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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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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营改增

传言日久的房地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即将变成现实。操作的好,房企税率会下降,操作不好,税率则可能上升5% 乃至更多。一升一降,市场洗牌,“营改增”或将成为一些房企衰败的开始。谁能胜出?如何胜出?请看下文。

随着2014年年底的临近,传言日久的房地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正逐渐变成现实。

日前,北京营改增小组成员、税务专家陈志坚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实施时间最早是2015年1月1日。此外还有2015年3月底或2015年年底为最后期限的说法。

不管哪个说法为真,地产企业从现在起不专门为“营改增”做些大的调整,就真的来不及了。在房地产进入白银时代,利润日渐微薄的今天,一旦操作不好,“营改增”可能导致某些企业的税负增加5%乃至更高,某些企业可能将死于这5% .而如果操作得好,税负还有可能下降。

一升一降,原有的竞争局面就被打破,“营改增”成为企业命运的分水岭乃至生死线。这次比拼的,是企业的管理水平、控制能力以及合作伙伴的规模和素质……

一、“营改增”是减税?看上去很美!

要搞清楚“营改增”可能带来的影响,有必要讨论下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本质。

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

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也就是说增值税只对各个流通环节中新增的价值征收。

在具体操作中,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

环节的已征税款。从本意上说,这可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扣除”是通过专用发票抵扣的

形式来实现的,凭从卖家取得的代表上一环节征税额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本单位应缴纳的增值税款。

而营业税的缴纳则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

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也就是说,营业税是以全部营业额为征收基数的,不

存在“扣除”上一环节费用的问题。

“营改增”后,到底会对房地产企业有什么影响?

之前房地产业营业税是5%、建筑业营业税是3%.营改

增之后,这两个行业的增值税可能均为11%.

从绝对数字来看,税率上升了,但专家并不认为征税额一定会增加。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在接受采访时曾说“11%的增值税税率表面看比较高,但这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而5%的营业税则是对全值缴税。在不清楚具体的抵扣范围之前,没办法判断税负上升还是下降。”

作者为张璇的文章这样计算:以房价为100万元、物料成本40万元来算,原先按5%缴纳营业税5万元,增值税40/(1+17%)*17%=5.81(万元),合计约10.81万元:“营改增”后,如果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定为11%,则销项税额为100/(1+11%)*11%=9.9(万元),进项税额为40/(1+17%)*17%=5.81(万元),相抵后交税4.09万元。“很明显是有了较大的降税比例”。

但是现实中,许多房地产企业却认定自己的税负会增加。上述张璇的文章也指出“物料成本越低,或拿不到增税发票,那税负率就会大为上升,以物料成本占总成本10%为例,增值税的税负率可达到8.9%,远超过原先只有6.5%两税合计的税负比例。”

理论和现实之间为什么会有如此巨大的差距?房企在这次巨变中面对着怎样的挑战呢?

二、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5大挑战

第一大挑战:政策过渡阶段可能遭遇重大损失安永税务部合伙人李雁在接受采访时称:“比如,一个房地产项

目完工了,但销售还没结束,若突然实行‘营改增’,税

率从5%增加到11%.企业基本完工了,基本上也没有进项税抵扣了,而且它的销售合同都出来了,价格也不能改,那

这对企业影响大了。”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间接税合伙人梁因乐接受采访时称:“一些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进房地产、营改增之后卖出,

如果没有特别的过渡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会很大。”

有专家在媒体上表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能需要

出台过渡政策。

第二大挑战: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并最终转移给

开发商武汉建筑业协会副会长李士俊接受采访时说:“如

果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没有一家(建筑)企业可以减负,所有的企业都将大幅增加税负。”“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千难万难,最难办的是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湖

北省一家特级建筑总承包企业为例,其2012年已缴营业税约为4亿元。营改增后,理论上可以减税近1.7亿元,但

由于不少支出无法实行进项税扣除,如水泥、石沙等原料

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也就没法计入进项抵扣。算下来,

这家企业实际上缴纳的增值税将达到7.6亿元,几近翻倍。

业内人士认为,建筑企业税负增加后,只能将其转移

给开发商。而对于自己有建筑部门或下属建筑企业的房企

来说,更是直接受损。

第三大挑战:材料、劳务费等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或发票抵扣有限,增加税负增值税的核心是要拿到“上家”的发票进行抵扣,但现实操作中许多问题根本无法处理。

专家曾经对建筑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做过总结,而相关问题对于房企或建筑企业而言普遍存在:

1、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企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3、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劳务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负成本都转嫁给总承包企业,人工费将会进一步提升。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势必加大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第四大挑战:联营合作项目风险加大

报道认为:目前,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

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

第五大挑战:即使有发票,在规定时间内收集齐全难度也很大

许多企业的项目遍布全国,材料管理部门也不止一个,每一笔采购业务都必须获得增值税发票,对于之前没有相关制度和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来说,做好并不容易。并且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这个时间限制也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三、9大绝招拯救地产企业

当然,“营改增”也是有利好的,中房信分析师薛建雄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营改增”后,利润高的房企就会多交税,而利润低的中小型房企可以少交税。对于以中低利润率项目为主的房企,其实是利好。而一般房地产项目来自于工程建设、购入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多,而销项税额在开发早期很少,也就是说,地产项目在未大规模销售之前几乎是“不缴税”,税收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自然就会比原来少。

只是问题在于,利润低的中小型房企往往管理也并不规范,合作伙伴规模也小,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方面困难重重。

实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能否取得合法、足额的进项税抵扣发票是实现企业节税目的关键,综合研究者关于北新路桥公司的报告、以及专家的相关建议,房企面对“营改增”的求生绝招有以下9式:1、和具备正规资质的企业合作要尽可能取得可抵扣的增票,这就要求房企和正规的供应商和建筑企业合作。未来合作商是否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其相应的扣减税率是多少,将成为合作前考察的重点。

2、增加面对企业客户的销售,增加商业地方投资因为下游企业在购房后也获得了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所以营改增可能更有利于商业地产的开发。

3、提高精装修房销售比例增加对精装修房的销售有利于取得更多的固定资产和物料的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就比例而言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盈利空间。

4、提升企业内控水平杜绝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和接受劳务过程中不要发票的现象;加强工程决算的管理,及时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决算,及时取得发票,不应拖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做到笔笔账目有合法的原始依据,坚决做到没有发票不得抵扣,提高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达到项目竣工验收,会计核算结束。

5、做好增值税发票的收集和申报工作的时间控制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

月或1个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要在税务机关规定

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做好进项税和销项税的会计核算和抵

扣工作。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

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

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6、项目对外经营做好核算对于项目在自用同时兼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及梁场、板场、搅拌站销售的,应做好

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核算工作。

7、合同要对增值税发票有专门约定营改增后,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

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

供相应的请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8、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以企业名称对外签订现在许多项目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并自行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

租赁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应当规范相关合同,所有对外交

易合同要全部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

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

9、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内部承包和分公司经营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但是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营改增后,很多承包人和分公司尚不清楚,还一味地

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势必会导致

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施工企业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公司进行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最终的承担者,按照设立初衷,是“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在房价高企,消费者对价格极度敏感的今天,一味转嫁可能不是出路,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性价比才是出路。

操作特别规范、管控能力特别强、合作伙伴有规模有资质的企业将能在这个过程中降低税率从而降低成本,脱颖而出。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税负则可能增加。“营改增”或许将成为房企的一道分水岭乃至生死线。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纳税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要求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数据根据法律规定做相应的更新。以下仅作为参考。 房地产估价中,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和价值类型是四大基本事项,每一个估价报告都需要明确以上事项后制定合理的技术路线。而计算不动产增值税时要将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与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要求一一对应,才能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准确估价。按照税法要求,增值税计算需要区分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区分不动产为取得还是自建;区分取得(自建)不动产日期等问题,然后选择税率计算增值税。梳理一下,都与估价基本事项关联更紧密,则在估价中,明确四大基本事项后,根据估价对象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估价方法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并体现在价值类型的内涵说明和假设限制条件等必要说明里。 下面以估价基本事项为轴线进行说明: 一、估价目的 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明确估价目的,只有确定了估价目的,才能明确价值时点、估价对象范围和价值类型,才能明确如何计算增值税。 二、价值时点 增值税的规定中有两个时间节点,影响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需要与价值时点进行比较,然后选择计税方法。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出租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估价对象 (一)区分估价对象的项目类型 1.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二)区分估价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其他个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3. 其他个人。 (三)区分估价对象的获取方式 1.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 2.自建。 (四)区分估价对象的取得(或自建)的日期 1.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 2.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 四、价值类型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应对以万科为例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正文 题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以万科为例

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所谓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本质上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减税,而是在于避免各个行业中出现反复征税的现象。从目前各地试点营改增的情况和效果来看,改革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也暴露出一些涉税问题。营改增税制的制定和实施,将会对我国税收体制的健全起到一个明显的推动作用,进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营改增并非完美无缺,其在国内的政策推进也催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在分析营改增

Abstract and Key words Abstract: The so-called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 AT)" "is the business tax reform V AT, in essence,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value added tax is not only for tax cuts, but to avoid double taxation phenomenon in various industries. From the current pilot around the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the situation and the effect, the reform has achieved successful experience, but also exposed some tax issues.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is a kind of tax cuts, it can create a more favorable tax environment for the enterprises in various industries, to promote the sustained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s also of great significance. a the

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操作细则

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操作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

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石斌--(财字)《房地产营改增的解决方案与并购重组》(房地产)

房地产营改增的解决方案与并购重组 【课程背景】: 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从5月1日起,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也在2016年两会反复讲到要确保营改增5月1日如期落地。那么;对涉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已经进入倒计时:: 如何理解“营改增”政策,实现建筑业、房地产业向“营改增”平稳过渡? “营改增”不仅仅是由一个税种转换为另一个税种,同时有可能带来企业税负与净利润的增减变化,如何评估“营改增”对企业商业模式的调整、组织架构的重设、供应商的重新选择、税务风险管控体系的优化、IT支持系统的调整等一系列影响? 如何掌营改增的纳税申报、发票管理、会计核算以及特殊增值税业务处理? 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税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石斌老师常年研究建筑业、房地产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管理,根据2016年建筑业、房地产“营改增”涉税政策的要求,。 【主讲嘉宾】:石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讲师、财政部天和经济研究所财专家委员会成员、凯恩斯(中国)微观经济研究院首席财税研究员,荣膺中华讲师协会中国财务管理十强讲师。为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国家电网公司、中海油、中石油、中粮集团、上海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北京总部、内蒙古商业银行、中国一汽、中国重汽、东风汽车集团公司、丰

田汽车、北京汉能集团、福建紫金矿业、河南三全食品、云南白药、四川长虹等世界五百强企业和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培训,并深受学员好评。 【课题大纲】: 模块一:“营改增”过渡政策解析与增值税原理 “营改增”后对建安、房地产税负变化影响 建安、房地产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和认定 可抵扣与不得抵的扣进项税额 房地产、建安“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解读与分享 2016年4月30日开发不动产政策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 应该增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营改增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如何申请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模块二:“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与涉税风险管理 营改增会计账务处理 营改增需要设置的二级会计科目 纳税人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纳税人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2016年营改增后房地产增值税计算案例

某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7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将一套自行开发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新星公司,这套房屋成本价为90万元,按照甲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价值为111万元(包括销项税额)。(2)采用直接现款交易方式销售已办理入住的销售房款391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建筑面积为49000平方米;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该项目取得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40000万元,已取得土地出让金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收到预收账款3330万元。 (4)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住宅,办理入住并收款4200万元。 (5)甲公司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6)甲公司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0万元。 (7)甲公司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费63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 (8)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鸿达建筑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腾飞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832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25万元。 要求: 1.作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7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作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 业务(1):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不动产: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提供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业务(1)销项税额=111÷(1+11%)×11%=11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1 贷:开发产品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业务(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研究——以万科集团为例

编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毕业论文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 题目影响及研究 ——以万科集团为例 学生姓名 学号 系部 专业 班级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七年三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尽本人所知, 除了毕业设计(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设计(论 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作者签名:年月日 (学号):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研究 ——以万科集团为例 摘要 2016年5月1日房地产业开始

“营改增”试点,意味着我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所有涉及营业税的行业都已完成从税制转变,加 之短期内房地产企业准备不够充分,目前房地产企业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税负不降反升的突 出问题,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是税收大户,“营改增”对房地产业能否发挥预期 作用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巨大,因而研究“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问题具有重要 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从概念、必要性、意义、理论依据几个方面对“营改增”相关理论进行了概述;然 后,本文从会计核算、财务报表、企业经营三个方面分析了“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再 次,本文以万科集团为例具体测算了“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变动情况;最后据上 为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万科集团 i 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 The influence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on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 a case study of Vanke Group Abstract In May 1, 2016,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began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marking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however, as the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makes many of its costs can not be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一、开发阶段,归集开发成本 1、购置土地、支付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契税等 借:开发成本(按XX 项目、成本对象进行明细核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XX项目、成本对象)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 ——借款费用(或列开发间接费用,借款费用不能抵进项) 借:开发间接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说明:如能分清成本对象则直接计入该成本对象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一XX项目(对象)一一XX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其支出应先归集至开发间接费用,再在各成本对象之间按一定标准分配。 成本分配的一般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其中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国税发【2009】31 号】建议:建筑面积。 二、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 1、未完工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等贷:预收账款—XX 项目 2、次月预交增值税【预售收入心+11%) X3%预缴】,次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次月按预缴的增值税,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教、土增税等 贷:银行存款 三、完工销售阶段,确认收入、成本 1 、完工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各项目、成本对象贷:开发间接费用 2、完工结转开发产品借:开发产品——各项目借: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转作出租或自用)贷:开发成本——各明细 3、交房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XX项目(房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备注: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 4、同时,结转交房部分所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各项目(房号或附房号明细) 5、扣减收入对应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十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付的土地价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以扣减的土地价款/(1+11%)*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XX 项目 =a 月末,计算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a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 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房地产的影响

营改增对房地产的影响 摘要:随着我国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人民生活的提升。人们对于房产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人们对于用房产进行理财和财富增值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我国为了房地产行业能够更加长足稳定的发展,在国务院的批准下,已经开始实施“营改增”的试点工作。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健全相对科学的税收制度,完善税制,表面重复征税。随着我国“十二五”计划的进一步实施,今年预计会成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全面发展的一年。由于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性,房地产行业在进行营业税的缴纳时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所在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营改增)税收制度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在房地产发展的过程中,“营改增”税收制度的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因此本文通过对“营改增”税收制度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影响、“营改增”税收制度对于房地产公司赋税的影响、在“营改增”税收制度带来的情况下企业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及“营改增”税收制度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税收;影响 一、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就是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营改增”

是指将以前缴纳的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情况。是我国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上出发做出的总要决策。目的就是加快税收体制的优化、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赋税。调动房地产行业以及其他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的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据统计,截止2015年底,在实行“营改增”收税制度之后,已经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 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相对于传统的营业税有很多优势。在于通过流转环节中进项与销项来核算当期应缴纳的税款,从而体现增值部分,只缴纳流转增值部分的税收,解决了税基的重复问题。当然增值税也是有一定不足的,那就是规则比较细则,细节问题比较多,计算比较复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需要更加严格谨慎。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于货物与服务的全面覆盖,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重复征税,促进了社会的分工协作,对于房地产行业、服务行业以及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较为完整的实现了规范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这对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营业活力有极大的帮助。而且“营改增”工作的开展,增加了就业岗位,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有利于建立货物

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售与自持的税负对比分析

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售与自持的税负对比分析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一、建成后对外出售的税负情况 市场价值1000万元,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300万元,开发成本3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2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50万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假定为5%)。 表1 开发项目对外出售的涉税情况

注:房地产项目建成后出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环节纳税以后,后期不再有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纳税义务。 二、建成后自持出租的税负情况 年租金收入90万元,年折旧40万,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税率4元,项目占地面积150平方米。 表2 开发项目自持出租的涉税情况

注:房地产项目建成后自持出租期间,房地产开发环节作为房地产产权所有人,会一直有纳税义务发生。 三、“营改增”对于项目自持的影响 (1)营业税 当前营业税制下,因为自建自用的开发项目产权未转移,加之营业税规定的视同销售仅包括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无偿赠送以及自建后销售时发生的自建行为这两种情况,因此自建后自用的房地产不需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自持开发产品的租金收入应按出租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 (2)增值税 因为营改增后出租不动产会被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那么应按不含税的出租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并且可以凭购进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企业所得税

开发产品自持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产权未转移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范围。出租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属于企业的经营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当前的营业税之下,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营改增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新编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应对以恒大为例

新编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应对以恒大 为例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正文 题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以万科为例 学生姓名:*** 系(部):商学院会计(或商务)系 年级:2012级 专业:**** 学号:***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所谓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本质上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减税,而是在于避免各个行业中出现反复征税的现象。从目前各地试点营改增的情况和效果来看,改革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也暴露出一些涉税问题。营改增税制的制定和实施,将会对我国税收体制的健全起到一个明显的推动作用,进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营改增并非完美无缺,其在国内的政策推进也催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在分析营改增的国内外背景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营改增政策推进的跟踪研究,对最近的营改增政策内容进行剖析,指出目前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影响,并以万科集团为例,进一步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影响和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房地产;万科地产

Abstract and Key words Abstract: The so-called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AT)" "is the business tax reform VAT, in essence,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value added tax is not only for tax cuts, but to avoid double taxation phenomenon in various industries. From the current pilot around the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the situation and the effect, the reform has achieved successful experience, but also exposed some tax issues.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is a kind of tax cuts, it can create a more favorable tax environment for the enterprises in various industries, to promote the sustained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s also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country's tax reform,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is an integral part of it. The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amp to increase" tax system will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tax system, and then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However,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AT)" is not the pink of perfection itself also has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here is, the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e analysis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AT)tax reform background and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two tax systems on the basis of further analysis of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AT)" "tax reform on different industry tax effects and problems, this paper also carried out on the pros and cons of inquiry,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reform suggestions. Key words: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tax system;Real estat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完整版)14、营改增后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涉税分析

从表1来看,在资产收购模式下,收购方的税负并不重,只有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和3%~5%

从表2来看,在资产收购模式下,被收购方的税负很重,除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外,还有 2、土地增值税。 对被收购方而言,土地增值税是最大的一个税种,根据增值的比例,承担增值额30%~60%的重税。 3、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资产并购属于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对交易中各方接受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

从表5可以看出,除了印花税之外,相比资产转让模式,被收购方可以节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两大税种。具体来说: 1、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依据财税[2002]191号文,股权转让不征税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该文件不能直接适用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相关原理和政策,2016年5月1日起,产品(动

产)、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都变成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但股权并没有纳入营改增的征税范围,这也是国家一贯鼓励投资的政策延续。因此,本文认为,股权转让下不应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关于股权转让模式下,尤其是100%股权转让的模式下,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实践中存有争议,主要原因是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存在。本文认为股权转让模式下,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实践中为避免个别税务机关适用【2000】687号文,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避免该条文的适用,比如先转让99%的股权。后续再行转让1%的股权。 3、企业所得税 股权收购属于2009[59]号文规定的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可参见上述资产转让模式下的处理。 三、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税负比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1、在资产收购模式下,被收购方的税负较重,而对于收购方而言,由于土地增值部分可以计入资产成本,在将来进行不动产销售时,可以减轻增值额,获得节税利益。 2、在股权收购模式下,各方的税负都较轻,尤其是被收购方,可以减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由于股权溢价部分不可以计入资产成本,对于将来用于出售的收购方而言(自持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将大增,未来将承担很大的税负。 3、交易双方应当将税收成本作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在对双方税收负担进行明确计算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磋商,合理分配税收负担,促成交易的实现。

营改增后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收-好

营改增后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收 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对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参数产生较大影响。评估师信息网经对近期出台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

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某人出租其不动产,如取得月租金在31,5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增值税。 月销售额=31,500÷(1+5%)=30,000元。 其月取得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按照23号文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即增值税为零。 二、成本法、假设开发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改增后涉及到房地产估价中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中“销售税费”项 目中增值税计算,以及以增值税应缴纳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项目。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T 50291-2015),房地产估价成本法运用,测算房地产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房地产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建造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除追溯性评估外,均是基于2016年5月1日后的重新开发或重新建造成本,估价时,首要在于区分开发或建设主体为小规模(个人)或一

值税),当然最为合理的仍应采用清算模式测算确定。关于预征模式和清算模式的探讨,有兴趣可查阅评估师资讯公众号的推送过的一篇文章“假设开发法评估商业住宅用地“营改增”后税负测算探讨”。 四、其他相关内容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活动中不仅涉及到以上三大评估方法估算过程中的相关项目,还涉及到其他需要测算增值税情形,如抵押估价中对“评估净值”测算,司法拍卖“拍卖保留价”测算,即估价中卖方实际税费负担转移的测算。等等。 (一)差额征税或免税情况 为适用营改增试点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或某些业务,规定了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具体(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有: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

“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以及对策

“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以及对策 摘要:“营改增”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营改增”从整个宏观经济来说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降低企业税负,但不是所有的行业都能受益,房地产行业和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中将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和挑战。房地产行业应做好应对策略,以税制改革为契机,加快企业的转型。本文就“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可能会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应对的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对策;影响 我国目前实施的税制结构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重要的流转税,两个税种分立并行。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完善税收征管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结构的科学整改,才能健全各个领域的税收体制,减少重复征税等问题出现。如今营改增制度已在大范围内得到了普及和应用,房地产领域是缴纳营业税的主要领域之一,因此必须实施营改增,才能满足我国税收系统的整改要求。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一)对建安成本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重要部分是建安成本,通常由具有建筑安装资质的建筑企业完成,根据目前实施营改增的情况来看,建筑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税负会有不同程度的上升,由于税赋转嫁的存在,会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成本相应增加。

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将导致房地产产业增加赋税。房地产行业在建筑安装的过程中常用建筑材料有混凝土、自来水、石料、砂,建筑材料根据目前税收政策按照6%的 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即使房地产可以直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房地产行业的赋税负担。 (二)对房地产偿债能力各项指标造成的影响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房地产企业中对房地产偿债能力各项指标造成的影响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房地产行业的进项税额无法在税制的范围获取一定程度的抵扣,那么这一部分没有得到抵扣的进项税会导致房地产企业拥有的数额不再产生变化,从而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流动比率。第二,假如房地产企业中的流动负债数额能在相应的市场、税务规则中得到全部抵扣,那么这些被抵扣的进项税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房地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的上升,从而导致流动比例不断增加。 (三)无法适应统一税收政策目前我国房地产业在区域发展上呈现出明显的发展不平衡的状态,这导致营改增的政策对不同地区注册的房地产企业出现截然不同的情况,无法适应统一税收政策的表现有:第一,对发展速度慢、发展水平低的地区来讲,房地产行业无法及时适应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从而导致房地产行业的经营以及运行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和打击。第二,房地产行业的投资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对民企而言,将会有较高税率。第三,房地产行业的类型结构是多种多样的,融资结构和资本结构不同的房地产企业在税制改革时仍然会出现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营改增政策解读之房地产老项目处理

营改增政策解读之房地产老项目处理 2016-04-13 15:03:24纳税服务网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一、简易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根据上述公式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征收率定为5%,但折合为含税征收率4.76%,相对于原先营业税含税税率5%,税负实际下降了。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项目只是刚刚开工,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一)预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税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 (三)地价扣除

【pc实力老群VQ同号3082273】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影响

【Abstract】Since May 1st,2016,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been officially included in the pilot of 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whil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d the life service industry have all been included in the pilot program. It not only marks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pilot of 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 in our country,but also indicates that the sales tax has been formally withdrawn from China's tax system,and makes our country's financial tax system more specification. 【Keywords】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real estate development;influences on tax burden 【中图分类号】F293.3;F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6-0087-02 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相关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设定的研究,二是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问题的研究。 1.1 营业税改增值?税制设定的研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设定涉及税基设定和税率设定两方面,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税基和税率上。D Arsenovic和S Lalic等(2012)的研究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导致税基出现下降,而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缩减,因此,政府应该在设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时重点关注税基扩大以确保财政收支平衡。CL Costuleanu和C Iagco等(2013)选取15个欧盟国家作为研究样本,对这些国家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对比分析,对比结果显示,在这15个国家中超过一般

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摘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必然会给房地产行业带来不同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本文结合实际情况,从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对房产市场的影响和对二手房的影响三方面加以分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顺利完成营改增改革提供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房地产行业应对策略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那么营改增会对房地产行业带来什么影响?这是全社会和参与税改的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对房产市场的影响和对二手房的影响三方面加以分析。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表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开发不动产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以应税房地产企业为例,假设当期的营业额为100万元(含税额,土地成本占40%,建安成本占30%,毛利润占30%。附加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的10%。营改增实施前企业按5%缴纳营业税,应交税负=营业税+附加费=100*5%*(1+10%=5.5万元。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按11%缴纳增值税,但计算增值税额时土地成本可以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因此销售额=(100-40/(1+11%=54.05万元,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54.05*11%=5.95万元,进项税额=30/(1+11%*11%=2.9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95-2.97=2.98万元,应交税负=增值税+附加费=2.98*(1+10%=3.28万元。 从以上的简单计算可以看出,实行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相对减少,这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投入的土地成本可以在营业额中予以扣除,这个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营改增对房产市场的影响 由于房地产业主要由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构成,且营改增后土地成本可以在营业额中予以扣除,因此房地产的抵扣主要来自于建安成本。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在建安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成本越高的企业在营改增后获益越大,因为营改增将土地成本扣除,大大减少了一二线城市房产开发商的税收负担;在土地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建安成本越高的项目在营改增实施后受益越大,也就是说精装修的住房和高端住宅相对毛坯房可抵扣的税额要大很多,企业获得的利润也越多。这将激励房地产企业加大对精装修住房的投资和供给。 由于营改增方案实施后购置商业地产和产业地产等不动产的进项税税率为11%,并且可以分两年在销项税中予以抵扣,因此对房地产的投资有一定的拉动作用。比如一家企业购买了1000万的商业房产,可抵扣的税额 =1000/(1+11%*11%=99.1万元,其中第一年可抵扣60%为59.46万元,第二年可抵扣40%为39.64万元。这将增加一般企业对于不动产的投资热情,有助于商业地产和产业地产的销售,对办公写字楼去库存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三营改增对二手房的影响 此次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对个人对外销售二手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方案如下:对北上广深一线城市,购买不足两年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两年及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5%的征收率差额缴纳增值税,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对非一线城市,购买不足两年按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两年及以上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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