常规认知范畴,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人同时侵害了权利人多个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通过对企业字号的保护已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无须进行双重保护;被控侵权人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应以其主张取得权利之时的主客观状况进行认定;认定善意共存应考虑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客观上有合法基础;持续原状使用;认定止于原有范围等因素;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因侵权人长期持续实际使用而合法化;权利人请求判令被控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字号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属于请求的竞合,判令停止使用被控侵权字号即可实现上述请求,法院不宜重复判决。

【案情】

汇丰银行于1980年10月14日起先后获准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及分行。1989年10月6日汇丰银行在香港注册成为有限公司并变更为现名。1994年10月28日、1997年2月28日汇丰银行分别获得第770554号“滙豐”、第955523号“汇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货币兑换、金融服务等”及“商业管理咨询、调查研究、市场研究分析等”。2007年10月28日汇丰银行获得第4175645号“汇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通过电脑系统提供金融交易服务、管理咨询等”。2015年8月28日汇丰银行普通许可汇丰中国银行使用以汇丰银行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2007年3月29日汇丰银行独资设立汇丰中国银行后,汇丰银行的原各地分支机构注销,由汇丰中国银行在北京、西安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到2008年底在国内共设立79个网点。汇丰银行授权汇丰中国银行,在中国大陆境内使用“滙豐”和“汇丰”商号,并在其经营场所、宣传手册及电视、报纸等宣传广告上对“汇丰”、“HSBC”等商标进行了持续不断的使用和在多家报刊进行宣传报道。汇丰控股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及汇丰中国银行在中国及亚太地区获得了多种奖项。2004年9月13日以资产管理为主要业务的金融企业陕西汇丰公司成立,经营范

围是企业改制策划、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其前身为西安市碑林区汇讯理财工作室。陕西汇丰公司有“汇丰外汇网”、“不良资产网”两个网站,设有“汇丰业务介绍”、“汇丰资产管理业务”、“汇丰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汇丰国际业务”等。汇丰银行、汇丰中国银行认为陕西汇丰公司使用“汇丰”、“滙豐”商标及将“汇丰”作为公司字号,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陕西汇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汇丰”字号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汇丰”字样;赔偿损失50万元。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汇丰银行作为争讼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汇丰中国银行作为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诉讼主体适格;陕西汇丰公司将“汇丰”作为网站名称或者标题单独突出使用,起到了强调并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陕西汇丰公司及其涉案网站和其所从事的业务与商标专用权人开展的业务有特定联系,构成对汇丰银行、汇丰中国银行第955523号“汇丰”、第770554号“滙豐”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汇丰银行第4175645号“汇丰”商标取得时间在陕西汇丰公司成立之前,因认定上述商标侵权已足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对陕西汇丰公司是否侵害第4175645号“汇丰”注册商标不予认定。陕西汇丰公司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汇丰银行在金融服务领域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客观上利用了“汇丰”商号的知名度、商誉及因此形成的市场竞争优势,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陕西汇丰公司主张其公司“汇丰”字号与汇丰银行、汇丰中国银行的商标权和商号共存,因侵权行为的性质并不因侵权人长期使用而改变,故双方对“汇丰”字号共存的基础不存在。判决:陕西汇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汇丰银行、汇丰中国银行涉案第955523号“汇丰”、第770554号“滙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汇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赔偿汇丰银行、汇丰中国银行损失(包含合理费用)10万元。

宣判后,陕西汇丰公司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5.陕西中大国际有限公司与西安中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案【(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国际”字样是突出其经营特点的限定语,无法体现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案情】

中大公司经陕西工商局核准设立于1998年10月6日,原企业名称为陕西中大国际大厦有限公司,2015年2月更名为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珠宝玉器等。中大公司在《华商报》、《西安晚报》等媒体刊登广告,对其周年店庆活动、主题活动、明星参与活动、促销活动、入驻品牌开业等进行宣传报道。2006年12月6日《华商报》刊登的《2006时尚年鉴入围企业风采榜》载明,中大公司大厦是一座集5A甲级智慧化写字楼、世界名品购物广场、商务会议中心、餐饮设施于一体的综合性时尚物业,该大厦的“名品广场”汇集了世界众多的顶级时尚品牌,其入围的理由为中大公司名品广场是西安集中经营世界顶级奢侈品牌的高尚购物场所,是西北地区乃至全国屈指可数的时尚地标。2007年12月29日《华商报》公布了《陕西十大创富品牌企业候选名单》,中大公司候选理由为秉承“追求卓越,典藏经典”的理念,坚持推行名牌战略,不仅商场拥有路易威登、PRADA等世界顶尖服饰品牌,同时还有数家世界500强企业入驻办公,曾荣获“陕西商业名牌企业”、“国家级购物放心街示范店”、“西安市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2009年3月13日《华商报》公布了《影响陕西人生活的品牌(机构)》,中大公司名列其中。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中大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

人作中介、推销服务上的“中大国际ZHONG DA INTERNATIONAL”为驰名商标。中大旅行社成立于2009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等。中大旅行社自成立以来连续多年举办了时代之星夏令营活动,《华商报》对上述活动进行了系列报道。除以“时代之星”为主题的广告、报道外,还有普通旅游广告,显示的主要字样为“西安中大”。中大公司认为,中大旅行社将“中大”及“中大国际”作为其企业名称,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大旅行社: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大”字样;向中大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中大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大公司自成立以来,进行了广告宣传,曾荣获多项荣誉称号;加之其独特的市场定位和经营管理模式,已为公众广泛认可,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中大国际”是中大公司的企业简称,“中大”是企业字号。该字号通过中大公司的长期经营与维护,与中大公司产生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意义。中大旅行社借助其企业“中大国际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将“中大”与“国际”字样连用及在普通旅游广告中主要使用“西安中大”字样,其本质上属于利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商誉,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损害了中大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对中大公司在先企业名称权的侵害。判决:中大旅行社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大”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中大旅行社赔偿中大公司5万元;驳回中大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中大旅行社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6.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赵凯瑞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09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须同时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被告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其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披露了其商业秘密。若原告不能明确指出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Word文档属性中显示第三方的信息,并不能证明其所称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案情】

华为公司与中兴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兴公司将华为公司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间中兴公司申请对涉案专利进行司法鉴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委托西安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5月16日西安鉴定中心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鉴定机构、赵凯瑞作为鉴定专家共同参加了由西安鉴定中心在其会议室召开的鉴定会。会议采取案件当事人彼此不见面、分别进入会议室向鉴定机构和专家说明事实、回答问题的形式。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华为公司为说明自己的手机设备具体功能实现与对方专利方案不同,向西安鉴定中心提交了手机充电设备类型检测流程图文档,注明“华为机密仅用于西安中院充电案件未经许可不得扩散。”专家提出需就华为公司现场提供的该产品流程图进行检测,并由赵凯瑞负责拿出具体检测方案。2013年5月20日西安鉴定中心向华为公司发送了附件为“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的电子邮件。华为公司在收到电子邮件后,发现“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Word文档的属性里显示有英文缩写“ZTE”,华为公司认为英文缩写“ZTE”是中兴公司的英文缩写,在“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的属性里显示“ZTE”,应当是西安鉴定中心将华为公司在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提交的流程图文档泄露给了中兴公司。该检测方案内容主要针对华为公司的产品流程图而作,在“检测目的”等处多次提到“华为手机充电设备类型检测流程图描述。”2013年5月24日华为公司认为西安鉴定中心泄露华为公司流程图文档给中兴公司的情况,通过电话联系了西安鉴定中心,并在西安鉴定中心未知情的情况下,对通话进行了录音。在电话录音中,西安鉴定中心明确表示鉴定专家不可能把华为公司的流程图给中兴公司,并表示检测方案同时给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进行了送达。陕西高院(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查明,2013年5月20日西安鉴定中心将二检方案发给华为公司,属性里显示“ZTE”,系西安

鉴定中心先将方案发给中兴公司,中兴公司复制到本公司的Word模板里,修改后发回西安鉴定中心,西安鉴定中心又将此转发给华为公司,因此华为公司的电脑属性里才显示“ZTE”。华为公司表示,西安鉴定中心发送的“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中没有产品流程图,但该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中将产品流程图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描述。华为公司认为,西安鉴定中心、赵凯瑞在获取了明知需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文档后,未经其许可将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并允许他人非法使用,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安鉴定中心、赵凯瑞立即停止侵犯华为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西安鉴定中心向华为公司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万元。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为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是产品流程图,并且产品流程图是通过西安鉴定中心发送“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泄露给中兴公司,但是本案中华为公司所依据的“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中并没有产品流程图。尽管华为公司认为“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中有对产品流程图核心内容的描述,然而华为公司并未明确“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中哪些内容是对产品流程图核心内容的描述,华为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产品流程图在本案中是否涉及。故对于华为公司在本案中所诉称的产品流程图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本院不予涉及。西安鉴定中心向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发送“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属于履行鉴定机构基本职责的职务行为,判决:驳回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华为公司提起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陕西辇止坡老童家食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辇止坡老童家食品店、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28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超市向消费者提供的是销售他人商品的服务,其在货架上设置标价签属于提供服务的具体措施;消费者一般通过商品包装袋上的信息了解商品的来源、品质、保质期、产地;标价签主要是说明商品的价格,通常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和功能,不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超市在货架的标价签上使用他人商标,并不必然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案情】

1999年12月28日西安仁义永肉类清真食品厂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老童家”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腌腊肉等。2012年5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老童家餐饮公司受让“老童家”注册商标。老童家餐饮公司生产的腊牛肉包装纸上印有“老童家”商标及老童家餐饮公司。2012年9月26日老童家餐饮公司在爱家超市购买的腊牛肉包装袋上有“辇止坡老童家”字样,载明的生产厂家为“西安市莲湖区辇止坡老童家食品店(下称老童家食品店)”;该超市货架上对应摆放的涉案腊牛肉产品的标价签上标注有“品名:老童家腊牛肉”、“品牌:老童家”等,出具的发票记载的货物名称为“老童家腊牛肉”。老童家餐饮公司认为老童家食品店、爱家超市未经其同意,生产、销售假冒老童家餐饮公司“老童家”商标的产品,在产品标价签上使用“老童家”商标,误导消费者,引起市场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童家食品店、爱家超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老童家食品店、爱家超市在华商报等媒体上消除影响;赔偿老童家餐饮公司损失6万元。老童家餐饮公司与老童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业经陕西高院判决认定,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家族变迁等原因,老童家餐饮公司、老童家食品店均在西安地区长期使用“老童家”和“辇止坡老童家”字号,对字号的传承与发扬做出了贡献。因此,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不应认定老童家食品店悬挂“辇止坡老童家”牌匾的行为构成对老童家餐饮公司“老童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老童家餐饮公司表示在本案中对于老童家食品店产品外包装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主张权利。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爱家超市使用“老童家”字样标价签所涉及的商品为老童家食品店生产的腊牛肉制品,该产品外包装袋上详尽而完整地反映了该产品的来源、生产者名称、地址等,爱家超市据此信息制作、标注标价签上的内容具有合理来源,且标价签上“品牌”栏、商品名称中所标注的并非一定是商标;同时货架标价签是用以向消费者指引所对应的陈列在货架上的特定商品的售价,在消费者选购商品中,不具有明显的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爱家超市在货架上的标价签、发票、购物小票上使用“老童家”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对老童家餐饮公司“老童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驳回老童家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老童家餐饮公司提起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郑州基波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信康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北妇女儿童医院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51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证据保全是知识产权案件取证的方式之一,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搜集到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共医疗机构为生产经营目的,通过公开招投标采购的侵权产品,判令其停止使用,不符合公共利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案情】

2008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和建波、崔根基“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2013年1月6日上述专利权人变更为基波公司。2013年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9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2014年10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无效。基波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3-8。盛信康公司认为其生产的“全自动快速洗板机”与基波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3、4、5相同,但认为该三项权利要求属于公知技术;其余技术特征与基波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的特征不同。

2014年9月5日交大一附院因临床需要,向西安正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用盛信康公司生产的一台全自动洗板机,后予以归还。同期,陕西省药械招标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为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采购立式洗板机一台。陕西省康源卫生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立式洗板机1台,单价:7.30万元,制造厂商:深圳盛信康。2014年11月12日妇幼医院与陕西省康源卫生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包含盛信康公司生产的立式洗板机。基波公司认为,盛信康公司生产、交大一附院及妇幼医院使用的全自动快速洗板机,侵害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盛信康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侵犯基波公司“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及为调查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万元;交大一附院、妇幼医院停止侵犯使用基波公司“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损失及为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10万元。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盛信康公司生产的“全自动快速洗板机”与基波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落入基波公司专利保护范围。交大一附院所使用的“全自动快速洗板机”系其租赁而来,且在2015年3月21日已经停止使用,交大一附院提供了其使用产品的合法来源;因妇幼医院系公共医疗机构,盛信康公司生产的“全自动快速洗板机”亦系其通过公开招投标采购而来,判令其停止使用通过公开采购购买的“全自动快速洗板机”,并不符合公共利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同时,妇幼医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且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遂判决:盛信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基波公司“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盛信康公司赔偿基波公司损失3万元。

宣判后,盛信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被告人胡志红、路喜功侵犯著作权案【(2015)西中刑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按“套”编制的书籍,如果整套中的每册书籍均有独立的书号,分别进行定价的,则应该以“册”为单位计量,而不能以“套”为单位计量。

【案情】

2014年5月,为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胡志红伙同被告人路喜功采用盗版方式,在路喜功所租用的西安三旗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工业园区的厂房内印刷《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经济复习题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复习题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等八类书籍,用于销售谋利。被告人路喜功在胡志红指定的书店购买样书,并经胡志红确认后,由路喜功负责印刷以上书籍,被告人胡志红随后将部分书籍出售。2014年12月17日,西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将剩余6083册盗版书籍予以查扣。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志红、路喜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志红、路喜功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路喜功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胡志红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路喜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作案工具黑色A590联想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涉案的6083册盗版书籍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胡志红、路喜功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胡志红、路喜功申请撤回上诉。陕西高院裁定准许胡志红、路喜功撤回上诉。

10.被告人高涛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4)西中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除要求商标是在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的情形下使用外,还要求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且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相同;对于侵权产品数额的认定,如果有标价或者能够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应以标价或实际销售金额来认定犯罪数额,对无法查明实际销售金额的,才能以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犯罪数额。

【案情】

2013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高涛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西安市长安区滦镇泉子头村、黄良镇石村租赁民房,先后雇佣被告人高广贵、王德宝制造假酒。被告人高涛从西安市东郊地区多家废品收购站回收西凤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等名酒瓶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由被告人高广贵、王德宝对回收的酒瓶进行清洗后,分别灌入被告人高涛低价购回的四川老窖酒、尖庄酒、太白酒,贴标后包装销售。其中,被告人高涛将假冒的西凤六年酒以每箱300元销售,假冒的西凤十五年酒以每箱350元销售。2013年12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西安市长安区黄良镇石村高涛租赁的民房内将三被告人抓获,并在长安区滦镇泉子头村、黄良镇石村当场查获三被告人制作的假冒西凤六年酒241瓶、西凤十五年酒49瓶、红西凤酒5瓶、西凤国花瓷十二年酒27瓶、西凤国花瓷三十年酒9瓶、西凤华山论剑十年酒6瓶、西凤华山论剑二十年酒32瓶、五粮液酒7瓶、1618五粮液酒2瓶、剑南春酒18瓶、国窖1573酒6瓶。同时查获西凤六年酒内包装盒290个、西凤六年酒外包装箱620个、西凤十二年酒酒瓶500个,共计价值114473.5元。

经鉴定,上述白酒及包装材料均系假冒产品。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涛、高广贵、王德宝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故对本案能够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西凤六年酒、西凤十五年酒按其销售价格计算。被告人高广贵、王德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涛、高广贵、王德宝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高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高广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对被告人王德宝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包装材料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4874172.html,/kx1813.html

4.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附件4: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参考件) (2012年1月-2014年12月) 二O一四年五月

填写说明 一、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由示范企业填写。 二、报告的各项内容填写应按照表格项下的要求认真填写,切忌空话、套话。 三、本报告文本需打印(A4),若手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一式三份,必须每份签章。 四、本报告需提交电子版,电子版发到部科技司基础处龙海斌:longhaibin@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4874172.html,。 五、本报告每项表格不够填写相应的内容时,可以另外附加页。 六、本报告内容栏目没有涉及的事项,可以另外附加页。

一、示范企业概况 要求:概括填写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和在行业中的地位,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概述企业在所属产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在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及建立评价改进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情况。

三、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投入和整合利用状况,总结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素质、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增加知识产权积累等有关情况。 四、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情况 要求:结合本企业知识产权主要类型总结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方法,提炼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如知识产权转化推广;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工艺、关键零部件或针对目标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专利运营等商业运营;参与产学研合作或加入产业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积极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或主导、参加标准制定;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积极维权应对纠纷等。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取得的成效,有真实数据支撑,重点突出知识产权积累增加、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以及企业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提高及经济效益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等情况。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5年) 案例1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运营商。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因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

并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之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并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5.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永生》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涉案网络小说《永生》虽然只是一部小说作品,但作品畅销,字数超过500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法院依法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体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案例2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经典案例

?“公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公牛电器 住所地:省市龙湾区天河镇工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 住所地: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委托代理人: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亚洲、陆蕾 原审被告:曦,市崇文区东革新里42号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D2-33号业主 二、案件背景 慈溪公牛为国知名的生产“插座、开关器”的企业,1997年慈溪公牛注册了“公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由于慈溪公牛的迅速发展,“公牛电器”品牌家喻户晓。公牛登记成立于2001年9月,2002年3月公牛注册“会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2004年10月,公牛生产的“会牛”插座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中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随后《中国质量报》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其他各地媒体纷纷。但在报道时,各媒体均使用“公牛电器”不合格等字样,从而致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和经销商对慈溪公牛的产品产生了怀疑,进而给慈溪公牛商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慈溪公牛就公牛上述侵权行为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公牛侵犯了慈溪公牛“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公牛登记并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公牛赔偿慈溪公牛20万元。 市公牛电器(简称公牛公司)不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05550号民事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原审法院判决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和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之规定,判决:1、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2、曦于判决生效之日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篇一: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张晶廷和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 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 125号民事判决书〕 2.范俊杰和亿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和杨建忠、卢炳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 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4.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和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天 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 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3号民事判 决书〕 5. 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和北京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331号民 事判决书〕 6. 湖北工业大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上诉案〔湖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终字 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7. 蔡绍基和温瀚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 号民事判决书〕 8. 法国seb公司和广东旗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 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 9. 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和泛爵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0.张晓燕和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申字第1049号民事裁定书〕 11.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和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 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12.王巨贤和绍兴市水利局、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 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13.苹果公司和麦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619号民 事判决书〕 14.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 ?案件:蕃茄家园与系列微软案 ?商标案件:解百纳案、米其林轮胎案与可口可乐并购案 ?专利案件: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与“走出去”应诉 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 ?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 ?知识产权案件对企业影响明显 ?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 ?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1) 表现: ?市海淀区法院是我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2008年,审理了近1500件知识产权案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近一倍。 ?省市2008年度全市共受理522宗案件。 ?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27件,同比上升41.8%,占全国总数的17.3%,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2009年第一季度,已经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445件,同比上升51.63%。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2) ?市法院2008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57件,审结1634件,同比分別上升43.1%和33.2%。受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知识产权案件23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2%。?省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36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839件,同比增长25%。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3) ?省法院2008年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34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4件。?全国各级法院2008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876件,同比上升32.58%。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4) ?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51件,同比增长16%。

?2003年至2007年,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0余件,仅占受案总数的5%。2003年为22件,2007年为119件,翻了五番。2008年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7件,比2007年增加了74%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5) 原因 ?在WTO框架,知识产权已取代关税堡垒,成为跨国公司争夺世界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目前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大都为跨国公司掌握。这一基本格局在短时期无法有较大改变,未来我国企业面临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将会成倍增长。 ?侵权者的成本低,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一个普遍现象是,一些企业前期投入了大量人财物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却不舍得在后期知产保护上投入,导致产品被大量仿冒后才进行维权,这时市场份额已经失去。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1) ?2008年11月奚晓明:“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 ?原因:科技的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加之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2)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知识产权案件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 ?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3) ?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三大类知识产权纠纷均呈剧增态势。2008年省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1115件,同比上升12.4%;受理商标民事纠纷1615件,同比上升166.5%;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404件,同比上升10.46%。工商部门查处商标案件4414件,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3964件,涉案金额5768.92万元。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4) ?传统知识产权案件与新形知识产权案件齐头并进。 ?在著作权、专利、商标案件始终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扩展到了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 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臷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李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张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内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2005年3月23日,东进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反诉英特尔?技术垄断?,指控英特尔在明知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搞技术垄断,企图封杀竞争对手。由此,媒体将此案炒作成为?中国企业2006年反垄断第一案?,把东进塑造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民族英雄。 此后,媒体的舆论倾向日益极端化,一些领头媒体甚至打出?坚决捍卫自主创新成果?的旗臶,掀起了一片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彻底淹没了英特尔,任何正常的法律行为也随之被娱乐化。?东进事件?成为?发展中国家新兴高科技产业自主创新努力遭遇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打击?的典型表现。 在媒体口诛笔伐中,语言暴力无处不在:英特尔此举意在?杀鸡儆猴?;英特尔采取的已被中国法律所认可的?陷阱取证?被称为?法律陷阱?;向东进索赔796万美金,被媒体指为?以大欺小?、?欲将东进臵于死地?。对此,媒体以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艾默生电气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Emerson Electric 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西佛罗森路8000号(8000 West Florissant Avenue St. Louis, Missouri USA)。 法定代表人戴尔.A.库布里(Dale A. Kubly),副总裁兼知识产权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时宇虹,女,汉族,1967年5月17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邓钰,女,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月19日,上诉人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宇虹,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3月24日,艾默生电气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975565号立体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密封端纽(机器部件)。2005年12月15日,商标局作出ZC3975565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艾默生电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8年6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8〕第5706号《关于第39755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5706号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故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艾默生电气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辽宁省高法公布2010年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辽宁省高法公布2010年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东北新闻网讯 (记者孙鹏)今天上午,省高法发布2010年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展现了辽宁省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做出的努力。 据了解,去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275件,审结1171件,结案率为91.84%。从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看,随着计算机及新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涉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成为审判重点和难点。同时,案件数量保持较快增长,审判范围全面拓展,新类型案件增多,已基本覆盖了知识产权纠纷的全部案件类型。疑难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案件纠纷更加趋向技术性和复杂性。 辽宁省法院201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沈鹤表演者权纠纷案 原告沈鹤(又名:小沈阳)是歌曲《拯救》、《情人》、《山丹丹花开红艳艳》、《从头再来》、《一天到晚游泳的鱼》及《大话西游》、《女附马》、《谁说女子不如男》、《离家的孩子》的表演者。被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享有表演者权的作品制作光盘出版、发行,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涉及知名人士表演者权纠纷的案件。表演者依法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及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和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出版、发行表演者节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晰,重点是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法院分别从被控侵权作品形成的时间、作品的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节目制作的惯例、侵权行为的方式、权利人当时的知名程度等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3000元。由于该数额的确定非常合理公平,赢得双方的认同,最终促成双方将案外二十余件同类侵权纠纷一并解决,并即时履行。同时原告还撤回了在海淀区法院起诉的两起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节省了审判资源。 二、瑞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瑞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了“swisstel”商标。1998年,大连瑞士酒店依据管理协议获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及中文“瑞士酒店”商号的授权。2004年,该管理协议经法院调解解除。但大连瑞士酒店仍继续使用“swisstel”商标和“瑞士酒店”商号。2009年大连瑞士酒店更名为大连瑞诗酒店。大连瑞诗酒店在管理协议终止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建筑、设施、标牌、客用品及相关物件中使用“swisstel”字母及图形,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其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没有合理理由,亦未经原告的许可,使用

知识产权保护经典案例

“公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工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洲、陆蕾 原审被告:陈曦,北京市崇文区东革新里42号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D2-33号业主 二、案件背景 慈溪公牛为国内知名的生产“插座、开关器”的企业,1997年慈溪公牛注册了“公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由于慈溪公牛的迅速发展,“公牛电器”品牌家喻户晓。温州公牛登记成立于2001年9月,2002年3月温州公牛注册“会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2004年10月,温州公牛生产的“会牛”插座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中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随后《中国质量报》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其他各地媒体纷纷转载。但在报道时,各媒体均使用“公牛电器”不合格等字样,从而致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和经销商对慈溪公牛的产品产生了怀疑,进而给慈溪公牛商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慈溪公牛就温州公牛上述侵权行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温州公牛侵犯了慈溪公牛“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温州公牛登记并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温州公牛赔偿慈溪公牛20万元。 温州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温州公牛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0555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三、原审法院判决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和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11 / 1 项之规定,判决:1、温州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2、陈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权产品;3、温州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4、陈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5、驳回慈溪公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诉人温州公牛二审诉称 第一,本案中的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温州公牛生产,不排除他人假冒该公司名义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可能;第二,温州公牛含有“公牛”字号的企业名称系合法取得,一审判决限制该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缺乏法律依据;第三,一审法院判决温州公牛赔偿20万元数额过高,有失公正,慈溪公牛和陈曦服从原审判决。 五、二审法院审理查明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1.案情摘要 2012年7月6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同时驳回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

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相互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2.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两案宣判后,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均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认为本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外,两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榆林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