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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移民的定义与类别_兼论中国移民问题

2009年6月

第2期华侨华人历史研究Overseas Chinese History S tudies June 2009N o.2国际移民研究

国际移民的定义与类别

———兼论中国移民问题

3

李明欢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关键词]华人研究;国际移民;中国移民;移民类别;移民史;移民趋势

[摘 要]详细评介了国际移民的学术定义;归纳其六大基本类别,指出不同类型的迁移可能相互转化;阐述了当代国际移民发展趋势,并将华侨华人研究置于国际移民的大背景下进行剖析;对由

于缺乏对当代“国际移民”相关定义的基本了解而出现的明显错误给予了指正。

[中图分类号]D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162(2009)02-0001-10

[收稿日期]2008206223

[作者简介]李明欢,女,广东汕头人,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博士,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3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社会学理论前沿对新时期侨务工作启示”(G QBY 2009048)的研究成果之一。

The Definition and Types of I nternational Migrants

with a Special R eference to the Chinese Migrants

LI Ming 2hua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 ffairs ,X iamen University ,X iamen 361005,China )

K ey w ords :overseas Chinese studies ;international migrants ;Chinese migrants ;migration types ;

history of migration ;migration trend

Abstract :This article observes the topic of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with a special focus on its

definition and types.A detailed 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migrants is given ,together with an

account o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trend.The author classifies the international migrants into six basic groups ,em phasizing that different types of migrants might be interchanged.In the meantime ,the author places the studies of overseas Chinese and ethnic Chinese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and corrects s ome obvious misconceptions on the topic caused by lacking the

basic understanding of the necessary knowledge.

虽然早在国家形成、国界划定之前,人类的先民们就一直翻山越岭,泅江渡河,艰难跋涉,在迁徙中寻找机会,在适应中建立家园,因而也就一直在不同程度上,不断地跨越地理、生态、人文等各种各样不同的边界,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移民”,则无疑是近代民族国家从概念到实体都清晰化之后,才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社会现象,进入当代人密切关注的视野之内;才

形成一个蕴含特定意义的专有概念,融入学术界热烈探讨的话语之中。

华侨华人是国际移民的“中国篇”,必须将华侨华人研究置于国际移民的大背景下进行剖析,方能正确解读,否则就可能出现违背学术常识的错误。①有鉴于此,本文旨在详细评介国际移民的学术定义,归纳其基本类别,以促进中国的华侨华人研究与国际移民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对话与交流。

一、国际移民定义

1922年,第四届国际劳工大会(The F ourth Ses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首次提出:由于“国际移民”涉及不同国家,因此,世界各国应当就如何界定“国际移民”制定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大会建议各与会国相互协商,就“移出”、“移入”等涉及国际移民的基本概念进行明确界定。1953年,联合国经济社会事务统计局(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 ocial A ffairs Statistics Division,UN)就如何进行“国际移民数据统计”提出了标准化建议,主要包括如何界定“非当地原居民的永久性移民(包括已入籍、未入籍者)”,具体为:此类人员包括两类人,一是“以长期居留为目的并在该国住满一年以上”;二是“原居民中的长期外移者”,包括那些“旨在留居国外并且已在国外住满一年以上者(包括已入籍、未入籍者)”。这是第一次以联合国的名义明确提出:以在外国居住“一年以上”作为“国际移民”的标准。[1]

1976年,应因形势需求,联合国经济社会事务统计局对上述规定进行修订,新条例规定:国际移民包括“以长期居留为目的、并且已经在移入国住满一年以上、并且仍然居住在该国,也包括有意在移入国长期居留但并未连续居住满一年者、或曾经居住过一年以上但目前并不住在该国”。由于1976年的规定太过繁琐,缺乏可操作性,因此,1997年,联合国经济社会事务统计局对相关规定再次修订,并于1998年正式公布了《国际移民数据统计建议》(Recommendations on 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Migration,以下简称《1998建议》),[2]力图使联合国各成员国提交的相关数据能够具有可比性。虽然国际移民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仍然持有不同看法,但相关国家统计机构在对国际移民进行统计时,则基本依据《1998建议》的标准。

《1998建议》对当代“国际移民”做了简繁等多种不同定义。简要定义如下为:“国际移民系指任何一位改变了常住国的人。但因为娱乐、度假、商务、医疗或宗教等原因而短期出国者,不包括在内。[3]

作为对以上基本定义的补充,《1998建议》又将“国际移民”分为“长期移民”和“短期移民”,并进一步界定为:长期移民系迁移到其祖籍国以外的另一个国家至少一年(12个月)以上,迁移的目的国成为其事实上的新的常住国。就移出国而言,此人是“长期外迁的国际移民”(Long2term emigrant);就移入国而言,此人则为“长期迁入的国际移民”(Long2term immigrant)。[4]短期移民系迁移到其祖籍国以外的另一个国家至少3个月以上、一年(12个月)以下。但如果出国的目的是休闲度假、探访亲朋、经商公务、治病疗养或宗教朝拜,则不包括在内。[5]“国际移民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I OM)是专门以“服务移民,共同获益”为宗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也对“国际移民”制定了专门定义:“国际移民系离开本人之祖籍国或此前的常住国,跨越国家边界,为了定居性目的而永久性地、或在一定时期内生活于另一国家的人。”[6]

国际移民组织(I OM)特别强调“国际移民”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认为:移民与发展在互动中影响着全球化时代的历史进程,并且在人类文明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当我们探

①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2007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以中国有“3500万”华侨华人为据,认为中国是当代全球最大移民国的说法,即为典型错误之一。

讨移民与发展时,我们所指‘移民’是那些不受任何外面因素胁迫、由个人自主做出移民选择的人;而不包括那些难民、流亡者或被迫离开家园的人。”[7]

比较以上权威机构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国际移民”定义的三个基本要点:一是跨越主权国家边界;二是在异国居住的连续性时间跨度;三是迁移的目的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今世界千变万化的形势,由于不同国家的政策规定,再加上人们约定俗成的观念影响,“国际移民”实际还包括多种值得关注的实质性问题:

其一,因国界变更而产生的依然住在原居地的“没有迁移”的“国际移民”。审视世界上众多民族国家边境变迁的历史过程,人们不难发现,政治边境的划分,可能将某一人群的传统生活地域人为地划入不同国度,因而出现“跨境民族”长期跨越边境两地生活;也可能出现某一人群自身并未流动,却因重划国境而成为“国际移民”的特殊现象。例如,在东欧地区,由于前苏联解体,前南斯拉夫内战后导致分裂等因素,根据新划定的边界和新的主权国家权力,数千万原本属于“苏联”的国民,如今成为解体后相继独立的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十多个国家的公民,而前“南斯拉夫”的公民,如今也成为塞黑、克罗的亚、波黑、马其顿、斯洛文尼亚等国的公民。这些人虽然没有流动,但是,因为他们的生存在政治上“跨越了主权国家的边界”,因此也就成为一大批特殊的“国际移民”。

其二,虽然没有离开本人出生国、但与住在国主体民族的族性不同且持外籍护照的“外国人”,往往约定俗成地被视为“国际移民”。例如,出生并居住在美国、却自愿选择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华裔;或者出生在中国,却持他国护照的非华裔,这两种情况与以上由权威机构公布的“国际移民”定义不尽相符,但在现实中却往往因民间社会的约定俗成而被视为“国际移民”。

其三,虽然因母亲在外国工作、旅游度假或临时避难等原因而在外国出生,但出生不久即一直在自己的祖籍国成长,根据“居住在非出生地原则”,此类人员应当属于“国际移民”,但他们往往从认同、文化到行为举止都与本国同龄人并无二致。

其四,在异国它乡长期居住、却不被列入“国际移民”的人群。例如,各国派驻他国的外交人员和军事人员、跨国驻扎的联合国维和部队官兵等,虽然也在异国它乡长期居住,但因为其迁移是受祖籍国或国际机构派遣的非个人行为,因此虽然“跨国迁移”但却不被视为“国际移民”。

其五,由于主权国家边界与人文边界的非重合性,一些国际移民虽然生活在异国、但仍然处于同一文化圈内;反之,有些移民虽然在国境内流动,但跨越了文化的边界。例如,从菲律宾南部迁移到马来西亚的沙巴地区,虽跨越国界但两地文化相似;反之,中国西藏的藏族或中国新疆的维吾尔族迁移到中国的东南沿海地区,虽然同在一国境内,但文化习俗的差异却十分明显。因此,一些学者反对以“国界”对移民进行“国际”与“国内”之区分。

此外,笔者在长期研究中还接触到国际移民中的诸多特例,例如,那些长期到处旅行却不在任何一个国家长期定居的人;那些持有双重乃至多重国籍的人;那些被跨国收养的人;那些由没有合法身份的父母在非祖籍国土地上养育的后代;那些长期在跨越了当代国家边境的特定地区生活的游牧族群(N omads),等等,都是在对国际移民进行界定时必须进行考量的问题。

了解国际移民中存在的不同现象,对国际移民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界定,是正确认识中国之华侨华人与移民国情的首要前提。笔者认为,在个人生命历程中经历过“跨越主权国家边界”并以非官方身份在非出生国生活一年以上的经历,是界定“国际移民”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因此,综合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等权威机构的相关定义及说明,并结合本人的长期研究经验,笔者将“国际移民”的定义界定为:跨越主权国家边界,以非官方身份在非本人出生国居住达一年以上的特定人群,即为“国际移民”。他们可能在迁移后加入新的国家的国籍;也可能仍然保持原来国家的国籍,仅持有效居住证件在异国居住;还有些人则可能同时持有多个国家的国籍。这是一个跨越国界生存的特殊群体。

二、国际移民类别

人口迁移古已有之。自15世纪欧洲航海者开辟新航路并“发现”新大陆之后,大规模的殖民扩张成为当时世界性迁移的主流。欧洲殖民者仗着坚船利炮,成为新大陆的主宰,形成从欧洲流向其他各大洲的移民潮。伴随着殖民新领地种植园经济的兴起,伴随着一座座矿山的开发,殖民者在亚非地区大肆掳掠、贩运黑奴、苦力的罪恶行径,迫使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离开家园,越洋迁移,留下了国际移民历史上血泪交织的一页。殖民迁移在血与火的历程中左右了世界数百年历史进程,并直接影响了世界种族人口的分布与结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风起云涌的民族独立运动,开创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新纪元,也改变了国际移民的结构与趋向。当今世界的国际人口迁移,较之历史上任何时期都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状态。由于跨国迁移的目的、原因等在新形势下发生了诸多新的变化,当今国际移民也就呈现出多种不同类型。

如果以迁移的数量为准,可区分为:个别迁移、小群体迁移、大规模迁移等;

如果以迁移的距离为准,可区分为:短程迁移、长途迁移;或跨洋迁移、洲际迁移等;

如果以迁移的动机为准,可区分为:生存性迁移、发展性迁移;或自愿迁移、被动迁移等;

如果以法律角度衡量,可区分为:合法迁移、非法迁移;或正规迁移、非正规迁移等;

如果以时间为序,可区分为:短期迁移、长期迁移;或临时迁移、永久迁移等;

如果以迁移者的身份为准,可区分为:独立迁移、依附迁移;或工作迁移、家庭团聚迁移、避难迁移、学习迁移等。

在此,笔者以跨国迁移者的目的为主要分类标准,将当代国际移民的主要迁移类型,划分为工作性、团聚性、学习性、投资性、休闲性和托庇性等六大类。具体分析如下。

(一)工作性迁移

为改善个人和家庭的命运而跨国迁移,是当今国际移民的一大重要原因。因此,为了获得更高收益、或更优良工作环境的原因而离开其祖籍国前往另一国家工作,构成当今国际移民的一大重要迁移类型。

此类移民除了在跨越国境、受雇于他国之共同点之外,还可再进一步划分出如下不同类型:技术移民(Skilled migrant w orkers):掌握了符合接纳国相关规定的高技术移民工人,能够得到比其原居国更好的待遇或自认为更合适的发展机会,一般在居住期限、改换工作及家庭团聚等方面均享有优惠待遇。

合同移民工(Contract migrant w orkers):根据合同安排前往非祖籍国工作者,相关合同对于其所从事工作的种类、时间均有明确限制,即合同工人不得在未获移入国主管当局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改换雇主,也不可以自行更换工作。合同到期后,无论其所从事项目是否结束,均必须回国。如果延期,则必须在到期之前就完成合同延期的相关手续并获得主管当局的批准。

季节性移民工(Seasonal migrant w orkers):因为工作的季节性限制,仅在一年中的某个季节受雇于外国雇主。

非固定移民工(T emporary migrant w orkers):在一定时期内,受雇于本人常住国以外的另一国家,担任某一特定职务、或从事某一特定工作。临时移民工人可以更换雇主,可以在不离开受雇国的情况下延长雇佣期限。

项目制移民工(Project2tied migrant w orkers):由移民工人的雇主带往他国、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特定项目工作的工人。雇主必须负责提供完成项目所需的资源。雇主或项目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在项目完成后,所有因该项目而进入该国的移民工人必须离开该国。

边境工人(Frontier w orkers):保持自己在本国国境内的居住地,但一般每天或至少每周一

次往来穿梭于在邻国边境地区的工作地点与家庭所在地之间。

往返流动移民工(Itinerant w orkers):因工作职业关系,虽然在一个国家有固定住所,但经常需要前往另一国家、或另一些国家短期工作的人。

(二)团聚性迁移

“家庭团聚”是团聚性迁移的最重要构成部分。按照《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性公约的规定,“家庭是基本的社会单元,家庭成员拥有一起居住的权利,这一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保护、帮助和支持。而且,这一权利不仅限于居住在其祖籍国的公民,也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8]因此,当家庭成员之一被另一国正式接纳为移民,或者,当一位家庭成员作为移民先驱在异国它乡立足之后,其直系亲属均有权通过申请“家庭团聚”到该国团聚定居。虽然不同国家对“直系亲属”的具体定义略有不同,但最基本的原则都包括了移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此外,跨国收养的外籍儿童、不婚同居的外籍性伴侣(同性或异性),以及需要由移民赡养的年老父母等,也在近年来“家庭团聚”类移民申请中日渐增加。

依照迁移目的,笔者将返回家乡或原居地、祖籍国的回归性迁移,也归入此类“团聚性迁移”。此类回归性迁移,又包括自愿、非自愿两类。

要而言之,因不同原因在国外生活一定时期后返回祖籍国(或原居地),并打算在那里长期生活、或至少生活一年以上,属于回归移民(returning migrants),或曰团聚性的回归迁移。

自愿类的回归性迁移即中国习惯称呼的“归侨”。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欣欣向荣的面貌,曾经吸引业已在东南亚国家长期生活的数十万海外华侨,主动返回其祖籍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归侨”成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享有一些特殊政策待遇的群体。近年来从海外学成归来新一代“海归”(或曰调侃性的“海龟”),也属自愿回归。

另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以色列。犹太人自公元前亡国之后,曾经长期流离失所。以色列复国之后,很快吸引了大批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回归家园”,而以色列国家也一直以吸引犹太人回归为重要国策。

再一类比较常见的团聚性迁移是“难民”回归,即因种种原因成为“难民”,并在异国它乡生活了一段时期之后,由于原籍地情况改善,自愿返回其原籍地。例如,20世纪70年代印度支那发生重大政治事变之后,曾经造成了上百万战争难民冒死出逃,大约一百多万被不同国家所接纳安置。进入80年代后期,随着印度支那本土形势变化,印支三国逐渐进入和平发展的新时期,数万被收留在泰国、香港、马来西亚等地难民营的印支难民,在联合国难民组织的援助下,自愿返回家乡。

“非自愿回归”的情况则比较复杂。有的在异国寻求庇护未果,按照返回原居地原则,被移入国政府或相关国际组织遣返;或者个人不愿返回原居地、但又没有其他选择,只好被动回返。

按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驱逐出境”是主权国家的国家行为,“回国”是基本人权。因此,无论是主权国或难民的临时居住国、拘留地当局,都不能在违背难民或战俘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回国。根据现行国际法原则,如果有证据表明相关战俘或难民在回国后有可能遭到政治迫害,那就不仅不允许对其强行遣返,而且还必须为其提供临时性、乃至永久性的难民保护。

(三)学习性迁移

前往外国求学的留学生,是学习性迁移的主体。按照规定,相关申请人在被求学目的国的正式教学机构接纳之后,即可申请以学生身份在该国求学。

另一类比较特殊的“学习性迁移”是到外国的企事业单位接受技术培训类型,即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另一国家接受在岗职业培训。相关法令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受训者只能在指定的厂矿机构工作,其接受培训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在培训期满后必须离开受训国,返回原派出国。

例如,日本近年来大量从发展中国家招收“研修生”,其在日本的“研修”期基本在一年以

上,因此可以划归此类“学习性迁移”的外国移民。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日本企业从外国招收的研修生虽然以“技能学习培训”为名进入日本,实际上却经常被安排到第一线生产部门,从事全日制的生产性工作。然而,由于当事人进入日本的目的是“学习”,因此雇主往往以此为由不向其提供应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已经成为一个引起相关国家密切关注的问题。

(四)投资性迁移

在目的国投入了该国移民法所规定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者,在该国创业并为当地人提供了规定数额的工作机会,从而获准移民该国的外国人,即为“投资移民”。例如,倘若仅就投资金额而言,根据2007年的数据,在欢迎投资移民的发达国家中,加拿大要求的投资金额是40万加元(约合250万元人民币),新西兰100万新西兰元(约400万人民币),澳大利亚则为150万澳元(约850万元人民币),差距明显。在金额之外,不同国家还往往制定更详细的具体要求,例如,新西兰规定可以“银行定期存款方式”投资,美国规定投资申请人必须“投资50万美元在美国政府核准之地区中心,该投资应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由于投资移民可以为移入国带来直接得益,因此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欢迎,但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多数发达国家都更加注重投资移民自身的素质,限定投资的地区及行业,从而相应提高了投资移民的门槛。例如,加拿大近期公布的“投资移民”资格要求中,不仅有关于投资金额的数量规定,而且明确要求投资人必须“至少有2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并能够成功地操作、控制或领导某个企业”,投资对象必须是“加拿大移民部认可的投资机构”。

(五)休闲性迁移

这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跨国迁移方式,既有大富豪一掷千金,迁移到自认为更合适的地方置业生活(如英国伦敦近年来已经成为俄罗斯新富豪的移居之地);也有一些高消费国家的中产阶级老龄人口,将生活地点迁移到消费水平较低的国家,以求在有限的收入内最大限度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此类“跨国养老”,随着欧盟内部边界的开放,发展势头特别明显。

例如,一名每月拿1200欧元养老金的荷兰人,在荷兰除衣食温饱外,不可能雇佣专人为其服务。但如果以同样收入移居到南欧的西班牙、葡萄牙等消费水平较低的国家生活,就有可能在海边租住一套舒适的住房,既享受海边美景及灿烂阳光,又能请帮工为其打理家务,生活质量可能明显提高。又如,近年来出现日本老人到邻近的中国买房养老的情况,也是以日本的收入及储蓄,到中国享受更加舒适的生活。

(六)托庇性迁移

“托庇”指依靠别人的庇护,“托庇性迁移”即指通过迁移以获得另一国的保护。此类迁移情况相对较为复杂,分为主动与被动两大类型。

被动的托庇性迁移主要包括两类情况。一是因为原居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而跨国寻求救济、保护的移民;二是遭受种族或政治性迫害而不得不逃离本国、寻求他国庇护的“难民”。联合国1951年通过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乙款对“难民”所做定义如下:

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遭迫害)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居住国家常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联合国国际难民署是为国际难民提供援助的专门机构。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各主权国家可以对进入本国的外籍庇护申请人进行审核,申请人一旦被接收国认定为“难民”后,接收国就必须依照人道主义原则,尊重难民在该国生活、工作及宗教信仰的基本权利。

与被动性逃难不同,主动的“托庇性迁移”是当事人通过跨国迁移维护或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例如,以企业家或商人的跨国避税为例。

随着全球化时代跨国经营情况日趋普遍,跨国纳税人面对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利用不同国家税法、或不同国家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或缺陷,设法规避或减轻其纳税总额。在跨国避税的诸多方式中,通过实际上、或名义上的跨国迁移而改变个人的国籍身份;或者,虽然迁移进入某一国境内经营,却避免成为该国居民,都是比较常见的方式。

在当今世界上,巴哈马、百慕大两个岛国以及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和中国香港等地,都是最著名的国际避税地。例如,巴哈马不仅不征收所得税、公司税、遗产税、继承税,不征收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也不征收工资税,甚至连营业税也没有,因而吸引了众多国际著名大公司、大银行的老板、投资人在这里“注册”,设立“总部”,却自由自在地在世界其他地区经营其业务。

个人所得税利率也呈现出国别之间的巨大差异。例如,中国的香港是著名的纳税人的“天堂”,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率在全世界居于同一发展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中是最低的。有调查显示,在香港,一个年工资为4158万美元、抚养4口人之家的职员,在交纳所得税和其他税金后,其年收入为全年工资总额的9517%。但如果同一收入水平者生活在瑞典,那么,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余下的,仅为全年工资总额的5712%。[9]

总之,以上六大类基本囊括了当今国际移民的主要类别。还必须指出的是,以上各种不同类型的迁移可能相互转化。以留学生为例。出国留学属于“学习性迁移”,因为迁移者持的是“学习签证”,仅在持有者本人正式在校学习期间有效,学习期满后就必须离境。但是,不少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通过进入当地就业市场正式就业,随之也就从“学习性迁移”转变为“工作性迁移”。又如,为工作目的而到异国务工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与当地国人恋爱结婚,就可能从“工作迁移”转而申请“家庭团聚迁移”,即以当地国公民的外籍配偶身份,正式移民该国。

三、当代国际移民发展趋势与华侨华人

当今世界人口的跨境迁移,无论是距离之远、流量之大乃至构成之丰富,都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代。

根据联合国2006年公布的统计数据,2005年全世界国际移民总人数为1191亿。从1990年到2005年的15年间,世界移民的绝对人口总数增加了3600万。就增长比例而言,则从1990-1995年的年均增长114%上升到2000至2005年的119%。此外,因为通过跨国迁移改善个人的生存状况,实现个人的理想和希望,是众多普通民众走上移民道路的基本动因,因此,经济收入高、就业机会多、社会福利好的国家,自然具有强烈的吸引力。从1990到2005年的15年间,北美接纳的外国移民数增长了1690万,欧洲增长了1470万。2005年全球1191亿跨国移民中,6015% (1115亿)生活在发达国家,其中三分之一在欧洲,四分之一在北美。[10]

在席卷全球的国际移民潮中,不同国家、地区呈现出不同特色。根据前所引述的基本统计标准,联合国公布了近年来国际移民的基本统计数据,表一是笔者根据相关数据制作的1990年与2005年世界上国际移民人口总量排名前20位的国家和地区,希望能够比较直观地展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15年间国际移民在不同国家发展变化的大趋势。

根据表1所提供的数据,通过比较分析,有如下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研究国际移民问题,不能不特别关注美国的政策及影响。从统计数据可以明显看出,无论是绝对总量或是相对比例,美国一直是高居榜首的全球第一移民大国。以2005年与1990年相比,美国的国际移民总量增长了1510万,不仅远远高出第二位以下的其他国家,而且即便将紧随其后的十个国家的移民增长总量相加,总量也才达到1210万,低于美国一国的增长量。美国的跨境移民人口超过其人口总数的12%,换言之,全美国平均每九个人中就有一人是国际移民,而且这一统计数据还不包括在美国境内实际生存、打工的数以千万计的无证移民。美国能够

表1 1990年与2005年国际移民人口总量排名前20位的国家与地区排名1990年国家或地区

移民总量(百万)占总数百分比(%)1990∶2005

排名变化2005年国家或地区移民总量(百万)占总数百分比(%)1

美国23131510=美国381420122

俄罗斯1115714=俄罗斯12116143

印度714418γ德国10115134

乌克兰711416=乌克兰6183165

巴基斯坦616412γ法国6153146

德国519318η沙特阿拉伯6143137

法国519318η加拿大6113128

沙特阿拉伯417311η印度5173109

加拿大413218η英国51421810

澳大利亚410216γ西班牙341821511

伊朗318215↓澳大利亚41121212

英国318214η巴基斯坦31311713

哈萨克斯坦316213γ阿联酋331211714

香港[11]212114=香港特别行政区31011615

科特迪瓦210113γ以色列21711416

乌兹别克斯坦117111↓意大利321511317

阿根廷116111↓哈萨克斯坦21511318

以色列116111η科特迪瓦21411219

科威特116110↓约旦321211220瑞士114019↓

日本3210111 资料来源:P opulation Divi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retariat ,Trends in Total Migrant Stock :The 2005Revision (POP ΠDB ΠMIG ΠRev.2005),database in digital form ,2006.转引自:Economic and S ocial C ouncil ,UN ,2006,World Population Monitoring ,Focusing o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and Development ,p. 4.

说明:为使表格所展示的变化趋势更为鲜明,本文作者对所引用表格在编排上做了两点改动:

(1)中间排名变化栏系本文作者添加,其中:=表示前后两个年代排名相等;γ表示2005年排名比1990年下降;η表示2005年排名比1990年上升;↓表示在2005年排名中跌出前20名。

(2)2005年国家或地区栏中加3号者为五个新出现的国家。

拥有如今在世界上高居榜首的经济地位,千千万万来自世界不同国家移民的贡献功不可没。

其次,高收入国家是当今吸引国际移民的主要接纳国。比较1990年与2005年的两次排名表,可以看到一批在后一次排名中“异军突起”的国家,而这些国家都是当今世界银行划分的“高收入国家”。例如,德国在1990年名列第六,2005年上升到第三,而且无论是绝对增长总量或相对增长比例,都仅次于美国位居第二;西班牙在1990年排行榜上名不见经传,但在2005年的排行榜上则猛升到第十位;排名第13位的阿联酋、排名第16的意大利、第19的约旦和第20的日本,也都是2005年新进入前20名的移民接纳国。由此可见,当今世界人才、人力资源的基

本流向是从低收入国家流向高收入国家,后者从国际移民中获得了可观的人才、人力资源。

第三,在排行榜中位居前列的俄罗斯、乌克兰、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的情况则与美国及大多数移民国家有所不同。相关国家政治风云变幻导致的国家边界的重新划定,是影响到这些国家移民总量的最重要因素。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英属印度在独立时分别宣布成立印度、巴基斯坦两个独立的共和国,1971年原为巴基斯坦一部分的东巴基斯坦宣布成立自主独立的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印巴次大陆发生的这一连串重大历史事件,曾相继引发重构民族聚居地的大迁移,作为如此事变的直接反映,就是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内,都存在大量“国际移民”。又如, 20世纪90年代伴随前苏联解体、东欧巨变而新成立的一批独立国家,直接导致大批民众个人虽然没有流动,但国境线的变更却使他们在政治上“跨越了主权国家的边界”,因此也就成为一大批特殊的“国际移民”。

第四,国际移民是移民群体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国际移民流向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且以过去20年南欧与拉美移民流向的逆转为例。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欧经济强劲增长,大批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希腊等南欧国家的劳动力纷纷北上打工。但是,自八九十年代后,随着南欧经济跃升,西欧经济疲软,不仅原本北上打工的南欧人相继返回原居国,而且还吸引了来自非洲、亚洲的新移民纷纷进入当地劳动力市场。以外国移民的净接纳数为例,西班牙在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年均接纳移民313万人;进入90年代下半期后则翻了一番,增加到年均接纳616万人;进入21世纪后,又猛增到年均接纳外来移民4813万人,其中65%来自发展中国家,35%来自其他发达国家。[12]拉美的情况则正好是个反证。20世纪中叶之前,拉美地区以移民流入为主,但随着该地区传统的移民接纳国智利、阿根廷、委内瑞拉等相继出现政局动荡,经济滑坡,不仅外来移民纷纷离境,本国民众也出现向外迁移浪潮。

最后,将华侨华人与当代中国新移民置于国际移民的大背景下进行剖析,尤为重要。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大陆向境外迁移的人口猛增,但从表1援引联合国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与传统的移民国家相比,当代中国跨国移民人口总量还是相对有限的。强调这一点,对于正确认识当代中国跨国人口迁移在世界人口流动中的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在此,谨援引值得重视的事例之一如下:自2001年以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每年均发表《全球政治与安全年度报告》,评说当下国际政治形势的热点问题。在2007年度报告中,作者专辟一章,评述“中国海外移民”,指出:“海外中国移民被认为是国际上人数最多的移民群体,在世界各地的中国移民已达到3500万人,约为国际移民总人数的1813%。”[13]虽然该书以官方重要报告之“黄皮书”的形式出现,并誉为“学术上享有很高声誉又相对独立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学术著作”,[14]然而,在关于中国移民与当代国际移民关系的问题上,却由于缺乏对当代“国际移民”相关定义的基本了解而出现明显错误。

中国习惯言称的3000万或3500万海外华侨华人,包括大批在其居住国出生成长的华裔,与国际组织定义的“国际移民”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将3500万除以联合国公布的1191亿移民总量而得出中国移民“约为国际移民总人数的1813%”的结论,显然十分荒谬。更重要的是,由于中国在人口基数、意识形态、潜在社会竞争力等多方面的原因,国际社会、尤其是中国的周边国家(东南亚、俄罗斯、日本)对中国跨国迁移的人口数量、迁移动向一直密切关注,那些不断沉渣泛起的“中国威胁论”的鼓吹者们,别有用心地夸大中国移民人口是其惯用伎俩之一。因此,某些中国学者既不了解“国际移民”的科学定义,也不研究国际政治的现实背景,就草率宣称中国是“最大移民国”,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总之,在当今世界上,国际移民以空前规模在全球流动,几乎所有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国际移民的影响,国际移民大潮使众多主权国家不得不直接面对从人权正义到国家安全等一系列尖锐挑战,国际移民政策已不再是单一国家可以自说自话的内政,而是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必须共同

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有鉴于此,厘清国际移民的定义、类别及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1]参阅ESC AP(Economic and S ocial C 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Expert Group Meeting on ESC AP Regional

Census Programme:Country Paper o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Statistics2India,2006:2.

[2]DES AS D(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 ocial A ffairs S tatistics Division,UN):Recommendations on Statistics o f

International Migration,S tatistical Papers Series M,N o.58,Rev.1,New Y ork:United Nations,1998.

[3]DES AS D(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 ocial A ffairs S tatistics Division,UN):Recommendations on Statistics o f

International Migration.S tatistical Papers Series M,N o.58,Rev. 1.New Y ork:United Nations.1998,p.17.

[4][5]Ibid.,p.95.

[6]I OM(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 igration),G lossary on Migration.G eneva:I OM,2004:33.

[7]详见“国际移民组织”网页“国际移民与发展”专题:http:ΠΠw w w.iom.intΠjahiaΠJahiaΠpidΠ271。

[8]详见《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第16条。

[9]参阅“纳税服务网”信息“各国税率孰高孰低”:http:ΠΠw 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38770.html,ΠjtymΠnewsΠx wzxΠ20051103Π

2005110315103411659.shtml。

[10]P opulation Divi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retariat,Trends in Total Migrant Stock:The2005Revision(POPΠDBΠMIGΠ

Rev.2005),database in digital form,2006.转引自:Economic and S ocial C ouncil,UN,2006,World Population Monitoring,Focusing o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and Development,p. 4.

[11]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统计者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单独进行统计,但没有具体说明其关于“香港外国

移民”的统计标准,因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香港非华裔的外籍人口总量大约在总人口的3%~5%左右徘徊,因此,1990年220万国际移民及2005年300万国际移民的统计数,估计是将从中国大陆移居香港的人口都计入“国际移民”。然而,尤其是在1997年香港业已回归中国之后,如此统计显然是不太妥当的。

因为此处是依据原数据进行比较,因此不做改动。

[12]ESC UN(Economic and S ocial C ouncil,UN),World Population Monitoring,Focusing o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 and

Development.UN:EΠC N.9Π2006Π3,2006:7.

[13]在线阅读:http:ΠΠw 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38770.html,Πnode-7000058Π2007-04Π01Πcontent28044053.htm。

[14]李慎明、王逸舟主编:《2001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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