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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长期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长期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包括:

(一)被保险人应为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

(二)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向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借款的,该企业中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也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根据保险金额确定方式的不同,受益人确定如下:

(一)在方式A下,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

(二)在方式B下,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人不接受第一受益人的变更。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如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第二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明确指定第二受益人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第二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肢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分娩、流产、宫外孕、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疾病、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高原反应;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内外科手术或其它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滑雪、狩猎、滑翔、滑水、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及活动;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恐怖活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第八条对于以下情形,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出险前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而拖欠的借款本息金额;

(二)借款合同项下的逾期利息、罚息;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剩余的贷款本金在剩余的期间预期产生的利息。

发生第六、第七条所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约定为被保险人与发放贷款的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可以采用以下两种之一,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确定:

方式A:保险金额递减型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当时被保险人依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但不超过初始保险金额,也不包括罚息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而形成的逾期欠款。初始保险金额即被保险人与发放贷款的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时的贷款金额

方式B:保险金额固定型

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与发放贷款的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并在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贷款机构的贷款余额表;

4、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贷款机构的贷款余额表;

4、被保险人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鉴定诊断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未还清贷款前,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还清贷款的相关资料;

(五)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4、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初始保险金额:指投保时被保险人与发放贷款的银行或其它合法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金额。

6、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7、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的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8、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自然疾病或者功能障碍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

9、高原反应:指人到达一定海拔高度后,身体为适应因海拔高度而造成的气压差、含氧量少、空气干燥等的变化,而产生的自然生理反应。

10、中暑:指在高温和热辐射的长时间作用下,机体体温调节障碍,水、电解质代谢紊乱及神经系统功能损害的症状的总称。

1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2、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3、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峡谷、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4、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5、恐怖活动: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16、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17、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8、酒后驾车: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19、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0、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23、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附表1.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表一)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

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出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室,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2.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表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一、基础费率

(一)贷款期限为整年的,基础费率为贷款期限对应的费率。

(二)贷款期限为非整年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基础费率=贷款期间的整年数的费率+(贷款期间的整年数加1年对应的基础费率-贷款期间的整年数的费率)×贷款期间减去贷款期间的整年数剩余的月份数对应的短期费率。

如:贷款期间为3年5个月的方式A下的等额还款,则基础费率为3年期的基础费率为2.4‰,5个月的短期费率比例为50%,则5个月的短期费率为(2.9‰-2.4‰)×50%=0.25‰,则基础费率为2.4‰+0.25‰=2.65‰。

二、风险调整因子

注:销售区域调整因子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环境确定。

A类地区:上海、江苏、广东、深圳、浙江、福建

B类地区:除A、C类地区外的地区

C类地区:新疆、辽宁、甘肃、内蒙、宁夏、青海、西藏

三、保险费计算方法

年保险费=初始贷款金额×对应基础费率×风险调整因子

四、短期费率表

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费率计算。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pdf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 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 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 证明。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条款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所载

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当且仅当被保险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变更第一受益人。 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第二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0岁以上的老人买什么保险

60岁以上的老人买什么保险 6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想购买一份合适的老年人保险产品。目前市场上的老年险主要有三类: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寿险。在为老人购买保险产品前,首先应确定更侧重于解决哪方面问题,譬如意外风险、生病医药费、安度晚年的养老费。 60岁以上的老人买什么保险 1、首选“老年意外伤害保险” 老年人随着身体体质的改变,发生摔伤或者骨折等现象比较常见,老年意外险能够在这方面给予较大的支撑,投保门槛相对较低,许多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这类产品的投保年龄一般可以达到75周岁到80周岁,保障期限大多为1年期,针对老年人因意外伤害而引起的高残、符合赔付条件程度的骨折、关节脱位、烧伤、重大手术等,提供较高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最高可达7万~12万元。 2、附加一定的医疗住院保险

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只能在老年人遭遇意外伤害时提供赔付,并不保障在正常情况下的医疗费用,比如,老年人常见的骨折等非残疾性意外伤害,常常不在保障之列。如果老年人需要医疗费用方面的保障,只能在意外伤害保险上附加医疗、住院保险。 3、重疾保险并不划算 一、重大疾病险保费相对较高,可能出现倒挂。 二、50岁是重大疾病险的投保门槛,需要体检合格后,方可投保。 4、寿险,老年人需不需要购买呢? 寿险其实包括死亡险、生存险和生死合险,不包括健康险。老年人绝大多数已经退休,一般不需要再照顾子女、父母,也不再有房贷等负担,所以相对的死亡险保障需求会降低。至于生存险,应该是年轻时买,老时享用。但我国如果开始征收遗产税,寿险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避税工具。 60岁以上的老人买保险需要考虑什么 总体而言,由于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患病可能性比其他群体大。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需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寻求更全面的健康保障。因此,老人买保险时首先需考虑的应该是医疗保险。 此外,老年人遭受交通事故、意外跌伤、火灾等意外伤害事故的概率高于其他年龄群体,因此,意外伤害险应同时作为老人买保险的重要选择。对于寿险,其实包括死亡险、生存险和生死合险,不包括健康险。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2017版) (18)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8号 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8.).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00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 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 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 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346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Personal accidental injury insurance contract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

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借款人十二种风险识别

客户风险是指借款人本身的风险,即从借款人角度来来看有哪些风险。 一、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 1.借款人无行业从业经验或从业时间短,管理能力较差。 2.借款人受教育程度低或能力较弱。 3.借款人频繁更换所从事的行业,且成功率很低。 4.借款人经营项目时间不长。 借款人行业经验和能力不足往往会导致其经营项目的失败,从而影响到正常还款。 对于行业经验不足的借款人,一是要求其本项目经营时间必须达到六个月以上,保证经营正常稳定后才给予贷款;二是借款人有无其他收入来源,如有则在其他收入来源的基础上确定贷款额度;三是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人。 二、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稳定的风险 1.借款人家庭不和、离异或有多次婚姻史。 2.与父母、大部分的兄弟姐妹及亲戚等关系恶劣。 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往往会隐藏很大的风险。婚姻、家庭都经营不好的人往往也经营不好事业,要么品德有缺陷,要么没有将主要精力用在经营事业上。同时,如果在夫妻之间关系不好时贷款,一旦双方离异,很多时候双方都会极力逃避债务,这样也会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大麻烦。 对于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一定要弄清其中的原因,如果是借款人的问题,最好不给予贷款;如不是借款人的问题,也要考虑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才予贷款。 三、借款人居住不稳定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非本地常住人口,在本地无固定居住地或无住房。 由于借款人居住不稳定,流动性很大,在贷款后如果借款人离开当地,则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大麻烦。 如果向居住不稳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一是要求其提供在本地居住稳定、实力的人担保,或是在本地居住稳定、对借款人有控制力的人担保;二是如果借款人在本地的经营项目很稳定,投资很大,不宜轻易转让,居住的稳定性则不重要。 四、借款人品质及道德风险 借款人品行较差,有欺诈或欺骗行为。如那些长期上访户(无多大理长期找政府麻烦)、长期赖账不还的、家住廉租房或简租房骗吃骗喝的、坑骗的、曾被司法机关判监坐牢的。2.借款人有不良嗜好,如好赌、涉毒、涉黄等。 3.借款人不想让家人和其合伙人知道贷款(借款人很有可能会将贷款用在非正常渠道)。借款人的品质及道德风险是贷款风险中最严重的风险之一。如果是一个品质及道德好的人,即使在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虽有可能会拖欠,但他会很配合,积极还款。但如遇到品质及道德很差的人,他会想方设法地拒还贷款。所以只要确定借款人是品质、道德很差的人,则不应给予贷款。 五、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风险 1.借款人身体不健康或有严重疾病。 2.借款人家人有重大疾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社会事业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同里镇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单一来源成交公告

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社会事业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同里镇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单一来源成交公告 苏州市宇杰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社会事业办公室的委托,就其拟采购的2020年度同里镇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成交结果公布: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2020年度同里镇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SZYJ2020-WJ-D-002 二、谈判信息: 协商时间:2020年3月4日9:30 协商地点:苏州市宇杰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吴江区鲈乡南路银都大厦B 座10楼) 协商小组名单:秦怀平、严沈、张素艳 三、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成交单位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45号 成交金额: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 服务期限:1年 四、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及中标服务费: 收费标准: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以预算金额为基准,100万元以内1.5%、100~500万元1.1%、500万-1000万0.8% 1000万-5000万0.5%,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支付中标服务费。 中标服务费:4200.00元 五、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一)、采购人: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社会事业办公室

电话(略) (二)、代理机构:苏州市宇杰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伟荣、王亚军电话(略) 六、公示期: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苏州市宇杰工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3月5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总则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 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9)非因意外伤害

什么叫意外险 人身意外险有什么特点

什么叫意外险人身意外险有什么特点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事件。如果没有一个有力的保障,那么很多意外事件的后果是我们无法承受的。所以,办理意外保险便成为人们抵御意外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但是很多人其实对于意外险并不了解,而简单的概念无法诠释真正的意外险,下面就来跟随本文一起全面了解吧。 什么叫意外险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加强,很多人都会购买一个适合自己的意外险。那么究竟什么叫意外险呢?意外险主要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或理赔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等符合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北京的王先生平时工作很忙,也不太关注保险信息,更不知道什么叫意外险。一次偶然情况下跟同事一起也买了一份意外险,很快也就忘了这件事。就在购买保险之后四个月的一天,王先生在出差回家的路上发生了意外事故被送往医院急救。面对高额的住院治疗

费用,王太太一筹莫展,就在此时王先生的同事对王太太提到了之前王先生购买的意外险。抱着试试看的心里,王太太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保险公司也对此保险事故进行了理赔。之后,王先生和王太太也开始认真的研究起意外保险,希望能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更多的保险保障。 意外险的内容及特点 从不知道什么叫意外险,到积极研究意外险,王先生的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风险是未知的,要提前给自己做好保障才能抵抗风险,承担风险带来的后果。那么要了解什么叫意外险首先要知道意外险有哪些内容。对于意外险而言,主要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到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的被保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意外险的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例如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少儿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交通类意外伤害保险等等种类繁多,要视投保人自身情况来进行选择。 了解什么叫意外险,还要了解其主要特点。首先意外险是一种短期保险,通常都以一年为期限,还有期限为几个月或者更短时间的意外保险。如旅游保险,保险期限以时间旅行为准。 其次,意外保险有很大的灵活性,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确认无误后,签字便可生效,办理手续简单方便。 第三,意外保险的种类很多,多数都是经济类型的保险产品。在资金方面不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负担。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

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向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个人商品住房或汽车等抵押贷款,或以拥有合法产权的个人房屋、汽车等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向商业银行申请无抵押贷款,且上述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以下偿付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 上表中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责任免除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已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及罚息;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第四、五条中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系数表的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以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为限。 第九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X〕32号)、《X省老龄办、民政厅、财政厅、保监局转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老委办发〔X〕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制定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目的意义 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决策,是关系涉老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抵抗意外风险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养老服务业和现代保险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运用市场化手段,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减轻政府和个人负担、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推进精准扶贫脱贫、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抵抗风险能力、增进老年人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意义,紧密协作,积极配合,切实把这一为老服务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切实加强目标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承办、市场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重要切入点,一抓到底、常抓不懈。X年在全县范围全面启动并达到50%以上、X年以后持续达到90%以上。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九九重阳节、敬老月等节日活动的开展,围绕年度目标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三、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扎实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宣传发动、组织投保等相关工作。同时,基层社区及老年协会要主动作为,积极参与组织与推动工作,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全面确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并落到实处。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编号:YB-HT-293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

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550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完整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老人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老人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在选择保险的时候需要知道实际的情况,现在不少人关注的保险实际的情况,因为老人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其实是有规定,我们要是都能够知道实际赔偿的范围,在保障上就是会很全面,主要涉及到的就是各方面的保障,所以,在这些问题上自己最好都很好的分析和考虑,也能找到更好的保险方便生活。 老人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1、在知道了保险实际赔偿的范围前,最好知道如何选择保险,这样保障的才是会更好,自己也是会对保险有整体的认知,在实际的评价上就是会更高,所以,我们要是都能知道实际保障的范围,这些都还是需要了解的,建议对老人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的了解需要找保险公司的人员进行分析,这样是会更加的全面。 2、老年人本身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磕碰,要是能有这样的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障范围上也是很不错的,而实际的口碑也是很好,儿女也会非常放心父母的身体和安全。而老人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都是比较明确,这样保险的作用也是能够很好地发挥出来,毕竟市场中险

种都还是需要及时的分析,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也应该及时的关注,才更营造更好的保障环境,也让老人自己心里非常放心。 3、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我们还是需要对老人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有初步的了解,主要在发生意外身亡,伤残或者住院的都可以及时的保障,而对于烧伤等都是可以及时的保障;现在对于意外住院的津贴和相关的交通费都是可以给予补贴,这样就受到很多人的关注和喜欢,所以,在保障上也还是很不错的。 4、而老人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中保险的额度是根据投保的情况进行分析的,一般要是死亡,伤残或者是烧伤就是有10-50万保障金,而意外医疗住院的保障金在2000-20000之间,所以,在选择保险的时候对于实际赔偿的金额也是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在保障上是会更好,也能选择合适的保险保障自身的安全。 老人意外伤害险赔偿标准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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