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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

【2012】357号)

发布时间:2013-08-07 浏览:[19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具体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组织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转化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科研转化经费分类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并积极探索与风险资本结合、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转化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科研转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科研转化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科研转化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该单位预算,由该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支付;项目承担单位为非省级预算单位的,科研转化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至省科技厅(本级),再由省科技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协作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至合作、协作单位。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分期补助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对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处于研发阶段,实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省财政一般以分期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在项目立项后下达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达40%。补助资金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视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次性补助。

尚无实力自筹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活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有创业风险资本、金融资本先期介入的项目及省财政、科技部门同意的其他项目可采取分期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分期补助的科研转化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一、第二天为500—8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第二天为300—5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第八条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激励支出。管理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安排的有关支出;激励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实列支。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3%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9%的比例核定。

间接费用中激励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8%。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或任务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激励支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直接用于本单位课题组成员的激励支出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协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申请分期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编制经费预算。编制要求是:

(一)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改造升级,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完整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财政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同时应当针对项目实施预期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条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8〕166号)规定,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财政补助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出具项目预算审核报告。

省财政部门、省科技部门根据预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公益性程度,核定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第十一条省科技部门根据我省急需实施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省财政部门确认。

第三章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省财政可以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科研转化经费一般按不高于企业自行研发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编制决算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企业研发投入范围执行。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实施该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所取得的技术、经济实绩。

第十四条省科技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省财政部门与省科技部门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省财政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贷款贴息补助额度一般不高于项目实施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允许企业弥补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期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提出贷款项目贴息补助申请。

由省科技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贷款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相关的利息支出进行审核。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部门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拓展科技投融资渠道,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开发科技金融产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在项目经费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和明示。对未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分期补助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对未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需要核拨合作、协作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协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核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应当对核拨经费单独列账,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条科研转化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分期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按照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将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分期补助项目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按原程序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按原程序报省科技部门审批。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门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自有资金投入预算可根据研发活动安排自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经费可以留存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研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科研转化经费。

第二十四条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保障项目正常实施。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与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与会计年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适应的科技项目立项制度。由省科技部门提前收集项目源,经立项审核后进入项目库,提前进行项目储备,尽早尽快组织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科研转化经费预算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分期预算,实施期较长的项目须编制滚动预算分年实施。项目立项后,鼓励利用自有资金和配套资金先行启动实施、次年安排财政资金的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单位不得以配套资金先行支付为由要求将财政补助资金拨回其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协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补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可以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内审机构的,由省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科研转化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保障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探索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项目实施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年度如实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取得的绩效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绩效考评与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客观评价项目实施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获取情况、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情况,成果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和作用等。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科研转化经费使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转化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

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项目实施的开放共享。第三十二条建立科研转化项目信用管理制度。省科技部门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7〕306号),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到结题验收,对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全过程信用管理。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科技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三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完善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公示的科研转化项目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转化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研发人员构成、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0〕38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样本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 订 1 2020年4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165号)等规定和新时期科技发展对管理工作的要求,对 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40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 省级其它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应验收管理办法的,按相应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为依据,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

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财政科技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验收两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审查演示或察看现场、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验收组成员的意见,汇总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小额资助项目可申请通信评议验收。 面上项目还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技术领域和项目完成期限等,由组织验收部门采取分批集中验收的方式,以提高项目验收工 3 2020年4月19日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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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及其归口部门(以下简称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上下册的所有说明书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及有关规定,在《全国统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和《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的工作容扼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按三类划分:土石方工程按一类日工资单价40元计算;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按三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保温隔热、耐酸防腐工程及其他工程中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按二类日工资单价43元和三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其余工程均按二类日工资单价43元计算。 八、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是按合格品考虑的。材料名称、规格及取定价格详见附录四。 2.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取定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3.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消耗量均包括场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损耗率详见附录三。

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浙科发计〔2007〕306号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第11号令《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个人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省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第五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六条科研诚信建设应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有机结合。对于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相关主体,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评价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成立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公室,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综合计划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第八条行业科技部门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省科技行政部门开展科技计划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十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 额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03) 上册 中国计划出版社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 浙建建[2004]45号 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有三部门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新计价依据)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发,并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计价依据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和传统工料单价法。新计价依据的消耗量是社会平均消耗量,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必须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三、新计价依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费率,实行全面动态管理。市场信息家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通过价格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四、新计价依据中取费定额按不同专业工程、不同取费项目划分为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两大类。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规定计取,不得任意调整。 五、新计价依据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与之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同步推广使用。原《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继《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在新计价依据执行之日起同时停止使用。 凡在2004年10月1日以后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新计价依据执行。2004年10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做改变。 六、《浙江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等,在新定额未出台前,工料机消耗量标准仍按原定额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新计价依据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并由他们负责日常解释与管理。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总说明 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示意图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示意图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附件2: 一、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流程示意图 重大科技专项、研究与开发计划(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部分)、 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软科学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部分)

二、研究与开发计划合作处部分立项流程: 1、国际科技合作:(1)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 (2)项目立项后,根据比例提出配套方案(6月10日—7月10日); (3)计划处汇总配套方案(7月10日—7月20日) (4)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 (5)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 (6)项目公示(8月15日——9月1日); (7)会签发文(9月1日——9月20日)。 2、科技兴贸:(1)提出立项建议报告(7月10日前) (2)计划处汇总立项建议(7月10日—7月20日) (3)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 (4)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 三、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立项流程: 1、提出项目指南(4月1日——4月15日) 2、厅党组审定指南(4月15日——4月30日) 3、发布指南(5月1日——5月15日) 4、组织项目申报(5月15日——6月10日)

5、组织可行性论证(6月10日——7月10日) 6、汇总论证意见和推荐项目清单(7月10日——7月20日) 7、与财政会商(7月20日——7月31日) 8、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 9、项目公示(8月15日——9月1日) 10、会签发文(9月1日——9月20日)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配套部分) 1、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2、项目立项后,根据比例提出配套方案(6月10日—7月10日); 3、计划处汇总配套方案(7月10日—7月20日) 4、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 5、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 6、项目公示(8月15日——9月1日); 7、会签发文(9月1日——9月20日)。 五、技术创新平台专项: 1、征集立项建议,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全年) 2、提出技术创新平台专项立项名单(7月20日前) 3、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计算规则)16-18章含注解

第十六章脚手架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房屋工程、构筑物及附属工程脚手架。 二、本章定额脚手架不分搭设材料及搭设方法,均执行同一定额。 三、综合脚手架: 1.综合脚手架定额适用于房屋工程及地下室脚手架。不适用于房屋加层脚手架、构筑物及附属工程脚手架,以上应套用单项脚手架相应定额。 2.本定额已综合内、外墙砌筑脚手架,外墙饰面脚手架,斜道和上料平台。高度在 3.6以内的内墙及天棚装饰脚手架已包含在定额内。 3.地下室综合脚手架中已综合了基础超深脚手架。 4.本定额房屋层高以6m以内为准,层高超过6m,另按每增加1m以内定额计算;檐高30m以上的房屋,层高超过6m时,按檐高30m以内每增加1m定额执行。 5.本定额未包括高度在3.6以上的内墙和天棚饰面或吊顶安装脚手架、基础深度超过2m (自设计室外地坪起)的混凝土运输脚手架、电梯安装井道脚手架、人行过道防护脚手架,发生时,按单项脚手架规定另列项目计算。 6.综合脚手架定额是按不同檐高划分的,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应根据不同高度的垂直分界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应定额。 四、单项脚手架: 1.外墙脚手架定额为综合斜道和上料平台,发生时另列项目计算。 2.高度超过 3.6m至5.2m以内的天棚饰面或吊顶安装,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计算。高度超过5.2m另按增加层定额计算。 如仅勾缝、刷浆或油漆时,按满堂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4,材料乘以系数0.1。满堂脚手架在同一操作地点进行多种操作时(不另行搭设),只可计算一次脚手架费用。 3.外墙外侧饰面应利用外墙砌筑脚手架,如不能利用须另行搭设时,按外墙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6,材料乘以系数0.3。如仅勾缝、刷浆、油漆时,人工乘以系数0.4,材料乘以系数0.1。采用吊篮施工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并套用相应定额。吊篮安装、拆除以“套”为单位计算,使用以“套·天”计算,如采用吊篮在另一垂直面上工作的方案,所发生的整体挪移费按吊篮安拆定额扣除载重汽车台班后乘以系数0.7计算。 4.高度在3.6m以上的内墙饰面脚手架,如不能利用满堂脚手架,须另行搭设时,按内墙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6,材料乘以0.3。如如仅勾缝、刷浆或油漆时,按满堂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4,材料乘以系数0.1。 5.砖墙厚度在一砖半以上,石墙厚度在40cm以上,应计算双面脚手架,外侧套用外脚手架,内侧套用内用墙脚手架定额。 6.电梯井高度按井坑底面至井道顶板底的净空高度再减去1.5m计算。 7.防护脚手架定额按双层考虑,基本使用期为六个月,不足或超过六个月按相应定额调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8.砖柱脚手架适用于高度大于2m的独立柱;房上烟囱高度超过屋面2m者,套用砖柱脚手架定额。 9.围墙高度在2m以上者,套用内墙脚手架定额。 10.基础深度超过2m时(自设计室外地坪起)应计算混凝土运输脚手架(使用泵送混凝土除外),按满堂脚手架基层定额乘以系数0.6.深度超过3.6m时,另按增加层定额乘以系数0.6。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版

第一章和第二章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土方、机械土方、石方及基础排水。 二、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相互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列项计算。土石方类别详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 三、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辗压夯实后的体积(实方)计算。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见下表: 注:虚方指未经辗压‘堆积时间≤1年的土壤。 四、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一下为湿土。采用井点排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土方开挖应按干土计算,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基础排水相应定额,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 五、挖土方工程量应扣除直径800mm及以上的钻(冲)孔桩、人工挖孔桩等大口径桩及空钻(挖)所形成的未经回填桩孔所占一级。挖孔承台土方时应乘以相应的系数,其中:人工挖土方综合定额乘以系数 1.08;人工挖土方单项定额乘以系数 1.25;机械挖土方乘以系数1.1。 六、土石方、泥浆如发生外运(弃土外运或回填土外运),各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本站阿哥相关定额执行;弃土外运的处置费等其他费用,按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工土方: 1.人工挖房屋基础土方最大深度按3m计算,超过3m时,应按机械挖土考虑;如局部超过3m且仍采用人工挖土的,超过3m部分的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综合定额乘以系数1.05;挖其他基础土方深度超过3m时,超过3m部分的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5计算。 2.房屋基础土方综合定额综合了平整场地,地槽、坑挖土、运土,槽坑底原土打夯,槽坑及室内回填夯实和150m以内弃土运输等项目,不适用于房屋工程的基础土方及附属建筑物内的设备基础土方、地沟土方及局部满堂基础土方,不适用于房屋工程大开口挖土的基础土方、单独地下室土方及构筑物土方,以上土方应套用相应的单项定额。 3.房屋基槽、坑土方开挖,因工作面、放坡重叠造成槽、坑计算体积之和大于实际大开口挖土体积时,按大开口挖土体积计算,套用房屋综合土方定额。 4.平整场地指原地面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平均相差(高于或低于)30cm以内的原土找平。如原地面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平均相差30侧面以上时,应另按挖、运、填土方计算,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5.本章定额挖土方除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以干土为准。如挖运湿土,综合定额乘以系数1.06;单项定额向恒毅系数1.18。湿土排水(包括淤泥、流砂)应另列项目计算。

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表格

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表格 篇一: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编写大纲) 一、项目概述 简要说明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否完成项目的技术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简要说明单位主要财务管理制度、核算模式、支出审批权限,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1、项目经费预算批复情况 说明预算批复情况,资金到位率,有无调整情况(说明自行调整还是经科技厅批准)。 2、专项经费拨付情况 说明专项经费到位后,由牵头单位向协作单位或合作单位下拨经费,是否按批准预算足额、及时下拨;如有调整说明原因。对于牵头单位向合同任务书以外的单位拨付研究专项资金,要说明外协的经费拨出情况及具体支出内容。(如没有外拨经费就不写此条) 3、配套经费到位情况

请说明配套经费的到位金额、构成及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配套经费没到位要解释原因。 4、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请说明项目经费累计支出使用情况,要说明支出的具体内容,并分别与预算和单位实际支出帐表作对比,如有差异要说明原因。 经费决算中各经济支出科目使用情况对照表 篇二: 计划类别项目编号 XX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XX省科学技术厅编制说明一、本决算报告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的主要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XX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要求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内容及项目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编制。二、项目经费决算表应按照实际支出数进行填报与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列入决算表。各支出科目按以下要求填写。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购置的单台价值超过1万元的仪器设备应在附表中列出清单。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综合解释(一)

1.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中的洞库照明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使用? 答:计算洞库照明费时,应按所涉及部分的外围采光面积是否小于室内平面面积的2.5%作为判断标准。当条件满足后,则以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作为工程量计算洞库照明费。采光面积为计算范围外围的门洞、窗洞、顶部采光井等洞口面积之和。洞库照明费中的二类人工可并入定额人工费计取相应费用。 2.同一槽、坑内土类不同时,如何正确计算放坡系数? 答:同一基槽坑如有不同土类时,开挖深度按某类土的底表面至开挖槽坑上口高度计算,如开挖深度大于某类别土方规定的放坡开挖深度,则可计算放坡。 3.《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后,定额中有关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 算规则应如何调整? 答:根据《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有关条款规定及条文说明,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如下调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不分单头、双头和三轴,均按单个圆形截面积乘以桩长计算,不扣除重叠部分的面积。桩长按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九条第1点中的计算规则不变。双头、SMW工法水泥搅拌桩套用定额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分别乘以系数0.97和0.92,其余不变。 定额中 SMW(Soil Mixed Wall)工法水泥搅拌桩,即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指在连续套接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内插入型钢形成的复合档土截水结构。 高压旋喷桩喷浆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上述原则作如下修改,即“喷浆按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计算,不扣除桩与桩之间的搭接。” 4.双头、三轴水泥搅拌桩桩头凿除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答:水泥搅拌桩如需凿除桩头,无论单头、双头还是三轴,其凿除桩头工程量均按成桩后单个圆形截面的个数计算。 5.桩基础及地基加固工程章节说明第九条:“……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定额规定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 乘以系数1.15,……”。此条规定是否适用于任何桩种? 答: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压钢筋混凝土预制方桩、管桩及沉管灌注桩,应按相应定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15;打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等其他桩,则仅限于强夯层部分的工程量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15。 6.计算钢筋混凝土带形基础垫层时,内墙基础底净长中是否需要扣除重叠部分的长度? 答: 为与基础地槽土方计算口径保持一致,在计算钢筋混凝土带形基础垫层时,内墙基础底净长也应扣除重叠部分长度。因此,将定额上册P.122工程量计算规则三-3-(2)中的“垫层不扣除重叠部分的体积”删除。其他材料的垫层长度也参照此规则计算。 7.植筋定额的深度,定额是按多少编制的,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如何调整? 答:植筋深度,定额按10d考虑,如设计要求植筋深度与定额不同时,相应定额按比例调整。 8.单独装饰或二次装饰工程,层高在3.6m以内的内墙脚手架和天棚脚手架,其费用如何计算? 答:单独装饰或二次装饰工程,层高在3.6m以内的内墙、天棚饰面脚手架,可按相应单项脚手架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脚手架费用,其中:内墙饰面脚手架按高度在3.6m以内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6、材料乘以系数0.3; 天棚饰面脚手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6、材料乘以系数0.3。 9.实际工程中如何运用含模量参考表? 答: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量,除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按含模量计算外,未约定的均应按与混凝土的接触面积计算。 10.定额14-188和14-189中,金属墙纸和织物墙布的计量单位为“kg”,是否有误? 答:有误,应为“m2”。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 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 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2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 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 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 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 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 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 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完整版)技术开发标准合同(浙江省科技厅)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开发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 ( 甲方) 研究开发方: (乙方) 签订地点:省市(县)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监制

开发(1) 注: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 1-

开发(2) -2-

开发(3) -3-

开发(4) -4-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中介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露技术秘密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七、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定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定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正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5-

经费概算-浙江省科技厅

附件3 经费概算 经费概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经费概算列表,二是经费概算说明。经费概算列表的表式见该提纲附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概算表”。经费概算说明包括:对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进行说明;对各科目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概算方法、概算依据进行分析说明;对其他来源经费进行说明。 浙江省“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概算表项目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注:支出概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同时在财政拨款经费和自筹经费中概算。 1、项目经费分类说明 经费开支项目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激励费。 2、项目间接费用计算方式分两类 1)软科学项目和软件类项目,软件类项目是指重点研发、公益技术项目(包括分析测试和实验动物)中的软件开发项目,项目申请的时候用户自己选择,由业务处审核是否为软件类项目。 间接费用:不高于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30%。 2)其他类别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计的方法进行计算。 假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总额为X万元, 如X <=200,间接费<=(直接费-设备费)*25%; 如200 < X <=500,间接费<=(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5%+((财政补助-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0%; 如X>500,间接费<=(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5%+((500-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0%+((财政补助-5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15% 3、所有项目间接费用不设激励费支出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同一单位同一类别科研项目管理费和激励费比例一致为宜。 4、三类项目均要求有自筹经费,科技园、企业或专业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牵头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25%,高校和研究机构牵头的“联合共建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50%。 5、上述间接费用调整事项,如与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话,以《实施意见》为准。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计算规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说明及计算规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的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任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 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2. 本定额日工资单价按三类划分: (1)土石方工程按一类日工资单价40元计算; (2)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按三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保温隔热、耐酸防腐工程及其他工程中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按二类日工资单价43元和三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 (3)其余工程均按二类日工资单价43元计算。 八、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 应用综合申报系统指南 1、各申报单位可在广东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管理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7306753.html,查阅申报指南,按申报指南的内容,选定适合的“专题名称”与“专题编号”,并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准备相关的材料。申报不在申报指南指引范围的科技计划申报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2、申报省级科技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首先在综合申报系统注册单位信息。为避免出现注册错误,各企业可先用业务系统练习版练习,然后在正式版进入“注册新用户”正式注册。 申报单位注册流程:企业拟定一位科研管理员-填写单位详细信息-完成注册获取密码-送书面材料到主管科技部门确认-主管科技部门确认后-完成注册-注册成功与否,回复科研管理员邮箱。 建议:选择岗位相对固定人员当科研管理员;注册后有新的变化,可提交新增书面材料由主管理科技部门重新确认。 3、申报单位注册获确认后,可进入项目申报人注册流程。 项目申报人注册流程:项目申报人向单位科研管理员提出注册申请-单位科研管理员网上增加申报人帐号-项目申报人获得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人可另行更改)。 4、项目申报人填报项目流程 ⑴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选择计划类别-分两种方式填报:在线填报或离线填报-提交-打印签字-申报单位科研管理员审核纸质材料水印号与网上申报材料版本号是否一致-通过初审或退回申报人-同意上报-申报书盖章-提交上级部门 ⑵在线填报流程: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选择计划类别-在线填报-填写申报书-上传可行性报告及其他附件-等待生成PDF-下载PDF申报书-提交-打印签字-等待科研管理员审核 ⑶离线填报流程: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选择计划类别-离线填报-下载Word申报书软件(下载Word申报书软件后或有红字提醒“宏”安全性设置)-离线填报申报书-检查保护-上传申报书及附件-提交-打印签字-等待科研管理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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