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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220kV架空送电线路测量规范

35kV~220kV架空送电线路测量规范
35kV~220kV架空送电线路测量规范

35kV~220kV架空送电线路测量规程目次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

4 选择路径方案

4.1 室内选择路径方案

4.2 现场选择路径方案

5 选线及定线测量

5.1 选线测量

5.2 定线测量

6 桩间距离及高差测量

6.1 视距法测距

6.2 光电测距

6.3 高差测量

7 平面及高程联系测量

7.1 平面联系测量

7.2 高程联系测量

8 平断面测量

8.1 平面测量

8.2 断面测量

9 交叉跨越测量

10 定位及检查测量

11 CAD技术

12 GPS测量

12.1 应用范围

12.2 技术要求

12.3 定线测量

12.4 定位测量

12.5 数据处理

13 技术检查和资料整理、提交及归档

13.1 技术检查

13.2 资料整理、提交及归档

附录A(标准的附录) DJ6型光学经纬仪的检验

附录B(标准的附录) 光电测距仪的检验

附录C(标准的附录) 送电线路平断面图图式

附录D(标准的附录) 送电线路平断面图样图

附录E(标准的附录) 大跨越分图样图(见插页)

附录F(标准的附录) 拥挤地段平面图样图

附录G(标准的附录) 变电所进出线平面图样图

附录H(标准的附录) 通信线路危险影响相对位置图样图附录J(标准的附录) 塔基断面图样图

附录K(标准的附录) 测量标桩规格

附录L(标准的附录) 测量报告提纲

附录M(提示的附录) 相关标准

条文说明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35kV~220kV架空送电线路的测量工作。35kV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送电线路测量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不含大跨越及航空摄影测量的技术要求,遇有大跨越和航空摄影测量时,应执行现行的标准DL/T5049和DL/T5138。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标准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总则

3.0.1 为了统一架空送电线路(以下简称送电线路)工程中的测量技术要求,满足送电线路建设中设计的需要,及时、准确地为设计各阶段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测绘资料,特制订本规程。

3.0.2 送电线路的勘测阶段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分为初勘(初步设计)和终勘定位(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3.0.3 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做到及时检查校正,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检查项目可参照附录A或附录B。

3.0.4 外业采集的原始数据,必须做到真实、齐全。手工记录的原始数据严禁擦拭、涂改、转抄、事后补记。电子记录严禁随意修改。

3.0.5 送电线路的测量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4 选择路径方案

4.1 室内选择路径方案

4.1.1 配合设计专业搜集沿线供室内选择路径的1∶50000地形图。在规划区、拥挤地段、地形复杂区域、大跨越等特殊地段,宜搜集1∶10000或大比例尺地形图。

GB/T 5791—1993 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16818—1997 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

DL/T5026—1993 电力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规定

DL/T5049—1995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

DL/T5138—2001 架空送电线路航空摄影测量技术规程

4.1.2 根据需要搜集有关的平面和高程控制资料。

4.2 现场选择路径方案

4.2.1 配合设计专业将室内选择的路径方案经过现场踏勘比较,选出经济合理、施工方便、运行安全的路径方案。

4.2.2 当配合设计专业现场选择路径方案时,应沿线察看和重点踏勘相结合。对影响路径方案成立的有关协议区、拥挤地段、大跨越、重要交叉跨越及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复杂的地段应重点踏勘,必要时用仪器落实路径。对有特殊要求的通信线应实测交叉角。

4.2.3 当发现对路径有影响的地物(房屋、道路、工矿区、军事设施等)、地貌与图纸不符时,应进行补充调绘,并协助设计专业做好路径方案

图。

4.2.4 当出现大跨越、大档距或路径通过拥挤地段、重要交叉跨越等情况时,视设计和水文气象专业的需要测绘平面及断面图。平面图的比例尺可采用1∶2000或1∶5000,断面图的比例尺可采用纵向1∶200或1∶500,横向1∶2000或1∶5000。

4.2.5 配合设计专业测绘(搜集)变电所或发电厂进出线平面图,比例尺可采用1∶1000或1∶2000。

4.2.6 当路径对通信线路有危险影响时,应按设计专业的要求施测或调绘通信线路的位置,并协助设计专业做好通信线路危险影响相对位置图,比例尺可采用1∶10000或1∶50000。

4.2.7 本节中的有关图式及样图见附录C~附录H。

5 选线及定线测量

5.1 选线测量

5.1.1 根据批准的路径方案进行实地选线。在地形条件复杂的地区,选线时应协助设计专业做到线、位结合,走向合理。

5.1.2 当线路通过有关协议区时,应按协议要求用仪器选定路径或进行坐标放线。

5.1.3 当线路跨越一、二级通信线及地下通信电缆,且交叉角较小可能影响路径成立时,应采用仪器定线并施测其交叉角。

5.2 定线测量

5.2.1 定线测量的方法可采用直接定线或间接定线。以相邻两直线桩

中心为基准延伸直线,其偏离直线方向的水平角值不应大于±1′。5.2.2 以相邻两直线桩中心直接延伸直线时,应采用经纬仪正倒镜分中法或角度分中法。直线延伸的长度平地不应大于800m,山区不宜大于1200m。

5.2.3 直线桩(Z)、转角桩(J)、杆塔位桩(G)应分别按顺序编号。标桩的规格、材料可参照附录K。视工程具体情况,宜适当埋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标桩。

5.2.4 直线桩应设在便于桩间距离及高差测量、平断面测量、交叉跨越测量、定位及检查测量和能较长期保存处。桩间距离不宜大于400m,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桩间距离可适当放长。

5.2.5 直接定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5规定。定线时照准的前后视目标必须立直,应尽量瞄准目标的下部。当前后视距离出现小于40m时,必须提高仪器对中、整平、照准的精度,目标应细、直,且直线延伸的距离不宜过长。

表5.2.5 直接定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5.2.6 直接定线后,直线桩应施测水平角半测回,其精度应符合5.2.1的规定。

5.2.7 间接定线可采用钢尺量距的矩形法、等腰三角形法或光电测距的支导线法等方法。测距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7-1规定,测角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7-2规定。

表5.2.7-1 间接定线测距技术要求仪器

表 5.2.7-2 间接定线测角技术要求

5.2.8 当采用前视法加定直线桩时,必须在正倒镜分中法定好前视直线桩后,才允许在其间加定直线桩。在标定完最后一个直线桩后,应施测水平角半测回,检查仪器是否变动。桩间距离应力求均匀,并在所加的直线桩位检测直线角。

5.2.9 转角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9规定。

6 桩间距离及高差测量

6.1 视距法测距

6.1.1 视距法测距应采用不低于DJ6型精度的经纬仪。视距尺的衔接处应紧密、牢固,尺面刻划应清晰。观测时标尺必须立直。视距测量的

桩间距离应是独立观测量并有多余观测,成果取中数。

6.1.2 视距法测距应采用对向观测,当不能作对向观测时可采用同向观测,并应注意不要立错桩号。

1 对向观测应往返各一测回。采用普通视距尺时,每测回正镜读视距尺两丝切尺数及中丝读天顶距,倒镜直读视距及中丝读天顶距。当采用视距、对数双面尺时,往返测各以正镜或倒镜读视距尺两丝切尺数及中丝读天顶距,倒镜或正镜读对数尺及中丝读天顶距。

2 同向观测应同向两测回。采用普通视距尺时,第一测回正镜读视距尺两丝切尺数(不宜切在整米或整分米上)及中丝读天顶距,倒镜直读视距及中丝读天顶距。第二测回应变动切尺数,读数要求同第一测回。当采用视距、对数双面尺时,视距尺观测一测回,对数尺观测一测回,操作要求同1。

6.1.3 视距法测距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1.3规定。

表 6.1.3 视距法测距技术要求

6.1.4 视距应采用宽面大分划标尺,视距长度平地不宜大于400m;丘陵不宜大于600m;山区不宜大于800m。

6.1.5 当空气不稳定和呈像模糊时,应适当缩短视距长度。因自然条件影响标尺立直和读数有困难时,应停止观测。

6.1.6 当视距较长或坡度较大视距法难以达到精度要求时,宜采用三

角解析法。

6.2 光电测距

6.2.1 用光电测距仪测距时,应进行对向观测。当不能作对向观测时可用同向观测,同时应采取防止粗差的有效措施。

1 对向观测时,测量距离应往返各一测回,每测回两次读数,各测回成果取两次读数的平均值(可不作气象改正),并按垂直角及距离之大小作倾斜改正,水平距计算至分米,成果取至米。

2 同向观测时,测距应两测回,每测回两次读数,作业要求同1。

3 对向或同向观测时,两次测距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0。两测回较差超限时,应补测一测回,并选用两组合格的成果,否则应重新观测两测回。当距离小于100m时,测距较差不应大于0.1m。

6.2.2 桩间距离应是独立观测值,非特殊情况,不应采用一测站连续测多段距离来求得桩间距。

6.2.3 测距注意事项:

1 在有电磁场影响的范围内,如在高电压物体附近,不宜架设光电测距仪或反光镜。测距时应暂停无线电通话。

2 架设仪器后,测站、镜站不得离人。

3 严禁将照准头对向太阳,测距时应避免有另外的反光体位于测线或其延长线上。

4 观测时棱镜面应对准测距仪的测距头。当倾角(高差)较大时,更应相互对准。

5 必须严格按仪器使用说明操作,发现异常应停止观测,分析原

因,以保证成果正确和仪器安全。

6.3 高差测量

6.3.1 高差测量可采用视距高程、光电测距三角高程两种方法。高差测量应对向观测往返各一测回,条件困难时可采用同向观测两测回,第二测回观测时应变动切尺数(变动范围不宜小于0.5m)。

6.3.2 三角高程测量时,天顶距读至0.5′,仪器高量至厘米,两测回高差取中数,计算至厘米,成果取至分米。

6.3.3 当采用三角解析法测距或光电测距仪测距时,其三角高程两测回的高差较差不应大于±0.4S m(S \为测距边长,以km 为单位)。

6.3.4 距离超过400m 时,高差应加地球曲率及折光差改正。地球曲率及折光差改正数计算公式为:γ=?-R K 21S 2 (6.3.4)

式中:γ——地球曲率及折光差改正数(m);

R ——地球平均曲率半径,当纬度为35°时,R =6371000m ; S ——边长(m);

K ——折光系数,取0.13。

6.3.5 若高差较差超限时,应补测一测回,选用其中两测回合格的成果。否则应重新观测两测回。

7 平面及高程联系测量

7.1 平面联系测量

7.1.1 当送电线路通过城市规划区、工矿区、军事设施区及文物保护区等地段,并根据协议要求需要取得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时,应进行

平面坐标联系测量。

7.1.2 平面联系测量方法,视需要可采用图解、导线、交会等方法,有条件时可采用GPS测量。

7.1.3 联测精度的限差,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城市规划区要求转角塔中心的点位误差,不应大于该城市规划用图图面上的0.6mm。有特殊要求时,可按要求精度进行联测。

7.2 高程联系测量

7.2.1 当送电线路通过河流、湖泊、水库、河网地段及水淹区时,应视水文专业的需要进行高程联测及洪水痕迹的测量工作。

7.2.2 当线路跨越规划或正在施工的铁路、公路、架空管道等建筑物时,应根据设计需要进行高程联系测量。

7.2.3 送电线路高程联系测量应进行往返观测,其方法可采用视距高程测量,如有特殊要求,宜采用相应等级的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7.2.4 视距高程应对向观测各一测回,高差闭合差不应大于式(7.2.4)

=±0.1al/n (7.2.4)

规定:f

h

——高差闭合差(m);

式中:f

h

a——平均垂直角(°),小于3°时按3°计;

L——路线长度(km);

n——测距边数。

8 平断面测量

8.1 平面测量

8.1.1 送电线路的起迄点应施测与变电所相对的平面关系。

8.1.2 送电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m范围内的地物应测绘其平面位置。中心线两侧各20m范围内的建筑物、道路、管线、河流、水库、地下电缆、斜交或平行接近的梯田等,均应实测其平面位置。

8.1.3 当线路通过森林、果园、苗圃、农作物及经济作物时,平面应实测其边界并注明作物名称、树种及高度。

8.1.4 当送电线路平行接近通信线路时,应按设计专业的要求实测或调绘其相对位置。通信线路危险影响相对位置图的比例尺,应按平行接近线路的长短参照4.2.6执行。

8.2 断面测量

8.2.1 断面测量可采用视距法、光电测距法、直接丈量等方法测定距离和高差。

8.2.2 半测回测定断面点的高差时,垂直度盘的指标差不应大于±

0.5′,大于时应进行改正。

8.2.3 断面点宜就近桩位施测,应遵守“看不清不测”的原则。视距长度不宜大于300m,大于时垂直角应进行正倒镜观测,距离应同向两次观测,其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200,成果取中数。也可加设测站进行施测,其距离和高差的技术要求,应按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8.2.4 选测的断面点应能真实反映地形变化和地貌特征,防止漏测。平地断面点的间距不宜大于80m,独立山头不应少于3个断面点。在导线对地距离可能有危险影响的地段,断面点应适当加密。对山谷、深沟等不影响导线对地安全之处可不测绘。

8.2.5 当导线的边线地面比中线地面高出0.5m时,应施测边线断面,

立尺时应按导线间距准确地立在边线位置。当线路通过高出中线和边线的陡坎或陡坡附近时,应根据需要施测风偏横断面或风偏点。风偏横断面的纵横比例尺相同,可采用1∶500或1∶1000。

8.2.6 当线路通过缓坡、斜交的梯田、沟渠、堤坝时,应特别注意对地有影响的边线断面的施测。

8.2.7 送电线路平断面图的比例尺,宜采用纵向1∶500、横向1∶5000。平断面图的图式及样图见附录C和附录D。

9 交叉跨越测量

9.0.1 交叉跨越测量可采用视距法、光电测距法或直接丈量等方法测定距离和高程。对一、二级通信线,10kV及以上的电力线,有影响的其他建(构)筑物,应就近桩位一测回施测。

9.0.2 送电线路交叉跨越通信线路时,应测量中线交叉点的上线高。中线或边线跨越电杆时,应施测杆顶高程。当左右杆不等高时,还应选测有影响侧边线和风偏点线高。对一、二级通信线还应加注其交叉角,并注明两侧杆号、杆型及材料。

9.0.3 送电线路交叉跨越或穿过已有电力线时,应测量中线交叉点最高或最低线的线高。当中线或边线跨越杆塔顶部时,应施测杆塔顶部高程。当已有电力线左右杆塔不等高又影响跨越或穿过时,还应测量有影响侧边线交叉点最高或最低线的线高及风偏点的线高。对跨越或穿过的电力线应注明杆(塔)型及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的电力线应在不同位置进行校测,其不符值应按表10.0.6要求执行。

9.0.4 送电线路跨越铁路和主要公路时,应施测交叉点轨顶及路面高,并注明道路通向、铁路被交叉处的里程。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还应施测交叉点线高及交叉角。

9.0.5 送电线路交叉跨越河流、水库和水淹区时,应根据设计和水文专业的需要施测洪水位及水位高程,并注明施测日期。当河中立塔时,应根据需要进行河床断面测量。

9.0.6 送电线路跨越或接近房屋(边线外5m以内)时,应测量交叉点屋顶高或测量接近房屋的距离和屋顶高。

9.0.7 送电线路跨越架空索道、特殊(易燃、易爆)管道、渡槽等建筑物时,应施测交叉点顶部的高程,并注记被跨越物的名称、材料等。

9.0.8 送电线路跨越电缆,油、气管道等地下管线时,应根据设计提出的位置,施测其平面位置、交叉点地面高程及交叉角,并注记管线名称。

9.0.9 送电线路交叉跨越拟建或正在建设的设施时,应按设计指定的位置和要求进行测绘。

10 定位及检查测量

10.0.1 杆塔定位之前应在测站上对平断面图进行实地巡视检查,并检测直线、桩间距离及高差。当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定位测量。10.0.2 杆塔位桩的直线方向可采用前视法或正倒镜分中法测定,其技术要求应按5.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0.0.3 杆塔位桩的距离和高差应在就近直线桩位测定,其技术要求应按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0.0.4 应根据设计需要施测杆塔位的塔基断面或施工基面及拉线盘

位置。塔基断面图可参照附录J绘制。

10.0.5 在定位的过程中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测:

——杆塔位桩的距离和高差;

——有危险影响的被交叉跨越物位置和高程;

——有危险影响的断面点(包括风偏、横断面);

——线路的直线和转角的角度;

——间接定线校测。

10.0.6 当检测超限或发现有漏测的断面点、交叉跨越物、地形地物时,应就近桩位进行补测,并修改原平断面图。

11 CAD 技术

11.0.1 当采用CAD技术完成线路平断面图的测绘时,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11.0.2 使用CAD技术时,硬件平台应采用微机平台;软件平台的采用应符合DL/T 5026中的有关规定。

11.0.3 应用软件应符合下列基本技术要求:

1 数学模型正确,计算精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2 野外数据采集项目齐全,功能完备,仪器实测、丈量、目估等数

据均能处理,应完全代替手工记录。

3 野外数据采集应具有检查实测数据是否超限的功能,并拒绝接受超限的实测数据。

4 在原始记录文件中必须存贮每一测点的观测值及点号。原始记录文件必须能显示打印,并便于阅读。

5 野外采集数据的存贮必须安全可靠,出现误操作或突然断电等外界干扰时,原有数据不会出错或丢失。

6 图式符号编码应齐全、易记。

7 非内外业一体化系统,除具有批处理图形操作功能外,应在图形支撑系统中提供交互式图形操作命令,能绘制平断面图中的所有图式符号。

8 输出的平断面图应符合本规程的图式要求。

9 与送电子系统交换的信息(非图形信息和图形信息)应与其遵循

共同的技术约定。软件应在成图的全过程中自动保持非图形信息与图形信息的一致性。

10 整个系统应具有友好的用户界面。

11.0.4 作业宜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 野外常规手工记录,内业在微机上手工进行野外数据采集、成图。

2 野外使用全站仪或RTK,自动采集实测数据,内业利用数据通信自动将仪器或手簿中的数据传入微机、成图。

3 便携式微机配合全站型经纬仪(或电子经纬仪配测距仪)使用内

外业一体化软件,自动采集实测数据,现场编辑图形、成图。

11.0.5 当采用11.0.4条1款或2款的方法采集数据时,必须在现场绘制草图。

11.0.6 当采用11.0.4条2款或3款的方法采集数据时,记录员应随时监

视记录器(或微机屏幕),及时发现并纠正由于误操作或外界干扰而引起的传输错误。对标杆高等需人工键入的数据,应进行回报。

11.0.7 微机中的原始记录文件,必须有磁介质备份及硬拷贝。当采用11.0.4条2款的方法采集数据时,当天的数据应当天传入微机。

11.0.8 应使用应用软件提供的命令编辑图面内容,不应直接使用图形支撑软件的命令。

12 GPS 测量

12.1 应用范围

12.1.1 在选线及定线阶段确定方向与障碍物位置。

12.1.2 线路测量的坐标与高程联测:

——对已有控制点的联测;

——对转角点的联测。

12.1.3 通过协议区与影响范围内通信线位置测量。

12.1.4 对线路长度、方向、高程等方面的检核。

12.1.5 在定位阶段的应用。

12.2 技术要求

12.2.1 坐标系统:

1 送电线路工程应采用统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统,可直接采用WGS-84大地坐标系统,也可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

2 当采用其他坐标系统时,应进行坐标联测和转换计算。

3要求建立统一的控制系统是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是从统一线

路测量资料来要求;另一方面是建立线路GPS 首级控制网以后,GPS 测量资料可以长久使用,只要点位不被破坏,以后的控制扩展和其他工程都能继续应用。GPS 测量的特点之一是不要求通视,所以扩展控制非常容易,只需在其中的一个点上再次安置GPS 接收机即可实现。 12.2.2 平面、高程控制的基本要求:

1 GPS 网相邻点间弦长精度应按下式计算,按a <10mm ,b <20×106-的规定执行。

σ=22(bd)a + (12.2.2-1)

式中:σ——标准差(mm);

a ——固定误差(mm);

b ——比例误差系数,×106-;

d ——相邻点间距离(km)。

2 野外数据检核:

1) 同一条边任意两个时段的成果互差,应小于接收机标称精度的22倍;

2) 若干个独立观测边组成闭合环时,各坐标分量闭合差应符合下式规定:

Wx <3n σ

Wy <3n σ

Wz <3n σ

(12.2.2-2)

式中: n ——闭合环中的边数;

σ——标准差(按平均边长计算);

W x、W y、W z——各坐标分量闭合差。

3) 当检核发现边观测数据或闭合环达不到精度要求时,经分析后,应对其中部分成果进行重测,直至满足要求。

3 线路GPS测量对点间距离可不限制,当点间距离小于5km,可直接使用计算得到的大地高差推求线路桩位高程。点间距离大于5km应进行高程异常值改正。

4 线路GPS控制网的建立可采用单一导线的形式,但应有检核条件。

5 当需要与已有控制点进行联测时,应先检测已有控制点是否可靠。

12.2.3 选点与埋桩:

1 建立线路GPS控制网。网点间距离可在5~10km内选择,点位应选在靠近线路、交通方便、视野开阔、符合GPS观测条件的位置。

2 当确定需要进行GPS测量的转角桩后,应在转角桩附近选定副桩。副桩与转角桩必须通视良好,且距转角桩的距离应大于拟定线路直线桩桩距的1/10。桩位还应便于安置GPS接收机和满足GPS观测条件。

3 网点坐标应埋设能长期保存的固定桩,副桩可采用木桩或刻石。

12.2.4 GPS控制测量采用相对定位方式,依距离长短采用静态或快速静态作业方式。接收机数量不应少于2台,测量观测量为载波相位。12.2.5 接收机观测采集压缩格式数据时,数据采样率间隔宜采用

10s~30s。最短观测时间应满足正确解算出整周模糊度的要求。

12.2.6 控制作业要求:

1 作业前应在地形图上设计网点位置,并根据测区星历预报、交通情况、车辆和人员情况制定观测计划表。

2 观测前应对GPS设备开箱检验并进行初始化。

3 在观测站上必须确认电源、电缆和接收控制设备连接无误,接收机各项预置状态正确,方能启动接收机进行观测。

4 在卫星图形几何因子达到各GPS接收机规定的数值,同步观测4颗及以上卫星信号时,可开始记录观测数据。GPS测量作业截止高度角不宜低于15°。

5 观测前后应各量取天线高一次,量至毫米,两次量高之差不应大于3mm,取平均值作为最后天线高。

12.2.6 平断面测量作业

1 因为线路测量对于平面及高程的精度要求不是很高,所以采用GPS测量的较低精度指标,既可以减少野外作业时间,又很容易满足线路精度指标要求。

2 考虑到线路坐标联测的边长一般都比较长,而测定转角与副桩的边长和定位选择的放样点间边长都较短,故不限制GPS测量时的点间距离。

3 在短距离内,只要高程变化不是很大,则这些点的高程异常值变化不会很大。即使有大的变化,对于线路仅要求相邻档的高程精度,直接采用大地高高差来计算桩位高程是完全可以满足的,无需进行高程异常值改正,这已经经过多次试验进行总结,点间距离规定在5km以内是恰当的。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三章电杆基坑及基础埋设 第四章电杆组立与绝缘子安装 第五章拉线安装 第六章导线架设 第七章10kv及以下架空电路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第八章接户线 第九章接地工程 第十章工程交接验收

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己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 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2条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0KV-35KV架空线路施工验收规范报告

10KV-35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 及验收规范》(GBJ232-82),结合塔里木油田电力线路实际和运行特点情况编制而成。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10KV架空电力线路新、改、扩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四、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六、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一、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 1、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2、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3、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二、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2、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3、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4、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三、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四、由黑色金属制造的附件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五、各种连接螺栓宜有防松装置。防松装置弹力应适宜,厚度应符合规定。 六、金属附件及螺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 螺杆与螺母的配合应良好。加大尺寸的内螺纹与有镀层的外螺纹配合,其公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直径1~300mm公差》的粗牙三级标准。 七、金具组装配合应良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2、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3、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八、绝缘子及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2、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3、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九、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2、放置地平面检查时,应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应超过0.1mm。 3、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完整word版35~110kV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35~110kV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司属35~110kV架空送电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适用于我司从事线路运行、维护、检修、调度及技术管理人员。 2 规范化引用文件(导语略) 省政府第239号令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DL/T 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生供(1996)第135号送电专业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DL/T 5092-1999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GB 50233-2005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3-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总则 3.1线路的运行维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对线路进行巡视检查,认真进行定期检修以保证线路的安全运行。 3.2每条线路都必须有明确的维护界限,应与变电站或相邻的班组明确划分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点;与兄弟单位、用户单位同塔架设及分段维护的设备应有明确职责的分界协议书。 3.3要建立专责制,每条线路都要有专人定期进行巡视,巡视人员必须熟悉专责线路的设备运行状况,掌握设备变化规律和检修技术,熟悉有关规程、规定,经常分析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3.4各班组应有一定数量的交通工具和应有的通讯设备,通讯设备应保证完善畅通。 3.5线路的杆塔上必须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相位”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同塔双回、多回线路还应有色标。 3.6本规程若与国家颁发的有关规程相抵触,应以国家颁发的规程为准。 4 防护 4.1线路的防护区为边导线向两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线路应延伸的距离规定如下: 35~110kV …………… 10m 线路经过工厂、矿山、港口、码头、车站、城镇、公社等人口密集地区不规定防护区,但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1所列的数值。 表1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4.2线路下方不应修建屋顶为易燃材料做成的建筑物。修建耐火屋顶的建筑物,应事先与我司协商。线路下面的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2所列的数值。

35kv架空线路工程施工方案

青海格尔木二期100MWp并网光伏电站 35KV架空线路基础工程 施 工 方 案 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 批准: 审核: 编写: 目录 1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工程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2工期......................................................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业主、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 错误!未定义书签。 4.主要分部工程施工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5.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35KV架空线路基础工程施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施工设备配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6.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质量保证体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6.2质量保证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7.安全文明施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7.1保证安全、文明的主要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8.1总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8.2环境保护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8.3水土保持控制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1概述 1.1工程简介 格尔木市位于青海省柴达木盆地中南部、昆仑山北麓,地势西南高、东北低,东与都兰县诺木洪镇接壤,西与茫崖行委相邻,北与大柴旦行委毗邻,南至昆仑山口与玉树州为邻,平均海拔2780m,隶属青海省海西州管辖,全市总面积约11.93万km2,占全州面积的39.63%,其中荒漠化土地约2.9万km2。格尔木地区属于典型的大陆性高原气候,年降水量42.6mm,年蒸发量2504.1mm。格尔木地区纬度高,地势较为平坦开阔,云量和雨量较少,大气透明度高,有着丰富的日照资源,年平均日照时数为3096.3h,年太阳总辐射量为6600MJ/m2~7100MJ/m2,是中国太阳辐射量高值区之一,是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的理想场所。 场址区地下水类型为孔隙潜水,场址区地下水埋深大于30m。场址区存季节性冻土,最大季节性冻土深度为地面以下100cm。 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二级,场地基本设防烈度为7度,场地复杂程度为二级,地基复杂程度为二级,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该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地基土对钢结构及混凝土结构具微腐蚀性,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具中等腐蚀性,对钢结构具弱腐蚀性,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地下水对混凝土及混凝土结构具微腐蚀性,对钢筋混凝土中钢筋及钢结构具弱腐蚀性,但由于地下水埋深较大,

GB50061-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66kv or under over-head electrical power transmission line GB 50061-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6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发展规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 艺和新结构。 1.0.4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1.0.5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路径 2.0.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 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表2.0.3 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注: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 3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架空电力线路与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4 应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地区、原始森林区以及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 5 不宜跨越房屋。 2.0.4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5m。35KV和66KV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林区主要树种的生长高度。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m或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11.0.11的规定,在不影响线路施工运行情况下,可不砍伐通道。 2.0.5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绿化灌木林时,不宜砍伐通道。 2.0.6 耐张段的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和66KV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5km; 2 10KV及以下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km。 3 气象条件 3.0.1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的气温应根据当地10-20年气象记录中的统计值确定。最高气温宜采用+40℃。 在最高气温工况、最低气温工况和年平均气温工况下,应按无风、无冰计算。 3.0.2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采用的年平均气温,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当地区的年平均气温在3-17℃之间时,年平均气温应取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 2 当地区的年平均气温小于3℃或大于17℃时,应将年平均气温减少3-5℃后,取与此数邻近的5的倍数值。 3.0.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采用的导线或地线的覆冰厚度,在调查的基础上可取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线路测量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线路测量 一般规定 本章适用于铁路、公路、架空索道、各种自流和压力管线及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通用性测绘工作。线路控制测量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分别按本规范第 3.1.4 条和 4.1.3 条中的规定选用。线路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导线或 GPS 测量方法,并靠近线路贯通布设。 线路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并靠近线路布设。 平面控制点的点位,宜选在土质坚实、便于观测、易于保存的地方。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选在施工干扰区的外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点位,应根据需要埋设标石。 线路测图的比例尺,可按表 6.1.6 选用。 注:1 1:200 比例尺的工点地形图,可按对 1:500 比例尺地形测图的技术要求测绘。 当架空送电线路通过市区的协议区或规划区时,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施测 1:1000~1:2000 比例尺的带状地形图。 当架空送电线路需:要施测横断面图时,水平和垂直比例尺宜选用 1:200 或 1:500。 当线路与已有的道路、管道、送电线路等交叉时,应根据需要测量交叉角、交叉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及净空高或负高。 纵断面图图标格式中平面图栏内的地物,可根据需要实测位置、高程及必要的高度。 所有线路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铁路、公路的曲线起点、终点,均应埋设固定桩。

线路施工前,应对其定测线路进行复测,满足要求后方可放样。 铁路、公路测量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控制测量。平面控制可采用 GPS 测量和导线测量等方法,按本规范第3.2 节、3.3 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导线总长可放宽一倍;高程控制应布设成附合路线,按本规范第 4.2 节中四等水准测量的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 30km 的点上,应与高等级控制点联测检核;当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增设 GPS 控制点。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6.2.2 的规定。 分段增设 GPS 控制点时,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按本规范 3.2 节的规定执行。 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6.2.3 的规定。 水准路线应每隔 30km 与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一次。 定测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作业前,应收集初测导线或航测外控点的测量成果,并应对初测高程控制点逐一检 测。高程检测较差不应超过 30 mm(L 为检测路线长度,单位为 km)。 GPS-RTK 法进 行。 交点的水平角观测,正交点 1 测回,副交点 2 测回。副交点水平角观测的角值较差不应大于表6.2.4-l 的规定。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 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 条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 条变电所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变电所的设计。 第1.0.6 条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 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 三、便于架空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 五、周围环境清洁。如空气污秽时,变电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或采取防污措施; 六、应尽量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七、所址标高宜高于50 年一遇最高水位。

注:如所选址对邻近设施有影响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2.0.2 条所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利排水。 第2.0.3 条所区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150?300毫米。 第2.0.4 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的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2.0.5 条变电所内应设置便于设备运输和检修用的道路。 变电所内通往主变压器的道路宽度一般为3 米。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道路连接。 第三章主变压器和主接线 第3 .0.1 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 .0.2 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的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但此时应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3.0.3条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尽量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变压器线路组接线和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网继电保护的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 第3.0.4 条如能满足电力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的要求,终端变电所和分支变电所的35干伏侧可采用 烙断器或短路开关。 第3.0.5 条35千伏配电装置中,当出线为两回路时,一般采用桥形接线;当出线超过两回路时,一般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但由一个变电所单独向一级负荷供电时,不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第3.0.6 条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 千伏和10 千伏配电装置一般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当由此变电所单独向一级负荷供电时,6 千伏和10 千伏配电装置应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 第3.0.7 条连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躲,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35KV输电线路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 一施工准备 为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程,在保证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基础上,施工前做到人员整齐,机械、工具性能良好,能够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做好充分准备,制定此方案。 1. 施工技术和资料准备 1.1利用微机信息处理系统编制工程施工资料,对变电所的工期、安全、质量、资金、统计、人力资源等进行总体策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工程进度计划,保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有效性、实用性。 1.2根据业主招标的要求,考虑图纸出图时间、业主供货设备与材料到场时间,编制详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工期及各项施工资源。组织人员熟悉、审核施工图纸和有关的设计资料,学习并掌握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规定及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分析,做好预防。 1.3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行的规程、规范。 1.4为确保本工程质量优良级目标的实现,必须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具体安排由公司教育、安监、质保、技术处负责,培训项目有: 安全技术岗位培训; 测量、分坑技术培训; 混凝土施工培训; 焊工、起重工培训; 杆塔组立培训; 导、地线展放培训

导线压接培训; 附件安装培训; 线路保护调试培训。 1.5根据工程设计特点,编制、补充、完善各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各分项工程施工前技术措施审批完毕,发放到施工人员手中。 主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6 技术交底 1)工程部部长负责组织技术、质量、安全等有关部门参加,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对整个工程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特殊和隐蔽工程、易发生质量事故与工伤事故的关键部位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作。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图纸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洽商交底、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2)技术交底采用三级制,即项目总工→职能管理部门→施工班组。技术交底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进行,要求细致齐全,并结合具体操作部位、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及操作要点等项进行交底。必要时工序开工前应进行样板工程施工,邀请业主、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参加,以使今后施工走向统一化、标准化。 3)将本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技术标准、规程、验收规范、管理规

最新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简称配电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有关大跨越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81)进行。 第1.0.2条配电线路的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凡所使用的器材及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明。设备应有铭牌。 第1.0.4条配电线路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篇”、“高压电器篇”、“接地装置篇”、“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篇”等的有关规定。 第1.0.5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施工时,应制订不低于规范水平的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第1.0.7条配电线路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器材检验 第2.0.1条配电线路所采用的器材、设备或原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试验: 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 第2.0.2条线路使用的线材,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拆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裸铝绞线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良好,不应锈蚀。 第2.0.3条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满足第2.0.2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第2.0.4条采用黑色金属制造的金具零件应热镀锌。 第2.0.5条金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船体压板与导线接触面应光滑; 三、遇有局部锌皮剥落者,除锈后应涂刷红樟丹及油漆。 第2.0.6条镙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螺杆与螺母应配合良好。 第2.0.7条金具上的各种联结螺栓应有防松装置,采用的防松装置应镀锌良好、弹力合适、厚度符合规定。 第2.0.8条绝缘子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瓷件与铁件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三、严禁使用硫磺浇灌的绝缘子。 第2.0.9条瓷件在安装时应清除表面灰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 第2.0.10条普通钢筋混凝土电杆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表面光洁平整,内外壁厚度均匀,不应有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按规定支点放置检查时,不应出现纵向裂纹,横向裂纹的宽度不应超过0.2毫米,,长度不应超过1/3周长;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2/1000。 第2.0.11条混凝土预制构件表面不应有蜂窝、露筋、裂缝等缺陷,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章电杆基坑 第3.0.1条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5%;垂直线路方向不应超过50毫米; 二、转角杆:位移不应超过50毫米。 第3.0.2条基坑底使用底盘时,坑底表面应保持水平,底盘安装尺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杆两底盘中心的根开误差不应超过30毫米;

kVkV架空送电线路测量规范

35kV~220kV架空送电线路测量规程目次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 4 选择路径方案 4.1 室内选择路径方案 4.2 现场选择路径方案 5 选线及定线测量 5.1 选线测量 5.2 定线测量 6 桩间距离及高差测量 6.1 视距法测距 6.2 光电测距 6.3 高差测量 7 平面及高程联系测量 7.1 平面联系测量 7.2 高程联系测量 8 平断面测量 8.1 平面测量 8.2 断面测量 9 交叉跨越测量

10 定位及检查测量 11 CAD技术 12 GPS测量 12.1 应用范围 12.2 技术要求 12.3 定线测量 12.4 定位测量 12.5 数据处理 13 技术检查和资料整理、提交及归档 13.1 技术检查 13.2 资料整理、提交及归档 附录A(标准的附录) DJ6型光学经纬仪的检验 附录B(标准的附录) 光电测距仪的检验 附录C(标准的附录) 送电线路平断面图图式 附录D(标准的附录) 送电线路平断面图样图 附录E(标准的附录) 大跨越分图样图(见插页) 附录F(标准的附录) 拥挤地段平面图样图 附录G(标准的附录) 变电所进出线平面图样图 附录H(标准的附录) 通信线路危险影响相对位置图样图附录J(标准的附录) 塔基断面图样图 附录K(标准的附录) 测量标桩规格 附录L(标准的附录) 测量报告提纲

附录M(提示的附录) 相关标准 条文说明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35kV~220kV架空送电线路的测量工作。35kV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送电线路测量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不含大跨越及航空摄影测量的技术要求,遇有大跨越和航空摄影测量时,应执行现行的标准DL/T5049和DL/T5138。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标准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总则 3.0.1 为了统一架空送电线路(以下简称送电线路)工程中的测量技术要求,满足送电线路建设中设计的需要,及时、准确地为设计各阶段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测绘资料,特制订本规程。 3.0.2 送电线路的勘测阶段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分为初勘(初步设计)和终勘定位(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3.0.3 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做到及时检查校正,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检查项目可参照附录A或附录B。 3.0.4 外业采集的原始数据,必须做到真实、齐全。手工记录的原始数据严禁擦拭、涂改、转抄、事后补记。电子记录严禁随意修改。 3.0.5 送电线路的测量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配电线路的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明。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 方可使用。 第1.0.5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应制订不低于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查 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所采用的器材、设备或原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试验: 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2条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拆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良好,无锈蚀;

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湍部应有密封措施。 第2.0.3条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满足第2.0.2条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第2.0.4条由用黑色金属制造的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第2.0.5条各种联结螺栓应有防松装置,防松装置弹力应适宜、厚度符合规定。 第2.0.6条金属附件及镙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 螺杆与螺母应配合良好。加大尺寸的内螺纹与有镀层的外螺纹配合,其公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直径130mm公差》的粗牙三级标准。 第2.0.7条金具组装配合应良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表面应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船体压板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三、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第2.0.8条绝缘子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曹,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三、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第2.0.9条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不应有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放置地平面检查时,应无纵向裂纹,横向裂纹的宽度不应超过0.1毫米;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第2.0.10条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不应有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应无纵,横向裂缝;

35KV输电线路架线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云南省文山州 35kV大龙山风电场集电线路工程架线(附件)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批准: 审核: 编写: 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01 二、一般安全管理------------------------------------------------------------01 (一)加强安全学习和教育 (二)施工安全管理 三、跨越架搭设注意事项----------------------------------------------------02 四、放线安全措施------------------------------------------------------------02 五、紧线、挂线的安全规定及要求----------------------------------------03 六、平衡挂线安全要求-------------------------------------------------------04 七、附件安装注意事项-------------------------------------------------------05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35kV大龙山风电场集电线路工程。 (2) 电压等级:35kV。 (3) 起迄点:起于“大龙山”,迄于“大龙山风电场”升压站35kV 出线构架。 (4) 线路全长:。(A回长km、A-1支线长km、B回长km、B-1长km、B-2长km)。 (5) 回路数:单、双回。 (6) 设计气象条件:单回路段按Ⅲ级气象区(C=15mm,V=27m/s)进行设计,双回路段按Ⅱ级气象区(C=10mm,V=27m/s)进行设计。 (7) 沿线海拔高程:1892m~2181m。 (8) 导线及地线型号:A、B两回线均采用JL/G1A-240/30钢芯铝绞线,A-1、B-1、B-2。3回分支线使用JL/G1A-120/25钢芯铝绞线,地线采用双地线,单回主线部分,采用一根为LBGJ-80-20AC铝包钢绞线,另一根为OPGW-24B1-80架空复合光缆。分支线采用两根OPGW-24B1-80架空复合光缆,双回段采用两根OPGW-24B1-50架空复合光缆。 (9) 绝缘水平:单回部分;悬垂单串1×4×U70B,悬垂双串2×4×U70B,耐张单串1×5×U70B,耐张双串2×5×U70B,跳线单串1×4×U70B。双回部分;悬垂单串1×5×U70B,悬垂双串2×5×U70B,耐张单串1×6×U70B,耐张双串2×6×U70B,跳线单串1×5×U70B (10) 相序:面向鲁苦地风电场升压站从左至右C、B、A,施工时

66kV与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61-97 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1 总则 1.0.2 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为35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负荷的增大,原规范的适用范围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本规范确定为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 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包括线路安装设计和线路杆塔结构设计两大部分。线路安装设计包括路径设计、杆塔定位设计、架线设计、防雷设计和附属设施设计。线路杆塔结构设计包括杆塔及其基础的设计。条文中的共性要求,即针对上述设计内容制定。对新技术应持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这是根据电力线路不同于其他建筑设施的特点而制定的。1.0.4 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是当前国际上结构设计较先进的方法。这种方法以结构的失效概率来定义结构的可靠度,并以与其对应的可靠指标来度量结构的可靠

度,能够较好地反映结构可靠度的实质,使概念更科学和明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标准》 (GBJ68—84)的要求,本规范杆塔结构设计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 架空电力线路架线设计是以导线或地线的最大使用张力和平均运行张力同时作为控制条件进行计算的;而连接导线或地线的绝缘子和金具是以安全系数设计法进行选型计算的。这些均属于定值设计法。 2 路径 2. 0. 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架空电力线路的造价和安全性、适用性的影响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工农业设施、市政设施的不断发展,线路路径的选择越来越困难。因此在选择线路路径时,应认真进行调查。对各种影响因素,如地理条件、地形条件、交通条件、运行和施工条件等,应进行综合比较。 对影响路径选择的重要环节,应在选线时即进行比较深入的技术经济比较。 2.0.2 市区线路路径的选择具有与一般地区完全不同的椿点,其中最首要的依据就是规划。城市的总体规划均包括电力线路走廊及各种管线位置的安排,旧市区改造和电力负荷

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变电所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良田,少占农田。 第l.0.5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新建35千伏变电所的设计。第1.0.6条变电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 三、便于架空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 五、周围环境清洁。如空气污秽时,变电所应设在污源的上风侧,或采取防污措施; 六、应尽量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七、所址标高宜高于50年一遇最高水位。 注:如所选址对邻近设施有影响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 第2.0.2条所区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利排水。 第2.0.3条所区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150~300毫米。 第2.0.4条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的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 第2.0.5条变电所内应设置便于设备运输和检修用的道路。 变电所内通往主变压器的道路宽度一般为3米。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道路连接。 第三章主变压器和主接线 第3.0.1条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0.2条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的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但此时应计入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 第3.0.3条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尽量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变压器线路组接线和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网继电保护的要求时,也可采用线路分支接线。 第3.0.4条如能满足电力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的要求,终端变电所和分支变电所的35干伏侧可采用烙断器或短路开关。 第3.0.5条 35千伏配电装置中,当出线为两回路时,一般采用桥形接线;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91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1年3月 第一章总则

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91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1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三章电杆基坑与基础埋设 第四章电杆组立与绝缘子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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