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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怎样才无效

口头遗嘱怎样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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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381111.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381111.html,/ 口头遗嘱怎样才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何谓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于多长时间内另立遗嘱呢?

根据司法实践,遗嘱人能否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由法院具体确认。如果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没有争议,不发生继承纠纷,法律没有必要追究口头遗嘱的效力,如果发生纠纷,则应由主张遗嘱无效的人提出遗嘱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死亡的证据,而由主张遗嘱有效的人证明遗嘱人不能另立遗嘱。于此情形下,法院确认遗嘱人应当并能够以其他方式立遗嘱却未另立遗嘱而死亡的,应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亲自叙述遗嘱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时间等。 现在很多老人通过立遗嘱分配遗产,但是实践中遗嘱有效的却很少。很多老人觉得立遗嘱就是表达自己的想法就可以了,不用注重形式。其实不然,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遗嘱的形式有哪几种?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其中包括录用遗嘱。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看完下面的内容您就清楚了。 一、遗嘱的形式有哪几种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 1、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自书遗嘱:即由立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

2、自书遗嘱要注明年、月、日,并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3、代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即以录音的形式立遗嘱; 5、口头遗嘱一般在危急情况下设立。以上三种遗嘱形式均要求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见证人也要在遗嘱上签字。 二、录音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对于文化水平不高、书写有困难的遗嘱人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来立遗嘱。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为: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一、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1、不一定。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有效的。 2、《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当然,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能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被确认无效怎么办? 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 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合法的遗嘱,自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在此

口头协定范文口头协议证明格式写

口头协定范文口头协议证明格式写 口头协议就不是书面形式,就不存在格式问题。 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否则一定要有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口供。 证明口头协议方法: 1、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2、口头协议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 3、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4、双方通过电子邮件、 ___聊天约定的合同,也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5、相比口头协议,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 6、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 7、一般具有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限较长等的合同关系,为慎重起见,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8、法律明确规定,涉及技术合同、保险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合同。 如果双方都认可,一样都有法律效力。 但在双方有争议时,书面协议有文字证明,口头的没有人证明就没有了依据。 有用。合同(协议)分口头和书面两种。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只要一经成立,就是正式合同。

两者的区别只在於合同成立后,一方不认帐的话,书面合同可以作为证据,而口头合同如果当时没有第三者在场的话,则对於不认帐,你也无可耐何,除非第三者作证。 但是,劳动合同的押金,据我所知,好像是违反我国劳动法的。因此,别说是扣押金违法,就连收押金本身也就违法了..... 口头协议就不是书面形式,就不存在格式问题。 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但有其非常明显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书面的形式,通过口头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有法律效应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形式的合同相对应。法律规定有些种类的合同是必须用书面方式签定的,否则一定要有第三方当事人证明或口供。 证明口头协议方法: 1、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有效

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有效 找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做出相应的赔偿,如果公司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则公司只需承担工伤期间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剩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由社保部门承担;如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则所需要的费用应当全部由公司自己承担。 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有效,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导致遗嘱失效的情形有哪些的内容。 一、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有效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二、导致遗嘱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立遗嘱要满足什么条件

立遗嘱要满足什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是指遗嘱的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的条件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立遗嘱要满足什么条件?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遗嘱要满足什么条件 1、遗嘱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对此,继承法明确指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可以立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不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即使伪造的遗嘱没有损害继承人的利益,或并不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属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中未被篡改内容的效力。 3、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生效时,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因违法也应认定为无效。 二、立遗嘱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自由限制

摘要 遗嘱自由是现代继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都奉行遗嘱自由的原则,并对遗嘱自由作出相应的限制。本文开篇明义指出遗嘱自由是公民享有通过订立遗嘱安排自己死后财产流向的权利,它包括将财产处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赠。由于遗嘱自由很容易被滥用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家庭伦理道德,所以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限制。我国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导致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些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作法也不统一,引起很大争议。本文试就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意义、对遗嘱自由限制的主要内容及如何完善我国现行遗嘱继承立法等谈点浅薄意见,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完善

目录 一、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意义 (1) (一)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 (二)能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1) (三)能使遗嘱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统一 (2) 二、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内容 (2) (一)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2) (二)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2) 三、我国现行限制遗嘱自由立法的缺陷 (3) (一)享有必要份额的权利主体范围过窄 (3) (二)“必要的遗产份额”标准不确定 (3) (三)没有规定“扣减之诉”和制定“受赠与者扣除条款” (4) (四)与国际继承立法不协调 (4) 四、完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措施 (4) (一)结合强行法规则,对遗嘱自由进行一般限制 (4) (二)引入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具体限制 (4) 参考文献 (6)

浅议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的完善 遗嘱自由是现代继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都奉行遗嘱自由的原则,并对遗嘱自由作出相应的限制。遗嘱自由是公民享有通过订立遗嘱安排自己死后财产流向的权利,它包括将财产处分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赠。由于遗嘱自由很容易被滥用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家庭伦理道德,所以有必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限制。我国实行的是遗嘱自由制度,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导致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些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作法也不统一,引起很大争议。本文试就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意义、对遗嘱自由限制的主要内容及如何完善我国现行遗嘱继承立法等谈点个人的意见。 一、对遗嘱自由限制的意义 我国实行的遗嘱自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现实的理论指导意义。遗嘱自由作为继承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继承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遗嘱继承都优先于法定继承,但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遗嘱自由既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其弊端,当公民行使权利威胁到或侵害了他人权利时,这种权利就有限制的必要,否则可能有损于他人和社会更大的利益。笔者认为,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有如下法律意义: (一)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世界之大,什么人都有。由于遗嘱人并不一定都是些道德高尚的人,不一定都能考虑国家、社会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有的立遗嘱人往往从个人的好恶、偏爱出发,或由于一时的情感冲动,或出于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而任意地做出种种不公平、不合理的遗嘱,如通过遗嘱剥夺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规避自己对父母、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使这种义务转嫁给社会,增加社会负担。这实际上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对遗嘱自由做出限制正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保护。 (二)能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在办理公证实践中,经常遇到有的遗嘱人利用遗嘱自由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设立一些违反社会道德的义务,有的以丧偶儿媳不改嫁为条件立遗嘱将房产留儿媳和孙子,还有的将全部家产遗赠给与遗嘱人既非婚姻关系又非血缘关系的第三人等等,这些违背家庭伦理关系的行为很容易激起社会公愤,引起争议。由于遗嘱行为属一种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当然无效,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在继承法律制度的适用。

口头合同是否成立案例

案例国际货物买卖口头形式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案 年月,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已开始备货,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所以,客户提出:对于由于其未及时通知我方取消口头订单造成的损失表示遗憾,但仅此而已。我方得知客户态度后表示,中国已经适用了新合同法,在其中明确了口头形式合同的有效性,美国客户的说法纯粹托词,无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将坚持向客户索赔。 [案例分析]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经常出现争议或纠纷。其中一个重要焦点就是关于合同的有效形式问题,即合同订立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规范合同法律中涉及到的重要条款之一。目前,我国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在国内法方面主要是年月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新《合同法》),除此之外,就是年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以,我国公司企业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订立的合同,主要受到我国新《合同法》的规范,如果符合《公约》的适用条件,则须由该公约进行调整。 在新《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形式,第十条做出了如下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这条中,可以知道,对于除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其他合同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口头、书面等形式,二者均可。自然,这一规则当然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同时,大家也知道,对于《公约》,在我国核准加入时,根据公约第条和条赋予的权力,对公约的第条做出声明加以保留,即《公约》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不适用于中国。根据此项保留,中方当事人与营业地处于另一缔约国当事人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中国之所以做出此项保留,是由于核准加入公约时,中国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是年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规定一切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出现上述我国对公约中合同形式的保留。那么,新《合同法》取代《涉外经济合同法》后,对于涉外经济活动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我们应该如何掌握尺度来确定口头形式合同是否为有效呢? 首先,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新《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已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法理中“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原有的国内法失去效力,至于我国对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也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同时失效。从而,我国对《公约》所作的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在新《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失去效力。所以,得出结论:在新《合同法》实施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把口头形式作为合同有效形式的一种选择。通常,一个国家的法律,其效力的终止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即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上述观点提出我国对《公约》合同形式保留的失效是由于符合了法律效力终止形式中默示废止方式的条件:既并非以明确的文字规定来废止原有的法规,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旧法与新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新法的原则,从而实际上废止了旧法的效力。如此一来,国家虽然并未明确取消对于《公约》条所作的保留,但实际上,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已经可以看作中国对于公约合同形式规定的保留失效了,自然,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有效形式。

遗嘱范本.

遗嘱范本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

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而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因为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遗嘱 遗嘱人姓名: 年龄: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论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刘琛祺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位论文写作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写作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编入有关数据库,提供网上服务。(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

论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摘要 打印遗嘱,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目前,《继承法》还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因此,关于打印遗嘱,实践中争论较为激烈。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代书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见证人的签名,故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综上,该“财产分配单”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的形式要求

遗嘱的实践要求 引言 这两天在整理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文章,对以往的知识、案例整理总结心得。在裁判文书网找判例的过程中,陡然间看到还有律师事务所被索赔的案例,因委托代理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被人民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索赔十几万。笔者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一直有老师、同事一直引导成长至今,想来甚是辛运。从事法律工作是一项严谨的事,在工作过程中时常觉得越学越无,开口之前都会问自己依据在哪里?现结合《继承法》、判例和实践观点整理一下,司法实践对遗嘱的形式要求。 一、遗嘱的法定形式 (一)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另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二)遗嘱的法定形式 《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分别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口头遗嘱系危机情况下的临时遗嘱。该法第十七:“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

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 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 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继承法意见》)第40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 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继承法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的实践常见问题 立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因为遗嘱的形式和具体时间,关系到立遗嘱人意识清醒、行为能力及真实意思表示等重要事实的查明。另外,实践中只有各继承人对遗嘱有异议,才会审查遗嘱形式合法与否等;反之即使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各方无异议,等同对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结合实践常见的问题,略一分析。 (一)《继承法》实施以前的遗嘱

口头合同范本[工作范文]

口头合同范本 篇一: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仇少明律师 口头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

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遗嘱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遗嘱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一、遗嘱的种类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立遗嘱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自书、代书遗嘱中应当注意不要忘了由遗嘱人签名。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口 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问题,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另外,根据《意见》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三、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遗嘱的效力认定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自书遗嘱继承无效的案例

---------------------------------------------------------------范文最新推荐------------------------------------------------------ 自书遗嘱继承无效的案例 十年前,孙伯和妻子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让对方继承自己名下的财产。妻子去世后,其自书遗嘱却不被承认,孙伯继承妻子财产困难重重,最后还要违心地将儿子告上法庭。“灵感”来自母亲的遗嘱孙伯说,他和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虽然和儿子关系较好,但为了稳妥起见,1999年8月10日,他和妻子还是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交由对方继承。去年4月8日,妻子病逝。5月的一天,妻子的单位打电话给孙伯,说他妻子名下有一笔一万多元的房屋补贴,要家属前去领取。当孙伯来到妻子单位时,却被告知,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孙伯及其妻子的父母还有他们的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笔补贴不能由孙伯一人领取。孙伯当即出示了妻子的遗嘱,单位经办人员却说,他们不能鉴别这份自书遗嘱的真伪,必须有“权威机构”在上面盖上公章,他们才能承认。于是孙伯便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但公证员告诉孙伯,必须提供他和妻子的结婚证、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还要两个儿子前来签名表示放弃继承权。这令孙伯哭笑不得,这等于“否定”了这份自书遗嘱,因为即使没有这份自书遗嘱,也可以通过同样的程序办理继承权公证。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 1 / 3

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方式。继承法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扶养关系,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即,过了时效再起诉,除非对方自愿,否则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发生继承后,继承人应及时协商进行财产分割;对协商不成,建议及时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免过了诉讼时效,自身的权利得不到法院的保护。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

口头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口头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这里所说的口头合同它是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那么口头合同缴纳的定金有效吗? 口头定金,只要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效的,但是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最好用书面形式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所谓定金罚则,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继承法规定什么遗嘱最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规定什么遗嘱最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当中规定办理过公证的遗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但是,继承法并未规定不办理公证的遗嘱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了,没有公证书的遗嘱,只要符合继承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那么其他人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也必须要按照遗嘱来执行的。 一、继承法规定什么遗嘱最有法律效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公证与否并不是遗嘱生效的法定强制条件。因此,即使是未经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民法通则》与《继承法》等的规定,同样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继承法第19条,第22条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遗嘱具备下列实质要件的,才能有效。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才能够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具有遗嘱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我国的遗嘱继承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遗嘱无效。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是遗嘱人指定他人承受其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人无权处分。因此,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如果丈夫

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遗嘱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本案基本事实: 被告张某的父亲是个文人,擅长写作。母亲1992年去世。2003年,张某的父亲身患重病医治无效死亡,享年90岁。老人死后,其孩子张某等人发现在父亲抽屉里有一份遗嘱,遗嘱中老人将房产的确认为张某等共同共有,但原告刘某(刘某是张某生前保姆)有终生使用权对其他财产也作了处理决定,并且将刘某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指定将老人遗留的所有财产如存款、股票房产证交由刘某保管。遗嘱是老人亲笔书写,落款处有老人签名,但没有写明立遗嘱的时间。老人去世一个月后,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等人按照遗嘱履行。主张自己对老人遗留的房产有终生使用权;自己是遗嘱执行人,有权保管老人的财产。起诉后,张某等人非常震惊,自己家中的事情,确要由外人来掺和,且人家有理有据,这可怎么办?无奈,张某想到找律师。经人介绍,张某等人找到我寻求帮助。我看完老人的遗嘱后,虽然老人的遗嘱内容很多,字也苍劲有力,但我还是发现了问题。并且对代理此案充满了信心。精心准备了庭审需要答辩状和代理词。法官庭后说,李律师你的答辩和代理观点非常清楚。做律师十年来,我感受最深的是一篇好的代理词和答辩状对法官的影响力以及案件的胜诉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对此案的答辩意见。 遗嘱继承纠纷分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 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第22条以及若干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而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也应认定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7条第2歀的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这时的立遗嘱人已经无法表示真实意思。而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状态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时间为准。 本案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张先生的遗嘱,没有设立遗嘱的时间,无法判断遗嘱订立的时间,也就无法判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神志清醒、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客体合法:

书面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范本

案例: 2003年5 月,开县铁桥镇村民杨明(化名)做生意亏了本,欠上了好友周伟3 万元钱。后经周多次催要,杨由于欠帐太多没有能力偿还。 2005年,周与杨协商,决定将杨价值4.5 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周。在办理抵押手续时,由于周考虑到以后如果杨还不起他3 万元钱,就有可能要将杨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头上。于是,在办理抵押时,两人就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抵押为3 万元。同时,周给杨口头承诺,以后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因此,两人就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杨同意将自己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押给周。 2006年8 月,周再次找到杨偿还其3 万元欠款。杨没有能力偿还,于是,周与杨二人到有关部门将杨的房屋手续办到了周的户头上。但事后,杨认为,他的房屋价值4.5 万元,自己仅欠周3 万元,并且周曾经口头承诺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因而周应当补给自己1.5 万元钱。而周却认为应以协议为准,不应该补钱给杨。 从本案来看,双方当事人周和杨明两人,都是权利人参与处分权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两人的先前的房屋抵押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登记,应视为有效抵押,后因杨明无钱归还周的欠款,双方再次协商,杨同意将自己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押给周应视为双方认可的抵偿行为,因此,在法律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合同法》第3 章《合同的效力》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毁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本案当中的周不具有以上行为,并且两人的协议合同还是有效合同,虽然杨称周曾经口头承诺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但在两人的房屋抵偿协议上没有这项口头承诺的证据,而周又不承认杨的说法。因此,周不付给杨1.5 万元。也就是说按照两人房屋抵偿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杨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偿给周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律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需要撰写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进行处理,让继承人能够合理分到自己的遗产,避免后代因为遗产没有分配而有各种各样的纠纷。但是代书遗嘱要生效也是有条件,那么,律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关注律伴网,了解更多知识。 律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解释:代书遗嘱,在法律容许范围内,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数份遗嘱哪个有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

具体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是: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应与设立遗嘱时的程序相适应。如,撤销代书遗嘱,仍应邀请原代书人、见证人到场,立遗嘱人作出撤销声明;如果撤销后重新立遗嘱,应在所立新遗嘱中注明原遗嘱撤销;如果撤销自书遗嘱,应在后立的遗嘱上注明撤销先前的遗嘱,没有注明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是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 律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一般请律师来代书遗嘱的时候,律师就会用专业的知识告诉你具体代书遗嘱生效的要求,保证你能够顺利的拿到有效的遗嘱。请律师代书遗嘱当然是好,可以找律伴网专业律师提供支持。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38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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