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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保护

摘要:与传统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相比,网络下的作品以数据的形式存储于服务器或终端通过网络传播,而不以个体形式存在通过传统媒介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的服务器上传,然后公众接收到网络载体上的信息。由此观之,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已然不能满足新出现的著作权法律现象的要求。本文拟从相关概念作为切入点,对侵权的新兴形式和为何产生进行分析,进而阐述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保护现状,并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提出完善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法律保护

ABSTRACT:Compared to traditional copyright protection environment, works no longer contained in the above traditional media, but turned into electronic data hosted on virtual network space, the work is not spread by real individuals, but hidden in the Internet after the terminal server or computer network, the copyright owner of the work is not directly transmitted to the recipient of the information that is public, but via a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said server and computer terminal as an intermediary. These disruptive change 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has been insuffici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is paper from the copyright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e victim in the form of copyright and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o analyze the reasons to explain the status quo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Copyright.

Key words:Network environment Copyright Legal protection

大量知识产权充斥在生活中,对新知识产权保护有很不利的一面。网络环境催生了很多新的法律著作权现象,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基于以上现象,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界定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念

目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还不明确,没有立法上的确定。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具有一般著作权的基本特征,但目前学界并没有确定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为独立的新型的权利,其著作权的本质并未发生变化,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是将本来承载于纸质载体或者其他传统载体的,放置于网络载体,作品的内容没有变化,中心思想也没有变化,只是形式变化了。

传统的著作权中包含的权利如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同样包括与传统著作权同样的权利,但是在网络环境中,作品同传统环境下的作品相比更加容易被复制,被盗版。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特征

1、权利的独占性更易被打破

著作权具有独占性,但互联网开放的特点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独占性更容易被打破。

一方面,互联网作为公共资源,发表在网络不可能都通过权利人的许可复制、粘贴,这使得债权人的权利行使的限制在不同水平。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的传播速度一旦他们被放置在互联网上,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权利人很难知道且很难控制其作品是否已经被侵权。

2、非法使用作品的行为更加不易察觉

受到区域限制的情况下传统著作权的权利人比较容易发现作品被侵权。而在互联网的特征下,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作品一旦公布在互联网上,与世界各地的互联网用户共享。①因为网络是公共资源,不限于国土的范围,在世界任何地方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这些信息。如果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需要确定适用某个国家的法律,确定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在实践中很难确定。

朱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J].中国新闻研究中心,2006,10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受侵害的形式及原因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最常见的几种形式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仅带来了方便,也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侵权形式也多种多样,除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侵权形式外,独特的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1.超文本链接

超文本链接在网络中的广泛应用,该技术在可以把互联网上的任何信息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用户可以访问不同的信息,但是超文本链接和提供链接的网站不可避免地破坏的各方平衡的利益,引发了著作权人之间的冲突。①

2.擅自发表传播与转载

擅自发表传播与转载的侵权方式在网络环境中最为普遍。传统著作权保护规定侵权的作品是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许可或者没有法律规定例外情形的而发表的作品,该规定在网络环境下也是适用的。②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在互联网上也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上传作品在网络服务器上没有显示出特定的大多数人属于传播, 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许可或者没有法律规定例外情形构成侵权。将作品传到网络服务器上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展示就属于传播,并且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情形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行为人的目的与过错与否都构成侵权。如果著作权人或者经其授权的网站没有禁止转载作品的声明,视为默示地许可他人可以对权利人作品进行转载,但是需要注明权利人的相关信息以及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转载后不注明权利人的相关信息,或者权利人禁止对其作品予以转载而将其作品转载的,则行为人就构成侵权。

3.网页剽窃

网页是网站的对外窗口,用于吸引更多的用户浏览网站,通过点击率上升到获得经济效益。网站管理人员花费大量精力丰富网页,但无法阻止网页被直接剽窃的情形,直接把网页作为自己的网站,对浏览的用户造成认知上的错误。如果网页具有独创性,必然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易受侵害的原因

1.著作权人方面

在诉讼成本方面,网络环境下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被侵犯作品的权利,雇佣律师以及起诉直到侵权索赔后实现的过程耗费人力财力,很多权利人为了避免这种耗费精力的维权途径就放弃了对权利的维护,选择沉默。在证据方面。收集证据和保全证据与传统的著作权被侵犯相比需要更多技术性的手段,一般权利人很难做到手机和保全,在网络环境下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如果被清

①史学清,汪涌.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J].知识权,2009,3:31-34.

②陈春杰: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滥用的法律规制[D]开封:河南大学,2010

除那么证据不复存在,如果被篡改,那么证据的效力就大大降低。

2.服务商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被动的纵容侵权行为也密切相关。虽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没有实质性的侵犯,但他们为侵权提供了生存的空间。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商业利益,并允许根据网络环境侵权,这也是重要原因导致侵权没有被禁止。

3、我国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方面

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立法过程中由于社会存在的决定,没有把网络因素纳入立法的考虑,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可以去规制,放纵了违法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①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比较少,这使得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更大。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内容包含很多,需要对侵权的不同类型进行明确。

4.网络执法方面

为了处理相对传统著作权侵犯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案件,需要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也需要计算机的载体以及网络和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中国的中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一些法院计算机化尚未实现,难以做到电子证据收集、保存等。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法律保护主体不平衡,借鉴美国的立法规定,通过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避免保护主体不平衡。②互联网用户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任何损害权利所有者的利益的行为不被法律允许。现有法律法律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来保护互联网用户的权利的同时,网络自身的特点客观上产生了一对以著作权人的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为内容的矛盾,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否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值得探讨。③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者而言,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基本都有经济性惩罚措施,国外法律所规定的经济性惩罚措施要严厉的多。如美国从网络上非法下载就有可能被处以万元的罚款,法国对于反复侵权的规定,不仅要给予断网的处罚,法院还有可能对网络用户处以万欧元的罚款。这些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加强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保护,是对著作权人遭受侵权后的一种救济措施,对改善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二)“今日头条”启示

“今日头条”是一款集成热门新闻的软件,其界面实时列出最近最热的新

①郭卫华.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②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J].法学,2010,6

闻标题,用户通过标题点击后可以看到内容,用户所看到的内容不是本网站原创而是来自其他网站或者客户端的。“今日头条”软件显示的是新闻文本,并没有显示所跳转的新闻的源网页。该软件的行为被指责为侵犯其新闻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皆不能适用,如何对新出现的法律现象进行规制,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上进行保护。

今日头条的以直接抓取复制使用其他网站或新闻客户端里的文章图片的搬运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今日头条”的经营者认为他们作为一种普通的搜索工具,一旦发现有被侵权的内容他们只要立刻将侵权链接即可,也就是说他们认为他们的行为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作为经营者一旦发现有被侵权的内容他们只要立刻将侵权链接即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今日头条”为了逃避责任生搬硬套地认为自己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实际上,该原则规制的是较为特殊的情况:用户点击了来自其他网站的侵权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资料,作为经营者,在没有经过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的权利人许可,也就是说,链接为传播侵权作品提供了方便。

从上述可以看出,“今日头条”的行为与该条例中所规制的行为不是同一种行为,“今日头条”并不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链接到侵权的作品提供了方便,而是基于一种明知应知。

“今日头条”的经营者还认为他们没有撰写新闻的行为,是把其他网站的热门新闻搬到自己的软件上,是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然而,要驳斥该的经营者并要评判他们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考察现行《著作权法》中有关于合理使用制度。

而实际上,真正不具有独创性仅为单纯事实消息的是几十个字组成的最为简短的时事新闻,纯粹的客观描述,不因主体的不同而描述会有很大差异。绝大多数新闻报道不仅包括对新闻事件的客观性叙述,对场景的描写,还包括具有主观色彩的对新闻事件的评论和观点。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今日头条”通过复制链接或者深层链接的新闻内容显然不符合无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时事新闻,不可能因此而免责。

关于《著作权法》的完善排除纯粹的类似一句话新闻的报道的类型不予保护,增加新闻著作权类型的保护,具体可参考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国外的先进做法。①

四、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建议

(一)立法上的保护建议

当前的法律保护下,包括《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加入的国际条约等,虽已有基本的法律保护框架体系,但还有许多漏洞,我国需要进一步地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网络实体法来最终解决出现的问

①白庆武,刘晶.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目前为止我国所提供的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专门保护,但该条例的保护范围范围极其有限。

第一,从我国的基础条件来看,许多外国法律都规定了完善网络服务商条款,我国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国情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完善,对类似条款进行合理借鉴,避免生搬硬套,切实地为了要制定专门的网络实体法而服务。我国并没有像美国等国家那样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有停止侵权者账号的权利,一般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对侵权者采取停止网络账号。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规定网络服务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者账号这一法定义务,所以权利人根本无权向其发出通知。

第二,虽然我国法律有完善网络服务商披露用户信息的类似规定,披露侵权网络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是否是一项民事义务并没有规定。而如果网络服务商对侵权网络其用户的信息不进行披露处理,则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模式是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弥补以上这一漏洞,在制定专门的实体法时,应当将网络服务商的披露行为规定为一项民事义务。

第三,明确规定在网络环境下关于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虽然我国此前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规定了侵权赔偿数额,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侵权有着显著的特殊性,即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被侵权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难以确定的。①

《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赔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类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但最终得到赔偿非常不同的情况,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安全感,公众的心理上的依赖程度降低。规定的赔偿和在这种情况下较低与其他国家相比,已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需求,同时,低经济补偿网络环境下制裁犯罪者没有说服力。②所以我们应该详细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可分为几个层次,不同的侵权情形有不同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侵权情形较轻,赔偿比例可以调低,侵权行为严重,则可以加大力度进行制裁。③这在一定程度上惩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予著作权人更多的保护。

(二)执法上的保护建议

由于立法层次低,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协调的不完善使得执法的结果不佳。对我们国家的执法机构将加强网络侵权的处罚,有效并且严厉地打击侵权行为。

第一,在财政部给予足够的支持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增加专业执法人员。执法系统应该从现有团队中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或者可以雇佣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从尽可能使得执法人员的会综合能力有所提升。

第二,不断完善执法系统网络环境下的监督检查机制。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对

①费蓉:“微时代”的“微侵权”探析[J],《今传媒》,2012,(12)

②刘大勇.对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几点认识[J].法制与社会,2009,5:

③冯晓青.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J].法学杂志,2007,4

侵权行为处以罚款是我国现有的执法情形,可以改变现有的执法状况,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增强网络上的监督检查工作,从而大大提高执法效果。

(三)司法上的保护建议

司法途径可以作为权利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在权利人在用尽私力救济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保护合法权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可以通过民事保护以及行政保护来进行,基于网络环境下证据很容易被删除、销毁,可以借鉴国际条约中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对国内相关临时措施的规定进一步加以细化。

人民法院的行为可能是由于另一方或其他原因,决定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情况下,根据另一方申请,可以在财产保全命令,命令他们做出某些行为或禁止某些

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明确措施。由于网络环境下版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侵权人对侵权后果造成的损失的估量很难。尽可能地以减少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所有者的经济损失,有效地防止侵权人停止侵害,转移相关属性和时间监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法院可以准确和充分地确定补偿。

在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中,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属于私权的范畴,但由于网络的特点,使它对整个社会秩序有一定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案例数不胜数,民事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已然不能适应时代需求。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及侵权复制品来进行惩罚,这样的惩罚仅仅是让侵权行为人交出他们的侵权物品,这些被处罚者极有可能在处罚过后再次侵权。行政机关为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可以对侵权行为人处以大强度的罚款,但对于罚款数额必须要以超过侵权数额为基础,并且将罚款数额分为几个等级,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情况及悔过态度予以罚款,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让侵权行为人感受到压力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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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 王凯 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吉林长春 130000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它在改善人们生活环境,提高人们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信息安全隐患。因此,在当前日益成熟的网络环境下,探讨信息安全问题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本文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风险,并从五个方面,就如何加强信息安全,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信息技术信息安全 信息时代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基础上的,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时代,信息已经成为一种资源而被社会各个领域所开发利用,而且,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与普及,跨国计算机网络系统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就为信息犯罪提供了便利。近几年,社会上的信息安全问题频繁出现,正是说明了这一点。所以,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需要我们对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进而寻找加强信息安全的措施。 一、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风险 由于互联网有着开放性、互动性、即时性等特征,因此信息的安全性受人为因素的影响非常大,下面笔者就网络环境中的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 (一)系统存在漏洞 任何一件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计算机软件、硬件也不例外,在设计完成之后,都会存在这样或者是那样的漏洞与缺陷。比如有时候,程序员在编制程序的过程中,不经意间就会留下漏洞。而且这些漏洞存在之后,就很难被发现,这些漏洞一旦被不法分子所掌握,他

们就会以这个薄弱环节为切入口,攻击计算机系统,致使计算机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二)局域网遭受攻击 局域网遭受攻击主要是来自于网络的蓄意攻击,比如一些网络黑客对网络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恶意攻击;伪装成合法用户窃取、删改网络信息;破坏机密信息;在网络中间点对信息进行窃取、拦截等等,这些都将对网络用户构成严重威胁。 (三)电脑病毒 最近几年,电脑病毒出现的频率,危害程度都有所增加,比如蠕虫、冲击波、愚人节病毒以及熊猫烧香等等。自网络诞生以来,电脑病毒就一直是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头号敌人,由于电脑病毒能够借助网络迅速扩散,只需依靠邮件接收、资料下载等方式就可以轻而易举的破坏网络系统,因此,其危害极大。 (四)软硬件水平比较落后 目前,很多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计算机软件都是盗版软件,很少能够购买正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相比,盗版软件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想要加强信息安全,就必须提高计算机的软硬件水平。特别是一些使用时间较长,硬件设备过于陈旧的计算机,必须要对硬件设备进行及时更换,以保证计算机能够正常运转。在更新软件时,必须选择正版软件,安装正版的杀毒软件,并且及时下载补丁,这样才能够确保信息的安全。 (五)用户的操作方式存在问题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功能在不断增加,操作也日趋复杂,这就对用户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出现用户操作不当的情况,出现了配置不正确的情况,必然会留下安全隐患。比如用户对防火墙设置不当,防火墙就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用户的安全意识不高,也会出现一些信息安全问题,比如用户把自己的账号借给别人使用,让别人登录自己的账号等等,这些都会为网络安全埋下隐患。 二、加强信息安全的建议 (一)健全网络安全协议 网络安全协议是处理数据信息在传送过程中相应问题的重要依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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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现代诱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 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 保护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 作者:王高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高速的与时俱进的法,对比于一般法来讲,知识产权法更注重于技术的变革,它对信息技术具有极高的敏感度。知识产权法律狭义包括、、,如刚产生时只是对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有越来越多的作品种类被纳入着作权的保护范围中,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业规避于法律之外,给权利人带来了侵权认定问题、赔偿标准问题、维权成本问题,使得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找到了利用法律漏洞的空间,本文主要探讨在不断发展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面临法律保护的困境的给予保护的建议。 二、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影响 (一)网络技术进步对着作权法的冲击 1、新技术的冲击 新的创作方式和工具的出现,颠覆了人们对着作权法上作品创作过程的理解。如现有的大数据的自动收集、人工智能的作品创作。 以人工智能为例, 2017年谷歌“阿尔法狗”以60胜的战绩战胜世界围棋顶尖高手,让全世界见识到“人工智能”的威力,不过只是人工智能的冰山一角。其实人工智能是基于大数据的收集和代码编程而形成的模拟运算工具,但是在模拟运算中可以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例如,以人名为开头能形成一首诗,但是人工智能所创作的诗是否能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这又是一大问号。

一般的学者认为,由非人类所创作的东西,不属于意义上的作品,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但是在20世纪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都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规范至版权法中加以保护;日本也在计划建立新的制度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以代替版权。 2、新技术问题的产生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表明着作权必须要有着作权人,第十一条中表明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运算工具是否能成为作者作者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运算工具并非的有智力活动,即使运算工具可以作为作者,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又该如何制定由于运算工具不属于自然人,因此不能将保护期限延长到死亡后50年,同样的运算工具不属于法人,保护期限也不能延长到50年。 (二)网络技术的版权归置问题 有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作品应该归属于创造该人工智能的人,但是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着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其一,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不是由创造人工智能的人直接作出的;其二,创造人工智能的人是否属于辅助工作。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是现在急需制定的法律问题,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认定版权保护的标准需由各国的政策去选则。本人认为,究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主要考虑两大类,其一,是否有着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其二,归属是否为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从第一点来说,人工智能与普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设备的企业,开发了失重喂料系统控制软件,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软件并销售带有上述软件的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失重喂料控制软件的源程序经过鉴定对比,可以证实两者多次出现整段源程序相同,在关键变量、时间参数与数据寄存器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针对软件作品的特点,法院通过源程序对比鉴定的方式,准确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据此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风险提示】 企业应根据作品的特点以及技术性质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提示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以及47条的规定的行为。 2、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追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的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可以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 3、著作权合同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适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订立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

节目模式中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海外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成风,各种山寨节目泛滥,韩国政府将积极应对维权事宜。报道中还将中韩两国知名综艺节目进行了对比,再次将综艺节目模式的“抄袭”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综艺节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这一问题仍不断产生争议,实践中各家电视台在引进海外节目时也对该问题不明晰。 成为作品的条件 “模式”是主体行为的一般方式,是理论和实践的中介环节。依据《解答》,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综艺节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该“模式”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 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综艺节目模式能够构成作品,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可被客观感知。有人认为某档节目在观看时有另外一档节目的影子,看起来像,据此认为是后者抄袭了前者,但仅凭传递的感觉认定“抄袭”是相当主观的判断。这种所谓的“感觉”因为无法被客观感知,并不存在可以“以有形的复制”的可能性,因此,无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模式”认定为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该种“模式”必须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有之处,即必须是独立的表达并且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如再次具备了“独创性”的特征,依然可以成立“作品”;三是排除公有领域之认知,这一点在综艺节目的模式上极为重要。我们知道,综艺节目中通常存在很多游戏环节,某些游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比如抢凳子、你比划我猜等等,仅仅是游戏规则不能构成一个模式,因为在公有领域内这些思想、事实、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经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围外。 简单地说,从模式的定义来看,其有抽象和一般两种含义,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种概念、一个理念,没有具体的有形的要素,属于思想类别,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着多个要素与结构,在实际运用中具体的要素和结构如果具备“作品”的条件,则该“模式”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举例说明较易理解: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引进的是韩国SBS的《Running Man》,第一季的授权许可费高达1.8亿元。这1.8亿元购买的节目模式绝不仅仅是一个节目名称、一个“撕名牌”的规则或者一个概念,在购买时,韩国版权方将自己的节目脚本、流程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授权,最终呈现的才是一个完整的《奔跑吧,兄弟》节目。 判断能否构成作品的方法 从《解答》中对综艺节目模式所做出的定义来看,司法实践中对综艺模式能否构成作品的判断的主要方法依然是“思想—表达”两分法,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体现了该思想的具体的表达。综艺节目模式在体例上较容易抄袭,理论界也有呼声对综艺节目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

2019年5月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 蔡希(新华报业传媒集团,210036) 【摘要】信息安全的内容非常广泛,网络安全就属于它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当今时代,网络已融入每一个人的生活。人们生活办公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的同时,安全隐患也无处不在。因此如何保障信息的安全也成了全球性的大问题。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222(2019)05-0130-02 1什么是网络安全 对于网络安全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包括的是物理安全,指网络系统中各通信、计算机设备及相关设施等有形物品的保护,使他们不受到雨水淋湿等。另一方面还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逻辑安全。包含信息完整性、保密性以及可用性等等。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都非常的重要,任何一方面没有保护的情况下,网络安全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进行安全保护时必须合理安排,同时顾全这两个方面。 2信息安全隐患 网络环境中信息安全威胁有:①假冒。是指不合法的用户侵入到系统,通过输入账号等信息冒充合法用户从而窃取信息的行为;②身份窃取。是指合法用户在正常通信过程中被其他非法用户拦截;③数据窃取。指非法用户截获通信网络的数据;④否认。指通信方在参加某次活动后却不承认自己参与了;⑤拒绝服务。指合法用户在提出正当的申请时,遭到了拒绝或者延迟服务;⑥错误路由;⑦非授权访问。 网络安全问题多种多样,据统计,SQL注入是现在网络中危害最为严重的方式。“SQL注入”是一种直接攻击数据库的手段,原因在于web类应用程序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漏洞存在, SQL注入的实际攻击过程就是利用这些漏洞,通过被入侵数据库的外部接口入侵到数据库操作语言中,这样就可以在数据库中窃取数据,有一些严重的取得高级管理员权限甚至能够控制被入侵的系统,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SQL注入攻击的危害性之大,该攻击不仅能很容易迂回过系统防火墙后直接对入侵数据库进行访问,更严重的在于可能取得被入侵服务器的管理员身份,同时获得直接访问硬件服务器的最高权限。SQL注入漏洞的风险在很多情况下要高过其他所有的漏洞所造成的安全威胁。 XSS,在我国被叫做跨站脚本,是非常常见的脚本漏洞。但由于其无法直接对系统进行攻击,因此很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跨站脚本执行漏洞的攻击效果需要借助第三方网站来显现,如果没有第三方,就很难完成攻击。跨站脚本执行漏洞攻击能在一定程度上隐藏身份,不容易被识别和发现。跨XXS攻击被称作“钓鱼式”攻击。这里的“钓鱼”包含很多方面的手段,例如,通过获得Cookie,可以制造出和原来页面相同的界面,如此一来可以对页面的信息进行屏蔽,导致有用信息得不到显示。“钓鱼式”攻击主要还是针对个人电脑,通常不会针对公用电脑。它的攻击手段有电子邮件、带有病毒的聊天室等等。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个人电脑的钓鱼式攻击越来越多,攻击的主要目的是个人的财务信息。在攻击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利用跨站脚本执行漏洞。根据国外数据显示,存在跨站脚本漏洞的网站已经超过了65%,其中不乏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 3解决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主要途径防火墙的作用是阻拦不符合要求的用户访问系统,从而确保系统的安全。就其实质作用来说防火墙是网络访问控制技术,它具体包括包过滤技术、应用网关技术以及代理服务技术等。防火墙技术之所以在目前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是因为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黑客攻击,并且对数据进行监控,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找出原因。当遇到攻击时,防火墙能够及时将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割裂开,从而确保内部网络的绝对安全。当然,防火墙自身的安全性并不是百分百的保障。 虚拟专用网(VPN)能够有效组织访问人员,从而起到非常好的控制访问的效果。该网络能够实现企业间的内部无缝连接,当然这两个企业之间必须要相互信任。VPN是建立在公共信道,以实现可靠的数据传输,通常需要使用具有加密功能 (2)定期检查维护顾名思义,就是相隔一定的时间段进行周期性检查,一旦发现有问题出现就要立即处理,以确保机器能够顺利运行,同时还可以增加网络系统的安全系数。目前,定期检查维护包括如下相关工作:检测传输线有无异常,防水措施是否到位,设备上有无零件损坏或是脱落,电缆的挂钩是否松动错位,用户内网的分支分配器安装是否无误,线杆的拉线是否出现松垂掉落,接地是否良好,最后还要记录器械上的关键指标参数等[5]。 3结束语 近年来在我国文化产业的进步发展过程中,有线电视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小觑。而要想使得这一工程能够持续发挥自身的良好作用,就必须保障其光缆传输故障问题得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最为有效的解决。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深入探究有关于解决光缆传输故障的技术,并提出了对其进行日常有效维护的办法,以期提高我国的有线电视行业水平[5]。 参考文献 [1]叶敏军.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科技传 播,2011(20):00072. [2]谢碚钢.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维护管理探讨[J].计算 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14):000131. [3]关春雨.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通讯世 界,2017(16):00092-00093. [4]王浩鹏.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的排除与维护管理[J].声屏世 界,2015(4):00072. [5]于新杰.浅析有线电视光缆网络传输故障排查与维护[J].科技经济导刊,2018,v.26;No.642(16):00025-00026. 收稿日期:2019-4-15 通信设计与应用130

著作权法试题

一、单选题 1.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案发布并实施的时间是( D ) A.1991年6月1日 B.2000年12月11日 C.2001年7月1日 D.2001年10月27日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C )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支付报酬 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3.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D ) A.改编权 B.出租权 C.复制权 D.展览权 4.甲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一篇杂文,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乙将其推荐给《读者》文摘杂志,《读者》文摘杂志登载这篇杂文时() A.必须经甲同意,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B.不用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C.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并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D.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5.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A.图书馆为满足企业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B.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起始日为() A.作品完成日 B.作品发表日 C.作品登记日 D.作品出版日 7.蒋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年6月2日病故,王某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A.2048年6月2日 B.2048年12月31日 C.2052年11月7日 D.2052年12月31日 8.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A.书法字帖 B.宫廷菜谱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地方志 9.刘教授编写的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对该书享有() A.改编权 B.版式设计权 C.著作权 D.邻接权 10.下列哪项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A.修改权 B.复制权 C.发行权 D.出租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产生是从() 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 B、作品发表之日起 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 D、作品创作完成时起 12.刘教授1998年1月1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年6月1日发表。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1998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刘教授对其译文() A.自1998年1月1日起一直享有著作权 B.自1998年6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 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 作者 马雨法 作为“朝阳产业”的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是迅猛的。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止2002年12 月31日,中国网民数5910万,上网电脑2083万台,网站数37.1万个,CN下注册的域名数17.9万①。为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若干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包括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而言,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网络服务商ISP的责任确定、网页著作权保护、超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网络道德建设等规定不明确,或需进一步明确的地方。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前言 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北京瑞德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200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血染的风采》著作权案,韩国Final Data有限公司诉新浪公司通过信息网终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1.0案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empirenews.page--]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考试答案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试卷1 (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51分钟58秒) 单选题 1. 下列哪个不是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 (5分) A. 民事诉讼中的各方当事人及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B. 网络主管; C. 电子技术专家; D. 网络服务商 2. 下述可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有 (5分) A. 永动机 B. 一种新型电脑芯片 C. 一种游戏新玩法 D. 一种外形别致的台灯 3. 下列有关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哪个是错误的: (5分) A.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运输、传递等需要电子技术的支持; B. 电子证据一定与计算机有关; C. 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D. 经过现代化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证据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 4. 我国的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 (5分) A. 使用在先

B. 申请在先 C. 强制注册 D. 申请单一性 5. 目前中国的域名管理机构是 (5分) A. CNNIC B. WIPO C. NGO D. IETF 6. 行为人甲的下列哪种行为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5分) A. 甲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自己企业生产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 B. 在网络寻址服务中,如果中文关键词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权利人允许、甲注册该关键词并设定对应网址; C. 甲将他人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突出使用; D. 甲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未注册的商标申请为注册商标。 多选题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5分) A.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B.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C.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杂技艺术: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

杂技艺术: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 2004年9月,中国杂技金菊奖第三届全国魔术比赛正在进行,当某魔术师应组委会邀请表演一个代表性节目时,他以“参赛节目中有一个是抄袭了我的技巧”为由拒绝演出。为此,中国杂协专门请专家进行了鉴定,认为参赛节目不存在抄袭等侵权问题。该魔术师表演节目的关键技巧与他所说的那个“侵权”节目的技巧截然不同。另外,该魔术师表演节目是另外两个人创作的,并不是他的原创,他只是一个表演者,不能独居其功将节目称为“是我的”。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杂技著作权的一些思考,日前笔者就杂技著作权问题采访了有关艺术家与法律界专家。浮出水面在我国,杂技被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并不是在《著作权法》刚出台时就有的。“杂技著作权”这一概念的正式出现是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以后的事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杂技艺术作品做了明确规定:“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中国杂技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将杂技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有利于发展我国的杂技艺术。维权难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创作成果,因此,通常意义上,杂技的著作权人是杂技的创作者,而不是其表演者(创作者与表演者为同一人的除外)。但事实上,杂技与其他艺术形式重要的不同一点是,它必须通过表演者表演出来,人们才能看到,杂技创作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因此,杂技的创作必须建立在演员可以表演出来的基础上,否则这种创作就无意义。杂技是一种体能与技能的艺术,其艺术魅力的大小与表演者的功力、演技等息息相关。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杂技的著作权只属于杂技的创作者,表演者只享有邻接权(1.演出组织者负责取得许可,支付报酬;2.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录音录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需要具有“独创性”,但杂技创作的“独创性”很难界定,不同的杂技人在互不接触的情况下,设计出同一种动作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杂技的维权存在着难度。中国杂协副主席、杂技工作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国家一级编导齐春生告诉笔者,单纯的杂技技巧动作是可以相互学习的,否则,如果某个技巧动作的创造者以拥有这个技巧动作的著作权为由将其垄断,别人不能学习,那杂技艺术的发展与推广就很难进行了。这一点可以参考体育,如体操,体操技巧动作没有著作权,但某个技巧动作的创造者可以拥有这个技巧动作的冠名权。同样,在杂技著作权的问题上,也是单纯的杂技技巧动作没有著作权,但其创作表演者可以拥有其冠名权。单个的杂技技巧动作大家都可以练,但整个的表演形式不能抄袭。杂技维权的难度主要在于界定一个杂技节目是否侵权的因素不确定。一个杂技节目包含多个元素,模仿了其中几个因素、模仿到什么程度算是侵权,这个量化标准不好把握。笔者了解到,新修订《著作权法》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之后,沈阳杂技团对其大型杂技晚会节目《天幻》、杂技节目《双人皮条》、《力量》进行了版权登记,这在全国杂技类作品中属首次,在全国也起到了示范效应。[!--empirenews.page--] 尚需细化我国《著作权法》对杂技艺术保护只作了一个宽泛的规定,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因此,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艺术家的维权意识,仍是法学界和艺术界的当务之急。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知道近几年来知识产权是越来越重要了,而其中的著作权便是代表,它关乎着作者的切身权益,但随着侵犯著作权行为发生得越来越频繁,保护著作权是当下这个社会的基本要求。那么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保护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二)鼓励作品的传播 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四)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

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二)行政责任: (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三)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6424916.html,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作者:刘美锋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8期 摘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 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 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要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问题,首先要弄清的是合理使用制度富有弹性的标准。昔日作为作者权利、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最佳协调器,并屡屡为受到挑战的著作权化解危机的合理使用制度,而今却成为网络环境里使得公众权利、传播者利益和作者利益冲突激化的症结。P2P,全称叫做“Peer-to-peer”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或称为对等联网。对等互联网络技术(点对点网络技术),它让用户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同时加强网络上人的交流和文件交换。P2P下文件交换传输和资源共享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则是不同人群在交换传输文件过程中行为性质的界定。我们很难区分此种行为属于商业性质还是非商业性质。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亲朋好友之间的物品和信息相互交换,共同使用欣赏的行为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然而当其发生的环境由现实移植到互联网上,争论就开始了。对于P2P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

2012.8 18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 安全与保护探讨 佟大柱 徐州市行政学院 江苏 221009 摘要:网络已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它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问题,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露成了网络对人们最大的伤害,认清个人信息泄露危害,分析个人信息泄露途径以及提出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建议是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 关键词:网络;个人信息;信息泄露;信息安全;隐私保护 0 引言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各种网络接入方式和接入终端的日益普及,网络与人们的生活结合的越来越紧密,网上办公、娱乐、购物等各种网络应用已充斥着我们每天的生活,人们在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不断遭受它带来的各种困扰,各种个人信息和隐私在不知不觉中通过网络泄露出去,正在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越来越严重的影响。据人民网推出的“谁来保护我们的隐私”调查显示,90%的网民曾遭遇过个人信息泄露,89%的网民表示不堪个人信息泄露之忧。而且随着网络的发展,这些数据还在不断的增长之中。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以及如何对其合理利用已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1 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畴 要做到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必须先要理清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个人信息的称谓尚未统一,虽然很多国家已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了立法保护,但对于个人信息的立法描述却各不相同。如美国的《隐私权法》将其称为个人隐私,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将其称为个人资料,欧盟先后制定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和《关于保护自动化处理过程中个人数据的条例》都将其称之为个人数据,而加拿大的《个人信息保护及电子文档法案》和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又将其称之为个人信息。 当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称谓分歧也比较大,国内的主 要学者在个人信息名称确定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即使是同一学者在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看法,但从人们的语言使用习惯和理解力来看,采用“个人信息”来描述和个人相关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比较合理。2005年由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成立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也使用了个人信息的称谓。建议稿中对于个人信息的描述为:个人信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2 当前我国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1) 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被盗用和滥用情况非常严重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遭遇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为2.17亿,占网民总数的44.7%,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1.21亿,另有8%的网民最近半年内在网上遇到过消费欺诈。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个人信息盗用已经由原来的个体盗用行为发展为相关行业有组织的针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倒卖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近几年央视的3.15晚会也不断对相关行业通过盗用和贩卖个人信息来谋取利益进行曝光。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已经成了个人信息泄密的新渠道。 (2) 个人自我保护意识差 我国网民在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上还有待加强。大部分网民缺乏安全意识,很多人还没有个人信息的保护概念,如总是不加选择的浏览网站,随意安装网上的各种插件和来历不明的软件,使用的电脑没有安装杀毒软件或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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