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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列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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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列那

温暖的春天来了,和煦的阳光,蔚蓝的天空,森林里到处开满了鲜艳的花朵,鸟儿们也在愉快的放声歌唱。这样的季节令人陶醉。

国王狮子诺勃勒听到了许多关于男爵列那的坏话,决定在这个季节召集所有的臣民,开大会审判列那。

“这都是胡说八道,肯定是一些好事之徒。”国王的夫人母狮菲燕儿傲慢地说道。

国王并没有打消审判列那的念头,他一定要弄清楚事实的真相。国王也听说了下面臣民之间的一些不正之风。他清楚地知道:一些人会嫉妒受到恩宠的人,还会用尽各种方法诋毁他。如果不及时阻止,这种恶劣的行径就会像洪水般泛滥起来。所以为了整个国家,分清是非是很必要的。

几天前国王就让蜗牛太尔获夫传达命令,召集众人参加审判大会。太尔获夫虽然行动迟缓,却也竭尽全力完成了使命。

审判的日子终于到了,国王威严地坐在一颗大树下,菲燕儿夫人坐在他的身边。臣民们一大早就来拜见国王。先到的有公狼叶森格伦,狗熊勃伦,野猪波桑,梅花鹿帕拉多,猴子匡特洛;后到的有野兔科阿尔,刺猬艾皮那,猪獾葛令拜,蟋蟀甫洛拜,公猫梯培,公狗柯尔特,公牛布吕央,以及老虎。黑豹和负责巡守森林的骆驼扎伊尔。

向特格雷还没有来。大家都认为他是一般性的迟到。而列那的缺席引起了人们各样的猜测。因为这段时间列那干了太多的坏事,每当人们提到那些令人发指的行为时,总会把它们和列那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列那到现在都没有出现,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他是因为害怕才故意缺席的。

事实上列那根本没有必要害怕,也不需要耍什么手段,因为就算他在场,也没有人敢当面控告他。

大家都在等着列那,叶森格伦说道:“现在有这么多人揭露他的恶行,他不会来了,陛下,您一定要严惩这个坏蛋。”

“严惩!严惩!”几个声音附和道。

叶森格伦接着说:“他曾经多次提议让我和他一起冒险,但每次都是我被他欺骗。记得有一次,他让我在结了冰的池塘里钓鱼。害我冻伤了尾巴;还有一次,他把我踢到庄园里,害我被修士暴打了一顿…”

列那的表兄猪獾葛令拜打断了他的话,他为列那辩护道:“一个缺席的人无法为自己辩护,你这样做是不厚道的。叶森格伦,你怎么不跟大家说你是怎样报复我表弟的呢?他冒着生命危险帮你弄到一堆鱼的时候,你却只留给他一堆吃剩的鱼骨头:还有…”

这时公狗柯尔特突然站了起来,打断了猪獾的话,他愤恨地说到:“我赞同我表兄叶森格伦的说法。列那是个十足的浑蛋,香肠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公猫梯培大摇大摆地走上前来打断了柯尔特:“我一点也没有要帮列那说话的意思,我也被他骗了几次,吃了几次亏。到现在,我不得不说,柯尔特,香肠事件不能全怪列那。”

国王对公猫的这番话表示认同。在他看来,列那根本没错,这个控诉不成立。菲燕儿夫人也同意丈

夫的看法。她漫不经心的说道:“亲爱的陛下,我们完全没必要去探究这些琐事。”

就在这时,一列奇特的队伍沿着大路走了过来。公鸡向特格雷打头阵,品特和波斯特走在队伍的两旁,四只年轻的公鸡跟在他们后面,边走边哭,还抬着一副担架。大家瞬间沉默了下来,所有的目光都集中在了他们身上。

当队伍走到国王面前时,向特格雷突然脱帽致敬,哭了起来,向国王诉苦,说道:“尊敬的陛下,请您为我们主持公道,希望您能秉公办案。这是一起蓄意谋杀案,有一天,一个骗子以您的名义,不费吹灰之力就取得了我们的信任。在我家附近以无耻的手段杀害了我多位亲人…”

“以我的名义?”国王听了十分愤怒。

“是的,陛下,就是以您的名义。他还给我看了您盖了章的‘和平法令’,引诱我们到院子外面去。我可怜的孩子们,刹那间便丢了性命。”向特格雷说着说着就伤心地哭了起来。

“最后,他竟然肆无忌惮地跳到我们中间,咬死了可怜的小柯珀。要不是猎人听到我们的惊呼声及时赶过来,她肯定早就尸骨无存了。”向特格雷说完退到一边,品特和斯波特连忙扒开担架上的树叶,让大家看柯珀的尸体。

看到惨状,一时间大家都很激愤,一向傲慢的菲燕儿夫人也忍不住伤心起来。

“严惩!就地正法!就地正法!”所有人都在怒吼。

国王虽然心中已经有了计划,但还是问道:“这样残忍的事到底是谁干的?”

“列那!”向特格雷用充满愤怒的声音回答道。

接着,会场上到处都是震耳欲聋的喊声:“要严惩!要报仇!处死他!”

事实胜于雄辩,列那将受到惩罚,而且会被处以极刑。国王下令:“一定要抓住列那,把他押到我这里来受审。”

“谁能替我去他家传达这个命令?”国王问。

国王的提议半天无人响应。最后,那只笨拙的狗熊勃伦愿意接下这个任务,去马贝度城堡。

“一定要小心啊!”国王叮咛道;”列那可不好对付。勃伦,你一定要多加小心,认真处理这件事。你一定要谨记,绝不能被列那的花言巧语骗了,他的善意其实都是陷阱。”

勃伦说:“陛下不要为我担心。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我自有办法对付他。我一定会把他押回来,接受惩罚。”

国王说:“很好,我们在这里等你,我们要处理这位可怜的被害者的丧事,要办得隆重而庄严,让这些受害人的家属感到满意。”

勃伦满怀信心的出发了。国王诺勃勒,他的牧师倍令和大院长伯纳则商量起丧礼的事来。

公开审判的内容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6806901.html, 公开审判的内容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和困难,也会产生很多的民事纠纷,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样讨回公道那么呢?相信大家都知道,法院是解决问题的地方,只要我们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就会审理。公开审判的内容有哪些?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2)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3)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会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 存在问题 从中国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实质性公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公开审理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法官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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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国家代表组成。 [编辑本段] 简介 设立于东京,主要审判日本的战争罪犯。由美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中国、澳洲、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审判于1946年5月3日开始进行,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这次审判共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在4300件以上,判决书长达1212页。判决书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 [编辑本段] 参与国家与法官 参与国家法官备注 澳大利亚威廉·韦伯爵士(Sir William Webb)澳洲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团主席 加拿大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Edward Stuart McDougall)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中国梅汝璈律师;立法院立法委员 法国亨利·柏奈尔(Henri Bernard)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印度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曾提出异议荷兰贝尔特·罗林(Professor Bert Röling)大学法学教授 新西兰艾里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Harvey Northcroft)新西兰军法处长 菲律宾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律政司;最高法院成员 英国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on Lord Patrick)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美国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密朗·克莱墨尔将军(Major-General Cramer)于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苏联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将军(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编辑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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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 --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7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纪敏 同志们: 这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闭幕了。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实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圆满成功。现在我就会议情况作总结,并对民事审判的相关问题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讲几点意见。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 这次会议是在全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新形势下召开的。黄松有副院长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黄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佛山会议以来全国法院民一庭系统的民事审判工作,充分肯定了所取得的成绩、经验,客观和深刻地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对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科学的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大家一致认为,黄副院长的讲话立意高远、切合实际,既有审判理念,又有具体方法和思路,点面结合,针对性强,鼓舞士气,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期间,大家还就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就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了充分交流,拓展了思路,厘清了认识,促进了共识,明确了任务,对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大有裨益。《关于审理物业权益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制定,事关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其中蕴涵着当今社会生活和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诸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大家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看法,这对起草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逐一进行分析、论证。对大家在讨论学习过程中提出的如何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会后进行认真研究和吸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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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2020 为了增进我国普通公民对于国家司法审判的了解和信赖,近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式颁布了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各种渠道,逐步的向我国公民公开司法审判的相关细节问题。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都包括哪些? 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都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 (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 (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 (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

(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 (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 (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二、审判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1)统一规划,有序推进。人民法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规划下,立足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和信息化建设有一定基础的法院,应当率先完成建设任务。 (2)科技助推,便捷高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通过建立网上办案系统与司法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有效对接机制,实现各类信息一次录入、多种用途、资源共享,既方便公众和当事人查询,又避免重复劳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 (3)立足服务,逐步拓展。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在资讯提供、意见搜集和信息反馈方面的作用,逐步开发其在远程预约立案、公告、送达、庭审、听证、查控方面的辅助功能,提升互动服务效能。公众通过平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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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要件与审查程序 以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为核心 贵报先后发表的廖永安教授和姜启波副庭长围绕我国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及其审查程序的交锋文章(见9月14日、21日本版),只是近年来学者与法官在此问题上剧烈争论的一个剪影。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相比于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而言,这一争论不仅阵线更为分明一一理论界大抵赞成立案形式审查制,而实务界则一般持反对意见,尤以各级法院立案庭反对意见最为强烈一一而且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立场于内部更为统一,而于互相之间更加对立。这一现象足以引起争论各方的自我反思。但简单地折中、调和并非笔者的目的,本文将通过探究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及其赖以确定的基础,讨论我国诉权保护的条件和起诉审查方式。 一、作为诉讼要件的“可司法性”与民事审判权范围的界定 法院对受诉事项享有审判权和案件具有可诉性或可司法性 (juristiciablity )构成民事诉讼的实质要件,二者从不同角度限定了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当事人只有将具有可司法性的事项提交法院,法院才对此事项享有审判权。在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前者作为涉及法院的诉讼要件,由宪法、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共同调整;后者为涉及诉讼标的的诉讼要件,与涉及当事人的诉讼要件一并规定在诉讼法中。美国判例法所形成的可司法性的条件包括:必须存在宪法第三条意义内的真实的案件和争议,并特别强调争议的问题必须是可以通过运用司法权力加以解决,比如案件不能构成政治问题,案件提交司法审查或司法救济的时机已经成熟,案件仍具有实际意义(亦即诉讼事由尚未消失);此外还要求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在英语术语中,审判权与司法权、管辖权均出自同一概念jurisdicti on , 系指法院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权限,其范围由三个层次的关系划定:第一,国家与社会(亦即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线。立法将哪些社会冲突纳入司法管辖范围,而将哪些纠纷留给社会自治,取决于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主观愿望和客观可能性。第二,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机构(亦即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的界线。为避免第一层次所界定的权利不会在公权力之间的相互争夺或相互推诿中遭受损害或落空,分权制衡的技术进一步划定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具体份额,这一份额取决于政府和社会对司法权的依赖程度及其为之提供的资源支持,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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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 ——战争犯罪、个人国际刑事责任 〖案情〗 依据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以及同年的莫斯科会议的宗旨,为审判日本战犯,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于1946年1月19日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按照该《宪章》,由中、美、英、苏、澳、法、荷、印、加、新、菲等11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述11个国家系本法庭的原告。代表原告起诉的机构是国际检察处。按照《宪章》第8条之规定,由盟军最高统帅部指派检察长对属本法庭管辖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任何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得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法庭公布《宪章》的同时,季楠被正式任命为检察长。 国际检察处列出的被告有: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木欣五朗、烟俊天、平治骐一郎、广田弘毅、星野直树、坂恒征四郎、贺屋兴宣、本户本一、木村兵太郎、永野国昭、松井石根、松冈洋右、南次郎、武藤章、永野修男、冈敬纯、大川周明、大岛浩、佐藤贤了、重光葵、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东乡茂德、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 〖双方主张及理由〗 国际检察处指控上列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在起诉书中列出了55项罪状,其中有些是针对全体被告提出的,有些则是针对部分被告提出的。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辩驳说,联合国没有授权盟军最高统帅审判破坏和平罪的权利;侵略战争不构成非法;战争是国家行为,个人在国际法上没有责任。 〖判决及其依据〗 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正式受理国际检察处的起诉,并驳回了被告的异议,依《宪章》规定确定了它的管辖权。《宪章》第3条规定: 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项罪状,以下任何一项行为,均构成犯罪,本法庭均有管辖权: 1.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2.战争犯罪。指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3.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或种族上之理由之虐害行为,此种虐害行为系于执行或共谋归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罪状所施行者,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地国之法则在所不问。 按照该《宪章》的规定,上述罪行都是应该追究个人责任的国际罪行,被告的官方地位,遵从政府或上级命令,都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读书感想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读后感 这是一本详细介绍东京审判的精神、原则和过程的法学巨著,不仅有大量珍贵翔实的史料,还有法学大家梅汝璈先生深入浅出的论述和讲解,读后令我大受裨益。 其实,作为一个还未叩响法学之门的浅陋之人,这是我第一次听到梅汝璈这个名字。本着读其书必先知其人的原则,我查阅了很多相关资料,对梅汝璈先生的生平经历有了大致的了解。他出生于江西梅村,从小便天赋异禀,加上父亲管教严厉,在学习上极刻苦也极用功,甚至达到了忘我的境界。他先后就读于清华大学、斯坦福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毕业后游历了英、法、德、苏等国后回到中国,投身于法学教育事业。并于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对定刑量刑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用智慧、勇气和才学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尊严,使正义得到了彻底的伸张。然而,在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中,梅汝璈先生饱受摧残,抱着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本书未完的遗憾,怀着对亲友的眷恋,与世长辞,终年69岁。这位中国法学界前辈的经历让我崇敬又惋惜,书未完,人已去,但仅仅这四章的内容就已经集结成20多万的深刻巨著,值得我们细细深思和研读。 本书由战争正义和非正义性的判定引入,指出主要战犯的国际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创举。我想,这不仅是因为能使战争中那些手段残暴的侵略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更是因为能以此为象征确定侵略战争的非正义性,在整个人类历史上敲响警钟。同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庭宪章里明确了“战争罪行”的概念,把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纳入其中,看似缩小了战争罪行的范围,实则力图从根本上遏制战争的爆发,是站在生命、尊严、道德的较高立场去考虑的。这令我联想到当今的国际局势,看起来是大范围的和平,但局部地区不断出现摩擦和冲突甚至战争,从根本上来看还是因为各国都只看到了眼前的自我利益,忽略了长远的共同利益。如果把当年军事法庭审判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代入今天的国际关系处理中,也许就能体会到老前辈们订立这些原则的良苦用心了。Anti-war的方式之一就是对此前的战争进行彻底的清算,这是一部分人压倒另一部分人的胜利,从过程来看,双方都对和平造成了损害,但从本质上来看,以20世纪的法西斯战争为例,正是战败方挑起了不正义之战,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卷入,才带来这一场浩劫。所以我认为,这样的审判是非常有必要的,它不是胜利者的炫耀,而是对亡灵的告慰和对和平的保障。 接下来,书中介绍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日本主要战犯的逮捕和起诉,令

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

收稿日期:2015-12-2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中国强制执行法体系研究 (12JJD820012) 作者简介:肖建国(1969-),男,河南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二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三①参见肖建国二黄忠顺:‘论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分离与协作原则 以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为中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6期三 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研究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一要: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理论上首先要廓清二者的基本概念和作用范围,阐明民事执行 程序中二者之间的交错交融;在考量我国立法上民事执行权部分代替审判权行使二实践中当事人规避审判权而选择执行权的特殊现实及其背后动因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经验,正本清源,审判的归审判二执行的归执行,在审执分离的前提下兼顾审执配合,最终实现民事司法权的优化配置三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权;民事审判权;民事执行权 中图分类号:DF0一一一一一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6)02-0039-1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完善司 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三这是基于执行权的多样性及其与审判权行使的不同规律而提出的三毕竟执行权是个大概念,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执行权二行政执行权二刑事自由刑与生命刑判决的执行权三行政执行权由‘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刑事自由刑判决的执行权由‘监狱法“所规定,生命刑判决的执行权由‘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三而民事执行权由‘民事诉讼法“所规定,并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该权力三‘决定“将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这表明决策者已经认识到,审判权与执行权不分甚至错位二执行权与审判权关系扭曲二执行权性质不明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司法职权的配置和运行三不过,刑事二行政和民事三大领域中,学者对此所作的解析各有不同,特别是民事领域,争论也许更为激烈三①在笔者看来,民事领域的交锋可能成为我国执行体制改革的主战场,而妥当界定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二范围及其与审判权的关系,改变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长期被诟病的以执代审之弊端,至为关键三为此,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厘清审执关系,让审判权与执行权回归正途,做到二者的分离和协作并举,以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三为便于讨论的集中化,本文聚焦于当前学界分歧最大的民事领域,专门针对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进行研究三9 3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6年第2期(总第128期)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案件查询

各级法院不断优化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提升信息公开的科技化程度,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全面性和便捷性。福建法院建立司法信息集控管理中心,自动采集和实时汇集全省各类信息系统及相关统计分析数据。依托此数据库,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登录查询案件审判流程详细节点信息。江西法院将12368语音服务系统和短信服务系统嵌入网上办案系统和审判综合服务平台,变被动查询为主动推送,实现重要的流程节点信息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同步告知承办法官和当事人。吉林法院建设“电子法院”,拓展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渠道,利用线下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人工服务,以及线上网站、短信、电话语音、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公开渠道,形成线上线下全覆盖的公开体系。江苏法院细化流程节点内容,涵盖立案受理、合议庭人员组成、开庭、程序转换、审限变更、结案等8个阶段,推行案件审判信息全流程公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政务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多项诉讼服务内容转化为18个二维码,当事人“扫一扫”二维码即可获得案件信息和司法服务。 推进档案及诉讼材料电子化与网络化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电子卷宗公开的范围和机制,加大公开的力度和深度应用。依托数字化技术,人民法院将审判流程

过程中产生的诉讼档案、案件卷宗、庭审过程等材料进行电子化,建立电子卷宗、音频视频等数字化资料,依法、及时、便捷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山东法院所有案件均建立电子卷宗,所有开庭审理的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有电子卷宗和庭审录音录像允许当事人查阅,自案件受理之日起的审判流程信息向当事人公开。江苏法院将卷宗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相结合,在推进实体材料数字化,形成电子卷宗的同时,将依法可以公开的材料及时上网,当事人和律师可通过互联网申请查阅卷宗材料。北京法院完成3.8亿页诉讼档案的电子录入工作,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开诉讼档案互联网查阅,当事人和代理人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网络查阅、下载、打印电子档案。

2018年司法国际私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司法国际私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战争与武装冲突、国际法律责任、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上的居民、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1.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 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正确答案:A解题思路: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 同属于直接规定当事****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下列哪项规定属于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 范?() A.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B.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 销售合同 C.多式联运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D.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A选项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B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C选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D选项正确,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统一实体规范,统一实体规范采用直接调整的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下列条约中不属于统一实体规范的是哪一项?() A.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C.《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D.《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正确答案:D解题思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UCP600都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属于统一实体规范,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是对各国冲突规范的协调,属于统一冲突规范,不属于统一实体规范 战争与武装冲突 一、单项选择题: 1、结束战争状态最通常的方式是

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详解

全国法院系统 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征文 论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马利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作者简历: 马利清,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92年红旗岭农场合同制工人,1994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大专学历,1995年就业于红旗岭农场司法办,2005至今年担任红兴隆农垦法院红旗岭法庭书记员。 联系电话:0469-5560407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马利清日期:2010.5.12

编号: 论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 论文提要: 审判权是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是国际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都属于审判权的适用范围。审判权受制于法律的范围和限度,也可以说,审判权限表现为一种法律体系内的解释与裁量。 司法机关所行使的审判权(司法权)并不是万能的、无界限的,司法机关只能在已经发生纠纷并形成案件后才能启动审判程序,行使审判权;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既具有合法性审查权,亦附带地具有合宪性审查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只具有合法性审查权,我国原则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机关也只具有合法性审查权;司法机关受其性质和审判基准所限,只能对法律行为进行判断,而不能裁判政治行为(国家行为);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权包括对作为正在审理案件适用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判权是司法权的核心,审判权作为公共权力应当受到的约束和限制,审判权本质上以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与裁量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论文摘要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公开完善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开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构想。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审判制度,从而达到司法公平的目的。 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审判程序,审判制度

1审判公开概述 1.1审判公开概念及原则 1.2审判公开的意义 1.3审判公开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 2审判公开问题的探讨 2.1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状态 2.2我国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2.3审判委员会对公开审判影响 2.4审判向社会公开力度不够 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前言 法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的多个细则性规定。审判公开原则是守护这道防线最重要的监督程序。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越来越成为当下积弊和民怨的焦点。各类没有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监督功能的案件中,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司法权不能独立,还要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的尴尬,更是公民日益苏醒的权利意识和公权力之间的角力。 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 审判公开是是提高审判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本文将从审判公开的法律支持并结合现在我国审判公开的现状来分析目前我国审判公开中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案件查询

一、网站简介: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于2014年11月13日正式开通。截止2014年11月14日除最高法外,全国20个省区市已经建立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并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链接。打开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点击案件查询,输入证件号、密码,案件当事人即可查询案件、联系法官、接受电子送达。 二、查询流程: 打开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输入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再输入手机收到的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就可以查询到你所有的案件信息。 注意,只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才能凭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上网查询,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是不能查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内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容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三、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网上公开 自2018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施行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规定全文共十七条,就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定位、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特殊情况下的公开规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规则与效力、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机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以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审判流程信息,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据介绍,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公开的各项部署、进一步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的重要举措,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全方位、多渠道、覆盖审判活动全流程、各环节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情为法院主动告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规定还明确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作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据悉,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对

震撼心灵,勿忘雪耻的历史审判作文1000字

震撼心灵,勿忘雪耻的历史审判作文 1000字 震撼心灵,勿忘雪耻的历史审判作文1000字 东京审判,一九四六年五月三日到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长达两年多的国际审判。而今年,这件历史事件再一次的引发了热潮,就是因为这部电影《东京审判》。记的那次,我在电影院里看《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讲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国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的那段历史。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开庭,持续到1948年11月宣判终结,历时两年零七个月,最终把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送上绞刑架。 这部戏的很多镜头都让我难以忘怀。印象最深的应该就是开头,是因为法官的座次问题,梅汝敖坚持一定要按日本签定投降书的顺序排列法官的座次,因为这关乎中国的尊严,这是一个中国人的坚持,这是一个中国法官的坚持,铮铮铁骨,义正词严,最终,法庭长只能对梅汝敖说:youwin……。还有一段对话让我印象很深: “中国会因为有你这样的斗士而自豪!”

“我不是斗士,我是法官,中国的法官” 这短短的两句话让我震撼,它表达了一个中国人的自豪和自信,让我为中国有这样的一个法官而感动。 第二次让我震撼的是当进入判决阶段时,一句“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和一句极富湖南特色的地方方言“只要打不死我,老子就要站起来”,浓重的压抑,激昂的斗志充斥了荧屏,一个砰然摔碎的水杯,一个不大的投票箱,梅汝璈慷慨激昂的讲话,紧揪住了我的心。尽管早已经知道了答案,但我依然不知所措。“NO”“NO”“YES”“NO”“NO”“YES”“NO”,我的心已经开始发凉了,失望,不,绝望已经开始浮现于眼前,11个法官如果按这个频率出现,中国将没有任何的机会,“YES”“YES”“YES”“YES”,MYGOD!我从未想过有一天有一刻我会喜欢英语。漫天的乌云突然消散了,心里别提多敞亮了,真有拨云见日,花开月明之感。痛快!他又赢得了胜利,他用对战争犯的正确判处,告慰了了百万被屠杀的中国国民的亡魂。 这部电影提醒国人勿忘国耻家恨,真实比好看更重要,在法庭上的论战的撼人心魄。身体里流着中国鲜血的我,绝不会忘记。就像英达说的那样: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作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公开审判这一重要诉讼原则的产生绝非偶然,它是针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专横、秘密审判、法官擅断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公开审判制度在2007及2003年都有所涉及,各占3分,所以在复习过程中应该对其稍加主意,遇见这个专题的话争取不失分,下面就对公开审判制度展开一点探讨。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前、庭中与庭后对当事人公开。其中,庭前公开主要体现为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制度等;庭中公开可以通过当事人参与庭审予以保障;庭后公开则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即只要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将审判组织对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裁判的理由叙述清楚,即保证了当事人在庭后所享有的知情权。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所谓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采访并报道。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4)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属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案件。 【题例展示】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三/35)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练习题-战争犯罪

例题:结束国家间战争状态须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方式。下列哪种方式不意味着战争状态在法律上正式结束? A.无条件投降 B.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一般由战胜国宣布 C.交战双方共同宣布战争结束 D.缔结和平条约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 所谓战争状态结束是有关停止战争行动和结束战争的一切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做出最终的解决。国际战争法上,结束战争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方式包括双边或多边缔结和平条约、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和交战国双方发表联合声明结束战争,所以选项BCD所述方式正确但不合题意不应入选。而无条件投降是交战一方承认自己战败而要求对方停止战斗,并接受战胜国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其法律意义在于:标志着战败国的彻底失败,战胜国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置敌国,包括暂时接管战败国的最高权力。因此无条件投降非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故A项错误,为应选项。 例题:下列关于战争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传统战争法只调整国家间的战争行为,现代战争法中的许多规则也被适用于非战争武装冲突 B.传统战争法中,海牙体系主要是关于规范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惯例,日内瓦体系则主要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惯例 C.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战争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D.根据纽伦堡原则,战争中受命对平民进行屠杀的士兵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且不适用追溯时效制度,他国不得以政治犯名义给予其庇护 答案:C. 解析:C项中的四个罪名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种国际罪行,二战后C项中的两个《宪章》确立的战争犯罪罪名是: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反人道罪。 例题:根据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下列哪些国际罪行实行“双罚原则”?()A.种族灭绝 B.战争罪 C.贩毒 D.破坏和平罪 答案:C. 解析:二战后经过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确立了“双罚原则”,即对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国家的领导人也要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国际罪行有两重含义,一是国家所犯的国际罪行,而是个人所犯的国际罪行,只有前者实行"双罚制",对个人国际罪行通常实行普遍管辖权,由各国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个人是责任的唯一承担者。本题中C选项即属于个人所犯的国际罪行。

公开审判存在问题

(一)案件公开审理的力度还不大。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按照宪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的原则,一些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很好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如立案时公开,调解的不公开。审判人员在调解案件时,往往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整个调解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又如办案人员为了防止当事人的亲属、邻居到法庭闹事,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便以种种理由将当事人的亲属及其他旁听人员拒绝于法庭之外,让本来抱有不信任态度的群众,更加产生疑惑,个别群众借口向法官发难。还有个别法官在开庭审前就与当事人进行私下沟通,甚至两边讨价还价,事先定调,先入为主,致使公开的庭审流于形式等,这些看似合理,基本来说对办案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却是严重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信。 (二)审判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审判信息公开不及时是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最常见的就是在法定的时限内不能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当事人公开。如在当庭不能宣判,需另行宣判时,案件拖很长时间,除了其中个别案件情况复杂需经审委会讨论外,多数案件都不能及时宣判。又如一些案件,法官不把开庭时间向社会公告,除了当事人之外,社会上的群众不了解何时办什么案,什么时间可以傍听,许多群众觉得法院是一个庄严而神秘的地方,不敢轻易进入。另外,裁判文书所反映的信息也不全面,除了叙述简单的审判过程,就是叙述法庭认为和结论部分,而当事人所关心的关键环节,即证据质证、认证和采信部分却很少分析表述,甚至忽略此部分,让当事人感觉,法官就是不讲理、硬压服。有很多上访的当事人都是因为对判决书的内容发生歧义而引发不满,才上访的,既是事后再作解释,当事人也认为法官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甚至认为法官解释是欺骗、是愚弄人。因此,裁判文书反映的信息应该是整个审理过程的再现,必须全面、真实、客观。 (三)公开宣判工作做的不够到位。公开审判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无论是当庭审判或是择日审判都是审判过程中的重头戏。当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当庭宣判率不高。尽管有些案件因证据的原因,无法在短时间内定论,但对所有案件来讲,当庭宣判率过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判公开的效果。二是择日审判的案件,通行的做法是把判决书分别送达给当事人,而不是再次开庭当庭宣判,既是分别送达当事人,由于没有在现场对其进行宣读判决书,当事人对此也不以为然,个别当事人甚至怀疑法官判决的不公正。三是判决书等相

论从纽伦堡审判到国际刑事法院(一)

论从纽伦堡审判到国际刑事法院(一) 论文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法人责任;直接实施论文摘要]在国际法上对法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并追究其责任的历史并不长。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确认了集团、组织犯罪的责任。但此后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都没有确立法人、组织犯罪的责任。出于国家对组织责任的顾忌和对各自利益的考虑,法人责任在管辖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这些多数与国家有关的、严重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直接适用还是相当困难的,应通过缔约国国内法间接实施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条约以规范法人责任。 通过国际公约协调国家间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做法由来已久。但是,在国际法上对法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并追究其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的做法却并没有太长的历史。对法人能否犯罪、是否有犯罪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各国的传统、观念、看法差异很大,要在国际公约中取得一致并非易事。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确认了集团、组织犯罪的责任。但是,此后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都没有确立法人、组织犯罪的责任。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法人责任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直接适用的来由、实践及困境和前景。 一、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法人责任的确认 (一)对犯罪集团和组织的审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针对希特勒及其法西斯同伙对人类犯下的滔天罪行,1942年1月18日,9个被希特勒占领的国家流亡英国的政府,在伦敦发表了《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惩处战犯,得到美国、英国和苏联的赞同。1943年10月25日,联合国家战犯委员会成立,同年发表了惩处战犯的《莫斯科宣言》。为执行这一宣言,英、美、法、苏4国政府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缔结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提出应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对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进行公正而迅速的判决和惩处,并在所附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中制订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了其权限和任务。根据这一协定在德国纽伦堡建立起来的国际军事法庭对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及犯罪集团和组织进行了公正的审判。其中,在《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犯罪集团和组织进行了规定。这是作为国际性刑事司法机构裁判之法律基础和依据的国际法第一次直接规定犯罪集团和组织的团体刑事责任,并最终判决德国纳粹党政治领袖集体、秘密警察、保安勤务处(SD)和民族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党卫队(SS)为犯罪组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的、与纽伦堡的国际军事法庭属同一性质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书”和莫斯科外长会议的决议授权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设立的。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颁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正式在日本东京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战争中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依据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虽然没有像《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那样专条规定犯罪集团和组织的责任,但其第5条(丙)规定了“凡参加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而做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从法庭所采用的英美法规则和纽伦堡审判以共谋理论对犯罪集团和组织定罪的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实际也可认为是使犯罪集团和组织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对商业性公司涉及战争犯罪的审判实践 对于私营部门或商业领域以营利为目的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组织或实体涉及的犯罪,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并未判决为犯罪组织并使其承担刑事责任,而是仅对这些组织、实体的负责人、领导人进行定罪和惩罚。 1.对克虏伯股份公司经理克虏伯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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