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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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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与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注意:并非社会认可。

法律一般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具体两种理解:立法机关制定(狭义)或国家制定(广义)的法律规范。

(二)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理解:

(1)法不是超阶级的;(2)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4)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注意:(1)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2)法反映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而非个体利益,所以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

(三)法的特征

重要观点: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注意:①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②并非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正确答案』ABCD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考点:区分民事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经济法关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

A.税务局长与下属发生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B.税务所长因商品质量与商家发生的赔偿与被赔偿关系

C.税务工作人员与被收养儿童发生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

D.税务机关与政府采购供货单位之间发生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选项A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选项C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种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一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公民

B.企业

C.物

D.非物质财富

『正确答案』AB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权利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义务包括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3.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4.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考点:(1)区分权利与义务;(2)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权利义务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有()。

A.行政诉讼权

B.纳税义务

C.经营管理权

D.兵役义务

『正确答案』BC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客体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包括:(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还可以是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2)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

(4)人身——不包括:①活人的整个身体②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自杀、自残行为就属违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为;③超出法律授权的人身行使权利。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2009)

A.自然人

B.发明专利

C.劳务

D.物质资料

『正确答案』BCD

第二章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内容法定性——(1)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管理;(2)保护利益的强制性。

3.地位变化性——签订时自愿平等,签订后管理与服从。

【例题·判断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正确答案』×

二、适用范围

1.普遍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2.特殊性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5个

【例题·单选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A.公道

B.公认

C.公开

D.公平

『正确答案』D

【例题·单选题】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是()。

A.合法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自愿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合法原则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与目的合法。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同行业及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税收征收管理。

一、营业税概述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特点:1.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二、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特殊规定

铁路运输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铁道部;(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合资铁路公司;(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地方铁路管理机构;(4)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是承包人为纳税人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其他单位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

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例题·判断题】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是承包人。

(三)扣缴义务人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

【例题·判断题】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

『正确答案』√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税收征收管理。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重点章节之一。历年考题涉及各种题型,分值一般在10-15分。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在合并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特点是:(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与申报制。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具体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判断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的标准: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1)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

(2)居住时间指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

【注意】①在我国纳税年度指的是公历年度;

②居住满365天也可以存在临时离境的情况: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2010年)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选项A、B、D均不符合居住满一年的规定,所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契税纳税人与应纳税额计算;车船税纳税人与计税依据,特殊车船应纳税额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与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印花税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目、应纳税额计算与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征收管理。(共计7个税种)

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一、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提示】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注意以下两点:

(1)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

A.产权属于集体的由承典人缴纳

B.房屋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

C.产权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D.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缴纳

『正确答案』C

2.征税范围:

①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

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即: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1)所谓“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原价。(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一幢房产原值600000元,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该房产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元。

A.9360

B.7200

C.5040

D.216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纳房产税=600000×(1-30%)×1.2%=5040(元)

特殊问题: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1)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有原值为2500万元的房产,2009年1月1日将其中的30%用于对外投资联营,投资期限10年,每年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房产税()万元。

A.24

B.22.8

C.30

D.16.8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2500×(1-30%)=1750(万元);1750×(1-20%)×1.2%+50×12%=22.8(万元)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第三,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它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从2001年1 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题·单选题】赵某拥有两处房产,一处原值60 万元的房产供自己和家人居住,另一处原值20 万元的房产于2009年7 月l 日出租给王某居住,按市场价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 元.赵某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A.288 元

B.576 元

C.840 元

D.864 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只就其出租期间缴纳房产税;应缴纳房产税=1200×4%×6=288(元)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1.主体

A.征税主体: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B.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

注意: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权利包括:法规起草拟订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最基本、最主要)、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其他等。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国税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地税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注意:2009年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主体选择:交增值税的企业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交营业税的企业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多选题】某大型超市在2009年度缴纳的下列税种中,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有()。

A.增值税

B.房产税

C.印花税

D.车船税

『正确答案』BCD

四、税收管理的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管理(基础)、税款征收(重点)、税务检查(手段)和法律责任(保障)。第二节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一)税务登记范围

1.税务登记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例题·多选题】下列组织和人员中,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有()。

A.国有企业

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C.出版社

D.在集贸市场流动卖菜的农村菜农

『正确答案』ABC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银行账户(包括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在l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支付结算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银行卡交易规定、计息;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的内容;结算纪律。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主要支付工具

内容: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背景:1988年前,以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为主;

1988年后,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为主——即银行结算票据化

地位:大额支付中主要是票据与汇兑;小额支付中主要是银行卡。

三、结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这是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重点)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属于无效票据。

2.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提示:单位的盖章应是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而不是什么发票专用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排他性);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出票日期“3月20日”的规范写法是()。

A.零叁月零贰拾日

B.零叁月贰拾日

C.叁月零贰拾日

D.叁月贰拾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即日从1-20、30要加零。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填写要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单位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B.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C.出票日期可以选择使用中文大写或阿拉伯数码

D.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不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题·多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视情况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C.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D.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如若更改,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而不是“视情况”签章证明,故A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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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 一)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的特征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 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 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 三)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 公民(自然人) (2) 机构和组织(法人) (3) 国家 (4)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 (2)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 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 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 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 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 ,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 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 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 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形式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 学习不只是学习别人告诉我们的东西,还要在学习中创新,主动地去学习。以下是整理的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欢迎来学习!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也就是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6.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总额由六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在服务期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19 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个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 一)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 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能够例外) ,有劳动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2.用人单位有用**** 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二)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理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 1.5分,共36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是( )。 A、合议制度 B、公开审判制度 C、两审终审制度 D、一审终局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协 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效 B、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C、仲裁庭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D、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 A、试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无固定期限用工 5、A公司为员工贾某支付培训费30000元,约定服务期为3年。2年后,贾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肯再续签合同。那么贾某 应支付违约金( )元。 A、0 B、10000 C、20000 D、30000 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集体合同与劳务 派遣的相关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 B、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117个核心考点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117个核心考点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 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行为能力:5.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 宪法 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A: 规章:4.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象对)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需要押题题库可以找群主雨石购买押题押题押题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使用税 有地: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可抵扣的三个不同的税率 运费:7%,废旧物资:10%,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13% 今日好运气(7) 出门拾(10)废品 拾了13个农产品 所得税里面,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1500万及以下5%。,1500万以上3%。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个人所税率中无论是九级还是五级 这样说吧,所有的税率 我就是曾经记过一次,之后再没有查过书 从不相信有天才,但是方法却是关健 很多人头疼九级,五级 但是我却从没有翻书查看过那东西 你可以用以下的方法: 你打开九级表, 虽然很多数字,却极有规律 你千万不要横着一项一项背 如果这样你肯定很费精力 你纵列来看,则极有规律 你现在开始用我的方法试一下 三分钟后你问一下自己记住没有,这个东西还难吗 现在开始了~~~~~ 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3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其中2001年第2个综合题有3分的考点来自本章的"表见代理"。 本章于2000年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重要内容;2003年指定教材对"经济法的形式"、"法律行为的分类"等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2004年指定教材对第一节"本书的基本体系"部分进行了调整,但不属于考试内容。 复习本章时,考生应特别注意代理(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在《合同法》、《担保法》综合题中的应用。 本章考点精析 本章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2)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4)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5)委托代理中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6)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7)表见代理;(8)诉讼时效期间;(9)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0)仲裁和诉讼。 一、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2004年调整)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例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2003年) 【答案】√ 【解析】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例题】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 【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97年多选题)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例题】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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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那么你对经济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本人整理关于经济法基本知识点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经济基础知识(初级)

精心整理考试大纲 第一部二步经济学基础 第一章经济制度的变革与演化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掌握社会经济制度变革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过程,是否理解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否能够掌握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和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 考试内容 一、物质资料生产和基本经济规律 以 考试目的 程、 考试内容 第三章剩余价值的产生与流通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理解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条件,是否掌握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和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是否了解剩余价值分割的具体形式和剩余价值流通的基本过程。考试内容 一、货币转化为资本 资本总公式及其存在的矛盾,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 二、劳动力成为商品 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三、剩余价值的生产 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资本的价值形式,剩余价值的生产方法。

四、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 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 五、剩余价值的分割 剩余价值分割的实质,剩余价值分割的具体形式。 六、剩余价值的流通过程 资本循环的阶段、形式和应具备的条件,资本周转速度及其对剩余价值产生的影响,社会资本再生产的过程及其实现条件,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实质及产生根源。 第四章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测查应考人员是否能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过程和必然趋势,是否掌握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基本经济特征,是否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客观必然性和特点,是否掌握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途径。 考试内容 径。 考试目的 考试内容 考试目的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特征及其选择确定的方式,是否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模式,是否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含义、结构类型及其运行的微观基础。 考试内容 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的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定义和特征。 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模式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 三、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社会主义市场规则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的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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