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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婚姻

疫情期间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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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婚姻

我为什么会说这样的一个话题呢?是源于我最

近看到了。一侧这样的新闻。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发展逐渐稳定,全国各地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恢复正常,相关政务机构都逐渐复工。上游新闻记者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婚姻登记处获悉。从2月24日到3月11

日通川区婚姻登记处已经处理离婚88对。离婚率较往年同期激增。我有一位朋友在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他告诉我,至3月2号上班以后来登记结婚的不少。但预约离婚同样的爆棚。据说都已安排到了月底。当我听到这些情况以后,说心里话我是感到很吃惊

的。

我本以为一场疫情应该更让人懂得珍惜生命,珍惜爱情。然而。现实个别夫妻却完全相反。据调查数据显示非典之后北京登记有非典后遗症的

300名患者里面有60%出现了家庭变故。是否越是大灾,婚姻关系越是动荡呢?共同经历过生死的两个人为什么在危险过后反而会选择分道扬镳呢?

其实好的状况还是更多,就拿今年的疫情来说。有无数人被突如其来的疫情被隔离在家,在网上我也看到很多网友在戏说:要不是疫情,她绝

不会有机会和丈夫朝夕相处这么多天。甚至有些老夫老妻也在说上一次夫妻俩像这样24小时呆在一起,那已经是十几年前的事情了。其实从这样的话语当中,我们也能够感觉到心里暖暖的,因为疫情来了也不全是坏事,至少也可以拉近夫妻之间的距离,给夫妻之间有足够的相互陪伴和增进感情的时间,从这种意义来说,这应该很好的事情啊!抖音上也有这样一个段子“这次疫情小三败给了原配,很多人得陪糟糠之妻在一起好多天,现在除了自己的媳妇谁都不敢亲,看谁都有毒”虽是段子,但其中也不乏人们对于婚姻的敬重,在大灾面前只有糟糠之妻才是我们始终相伴的人!

可是一场疫情,却让那些该结束的婚姻加快了结束的步伐;让那些草率结婚的丶闪婚的丶感情基础不牢的婚姻关系,在这次灾难面前就没有经受住考验,最终等不到疫情结束就草草结束了自己的婚姻。

不论这些事情是发生在我们的身边,认识的还是不认识。从内心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我们常常也在思考该如何经营,我们的婚姻呢?又该怎样让我们的婚姻拥有保鲜度呢?我深深地感觉到。婚前学习的是非常重要性。我常常跟朋友们说。我说

我们各行各业都要考证。工程师要考证,会计师要考证,医生要考证,没有证是不可以上岗的!但唯独结婚不需要考证。只要两厢情愿,就可以去民政部门领到结婚证。

其实恋爱和婚姻还是有不同的。恋爱时候我们从心理学上面来说都是有“晕轮效应“。这种晕轮效双方都是只看到对方非常优秀的一面,很多的瑕疵的一面都被掩盖了。而结婚以后的家庭,在朝夕相处中,在琐碎的生活当中,各自缺点就暴露无遗。那么说,怎样的维持婚姻它的持久性和稳定性。怎样让我们的婚姻保鲜。这对夫妻来说是婚后要不断要思考和学习的。我有个愿景,很想今后能办一所婚前婚后的培训机构,能够帮助到更多的夫妻,但愿能实现!

在西方国家婚姻咨询和指导机构早已大量的存在。并且在婚姻危机问题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每500人中就有一名婚姻指导师。2003年以来,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新的职业中,出现了心理咨询师。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婚姻属于自己的私事。就是遭遇婚姻问题的时候通常的不愿意向他人倾诉,

更不会找心理咨询师去寻求帮助。其实不然,心里咨询师他们是通过专门的专业培训,会用心理学的一些技术,从人性化的角度,去发现你们彼此存在问题,去引导你们怎样处理婚姻当中的一些问题。而且心理咨询师有一个职业规定:是绝对要保密的。不过在我的案例中,咨询婚姻的占80%。而且在这次疫情当中,我就帮助了三对夫妻度过危险期,我感到很有成就感。

怎样保持婚姻的长久稳定和谐的夫妻关系呢?首先要让对方感受到关心,特别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朝夕相处更要让对方感觉到体贴和关心:怎样消除那种焦虑和不安,怎样分担生活当中的大小事.包括家务。照顾老人,照顾小孩,让对方感受到你的爱和支撑。即:在人格独立,人权平等基础上的心灵的沟相通,情感融洽,行为默契,精神共鸣,荣辱与共,同舟共济等的关系。怎样才能做到呢?所以这都是需要学习的,真正经营好我们的婚姻,使我们的婚姻一直拥有一个保鲜度。

最高法关于婚姻民事案件49个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离婚)审判实务问答 目录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7个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5个问题 四、子女抚养问题——7个问题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20个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积极心理治疗简介

简介 1968年由诺斯拉特?佩塞斯基安(Nossrat Peseschkian)教授/医学博士/哲学博士在德国创立,是德国医保系统认可的少数几个心理治疗疗法之一,也是目前德国乃至整个欧洲运用范围最广的心理治疗方法之一。 它以跨文化研究为基础,以冲突的研究和解决为核心,以资源为取向,从态度、理论到工具均有革命性的创造。它深入研究了心理治疗的过程,在其创立的―五阶段治疗‖的平台上,其他疗法和工具可以根据来访者的具体情况得到整合地运用和实施。 目前,积极心理治疗在心理治疗、心身医学继续教育培训、企业EAP、教育系统、政府警察及军队、心理健康辅导等方面都取得了杰出的成绩,其创始人因专业成就和为人类的贡献而获得德国总统颁发的―杰出荣誉‖十字勋章,并获得诺贝尔医学奖的提名。 背景 三大国际组织共同认可: 世界心理治疗联盟(IFP-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sychotherapy ) 欧洲心理治疗协会(EAP-European Association for Psychotherapy) 世界心理治疗大会(WCP-World Conference of Psychotherapy) 德国卫生部、教育部、劳动部三重认可 唯一获得德国卫生部质量保证奖的疗法– Richard Merten奖

唯一获得卫生部的教育奖的疗法– Ernst Von BergmannPlakette奖 其创始人是唯一获得德国总统颁发的―杰出荣誉‖十字勋章的心理治疗专家-Order of Merit Cross是少数进入德国医保体系的疗法之一 基本理论 积极心理治疗基本理论简介 积极一词源自于拉丁语positum,含有实际的、潜在的、真实的、完整的和与给定的多种含义。 积极的概念:一种行为、一种疾病或一种症状,会得出不同的含义。和把治疗症状作为目标的传统心理治疗比较,积极心理治疗既看到了紊乱的一面,也考虑到人们所具有的能力。 积极心理治疗的基本能力是:每个人均具备两种基本能力,即爱的能力(情感力)和认知的能力(理智力)。

婚姻存在期间购房属于谁的

婚姻存在期间购房属于谁的 可能有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的时候经济条件不是很好,这时候是可以选择婚后购买房屋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买房涉及到房屋产权的问题。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婚姻存在期间购房属于谁的? 婚姻存在期间购房属于谁的 分清房产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如果婚前就制备好了房子,那么房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假如离婚,房子应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个公证,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结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保护房屋产权;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5、照顾无过错一方。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 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 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过户流程是什么? 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过户流程是什么?如上文所说,未取得房产证的无法办理过户。因此,离婚按揭房取得房产证的,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

关于婚姻观念的研究

关于婚姻观念的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影响的大环境下,现代人的婚姻观念也受到西方自由主义的冲击而潜移默化,最突出表现在离婚率上升,婚前同居,单身主义,丁克家庭,婚外恋等社会现象上,这些社会现象的产生背景是什么?怎样才能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文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总结。 关键词:婚姻,爱情,婚外恋,独身主义,新婚姻法,投资,婚姻自由,未婚同居 一、婚姻观念转变的原因 当代中国伴随着“双重转型”——由封闭的传统农业社会向开放的工业社会转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必然带来相应的婚恋文化与婚恋观念的变化,导致婚姻观念与行为的多元化。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观念、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复杂的现象,多元化的观念,以及80后对婚姻的不同见解,当代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及各行各业的广大群众展开了充分的大讨论。 随着世纪初新婚姻法的出台和当代社会生活中反映出的若干有关婚姻的问题,全文对这场大讨论所涉及的有关婚

姻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结婚的意义;婚姻自由;单身的理由;婚外恋现象;未婚同居;丁克家庭等)进行了系统归纳总结,并对进行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教育进行了对策思考。 二、当代婚姻家庭观念讨论的若干热点问题 2.1非诚勿扰——结婚的意义探索 究竟为什么要结婚?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这是人类得以延续的必须,同时结婚后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每个人有相应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才能得以稳定有序地发展,于是形成了一套社会婚姻规则,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套游戏规则。当然人们也有选择不结婚或不生育的权利,就是在经济条件的允许和自我意愿的前提下选择单身或者组成丁克家庭。 2.1.1为爱而婚 婚姻的核心元素之一是爱情,于是结婚不仅是共同生活的需要,更是情感交流、关怀的需要。社会以家庭为组成单元,于是就有了亲人与其它人的区别,在当今的这种社会制度下自然会产生信任危机,私有制使人类的私利性得以滋生,高科技的普及无奈地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亲人就成为最值得信任,同时能得到最多真诚的爱的对象,尤其是夫妻之间,这种情感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所以为爱而结婚的想法成为婚姻思想的主流,至少爱是人们潜意识里最深的渴望。年青的时候为之而兴奋,为之而追逐,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实施前,未登记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实施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系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可是对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如何认定?能否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重婚案件中,后一个婚姻如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认定其婚姻关系的性质等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澄清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法婚姻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二)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三)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我国幅员辽阔,各种封建陋习、宗族观念相互影响,公民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理想信念高度不一致,再加上受西方性解放和人权思潮的影响,认为婚姻自由,是天赋人权,无须法律约束,更有甚者将缔结婚姻关系当成自由交易,或谋生的手段,这就造成婚姻的多样性,尽管这不是社会的主流,但这类婚姻或由于基础薄弱,或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易出现矛盾,形成诉讼,仅2006年上半年笔者个人处理的十三件离婚案件中,就有三件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本文旨在就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与诸同仁商榷。 二、什么是事实婚姻? 顾名思义,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指一切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国家有条件的承认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学者多采取广义,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狭义。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变化和调整,根据《婚姻法》无溯及既往的特点,我们可以把事实婚姻分成若干类型,即: 1、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这部分婚姻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结婚多年,大部分当事人已进入“老大爷、老大娘”年龄段,同居时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周围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加之那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假使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一方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从查找婚姻档案,如果认定他们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适用处理事实婚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他们的婚姻关系,显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对这一类婚姻应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

中医心理学

1.中医心理学:是继承中国古代哲学对心理现象的认识,运用中医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 与现代心理学相互渗透和交叉,研究心理现象发生、发展规律及心理因素在防病治病过程中的作用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特点是:整体性、实践性、边缘性、辩证性 2.(论述):中医心理学的两大理论特点? 答:(1)整体观:中医心理学具有在中医整体观的指导下认识心理活动活动规律的特点,从而把人的心理与生理、心理与社会、心理与自然环境、,以及心理活动本身都处于整体联系中。(2)形神合一观:是整体恒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形与神的统一性,为中医心理学生理心理统一观奠定了理论基础。 3.《内经》对中医心理学的贡献? 答:(1)奠定了中医心理学的基础理论。(2)九气、五志理论为后世学说的发展奠定了基础。(3)加深了人们对心理现象和规律的认识(4)丰富并发展了中医心理学的临床实践。 4.中医最早的心理疗法——祝由:祝,告也,由,病之所以初也。即通过解说分析疾病的 起因,然后加以明言开导和行为诱导,来解除病患的心理压力,调节情绪和精神活动,以达到治疗疾患的目的。特点:原始朴素、治以祝由。 5.历代医家的贡献? 答:先秦:《左传》、《五十二偏方》、《内经》 (1)东汉:张仲景《伤寒杂病论》,确立了中医临床辨证体系,首提脏躁,首创甘麦大枣汤治疗之。 (2)晋·皇甫谧编撰的《针灸甲乙经》注重针灸的心理效应, 晋·王叔和编撰的《脉经》—脉学专著介绍了情志变化在脉象上的反映。 王冰:《黄帝内经素问》对中医心理学思想进行系统整理,体现在调节情志养神对五志的阐述 (3)隋代巢元方《诸病源候论》---第一部病因病机、症候学专著,记载心理症状。 (4)唐代孙思邈《备急千金方》中具体介绍了运用“内视法”、“调气法”、“呼音法”等气功养性方法来疏通气机,调畅情志。 (5)宋代陈无择所著的《三因极一病证方论》中,将各种致病因素归结为内因、外因、不内外因,统称为“三因”。陈氏在论述三因致病时,特别突出了情志因素的致病作用,所创立的“七气汤”、“大七气汤”、“小定志丸”、“菖蒲益智丸’’等方剂,为中医诊治情志病作出了贡献。 宋代刘完素以倡“火热论”著称。他提出“五志化热”的著名理论,因而提出一套降心火、益肾水为主的治疗火热病的方法,并注重调理情欲。 宋代李杲认为“百病皆由脾胃衰而生”,情志因素常为脾胃受损先导,在治疗上他重视情志因素的作用,主张服用“补中益气汤”时,必须“宁心绝思,药必神效”。 宋代张从正《儒门事亲》,多次强调由于社会因素的不同,心理状态对疾病的影响也不同。他对情志过度所导致的疾病有着独特的见解,提出情志相胜疗法。 (6)明清:张介宾在《类经·会通》中专列情志疾病29条。《景岳全书》中对痴呆、癫、狂、痫、郁、诈病等与精神因素密切相关的病证论述颇详,还特别指出“以情病者,非情不解”,“若思郁不解致病者,非得情舒愿遂,多难取效”。 缪希雍在《本草经疏》写到:“以识遣识,以理遣情,此即心病还将心药医之谓也。”这个时期,心理治疗运用广泛,具体方法丰富多样,像情志相胜疗法、两极情绪疗法、激情刺激疗法、暗示疗法、说理开导疗法、移精变气疗法等。 王清任《医林改错》“灵思在脑不在心”的论述是古人又一次对精神意识思维发生器官的认识和思考。 第一章理论基础

婚姻问题的核心

婚姻问题的核心——不肯改变 婚姻中的两个人,他们对很多重要问题的看法和理解是不同的,比如:情感、金钱、工作、孩子、父母、朋友等等,这和他们自己的信念和价值观有关。因此,他们会对对方提出自己认为“正确的要求”,正因为上述的差异,才往往产生婚姻中的矛盾,如果婚姻中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地“解决矛盾的机制”,可能会对婚姻造成严重的损害,甚至导致失败。 据心理咨询经验,感觉婚姻有“三大杀手”,最大的只有一个,另外两个虽然凶险,只要最大的杀手不存在,还是可以有转机的。除了这三大杀手,所有其他的问题,只要两人都有诚意把关系搞好,是可以消除的。 婚姻最大的杀手是——不肯改变。有这种缺点的人,不理会其他人、事、物,也不会去想这样继续下去,结果会对自己有多大的伤害,更会拒绝所有的提醒、建议、劝告和分析,就像一头看不见、听不到、刀枪不入的犟驴,顽固不化的野兽,坚持这样地奔跑下去,终于使自己和所有在乎他的人,不是离开他,就是掉进痛苦的深渊。 这类人从不会认为自己有什么不对,出现问题要么

都是别人的错,要么将自己的问题完全地进行“外归因”,将改变的动力全部推向别人或外在因素,他们会坚持说:“我没有错!”“我就是这样!”“我改不了!”摆出的姿态是:你想和我继续一起,你必须接受我这个样子。他甚至会说:“我就是这样的,大不了分手!”从而结束一段本可以很好的感情关系。 如果和这样一种人走入婚姻,命运也许会很悲惨,别人只能够不断地迁就他(她),向他(她)让步,需要不断地忙于修补这个人造成的破坏,疲于奔命,劳累而没有效果,最好,往往这个人还是不断地抱怨!这样的婚姻不是会因为受不了而分手,就是两人痛苦地在一起,走过一个没有快乐的人生! 从精神分析角度来看,有这样缺点的人,多数在幼年时与父母的关系欠佳,在成长过程中未能感受到父母的爱,觉得父母并没有接受自己,存在爱的缺失。有这样缺点的人若不明白这个缺点的伤害性,是很难拥有快乐的感情关系和婚姻状态的。 可以这样说,除了这个缺点,所以其他的缺点,一般不会对感情关系造成致命的伤害。如果发现关系状态存在问题,愿意改变,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另外两个缺点是“托付心态”和“不愿分享内心感受”。“托付心态”是“我把我的人生成功快乐的责任交

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摘要】随着婚姻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特别是婚姻法律关系中关于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使得婚姻关系更加明确、合法。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在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施行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给婚姻法律关系带来了新问题“事实婚姻”。本文将以事实婚姻的评析、认定、处理及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事实婚姻认定处理完善法制宣传 一、研究事实婚姻的意义 (一)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原因 1.在我国,从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就出现了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的新概念出现,虽然一直在不断的通过各种手段减少事实婚姻的出现,但事实婚长期大量广泛存在。从地域上讲,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是北方还是南方、是沿海还是内陆,均有存在。从人群年龄层次上分,从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到70年代、80年代,甚者到90年代都有事实婚姻的存在,只是年代越往后推事实婚姻在所有婚姻关系中的比例略有下降而已,但并不能根除它的存在①。 2.事实婚姻能够存在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②,主要包括:(1)历史原因,我国是5000多年历史的国家,有很多民间生活习惯在普通老百姓心中已 ○1韩磊,《论事实婚姻》,2009年5月.第8-9页. ○2许保福,《论事实婚姻》,2005年5月,第2-3页.

经根深蒂固,其中就包括每个家庭都会接触的婚嫁问题。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因为经济生活水平欠发达、教育程度偏低、交通不便利等因素导致他们的思想文化水平也略微偏低,思想十分陈旧、顽固,很多新思想、新文化他们不知道不理解更不愿意去改变。而渊源流传下来的婚嫁形式都是注重婚姻举行仪式,而不知或者淡薄婚姻登记制度已经成为婚姻法律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更有甚者将婚姻举行仪式视为结婚的必要条件,以为结婚必须举行仪式,未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就没有成立。这也就造成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的百姓将结婚盲目了事而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也就导致事实婚姻大量在偏远山区及农村存在;(2)地域因素,我国是地域广阔的国家,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老百姓都是以散居为主,因为路途遥远且交通不方便等原因导致很多百姓即便是知道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愿意去相关部门登记结婚,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的存在;(3)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全面、深入的婚姻法律宣传讲解,导致很多老百姓对登记婚姻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律知识淡薄。同时,也有大量不符合婚姻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如不达结婚年龄、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等情况存在,他们为逃避法律的审查监督,而视法律为无物草草结婚,也导致事实婚姻的出现。这种情况不仅是在偏远的山区或者农村,在各个城市包括中等发达及以上的城市都有存在;(4)更主要是国家婚姻法律立法不完善,使得老百姓有机会钻法律空子。同时,现实婚姻法律工作中,执法人员因无法可据也就只能对事实婚姻放任发展了; (二)事实婚姻存在的危害 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

婚姻期间的法律热点风险提示和防范

婚姻期间的法律热点风险提示和防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的补充和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财产的约定

中国式婚姻的八个典型问题

中国式婚姻危机的8大根源 文/爱燕双飞 婚姻是一种社会存在形式,显然会打上社会的烙印,也必然会受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中国人的婚姻自然有着中国的特色,中国式婚姻有着中国式的婚姻问题。本文对此进行分析,也许从中我们总能或多或少找到自己的影子,悟到些什么,但愿对大家有些启示意义。 中国式婚姻8宗罪 重结婚仪式轻婚后经营。中国乃礼仪之邦,这个那个的讲究也多如牛毛,而对结婚仪式的讲究则可谓达到繁琐的程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结婚仪式的讲究较之以前减了不少,但中国人对结婚仪式的重视丝毫未减。结婚乃人生大事,当然要重视,但中国人似乎有点宣宾夺主,婚越来越像是结给别人看的,成了相互攀比和争面子的一种工具。婚倒是结得风风光光似乎很有质量,婚后的日子却过得乱七八糟毫无质量。 女人过度以婚姻为中心。中国女人可能从小受传统观念影响,比如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因而一开始就把婚姻放在了过于重要的位置。婚姻当然重要,是人生大事,但显然不应该成为人生的全部。人一旦过度以某个东西或某个人为中心,那她必然就会为了维护这个东,西而去委曲求全,即便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也能做到忍气吞声。如此一来,反而不利于婚姻的和谐和顺利发展,反而会让婚姻危机重重,越怕失去的东西反而可能失去。 男人大男子主义思想过重。同样是从小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的中国男人从小骨子里就存在或重或轻的大男子主义思想。当然,从某种角度来看,有一些大男子主义思想也并无大碍,有时反而有利于夫妻关系发展,因为更能体现男人的阳刚之美。但可惜的是,很多男人大男子主义思想过重,而且该男人些的时候他不男人,不该男子主义的时候他却极度霸道让人不可理喻。比如在家里把妻子不当人看,甚至打骂妻子,而在外面却软弱无用。 夫妻过度以孩子为中心。中国式婚姻最大的通病也许要算是夫妻过度以孩子为中心,其结果必然是婚姻家庭以及夫妻所有的快乐幸福全压在了孩子一个人身上,全家人也从此不得安宁,夫妻受累,孩子也受苦,正所谓两不讨好。太多的中国夫妻打着为了孩子好的旗号过多干预孩子的生活,孩子任何一点的变动就可能从根本上完全改变婚姻的全局走向。孩子是夫妻爱情的结晶,孩子在婚姻家庭中的位置当然举足轻重,但太多的夫妻是为了生孩子而生孩子,孩子一出生就完全忘了夫妻才是婚姻真正的中心和主角。而其实过度以孩子为中心,不但不利于婚姻的和谐,反而经常成为破坏婚姻和谐的根源所在,也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过度看重物质而轻爱情。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残余下来的旧观念,婚姻成了纯粹的交换,女人在不知不觉间成了一种物质性的东西,男人娶老婆只要花钱就可以搞定,而一旦娶进了门就成了男人家的附属物。现在这种情况当然很少了,但过度看重物质的现象仍非常普遍。过度

什么是心身疾病

什么是心身疾病 心身疾病是一组与心理社会因素密切相关,但以躯体症状表现为主的疾病,主要特点包括: ①心理社会因素在疾病的发生与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②表现为躯体症状,有器质性病理改变或已知的病理生理过程; ③不属于躯体形式障碍。 心身疾病的发病率目前尚缺乏大样本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国内资料显示,在综合性医院的初诊病人中,有近1/3的患者所患的是与心理因素密切相关的躯体疾病。非精神科医生很少关注这些患者的心理因素,也很少把这些他们认为是内科的疾病而看成与精神科相关,因此患者往往接受的是躯体治疗,心理社会因素方面很少得到关注。 主要生理病理过程与特征是: ①疾病的发生发展与心理社会因素密切相关,如持久的心理压抑、脾气暴躁或不良的

生活习惯、急性或慢性的精神刺激、不良的生活环境等。 以躯体症状(器质性)表现为主,不仅存在多种症状且有相应的细胞组织形态学改变。高血压、糖尿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等。 各种心理和躯体的生理病理症状:如心慌、头痛、头晕、注意力不集中、皮肤瘙痒、麻木、灼热、食欲不振、消化不良等。 心身疾病的主要病因是:遗传因素,生化因素,心理-社会因素三大因素所致 心身疾病可涉及多个学科、多个系统、多个脏器的功能损伤,故人们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在人生的路途中不断学习、修身养性,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积极预防心身疾病。与心理生理密切相关的常见疾病列举如下:循环系统 高血压、原发性低血压、冠心病、冠状动脉痉挛、神经性心绞痛、阵发性心动过速、心脏神经症、血管神经症、功能性期前收缩、雷诺病、二尖瓣脱垂症、原发性心动过缓症消化系统

消化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肠道易激惹综合征、喷门痉挛、慢性胰腺炎、神经性厌食、神经性呕吐、神经性贪食、习惯性便秘等 内分泌代谢系统 肥胖症、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等妇产科 痛经、闭经、经前紧张症、月经失调症、功能性子宫出血、不育症、产后抑郁症、慢性盆腔疼痛、围绝经期精神障碍等 神经系统 偏头痛、紧张性头痛、慢性疲劳症、脑血管疾病、脑卒中后抑郁障碍等 骨骼肌肉系统 类风湿性关节炎、痉挛性斜颈、全身肌痛等 泌尿生殖系统 夜尿症、过敏性膀胱炎、阳痿、早泄、性欲低下、慢性前列腺炎等 外科 手术后神经症、器官移植后综合症、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1]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2特征编辑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例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2] 。 3认定编辑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类,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离婚后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婚姻常见问题】造成夫妻感情危机的原因有哪几种

相互间的反感这种情况表现为,你不要看我,我不要看你,双方各自为政,互不干涉,对一些必须合作的问题,往往采取旁观、冷漠、嫌恶的态度。 一些婚姻问题专家经过调查研究,发现造成夫妻感情危机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相互间的反感这种情况表现为,你不要看我,我不要看你,双方各自为政,互不干涉,对一些必须合作的问题,往往采取旁观、冷漠、嫌恶的态度。 彼此间的不忠实一方的不忠实,往往会连锁性地引起另一方的不忠实与怨恨,甚至以同样不忠实的行动来报复对方,最终陷入相互猜疑的泥坑中而不能自拔,这时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不良的个性夫妻生活在一起,仍需保持各自的独特个性。一个缺乏个性的丈夫不会得到妻子的欢心,同样,一个缺乏个性的妻子会使丈夫觉得味同嚼蜡。恶劣的个性脾气是造成夫妻冲突的重要诱因。 性生活不和谐和谐的性生活在我国一直是被忽视的,际上,和谐的性生活在维系夫妻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很多夫妻的感情不和,实际上是由此促成的,只不过“感情不和”比“性生活不和”来得更文质彬彬些,使人容易接受。 在某些离婚案件中,感情不和成了性生活不和的替代词,从而成为离婚的正当依据。因此,夫妻间如果一个或双方在长期的性生活中从来没有得到过满足,无论如何是要影响夫妻感情的。 家庭收入处理不当家庭的经济收入问题,常常影响夫妻之间的感

情,成为夫妻冲突的导火索。家庭经济状况要做到量入为出,合理使用。实际上,这并非是一个钱多钱少的问题,主要在于对钱的态度,以及如何安排的问题上。夫妻双方一旦在钱的问题上纠缠不清,夫妻感情势必受到影响,夫妻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就更谈不上了。 亲戚问题丈夫的亲戚就是妻子的亲戚,妻子的亲戚就是丈夫的亲戚,婆家和娘家都是一家人,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夫妻间因为赡养、接待等问题上的矛盾冲突。亲戚问题处理不当,不但影响家人的感情,同时还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

入院宣教

住院须知 尊敬的病员、家属您们好: 感谢您选择成都市XX人民医院心身疾病病房住院治疗,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全体医护人员将竭诚为您服务,祝您早日康复。为了您尽快了解医院的工作流程,特向您和您的家人介绍有关注意事项: ●本病房为开放式病房,开放时间为06:30-22:00。 ●请自备您的日常生活用品如衣物、洗漱用品等。 ●安全服务防范措施: 1.医院为公共场所,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随身携带,以免给您造 成不必要的损失; 2.为了多数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和安全,请您不要在病区内吸烟, 不要使用电器、明火等,注意防火。 3.患者入院后需要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在服药,治疗,检查前要查 对,请勿遗失(成本费1元)。 4.请您注意个人卫生,病房 24小时供应热水。 5.请保持病房安静,整洁,将衣裤晾晒于后电梯走廊晾衣架上,注 意及时收放。 6.病区为公共空间,请将个人物品放置于个人的床头柜内。 7.请勿携带危险用品、药物等进入病区。病员及陪伴带入病房的药 物请交由医务人员统一保管,除医师同意自备的药物,其他所有 药物由医务人员统一发放。

8.住院病员需要24小时留陪伴。 【陪伴须知】 由于本病区为开放式病房,再加上本科疾病的特殊性,病人需要留陪伴,现将陪伴的责任和注意事项向您作仔细说明: ●陪伴必须是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是病人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 ●陪伴必须24小时守护病人身旁,包括吃饭,睡觉,上厕所,主要是监护病人的安全。如果有急事需要暂时离开,须有人替换,并告知值班护士。一个陪伴只能陪护一个病人。一个病人原则上只留一个陪伴,若是病情需要留两个陪伴,请征得医生同意。 ●陪伴不能携带危险物品如刀、剪、玻璃器皿、绳子、铁皮罐头等进入病区。陪伴有义务向前来探视的亲友说明,如确实需要,请随时贴身携带,不可放在病房任何地方,更不能随便到处乱扔,如这些危险物品对您的病员或其他病人造成伤害,将由家属和陪伴来承担全部责任。 ●陪伴不能携带任何药品进入病区,更不能给您的病员或其他病员私自服用任何没有本病区医生医嘱的药物。本病区发给病员的药物,请陪伴配合医务人员督促病员服下,不可随意增加或减少药物,如对药物发放有任何疑问,请立即向发放药物的工作人员提出,在查对无误后再给病员服下,以免服用后无法查对。 ●陪伴如发现病人病情有变化,请及时向医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配合医护人员处理。例如:病人有自杀、自伤的想法或行为,有冲动言语不能自控,不安心住院有出走行为,拒绝服用药物,走路不稳,有跌伤的危险,

婚姻存续期间的保证书的效力

论婚姻存续期间的保证书的效力 夫妻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签订《保证书》来进行约定,但这类婚姻保证书并不是全部有效。 一、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保证 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在协议离婚阶段是有效的,但之后双 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未登记离婚,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 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保证书的效力 过错方为了承认过错、回归家庭所写下的“保证书”、“承诺书”等,可以作为确定过错的证据,但其中有关“自动离婚”、“放弃抚养权”等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权的内容则通常不具 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关于财产约定条款的效力则要区分情况具体分析认定。 如果一方是受逼迫写下“保证书”,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留下证据,同时向法院起诉撤 销该“保证书”,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只规定了 四种损害赔偿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夫妻双方就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 赌博、吸毒等),作为赔偿约定的,人民法院审查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 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犯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婚登记瑕疵不同情形的处理

结婚登记瑕疵不同情形的处理 结婚登记瑕疵存在不同的情形,其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对此因如何处理为宜。我们认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其前提应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一方对配偶关系提出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这里还涉及民政部门。从民事审判来讲,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找民政部门解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 我们认为,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这里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婚姻行为不得代理,而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我们认为,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当事人请示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我们认为,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心身医学》读后感1000字

《心身医学》读后感1000字 这篇文章是袁老师的学生徐玮读《心身医学》的感想。《心身医学》是袁老师赠与他的研究生们的一本专业教材。徐玮在读完该书后,从心理学的角度去解读该书所强调的心理因素在心身疾病中的重要影响,并阐述了她对于心身疾病的看法,最后提出了她关于如何避免心身疾病的观点。 《心身医学》读后感 《心身医学》这本书是医药教材,并且该书的编委们多在医学院或者医院工作,但这本书的视角和中心思想"很心理学".(抱歉,我主观上将心理学和医学默认为是两个领域)。我所说的"很心理学"是指,针对某些疾病的治疗,编者主张寻找心理原因并解决心理问题,并不是单纯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这说明,即使从医学的角度也得承认心理因素对某些疾病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有些时候心理因素应该是第一位被考虑的。 对书名的解读是我认为这本书"很心理学"的原因之一。我曾在发言中提过"身心疾病",老师当时提醒我用"心身疾病"更合适,因为这样更能体现心理因素对躯体疾病的影响和重要性。这次看到《心身医学》这本书的名字,又让我想起老师当时对我的提醒。也正是因为曾经有老师的提醒,我看到这本书的名字就知道"心理因素"在这本书的内容中占据了多么重要的位置。 书中还有一些思想也体现了编者对心身疾病的发展过程中心理因素的重视。第一,编者在归纳引发疾病的因素时提到心理、生物和社会因素。进一步阅读作者对社会因素的解释会发现,其实很多社会因素也是需要通过"认知"这一中介变量实现,从本质上说,社会因素只是诱发了疾病,真正导致疾病的还是心理因素。第二 ,编者在介绍诊断程序时,阐明医生需要详细地了解患者的现病史,尽可能查明起病的原因,同时记录患者诉说时的表情、态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这种对患者的深入了解和对其"知、情、意"的观察也不同于一般门诊时的快速问诊。第三,编者强调在给患者解释疾病或作诊断时,除了关注症状外,还要关注症状本身给患者带来的心理压力,即让患者能够正确认识自身的症状,减少症状带来的焦虑和恐慌。第四,在考虑疾病的影响因素时,编者强调患者的人格特点,尤其是"自我中心"这一特点,这与袁老师说的"绝大多数心理问题背后的核心性格问题是自我中心"不谋而合。第五,编者在讨论治疗原则时,强调治疗对患者人格的完善作用,这与袁老师说的"咨询的最终目的是帮助来访者完善人格"也是不谋而合的。 关于心身疾病,我觉得它可以被看作是机体不恰当的应激反应。关于应激,我在书中了解到"中等度应激可增强免疫应答". 也就是说个体适当地经历中等程度的应激是有益的。这

婚姻期间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婚姻期间的赠与属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案情: 翁先生和李女士为夫妻,2006年翁先生接受肖某赠与一住房一套,赠与协议中写明:“肖某自愿意将石屏小区7栋2单元1号房赠给翁先生”。随后,翁先生以自已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翁先生和李女士感情不和均要求离婚。 对于该赠与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对该项房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意见对该项房产应认定为翁先生一方个人财产。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评析本案认为: 本案的关键在于肖某是否出庭作证。如果肖某未出庭作证,该赠与财产属于翁先生夫妻共同所有。依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并结合该法第17条“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一般应当认为受赠财产是双方共同财产。本案中,如果翁先生认为该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的,该举证责任应当由翁先生承担,即除了提供赠与协议外,还应当由翁先生申请赠与人到庭作证(如果肖某不能到庭,无论是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其后果由翁先生承担)。理由是,按照《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3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和《婚

姻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应当由翁先生负举证责任才符合婚姻法该条的意旨。 在本案中,具体而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 1、如果作为翁先生主张的赠与协议本身有疑义或争议的话,即该房屋的赠与既可能是给翁先生夫妻的,也可能是翁先生个人的。因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这两种情况在没有明确或确定的情形下应该是存在的。也就是说在对受赠财产的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首先应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共同共有关系原理所决定的。因此,翁先生能否仅仅凭借一张有争议的赠与协议,就可以认为他已经完成了其主张的举证责任,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把举证责任交给李女士,即翁先生的举证是否完成呢?王艳律师认为,首先只有翁先生为确定自己主张的权利确实存在,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才能进行举证责任转换。然而,比照《证据规则》第69条的规定,对于有争议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仍然应由翁先生继续为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不能认为只要翁先生提出了赠与协议这个证据,就可以这张赠与协议已能使翁先生的举证达到了盖然性标准,哪怕这个证据是有争议的。正确的观点是,只有在李女士提出了相反的证据前提下,才有可能运用“优势证据原则”(《证据规则》第73条)。也许有人认为按照《证据规则》第70条的规定,即使李女士提出了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所以翁先生的赠与协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我们应当看到该规定中的书证是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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