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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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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题

名称解释: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公司的发起设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而设立公司。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时,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物权的公信原则,又称公示的效力。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程序公示后,该物权变动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意性规范是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也不包括未投入流通的生活自用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产品、加工承揽的非标准产品等。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应予以清偿,不得以超过自己负担比例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对超出其负担比例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同是合意之协议。合同又称契约。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

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34)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71)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2)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87)统计法:是调整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关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统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8) 固定资产投资法: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人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行为规则,是顺利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法律保障。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资两部分。

89)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是指享有投资决策权、具备筹资能力,并能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是投资决策者、筹资者和风险承担者的统一。

90)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

形式。

91) 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者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2) 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税负结构、税收管理体制及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及税务部门的工作规程。

93)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94)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或计税依据。是指对什么征税。根据征税对象可把我国税收分成5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95) 税种:即税收的种类,指征的什么税。

96) 税目:是指各税种中具体规定的应纳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征税的范围和广度。

97) 税率:是指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例。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尺度,是税法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法分别采用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98)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9)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劳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类别的税。

100)增值税:是指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01) 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其特点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

102)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103)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104) 所得税:即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收对象的税。首创于英国。

10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又称外商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对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06) 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如房产税、契税等。

107) 特定行为税: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108) 资源税:是指对资源级差权人的征税,即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09)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分中央和地方两级。

110) 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依据税法开展征税工作的工作规程,一般由管理、检查和征收三个环节构成。111)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它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是国务院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

112) 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为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以货币作为商品进行经

营活动,通过买卖货币提供金融服务等活动来获取盈利。

113)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114) 审计: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

115) 计量法:是调整计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6) 标准化法:是国家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学管理的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7) 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办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118)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9)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在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0) 森林法:是调整在森林、林木的管理、保护、采伐、森林资源的利用和植树造林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1)水法:是调整关于水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除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2)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仲裁机构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

123) 经济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经济司法包括经济审判制度和经济检察制度两个方面。

124)经济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进行检察,开展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权的活动。125)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126) 有价证券:一般说来,证券可以分为无价证券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能够按期取得一定收入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资本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还包括货币证券。 127)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8)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

129)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30)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131) 证券交易: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的证券投资者之间再次进行交换的行为。依据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可以分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132)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的场所,分为两种:一种是“会员制”的非营利法人,另一种是“公司制”的营利法人。我国采用前者。

133)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134)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135)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36)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在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137)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

138) 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139) 回扣: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以定额的酬金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

140)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

141)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后,向应偿还票据金额义务人行使的权利。追索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方可行使。

147)能源法:是调整在能源的管理、保护、开发、生产、利用和节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8)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49)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经合营各方同

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

章程。

150)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151)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简答题:

1.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推定规则适用的情形?

答: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合同的有关条款仍不能确定的,适用: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股东权利主要有哪些?

答:股东的权利又称股东权或股权,是股东以放弃出资的所有权为对价,依法从公司取得的权利。公司对股东的出资享有所有权。股东权利主要有:(1)参加股东(大)会。(2)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等。(3)制定、修改公司章程。(4)获取红利权。转让出资权、优先受让出资权。(5)公司增加资本时的优先认购权。(6)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7)剩余财产分配权。

3、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

答: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的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其法律效力不确定,受损害方可请求变更或撤销。

1.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显失公平。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而订立的合同。

3.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发》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第150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发》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简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7分)

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特点。

答:(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特点

1.募集资本的方式不同。有限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资金,其资本只能全部由发起人全部认缴。股份有限公司则可发起设立,也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

2.出资凭证的名称、能否上市流通、是否划分成等额股份不同。有限公司出资凭证称出资证明书或股单,不能上市流通,出资不划分成等额。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凭证称股票,能上市流通,出资划分成等额股份。

3.体现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有限公司有较多的规定适用“契约自由”原则,国家干预相对少。中小型的有限公司股东往往参与管理,所有权和管理权结合在一起使有限公司有一定的人合公司的性质,这就要求股东有相当的相互信任。国家就不必进行过多的干预。如对有限公司的表决权是否按出资比例行使,责任和收益是否按出资比例承担或分配、章程中关于重大事项的规定或修改、出资转让等,只有公司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律的规定,公司是否设经理、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都可由公司决定。有限公司的许多事项是可以约定的。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对投资人和潜在的投资人影响也很大,国家干预、监管更多、更严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除累积投票制外按所持有的股份行使,收益分配以持有的股份来行使,且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经理,公司没有选择余地。

4.股东人数和发起人的住所的限制不同。有限公司有股东人数上限的限制,最多为50人,发起人的住所没有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限的限制,只有下限为2人以上,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股权转让限制不同。有限公司出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较严格的限制转让,因为有限公司有人合性质,要求股东相互信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除了发起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外,绝大多数股份可自由转让。

6.设立程序的繁简不同。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较简单,机构设置也较灵活和简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较复杂,机构设置也较复杂。

7.是否公开经营的要求不同。有限公司的经营对社会的影响往往不大,法律不要求公开其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资本,在社会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法律要求它公开经营状况。

2、简述债的特征。

答:债的特征

债权与物权两者关系密切,同属民法所调整的财产权利,但是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的许多显著特征:

1、反映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权属关系。物权关系是商品交换的基础和前提。债反映的是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关系是商品交换的规则和信用。

2、权利的对外效力不同。物权是绝对权,是对世权。物权关系的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物权的义务主体的义务是不作为,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物权有物上请求权效力,指当物权被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物权人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救济的效力。它是物权的根本效力的体现。除善意取得之外,无论物转到何人手中,物权人可追及物之所在,直接行使物权。排他性不仅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还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原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债权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是不得主张权利的。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不止一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买卖不破租赁是例外。

4、权利客体的内容不同。物权客体具有特定性,通常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无法由权利主体直接管领、支配,而且在物权转移时,也无法登记和交付。此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债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

5、权利的内容不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他人因占有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债权核心权能是给付请求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还包括受领权、选择权和解除权等内容。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犯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

6、权利是否有期限不同。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如果所有物发生转让,尽管原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但新所有人取得了所有权,所有权是具有永久性的权利。而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首先,债权一般是具有请求期限的,在请求期限未到时,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其次,债权是有一定存续期间的,期间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在一些合同之债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

7、权利设定的不同。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

8、权利创设的不同。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及其内容。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何认定?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2、什么是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任何企业只要出现结合或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就视为违法,就应加以限制或禁止。

合理原则:是指企业的结合与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本身不一定构成违法,而只有当该状态或行为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禁止或限制。

3、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界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从其以下三个特征出发:(1)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企业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企业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压价销售、瓶颈垄断、暴力价格、拒绝供应、歧视、搭售、公用企业限定交易行为

4、如何对企业合并进行分类?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法上的控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分类:

(1)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后产生一个新的企业,参与合并给放的法律人格均归于消灭的情形,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其中一个企业得以存续,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的人格为该企业吸收的情形;

(2)横向合并、纵向合并与混合合并:横向合并又称为水平合并,是指生产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企业间的合并,纵向合并又称为垂直合并,是指出于同一产业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间的合并,混合合并是指出于不同市场、彼此没有直接关联的企业间的合并。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法上的控制主要考虑因素:P203

(1)在反垄断法实践中,判断企业是否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必须考虑多方便的因素,如:企业的经济规模、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企业进入壁垒、行业集中度、、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合并对竞争者的影响等;(2)反垄断法执行机

关在评价企业合并时还会考虑企业合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企业合并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合并动机、企业合并是否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等因素。

(3)一个国家的企业合并规制政策受该国所处经济、政治环境以及社会思潮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因国情不同,各国的企业合并规制政策在合并规制标准、合并评价指标和侧重点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别。

8、为什么要建立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主要有哪些情形?

(1)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垄断免于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情形。反垄断法的基本任务是对于各种垄断进行规制,限制、禁止对市场竞争产生弊害的垄断。但是,反垄断法并不简单地反对一切形式的垄断,由于种种原因如特定行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国家利益需要等,反垄断法往往需要在一般原则和制度之外允许某些垄断的存在,这就是反垄断法一般原则和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例外的情形。P216-217 (2)主要情形:

特定行业中经营者的特定行为;特定组织和人员及其实施的行为;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基于法律允许而对知识产权加以行使的行为。

第七章

2、国家和社会如何对消费者利益加以保护?P230

(1)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立法保护(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时,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听取消费者意见);2)行政保护(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2)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两大组织在内的社会监督;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

3、什么是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如何保障消费者实现知悉真情权?

(1)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商品、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2)如何保障:

1)经营者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品、服务的信息,从而保障消费者实现其知悉真情权。2)消法和产品质量法都作了相应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的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有关信息的时候,应当确保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可信的,而不能弄虚作假,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

4、如何理解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P232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公平交易权中的公平交易条件包括:1)质量保障;2)价格合理;3)计量正确(3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5、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以及所作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效力如何?P24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具体而言,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

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八章

1、如何界定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有哪些类型?P251

(1)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国认为产品缺陷的界定确立了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与行业强制性标准。

(2)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

3、如何确定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损害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赔偿范围

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理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4、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与合同责任发生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P261

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合同责任均以赔偿损失作为基本内容。为公平起见,受害人不得基于同一行为而同时要求两种赔偿,但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来主张自己的赔偿请求权。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所引起的赔偿,一般选择侵权之诉,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有利。从赔偿范围看,产品侵权赔偿除了赔偿物质损失外,还在特定的情形下(如造成受害人残疾、死亡等)进行精神抚慰和补偿;而产品合同责任是不包括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内容的。

第九章

3、保护存款人权益的具体法律制度有哪些?

(1)商业银行必须遵循存款业务的基本原则,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为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保障存款人存款资金的安全,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3)商业银行应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存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应给予存款人特别保护。

4、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应遵守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范有哪些?(1)商业银行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2)商业银行应建立贷款审查制度,实行信贷担保,保证按期收回贷款;(3)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商业银行贷款应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5)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干扰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6)在法定期限内处分抵押物和质物、质权。

6、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哪些?P308

为保证银行业监管机构能履行监管职责,法律赋予了监管机构采取一定监管措施的权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财务、经营等资料,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披露信息;(2)采取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4)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

(5)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重组;(6)撤销严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7)对被接管、重组、撤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

(8)查询、冻结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资金。

第十章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收购股票以达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目的的行为(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收购要约: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协议收购:是收购人通过与特定股份持有人协商转让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禁止交易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其他证券违法行为(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违规买卖上市股票)

4、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有哪些?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类型: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当陈述

归责原则: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采用无过错原则;其他人员承担的民事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P330

6、什么是操纵市场?其包括哪些行为?

操纵市场,又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利用资金优势或者信息优势或滥用职权,人为拉高、压低或维持股价,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转嫁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行为方式:虚买虚卖、相对委托、连续交易、联合操纵、散布谣言

第十一章

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纳税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应相等。纵向公平: 是指经济情况不同、纳税能力不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应不同。 3、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主义:税种法定原则、税收要素确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2)税收平等原则:税法的平等适用、税法的征税公平、税法的本质公平(3)税收效率原则:行政效率、经济效率

5、增值税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2)纳税主体: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征税范围: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4)税率和征收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

(5)应纳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纳税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计算

7、我国税款征收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自核自缴(2)税额确定制度:申报确定方式(自行申报方式)、官方确认方式(3)纳税期限制度: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4)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1)税收保全制度: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停付等税存款、扣押查封等税财产、附条件地限制出境

2)强制执行制度、3)关联企业纳税制度、4)税收优先权制度、5)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

第十二章

价格监督管理制度、听证会制度

1、政府的定价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P409-P411

(1)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制定价格的部门,根据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2)政府定价范围: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规定政府定价范围的原因:

1)一些供求弹性小、缺乏竞争性而又对国家政治经济稳定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2)市场自发调节导致垄断和供求关系的失衡。(3)政府定价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定制定价目录。(4)政府定价的职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不能越权定价。(5)政府定价的依据:政府定价在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定价要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和保障人民群众物质生活需要。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6)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听证会制度

4、如何进行国家价格总水平的调控?P412、P417-P418 (1)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主要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稳定。(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当重要商品发生涨价或跌价等重大波动时,国家通过向市场投放储备商品或收购储备商品以增加供给或抑制物价下跌。(3)价格监测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监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和预测价格总水平的升降趋势。

(4)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颧骨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5、对价格违法行为如何进行监督检查?P418-P419(展开)(1)政府机构的监督检查

(2)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1)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2)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

价格总水平调控依据: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市场机制缺陷,难以解决垄断控制与不正当竞争、外部效应、公告产品供给、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长期经济发展的宏观均衡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违反有关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经济法重点整理

1.调整对象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a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和社会团体;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自然人[公民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

b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c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产品,以及货币,有价证券等(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一定的经济价值;特定的物质形态)

经济行为: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母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智力成果:人们通过治理活动所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4.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厂长(经理)负责制

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企分开)

5.外商投资企业包括: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c外资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和合资企业的区别

合资合作

a经济方式股权≥25%依照契约双方约定

b组织形式依法取得法人地位可以取得法人地位,为有限责任公司

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c 出资比例外商投资者所占比例不小于25% 无明确规定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d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制为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度

7.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8.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a财产的处置: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 财产份额的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c 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普通合伙企业利润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协议约定——协商决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平均分配

(剩余:由各合伙人依约定分配)

11.普通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权追偿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的规定: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2. 普通合伙人个人债: 不抵消 不代位

13. 普通合伙人企业退伙: a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通知

b 当然退伙: 死,穷,吊销执照等,违反协议,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 除名退伙: 过错

14.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

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分担亏损

15. 有限合伙人只有当然退伙 : 死 吊照 违反协议 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

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没有分到钱就不用管)

17. 公司设立条件:

A 股东或发起人人数须符合法律规定

有: 小于或等于50人

股 (2

,200)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 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有:最低人民币:3万(一人有限;10万),全体股东首次出资≥20%,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货币

出资≥30%)

股:≥500万,首次出资≥20%;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

有:由股东共同制定

③制订公司章程 股:由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过创立大会)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结构: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

⑤有公司住所。

①股权自愿转让: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1/2股东同意,

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书面通知30日末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

当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按比例)

有限: ②股权强制转让(满20日未形式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③股权收购

18. 股份转让 ④股权继承

③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 ④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

司股份自上市交易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19. 公司组织机构:(P39)

职权:①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公司计划②选举董、监,并报酬事项③对公司减

增注册资本④公司合并、分工、解散、清算、变更形式⑤修改公司章程… 人;3年)不一定由职工代表;议事规则:实行1人1票 3人,3年)一定有职工代表,董、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话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有国资委决定,b

设董事长一人,有国资委指定,任期小于3年,有职工代表c 监事会≥5人,职工代表≥1/3,委派和职工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A 股东会:1股份1表决权

B 董事会、经理:董议事规则(a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b 决议要过半数

通过,1人1票c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监事会(≥3人)职工代表(≥1/3

21.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A合并:吸收合并—A+B=A 新收合并—A+B=C

B分立:剥离—A=A+B A=B+C

22.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效力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公

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3.破产申请的受理效力: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管理人对破产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了履行c是否经营管理(前: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

2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5.破产费用:a破产案件的诉讼奋勇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

人员的费用

26.共益债务: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

27.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相关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28.合同的种类:诺成合同(非要物合同):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租赁合同

时间合同(药物合同):保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

29.主合同和从合同:凡是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反之,为从合同,如债务的合同里

的担保合同

30.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a内容具体,确定,包含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b表明经受要约人

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1.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3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质:达成共识)

33.合同生效: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4.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5.可撤销合同:a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b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期限:1年)

36.效力待定合同(代理):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改代理行为有效,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7.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未来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

合同之虞时,得在己方履行期届至时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有担保或恢复的,不安抗辩权消失)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其他

38.合同的保全:a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因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b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9.侵权人转让权利,不必经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

40.合同义务的转移应当经债务人同意,否则转移无效

41.提存:指经由债务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产生与债

务清偿完全相同的结果,及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终止的法律制度。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未确定继承人D其他

42.合同混同:合同订立后由于某种原因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合并、转让都有可

能引起混同。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不能混同。、

43.违约的归责原则:指基于一定的归责是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主要有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指无论违约一方的当事人对于其违约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44.免责条件指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于其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货

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债权人过错等。

45.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者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

46.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有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未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7.定金法则:(双倍返还原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的,双

倍返还。

48.涉外合同的特殊规定:特殊时效(一般为2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为4年)

49.解决合同方式:协商,调解,仲裁(涉外),诉讼

50.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权优先受偿。

51.以不动产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要办理抵押登记

53.质押(名画例子),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动产或权利移交债务人占有,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债务人发生质押事由,债权人有权将其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54.根据质押标的物的不同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55.职务发明: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务发明:(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56.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要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7.授予专利的条件:发明和使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只要求具有新颖性。

58.专利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

59.优先权原则: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申请日起在中国:12个月

外观设计:6个月

60.发明专利权期限: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日起,期满不得续展,而商标权可以)

61.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也要付专利权人合理使用费用)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3.一项取得发明或实用新型逼以前已经取得专利发明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申请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其实施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4.自专利权被授予满3年,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62.强制注册: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63.优先权原则:6个月

64.商标注册条件:

1.可视性标志:文字…三维标志

2.具有显著性,不得注册本商标仅有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

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3.禁用: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红十字,红新月

65.商标的续展:10年,自注册之日起,前后6个月续展与宽限期。

66.注册商标的许可: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品产地,

67.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标识货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4.未经同意更换其商标并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失的

68.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行为。(2).地方保护主义。(3).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4).商业贿赂。(5).利用广告虚假宣传。(6).侵犯商业秘密。(7).不正当价格竞争(8).附条件交易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应该单个奖项<=5000元)。

(10).诋毁商业信誉11.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

69.不属于倾销: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或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70.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71.产品质量要求:1.内在质量:符合默示,明示和担保

2.标志真实:具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在协助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72.产品瑕疵:指产品存在除不合理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

产品缺陷:指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重大质量问题)

73.生产者免责情形: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2年诉讼期)

74消费者概念: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即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公民。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题,每小题1分,共计12分)

1. 乙欠甲1万元钱到期未还,甲多次索要,乙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现甲得知丙欠乙1万元钱,要求乙向丙催要,乙未作任何表示,甲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A.抵销权

B.撤销权

C.代位权

D.转让债权的权利

2.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3.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 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5.甲对其儿子乙说,若乙考上大学,甲将给乙买一台电脑。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A.附期限法律行为

B.附条件法律行为 C附义务法律行为 D.附权利法律行为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

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

8.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B.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美元。

A.140万

B.168万

C.210万

D.280万

10.甲有一房屋欲出租给乙,丙为阻止甲的出租行为,称其愿意以高价租用甲的房屋,致使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没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 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 动,它包括经济守法、 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条件:1、名称2、章程3、相应的资金或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 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责任的有限性、封闭性、设立程序较为简便、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人资两合性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②缴纳出资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物资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④货币出资额的要求,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其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资本的股份化和形式的证券化、责任的有限性、信用基础的资合性、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经济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整理

市场竞争: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经济行为 产业组织理论:马歇尔完全竞争理论的萌芽时期哈佛学派为代表的产生时期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为代表的发展时期 市场结构:分析、判断经营者市场行为的基础, 市场行为: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总称 市场规制:依规而制,制以达规。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国家在调整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国家在市场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规制法宗旨:目标调整对象在主客观关系上的延伸目的功能的抽象体现 初级: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市场规制法原则: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基本准则 垄断: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采用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依法应规制的行为 反垄断调整对象: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商品市场:……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和替代品的范围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垄断高价/低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使价格长期、稳定、大幅度地低于\高于平均利润率。 掠夺性定价: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使价格低于成本价销售。 拒绝交易: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独家交易: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配销售商品的行为

电大专科法学经济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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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代号:209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经济法学试题 1月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C)。 A、责任 B、要求 C、资格 D、权力 2、经济法主体体系中最基本、存在最广泛的一类是(B)。 A、国家机关 B、社会组织 C、内部组织 D、个人 3、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当该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不得担任清算委员会 成员的(C)。 A、债权人代表 B、有关主管机关代表 C、某外国注册会计师 D、该外资企业董事长 4、中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策取的原则是(D)。 A、自由主义 B、准则主义 C、许可主义 D、以严格准则主义为主,以许可主义为补充 5.中国增值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B)。 A. 购进扣税法 B.简易征收法 C. 累进扣除法 D、复合计税法 6、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

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佣金的人被称为(B)。 A.投保经纪人 B.保险经纪人C、投保中介人D.保险代理人 7、判断某一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的依据是(C)。 A、全社会所有人是否知晓该商品 B、全社会大部分人是否知晓该商品 C、该商品现相关市场领域中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 D、是否为有关部门认定为知名商品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C),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9.以下不是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D)。 A、鲜活商品 B、降价销售季节性商品 C、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D、经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10、王某在A商场购买皮鞋,因鞋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与经理发生争执。经理指令公司保安人员将王某强行拖到一间仓库里禁闭两个小时。第二天王某将此过程告知当地报社,当天晚报载文对A公司及该经理进行了抨击。王某的行为属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修订稿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 知识点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②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 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③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 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①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 ③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⑤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①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③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①概念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④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⑤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⑥退款

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1、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 答: (1)市场缺陷的存在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3)国家的能动反应 (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 2、简述经济主体。 答: 经济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够自主设计行为目标、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独立负责行为后果并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动的经济有机体。 经济有机体包括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政府、机构、企业、自然人。 政府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关系的管理调节主体,是国民总收入的分配主体,也是市场监管的主体;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是社会的生产经营主体,是市场监管的相对人;个人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又是消费主体,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市场监管的相对人。 3、简述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答: 概念:又称行业性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特征: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 4、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答: ①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作用: 1、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 一。 2、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度5、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答: 原则: ①调控法定原则 a、调控主体资格法定 b、宏观调控权力法定 c、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②调控绩效原则 刺激、鼓励和促进、保护经济利益的提高

③调控公平原则 ④调控适度原则 A、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 和保护市场调节 B、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不得 干预经济组织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6、简述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 答: 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7、简述财政的概念与职能。 答: 概念:财政是国家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职能: 1、分配收入 2、配置资源 3、保障稳定 8、简述我国预算体系的组成. 答: 预算的横向结构: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一、市场经济与经济法 二者的相互需要。 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 1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2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3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调整的限度:这种调整也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来;否则会走向相反的目标。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分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哪些不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区分 1. 经济法与民商法 2. 经济法与行政法 五、经济法的渊源 1. 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 从宏观上来看;经济法主要由三个部分所构成;即: 1. 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P80-81) 2. 国家投资经营法 3. 国家引导调控法 第二讲反垄断法 市场规制法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P80-81 一、竞争和竞争法 (一)竞争的作用: (1 )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二)竞争法的作用 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

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垄断法 (一)基本概念 1. 什么是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2. 垄断的成因:资源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政垄断 3. 垄断的特征:排斥竞争/危害社会/违法 4. 垄断的界定:状态/行为 (二)垄断行为的类型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市场 垄断(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垄断的主要类型(一): 1.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有: ?价格固定协议(价格卡特尔)P91 ?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协议(数量卡特尔)P91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P92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P92 ?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P93 ?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一)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三)独家交易协议 垄断的主要类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经济法期末复习试题与答案

期末复习1答案 一、单选题 1、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称为( D )。 A、经济行为 B、法律事实 C、法律事件 D、法律行为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人之间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其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A )。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C、根据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贡献大小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D、申 请人民法院裁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 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 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B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 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 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4、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 C )。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D、可解除合同 5、甲公司从乙农场购入10头种牛,乙农场违约,将部分带有传染病的种牛交付给甲公司,致 使甲公司所饲养的其他奶牛大量患病造成财产损失。在乙农场违约 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甲公司要求乙农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D )。 A、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 B、只能要求乙农 场承担侵权责任C、要求乙农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 担侵权责任 D、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乙农场承担 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B、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C、子公司与分公司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所产生的责任分别由母公司和总公 司承担 D、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甲、乙、丙分别按50%、40%、10%的比例以个人财产出资创办一家普通合 伙企业,后因经营不善,企业对外负债10万元,而企业全部资产仅5万元,现 债权人丁要求偿还10万元,依照法律,此10万元债务应( C )。 A、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按各自投资比例偿还 B、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平均分担偿还 C、先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由甲乙丙负连带偿还责任 D、由企业资产5万元偿还,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若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承担( A )。 A、违约责任 B、填补责任、赔偿责任D、连带责任 9、某甲借用某乙录音机一台,借用期间,甲因录音机质量很好,爱不释手,遂 于某月10日与乙协商买下该录音机。因甲只是位14岁的中学生,身上无钱,双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复习资料详解

《经济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题,每小题1分,共计12分) 1.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2.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3.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权 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5.甲对其儿子乙说,若乙考上大学,甲将给乙买一台电脑。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A.附期限法律行为 B.附条件法律行为 C附义务法律行为

D.附权利法律行为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 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 8.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B.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美元。 A.140万 B.168万 C.210万 D.280万 10.甲有一房屋欲出租给乙,丙为阻止甲的出租行为,称其愿意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大题附答案

公司法简答题(两题) 1.2014年1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4年2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3月8日,公司成立,3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3)对公司可分配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首次出资额的限制,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即可。 (2)先由乙补足100万元出资;乙不能补足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2009年5月6日,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4年3月5日,甲企业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部分股份对外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此项转让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2014年4月6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知,A公司的董事郑某在B公司担任经理。2014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两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根据以上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会决议该如何通过?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14年3月5日不在两个时间限制内,故甲企业可以将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2)A公司董事会决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并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首先,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其次,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3道) 简答题 【资料】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一份互联网电视机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互联网电视机,乙公司于12月11日前交货,每台电视机单价5000元,乙公司负责送货,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于12月 8日发出了该100台电视机。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12月10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12月15日与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电视机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购买100台托运中的电视机,每台单价4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2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12月20日,运输公司在运输该批电视机的过程中遇上泥石流,其中有30台电视机毁损。丙公司于12月25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电视机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电视机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电视机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同时要求其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可否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2)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视机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不返还定金并要求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可以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乙公司12月11日交货前,甲公司明确表示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可以因此解除与甲公司的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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