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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学科代码:030101

学号: 040201010035

贵州师范大学(本科)

毕业论文

题目:论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2004级

作者:罗金林

指导老师:邓志新(讲师)

完成时间:2008年4月1日

论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罗金林

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的数量越来越庞大,并逐年在增加。他们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我国农民工在支持我国经济建设的同时,其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侵犯,诸如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不平等、劳动报酬不合理、休息休假的权利没有保障、劳动安全和社会福利没有保障等等。为此,为力求寻找一条更适合于解决我国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途径,必须健全和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政府的法律法规,做好法律缓助工作。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

所谓农民工,就是长期生活在城镇城市,长期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以此来获得主要收入。从身份来说,农民工来自农村,户籍是农民;从职业来说,他们是工人。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属目的成就,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向发达地区转移,得益于他们的工作迅速转向能够快速制造财富的各种行业,以至于国外在我国沿海城市大量建厂,中国的劳动力用之不竭。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状况和他们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作用明显不相适应,他们不但缺少最基本的保障,而且其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因此,我个人认为从法律角度,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解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一、我国农民工权益的现状

近年来,农民工合法权益被肆意侵犯的事件屡见报端,农民工权益状况可见一斑。从劳动等部门的统计数据和各类媒体的诸多报道中可以对我国农民工权益状况作一基本判断:他们缺乏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的权益不断遭受侵犯,难以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就业权不平等

由于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使得以户口制度为基本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把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都是城市人不愿干的“又脏、又累、高度危险”的工作。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干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在大城市出于保护本地人口的就业考虑,出台了一系列禁止和限制农民工进入某些行业和工种的政策。如上海市就有“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用工原则,颁布了一系列歧视农民工的政策法规,抬高了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的准入门槛。”

[1]25

(二)劳动报酬不合理

农民工离开家乡来到城市,一方面是为了获取收入以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是对城市生活的向往。然而,他们来到城市打工,劳动报酬权遭到了很严重侵犯,主要表现在:其一、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和城市人一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很低的工资;其二、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尽管我国《劳动法》第30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很多用人单位擅自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加班加点很常见,而且工资只按8个小时发放;其三、被克扣、拖欠工资情况严重。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现实社会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农民工所做的产品不够标准为由,任意克扣农民工的工资,或者以企业资金暂时周转不灵,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其中建筑行业最为严重。”[2]

(三)农民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也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遗憾的是农民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也得不到保证。目前,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较为普遍。“据调查,深圳的多数工厂,农民工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在11小时左右,有时甚至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3]13有时连国家法定假日也没有放过,我国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形同虚设。

(四)劳动安全权没有保障

劳动安全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工作条件,以使自己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目前,由有些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尽量降低生产成本和节省开支,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忽视对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的措施,随意取消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导致农民工职业发病率较高,以及工伤事故频频发生,一些私营企业为了逃避追究责任,还定期交换工人。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没有保障

我国《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非常窄,农民工因没有城市户口根本无法享有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保险。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保险,要么只给一部分农民工投保,或者只买一种保险来应付执法部门的检查。

此外,农民工在城市中普遍受到各种社会歧视,其子女入学也得不到和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甚至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农民工要么把子女送回家,要么将子女送到师资力量较差的学校就读,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农民工作为奋斗在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尽管凭着辛勤的劳动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他们得到的却是不公正的社会待遇,甚至沦落到二等公民的地位,只能做临时工,从事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因此他们在法律实践层面上实质处于日益被边缘化的法律主体地位,而这主要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制度保障不力有关。

二、我国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造成农民工权益遭到侵害,在学术界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二元结构背景下的管理体制问题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只有实现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才能解决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4]67我个人认为,我国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原因不仅是城乡二元结构和组织程度低的原因,也有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以及农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二元结构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根深蒂固,把我国农民工隔离在了城市边缘。虽然近几年以来,我国允许农民工进城务工,但是户籍制度仍是一道无形的高墙,使农民工想成为城市居民仍一筹莫展,更不用说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待遇。正是如此,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在城市所从事的行业、职业等方面的工作都受到限制,社会保障由于没有城市户籍而基本缺失,职业技能培训机会也因没有城市户籍被剥夺或要付出更多的费用,同时在社会管理中也因没有城市户籍而要交纳更多的管理费用,如在沿海城市,农民工没有城市户口就要缴纳城市暂住费。

(二)农民工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不强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的数量越来越庞大,且增长速度很快。据统计,特别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有1.2亿以上,且年均保持5%以上的速度增长。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利因素。因为我国大多数农民工往返于城乡之间,没有固定的场所,组织涣散,流动性大等特点。正式这种特点给我国执法部门加大了管理难度,造成了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法律制度保障不完善的原因

我国法律制度对农民工的保护不够完善,众多学者也作了相关论述,这里我比较赞同崔凤和任希锋老师的看法:“农民工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对

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但这不并能说明农民工合法权益就有了法律保障或有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原因主要在于,劳动法本身就是一个很不完善的部门法。《劳动法》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存在劳动法位价低,缺漏过多,操作性不强、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例如: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但劳动法没有向劳动者采取倾斜保护,使得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无法与用人单位抗衡,从而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再如,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往往造成较高的救济成本,让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无法承受,无力寻求公力救济。另外,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律不健全,主要表现为零乱、位价低、冲突多,难以操作和准确适用等问题。”[5]67我个人认为《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让相关部门适用法律时难以做出定论也是一方面的原因。

(四)法律援助缺位的原因

官本位的传统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政府对社会管理理念还停留在单纯的管理上面,尤其是对农民工的服务理念还没有形成,这种观念的缺位不可避免的反映到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政策上来。比如:在外来人口的法规管理问题上,目前的法规过于烦琐,如北京要求“五证齐全”缺一不可,法规“过量”使得多数农民工不可避免地成了违规者。所以,相当多的学者认为法规数量少,但能很好的得到执行,比法规数量多却得不到执行或很少有人执行的情况要好得多。但是,当农民工朋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我们的相关管理部门又到了哪里去了呢?这显然是法律援助部门的缺位。

(五)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我国农民工文化素质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中国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害怕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6]农民工这种传统的生活方式既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就是这种心理让我国有些私营企业胡作非为。

三、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对策

毫无疑问,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关注弱势群体是党和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对社会弱者的恩惠或施舍。关心弱势群体也是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支持与帮助社会弱者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共同点就是政府的首要的和主要的职责是保障民生,关注弱势群体政府责无旁贷。[7]29因此,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成立农民工维

权组织,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加大各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是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必须制定以下法律措施:(一)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专章规定农民工的各项权利,确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种基本原则和制度

对于是否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人持否定态度意见,认为专门立法没有必要,甚至是浪费资源。有人持怀疑态度。但也有人持肯定意见,认为专门立法很有必要。他们认为,农民工在城市属于弱势群体,且在城市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制定一部民工权益保障法律维护其权益完全有必要。这对扭转整个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态度,鼓励农民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鼓励农民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有裨益。对于最终解决农民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大有益处。[8]我个人也比较赞同后面这种观点,目前我国农民工数量越来越庞大,并逐年在增加,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刻遭到侵犯。因此,专门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并用专章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同等权,是很有必要的。具体操作如下:

1、明确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平等权,在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促进农民工在实质上享有各方面的平等权,禁止任何机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歧视农民工,侵犯农民工利益。

2、可将政府近年来的农民工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待遇、子女教育、城市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加以总结、整理、分析和论证,将其上升为基本的法律制度。

(二)成立正式的农民工维权组织

在劳资双方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单靠劳动者个人力量,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财力物力上,农民工都难以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劳动争议的解决一般应遵循“三方性”原则,即劳资纠纷应在政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团体的共同参与下来解决。城市农民工由于组织化程度低,身份上的错位,使他们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从而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去解决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帮助农民工成立自己的权益保护组织,并把农民工中的代表纳入到政府组织体系中,是农民工从原始的“血缘”、“地缘”组织转移到正式的社会组织中去。只有把农民工组织起来,才能改变他们分散、流动的状态,才能使他们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才能有利于他们的教育和素质的提高。

(三)修改和完善《劳动法》,清理、修正与其配套法律和规章,突出和加

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保护

《劳动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各种配套法规、规章对劳动者的保护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对农民工的保护更是如此。由于农民工在城镇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其本身的知识、社会经验、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原因,其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因此,修改劳动法律法规,应当重视和突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之间,真正实现法律公平、公正。为此,我个人认为,劳动法应规定农民工平等的劳动地位;规定不得歧视农民工的用人原则;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费用由用人单位预先垫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的特定义务;改变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延长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确定劳动争议或裁或审的制度;明确农民工劳动工资的先予执行制度;明确最低工资支付制度等等。

(四)完善社会保险和保障制度

有人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强这一特点,而攻击农民工保障体系建立的正确性,这是不可取的,不是站在国家民族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而是站在少数资产阶级谋图利益的立场上考虑,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我们必须站在国家的立场切实的为农民工着想。要做到农民工劳动一天,用工单位必须缴纳该天的保险费用,这样才能保证用工单位体恤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才能有力的打击个别不法单位为谋图个人利益而不顾民工生命健康的现象。其操作具体如下:

国家因给每一个务工的农民工发放一张保障卡,该保障卡终身通用,全国通用。农民工在国家的社会保障单位建立档案,如果该农民工在某公司工作,则该公司必须和农民工带保障卡到保险公司登记,并定期交纳在此期间工作的一切保险费用,如果该农民工在该公司工作期结束,则该公司为该民工工作交纳保险费用的义务也就终止。如果另一家单位录用了该农民工则就必须承担起对该农民工交纳保险费用的义务,该费用的交纳按天计算,即农民工工作一天,用人单位必须交纳一天的费用,按每月结算一次,用工完成时进行清算。农民工的保险费用总额进行终身累计。

(五)逐步推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

对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有众多学者有不同的看法,这里我比较赞同张智勇学者的观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消除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劳动保障问题,那么每个农民工无论从事什么职业,无论居住在何地,身份怎样,都能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农民工在城市流动也不会遭到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在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户籍制度,开放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

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工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权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9]我个人认为,我国的户籍改革是一个漫长的阶段,应逐步推进,一步一步的解决,搞不好会出现负面影响。

(六)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农民工的自身法律意识

在城市务工的人员大多数是来自农村的农民,他们文化素质低下,法律观念淡薄,当他们权益遭到侵害时,他们不知道寻求公力救济,而是以威胁、自杀或者放弃的手段来解决。他们这种处理方法是极度不可取的,只能更带来问题的解决麻烦。因此,我个人认为,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农民工要全面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鼓励农民工在业余时间参与法律知识学习;其次,执法部门应对农民工进行法律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权益受损害应该找哪些部门,最终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诚然,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是一朝一日之事,它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和参与。以上方法还是一种探索,它的生命力需要实践去评价和肯定。我们坚信:一个好的政府引导,有一批勤于钻研的学者,有一批忠于人民而坚守在第一战线的工作者,有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关注和参与,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前途是光明,道路是曲折,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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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津歧公路东风大桥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是指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农民工往往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生活条件差、社会保障低等特征,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这种既非农民又非城市工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既有别于中国传统城镇劳动者,又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的身份阻碍着他们真正融人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所排斥,同时,长期在城市“打工”又形成了他们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以至于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弱势性和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包括劳动保障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或者得不到有效维护;另一方面,农民工群体的弱势性的核心就是其劳动权利实现的艰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制定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制度对于本工程建设具有非常人性化的意义。现制定保护制度如下: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员或者项目部投诉。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施工队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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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即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国家要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1]。从上个世纪80 年代开始,我国城市化以空前之势兴起。农民工是这个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产物,他们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加快我国城市和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中国农民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而作为从农民中走出来的农民工,他们更是这弱势群体中庞大的组成部分,农民工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以及城市中固有的制度、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还没有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和认同,还不

能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承载着太多的歧视和不平等,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的合法权益不时遭受侵害。主要表现在: 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就像太阳每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在深圳,农民工每月工作26 天以上,每天的平均工时在10 小时左右,有时会连续工作12 小时以上。在相同的岗位上,农民工的月工资是1000 元左右,而深圳户籍的员工则高达3000 元。北京市统计局2005 年初对京城农民工生存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京城农民工月均收入875 元,年均收入10500 元,而2004 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8348 元,这里的职工还包括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如果只按在岗职工计算的话,两者的差距更大。其次,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拖欠工人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据新华社2003 年发布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采访的农民工中,72.5%的被采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遭受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2]。 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有的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有的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定额定的很高,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据全国政协的有关调查,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占47%,每天工作12--16 小时的占46%。虽然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

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焦璐.doc

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焦璐 - 论数据库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焦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它的产生背景是信息爆炸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在信息的使用者享受着方便、快捷、全面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信息的收集、发布者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于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引起了诸多 方面的重视。我在此讨论的是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一、数据库的定义及简介 数据库(DATA BASE)一词是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进一步发展而出现的。为了迅速、准确地从大量相关数据中提取所需信息,计算机界在不同的阶段发展出不同的“数据管理”模式,既人

工管理、文件管理和数据库系统管理,区分这三个阶段的主要标志是数据和对之进行管理的文件系统之间的独立程度。可以说,数据库就是在解决数据对程序的依赖中产生的相对独立的文件。在计算机技术界,对数据库的定义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结合”。数据库可以是原创的“独立作品”,也可以是编辑作品。但在网络上,数据库多半为开放式动态式数据库。如:通过完整详实的气象电脑模型来对实际天气状况进行模拟,既是一种人工智能所合成的多媒体数据库。另一种开放式数据库是由计算机的使用者来控制的,通过事先安装的数据库支持软件,不同的人针对需要输入不同的数据、信息,制成自己所需的数据库或者即使催同一数据库,由于个人所输入的指令不同,终端机屏幕上所显现的形式也会不同,这种开放式的由用户控制的数据库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千差万别。 二、数据库保护的国际准则 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国际公约如下: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如下:“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该规定说明汇集本可以受到保护,并可以推定保护水平是一般情况下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予以的水平。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

农民工权益保障论文 促进中心城区人口倍增,既要注重招商引资,进展各类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吸引更多各类人员进城安家降户,也要兼顾中心城区现有大批差不多进城的“零散劳动者”的实际状况,为他们特别是进城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就医、孩子入学等多方面便利,争取促成那个群体早日成为中心城区常住市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他们在加速中心城区人气集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逐渐做大都市规模。 一、中心城区农民工现状 ——据调查统计,全国农民工在整个二产中占现有职工人数的58%,在加工创造业职工队伍中占68%。××中心城区工业及加工业也别例外,在近几年进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中,几乎所有职工都来自农民,原有都市人口在其中就业所占比例很小。××经济开辟区、袁州医药园区目前有大约1.5万人就业,这些从业人员严格意义上仍别是中心城区常住居民。 ——近几年,××中心城区每年竣工的基本建设规模约80万平方米(住所约60万平方米,其它商品房和公共设施约20万平方米)。据建造商及专家估算,每平方米从土建到简易装修需要2个工作日,按每个农民工年300个工作日计算,仅建造行业每年用工就在5300人左右。 ——××中心城区现有运营出租车404辆,按平均每辆出租车2个司机计算,约有司机800人,他们中70%来自高安市农村乡镇,差不多在××工作、日子多年,有很多人还带来夫人、孩子租房居住、日子,但目前仍然别是中心城区市民。 ——××中心城区有数百上千的丰城、进贤籍木工、油漆工,常年在城里为市民装修屋子、做家具,但没有带家眷,也没有购房降户,晚上常常在出租屋内聚众打牌,治理上存在一些漏洞。 ——××中心城区还有大量的搬运工(俗称“板车佬”)、收旧利废者(俗称“捡垃圾”)、修车补鞋、擦皮鞋和零星摊点经营者,他们大多数来自袁州区的僻静乡村,往往男的搞搬运、做苦力,女人擦皮鞋或捡垃圾,勤快者夫妇俩每月能挣两三千元甚至更多,他们也尚未成为中心城区市民。 二、对“零散劳动者”需引起重视的几个方面 以上这几类“零散劳动者”,人数很多,成员复杂,在中心城区流淌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对这些“零散劳动者”,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他们是合法的劳动者,有进城的欲望,别甘于困守老家的一亩三分地,希翼进城谋生甚至安家降户;其次,他们中多数人还没有完成进城的“原始资金积存”,在城里买别起房,只能在城中村租房居住;第三,他们中多数人仍然把都市户口看作是可望而别可及的奢靡品,更疑惑进城未来也可进医保、社保、低保等;第四,他们当中多数人在市民面前还有严峻的自卑感,在别熟悉的人面前别敢表露自己是农村人和如今在城里做什么、住哪里;第五,由于目前那个群体寄居都市,远离农村,“上别服天管,下别服地管”,很多家庭成为“超生游击队”,既增加了治理难度,又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此外,因为种种原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关注到那个群体的生存状况,使他们在城里成为“被遗忘的群体”,更没有对他们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三、几点建议 依照工业化和都市化相关系数测算,工业企业对人口的带动率为1:4,即一具企业吸纳1名工人,实际能够增加4个都市人口。目前,省外一些都市差不多或多或少开始注意或已着手解决这些咨询题。如武汉市已从20xx年开始全面推行外来人员公寓式治理;宁波市成立了特意的外来人员服务与治理办公室,并出台了《宁波市外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方法》;重庆市南岸区由政府牵头,做了“棒棒公寓”,让广阔搬运工入住,每晚象征性收房租1元;杭州富阳市政府在城郊树林茂盛处,用500万元做了废品收购一条街,每户50平方米,楼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与法制完善[1]

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 摘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从事产业劳动,由于城乡的而元户籍制度等一系列法律及制度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劳动权遭到了极大的侵害,生存状况令人担忧,因此有必要分析农民工失权的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力求从某种程度上解决或者缓解农民工问题,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农民工现状权益保障现状成因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材料一、据《华商报》报道,数日前有30多名农民工来到西安市的一家邮政局,将一张张的贺卡投进了邮筒。这些贺卡并不是寄给他们的亲人,而是寄给拖欠他们30余万元工资的建筑工程公司。有人认为可能会指责农民工不懂法,不知道如何利用权利维权。而显而易见的是,农民工是被逼无奈才会想这种讨薪方法。相信只要有一点的法律上的可能的方法,农民工都会千方百计地去尝试。因此一味指责农民工或者讨论农民工以何种方式讨薪,都是悖论。如何防止欠薪行为的频频发生,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材料二、农民工最急需什么。建设部日前表示,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并逐渐扩大到包括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2007年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目标。“住房公积金覆盖农民工”,看来确实是一个不错的福利。可是,众所皆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前提条件的。目前多数城市规定,只有购买住房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是多农民工来说在城市购买一套住房又谈何容易企业能不欠薪,老板能按时将工资发放倒手,这就是对农民最好的生活保障,而从目前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来看,农民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障都没有落实,这才是他们急需的…… 材料三、2007年2月新学期伊始,上海某学校的一项收费规定让农民工子女的家长们心里变的有些不是滋味。学校规定,只有具备“五证”的学生才能免交借读费,否则学生就要需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日期:10/18/2006 09:40:39]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理事会: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第57条第2款,第66条及第100条a款,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根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条约第189条第6款中的规定的程序: (1)鉴于数据库目前在所有成员国尚未受现行法律的有效保护;鉴于即使在已提供保护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特点; (2)鉴于各成员国法律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的这种差异对内部市场在数据库方面的运行,特别是对自然人和法人在欧盟内依据统一协调的法律自由提供联网数据库产品和服务方面具有直接和消极的影响;鉴于随着个成员国在这一国际化趋势日益显著的领域推行新的立法,这种差异将变得更加显著; (3)鉴于目前存在的影响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差异应予以消除,并且防止产生新的差异,面对于那些不影响内部市场运行或共同体信息市场发展的差异,则不必消除或加之防止; (4)鉴于个成员国依照其立法或判例法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鉴于倘若个成员国在法律保护范围和条件上的差异继续存在,这种未加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就有可能妨碍数据库产品或服务在欧共体内部的自由流通; (5)鉴于版权仍然是给予创作数据库的作者专有权的一种适当形式; (6)鉴于尽管目前尚未建立协调一致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或判例法系统,但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防止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未经许可的撷取与/或反复使用; (7)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远低于独立制作其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 (8)鉴于对数据库内容未经许可的撷取或重复使用会造成严重的经济与技术后果;

论股权

论股权 股权的法律特征和性质如何?国内外学者历来持有不同意见,学术界存在"所有权说"、"债权说"、"共有权说"、"社员权说"、"所有权债权化说"等诸多分歧。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此争论再起。这个问题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和经营制度改革相关。本文对此谈谈看法,希望有助于讨论。 一、公司法人财产的权的形成与性质 公司是全体股东依照公司法组成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组织。公司财产由全体股东出资组成。公司将各股东出资的财产集中起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和性质,统一组合,形成公司财产特定的内部有机构成和生产力要素的内部结构,使之成为统一的有机整体。在公司财产这一统一整体中,不再区分各个股东的财产部分。这就是公司财产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公司对于公司财产权利性质如何?有的认为公司拥有所有权;有的认为公司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有经营权。笔者认为,股东会这一全体股东集体有权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即有权决定支配公司财产的基本方式,并由它选任董事或其它人员,组成董事会之类的业务执行机关,具体负责对公司财产进行管理和运营,即行使经营权。经营权是公司财产权的十分重要的内容,但它毕竟只是公司财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它由股东会授予,受股东会制约,不得违背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的经营权对于股东会的财产权来说,只是一种派生的、限定的、相对的财产权;而股东会的财产权则是自身的、完全的、终极和绝对的财产权。这就是说,股东会拥有的是对于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股东会是公司法人内部的一个机关;即使不设股东会,由于事实上存在全体股东集体意志,这一全体股东集体通过各种形式对公司行使决策权和对业务执行机关的监督权,它事实上是存在于公司法人内部的一种力量。既然公司所有权由公司内部一个机关即股东会行使,怎么能说公司法人没有财产所有权呢? 二、股权的性质及出资人财产所有权让渡的条件与依据 我们再来分析股权的性质。股权是各出资人将其财产出资组成公司,形成公司财产权之后,再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权利。股权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有些是直接的财产权,如股息、红利分配权;有些不具有直接财产权的内容,而有人身权性质,如股东身份权、公司内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等,但这些人身权归根结底是由财产权决定的,是财产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股权作为财产权,是怎样一种性质的财产权?它是所有权吗?诚然,出资人对于公司成立之前他用以向公司出资的那部分财产,通常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对其用以投资的财产的权利性质,后面再作分析)。但是,当他们出资组成公司并成为公司股东以后,他们对于原出资财产再不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了,这时公司法人取得了对全体股东出资财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就更不必提及。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目前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近乎缺失的。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 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 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1、就业受限制。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制度和现实原因,

很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限本地城镇户口”。 2、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的合理报酬权利。 3、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缺失。农民工传统土地保障功能和家庭保障功能都明显削弱,城市社会保障一方面因为政策限制被排斥在外,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政策障碍,农民工的弱势和用人单位的强势也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4、不法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 社会权益得不到保障 1、身份遭歧视。农民工外出就业除了身份证以外,还需具备《外出人员务工登记证》、《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等,增加务工成本。 2、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农民工劳动力资源的无限供给,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据调查,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为10个小时以上。 3、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机会。既包括农民工自身不能得到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又包括子女得不到平等受教育权利。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相当一部分是从事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职业,而没有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增加了健康成本。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数据库之法律保护(一) 关键词:数据库法律版权著作权 摘要 随着计算机行业及互联网络的发展,由大量信息汇集而成的数据库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目前,美国已经 成为数据库的收益大国并从这一行业掘到大量黄金。一个成功的数据库,虽不一定具备独创性的编排,但无疑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开发成本有时十分巨大。数据库的一次开发、多人多次使用符合市场经 济的资源配置原则,因此发展迅猛。但是,由于组成数据库的信息多不符合“作品”的条件,且大量的数据库 也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因此,许多数据库无法以版权进行保护。在这种法律真空下,各个国家采用了不同 的方法予以补救,许多国家已单独立法。我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虽然我国新著作权法将“汇编作品”予以明 确,并包含了由不符合“作品”条件信息组成的数据库,但这一层面的立法显然与数据库的发展不相适应。这 一状况必然影响我国数据库行业的发展,从而带来部门经济的落后。本文通过对数据库定义的论述、数据库的 特点及分类、各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现状的介绍与评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介绍与评析,提出了我国目 前数据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并提出了仍需解决的问题,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我国法 学界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重视。 正文 数据库(database)原为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其本质是数据的排列、集合,该排列、集合可被查询、 调取。在计算机行业中,各计算机语言均有对数据库处理(如:数据的排序、查询、录入、修改、删除)的专 用算法,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股票信息库、客户信息库、投融资信息 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 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经济,数据库这一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也必然要找到其最佳配置。因 此,对数据库一次开发,多次、多人的有偿使用必然被市场所接受。然而,如果这一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得不到 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就会带来阻碍资源优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目前,世界各国对数据库法律保护的 努力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学者也在几年前开始对这方面进行探讨。目前,数据库已不再是计算机领域研究 的热点,而成为法学领域的一大热点。 一、数据库及数据库权利概述 (一)数据库的定义

论公司股权之共有权(一)

论公司股权之共有权(一) 关键词:共同共有股权共有显名共有股权共有权保护 内容提要:股权共有存在于商事活动之中,但没有引起民事共有理论的关注,反映出商事权利与民法理论之间的脱离。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权利,相对于市场是财产权,相对于公司是社员权,权利行使均以财产利益为目的,可以适用财产权民事共有或准共有之规则。民法和公司法应该衔接规定股权共有权,消除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隔离与冲突。只有在这一基础之上,进一步设计股权共有权的行使、分割和转让程序,才能确认和保护公司股权共有权。 现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这样的难题:合伙人以合伙财产向公司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合伙人如何行使股权?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设的“企业持股会”所持职工股权,职工以何种方式享有股权?职工和持股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界定?民间为广泛吸纳中小资本兴办地方事业出现的投资代表人(例如,民间中小资本委托自己信赖的人作为代表向公司出资兴办水电站、投资房地产等)向公司出资后(浙江省温州、丽水等地为了吸纳民间中小资本投资地方小水电站建设和房地产投资项目,通常采用私人招揽或由中小资本主动委托自己信得过的人向这些项目投资,投资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被代表人是公司的隐名出资者。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大,少数中小资本者难以筹集,需要发起人通过私人关系吸纳更多中小出资者。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同时,这些中小投资者又不愿意放弃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于是,就在众多的投资者之中推举投资代表作为发起人设立并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这些投资项目周期较长,风险大,经常发生诸如出资者利润分配、出资者知情权和作为隐名股东权益之类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如何保护被代表的中小投资者利益,特别是公司法上的利益是应该受到关注的问题。),投资代表人作为公司记名股东享有股权,被代表的中小出资人的权利如何在公司法中给予其保护?等等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集中涉及股权是否可以共有以及如何行使共有权的法律问题。遗憾的是,上述商事活动中存在股权共有权的问题并没有引起民商事法学界的足够重视。股权是否可以成为共有的客体?股权共有人的权利在公司法或商法中如何保护?这些问题不能单独通过民法或公司法立法加以解决,需要我们从民商法相互衔接和沟通的角度加以研究和回答。否则,股权共有权这种特殊的商事权利就难以获得应有的保护,人们共同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必将受挫,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确认财产流转和归宿的功能就会令人质疑。 一、共有权民事立法的盲点:公司股权共有权(文中使用“共有”或“共有权”一词,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含义取其广义,包括准共有的情形。共有和共有关系重在强调事实状况,共有权则是指因为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1]6共有是一种关系和状态,因共有关系而享有的权利,或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共有权。2]9共有制度规定在民法的物权法中,以物权共有为中心建立起来。同时,各国民法还确立了其他权利的准共有制度(按照学者解释,所谓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类似于德国民法之权利物权。3]2但是,各国民法典,包括民商合一国家,都没有关于股权共有或准共有的规定,只是在商法或公司法中偶有关于股权共有权继承和股权共有人义务的条文,没有关于股权共有制度的一般性规定。股权,作为一种在社会生活中十分特殊而重要的民商事权利,应该得到调整财产流转和归宿之基本法的民法典的关注。如果将这种与传统民事权利紧密关联,直接涉及继承、担保、债权、物权和公司治理制度的新型权利完全局限于商法,甚至由公司法单独调整是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日益复杂的股权共有关系需要的,其结果必然导致股权共有权保护和行使的支离破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份是可以继承的。单个股份为数个继承人继承,在分割之前自然由他们共同行使该股份的权利。对该股份所欠的支付责任,所有继承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继承者对继承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2010年4月(中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张 磊 摘 要 本文对数字图书馆的核心——数据库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分析,在现有法律制度架构下对数字图书馆各类型的数据库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策略。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数据库 著作权法 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56-03 数据库已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网络化、动态化的数据库的开发与利用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随着计算机存储技术的不断提高和网络的推广,信息的存储、复制和交换的成本变得十分低廉,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中各种大型数据库的不断出现,在使信息资源流通更为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由于数据库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易为复制,且复制物与原件在内容品质上均为相同,因此其被侵害的几率远较传统存储媒体为高。如何解决数据库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已成为图书馆学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对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对数据库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特别立法模式。其二是通过综合运用现行法律对数据库提供适当保护的模式。已有不少学者对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很多真知卓见的立法建议。但法律制度的构建并非是一夕之功,新的法律制度从论证、拟定、修改、颁布到实行需要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笔者拟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架构之下,结合立法例和司法实践对数字图书馆各类型的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分别提出相应的策略。 一、书目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图书馆已从传统的纸质文献信息中心发展成以数字信息中心为特征的数字图书馆,但是传统的纸质文献馆藏规模仍是衡量一个图书馆藏书建设工作的主要标尺,也是图书馆开展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作为指明馆藏文献信息的书目数据库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系统中仍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书目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论股权性质_马盛

2014年第1期(总第106期) No.12014 (SumNo.106)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 摘要:股权为基于股东资格所获得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享有的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理论界对股权的性质认识不一,通说认为股权是社员权,但社员权理论存在诸多的缺陷。股权本质上应属于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既 非物权也非债权,而是以财产权为核心构建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作为一种新型独立的财产权,股权不但具有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且还具有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为维护股权合法利益而存在的一系列辅助权利的权能。 关键词:股权;社员权;独立财产权;股权权能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4)01-0104-03 收稿日期:2013-11-22 作者简介:马盛(1989-),男,江西赣州人,2012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股权概念之界定 何为股权、股东权?讨论股权的性质首先得界定股权之概念。股东权利又称股东权[1]。施天涛教授认为,股权即为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 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2]。 刘俊海教授则认为股东权简称股权,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东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3]。周友苏教授认为股权是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所享有的反映了股东和公司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4]。 一般认为, 股权也即是股东权利的简称[5]。由此可见,理论界关于股权也即股东权已达成共识。笔者赞同刘俊海教授之观点,认为股权应作为广义和狭义之区分,本文中所用的股权乃狭义之概念,与股东权乃同一概念,即股权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且基于股东资格所获得的对公司享有的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二、股权性质各学说之辨析 对于股权性质的认识,在大陆法系早期的公司法理论上,本来分歧不大,通说是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更非专用权,而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所获得的多种权利与义务的集合 体。只是在近代,才出现了股东地位说和新债权说等种种不同的认识[6]。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公司制度刚刚兴起不久,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这样一个大的环境下,学者们对公司股权性质的讨论掀起了一股热潮,在激烈的争论中对股权性质的界定明显带有深化国企改革、政企相分离这样时代 的烙印[7]。在众多的学说理论当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为代 表:“股权所有权说”、“股权债权说”及“股权社员权说”。 “股权所有权说”认为股权是一种二元化的物权所有权,公司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和股东享有对公司的所有权;“股权债权说”认为股权是一种债权,股东和公司之间属债权债务关系;“股权社员权说”认为股权是一种社员权,属股东对公司享有各种权利的集合。社员权说自德国学者瑞纳德于1875年首倡以来,已成为大陆法系的通说[8]。也有学者提出股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既不属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更非社员权,而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民事权利。有学者称之为特殊权利说,与我国大陆的独立权利说相类似,其认为股权既非债权,亦非所有权,更不同于社员权,而为一种独立新设的权利类型。如郑玉波认为,股权乃是基于其地位与公司间所有之法律关系是也。股东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乃一种特殊的权利[9]。江平教授也持独立权利说,其认为股权只能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10]。在当时的讨论中,所有权说持者最众,但内部多有分歧;债权说持者较少;社员权说如认为社员权本质上是所有权或债权,则只是前两说的变说,只有在赋予社员权以新的理论和法律内涵时,它才是一独立新说[7]。 而到了21世纪,学者们对股权性质的讨论相对冷淡下来,并未像之前的讨论那么激烈。现如今对股权性质的认识,一般认为是一种社员权,从组织法的角度看,股权即组织成员权,股东权是基于公司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总称[11]。 二元化的物权所有权理论显然已成为过去, 并不符合公司法的理论发展。公司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已达成统一认识。公司股东履行了出资,则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必须转移给公司,由公司对该出资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否则公司的法人独立财产无从谈起。把股权界定为一种债权,也即股权为一种请求权,虽股权中包含股东的分红请求权,但股权还具有支配权的性质,股权 论股权性质 马盛 (暨南大学, 广州510632)·104·

当前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手段及其分析

当前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手段及其分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法律界的一个新领域,但没有任何一种保护手段是十全十美的,随着以信息为龙头的新经济时代的来临,这一领域必将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法律阵地。如何设计适当的法律保护规则,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平衡各方利益,使社会平稳、高速地向前发展,将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标签: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 数据库(Databases),更准确地说,应当称之为信息集合体(collections of information) ,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组成的,并且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发展,数据库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基金股票信息库、客户商家信息库、投融资信息库等商业信息汇集更是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这些信息的汇集,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最终给使用者带来巨大的利益。随着计算机存储技术不断提高和网络的推广,信息的存储、复制和交换成本变得十分低廉,各种大型数据库的不断出现,使社会信息流通更为便利,提高了市场经营主体的竞争力,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因此,如何解决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内外法律界和技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已引起了欧盟、美国、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纷纷建立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促进本国数据库产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有版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 1 数据库的版权法保护 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判断标准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的独创性。数据库的版权保护范围是广泛的,包括版权材料数据库,也包括非版权材料数据库;包括非电子数据库,也包括电子数据库。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对象是其结构,而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也不延及制作或运行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 利用版权法保护具有“原创性”的数据库似乎已成定论。世界各国及各地区或组织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有以下共同点: (1) 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从作品属性上看,归位于编辑作品。 (2) 受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应当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原创性。 (3) 不保护数据库中的内容。 当然数据库版权保护也存在着缺陷: 第一,数据库版权保护具有局限性。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独创性标准,决定了

经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经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经济法学 反垄断专题 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论经营者集中行为 论行政性垄断行为 论垄断的法律责任 论垄断协议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义务 破产专题 论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论破产职工权益的保障 论破产欺诈研究 论金融机构破产 论破产管理人的职能 论破产的域外效力 论破产别除权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综合 论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地位 论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特征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 议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规制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思考 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竞合现象论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义务 论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义务之关系 析我国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之现状 论产品质量法在"质量经济"时代的重要意义论我国的质量监督法律体制 论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完善 谈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制度 析产品质量法"罚则"之立法特点 论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之法律责任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之我见 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公权力 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及完善

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 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广告欺诈的法律规制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解决 短信服务中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 不正当有奖销售之法律探悉 论经济法的价值 论经济法的基本属性 论经济法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论经济公平原则及其在经济立法中的体现 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及其解决思路论经济法在西部开发建设中的作用 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地位和不同功能 论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确立与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不同功能 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 论国家干预的基本含义及其客观必然性 论国家干预立法权限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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