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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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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阶段

现在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吉祥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被告冰洋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原告(被告)以上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属实?

A

原告(被告)你方对被告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崔艳,郭小军,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焯寒,崔贺伟代理原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吉祥公司与被告冰洋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使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本院审判员田圣文,审判员李俊,人民陪审员张飘依法组成合议庭,由田圣文担任审判长,现在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享有的权力,

原告(被告)对以上诉讼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

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技术及原申请回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首先发表你方诉讼请求,并陈述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陈述及诉讼理由是否听清,

下面由被告就原告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根据双方诉辩,本合议庭总结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被告)对合议庭总结的双方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下面由原告围绕本合议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出示支持你方主张的相应的证据,出示证据时需说明证据来源,名称,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事项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交被告质证

被告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你的质证意见。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说明和辩驳

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被告针对你放的答辩意见出示有关证据

原告就被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执政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合议庭对原告,被告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原告(被告)的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现在法庭询问几个问题

原告(被告)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

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仍为:原告(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请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做调解工作,法庭将另行通知宣判时间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细则

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细则 (试行) 为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水平、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庭审准备工作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提起单位或相关当事人,并向被诉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或变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刑事案件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 况安排开庭场所。 第三章庭审公开 第六条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对于依据法定事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必须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应对向当事人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保障当事人包括申请回避权在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第九条下列三种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十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均应公开进行。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予以认证。 第十一条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展示。下列两种情况应在庭审中说明并记录在案:对多组证据已经庭前交换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的。当庭认证的,应说明认证理由,庭后评析论证的,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认证理由。 第十二条对于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或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案情如果公开某种事项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纷争,对审判效果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不应公开。案件的评议过程以及其他涉及审判机密的内容,不应公开。 第四章宣判公开 第十三条各类案件的宣判(包括委托宣判),必须依法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案件宣判时,审判员及书记员均必须到场。审判员应当庭向接受宣判的当事人宣读裁判文书的事实、理由和主文部分;并向当事人说明裁判理由及依据,同时亦应向当事人交待必要的诉讼权利,询问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宣判应制作宣判笔录,记明有关宣判事宜,并由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以送达方式代替宣判。 第十六条案件宣判后,裁判文书应当庭由当事人签收;当庭宣判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裁判文书。 第十七条开庭或宣判的案件,如需要录像或拍照的,应根据最高院法发[2010]33号文件有

公开审判的内容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6545770.html, 公开审判的内容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和困难,也会产生很多的民事纠纷,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样讨回公道那么呢?相信大家都知道,法院是解决问题的地方,只要我们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就会审理。公开审判的内容有哪些?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2)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3)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 存在问题 从中国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实质性公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公开审理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法官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

网络舆论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和完善对策

摘要:网络舆论监督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实现的,是高科技和人民民主相结合的一种成果。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更方便、更充分地交流、发表意见和建议,对政府事务和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揭露、批评和指正,是现代人民民主发展进程的必然途径。对现阶段网络舆论监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应当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和途径,进而促进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和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舆论;网络暴力;监督

目录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 (二)网络媒体在行政监督中的特点 二、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舆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网络暴力问题突出 (三)网络监督主体虽然广泛但代表性尚不充分 三、健全网络监督舆论的对策与建议 (一)重视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之间的互动 (二)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制度建设 (三)大兴网络文明之风,大力开展网民素质教育,净化网络环境四、结语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以法律制约权力;三是以监督制约权力。舆论监督作为权力监督的重要部分,常常被人们称为“第四权”。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舆论监督成为协调社会结构和化解冲突的重要力量,也是实现社会功能的重要载体,是监督公共权力有效运行和实施的有力工具。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的关系,对于提高公民意识,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入手,对如何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内容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含义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人发群众(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评价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监督国家相关的各项活动,揭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作为现代化技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必然产物,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新型方式,也是社会主义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其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方法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它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来实现的。我们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其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二)网络媒体在行政监督中的特点 1、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更广 网络舆论跨越了地域和时空的限制,扩大了传统的传播范围,使得民众对事件的关注与评论更加广泛,在监督范围的广泛性方面显著强于传统的舆论监督。具体表现有:(1)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相对于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提供的用于舆论监督的媒介资源价廉易得,平台广阔畅通,甚至是用之不竭的。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在高速发展,为广大普通民众参与舆论监督提供了技术保障。(2)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即被监督对象具有广泛性:网络舆论监督的客体是将整个社会都纳入自己的监督范围。国家机关的各级工作人员,涉及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的个人和组织,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体制和机制,以及一些不良社会道德现象,都能进行监督。由于网络舆论监督主客体的广泛性,网民们可随意在互联网上对众多事件进行大规模的批评、讨论和建议,从而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民意表达的新通道。 2、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更高 网络舆论传播的快捷性,提升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人们在传统媒体上发表言论往往要经过层层筛选和过滤,发表意见更需要经过严格审查把关,有的还要等待适当的时机,因而传播的效率大打折扣。而网络舆论监督实行的是“点对点”的沟通,具有“瞬发而即至、始悉而周知”的传播特点,非常快捷和便利。任何一个会文字录入的人只要拥有一台联通互联网的电脑,就能迅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将其传播到其他地方,这种传播在瞬间完成。随着手机上网功能的开发和推广,网络舆论传播的快捷性还将得到更大幅度的提升。同时,现社会网络舆论监督的这个平台已经不仅仅限于民间自发创建的网站,其中还包括一些传统网站设立的评论性栏目。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代表组成。 [编辑本段] 简介 设立于东京,主要审判日本的战争罪犯。由美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中国、澳洲、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 [编辑本段] 参与国家与法官 参与国家法官备注 澳大利亚威廉·韦伯爵士(Sir William Webb)澳洲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团主席 加拿大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Edward Stuart McDougall)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中国梅汝璈律师;立法院立法委员 法国亨利·柏奈尔(Henri Bernard)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印度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曾提出异议荷兰贝尔特·罗林(Professor Bert Röling)大学法学教授 新西兰艾里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Harvey Northcroft)新西兰军法处长 菲律宾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律政司;最高法院成员 英国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on Lord Patrick)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美国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密朗·克莱墨尔将军(Major-General Cramer)于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苏联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将军(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编辑本段]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论文摘要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公开完善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开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构想。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审判制度,从而达到司法公平的目的。 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审判程序,审判制度

1审判公开概述 1.1审判公开概念及原则 1.2审判公开的意义 1.3审判公开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 2审判公开问题的探讨 2.1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状态 2.2我国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2.3审判委员会对公开审判影响 2.4审判向社会公开力度不够 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前言 法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的多个细则性规定。审判公开原则是守护这道防线最重要的监督程序。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越来越成为当下积弊和民怨的焦点。各类没有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监督功能的案件中,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司法权不能独立,还要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的尴尬,更是公民日益苏醒的权利意识和公权力之间的角力。 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 审判公开是是提高审判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本文将从审判公开的法律支持并结合现在我国审判公开的现状来分析目前我国审判公开中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2020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2020 为了增进我国普通公民对于国家司法审判的了解和信赖,近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式颁布了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各种渠道,逐步的向我国公民公开司法审判的相关细节问题。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都包括哪些? 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都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 (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 (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 (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

(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 (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 (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二、审判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1)统一规划,有序推进。人民法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规划下,立足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和信息化建设有一定基础的法院,应当率先完成建设任务。 (2)科技助推,便捷高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通过建立网上办案系统与司法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有效对接机制,实现各类信息一次录入、多种用途、资源共享,既方便公众和当事人查询,又避免重复劳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 (3)立足服务,逐步拓展。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在资讯提供、意见搜集和信息反馈方面的作用,逐步开发其在远程预约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查控方面的辅助功能,提升互动服务效能。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

网络( 媒体 )舆情应对工作实施方案

网络(媒体)舆情应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舆情管理,增强舆情应对能力和舆情应对水平,着力创造有利于司法审判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进一步提升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我院秉着“实事求是、快速反应、公开透明、妥善处置”的原则,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舆情应对领导小组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舆情危机,我院决定成立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亲任组长,副院长及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成员,并组建了网络评论员队伍。领导小组的职责为:指导全院开展涉及人民法院的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对重大网络舆情做好跟踪、督查和协调,深入探索网络舆情变化规律,研究有效引导控制网络舆情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全院网络舆情引导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网络评论员的职责为:1、要利用百度等搜索引擎,通过关键词全网搜索国内各个知名的门户网站有关对大化 法院报道和论坛中出现的一些敏感的话题并进行收集。发现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汇报;2、负责收集涉诉舆情动态信息,掌握媒体舆论关注的问题和环节,认真贯彻落实舆情领导小组制定的对策,迅速处置舆情,及时消除影响,维护法院良好现象。二、完善预警机制,建立舆情分析报告制度我院建立了舆情分析和事前预警制度。按照

属案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要求网络评论员每天至少浏览一次各门户网站和本地互联网,尤其是贴吧、BBS 以及博客,负责收集和掌握新闻媒体及网民对人民法院审执工作、队伍建设、审判管理等的报道和言论,并做好监测记录。对可能出现的涉及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负面、片面、恶意报道和言论的进行认真地排查,及时获取预警性信息,掌握工作主动权。做到情况明确、底子清楚、应对适度,把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同时,建立信息通报和研判机制。各网络评论员要将有关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宣传报道情况进行甄别、收集、整理、归纳、分类,确保做到舆情信息早发现、早控制、早消除。一旦发生重大敏感事件,立即启动舆情引导应急预案,迅速 查明事件真相,呈报领导小组领导进行研究和决策,并督促各业务庭室及时处理,统一对外口径,借助主流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公开说明事件真相,提高网友辨别是非能力,严防人为恶意炒作。此外,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互联网的社会舆情正面引导,开展舆情处置工作,牢牢把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配合媒体加强舆论宣传,打好舆情主动仗 “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作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公开审判这一重要诉讼原则的产生绝非偶然,它是针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专横、秘密审判、法官擅断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公开审判制度在2007及2003年都有所涉及,各占3分,所以在复习过程中应该对其稍加主意,遇见这个专题的话争取不失分,下面就对公开审判制度展开一点探讨。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前、庭中与庭后对当事人公开。其中,庭前公开主要体现为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制度等;庭中公开可以通过当事人参与庭审予以保障;庭后公开则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即只要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将审判组织对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裁判的理由叙述清楚,即保证了当事人在庭后所享有的知情权。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所谓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采访并报道。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4)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属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案件。 【题例展示】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三/35)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东京审判——战争犯罪、个人国际刑事责任

东京审判 ——战争犯罪、个人国际刑事责任 〖案情〗 依据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以及同年的莫斯科会议的宗旨,为审判日本战犯,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于1946年1月19日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按照该《宪章》,由中、美、英、苏、澳、法、荷、印、加、新、菲等11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述11个国家系本法庭的原告。代表原告起诉的机构是国际检察处。按照《宪章》第8条之规定,由盟军最高统帅部指派检察长对属本法庭管辖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任何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得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法庭公布《宪章》的同时,季楠被正式任命为检察长。 国际检察处列出的被告有: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木欣五朗、烟俊天、平治骐一郎、广田弘毅、星野直树、坂恒征四郎、贺屋兴宣、本户本一、木村兵太郎、永野国昭、松井石根、松冈洋右、南次郎、武藤章、永野修男、冈敬纯、大川周明、大岛浩、佐藤贤了、重光葵、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东乡茂德、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 〖双方主张及理由〗 国际检察处指控上列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在起诉书中列出了55项罪状,其中有些是针对全体被告提出的,有些则是针对部分被告提出的。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辩驳说,联合国没有授权盟军最高统帅审判破坏和平罪的权利;侵略战争不构成非法;战争是国家行为,个人在国际法上没有责任。 〖判决及其依据〗 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正式受理国际检察处的起诉,并驳回了被告的异议,依《宪章》规定确定了它的管辖权。《宪章》第3条规定: 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项罪状,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均构成犯罪,本法庭均有管辖权: 1.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2.战争犯罪。指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3.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或种族上之理由之虐害行为,此种虐害行为系于执行或共谋归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罪状所施行者,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地国之法则在所不问。 按照该《宪章》的规定,上述罪行都是应该追究个人责任的国际罪行,被告的官方地位,遵从政府或上级命令,都

法院版-庭审公开网操作手册

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操作手册 注意: 如果需要测试直播效果,请用客户端上的一键测试功能进行测试,请不要在后台中建测试案件,测试直播的观看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6545770.html,,测试成功后就代表直播是正常的,请注意一键测试完后记得点结束,不结束会导致正式直播的案件不能直播,正式直播的案件请在后台中建立。 XXX法院默认账号:xxxxxxx 默认密码:xxxxxxx 一、首次登录 1、在浏览器(推荐IE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中的地址栏输入【中国庭审公开网】的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6545770.html,/”,如下图界面: 图1-网站主页 2、在网页的右上角点【请登录】按钮。 图2-登录按钮 3、账号密码登录框,默认的账号和密码请联系当地的销售或运维人员索取。

图3-账号和密码登录框 4、系统提示您绑定手机号码,以便忘记了密码后重置,建议绑定手机号码,以便忘记密码后重置。 图4-提示绑定手机号码 5、登录后在个人设置中可以对个人资料、密码修改、手机绑定进行设置。 图5-个人设置页面

图6-基本设置 图7-初始密码修改

图8-手机号码绑定 二、直播操作流程 1、预告发布,登录后点击右上角的【法院管理】。 图9-法院管理页面 2、点击左边导航栏中的【案件】,有两个选项【案件发布】和【案件管理】,点击【案件发布】 图10-左侧导航栏

3、填写相关的案件信息,如需将直播同步到法院的官方微博上,请将最下面的【案件同步到微博司法公开】选项打勾,前提是官方微博已经开通了【司法公开】页签,开通此页签请联系当地的销售人员开通。 图11-发布直播案件

浅论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浅论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①公开审判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性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起来。 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审理前3天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审理时,除法律规定的外,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和公开。要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关键是要贯彻公开审判制度。实行公共审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公开审判制度,能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来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把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至于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②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当然享有对司法工作了解和监督的权利。这种了解和监督表现在人民不仅有权对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审判组织集体进行监督,也有权对每一名审判人员进行监督,同时对所有证据都有监督的权利。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也是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以权利监督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二、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法官依法办案,预防和清除司法腐败。 在审判机关预防腐败,首先必须走出一个误区:即把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混为一谈。不能认为只有裁判不公的案件背后才隐藏有腐败现象。其实,某些裁判正确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腐败问题。有不少案件,往往是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找人。个别审判人员凭借经验在对案件如何处理作出一个基本判断后,接受可能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吃请,贿赂等。而当事人如果实现诉讼目的,一般也不会举报、反映。因此,在审判机关内预防腐败不能仅盯住问题案件,而应着眼于全部案件。司法腐败现象的大量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望。司法腐败已经到了非除不可的地步。 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是预防司法腐败的最有效方法。当前,除坚持做到“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说理、裁判”等六公开外,还要进一步扩大公开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如对申诉复查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异议案件等实行公开听证。③这样的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定 ①曹清石、邓力强:《民事法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228页。 ②《新编民事实用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诉讼篇2—54页。 ③韩红俊:《民事公开审判》,《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3页。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读书感想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读后感 这是一本详细介绍东京审判的精神、原则和过程的法学巨著,不仅有大量珍贵翔实的史料,还有法学大家梅汝璈先生深入浅出的论述和讲解,读后令我大受裨益。 其实,作为一个还未叩响法学之门的浅陋之人,这是我第一次听到梅汝璈这个名字。本着读其书必先知其人的原则,我查阅了很多相关资料,对梅汝璈先生的生平经历有了大致的了解。他出生于江西梅村,从小便天赋异禀,加上父亲管教严厉,在学习上极刻苦也极用功,甚至达到了忘我的境界。他先后就读于清华大学、斯坦福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毕业后游历了英、法、德、苏等国后回到中国,投身于法学教育事业。并于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对定刑量刑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用智慧、勇气和才学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尊严,使正义得到了彻底的伸张。然而,在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中,梅汝璈先生饱受摧残,抱着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本书未完的遗憾,怀着对亲友的眷恋,与世长辞,终年69岁。这位中国法学界前辈的经历让我崇敬又惋惜,书未完,人已去,但仅仅这四章的内容就已经集结成20多万的深刻巨著,值得我们细细深思和研读。 本书由战争正义和非正义性的判定引入,指出主要战犯的国际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创举。我想,这不仅是因为能使战争中那些手段残暴的侵略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更是因为能以此为象征确定侵略战争的非正义性,在整个人类历史上敲响警钟。同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庭宪章里明确了“战争罪行”的概念,把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纳入其中,看似缩小了战争罪行的范围,实则力图从根本上遏制战争的爆发,是站在生命、尊严、道德的较高立场去考虑的。这令我联想到当今的国际局势,看起来是大范围的和平,但局部地区不断出现摩擦和冲突甚至战争,从根本上来看还是因为各国都只看到了眼前的自我利益,忽略了长远的共同利益。如果把当年军事法庭审判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代入今天的国际关系处理中,也许就能体会到老前辈们订立这些原则的良苦用心了。Anti-war的方式之一就是对此前的战争进行彻底的清算,这是一部分人压倒另一部分人的胜利,从过程来看,双方都对和平造成了损害,但从本质上来看,以20世纪的法西斯战争为例,正是战败方挑起了不正义之战,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卷入,才带来这一场浩劫。所以我认为,这样的审判是非常有必要的,它不是胜利者的炫耀,而是对亡灵的告慰和对和平的保障。 接下来,书中介绍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日本主要战犯的逮捕和起诉,令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案件查询

各级法院不断优化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提升信息公开的科技化程度,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全面性和便捷性。福建法院建立司法信息集控管理中心,自动采集和实时汇集全省各类信息系统及相关统计分析数据。依托此数据库,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登录查询案件审判流程详细节点信息。江西法院将12368语音服务系统和短信服务系统嵌入网上办案系统和审判综合服务平台,变被动查询为主动推送,实现重要的流程节点信息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同步告知承办法官和当事人。吉林法院建设“电子法院”,拓展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渠道,利用线下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人工服务,以及线上网站、短信、电话语音、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公开渠道,形成线上线下全覆盖的公开体系。江苏法院细化流程节点内容,涵盖立案受理、合议庭人员组成、开庭、程序转换、审限变更、结案等8个阶段,推行案件审判信息全流程公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政务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多项诉讼服务内容转化为18个二维码,当事人“扫一扫”二维码即可获得案件信息和司法服务。 推进档案及诉讼材料电子化与网络化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电子卷宗公开的范围和机制,加大公开的力度和深度应用。依托数字化技术,人民法院将审判流程

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档案、案件卷宗、庭审过程等材料进行电子化,建立电子卷宗、音频视频等数字化资料,依法、及时、便捷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山东法院所有案件均建立电子卷宗,所有开庭审理的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有电子卷宗和庭审录音录像允许当事人查阅,自案件受理之日起的审判流程信息向当事人公开。江苏法院将卷宗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相结合,在推进实体材料数字化,形成电子卷宗的同时,将依法可以公开的材料及时上网,当事人和律师可通过互联网申请查阅卷宗材料。北京法院完成3.8亿页诉讼档案的电子录入工作,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开诉讼档案互联网查阅,当事人和代理人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网络查阅、下载、打印电子档案。

2018年司法国际私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司法国际私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战争与武装冲突、国际法律责任、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上的居民、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1.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正确答案:A解题思路: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 同属于直接规定当事****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下列哪项规定属于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 范?() A.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B.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 销售合同 C.多式联运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D.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A选项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B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C选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D选项正确,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下列条约中不属于统一实体规范的是哪一项?() A.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C.《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D.《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UCP600都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属于统一实体规范,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是对各国冲突规范的协调,属于统一冲突规范,不属于统一实体规范 战争与武装冲突 一、单项选择题: 1、结束战争状态最通常的方式是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6545770.html,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作者:石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 摘要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监督也越发执着,产生的效果也是有利有弊。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关概念出发,阐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而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法制意识 作者简介:石静,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07-02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一)网络舆论监督之内涵 网络舆论,就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就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述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它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诚然,由于网络本身的便捷性以及虚拟性、隐匿性等特点,使得网络 舆论的自由度极为广阔,公众的参与热情非常高、互动性也很强。 而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对司法案件的评议及表达自己意见而形成的,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产生持续,不可忽视的影响力的社会监督。 (二)司法公正之内涵 有学者说:“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以及对该社会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活动的一种法律评价,即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适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矫正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矫正的过程和方式体现公平性。” 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和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理想状态,其包括 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判决结果的公正和监督的有力。 由此看来,司法公正包括了两方面的涵义:一为实体公正;二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旨在通过法律来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以达到结果公正。而程序公正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通过法定程序来保障其权利得以充分表达。二者相辅相成。都以实现“公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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