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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电价价目表(公告版)

佛山市电价价目表(公告版)
佛山市电价价目表(公告版)

说明:

佛山市电价价目表(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1、电价标准根据 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粤价[2013]217号文执行。

2、峰谷时段设置为: (2)居民峰谷时段

高峰:14:00-17:00;19:00-22:00; 低谷:0:00-8: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1)工业峰谷时段

高峰:9:00-12:00;19:00-22:00; 低谷:0:00-8:00;

平段:8:00-9:00;12:00-19:00;22:00-24:00 7、地铁电价根据粤价函[2011]1351号文件执行。

3、可再生能源附加、城市建设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供电企业代收。

4、根据水电财字【83】215号文,100kVA及以上客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5、根据粤价[2009]44号和广东电网公司有关文件,燃气燃油加工费从2009年2月1日抄见电量起,收取标准调整为2.2分/千瓦时。

6、根据粤价[2008]389号文、粤价函[2009]114号文,污水处理企业从2009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专变大工业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免征燃气燃油加工费。

8、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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