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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 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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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与客户

(一)商业银行客户的含义

1、2006年初,胡某和母亲钟老太原先居住的常熟路房屋进行了动迁,除了分配到房屋以外,母子俩还获得了一笔100万元的动迁费。2006年3月29日下午6点左右,80多岁的钟老太突然发现锁在抽屉里的存折连同自己的身份证都不见了踪影。老太的小女儿得知此情况后,于第二天赶去母亲暂住地附近的银行进行查询,却发现存单中的款项已被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哥哥胡某在29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全部支取。上午10点,当老太的家人回到家中时却发现胡某将自己反锁在屋内,已经死亡,其取出的100万元钱款也不知去向。

按照我国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律还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取款人的身份证,而不需审核取款人和存款人的身份是否一致。

可见,如果胡某当时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还出示其母亲的身份证,银行的审核任务就已经完成。至于钟老太存款被冒领,究其原因是她没有保管好存折和密码所致。反之,银行则应该为审核不严承担责任,双方下一步可能会围绕这一焦点补充相关证据。

至于胡某的精神病,因银行不是医疗机构,其难以辨别并非过错。

3、子女压岁钱如何分割

2003年,7岁的小张华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小张华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张华的父母以小张华的名字在中国银行开了一个户头,陆续存入了5000余元钱。离婚后,小张华判给了母亲,财产经小张华父母双方协商,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可是对于小张华名下的这笔钱法院因为不知情,而没有列入财产分割范围。离婚后第三个月,小张华的父亲从银行里将小张华户头里的5000元取走,事先并没有征得小张华母亲的同意。“这笔钱是以张华的名字开户存的,这钱是多年来亲戚朋友给张华的压岁钱和我们平时为张华存的钱,所有权系张华所有。张华的父亲私自将存折上的钱取走,其行为侵犯了张华的合法权益”。张华的母亲认为,钱是张华的,前夫无权使用,故让张华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张华的父亲告上法庭。

4、夫妻双方离婚前为子女存入的教育费可否在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01年,张某(13岁)的父母以张某的姓名在工商银行存款10万元,并告知张某作为他今后的教育费用。2001年11月,张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以张某名下的10万元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均分割。张某知道后不同意分割其名下的存款。请问:这10万元是张某父母共同财产还是张某个人财产?张某的父母要求分割这10万元存款,张某怎么办?

10万元是张某父母的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父母为其存入的10万元教育费用,不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予以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转移财物所有权的合同。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不得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无效。但本案中,张某与其父母之间不存在着赠与法律关系。在实践中,父母为

未成年子女预先存留教育费用,是在家庭经济比较宽裕的情况下为之。从家庭职能来看,假如在教育费用尚未使用而出现家庭危机情况下,教育费用仍应作为家庭救济之用。预先进行教育存款,只是一种父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子女预先存留教育费用的受鼓励的行为。固然父母有保障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并无预先存留教育费用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共同处理。因此,法院审理查明并判决1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合法合理的。

至于张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应父母离婚而改变。张某与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他们的权利义务仍受法律的保护与约束。张某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并保障张某受教育的权利及张某合法权益。张某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用的负担,由父母共同承担

5、原告陆某(17周岁,在校学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嘱咐,持外币至被告银行的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写了存期2年,金额1500元(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刘将铜牌一枚发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等候。当原告听见刘呼叫自己所持的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刘将钱款退还原告并告知此款比原告在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少300美元。原告清点后回家告知父母,并随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

1.本案中,陆某持外币前往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有权为之

2.本案中,陆某清点钱款后离开是否意味着默认刘某所言款项仅为1200美元?为什么?

<2>.不能视为默认。默示行为的效力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习惯允许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

3.如何理解被告发放铜牌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一,对于默示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习惯允许才具有效力,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丧失和取得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继承法》规定,对于放弃遗赠可采用默示的方式,以及《合同法》关于试用买卖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其他尚未规定默示行为的效力。对于习惯允许的默示行为的效力,主要见于商事行为中。本案中,行为人拿走款项1200美元,并不表明他放弃300美元的请求权。对该请求权,只要不超过诉讼时效,均不丧失。第二,本案存款人陆某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进行存款,但在接柜员告知其缺少300美元,并将款项退回的情况下,就原告的年龄和智力而言,应认为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又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不能认为其接受退回的款项就表明同意款项短少的认定。且其法定代理人和存款人陆某又立即予以追偿,表明其未放弃对300美元的请求权。

<3>.被告发放铜牌表明:(1)货币所有权转移;(2)储蓄合同生效。被告应退回原告300美元。被告发放铜牌是对原告存款要约的承诺,不仅意味着认可了原告的存款行为,而且意味着收到了原告与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相符的现金。按银行操作规程,原告填写存款凭条和交纳存款现金,被告银行应予以清点,只有清点核实存款现金与存款凭条相符的情况下,被告银行才发给原告存款人铜牌。因此,发放铜牌既表明货币所有权已经转移,又表明储蓄合同生效,被告银行应退回原告300美元。

(三)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种类

6、原告钦先生,今年49岁,一直在银行工作。据他讲,2006年8月30日,他到被告中国银行郑州淮河路支行处办理1万美元的活期储蓄,被告未向其提出任何要求并给其

办理了一个活期存折。次日,钦先生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就到被告处取款,被告要求原告按照取款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手续费,否则只能三天后取款。原告钦先生向被告提出质疑,但被告工作人员却拿出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颁发的《豫中银资[2005]53号》文件,声称“储户在三日内取款将加收1‰的手续费”完全是“照章办事”,坚持要求钦先生交纳手续费,否则不予办理取款手续。为了尽快取回现款,原告钦先生只好向被告交纳了手续费。按照2006年8月31日的当日外币牌价,被告共收取原告钦先生手续费150.19元。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银行系统的收费标准,专门出台了《支付结算办法》,其中列明了银行收费的范围。而“3日内取款加收手续费”是不包括其中的。钦先生认为,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出台的《豫中银资[2005]53号》文件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原则相抵触,应是无效文件,该银行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揽储”,严重侵害了储户的合法权益。

7、2000年7月31日,原告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在被告处以原告的名义存入定期存款人民币60万元,年利率为2.25%,期限为一年,2001年7月31日到期。杨某某在存款凭证备注栏处留存了密码,约定凭密码支取。被告即向杨某某出具了存单。2001年1月11日,杨某某的妻子即原告的母亲蔡某持原告的户口簿、存单和其个人身份证,在没有提供密码,也没有办理密码挂失的情况下,通过支取、转存、再支取方式从被告处将上述款项全部支走。存款到期后,杨某某因找不到存单便到被告处询问,才得知存款早已被其妻蔡某提走。杨某某便向蔡某索要,因蔡某将所取款项全部借与他人未能收回。杨某某遂于2003年7月21日与蔡某离婚(原告由杨某某抚养)。离婚后,蔡某便下落不明。后杨某某与被告交涉,未果,遂以原告名义将被告诉至法院。诉讼中,杨某某称蔡某不知道该存单密码。

答: 在储户约定凭密码支取的情况下,储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约定。本案被告违反操作程序,在未要求蔡某提供密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支取款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使蔡某得以将原告名下的存款取出。从被告违约、蔡某冒领存款之时,原告的该笔存款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这种损失的发生尽管不是由被告直接造成,但是与被告的违约存在因果关系。《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储蓄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未要求蔡某提供密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支取款业务,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8、原告吴卫明到被告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处办理个人外币储蓄手续时,得知存款额要高于5000美元;低于5000美元的,。银行从事储蓄业务,是对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要约;储户持币开户,已构成承诺。银行没有限制储户必须存款多少的权利。被告利用优势地位以5000美元划线,强迫低于此数的储户接受其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实际是变相搭售,剥夺原告对金融服务的选择权,并以服务费方式变相剥夺储户获取利息的权利,有

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这种行为是对小额储户的歧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心理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在缔约过程中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对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为此次储蓄而支出的往返路费34元。

四存款合同

(三)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9、李某长期以来一直在本市某银行储蓄所开户存款,储蓄所工作人员也经常上门服务,开展储蓄业务。96年的3月14日,储蓄所工作人员登门收款时,分别在李某的存折上填写三笔存款,两笔8000元,1笔14300元。在3月16日,该所工作人员对帐时发现前日给李某多记存款8000元,就找李某及其家属说明情况,要求将李某存折上的存款减去8000元,但双方协商未果。19日,储蓄所工作人员将李某的存折要回,并在上面注:“冲去3月14日存款8000元。”同时,将李某的存款余额231579元改为223579元,并将该存折加盖了“附件”章收回,更换了新存折。对此,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将原告的存款223579元误记为231579元,这一行为属职务行为,此时受损的主体为被告,其既可向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因此,被告有权向原告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据此法院判决,由原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被告该行不当得利8000元

(四)存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10、张小玲是小学二年级学生,聪明上进,深得外祖母喜爱。暑假去外祖母家居住期间,外祖母说,你要好好学习,我给你1万元,将来上大学。其后,外祖母以张小玲的名义在银行存款1万元,并告知张小玲,张小玲回家将此事告诉母亲王女士。两年后,外祖母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张小玲名下的存单1万元,张小玲的两个舅舅主张按遗产继承,张小玲的母亲不同意,主张这1万元是老人生前对外孙女的赠与。双方发生争执,王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两个舅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万元赠与款归原告所有。

11、王先生和妻子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开了个户头,每月把各自的收入存入此户头。2000年4月1日,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按照这项制度,王先生夫妇在存款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并在存款凭条上填写身份证号码,也就是说以前的共同帐户现在必须归到一个人名下。王先生于是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前往银行将其夫妇二人的共同户头转为实名制户头。后两人离婚,遂对该帐户上的存款发生纠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4885913.html,/p-331468090.html

1、本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王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王先

生与其妻子之间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的法律关系。

2、存款实名制的法律意义只是证明存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并不能完全决定财产所有

权的归属。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夫妻

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先生与妻子将二人在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以王先生名义存入银行,不能视为二人已约定存款归王先生所有,古该笔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2、A TM机的法律问题

1998年上海一家银行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将100元面额的人民币错放进50元人民币的窗柜,致使一台ATM加倍吐钱,共为17位提款人超倍服务达14个小时,直到名大学生发现并向银行报告才停机。这17名提款人共取款30次,取款现金达29600元,造成银行损失14800元。后来,银行根据提款记录,从网络中心查清了17名提款人的姓名和帐号,才将款如数追回。

北京定福大街储蓄所的一台ATM出错,将一名存款只有800元的客户,显示为拥有1亿元存款的超级富翁并疯狂吐钞。

1997年12月16日,一位客户在深圳某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2500元钱,第一个柜员机取不了,换个柜员机才取出,第二天去打印存折,却打出两笔2500元的取款记录。找银行交涉,银行称,人有可能做假,而机器是最忠实的指令执行者,错不了。

分析:在A TM 交易中,银行要求客户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在A TM发生故障时。客户应通知银行;二是ATM交易的结果应以银行的复核为准。

在ATM非正常交易的情况下,有可能是银行受损,也有可能是客户受损。所以,银行要求客户接受银行复核结果的义务是否符合公平和诚信原则却值得商榷。因为银行的复核是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独自进行的,客户无法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难以排除银行将内部出现的差错转嫁给客户的可能性。在A TM 交易中,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清或产生争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应按照不利于合同拟定人(即银行)的原则进行解释。国外一般认为,银行要对下列交易而造成的资金损失提供补偿或承担责任:银行未能阻止的计算机犯罪;由银行引起的人员或系统错误,导致不正常的交易;由A TM引起的错误支付或未送达支付。所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在这起案子中,银行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导致ATM发生错误,要求客户承担责任是不对的。银行作为合同拟定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1)在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中,银行属经济上的强者,而客户是经济上的弱者,在交易中由强者负担较大的风险以保护弱者的利益较为合理。(2)适应银行业务激烈竞争的需要,从长远利益考虑,在无法分清损失原因或责任时,由银行承担责任,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信誉,增强客户的信心。

14、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营业厅内存款遭抢

昆明关上银行劫案一审:储户被打死银行赔13万。法官认为:被告银行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主观过错;但是,银行营业厅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为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的营业场所,对办理存储业务的交易客户的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分析:造成储户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非银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所致,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其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身份得以确认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银行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主观过错;但是,银行营业厅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为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的

营业场所,对办理存储业务的交易客户的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银行应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

彭先生是某银行的VIP客户,2006年2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他到一银行支行存钱,将车停在银行门口的停车位上(距离门口3米左右,门外当时有一名保安),随后彭先生就离车去银行里面存钱,大约两三分钟之后存完钱刚要离开柜台,只见保安神情慌张地跑进来朝本人大声呼喊,说车玻璃被砸。彭先生出门一看,车右前窗已经被敲毁,车内1.8万元钱被抢走。遗憾的是,当时保安无动于衷,未作追赶

分析: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停车场属于银行的一部分,故银行应对客户在停车场的权益进行一定的保护,而本案中的保安无动于衷未作追赶,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故银行应承担车的赔偿责任。

(五)存款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1 一般存单纠纷

15、2005年4月间,几个自称客商的外地人来到江苏省泰和县,要求与张以福共同投资办厂。4月27日张以福用本人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和县支行(以下简称泰和工行)大道储蓄所开立账号为150901360110135001的个人账户,准备注入资金。同日,其中一名外地人也以“张以福”的名义在泰和工行中山分理处开设了账号为1509013101101006113的个人账户,并申办了一张卡号为955880*************的牡丹灵通卡。在双方洽谈投资办厂的过程中,外地人用该账户存折与张以福的账户存折掉换。5月9日,张以福将50万元人民币存入被掉换的账户中。两天后,张发现外地人用牡丹灵通卡以“张以福”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市城区支行取走现金40万元。另一名自称“朱文胜”的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市凯江支行的营业柜台上用上述牡丹灵通卡代理“张以福”取走9.5万元,其余款被外地人在德阳市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

分析:国务院(285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申请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以上规定充分说明银行应对客户的

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否则,银行就不能保障存款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案中,被告泰和工行在为原告张以福开立储蓄账户的当天,又在中山分理处办理另一“张以福”存款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未进行认真审查,以致未能识别申请开户人伪造的身份证件,而开立了虚假账户,办理了牡丹灵通卡。泰和工行的违规操作,为他人冒领原告张以福的存款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方便,所以泰和工行具有过错,应对原告张以福的存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16、李某系某信用社工作人员,为该信用社下设的土港分社出纳。1997年4月19日,李到某村村民崔某家中揽储,崔某将8000元交给了李某,李某开具了信用社真实存单一份。存单上载明,户名:崔某;存款金额:8000元;利率:12‰;存款期限:1997年4月19日至1998年4月18日。该存单上未加盖信用社储蓄公章。存款期限届满后,崔某到信用社支取存款,信用社以存单上未加盖储蓄公章,双方之间未构成存款关系为由,拒绝兑付存款。崔某遂向法院起诉,诉请信用社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对于该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银行不应承担兑付存款的民事责任。理由是,李某虽系该银行工作人员,但其开给崔某的存单并未加盖该银行的储蓄公章,因而其行为不能代表银行,且该存单印鉴不齐,存在明显的瑕疵,实际上是一张无效的存单,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关系。崔某持该无效存单主张支取存款无理,银行不应承担兑付存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银行应承担兑付本息的民事责任。李某系银行工作人员,其在外揽储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开给崔某的存单虽未加盖银行的储蓄公章,是一张有瑕疵的存单,但不能因此否认双方客观存在的真实的存款关系,银行应承担兑付存款本息的民事责任。

(由于网上意见不一致,所以请老师明示)另附一篇评论:判令信用社支付存款人存款本息是合理合法的。

17、张大娘持一到期存单取钱时,储蓄所发现存单上电脑清晰地填写了“50000元”,同时,

该存单大写金额栏却为“伍仟元”。储蓄所认为:在处理票据大小写差错中,常以大写数字为准,只肯付老大娘"伍仟元"本息.

银行存单是证明银行(含储蓄所)与存款人之间存在存储关系的有效凭证,存单上写明的存款数额表明存款人享有的存款利益,也是银行履行义务的范围。一般而言,存单上的大、小写金额应完全相同,银行应按存单数额兑付款项。但在实践中因银行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存单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银行是应按大写还是按小写金额支付款项,对银行和储户的保护存在权利上的冲突。由于存单大、小写不一致是银行工作人员过错所致,储户在此过程中通常无可非难之处,因此,发生纠纷时,银行方面对存款的实际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如可通过查对存款人填写的原始存款凭证等确定存款的真实数额。如果银行不能充分举证,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此种情况,于1987年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兑付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凭证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如储户手持的银行存单上大写小写金额不一致,经确认没有涂改,但又无法弄清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则按大写金额兑付,如果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就应按小写金额兑付。”

本案现在手持的存单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由于银行对存款的真实金额负有举证责任,在不能举证证明由银行提供的存款凭证为原始单据的情况下,银行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外存款单是银行与储户之间订立的标准化合同,由银行制作和填写。标准化合同的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时,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应当作出不利于制作方的解释。存款单在填写有误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银行应当为其工作的失误给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应当依据数额大的金额支付给储户。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从有利于保护储户利益的原则出发,应按大、小写金额中较大的金额确定存款数额。

综上所述,银行应按50000元存款金额兑付。

18、无名县南正农村信用社湖高代办站代办员程某同时为无名县南正农村信用社和建设

银行无名县支行代办储蓄业务。从1992年至1994年期间,程某利用“建行储蓄存单”加盖“无名县南正农村信用社湖高信用站”业务公章及代办员程某的名章的形式吸收存款,用于私下放贷。后事情败露,程某携款潜逃。众多的储户为了追回存款,将南正农村信用社和建设银行无名县支行诉上法庭。两被告均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三:这道题不会做。没有查到准确的资料,但我觉得程某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且他同时供职于两家金融机构并且肆意盖章是不对的,但是应该一存单上的签章为准,要求给付,但是信用社可以将程某告上法庭。

银行及其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与信用社及其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在办理储蓄业务过程中,不能相互调剂使用储蓄存单或存折。确定银行或信用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所开具的储蓄存单或存折是否有效,应以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是否在其使用并开具的储蓄存单或存折上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为依据。加盖本机构业务公章的为有效,未加盖的为无效。

18、1995年,上海中期将1200万元存入中国建设银行大连西岗支行的分支机构付家庄分理处,后要求改存到西岗建行。分理处负责人王斌表面上将该款项转存,并提供了盖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西岗支行业务专用章”的存单。后发现其并未转存,而将其挪作他用。西岗建行以上述存款未经入帐为由,拒绝兑付。另查明:所谓转存存单上的印章系遮盖“付家庄分理处”几个印章字迹后盖引而成。

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存款合同中的银行签字、印章系有关当事人伪造或变造,但只要存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和银行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存款关系,存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已经成立。

19、1996 年7 月6 日,陈某到某银行办理了7 500 元的活期储蓄存款。8 月12 日,陈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领取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数收缴了赃款。同年12 月 3 日,陈某才从该银行取出了一笔存款。陈某认为,由于银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误取款长达100 多天,按照该银行的“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银行应当赔偿其延误期间的损失。

本案主要涉及到银行储蓄服务承诺问题。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是银行对储户提出的质量、信用保证,也是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是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行为,是能够被储户接受的要约,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潜在条件是:(1)承诺对象须是在本银行或银行系统进行储蓄等业务的所有储户;( 2 )耽误储户存取活动的事由是银行主观原因引起的,比如储蓄人员技术不娴熟、内部计算机出现人为故障等;( 3 )只要耽误事由发生,不管储户有无损失,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如果银行延误是出于其他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围的停电、

电脑病毒感染等,银行则不存在赔偿问题。由于该承诺是面向广大储户的,因此,凡是与该银行存在储蓄关系的储户,都有可能因为延误支取而获取赔偿。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要约和承诺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自然人、经济组织向银行交付存款,银行出具存款单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存款关系。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按时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就是银行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的具体表现,应当视为银行与储户确立存款关系的要约内容。1999 年3 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作为银行要约的一部分.一旦向社会做出承诺以后,一般不得轻易改变,对储户和银行都具有约束力。银行必须格守承诺,如果随意撤回承诺.就等于变更了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关系的内容。

类似于“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社会承诺到处可见,如“童叟无欺”、“缺一罚十”、“不火不要钱”等,而真正对此叫劲的人却不多。本案中的陈某对银行承诺动了真格的,不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情合法的

2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20、1996年6月,湖北省襄樊市樊西农行经中间人介绍,并经万琦公司副总经理周某联系,派员携带1000万元的银行汇票与德山建行行长程某等协商高息存款事宜,经程某保证到期偿还本息后,樊西农行将该1000万元解付到德山建行指定的帐户,德山建行于同年6月17日向樊西农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存期为一年、月利率为7.65 ‰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万琦公司亦于当日将存单以外所约定的高额息差161万元通过德山建行汇给了樊西农行。同年8月26日,德山建行将该1000万元转入万琦公司帐户。上述存单界限期满后,德山建行并未按存单兑付存款,樊西农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樊西农行与德山建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及拆借协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定,应为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德山建行应承担主要责任;樊西农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双方储蓄存款及资金拆借协议无效,对约定并已取得的高息不予保护,樊西农行已取得的高息的息差款应冲减本金,德山建行承担责任人涉嫌经济犯罪,并不能因此免除该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上述融资活动中,程、肖均是以德山建行的名义进行活动,属于企业承担责任人及工作人员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德山建行对工作人员的做法所产生的民事后果承担责任。

五个人储蓄与单位存款

25、1992年8月15日,何豆粒的儿子白某在建行厦门市分行中山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存入人民币3万元(为记名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1993年白某因交通事故去世,该笔存款的存折下落不明。次日,何豆粒委托亲戚陈某前往储蓄所办理该笔存款的挂失止付手续。陈某在《挂失申请书》上写明挂失原因系车祸丢失存折,并提供陈某

本人的身份证。该储蓄所向陈某收取了挂失的手续费,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了业务章,并出具了《挂失申请书》第三联单给陈某。

1993年2月2日,建行厦门市分行审查认为,该笔挂失“缺乏储户本人身份证,违反银行挂失原则,挂失无效,请立即予以撤销”。1993年2月4日,储蓄所撤销该挂失申请,但没能及时通知何豆粒与陈某。1993年8月16日(即存款期限满后第二天),储蓄所凭取款人所持的存折支付了该笔存款的本息。1993年10月,何豆粒委托陈某持《挂失申请书》向储蓄所要求支付该笔存款的本息,储蓄所才将存款已被他人领走的事实告知何豆粒。

分析: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储户遗失存单后,由委托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手续。同时,中国工商银行《综合系统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中规定:“办理挂失申请七天后,客户可凭挂失申请及本人身份证到开户网点办理挂开、挂换、挂销手续。若是代理挂失的,则只能由原存款人办理而不能代理挂失人代理。

本案中因为缺乏存折本人的身份证所以陈某只是完成了申请手续,之后应有何豆带白某的身份证七日内完成挂失手续,否则挂失无效,所以银行本案中银行撤销挂失没有错。但是应该及时通知陈某和何豆。

(三)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支取

26、李向华是某钢厂退休工人,丧偶,一人居住。1998年9月,他不幸遇车祸身亡。在外地工作的一子二女回来料理丧事。在整理遗物时,其子发现了户名为李向华、开户银为交通银行某储蓄所的定期存单一张,存款为3万元。此外,李向华的遗产还包括两间房和一些家具。李向华因死的突然,没有留下遗嘱,三兄妹遂协商将房屋及家具卖了平分款项。但李子认为自己工作时间早,为李向华付的赡养费多,遂主张3万元存款应归自己所有。李向华的两个女儿不同意,三人争执不下,遂向法院起诉。在法院立案期间,李子偷偷到交通银行某储蓄所,向该所工作人员出示存单、李向华身份证、李子本人身份证想提前取款,银行却以手续不全拒付。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1 998银储字第18 号〕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应按如下规定处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和支付手续。如果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必须向银行出其自己对死者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该有效证明分为两种,一种是指继承证明书,一种是指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如果几个合法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则继承人应当持存

单、身份证明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公证处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出证条件的,即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当地没有公证处的,继承权人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如果几个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则不能申办继承证明书,而是由有争议的继承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的存款继承权的归属以及争议人应得份额同题做出判决后,由继承人持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由此可见,继承证明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是继承人对死者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银行凭以可办理死者存款的提取、过户手续。

本案中,李向华的三个子女是其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三人对如何继承李向华的 3 万元定期存款发生争执,因此,应适用立法规定的出具第二种有效证明的条件,即待法院依法处理、明确三者的继承份额后,由继承人持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据以向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因此,本案中.交通银行某储蓄所拒付是合法的。

(四)存款合同的转让

27、王金狮以王托福的名义在建行同安支行某代办点存入人民币1万元,定期5年。后王托福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急需费用,王金狮遂去代办点支取上述1万元。当时代办点备用金不足,代办员王开恳找到同村村民王水利借款。王水利同意,王金狮将存单交付王水利,王开恳在该存单背面记下王金狮、王托福及其本人身份证号码。

王托福去世后,王金狮抄下存款单号码给了王托福的父亲,并告知已取出用以王托福就医。后王托福父亲到银行查询该存单仍未兑付,遂以继承人的名义办理了挂失,支取了存款。后王水利去银行兑付,发现钱已被取走,遂起诉建行同安支行。

1997年5月29日人民银行总司在一起存单案件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无记名存单凭交付即可转让,对于记名存单的转让,通常要以背书方式转让,而且必须是记名人本人背书转让,才可以发生转让的效力。

29、胡某于1999年8月用2000元购买了10张无记名低息有奖存单,9月用此10张存单抵偿了所欠张某的2000元欠款。10月开奖后,胡某得知其中一存单中一等奖,奖金5000元,遂向张某索要奖金。但张某认为存单已抵偿给他,奖金亦应归其所有而予以拒绝。胡某于是诉至法院。

一种意见认为,奖金应归胡某所有。因为胡某用10张存单抵偿张某2000元欠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终止民事法律行为,胡某在进行这种行为时,把存单中奖的可能性完全排除了。胡某对其终止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此行为属于民法上的可以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经胡某申请撤销后,张某有返还5000元奖金给胡某的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奖金应归张某所有。因为存单虽不可在市场上流通,但可到指定的金融单位兑换现金,因此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下以存单抵债并无不可。只是在抵债之前应对存单可能中奖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便中奖后有所遵循。胡、张两人并未如此,这就等于胡某放弃了这一权利,亦即应视为胡将存单及可能中奖的权利一并转移给了张某,所以张某是合法的持有者,就享有获奖的权利,该笔奖金也应归其所有。

30、“存款单嫁接贷款”

一企业主李某为扩大再生产,以自身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向温州市招商银行贷款100万元。这套房子市场价125万元,经打9折,评估价为112万元。银行按其“行规”限定,房产抵押贷款只能按房产评估价的60%贷出,即67.2万元。方兴担保公司为了帮助李某解决其余32.8万元的贷款,根据银行现金抵押贷款只能贷9折的“行规”,找到一位在银行有37万元存款的宋某与之“匹配”,请他临时“出让”为期一年的存款权,由方兴投保公司以全额担保的方式“收购”存款权。由此,宋某将这笔钱从建行取出转存招商银行,然后将产权“转让”给方兴公司,同时与银行签订替李某增加贷款32.8万元的抵押合同。这样,李某就顺利地得到100万元贷款。银行因有37万元的现金存款作抵押,也就放心出贷。

为体现市场经济有偿担保的原则,根据方兴担保公司、李某和宋某之间的合同,贷款者李某除了向银行支付100万元的贷款利息外,再向宋某支付0.4%的月息(通过方兴公司支付,这笔利息按市场供求可浮动)。又因为方兴公司“中介有功,担保有劳”,所以,李某还要按0.2%的月利率,向方兴担保公司支付32.8万元的月息(佣金)。至此,李某借款100万元,共向三方支付约0.73%的混合月息。而温州民间借贷的月利率一般在1.5%-2%左右,这是政府的“允许利息”。

方兴公司创办人方培林告诉记者,他这项业务"歪打正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2000年12月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在这项业务中,除李某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成为"反担保人"外,担保公司通过为宋某担保,促使宋某为李某担保,使担保公司和宋某都成为"反担保人"。

这项业务也引起了金融专家和监管机构的兴趣。一些专家认为,这种新型业务是活跃的温州民间金融与国有银行嫁接的新产物,既能满足当地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为社会游资寻找到了一个公开合法的投资渠道,并将民间无序的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之中,同时还盘活了房地产资源。但是这项业务的风险一方面是担保公司可能无限放大担保额度,超过国家关于"担保额一般不能超过其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能超过10倍"的规定,另一方面则是房地产市场可能出现的剧烈波动,导致房产急剧贬值。浙江省银监局和浙江省政府金融办公室也联合对方兴担保公司进行了调查,他们认为这是有益的金融探索,值得进一步关注,但是其效果还有待观察。(完)

六贷款法律制度

(三)贷款的特征

31、1998 年9 月21 日,金泉乡成立了救灾扶贫储金会“储金会”,发出了存贷款业务告示,以高息揽存低息放贷。 A 乡镇企业见状,遂决定向储金会贷款10 万元,以某县工商联下属的 B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担保。1999 年4 月 2 日,贷款到期,A 乡镇企业却无力还贷,“储金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 A 乡镇企业偿还贷款本息,B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贵任。一审法院认为,A 乡镇企业与金泉乡救灾扶贫储金会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受法律保护。 A 乡镇企业应承担到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违约责任。B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泉乡“储金会”的担保合同有效, B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32、1997 年7 月20 日,巨星通讯设备公司经理宋某找到中兴企业集团所属中兴财务公司经理熊某,称到海南看到一批很先进的通讯设备想购进,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想请中兴财务公司贷款30 万元。熊某知巨星通公司资力雄厚,有意贷款,但法律明文规定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进行,熊某将顾虑告诉宋某。宋某称,那有何难,我公司和贵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签订一份合作协议,成为中兴企业集团的松散层企业不就可以解决同题了吗?熊某想想有理,遂向公司说明此事,公司了解了巨星公司的清况后与其于1997 年7 月30 日签订了合作协议。1997 年8 月2 日,中兴财务公司与巨星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发放3 个月期限,金额为30 万元贷款的协议。后巨星公司未按期还贷。

1998 年2 月20 日,中兴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更换。新上任的法定代表人认为,以前法定代表人与巨星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对自己做法定代表人的中兴企业集团无效,要求中兴财务公司收回贷款。巨星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能否定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合作协议有效,中兴企业集团无权收回贷款。

本案的焦点是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的贷款范围以及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认定标准问题。1992 年11 月12 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1 条规定:第“财务公司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5 条规定:第“财务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超过范围经营。由此可见,立法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向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贷款,向成员单位以外的企业贷款因超过经营业务范围而无效。那么,认定企业集团成员的标准是什么呢?《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指出:“成员单位系指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的企业集团章程中所包括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凡拟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时,必须提交有权利部门出具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1997 年7 月l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第3 条规定:“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持股25 %以上的公司。”由此可见,企业集团成员的认定标准应分两个阶段,1997 年7 月1 日前和1997 年7 月 1 日后。1997 年7 月 1 日前,即

巨星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仅与中兴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而并没有持股或控股关系,因此,巨星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中兴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巨星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兴财务公司两次签订的借款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巨星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100 万元给中兴财务公司,双方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没收。

33、1997年3月,王某被任命为A银行东关分理处负责人,该分理处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储蓄网点机构。1997年8月2日,王某的老战友金普找到王某,请他代为筹集50万元款子。王某遂找到李江,称分理处想向李江借款50万元,利息22万元,借款半年。李江答应了,双方遂于1997年8月6自签订了借款合同,王某以东关分理处的名义签名、盖章。50万元汇票解汇后,李江以个人名义在分理处开了一张活期存款存折,再从存折上取出50 万元,存入化名为李强的在东关分理处开立的账户上,之后,王某将该款划给了金普。1998年2月2日,王某得知金普无力按期归还借款后,怕上级领导知晓此事,遂挪用所在县某县机关等客户存款35 万元归还李江,剩余15万元本金无力归还。案发后,王某被控以挪用公款罪。李江得知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理处及其所属县支行承担归还15万元本金的民事责任。

(四) 贷款的原则

34、2001年1月,重庆城口县岚天乡种植养殖场业主张承国,花费200多万元从外地引进数百万株供山羊食用的皇竹草种节苗。当年10月,张以“波尔山羊、皇竹草”项目向城口县扶贫办申请扶贫立项,通过一些关系的疏通,扶贫办同意将其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并批准了扶贫贷款立项。随后张承国向中国农业银行城口县支行申请扶贫贷款30万元,用于保护皇竹草种苗安全越冬。2002年1月,农行修齐营业所向城口支行递送调查报告认为,贷款申请人尚未归还上笔到期贷款本息10.51万元,借款抵押物也已经在上笔贷款中做过抵押,借款人的皇竹草项目发展前景有待评估,建议银行审贷委员会审慎决策。农业银行城口支行于2002年2月做出决定,对岚天乡种养殖场所申请的贷款不予发放。

《贷款通则》“中长期贷款应在6个月内回复”

解答:根据贷款原则中的当事人自愿原则,政府不能强迫命令要求金融机构向不符合授贷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虽然张承国的“波尔山羊、皇竹草”项目贷款,得到了城口县扶贫办的批准立项。但经过城口县农行支行的审批,他的项目并不符合贷款要求。且该支行在规定的时间(中长期贷款应在6个月内回复)给以答复,并没有耽误张承国的项目。因此,不予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合法的。

(五)贷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35、付某是一位养鱼专业户。1996年3 月,为购买鱼饲料,他向当地信用社申请贷款6 万元,信用社认为,付某是个体户,不愿意向其提供贷款。后经其友梁某和信用社协商,信用社同意贷款 3 万元,借期半年,并且要求付某提供担保。付某用自家农用工具车作担保后,信用社发放了贷款。同年 6 月,信用社突然要求付某提前偿还贷款,理由是:有人反映付某将贷款用作炒股之用。信用社认为,自己有对不按贷款用途的借款人提前要求偿还贷款的权利。

解答:信用社对付某发放的贷款是由于关系人的缘故,但该贷款符合“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能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因此是有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采取措施使贷款免受损失。具体保全措施包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单方解除合同。但前提是借贷双方预先在贷款合同中有过明确的约定,以及借款人确实出现了合同违约行为。本案中,信用社和付某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因此要求借款人(付某)提前归还贷款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36、1998年2月至7月间,福建漳州市华洋公司由漳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分三次向中国工商银行漳州市分行营业部借款6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期限约定为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三笔贷款的期满日分别为:1998年9月15日;1998年10月5日;1999年2月28日)。1999年2月,三笔贷款均已期满,漳州市华洋公司未返回贷款本金,但支付利息至2001年5月20日。1999年11月24日,由于贷款人内部业务管理调整,三笔贷款由原债权人转让至工商银行漳州市元光支行。转让时,原债权人、新债权人、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四方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有二:(1)原债权人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新债权人享受及承担;(2)除合同债权主体转让变更外,原合同各项权利义务及法定事项均不作更改。2001年6月,工商银行漳州市元光支行诉至漳州市泯乡区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及判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解答:法律规定贷款人享有依法转让、受让贷款的权利并且贷款人将贷款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书面形式或以公告形式通知借款人。本案例中在贷款转让过程中,原债权人、新债权人、借款人、担保人签订了四方协议书,并规定除合同债权主体转让变更外,原合同各项权利义务及法定事项均不作更改。所以可以认定原债权人的权利及义务已经转让给新债权人享受及承担,即转让是有效的,工商银行漳州市元光支行有权利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并且漳州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债务人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工商银行漳州市元光支行也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7、1996 年8 月,某装修公司经卢某某介绍,认识了某信用社主任何某。9 月3 日,信用社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约定:信用社贷款给装修公司15万元,用于购买装修材料;贷款期l 年,从1996 年9 月 4 日至1997 年9 月 3 日;贷款方应按计划发放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误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贷款利率按营业所现行利率计算,如遇调整,按调整后利率计算。某建筑公司同意为装修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如期到信用社提取贷款时,却发现信用社已将15万元贷款给了中介人卢某某。此后装修公司未再提及此事。1997 年9 月7 日,信用社在未做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从建筑公司在该信用社的账户上扣划了15万元及利息。

解答:本案士要涉及到贷款人和用款人不一致时,贷款本金如何偿付的间题现实中常常出现贷款难的阿题,尤其是中小企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发现,实际上,卢某某是利用装修公司的名义来为自己贷款,贷款发放后,银行将部分贷款直接用于冲减卢某某在信用社贷的旧账,即以新贷还旧贷,真正的借款人装修公司却没有及时得到贷款。很明显,过错在信用社一方。本案中,信用社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之后,信用社在卢某某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将贷款发放给卢某某而非装修公司。这样,信用社没有履行协议,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照协议,信用社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另外,

信用社给卢某某发放贷款,没有书面协议,是一种有瑕疵的放款行为。国务院1985 年2 月28 日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第3条规定:“借贷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国家政策、依据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信用社与卢某某之间的放款行为不属于私人放贷,因而要采取书面形式。由于信用社将贷款发放给卢某某使用,卢某某作为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对于信用社的违规行为,上级管理机关可以予以本系统内部处理。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接受了装修公司提出的请求,即解除合同,但对于装修公司要求信用社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法院认为没有理由,不予支持。这一判决存在缺陷:装修公司要求信用社偿还违约金的请求是合理的,因为贷款协议已约定,“贷款方应按计划发放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误期天数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不管信用社放款与否,只要其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信用社将贷款挪放给他人,实际上侵犯了装修公司应得贷款使用权的财产权利,对此造成的损失,信用社应当承担责任,包扩误工、停产等损失。解除合同并非意味着违约责任不需承担了。《经济合同法》第3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白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可见,法院认为装修公司没有理由要求信用社多付违约金的观点,是错误的。

此外,信用社在未告知建筑公司的情况下直接扣划建多公司账上款项的做法是错误的。《担保法》第52 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越消灭。’第53 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打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建筑公司提供担保的形式是抵押由于主债务(借款事实)不存在,担保关系也不存在。因此,信用社无权扣划建筑公司的账款,即使扣划,也应当履行通知、协商义务。因此,信用社应当对扣划建筑公司款额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贵任,对此,法院应予以确认。

38、A 企业是某银行的黄金客户,两家的关系一直较好。1995 年10 月3 日,A 企业到某银行申请100 万元贷款,信贷员称,要贷款要先交存款。A 企业感到诧异,称以前贷款并没有这种规定,信贷员解释说,今年总行下达了存款突破2000 万元大关的任务,各分支行都规定了存款定额。为完成定额任务,该行领导做出了要贷款必须先按贷款金额的20 %一50 %的比例存款,否则银行不予放贷规定。考虑到A 企业是该行的黄金客户,可以给予按占贷款金额20 %的比例存款的照顾.

解答:银行的这种规定对于客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贷款通则》第18 条规定:“借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在借款合同之外附加条件,显然也违反了《贷款通则》第7 条所规定的“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和信用原则”,将贷款人的意志强加于借款人意志之上,使双方实质处于不平等地位,造成了不公平的结果。所以A企业有权拒绝,也可以像中国人民银行举报。

39、1997 年10 月,某香料厂急需资金购买生产原料,欲向某银行贷款25 万元,并提交了借款申请书、某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1996 年度财会报告、本厂及保证人某汽配厂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某银行经调查、审核后同意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规定:某香料厂向某银行借款25 万元。银行于1997 年10 月20 日将全部贷款划转到某香料厂账户,借款期为一年,借款利率为10.06 %。1997 年10 月20 日,某银

行只划转了22.5 万元到某香料厂账户,某香料厂忙去人询问。某银行答复说,为了减少贷款风险,加强贷款管理,本行规定对20 万元以上贷款预扣贷款保证金。短缺的 2.5 万元贷款是银行按10 %的比例扣取的贷款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将按活期存款利率专户储存,待贷款到期某香料厂偿还本息后予以退还。

解答:本案的焦点是金融机构能否预收贷款保证金的间题。

预收贷款保证金是指在发放贷款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收一定款项的行为,这部分保证金在贷款总额中扣除预收贷款保证金制度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贷款通则》第18 条第 2 款规定,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而金融机构实行贷款预收保证金制度,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贷款总额减少,不能满足借款人急需资金的需要,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贷款通则》第25 条规定,不得在借款合同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贷款通则》第4 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银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预防贷款风险而单方规定了预收贷款保证金制度,不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强迫其接受并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造成了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这显然违背了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尽管金融机构认为,借款人只要到本机构贷款,该条款就必然成为贷款合同条款,但依据《民法通则》及《贷款通则》的规定,该条款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某香料厂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银行于1997 年10 月20 日将全部贷款划转到某香料厂账户上。但某银行擅自扣划贷款保证金,只划给某香料厂225 万元的贷款,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故法院判决,银行关于预收贷款保证金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不予保护。某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将扣划的 2.5 万元款项划转给某香料厂,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六)借款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40、丁某为一加工绣制品个体户,与青岛某外贸公司有加工承揽关系。丁某委托其丈夫任经理的A公司为其收转加工费。青岛某外贸公司将加工费结算后,汇入A公司在某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丁某再从A公司支取。A公司与该银行有借款合同关系,合同约定清偿期届满后,银行可以从A公司在本银行开立的账户上扣款还贷。借款合同清偿期已届满,A公司未清偿。2002年1月,丁某的一笔加工费1.7万元,汇至A公司的银行账户上,银行遂将该款划走,用于结算借款利息。A公司发现后告知丁某,丁某向银行说明该款是自己的加工费并要求返还,银行拒绝,丁某即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解答:解决本案争议,首先要弄清加工费汇入银行存款账户后,谁是它的所有人。现就银行存款账户的性质、扣款还贷的性质以及a公司与银行、a公司与丁某之间的关系作一简要分析。

被告银行是该1.7万元的所有权人,a公司是基于该存款账户的开立而产生的存款合同关系的债权人。

从民法理论上看,金钱是一种特殊的替代物,其特殊性体现在: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将其特定化,否则一旦对金钱的占有发生转移,金钱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而银行账户是一种合同。银行与客户之间基于开设存款账户的行为,而发生合同关系,

在银行与客户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款项进入该账户,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客户需要对外支付时,银行也是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支付。客户享有的只是对银行的债权。因此,本案争执的1.7万元在进入存款账户之前无论是谁所有、如何流转的,都不影响其进入存款账户后银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故丁某和a公司都不是这1.7万元的所有人,a公司只是基于该存款账户的开立而产生的存款合同关系的债权人。

丁某与a公司之间代为收转加工款的约定无效。丁某与a公司之间的约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其颁布的部门规章在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成为法律依据。

银行扣款还贷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银行扣款还贷的行为属于行使抵消权的行为。因为,被告银行与a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银行有权从a公司在该银行的账户中扣划款项,这就是对银行抵消权的约定。

丁某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a公司因银行行使抵消权而减少了公司的债务额,构成不当得利。丁某可以向a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41、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42、1995.3.27,服务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一份棉花购销协议。协议第9条约定:从签订合同后至同年4.26双方封存服务公司货款200万元。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签订此合同的次日,工贸公司、服务公司与工贸公司的开户银行三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服务公司将货款200万元暂存入工贸公司帐户,双方各持印鉴,到期凭提货单,双方到银行结算,未经银行同意,双方均不得划款;未经服务公司同意,工贸公司不得动用此款,由银行监督执行,协议签订后,服务公司即将200万元专项货款汇入工贸公司帐户内。同日,工贸公司在银行开立帐户申请贷款140万元,并将服务公司暂存在工贸公司帐户上的200万元款项作抵押。当日,银行向工贸公司发放贷款140万元。同年5.12,工贸公司在银行贷款140万元已逾期一个月未归还,银行便将服务公司暂存在工贸公司帐户上的款项连本带息共计144.0298万元扣划至银行帐户。同年 5.13,银行将余款55.9702万元转汇给服务公司。服务公司认为银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侵权。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退款并支付利息。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对方当事人即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当事双方当事人另由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200万元属于双方另有约定的预付款,也可认为是承诺专款专用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已对预付款人承诺专款专用的,而又被金融机构行使抵消权而扣划的,预付款人也可直接向金融机构请求返还扣划的预

付款。银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构成侵权。所以银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构成侵权。

(七)关于信用卡的问题

43、1996 年12 月22 日,A 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份信用卡透支协议。协议写明:A 公司、某银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本信用卡透支协议。 A 公司从某银行通过信用卡透支30 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期限为30 天,利息为日息0.18 %。A 公司以自己所有的某处房地产作抵押。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信用卡部即给A 公司透支30 万元。1997 年1 月22 日,透支协议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A 公司却拒绝还款。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A 公司偿还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19 96年3 月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信用卡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 条规定:信用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第17 条规定:“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 1 万元,普通卡为5 000 元。透支期限最高为60 天。”第19 条规定:“透支利息自签章日或银行计账日起15 日内按日息。0.5 %计算,超过15 日按日息0.1 %计算,超过30 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0.15 %计算”。

《银行卡条例》信用卡非法套现手续费4%

工行信用卡到该行A TM提取2000元,50天的利息为50元,折合利率为2.5%。但是,这种正规的取现方式有限制,取现金额不超过信用额度的50%,且每天累计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应支付利息300000*0.5%*15+300000*0.1%*15+300000*0.15%*30=40500

共计340500元

(八)民间借贷

44、 2003年10月2日,刘某向谢某借款58000元,当时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刘某向谢某所借58000元,在200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超过2003年12月20日没有还清所借款项,则借款期内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后刘某未能按时还款,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应支付利息。理由是,刘某与谢某就利息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按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中,既没有约定依何银行的利率为准,也没有约定是依银行的何种利率计算利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刘某与谢某的约定按何银行、何种利率计算利息是不明确的,属于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利息约定不明”与“利率约定不明”

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45、两年前,张先生向朋友高某借了14000元。今年7月,急需用钱的高某要求张先生

金融法律知识竞赛测考试题

金融法律知识竞赛测试题 考试时间:90分钟 一、判断题25个(25分,每题1分,正确的请在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1.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 ) 2.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理国库。(×) 3.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4.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中应当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 ) 5.保险合同必须遵循自愿订立原则。(×) 6.违反保险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无论公开与否,均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8.只有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才能买卖,并且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9.制作、仿制、买卖缩小的人民币图样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所禁止的。(√) 10.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11.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保持期限的,应当予以删除。(×) 12.金融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教育和

培训,培训对象应当全面覆盖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基层业务人员。(√)13.随着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可以自行确定存、贷款利率,不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上下限限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港币和澳门元。(×)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竞争的原则。(×) 16.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人寿保险产业务。(×) 17.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19.人民银行县支行无权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交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法》。(√) 21. 金融机构在进行营销活动时,不得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 22.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理国库。(×) 23.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4.证券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属于欺诈客户行为。(√) 2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

商业银行法试题及答案

商业银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应符合下列哪项条件? A. 不得低于25% B. 不得低于10% C. 不得超过50% D. 不 得超过75% 答案:D 2.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多大比率以上的,应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A. 5% B. 8% C. 10% D . 15% 答案:C 3. 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 A. 严重违法经营 B . 重大违约行为 C .可能发生信用危机D擅 自开办新业务答案:C 4 .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何种责任形式? 行长负责制B. 集体负责制C货币政策委员会共同负责 D .党委负责制答案:A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应由什么弥补? 由下一年度的利润来弥补 B . 从总准备金中弥补 通过发行货币弥补 D . 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答案:D 6、《商业银行法》最早于1995年通过并施行,之后进行了修正并自()2月1日起施行。A:2000 年B:2002 年C:2004 年D:2007 年正确答案:C 7、目前,各家银行多采用()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 A: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 B:由储户自己选择的计息方式C:逐笔计息法D:积数计息法正确答案:C &目前,教育储蓄存款的储户是且只能是()。 A:在校小学六年级(含六年级)以上学生B: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C:在校初一(含初一)以上学生D:未入小学的儿童正确答案:B 9、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 A:国有公司B:跨国公司C:上市公司D:集团公司正确答案:C 10、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核心资本不包括()。 A:资本公积B:次级债务C:盈余公积D:少数股权正确答案:B 11、《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A.十亿元人民币; B. 五亿元人民币; C. 一亿元人民币; D. 五千万元人民币;答案:A 12、李先生在2007年2月1日存入一笔1 000元的活期存款,3月1日取出全部本金,如果按照积数计息法计算,假设年利率为0.72 %,扣除20%利息税后,他能取回的全部金额是()。 A:1000.60 元B:1000.56 元C:1000.48 元D:1000.45 元正确答案:D 13、《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A.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B. 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C.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D. 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答案:A 14、现代银行风险过程中,都是由代表资本的()推动并承担最终责任。 A:股东大会B:董事会C:监事会D:理事会正确答案:B 15、以下属于反映企业经营结果的是()。 A:资产B:负债C:利润D:所有者权益正确答案:C 16、以下关于商业银行依法冻结单位存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被冻结的款项如需解冻,应由被冻结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被冻结原因,银行视情况决定是否解冻 B. 冻结期满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冻结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 当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冻结期限最长为1年 C. 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D. 如果冻结单位存款发生失误,只能在六个月冻结期后解除冻结标准答案:c 17、《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所说的“关系人” 指的不是()。 A. 商业银行董事 B. 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所投资的公司 C. 与该银行有结算业务的客户 D.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近亲属标准答案:c 18、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知识点

名词解释 商业银行的概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进行中间业务结算的特殊企业 银行体系: 中央银行:领导货币政策 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政策性银行:保本经营,专业对口支持(农发行进出口银行) 汇率:两国间的货币比率 利率:资金的价值 资本:资金财产无形财产 负债的主要来源:1用户存款2同业拆解3向中央银行借款4其他借款5发行股票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3C”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银行的“三防一保”:防骗防诈防抢保卫资金安全 “5C”:品德资本能力担保品经营环境 银行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汇票:是一种委托第三方来付款的结算工具,依据出票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财务报表构成: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代化企业经营模式:政企分开争权清晰管理科学发展创新 简述题 负债的主要来源:1用户存款2同业拆解3向中央银行借款4其他借款5发行股票 资产的主要种类: 贷款的5级分类:提取准备金的比例 正常贷款零风险1% 关注贷款5%—25% 5% 次级贷款25%—50% 25% 可疑贷款50%—75% 50% 损失贷款100% 100% 商业银行的风险种类: 1信用风险2市场风险3流动性风险4操作风险 5国家风险6法律风险7声誉风险8战略风险 商业银行风险的策略: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补偿 操作风险的特征: 1内生性操作 2灾难风险多为外生风险 3风险诱因与风险损失相关性复杂 4风险与收益的对应关系不明显 5风险不易扩散 银行中间业务的种类: 1结算2银行卡3代理业务 4担保5承诺6交易类 7基金托管8咨询业务9保管箱

合规测试试题及答案

合规测试试题及答案 1.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三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C ) A、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 B、不得与超过 C、原则上只能与 D、只能与 2.在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授信准入标准,对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的年限在(C)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A、1 B、2 C、3 D、4 3.对产能过剩行业贷款我们要遵循(B)要求,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推动化解产能过剩。 A.逐步退出; B. 四个一批; C.整体退出; D.有退有进 4.对于已开展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在对其进行年审或重新准入时,对代偿率在(B)以上的,原则上年审不得通过且()不得再行准入。 A. 5%(含)、一年 B. 5%(含)、两年 C. 3%(含)、两年 D. 10%(含)、两年 5.以下关于与外部人员共享企业重要信息的说法,正确的是:(C)

A. 可以设置为共享 B. 上传至论坛 C.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D. 直接使用互联网发送 6. 商业银行应设立与客户(D)能力相匹配支付限额,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 A.资金; B.;技术; C. 抗风险能力; D.技术风险承受 7.要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就要对在经营信贷业务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有所认识并加以防。信贷经营中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风险是( C ) A.银行部风险B.法律风险C.客户风险D.经营环境风险 8.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C)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的权利。 A.5; B.10; C.15; D.20 9.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B )万元人民币。 A.5; B.10; C.20; D.50 10.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合规经营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D)

司法考试:商业银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商业银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应符合下列哪项条件? A.不得低于25% B.不得低于10% C.不得超过50% D.不得超过75% 答案:D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二)项。该条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有关资产与负债管理规定,其规定之一便是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2.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多大比率以上的,应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A.5% B.8% C.10% D.15% 答案: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28条。 3.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接

管? A.严重违法经营 B.重大违约行为 C.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D.擅自开办新业务 答案: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4.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何种责任形式? A.行长负责制 B.集体负责制 C.货币政策委员会共同负责制 D.党委负责制 答案:A 解析: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该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人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5.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应由什么弥补? A.由下一年度的利润来弥补 B.从总准备金中弥补 C.通过发行货币弥补

D.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答案:D 解析: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8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的哪些选项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A.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以担保为主 B.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C.商业银行对关系人不能发放贷款 D.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答案;ABD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2条第2款,第36条。第39条、第40条。 2.商业银行用于同业拆借的拆出资金限于下列何种情况以后的资金? A.交足存款准备金 B.留足备付金 C.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 D.留足当月到期的偿债资金 答案:A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2款。 3.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必须做一以哪些选项所述内容?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答案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答案 一、名词解释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2、再贴现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3、融资租赁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和/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经济主体由于金融资产的流动性的不确定性变动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制度:是一个国家用法律形式所确定的该国商业银行体系、结构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原则的总和。2、回购协议:指在金融市场上,证券持有人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的购买者之间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取即时的可用资金的一种交易行为。 3、回租租赁: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 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4、信贷风险:信贷风险是接受信贷者不能按约偿付贷款的可能性。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的传统风险,是银行信用风险中的一个部分。这种风险将导致银行产生大量无法收回的贷款呆账,将严重影响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过度的信贷风险可致银行倒闭。 1、单元行制这种制度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银行业务完全由总行经营,不设任何分支机构. 2、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3、杠杆租赁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方式,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它是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租赁方式,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的租赁形式 4、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二、填空题 1、以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商业银行可分为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和集团银行制三种类型。 2、商业银行的广义负债指银行自由资金以外的所有资金来源,包括资本票据和长期债务资本等二级资本的内容。 3、现代商业银行的典型代表,也是现代商业银行始祖是1694 年设立的英格兰银行。 4、商业银行的贷款价格一般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承诺费、补偿金额和隐含价格四个部分。 1、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体系一般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和管理系统四个系统。 2、银行并购的定价方法一般有贴现现金流量法和股票交换法两种。 (银行并购的定价方法:重置成本法为主,以相对价值法和现金流量折现等法为辅) 3、商业银行的贷款价格一般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承诺费、补偿金额和隐含价格四个部分。 1、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目标(原则)一般表述为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个。 2、商业银行并购的原因一般有①追求规模发展②追求协同效应(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③管理层利益驱动三个。 3、商业银行发放的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

商业银行基本概念介绍

商业银行基本概念介绍 什么是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村镇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先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银行:受《村镇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 经营原则 安全性 流动性 赢利性 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原则: 注:我们银行属于法人银行,不用通报! 保障存款人利益原则 独立经营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依法接受银监会监管的原则 业务种类 资产业务 现金资产业务担保业务 信贷业务投资业务 贴现业务拆借业务 承兑业务透支业务

现金资产业务 定义:指随时可以用来应付偿还债务需要的资产,是银行资产中最富有流动性的部分。 组成:库存现金,存放央行准备金。 信贷业务(银行最重要的) 定义: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具体指商业银行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是主要的赢利手段。 种类: 按贷款主体: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 按借款人信用: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等。按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按贷款期限: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长期贷款等。 我行的信贷业务 中小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农名专业合作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 银行承兑业务(最终的付款银行为承兑银行) 定义:指商业银行为支持在本行开户的资信良好的客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在票据的正面加盖承兑章,承诺自己作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在票据到期时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的一种资产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审查要点 贸易真实信誉良好必要保证金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练习题答案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练习题答案 第一章 一、名词解释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取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银行控股公司制由一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银行,在法律上,这些银行是独立的,但其业务与经营政策统属于同一股权公司所控制。 3.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按存款额的大小和一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给存款保险机构,当投保银行经营破产或发生支付困难时,存款保险机构在一定限度内代为支付,为其提供支持。 二填空题 1.1694年历史上最早的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诞生了。 2.(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3.(单一银行制)在美国非常普通,是美国最古老的银行组织形式之一。 4. 目前世界上多数政府对银行的监管秉承的是(谨慎监管即camel)原则。 5.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三、不定项选择题 1.商业银行的职能作用是(ABCD)。 A. 信用中介 B.支付中介 C.信用创造 D.金融服务 2.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有(ABD)。 A.单一银行制 B.分行制 C.集团制 D.银行控股公司制 3.现代股份制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可分为(ABC)。 A.决策机构 B.执行机构 C.监督机构 D.监管机构 4.银行的管理系统由(ABCDE)方面组成。 A.全面管理 B.财务管理 C.人事管理 D.经营管理 E.市场营销管理 5.政府对银行业实行谨慎监管原则,即“CAMEL(骆驼)原则”,包括(ABCDE)。 A.资本 B.资产 C.管理 D.收益 E.清偿能力 四、问答题 1.如何理解商业银行的性质? 答:商业银行首先是企业,与其他各种企业一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1)商业银行必须面向市场,千方百计地去满足市场的各种现实需求。 (2)商业银行业务开发或创新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润。 (3)商业银行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必须讲求效益。 (4)商业银行必须依法经营。 2.总分行制的优缺点是什么? 答:分行制的优点在于:(1)分支机构多、分布广、业务分散,因而易于吸收存款、调剂资金,可以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本,同时由于放款分散、风险分散,可以降低放款的平均风险,提高银行的安全性;(2)银行规模较大,易于采用现代化设备,提供多种便利的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3)由于银行总数少,便于金融当局的宏观管理。 分行制的缺点在于:(1)容易造成大银行对小银行的吞并,形成垄断,妨碍竞争;(2)银行规模过大,内部层次、机构较多,管理困难。 3.简述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 答:(1)决策系统: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下设置的各种委员会。 (2)执行系统:包括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及各业务、职能部门组成。 (3)监督系统:包括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银行的稽核部门。

商业银行练习题及答案(2)

商业银行练习题及答案(2) 第一章导论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中国通商银行是清政府于————在上海成立的。 A 1901年 B 1897年1902年 D 1898年 2.下列金融机构中,不是商业银行的是———— A 中国农业银行 B 交通银行 C 农村信用合作社 D 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 3.我国商业银行机构设置的原则是: A 竞争效率原则 B 安全稳健原则 C 规模适度原则 D 利润最大原则 4.历史上最早的银行威尼斯银行成立于———— A 1593年 B 1619年 C 1580年 D 1609年 5.商业银行最基本的职能是———— A 信用中介 B 信用中介信用创造 C 信用中介支付中介 D 支付中介金融服务 6.商业银行的职能包括: A 支付中介 B 信用中介 C 信用创造 D 金融服务 E 调节经济 7.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 A 单一银行制 B 持股公司制 C 连锁银行制 D 总分行制 E 全能银行制 8.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组织的层次结构可分为: A 总决策层 B 执行管理层 C 检查监督层 D 执行操作层 9.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部门结构中由计划、信贷、存款、会计、出纳、国际业务等部门构成了—— A 信息调研机构 B 综合管理机构 C 业务经营机构 D 决策指挥机构 10.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部门结构中由人事、教育、科技、办公室、总务等部门构成了—— A 决策指挥机构 B 综合管理机构 C 信息调研机构 D 检查监督机构 11.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 董事会 B 理事会 C 监事会 D 股东大会 12.总经理是商业银行的行政首脑,是在——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A 股东大会 B 董事会 C 监事会 D 理事会 13.商业银行经营的最基本的目标是: A 经营的安全性 B 经营的流动性 C 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D 追求资产的最大化 14.当今国际金融领域商业银行扩大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主要途径是: A 大银行兼并小银行 B 资产重组 C 强强联合 D 收购股权

商业银行练习题及答案(1)..

商业银行练习题及答案(1) 第一章 一、名词解释 1.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 2.银行控股公司制:由一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银行,在法律上,这些银行是独立的,但其业务与经营政策统属于同一股权公司所控制。 3.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按存款额的大小和一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给存款保险机构,当投保银行经营破产或发生支付困难时,存款保险机构在一定限度内代为支付,为其提供支持。 二填空题 1.1694年历史上最早的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诞生了。 2.(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3.(单一银行制)在美国非常普通,是美国最古老的银行组织形式之一。 4. 目前世界上多数政府对银行的监管秉承的是(谨慎监管)原则。 5.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是( 中国银监会 )。 三、不定项选择题 1.商业银行的职能作用是( ABCD )。 A. 信用中介 B.支付中介 C.信用创造 D.金融服务 2.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有( ABD )。 A.单一银行制 B.分行制 C.集团制 D.银行控股公司制 3.现代股份制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可分为( ABC )。

A.决策机构 B.执行机构 C.监督机构 D.监管机构 4.银行的管理系统由( ABCDE )方面组成。 A.全面管理 B.财务管理 C.人事管理 D.经营管理 E.市场营销管理 5.政府对银行业实行谨慎监管原则,即“CAMEL(骆驼)原则”,包括( ABCDE )。 A.资本 B.资产 C.管理 D.收益 E.清偿能力 四、问答题 1.如何理解商业银行的性质? 2.总分行制的优缺点是什么? 3.简述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 4.政府对银行监管的理由是什么? 5.政府对银行监管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章 一、名词解释 1.信用风险 2.利率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市场风险 5.操作风险 二、填空题 1.银行的核心资本由( 股本 )和( 公开储备 )组成。

商业银行简答

1.试分析商业银行的职能? 2.银行怎么进行同业比较分析? 3.简述商业银行资本的作用? 4.《白赛尔协议》主要思想是什么? 5.影响商业银行资本需要量的因素有哪些? 6.简述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含义及特点? 7.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指标有哪些? 8.简述商业银行贷款分析原则的含义? 9.贷款风险分类法的含义? 10.影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11.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有哪些? 12.商业银行证券投资面临那些风险? 13.简述融资性租赁的特征? 14.简述办理商业汇票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15.融资性租赁特征有哪些? 16.银行信用卡主要功能是? 17.商业银行异地结算方式? 18.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产生原因? 19.国际结算含义基本工具? 20.什么是银团贷款? 21.资产管理理论主要特点? 22.资产转移理论优缺点? 23.全面推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应采取哪些措施? 24.商业银行风险主要特征? 25.商业银行风险主要种类? 26.风险预防的方法有哪些?1.试分析商业银行的职能?第一,信用中介职能。他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实质是通过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的资金集中进行,再通过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社会经济各部门。第二,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意外,还执行者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账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这样,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了经济社会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盒债权债务关系。支付中介职能的发挥,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加速了结算过程和货币资金周转,促进了经济发展。第三,信用创造职能。它是在信用终中介和支付中介的职能基础之上产生的。商业银行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房贷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第四,金融服务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经济单位之间 的联系更加复杂,各金融中介 机构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人们对财富的管理要求也相应 提高,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要 求不断拓展自己的金融服务领 域,并在商业银行经营中占据 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2.银行怎样进行同业比较分 析?可以通过本银行的数据与 同业值相比得知自己的竞争地 位。实际上就是把银行财务状 况的静态分析及动态分析结果 和同业银行相比,以此来看双 方的差别。由于其他银行经营 业绩不一定都处于先进水平, 所以一般采用业平均值作为比 较标准。如果财务状况的不良 趋势于同业金融结构不同,那 么,产业这种趋势的原因就是 内部的原因,是可以改善的, 而当财务状况不良趋势在同业 中也存在,银行自身不能控制, 只能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抵制和 回避。事实上,银行在进行财 务分析时,一般要同时使用比 率分析、趋势分析、结构分析 和同业比较分析几种方法,才 能得到较为准确的答案。 3.简述商业银行资本的作用? 第一,资本可以吸收银行的经 营亏损,保护银行的正常经营, 以使银行的管理者能有一定的 时间解决存在的问题,为银行 避免破产提供了缓冲的余地。 第二,资本为银行的注册、组 织营业及存款进入前的经营提 供启动资金,诸如土地获得、 建设办公楼等。第三,银行资 本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银行的信 心,他向银行的债权人显示了 银行的实力。第四,银行资本 为银行的扩张、银行新业务、 新计划的开拓与发展提供资 金。许多银行的增长超出其开 业时设施的承受能力,追加资 本的注入允许银行增加办公设 备、增设分行、以便痛市场的 扩大保持同步发展。第五,银 行资本作为银行增长的监测 者,有助于保证单个银行增长 的长期可持续性。由此可见, 银行资本的关键作用是吸收意 外损失和消除银行的不稳定因 素。 4.《白赛尔协议》的主要思想 是什么?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 与银行资产结构形成的资产风 险有关,资产风险越大,最低 资本额越高;银行的主要资本 是银行持股人股本,构成银行 的核心资本;协议签署国银行 的最低资本限额为银行风险的 8%,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资 产的4%;国际间的银行业务竞 争应使银行资本金达到相似的 水平。 5.影响商业银行资本需要量的 因素有哪些?第一,有关的法 律规定。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为 了加强控制与管理,一般都以 法律的形势对银行资本做出了 具体的规定。第二,宏观经济 形势。经济形势状况对银行的 业务经营活动具有直接影响。 第三,资产负债结构。从负债 看,不同的负债流动性不同, 从而需要保持的资本储备不 用。第四,银行的信誉。资本 多少是决定一个银行信誉高低 的重要因素。 6.简述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 含义及特点?储蓄存款一半是 个人为积蓄货币和取得利息收 入而开立的存款账户。他不可 以使用支票,而是用存折和存 单,手续比较简单。分为活期 和定期。活期存款无一定期限, 只凭存折便可提现。存折一般 不能转让流通,不可以透支。 定期储蓄存款类似于定期存 款,须先约定期限,利率较高。 /定期存款是相对于活期存款 而言的,是一种有存户预先约 定存续期限的存款。期限一般 为3、6个月和一年不等,但总 是高于活期利率。他存期固定, 而且期限较长,从而为商业银 行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 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和投资具有 重要意义。 7.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指标有 哪些?(1)现金指标:(现金+同 业存款)/总资产。该比率越高, 表明银行的流动性越强;(2) 流动证券比率:政府证券/总资 产;(3)无险资产比率:(现金 +同业存款+政府证券)/总资 产;(4)同业拆借净值率:(同 业拆除—同业拆入)/总资产 (5)流动资产比率:(现金+ 政府证券+同业拆借净值)/总 资产;(6)能力比率:贷款和 租赁净额/总资产。他是一个负 面的流动性资产指标,因为贷 款与租赁是银行所持有得罪不 具备流动性的资产。(7)流动 性货币率:货币市场资产/货币 市场负债。这个比率反映银行 短期资产满足短期负债的能 力。(8)短期投资比率:(短期 同业存款+同业拆出+短期证 券)/总资产。(9)短期投资与 敏感负债率:短期投资/敏感性 负债。(10)核心存款比率:核 心存款/总资产 8.简述商业银行贷款分析原则 的含义?国际上通行评价借款 人信誉状况的原则,即“6C” 原则。(1)品质。这里指借款 人有明确的目的,并有能力按 时足额偿还贷款。对借款人品 质的判断可以通过以往客户的 还款记录,其他贷款人与该客 户往来的经验,以及客户的信 用评级。只有确认借款人具有 对贷款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 考虑发放贷款。(2)能力。这 是借款人具有申请贷款的资格 和刑事法律义务的能力。对于 没有合法资格的借款人不能与 之签署贷款协议。(3)现金。 它是直接可以用于偿还贷款 的,只有充足的现金流量才能 保证银行贷款的基石偿还。(4) 抵押。借款人用于抵押的资产 质量如何是银行所关心的问 题,特别适用于抵押资产的流 动性、价值稳定性等关系到贷 款安全的保证程度。(5)环境。 是指贷款人或者行业的近期发 展趋势,经济周期的变化对借 款人的影响等。(6)控制。主 要涉及到法律的改变,监管当 局的要求和一笔贷款是否符合 银行的质量标准问题。 9.简述贷款风险分类法的含 义?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 合同,与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 还本息。关注类:尽管借款人 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 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 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借款 人还息的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 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 法保证足够偿还本息。可疑类: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及 时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 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类:在采 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 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 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10.影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 因素主要有哪些?第一,借款 资本的供求。第二,中央银行 利率,第三,银行吸收资本的 成本。 11.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 对象有哪些?随着金融市场上 不断出现新的投资工具和银行 业经营范围的扩大,使得可供 银行选择的证券投资种类也越 来越多。第一,政府债券;第 二,公司债券;第三,股票; 第四,商业票据;第五,银行 承兑票据;第六,创新的金融 工具。 12.商业银行证券投资面临那 些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 证券投资中存在的本金或收益 损失的可能性。证券投资遭受 损失的可能性越大,风险就越 大。这些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 风险。 13.简述融资性租赁的特征? 当企业需要筹款添置设备时, 银行不是直接提供贷款,而是 为了其代沟有关设备等,然后 出租给改企业,以“融物”的 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银 行与承租人的合同一旦签订, 不可中途解约,且合同期限基 恩上与设备耐用年限相同,一 般设备3—5年期限,大型设备 可至10年以上。承担人按合同 分期向银行缴纳基金,租金包 括成本、利息、手续费和利润。 设备的安装、保养、保险、纳 税等由承租人负责;租赁期满 后,设备可采取退还银行、续 租和留租三种形式处理,我国 一般采取第三种形式。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附答案解析)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15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关是 C 。 A、商业银行总行; B、公安部; C、中国人民银行; D、银监会。 2、我国 B 最先明确了洗钱罪的罪名和定罪。 A、修订后的新宪法; B、修订后的新刑法; C、修订后的新中国人民银行法; D、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3、 C 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A、中国人民银行; B、银监会; C、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D、反洗钱监测管理中心。 4、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建立健全 B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 B 的有效实施负责。 A、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 B、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C、客户信息身份识别制度; D、反洗钱工作制度。 5、我们通常说的反洗钱"一规定两办法"中的"规定"是指 D 。 A、《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B、《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C、《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D、《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6、金融机构反洗钱"一规定两办法"在 A 正式实施。 A、2003年3月1日; B、2003年7月1日; C、2004年2月1日; D、2004年4月1日。 7、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 A 的罚款。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C、30000元; D、1000元以下。 8、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

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 D 的有关规定处罚。 A、《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B、《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C、《商业银行法》; D、《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9、 A 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A、了解客户; B、大额现金交易报告; C、可疑交易的分析; D、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10、公检法等部门查阅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相关资料,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签发的 C 。 A、《介绍信》; B、《办案协查函》; C、《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D、《查询令》。 11、下列属于可疑支付交易的是 C 。 A、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B、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12、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的牵头组织者是 C 。 A、公安部; B、国务院; C、中国人民银行; D、财政部。 13、我国具有FIU(金融情报中心)职能的机构是 D 。 A、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B、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C、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D、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14、9.11事件后,美国为加强对恐怖主义的打击,颁布了著名的 C ,涉及金融反恐,给金融机构赋予了额外的客户识别、业务禁止、情报收集和报告等义务。 A、《美国银行保密法》; B、《美国洗钱管制法》; C、《爱国者法案》; D、《反恐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考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考试题库 第1题(填空):《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_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_发放贷款_、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二条) 第2题(多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是:_ABCDFG__(第三条) A 吸收公众存款; B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C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D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E买卖股票;F提供保管箱服务;G发行金融债券; 第3题(填空):商业银行以_安全_性、__ 流动__性、__效益___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__主经营__,自_担风险_,自_负盈亏__,自__我约束__。(第四条) 第4题(判断):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V ) (第四条) 第5题(多选):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___ABCD__的原则。(第五条) A平等; B自愿;C公平; D诚实信用; 第6题(填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__公平竞争__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九条) 第7题(填空):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__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___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_银行_”字样。(第十一条) 第8题(填空):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10亿_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1亿_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__5000万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第9题(判断):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V )(第十七条) 第10题(单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________规定。( A )(第十八条) A国务院;B财政部;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第11题(多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对本行的__ABCDE_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A信贷资产质量;B资产负债比例; C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D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章程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第12题(判断):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V )(第十九条) 第13题(单选):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__D__。(第十九条) A 20; B 30; C 50; D 60; 第14题(填空):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__工商行政管理____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第15题(多选):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__ABD__ 的财务制度。(第二十二条) A全行统一核算;B统一调度资金;C自负盈亏; D分级管理; 第16题(判断):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自行承担。( X )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习题集(1)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各章练习题 第一章导论 一、名词解释: 商业银行公众存款分支行制持股公司制流动性目标安全性目标 二、填空题: 1、年成立的银行是历史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也是现代商业银行产生的象征。 2、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功能主要有:、支付中介、 、和等五项。 3、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基本上是循着两种传统模式,一是 模式;二是模式。 4、商业银行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主要有、、、信用创造和调节经济五项功能。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解释,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办理()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三、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 1、最早在中国出现的以银行为名称的金融机构是1844年在广东东莞建立的()银行。 a.英资汇丰 b.英资丽如 c.英资麦加利 d.大清 2、由中国人自己出资建立的第一家银行是()银行。 a.大清 b.户部 c.交通 d.中国通商 3、商业银行的性质表现为:()。 a. 商业银行具有一般的企业特征 b.商业银行可以发放贷款 c. 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 c.商业银行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 4、按组织形式可以把商业银行分为()。 a.单元制银行 b.分行制银行 c.股份制银行 d.持股公司制银行 四、问题 1、现代银行和早期银行有何区别? 2、如何理解商业银行的性质? 3、商业银行的两种发展模式有何区别?其形成原因如何? 4、简述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

5、商业银行的类型如何? 6、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如何? 7、商业银行经营目标有哪些?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策略有哪些? 8、近年来国际银行体系的发展趋势如何?其优点和问题如何? 五、论述题 1、国际银行为什么要建立超大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其弊病如何? 2、当前国际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资本和负债业务 一、名词解释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银行资本充足性加权风险资产证券回购巴塞尔协议同业拆借 可转让定期存单 二、填空题 1、资本盈余由三部分内容组成,即:()、()和()。 2、银行存款经营管理的内容包括四方面,即:()、( )、()和()。 3、负债业务的管理目标是:()、()和()。 4、巴塞尔协约把银行资本分为两部分:第一级资本称为()资本,由股本和税后留利中提取的储备金组成;第二级资本称为()资本,由未公开储备、重估准备、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所组成。 三、选择题(含单选和多选) 1、在以下借入资金的项目中,属于长期借款的项目是()。 a.可转让定期存单 b.向中央银行借款 c.回购协议 d.一般性金融债券 2、银行负债的构成内容包括:()。 a. 存款 b.借入款项 c. 同业拆借 c.其他负债 3、在中国大陆,成立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所需的最

金融法论述题总结

论述题1. 什么是金融法?试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具体讲,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金融活动包括商业金融活动与政府金融活动。其中商业金融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直接金融活动、间接金融活动、金融中介活动,又包括具有创新意义的衍生金融活动;政府金融活动则包括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活动。由此,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即为在商业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交易关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 ①间接金融关系②直接融资关系③金融中介服务关系④衍生金融关系 4、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 论述题2.试述我国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是一国调整不同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统一的整体,依据我国的金融立法实践,金融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几个部分构成 1、金融主体法,也称金融组织法,或金融业法,是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 主要是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则。概括地讲,金融主体法,就是金融主体及其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规则体系。 2、金融调控、监管法 金融调控、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实施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任务是明确金融调控,监督目标,确定调控,监管机构,规范调控,监管手段,打击破坏货币金融秩序的行为。 3、融资行为法 融资行为法是指规范主体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包括: (1)直接融资法----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法规 (2)间接融资法----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法规 (3)特殊融资法----期权,期货,外汇的法律法规 4、金融中介业务法-----调整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法规。 简答题1.金融管理法律关系和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各有何特点? 1.金融管理法律关系 金融管理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与金融机构、法人、公民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2)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性。 (3)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财产的对偿性。 (4)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 (5)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具有强制性。 2.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 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是指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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