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201X〕宜刑初字第3号-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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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宜刑初字第3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宜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文兰,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胡庭荣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灿,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胡庭荣之子。
法定代理人胡文兰,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灿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朝成,男,1943年5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枝
江市,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胡庭荣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廷爽,女,1946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枝
江市,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胡庭荣之母。
诉讼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戚爱华,化名王之常,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枝
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7月4
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林,女,1972年4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初
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X年7月20日由枝江市公
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宜市检刑诉〔201X〕46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戚爱华犯抢劫罪、被告人蔡林犯窝藏罪于201X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14日决定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文兰、胡灿、胡朝成、李廷爽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符
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进、李锦桂出庭支
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邓明发,被告人戚爱华及其辩护人孙娟,被
告人蔡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
戚爱华携带一把折叠刀窜至枝江市城区,当晚19时许,戚要单麻司机胡庭荣将其送到枝江市七星台镇,因戚出价太低双方未达成协议。戚走出数米远后,胡
骑车追上戚表示愿以10元的价格载戚到七星台镇。戚同意后,胡载着戚行至董家湾村和鲜家港村交界地段时,戚喊胡停车,胡将车停下等戚付钱时,戚持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