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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目前的家庭暴力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1)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1)

(一)家庭暴力的社会影响 (1)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3)

(一)文化因素 (4)

(二)社会因素 (4)

1、社会舆论导向为家庭暴力铺垫了温床 (4)

2、社会防控乏力 (5)

3、社会生活多样性挑战婚姻家庭 (5)

(三)经济因素 (5)

(四)法律因素 (6)

(五)、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不足 (6)

(1)整部法典的内容尚待充实 (6)

(2)适用法律困难 (7)

(3)立法技术滞后 (7)

2、《婚姻法》的不足 (7)

(六)个体因素 (9)

1、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9)

2、妇女的弱者地位,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9)

(1)妇女是经济弱者 (9)

(2)妇女是文化弱者 (9)

(3)妇女身材娇小,是体力的弱者 (9)

(4)、施暴者自身素质太差 (10)

(5)、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 (10)

三、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10)

对策一:一时冲动发生的家庭暴力 (10)

对策二:因为心胸狭隘、猜疑心强发生的家庭暴力 (10)

对策三:因双方经济收入悬殊发生的家庭暴力 (11)

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1)

分析我国目前的家庭暴力

【摘要】: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当然也包括威胁,恐吓与辱骂等精神虐待。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对策妇女权益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在我国较为普遍存在着。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明显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2017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63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31.5%。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人们正在研究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对暴力行为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理解不同。国际上通常是将家庭暴力理解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并不包括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暴力。

其次,对家庭暴力内容表述不同。国际上通常将其概括为对“身体、精神、性”等三方面实施暴力行为。

再次,对构成家庭暴力的程度要求不同,构成家庭暴力应具备的条件,许多在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指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彼此间的冷漠、不理睬也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

由于一旦认定构成《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且涉及到请求损害赔偿问题,所以在认定上应该慎重,适用相对严格而客观的标准。《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仅仅限于发生在夫妻之间,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发生的争吵、打骂,不能一概作为,《解释》中的家庭暴力来对待,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解释》要参考其他国家的规定和理解,将性暴力单独列出与“身体、精神”暴力共同进行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

见认为应与国际通常采用的说法相一致,赞成单独列出。

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将此单独列出,因为对“性”方面实施的暴力,完全可以体现为对身体、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故不用再明确指出,赞成这种意见的居多。所以《解释》吸收了多数人意见,没有将此问题单独列出,而是认为性暴力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面规定加以适用和解决。关于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问题,应该说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一)家庭暴力的社会影响

由于家庭暴力让受害者难以感受到来自家庭的温暖,幸福指数会大大降低。受害者在面对家庭暴力后长时间的压抑、悲伤、心灰意冷过后,往往会对婚姻生活失去信心,甚至因此产生抵触情绪,即便受害者在结束这段婚姻后,由于自身幸福指数的降低,也很难在创伤中再恢复对爱情的向往。一部分受害者更是会产生一些过激的行为,而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下面以几个区域性的调查和妇联系统信访收集的资料进行说明。这些区域性调查中首先留下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子,在暴露家庭不和睦方面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报喜多报忧少。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统计在纸上的多。有关调查统计:本人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进行了调查。样本范围界定在宜宾市高店镇、牟平镇、庆林乡,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45份,回收率达80以上。资料显示:245人中,有190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但还有55人片面地认为"家庭暴力就是男人打老婆",说明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对家庭暴力的概

念还比较模糊。持"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看法占九成以上;有95的人认为施暴者为男性;调查中近2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仅是肉体上的伤害;有80的人认为除殴打伤害外,还包括性虐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精神上的折磨;认为社会上家庭暴力现象比较多的占71人,一般的占84人,比较少的占90人。近几年来,上海市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1991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当事人扬言或有一定行为的伤害、凶杀和自杀的达800多件。市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统计,1994年全市接待、受理家庭暴力事件4129 件,其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2433件,占63.2%。不过有33.2%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是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型观念所支配的。全国妇联信访处2011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13121件,接待此类来访1400人次。在这些数字中,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占3成左右。比起2001年增加了20多倍,尤其以广西、湖北、东北、福建等地更为居多。湖南省2007年2月至2011年3月,有登记的家庭暴力事件有2001件次,89%以上是丈夫殴打,虐待妻子。其他地区两年来有

31多名妇女惨死于家庭暴力之中,20多名被打成重伤,有的还落下残疾。某县去年调查的2002户家庭中,有91户发生家庭暴力,其中9 名妇女被杀或被迫自杀,8名重伤,21名轻伤。湖南每年约有3万个家庭解体,其中有1/3是因家庭暴力所导致。中国妇女报郭嘉记者在某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2010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60%~7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3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60%之多。这些采访记录,每一个家庭暴力案件都渗透着女性的血泪和呻吟,每一位来到妇联诉苦的女性都脸上尚泪心里流血。某县北安乡的一名农妇,如今已当上了奶奶,却依旧摆脱不了丈夫的打骂,结婚20年,挨打20载。某市妇联统计,2009年接待来访85件,家庭暴力36件,占总件数的51.2%。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32件,占总数的60.3%;离婚诉讼期间的家庭暴力4件,占总数的5.6%;离婚后妇女受前夫暴力的7件,占总数的20%;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8件,占总数的20.2%。可见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受害者主要是妇女。上述点滴统计资料反映了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片段概貌。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许能增加人们感性认识或视觉效果,它会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国社会夫对妻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就在中国第一个国际家庭日到来前夕,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山城,轰动全国;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踺、挖掉双眼,给即将召开的80世妇会一个不大不小的示威;世妇会余波未逝,长沙市40 岁的姚亿召被丈夫谭自忠从六楼阳台抛出当即摔死的“高楼抛妻”事件震惊中外,舆论哗然;重庆市姚蓉被丈夫杜世平长期虐待的事件披露给世妇会唱了一个反调。我们还不能忘记:北京女经理连华被丈夫毁容;沈阳恶人张伟将妻子严重烧伤致残;广东一税管员、先进工作者朱乔被丈夫廖某火烧致死;北京姑娘仇芳被恋爱不成的刘洪启毁容;江西宜丰县违反计划生育的卢润民虐妻熊秋兰致死;湖北仙桃农民郑水才只因片言只语不对劲狠心烧妻杨仙娥致死;河南泌阳县侯发随囚禁妻子吕贵云,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半年之久;河南泌阳县农民曹炳建婚内不成对妻下毒手致使周桂菊次日身亡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更为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2013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46.5%。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33%。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烟头烫、柴油烧、泼硫酸等等,以及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仅仅因为生理上的弱者吗?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层原因。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有社会、经济、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一)文化因素

不可否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夫权观念统领、贯穿数千年的中国历史,正是由于这种封建主义思想的泛滥,一些大男子们不把妻子看作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的人,而是一味地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娶回的老婆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由不得女方说半个“不”字,稍不如意,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尤其有市场。做丈夫的总是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新沂市某镇一名农村妇女长期遭受其丈夫的暴力虐待。面对丈夫的拳头,这名妇女仅仅是哭泣与忍受。通过当地妇联开展“百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创和谐”活动后,了解了《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她才觉醒,并鼓起勇气,将其丈夫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处离婚,并判其丈夫当庭支付给她1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当法官宣读这一结果时,她由衷地感到欣慰,其丈夫眼里则充满了悔悟与惊讶。

(二)社会因素

1、社会舆论导向为家庭暴力铺垫了温床

传媒本该承担起教育大众的责任,但是在当今社会有时却会有意无意地宣扬作为一个好女性的标准就应该顺从丈夫、服务家庭。某些电视剧、访谈录或书刊不时地传达这样一种讯息:女性最大的成功不在于事业,而在把家庭打理得井井有条,把丈夫侍侯得周周到到,努力维持一个家庭的完整,这才是身为女性的最大成就。媒体在潜移默化地把一些本应摈弃的传统习俗深入到女性的内在观念中。它肯定了判断一个女性是否优秀的“传统标准”,尽管这些标准是那样的苛刻。或许正如某位名人所说,男人看女人,而女人是看男人眼中的自己。女性们努力遵守男性社会为她们设定的“准则”,却没有意识到正在日益降低对自己的评价。在很多广告中,女性的内在价值被抽掉了,被物化了,剩下的仅仅是一具“美丽”的躯壳。有一则丰胸的广告的宣传语是这样描述的:只有挺起胸,你才能抬起头。当这则广告出来后,有不少人认为广告有明显的带有歧视女性的意味,似乎女性所有的价值仅仅在于她的胸围是否够大,而她的学识、才干、能力等全被忽视了。这样无形中给人一种感觉:女性的存在只是为了让男人赏心悦目。社会没有将女性放在一个独立、平等的位置上,也没有很客观地看待女性外表与内在之间的平衡,那么成为家庭暴力的对象也就不可避免了。

2、社会防控乏力

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因而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有效制裁,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增长。而且,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在广大妇女的心目中,妇联组织就是她们的“娘家”,遇到家庭暴力时,她们常常第一个念头就是到妇联投诉。遇到此类案件,妇联的同志大多是与基层联系,深入家庭调查了解,教育施暴者。如果施暴者恶习不改,而受害者又不愿意离婚,也就只能交给来访妇女一些自我保护措施。如:向110报警,向村委会求救,打伤了要做伤情鉴定,及时呼喊让其他人知道等等。有些妇女报了警,找了当地家庭暴力投诉站,但是只能管一时,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有时越报警,越是找家庭暴力投诉站,结果被打得越厉害。因为够不上判刑的条件,派出所也只是教育教育施暴者,没有其他办法。

3、社会生活多样性挑战婚姻家庭

随着社会对公民个人隐私和生活方式的尊重与宽容,网络、通讯手段等现代技术的发达和普及,以及婚外情、非法同居、包二奶等现象的增多,婚姻家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另外,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城市中工人的下岗、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社会竞争的加剧、就业压力的增大,促使某些人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缓解情绪的手段。

(三)经济因素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尤其表现为发展不平衡。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方,落后的经济水平使得女性对男性的经济从属关系仍然存在,很多家庭中男子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社会生产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广大妇女尚未真正地、完全地从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四)法律因素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迈出了一大步,比如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确定了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明确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重申了应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调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调解,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干预;增加了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实施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等等。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强化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规范了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的职能,从妇女的六大权益领域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完善,增强了法律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应该说,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维护妇女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我国目前尚未专门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五)、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不足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不足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整部法典的内容尚待充实

从篇章结构上观之,《妇女权益保障法》构建的“总则-分则-附则”之体例本无可厚非,问题出在总则和分则中的内容尚存在若干亟待完善的地方。例如,总则除了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和确立宏观的妇女权益保障结构外,还应该明确地概括出妇女权益保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像“妇女联合会”这样的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机构应该具有怎样的职能和作用,该法缺乏明确的规定。第二至第八章构成了该法的分则部分。本部分包括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及违反相应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不无遗憾的是,此处关于妇女法律权益的规定更多地表现为授权性规范,规定妇女权益的内容显得过于分散,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相比,此处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文更抽象、操作起来也更为困难。《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则部分的内容从整体上看,似乎都能从其他法律法规中找到类似的规定。换言之,构成该法典主体部分的分则,好像是其它法律法

规中关于妇女权益规定的拼盘杂烩。

(2)适用法律困难

制定的法律没法实施、或实施效果不好就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布实施以来,我们很少见到根据该法或从维护该法保障的妇女权益出发而判决的案件。1999年2月4日,《中国妇女报》报道了一则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判决的案件。案件当事人为河南省卫辉市狮头乡塔岗村的已婚妇女岳某。1998年秋天,塔岗村重新调整土地。村里规定:出家的闺女不再分地。这样岳某及其婚后所生一子便成了无地户。几经周折而感万般无奈的岳某于1998年9月10日把塔岗村告上了法庭。卫辉市法院立案后,从不误农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及时组成合议庭审理,尽量缩短审理时限。于10月29日做出如下判决: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责令塔岗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给原告与同村村民同等亩数承包地的判决。但这样的判决毕竟是不多见的。可以说,由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类事关妇女权益的案件时大多不倾向于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尚存在相当广阔的提升空间。这种现象的存在有人们漠视女性权益的因素,但《妇女权益保障法》自身缺乏完整而独立的体系、独到的理论概括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等因素同样不容低估。

(3)立法技术滞后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分则部分规定了妇女应有的法律权利,以立法技术的角度观之,本部分关于妇女权益的规定属于列举式的。然而,“妇女权益”是一个随时代之演进而内容不断变化的概念,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技术显然与女性权益的性质本身不相协调。

2、《婚姻法》的不足

具体表现在:没有将强迫过性生活、摧残性器官等性暴力规定在法律中,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新《婚姻法》第46 条以及《司法解释(一)》第29条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受害方赋予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未离婚的受害方并没有提供相关保护;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上述四种情况通常是难以证明。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上述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难以收集证据;第二,有些邻居虽然对上述情况有所了解,但出于维护邻里关系的考虑,或者为了避免给自己招惹麻烦,通常也不会出庭作证;第三,以偷拍、偷录等方式取得的证据资料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法院认可偷拍、偷录证据资料的合法性,有的则予以否认。这种认识上的混乱从根本上讲源自对证据“合法性”的认识不同。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证据难以保存,同时一些秘密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又难以得到认同,侵害妇女权益事实怎样被证明?

处理家庭暴力有时很无奈,就像起火时把火扑灭,但起火根源却难以消除。一位外地来沪女子,几年来几乎天天挨丈夫的打,无奈之下,她想以自杀作为解脱,幸好被路人救下。几年来并非无人管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目前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故意杀人、伤害、虐待等条款,可她丈夫的行为又够不上这些罪名;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也只能对其丈夫进行训诫。几次下来,丈夫的胆子越来越大。再如新沂市城西小学退休女教师纪某受暴案件。纪某与孙某结婚后生有三个孩子,两个女儿已经成家,一个儿子从小智障,不能独立生活。2006年5月,丈夫突然提出离婚,并说没有钱支付纪某提出的儿子抚养费。纪某一下子懵了,经过一番周折,她才了解到丈夫从89年开始就与一名离婚女子有外遇,并共同生育两个儿子。纪某非常气愤,并坚持不离婚。孙某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开始对妻子施暴。他经常三更半夜折磨纪某,而且从不在妻子的身上留下任何伤痕。有一次,孙某用手捂住熟睡中的妻子的嘴和鼻子,在纪某几乎窒息的时候又突然松开。如此捂住、松开,反复多次,令纪某痛不欲生。纪某万般无奈,将丈夫告上法庭,并要求孙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然而,在庭审中,孙某却一口否认对妻子曾经施暴。调查他们的邻居,这些邻居们表示确实经常三更半夜听到有人喊救命,但是都没有看到过施暴的过程。怎么判?法院很为难。新沂市法院一位法官告诉笔者,家庭暴力取证一直是个难题。他分析说,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伤害纠纷,一般具有突发性,很少有目击证人在场,诉讼时,双方各执一词,使法院很难作出正确判断。

在我国,妇联组织作为妇女非政府组织,在积极推动反家庭暴力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仅仅依靠妇联并不能有效保护妇女。面对疯狂的家庭暴力行为,妇联组织常常陷于“两难”(管也难,不管也难)的境地。一是由于家庭暴力十分隐秘,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等特点,而且施暴的手法复杂多样,又难于取证。二是受害家庭成员往往遭受身心的双重摧残,苦不堪言。家庭中的肉体暴力还比较容易界定,但是家庭中的性暴力、精神暴力,往往因为当事

人难于开口,法律规定又缺乏,导致维权时,往往束手无策。三是由于调解工作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无法保护受害人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严重的暴力伤害。在多年的妇女工作实践中,笔者感到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是基层妇联组织做得最失败的工作。

(六)个体因素

1、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

在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家里发生的事都是家务事,应在家庭内部解决。对家庭暴力这样已经侵犯人权、触犯法律的事,不少人至今还抱着“个人私事”的观念。一些执法人员也以“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为由,不愿对家庭暴力案件过问和干预。

2、妇女的弱者地位,助长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1)妇女是经济弱者

有相当部分受暴妇女无工作,无经济收入,在生活上依赖于丈夫。2008年3月,笔者在工作中接访了30多岁周某,丈夫一年多前把家里的钥匙从她身上偷走了。从这以后,就一直不让她回家,还不让孩子认妈妈。每次回去,无论她怎样哀求,丈夫就是不给她开门,如果她在门外等到丈夫开门出来,丈夫也是一言不发地把她推开,不准她踏进家门一步。就这样,周某有时在亲戚家住,有时在朋友家住。可恶的是,丈夫不吵不闹、不打不骂,亲友及妇联的工作人员找他做工作进行调解,丈夫竟然说是周某自己不想回家。在这种精神压力之下,周某心神恍惚,并长期处于一种孤独无助、有口难言的困境,而法律又无法帮她解除这种困境。

(2)妇女是文化弱者

因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很多妇女文化教育层次低,文化贫乏。

(3)妇女身材娇小,是体力的弱者。

(4)、施暴者自身素质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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