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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退耕还林补贴哪去了

我的退耕还林补贴哪去了

我的退耕还林补贴哪去了?

郝良懿2011年10月19日上午德伯斯司法所传出一片吵闹声,原来是司法所接待阿林一合嘎查乌日根白乙拉、白孟河等几位村民,他们自2010年开始莫名的得到了自家退耕还林地的补贴,但此前却一直没有享受过此补贴,想知道究竟是怎么回事?

工作人员立即深入该镇的林业站了解这几位村民的退耕还林情况,原来自2002年开始,国家开始落实退耕还林“谁种树,谁得补”政策,要求嘎查村民在自家的退耕地上种树还林并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由于这几名村民当时不太相信政策而且已经出去打工,所以他们自愿放弃了这片耕地,尔后嘎查领导通过承包的方式将乌日根白乙拉10亩、白孟河5亩地的种树任务及补贴发包给社区的金刚,自去年的土地排查政策出台后,要求将退耕还林补贴发放给此地的所有者,故现在这几位村民就退耕还林补贴与金刚双方产生纠纷。

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联系金刚一同深入到阿林一合嘎查调查,通过调解劝说,双方一致达成协议:金刚偿还自2010年以来至今发放的退耕还林补贴,并将以后发放的补贴款全部发放至他们本人,而且15亩土地的所有权分别归乌日根白乙拉、白孟河所有,但这片耕地上所中种的树全部归金刚所有,直至采伐完毕,采伐之前乌日根白乙拉、白孟河等不得随意砍伐此片树林;此协议达成后,双方都很满意此结果。

退耕还林实施方案

兰英乡2017年退耕还林实施方案 各村、乡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方案已经乡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结合我乡实际,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以“建设和谐家园”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集中力量开展退耕还林,确保完成2017年度1022.2亩退耕还林任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乡土树种为主的原则;坚持重点突出、整体推进、龙头带动的原则;坚持示范引领、点线结合、打造亮点的原则;坚持以乡为主体、部门协同、合力推进的原则;坚持先建后补、谁造谁管、谁造补谁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补助标准 退耕还林的补助标准是:每亩1600元,其中1200元用于群众补助,分三次付款,第一年种植检查验收合格补助500元,第三年检查验收合格后补助300元,第五年检查验收合格后补助400元,

基于400元用于苗木费用。 三、苗木单价、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盐源早优质核桃苗木单价:14.8元/株;(其中核桃151.1亩,黄柏、厚朴、李子、落叶松871.1亩) 合同金额:14.8元/株×4231株=62618.8元,大写:陆万贰仟陆佰壹拾捌元捌角。(甲方与乙方按现场交接清点数量,据实结算) 付款方式:采取五年分三次对公转账支付,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苗木运至指定地点并交接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苗木栽植后第二年1月底前,确定均为甲方要求的品种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如经确定有部分苗木为非甲方要求的品种苗,乙方必须负责更换;2021年6月底前,幼树长势良好,所属良种表征明显、具备试花试果迹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准备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 1.调查核实数据。县林业局提供兰英乡耕地调查变更数据,各村在此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完成退耕还林小班地类、面积核实和小班调查,提出各小班适宜种植的树种。 2.广泛宣传发动。召开全乡退耕还林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增强参与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 4.全面启动实施。2017年10月-2017年12月,完成年度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市级新一轮政策兑现工作的实施方案

退耕还林市级新一轮政策兑现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的意见》(X市发〔X〕1号)和X市财政局、X市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关于下达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兑现资金的通知》(X财办农〔X〕2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X年度退耕还林市级新一轮第五次政策兑现工作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X年度市级新一轮政策兑现任务 X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兑现面积为16.72万亩,兑现资金2675.2万元。其中X年度退耕地还林第五轮兑现面积7万亩,兑现资金1120万元;X年度退耕还林第四轮兑现面积9.72万亩,兑现资金1555.2万元(各镇街兑现面积和补助资金详见附表)。 二、检查验收及兑现标准 检查验收标准: 1、对造林面积、林木保存率、种苗质量、造林密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逐户登记,将兑现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认真填写《退耕还林外业调查表》和《农户退耕还林(草)与造林种草登记卡》; 2、对成活率或保存率达不到退耕还林合格标准的地块,暂不予兑现,待补植合格后再兑现; 3、检查验收工作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杜绝弄虚作假、谎报瞒

报、优亲厚友等现象。 政策兑现补助标准: X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严格按照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的意见》(X市发〔X〕1号)文件规定执行,各轮次兑现标准统一为每亩160元标准。 三、政策兑付需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实行张榜公布制度。 要按照“张榜公布、三榜定案”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限公布合格面积和兑现数量,兑现到户的内容要在全村张榜公布,兑现到村的内容要在全镇街张榜公布,兑现到镇街的内容要在全区张榜公布。 (二)政策补助要直接发放到户。 在发放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时,严禁村组代领,确保资金如数兑现到退耕农户。 (三)加强检查监督。 对群众反映存在问题的地块,要认真调查核实,无异议后再进行兑现。对退耕还林承包大户,应处理好与原户主的利益关系。对乱牧的村组及户要暂缓政策兑现。 (四)严格按程序搞好政策兑现工作。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开展自查验收工作,自查验收报告要严格遵循自查实际情况,以政村为单位按年度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类别汇总,经区、镇街两级技术员把关签字,并加盖镇街公章后,

退耕还林承包合同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退耕还林承包合同书 篇一:20XX退耕还林合同 (该文本仅供参考,内容根据设计填写) 退耕还林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单位: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海眼寺林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承包人企业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承包太行山国有林管局海眼寺林场20XX年退耕还林工程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事项 甲方将位于青城村小班号为3-7作业面积800亩;义兴镇南山小班号为5、6作业面积264亩,作业面积共计1046亩的退耕还林工程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发包给乙方,乙方包整地、栽植、抚育(详见作业设计)。 二、作业方案及质量要求

1、作业方案 (1)作业时间:20XX年4月4日至20XX年12月31日(2)作业地点:青城镇青城村3-7小班、义兴镇南山5、6小班(小班边际以作业设计为准)。 (3)作业内容:整地、栽植、抚育等。 (4)施工队:作业工队为乙方工队,不得转让。 2、质量技术要求: (1)树种:油松、山杏。 (2)造林模式:株行距为2m×3m,亩株数110株。 (3)树种配置:油杏块状或带状混交,混交比例为6:4。同时尊重“适地适树” 篇二: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 定西市安定区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 二〇一五年三月 定西市安定区新一轮退耕还林合同 合同编号: 为保证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落实责任,根据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双方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甲方:安定区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安定区乡(镇)村社户主。二、退耕还林地点及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一)政策解读 国家于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我省在经过2000年和2001年在大安市、敦化市进行退耕还林试点后,于2002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通知规定:“从今年(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 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此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明电…2004?3号),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标准为每斤粮食补助0 68元”。这样,国家按每亩140元下拨粮食补助资金,

我省按每亩136元标准下拨,每亩留4元,用作省级以丰补歉资金,现存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一直没变。 (二)政策问答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粮食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千克。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 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2、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是多少? 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退耕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市场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3、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是否还继续给予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的生活困难。 4、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标准是什么? 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 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 [2002]156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是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亲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管理办法。 二OO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

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现金。 第三条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实施单位。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补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退耕还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管理工作,规范退耕还林行为,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退耕 还林政 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如违反有关规定,按其条例执行。 一、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中规定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二、陕纪发[2004]9号文规定: 第四条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由有管理权的主管、任免机关、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五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方案的制

定、审核、批准、下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程序,不经科学论证,形成项、内容、指标等脱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随意变更范围、更改内容,致使任务无法落实的; (三)以套取、骗取钱粮补助为目的,虚报退耕还林计划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及时上报、下达计划,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作业设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计划、方案和技术规程规定,降低技术标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现地审批要求进行审批,或者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项目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退耕还林原先补助政策和延长补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退耕还林原先补助政策和延长补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2007年 10月 10日 10:38:10 来源:新华网 2007年 10月 10日(星期三上午 10时,国家林业局在 216会议室举行退耕还林 专题新闻发布会, 邀请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和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发布退耕还林政策的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李育材 ]退耕还林工程自 1999年试点以来,国务院先后 4次出台退耕还林政策和法规。一是 2000年 9月 10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 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0]24号 ;二是 2002年 4月 11日出台了《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2]10号 ;三是 2002年 12月 14日颁布了《退耕还林条例》 ;四是 2007年 8月 9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7]25号。这 4个政策性文件和法规出台的过程, 也是退耕还林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 前两个政策性文件和一个条例,对退耕还林的原则;规划和计划编制;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资金和粮食补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其中, 最受广大农民关注的是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政策。这项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 (原粮 150公斤; 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 (原粮 100公斤。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 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 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 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 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款按每亩 50元标准,由国家提供。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 2007年 8月 9日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7]25号 , 对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 一、退耕还林的范围 退耕还林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二、退耕还林优惠政策 1、要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2、补助政策 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8、对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发放;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尊重退耕户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 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还林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安排的 用于解决退耕还林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 (一)长江流域。包括陇南市所属的八县一区、天水市所属的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所属的舟曲县、迭部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二)黄河流域。全省除长江流域的陇南市八县一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舟曲县、迭部县以外的其它73个县(市、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三)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还林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上述补助标准仅适用于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拨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六条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经省市联合检查验收及县级自查验收合格的面积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具体验收办法按照《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林还字〔2003〕12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2004年—2007年(含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8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八条退耕还林地管护实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 责制,要层层落实任务目标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委托护林人员签订《退耕还林管护责任书》,划定管护责任区,建立护林档案,做到权责明确、任务目标具体。 第九条从2008年起,已到期面积每亩每年20元的现金补助与退耕还林农户的管护责任挂钩,对管护责任落实、管护措施得力、管护效果经检查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兑付给退耕还林农户。 第十条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缓兑现现金补助,待管护效果达标后兑付现金补助。 1、没有进行抚育,林地内杂草丛生,影响苗木生长的;

退耕还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2002年12月14日(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河南省退耕还林奖励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

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实施办法 来源:河南省林业厅文号: 时间: 2009-11-16 02:56 浏览 1257人次 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兑现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和《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技术操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补助资金是指国家财政对实施退耕还 林工程的退耕农户所给予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 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同时,公开咨询电话,为退耕农户提供退耕还林政策服务。 第二章补助标准与年限 第五条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为: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14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为: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六条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限:退耕地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限:自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次年起算,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退耕还林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文档

退耕还林项目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二)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地方经济发展,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生活条件; (三)政策引导和自愿退耕还林相结合; (四)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保证退耕还林质量; (五)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计划管理。退耕还林任务必须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要确保完成任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报账制。项目施工单位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造林(抚育),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逐小班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退耕户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退耕还林证,到有关部门领取钱粮。不合格面积一律不给钱粮补助。 第七条退耕还林的粮食、现金补助必须及时、准确发放给退耕户。在补助钱、粮发放15天以前,各工程县(市、区)有任务的乡(镇)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将退耕户的退耕面积、补助粮食、现金以及种苗供应情况张榜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退耕还林包括坡耕地造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坡耕地造林指坡度在25℃以上常耕坡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6℃—25℃坡耕地以及沙化耕地上造林。 第九条各地在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时,要留足基本口粮田(含常耕旱地) 第十条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级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超过规定比例营造的经济林,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处理。 第十一条退耕还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在完成坡耕地造林任务的同时,要按国家要求的比例,完成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严禁毁林造林,严禁与其它林业工程重复。 第十三条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有条件的地方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造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第十四条退耕还林后禁止进行林粮间作,不允许翻动耕作层。 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退耕还林工程造林,要坚持生态优先、流域治理、相对集中的要求,优先选择生态区位重要、干部和技术力量较强的地方。不允许将任务平均分摊到乡(镇)、村和农户。 第十六条退耕还林规划设计包括编制省级、县级工程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说明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制应由其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由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2021退耕还林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2021退耕还林征地补偿最新标准 由于长期以来盲目毁林开垦和进行陡坡地、沙化地耕种,造成了我国严重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洪涝、干旱、沙尘暴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的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此,国家推出了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并给予一定的补贴,那么2021退耕还林征地补偿多少钱一亩?附最新补贴标准! 一、2021退耕还林征地补偿多少钱一亩? 1、根据《办法》,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90元。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2、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3、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4、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5、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6、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二、补贴标准是什么? 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造林林种、树种为乔木或灌木,以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为前提。中央补助退耕还林资金每亩1600元,其中: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现金1200元,预算内投资补助种苗造林费4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每亩第一年9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三、退耕还林范围有哪些? 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

承包退耕还林合同

承包退耕还林合同 篇一:承包退耕还林合同 承包退耕还林合同 甲方:县乡村委会 乙方:有限公司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我乡经济发展,根据上级精神,开发现有退耕还林地地块,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所有的退耕还林地块亩发包给乙方进行造林及生产经营,地块坐落:小地名:,小班:,面积:。 二、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元,分批次付款,从承包之日起,必须一次性付款十年,之后每五年付一次,每亩增加五元。 四、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附讨论结果复印件,并且与农户直接签订承包合同。 五、乙方在承包期内发生地址不明或其他,林权纠纷可由甲方指明和处理。如发生盗窃,甲方可以协助乙方追查破案,查获后按规定予以处罚,由乙方负责追收罚款,除赔偿乙方所应得以外,全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承包期满后,甲方可优先承包给乙方,但必须与甲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七、乙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打井取水,甲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八、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造林种草,不得改变,否则甲方有权干涉,可单方终止合同。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不包括土地复更用途) 十、本合同签订,经村签发意见盖章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乙方中途违约,付甲方全部承包款。甲方中途违约付乙方全部种植费。 十一、乙方新承包地块、地上部分现有林及设施,归甲方所用。十二、国家政策的变化和体制改革变化,按政策规定办理。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甲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甲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19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19 退耕还林是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也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多少钱? 国家在2014年启动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但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推进过程中,各地反映总体规模偏小和实施进度偏慢等问题。为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连片特困地区脱贫致富,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 《通知》规定,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 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 除了国家的补贴政策,有些地区对退耕还林还有其他优惠政策。像《乌苏市2018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就规定,退耕还林可

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所有退耕还林地免收承包费。 2.所有退耕还林地享受二轮地用水价格。 3.退耕还林地每亩享受国家补助1500元。补助分三次发放,第一年验收合格补800元,第三年验收合格补300元,第五年验收合格补400元。 4.享受国家退耕还林的其他政策。 5.除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外,市财政每亩每年再给予100元的生态环境建设补助,补助期限暂定5年不变。五年后,若国家对棉花仍有补助政策,将根据国家对棉花的补助金额,继续确定补助标准。若国家取消棉花收购补助政策,市财政补助随之取消。 6.经验收合格,纳入退耕还林的地不再退水减地。 7.验收合格后可办不动产登记证,将国有土地、集体机动地变更为林地,签定林地合同,合同期限为50年。林木所有权归已,林权可继承和依法转让。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

合川府〔2009〕46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及年限 我区退耕还林工程自2002年起开始陆续实施,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最长的已经达到了七年。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规定,补助标准为:坡耕地退耕还林第一轮补助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45元,其中粮食折现225元,生活补助费20元,营造生态林的,连续补助8年,营造经济林的,连续补助5年。第一轮补助期满后,重庆市和国家将组织力量对造林保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开始第二轮补助。第二轮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现金125元,

其中粮食折现105元,生活补助费20元,补助期限与第一轮补助期限相同。 生态林和经济林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营造水果类树种的,认定为经济林,其余的树种认定为生态林。对规划时设计为经济林树种,以后通过补植改换为生态树种的,由于受国家补助资金指标限制,仍按经济林认定;如果在本区范围内出现其他小班由生态林调整为经济林的情况,可将相应年度相应面积的营造生态树种的经济林调整为生态林,保证经济林指标总量不变。对规划时设计为生态林树种,以后通过补植改换为经济树种的,通过区级检查确定后,将按经济林认定。 二、规范工程合同管理,保障退耕还林各方利益 鼓励业主或大户通过土地流转参与退耕还林或承包管护。业主或大户必须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每个农户协商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或退耕还林管护合同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土地的用途、双方的权利义务。退耕还林补助兑现时可兑现给业主或承包大户,由业主或承包大户按合同约定兑现给农户。各项目镇街要负责对业主或承包大户签订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督促业主或大户按合同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国有、集体耕地发包给职工或农户的,可以由职工或农户直接实施退耕还林,也可以由业主与职工或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后实施退耕还林。各项目镇街要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签订的合同进行清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督促业主与农户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 —2—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一、前一轮退耕还林 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即: 1999年——2003年为第一个阶段: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2〕9号)中明确规定“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0元。钱粮补助年限还经济林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这一阶段实行的是粮食实物加现金补助的办法。 2004——2007年为第二个阶段: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24号)明确规定“在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的粮食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完善补助办法。从2004年起,省对市州将原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现金补助。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按退耕还林每斤粮食(口粮、原粮)补助现金0.7元”。这一阶段实行粮食折算为现金每亩每年210元,另加每亩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即总计230元的补助办法。 2008年至今为第三个阶段: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明确“国家政策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

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这一阶段即针对原补助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期则按每亩每年总计125元的标准直补给退耕农户。第二轮国家对退耕还林补助总的标准没有变化,为集中力量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在第二轮补助期限中,中央财政按每亩每年105元的标准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等专项建设。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川办发〔2015〕4号)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省财政分三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省财政分两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含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种苗造林补助。按退耕还林每亩300元、退耕还草每亩120元的标准,用于造林(种草)和补植的种苗费开支。实行县内包干使用,节余部分必须用于造林(种草)补助和封育管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 —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

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属实施单位。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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