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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刑法理论中的教唆犯

论西方刑法理论中的教唆犯
论西方刑法理论中的教唆犯

科目:外国刑法

论西方刑法理论中的教唆犯

摘要:西方刑法理论尤其是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制定与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教唆犯这个“迷宫”里的“幽暗地带”在大陆法系国家目前是个热门话题。本篇文章根据刘老师上课的讲述,对本篇文章结构安排如下:首先简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教唆犯的概念及性质;第二部分,以第一部分为背景,从日本刑法教唆犯的概念及性质出发进一步探讨大陆法系的教唆犯理论;最后笔者强调赞同教唆犯的限制从属性说,呼吁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研究中吸取经验,加强对该理论的探讨,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关键词:教唆犯从属性说独立性说

刘老师在讲到外国刑法共犯中的教唆犯时,指出大陆法系中的教唆犯是指促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继而使其基于此意实施犯罪的情况。其成立条件是:(1)实施的教唆行为要针对特定的人。对于过失犯的教唆不应视为教唆犯,应定义为间接正犯;不作为的教唆犯一般讲应该可以成立;片面教唆犯(被教唆人不知道他在教唆)可以成立并。(2)行为人要有教唆的故意。即教唆内容是可以被人理解的;内容应当是促使他人实施相关内容;行为人是借刀杀人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3)被教唆人实施了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大陆法系中不承认教唆未遂。从刘老师讲述的教唆犯概念及成立要件的讲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大陆法系刑法强调教唆犯的从属性。我们知道在包括法国、德国在内的各国刑法学术界中,共犯理论作为争议颇多的理论之一,已被各国刑法学者视为刑法学理论中的“迷宫”,并且在共犯理论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教唆犯更是被学者们比做“迷宫”里的“幽暗地带”。由此可见教唆犯理论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篇文章安排是先给出简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教唆犯的概念及性质,进而以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规定为主进一步阐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性质。

一、简述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教唆犯的概念及性质

(一)大陆法系教唆犯的法律规定及其评述

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采取的是共犯从属性原则,各国法典对教唆犯的规定将此原则表露无疑。“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60条规定:‘凡以馈赠、约许、威胁、利用权势、奸诈、教唆或指使他人犯重罪或轻罪者,应以该重罪或轻罪之从犯论。’该法典第59条规定:‘重罪与轻罪之从犯,应处以与正犯相同之刑。’”①此时,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主犯与从犯,但对二者的刑事处罚则完全相同,即重罪或轻罪的从犯从属于正犯论处。“根据法国1994年《新刑法典》第121—7条规定:‘以赠礼、许诺、威胁、命令、

滥用权势或职权,挑动或教唆犯罪者,亦为共犯。’第121—6条规定:‘第121—7条意义上的共犯,以正犯论处。’”②此时,教唆犯已从从犯中独立出来,成为了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①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转引自潘莉.论教唆罪的设立[A].高铭喧、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9卷)[c].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00页.

②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转引自潘莉.论教唆罪的设立[A].高

而且在处罚上也与1810年法国刑法典有所不同,采取“以正犯论处”的原则。1998年《德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故意教唆他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对教唆犯的处罚与正犯相同。”③此法典明确给出教唆犯的定义,即“故意教唆他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明确将教唆犯的成立限制在故意教唆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情形下。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实施重罪而未遂的,依该重罪的未遂论处,并依第49条第1款(特别之法定减刑理由)减刑处罚。可适用第23条第3款(对未遂犯的处罚)的规定。”④会有人认为,对教唆犯的未遂依该重罪的未遂论,而不是对之处以与正犯相同的刑罚,表明了教唆犯的独立性。这句话本身是有歧义的,如果被教唆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却终止于未遂,那么对教唆犯也应依未遂论,这恰是从属性原则的体现。但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对教唆犯仍以未遂论,采取的则是独立性原则。

(二)大陆法系关于教唆犯性质问题的理论

1、共犯从属性说

共犯从属性说是一种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该学说认为,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是从属于正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的,即只有在正犯成立犯罪并具有可罚性时,共犯才因其具有从属性而成立犯罪。若正犯没有实旌犯罪行为,共犯的犯罪性与可罚性也就无从谈起。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所谓共犯的从属性,有两种意义,即第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第二是处罚上的从属性。”⑤成立上的从属性,是指只有实行犯构成犯罪,教唆犯才能构成犯罪,且共犯与正犯在成立犯罪阶段上是一致的,即正犯既遂,教唆犯也既遂,正犯未遂,教唆犯也未遂。处罚上的从属性,是指教唆犯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可罚性,只是由于从属于实行犯的行为,因实行犯的行为具有可罚性而具有可罚性。所以认为共犯的可罚性,并非固有的,而是借用的。持共犯从属性说的学者有:德国的费尔巴哈、毕克迈尔、梅耶、贝林格,日本的平野龙一等。

2、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独立性说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该说是近代学派的观点,以行为人主义、行为共同说、主观主义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认为犯罪乃行为人恶性的表现,共犯的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系行为人表现其固有的反社会的危险性,并对结果具有原因力,即为独立实现自己的犯罪,并非从属于正犯的犯罪,应依据本人的行为而受处罚。换言之,其教唆或帮助不过是利用他人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犯意的方法而已,无异于实行行为。教唆与帮助行为本身应认为独立构成犯罪,均可独立予以处罚。持共犯独立性说的学者有意大利的菲利,德国的宾丁、布利及日本的牧野英一等。

二、日本刑法教唆犯的概念及性质探讨

众所周知,日本乃是一个中西合璧的国家,日本文化也是东西方文化和谐融合的结晶,法律当然也不例外。在经过明治维新以及二战的洗礼后,日本法律无论在立法领域还是在理论方面都深受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影响,尤其是英美法系制度对现行日本法律的影响更是面面俱到。以日本宪法为首,包括其他各基本法及部门法,都充满了较为浓烈的英美法系制度的色彩。然而其中有一特殊例外:即日本刑法。纵观日本近现代刑法史,我们可以发现在日本刑法的演绎及发展历程上深深地刻有大陆法系的烙印。本篇论文就借日本刑法实务界

铭喧、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9卷)[c].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01页.

③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转引自潘莉.论教唆罪的设立[A].高铭喧、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9卷)[C].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02页.

④同上.

⑤转引魏东《教唆犯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和理论界对教唆犯概念和性质的规定及讨论进一步阐述这一问题。

(一)教唆犯的概念

关于教唆犯的概念问题,学说界定义各不相同。由于刑法第11章“共犯”第61条第1项明确地规定:“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科以正犯之刑。”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教唆是指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即犯意)并使其实行犯罪的行为。其没有完全照搬德国刑法典第26条“故意唆使他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正因为法条对其规定的模糊性也使得学者们对教唆犯的主观方面等诸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于是,共犯理论中持“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观点的学者对教唆犯慨念的理解便产生了分歧。日本刑法理沦界的通说观点将教唆犯定义为:所谓教唆犯是指唆使他人使之产生犯罪决意,并使之基于此决意而实行犯罪者。该通说定义本身就是在否定了“基于过失的教唆”以及“对过失犯的教唆”(否定说)的基础上而得出的,因此也遭到了肯定“甚于过失的教唆”以及“对过失犯的教唆观点(肯定说)的学者的质疑。持肯定说的学者如内田文昭教授则将教唆犯定义为:唆使没有犯罪意思的他人实行特定的“犯罪”即符合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的行为的,是教唆犯⑥。

理论界对教唆犯的定义大致如上所述,那么司法实践中判例对教唆犯又是如何定义的呢?判例以被擞唆者犯意决定前后的区别为契机,并强调在对教唆者产生犯意”的理解中是否存在对过失犯的教唆的问题,并就此问题持否定态度。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常常出现陷阱搜查.诱惑侦查等使犯罪行为人产生犯意的情况,此种情形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等问题。判例就此问题持肯定态度。从判例对教唆犯的相关宗旨中我们不难总结出:“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并使其实行了犯意的”即构成教唆犯。

另外,正因为教唆是使他人产生实行犯罪的决意的行为,即:先有教唆者唆使被教唆者使其产生犯意的行为,再有被教唆者基于此犯意实行犯罪的行为。因此,只要这两个连锁行为中介入了其他行为即当先前的教唆行为是基于别人的教唆或者被教唆者产生犯意后没有实行犯罪而是去教唆或连锁教唆他人时,应如何处理呢?于是,基于教唆犯概念便产生了间接教唆,连锁教唆等问题。新刑法第61条第2项规定:“教唆教唆者的,与前项之规定相同.”由此便有了间接教唆概念及处罚的立法依据以及定义.

(二)教唆犯的本质属性

1、教唆犯从属性说

教唆犯的从属性说又称教唆犯的借用犯说(犯罪性借用与可罚性借用)⑦,此学说的提倡者主要是古典学派即旧派学者。此说主要以行为主义、犯罪共同说、客观主义理论为其理论依据,认为共犯即教唆犯和帮助犯对于正犯具有从属性,共犯的成立与可罚性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前提,只有在正犯成立犯罪并具有可罚性时,共犯才因其具有从属于正犯的性质而成立犯罪并具有可罚性.

日本学界持此说的学者主要有:泷川幸辰、平野龙一、齐藤金作、大场茂马、小野清一郎等。其中学者齐藤金作在((共犯理论的研究》一书中明确指出:“共犯的从属性包含嘁立上的从属性”与“处罚上的从属性”等两层意义。另外,平野龙一教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共犯从属性意义,他认为共犯的从属性应包分“实行从属性”、“罪名从属性”“要素从属性”三种意义。而学者山中敬一则将共犯从属性划分为实行从属性(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实行)、罪名从属性(共犯的罪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要素从属性(共犯的处罚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或违法性或有责性)、可罚从属性(共犯的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的犯罪)。⑧

⑥参见[日]大琢仁、河上和雄、佐蓐文哉、古田佑纪编:《刑法大注释》,东京:青林书院,1999年1月

,第442页。

⑦参见马克昌著:《关于共犯的比较研究》,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⑧参见[日]山中敬一著:《刑法总论Ⅱ》,北京:成文堂,1999年版,第752页.

“实行从属性”,与齐藤金作提出的成立上的从属性相当,是指“正犯现实地实施了实行行为是否是共犯成立的要停,即:即使实施了教唆行为但正犯没有实行所教唆之行为时,能否成为教唆未遂进行处罚的问题”。此说认为:只有正犯着手于犯罪的实行,共犯才成立.换言之,如果正犯处于着手以前的犯罪阶段的话,是不可能发生共犯的。即至少正犯是未遂犯共犯才能构成;“罪名从属性”堤指“共犯是否应是与正犯相同的罪名(罪名从属性说),还是可以与正犯的罪名不同(共犯独立性说)的问题?”.此说认为,共犯的罪名从属于正犯的罪名,如:正犯构成抢劫罪,那么共犯则必须是抢劫罪的教唆或帮助;“要素从属性”堤指成为共犯意义上的正犯行为是否只要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可呢?还是需要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呢?或是需要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2、教唆犯独立性说

教唆犯独立性说主要是新派的观点.此说主要以行为人主义、行为共同说、主观主义理论为其理论依据,认为共犯即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是各行为人固有的反社会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教唆者的犯罪是相对独立的,并非从属于被教唆者即正犯。从而教唆犯应当对其教唆行为本身负刑事责任。反对教唆犯从属性说的学者提出,将教唆犯的本质纯粹的归结为从属于正犯即纯粹的教唆犯从属性说(共犯从属性说)是不妥当的.理由如下:首先,共犯从属性说仅仅只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上进行了研究,而没有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从而忽略了区分共犯犯罪关系中的主、从关系,盲目地将教唆犯归于共犯的一种,以至于掩盖了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其次,纯粹的共犯从属性说忽略了教唆犯的相对独立性。众所周知,教唆犯是指唆使他人使之产生犯罪决意,并使之基于此决意而实行犯罪者,是犯意的惹起者,其主观并已经具有侵害法益的恶性。正是因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才引起了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正犯的犯罪行为,所以教唆者的教唆行为本身就具有法益危害性和可罚性。若把教唆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完全从属于正犯的犯罪性的话,就会放宽对教唆犯的打击。因此,不能将教唆犯的本质归结为从属性,而教唆犯独立性说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

日本学界主张此说的主要有:牧野英一、木村龟二等.其中牧野教授在阐述共犯对立性说时指出:“以犯罪是犯人恶性的表现时,说犯罪是从属于他人的犯罪而成立是没有意义的。教唆犯及帮助犯,是犯人固有的犯社会性(因故意或过失),而未出现于外部的,因此必颈说

是基于其教唆或帮助本身而使行为人产生责任。”⑨

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争论之焦点在于从属性的有无问题。在客观主义刑法思想依然占主流地位且为了迎合主观主义思想潮流而不断寻求新、旧派观点融合的当今日本刑法界,其通说观点是限制从属性说,即只要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共犯就可成立。并且司法实践目前也倾向于限制从属性说。而在我国刑法理论“教唆犯辨证统一的二重性说”占主导地位,成为通说。该说认为,从教唆犯与被教唆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教唆犯相对从于实行犯,具有相对从属性;另一方面,由于教唆犯其本身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且其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所以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相统一的二重性。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通说观点则采用限制从属性说,且在2005年1月7日通过的台湾地区刑法修改条文中从立法上已经明确地采用了限制从属性思想,在对教唆犯的处罚效果上仍然维持现行刑法第29条第二项之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在适用上以被教唆者着手实行且具备违法性后方可成立,成立教唆犯后则依所教唆之罪处罚之(如教唆杀人的,依杀人罪处罚之).并且删除了现行刑法第29条第3项(“当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但以所教唆之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

⑨转引自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3页.

定者为限”⑩)所规定的失败教唆以及无效教唆之处罚,并修正教唆犯的要件为“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者,为教唆犯”11(比修改前的现行刑法之规定中多了“行为”二字),即明确指出被教唆者未产生犯罪决意或虽产生决意却未实行者,教唆者均不成立教唆犯。

笔者认为,教唆犯限制从属性说合理地揭示了教唆犯的本质.理由如下:现行刑法思想是以处罚犯罪行为为原则的,独立性说侧重于处罚行为人之主观恶性,这显然与该原则背道而驰的,因此独立性说是不科学的;另一方面,“二重性说”理论在认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时其立法根据、分析方法以及刑罚的适用问题上均采用不同的理论,其可能导致同一具体案件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这种不确定性是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所以“二重性说”也是不妥当的。日本学者大蟓仁教授认为:比如说被利用者是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已经具备了相当程度的规范意识的少年,他人利用该少年的行为实行了犯罪,那么该行为人不能被视为问接正犯而应被理解为教唆犯。因此我们不能把正犯者存在刑事责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狭义共犯成立的前提:又比如说,当他人利用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合法行为实施了犯罪时,由于该利用者没有直接违反法律规范而应当肯定其是间接正犯,由于该正犯者欠缺违法性而不能认定该行为是教唆犯.帮助犯。因此要成立教唆犯,帮助犯只要正犯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且属违法行为即可。

教唆犯问题不仅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热点研究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高频词。笔者认为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应该立足于大陆法系国家研究教唆犯问题的基点,对我国教唆犯问题尤其是最基本的概念、性质等问题进行更深入地研究,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实务界服务。

⑩参见台湾刑法典第29条.

11参见2005年1月7日三读通过的台湾刑法修文第29条.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刑事古典学派 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 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 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 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国家主义 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 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 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 (1)罪刑法定 (2)罪刑相适应 (3)刑罚人道 (4)意志自由论 (5)道义责任论 (6)客观主义 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 (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 (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 (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 (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 (5)黑格尔:等价报应

二、刑事实证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 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 2、刑事社会学派 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 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 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 (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 (2)社会责任论 (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 (4)目的刑主义 (5)保安处分论 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 (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 (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 (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 三、新旧学派之比较 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 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第 2 课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一、选择: 1、斯宾诺莎政治学说的基础是() A.人性论 B.“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C ?社会契约论 D. “主权在民”思想 2、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中存在的“三种权力”分别是() A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B.立法权、司法权、对外权 C.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D.行政权、司法权、对外权 3、世纪,荷兰独立后处于领先地位的手工业是() A.制呢业、 B.造船业 C.金融业 D ?海上运输 4、最早提出“政治的目的是自由”的思想家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鸿 D.卢梭 5、分权与制衡学说的创始人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鸠 D.卢梭 6、下列不属于斯宾诺莎的主张的是() ①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②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和社会的安全 ③民主制最自然,也是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 ④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④ 7、卢梭“主权在民”理论的内涵是() ①人生来就有天斌之权利 ②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③当人民的权利被剥夺时.人民就有理由起来推翻当权的统治者,夺回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 ④人们以攀力推翻封建基君的专制统治,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④ 8、不仅被转变为法国《人权宣盲》的基本精神,而且被凝练为“自由、平等、博爱”响亮口号的伟大作品是() A.《神学政治论》 B .《政府论》 C.《论法的精神》 D.《社会契约论》 9、建立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我们现代中国的奋斗目标。下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标要求 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本节重点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宗教伦理与教化 本节难点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异同点 知识概要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 渊源——罗马法 (1)为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前450年,罗马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明确维护私有制和奴隶制,但因为条文公开,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权力。 (2)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撰的《罗马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对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影响深远。 2. 发展——日耳曼法 中古时期,日耳曼王国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教会也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11世纪,随着西欧城市经济的繁荣,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兴起。 3. 普通法系 11世纪,英国诺曼王朝建立后,设立法院,派法官定期到地方巡回审判,加强对地方的控制。12世纪前后,普遍使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即普通法。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逐渐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英国和受影响的美国等国家的法律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4. 民法系 18世纪后期,受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法律不断完善。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保护自由、平等、私有制和工商业,是近代最早的民法典,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这部法典与其它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

西方经济学界几种流行的消费理论

答:消费理论是经济学中,在研究简单的国民收入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理论,即:在货币市场上利率和产品市场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的国民收入决定原理。主要认为,在不考虑货币市场条件下,国民收入可以通过社会总供给=社会总需求来进行调节,并实现均衡。通常在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相等时,常通过调节社会总需求来完成。而社会总需求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不考虑货币市场情况下,消费需求主要受国民收入影响。 1、西方经济学界几种流行的消费理论: 1)凯恩思的绝对收入理论,其主要理论为:在短期中,收入与消费是相关的,即消费取决于居民现期的、绝对的收入,消费与收入之间的关系是稳定的,也就是边际消费倾向且边际消费倾向呈递减。 2)杜森贝的相对收入理论,其主要观点为:消费并非取决于现期的绝对收入,而是取决于相对收入水平,即相对于其他人的收入水平和相对于本人历史上最高的收入水平。 3)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假说理论,其主要观点为:人们是根据其预期寿命来安排收入用于消费和储蓄的比例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根据他一生的全部预期收入来安排他的消费支出,居民消费主要受制于该家庭在其整个生命期间内所获得的总收入。 4)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理论,其主要观点是:一个人的收入可分为持久收入和暂时性收入。持久收入是稳定的、正常的收入,暂时性收入是不稳定的、意外的收入。消费者的消费是持久性收入的函数。以上的消费理论认为消费

是影响国民经济均衡的重要因素,收入是影响消费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但收入具有多种形式,不同的收入形式对消费的影响有所侧重。 2、我国要扩大消费需求,必须采取合理的消费政策,为此,必须借鉴西方经济学者对消费理论。 1)依据凯恩斯的绝对收入理论可以通过理顺收入分配机制,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因为收入与边际消费倾向是稳定的函数关系,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比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更高,由此,对国民经济中的消费扩大贡献比高收入者更大。同理,农民的边际消费倾向相对比较高,应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现金购买能力。 2)依据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假说理论,应加快建立社会保障新制度,树立消费者信心,引导消费者的支出预期。因为人们是依据其预期寿命来安排消费与储蓄的比例,社会保障制度越完善,则消费的比例会越高,从而刺激现期的消费,反之则减少,我国的国企改革、医疗改革和住房改革加剧了我国这几年的储蓄额增加,消费减少,就说明了这个问题。依据以上的理论,还可以采取鼓励性的消费政策,拓展新的消费领域增加消费品的品种,刺激消费;加大有利于促进消费的基础设施投资,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积极发展消费信贷,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刑法学必读书目

刑法学必读书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5、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6、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7、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 8、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11、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3、黎宏:《法人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14、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 15、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 16、陈兴良:《刑法总论适用》,法律出版社; 17、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19、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 20、[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21、[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2、[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23、[法]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4、[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6、[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 27、[英]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8、[美]胡萨克:《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9、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30、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 31、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学说史略》,武汉大学出版社; 32、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33、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4、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 35、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学派之争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处

法制日报/2012年/11月/28日/第011版 法学院法学书斋 学派之争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处 张明楷 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一方面,刑法理论对诸多具体问题的不同看法,源于基本立场的不同……学派的形成会迫使研究者思考自己采取了何种立场、属于哪种学派,从而保持理论的一致性、协调性。另一方面,学派之争可以使各种观点不断完善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原本是在违法性领域的争论,但现在已经遍及犯罪论、刑罚论与许多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可谓当今刑法理论中的学派之争。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一方面,刑法理论对诸多具体问题的不同看法,源于基本立场的不同。如果一位研究者没有学派意识,便可能忽视自己的具体观点与基本立场的关系,进而导致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学派的形成会迫使研究者思考自己采取了何种立场、属于哪种学派,从而保持理论的一致性、协调性。另一方面,学派之争可以使各种观点不断完善。学派之争必然意味着有学术批判。学术批判不仅可以促使对方完善自己的观点乃至放弃不合理的观点,也能促进批判者反思自己的观点、完善自己的理论。 真正的学术批判 应是批判性思考 学派之争离不开学术批判。真正的学术批判,既包括批判对方的观点,也包括自我反思,亦即,应当是批判性思考。根据美国学者文森特?鲁吉罗的观点,批判性思考与非批判性思考具有以下不同的特性: 一、批判性思考质疑所有的想法,提出探索性问题,并寻找恰当的答案;非批判性思考接受自己最初的想法和他人陈述的表面价值。 二、批判性思考以诚待己,承认自己所不知道的事情,能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能看到自己的缺点;非批判性思考假装自己知道的比做的多,无视自己的局限性,认为自己的观点无差错。 三、批判性思考把问题和有争议的议题视为令人兴奋的挑战;非批判性思考把问题和有争议的议题视为对自我的损害或威胁。 四、批判性思考会尽力领会复杂性,对其保持好奇心和耐心,并准备花时间去解释难题;非批判性思考对复杂性缺乏耐心,宁可困惑不解也不努力搞明白。 五、批判性思考把判断建立在证据而不是个人喜好上,只要证据不充分就推迟判断。当新证据揭示出错误时,他们就修改判断;非批判性思考把判断建立在第一印象和直觉反应上,不关心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并且顽固地坚持自己的观点。 六、批判性思考对他人的思想感兴趣,因而愿意专心地阅读和倾听,即使他们往往不同意他人的观点;非批判性思考只关注自身和自己的观点,因而不愿意关注他人的观点,一看到不同意见,往往会想“我怎么能够反驳它?” 七、批判性思考认识到极端的观点(无论是保守派的还是自由派的)很少正确,所以避免极端的观点,践行公正性并且寻求平衡的观点;非批判性思考忽视平衡的必要性,优先考虑支持他们既成观点的看法。 八、批判性思考践行克制,控制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受感情所控制,三思而后行;非批判性思考容易遵从自己的感情和冲动地行动。 撰写本书的目的,既是为了理清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分歧,也是为了践行批判性思

新人教版选修3高中历史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测试

高中历史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测试新人教版选修3 一、选择: 1、斯宾诺莎政治学说的基础是() A.人性论 B.“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C.社会契约论 D.“主权在民”思想 2、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中存在的“三种权力”分别是() A.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B.立法权、司法权、对外权 C.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D.行政权、司法权、对外权 3、世纪,荷兰独立后处于领先地位的手工业是() A.制呢业、 B.造船业 C.金融业 D.海上运输 4、最早提出“政治的目的是自由”的思想家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鸿 D.卢梭 5、分权与制衡学说的创始人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鸠 D.卢梭 6、下列不属于斯宾诺莎的主张的是() ①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②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和社会的安全 ③民主制最自然,也是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 ④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④ 7、卢梭“主权在民”理论的内涵是() ①人生来就有天斌之权利 ②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③当人民的权利被剥夺时.人民就有理由起来推翻当权的统治者,夺回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 ④人们以攀力推翻封建基君的专制统治,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④ 8、不仅被转变为法国《人权宣盲》的基本精神,而且被凝练为“自由、平等、博爱”响亮

口号的伟大作品是() A.《神学政治论》 B.《政府论》 C.《论法的精神》 D.《社会契约论》 9、建立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我们现代中国的奋斗目标。下列哲学思想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直接借鉴意义的是() A.社会契约论—建立法制社会 B.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C.“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D.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二、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中,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该学说经过法国思想家的发展,成为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一块基石。 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1)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基本内容。 (2)发展了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谁?指出他的学说与洛克学说的差异。 (3)说明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核心和历史上的进步意义。 (4)说明三权分立原则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体现方式。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及启示 摘要:刑法理论上最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和实证学派),后者还包括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旧派和新派在基本价值观、犯罪论领域、责任领域、刑罚论方面都有着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将就这些对立的观点做简单的总结和述评。 关键词:旧派、新派、争议 在刑法的理论上产生过众多学派,但这些学派基本被归类为两个学派,即旧派和新派,而其中旧派又被划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今天对旧派和新派主张的理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所以现在来探讨刑法学派间的争论,笔者想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找出这些理论中最适合于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形势的理论。 一、前期旧派的基本思想 前期旧派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这是与当时的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历史背景相关联的,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刑事古典学派。他们提出并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反对类推和扩张解释,反对法律溯及既往。他们对封建专制下的过度刑罚持有异议,主张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责任轻重、犯罪轻重相当。他们提倡刑罚人道主义,反对酷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以及康德和黑格尔。 前期旧派学者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型、一般预防。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为追究这种责任,对行为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性的而过,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对犯罪人进行报

西方经济学课后答案

第一章绪论 参考答案: 一、思考题 1.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由什么基本经济问题引起的,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答: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稀缺性问题引起的,没有稀缺性,就没有经济学存在的理由和必要。 稀缺性是西方经济学关于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基础性概念。稀缺性是指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社会拥有的资源是有限的,因而不能生产人们希望所拥有的所有物品和劳务。”稀缺性是相对于人类无限的欲望而言的。人的欲望具有无限增长和扩大的趋势,而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就要生产更多的物品和劳务,从而需要更多的资源。但在一定时期内,可用于生产物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源与人们的欲望相比总是远远不够的。这就是稀缺性。 由稀缺而产生的第一个基本问题是:社会如何将稀缺性的、竞争性的和生产性的资源在现在和将来、在生产各种商品和劳务之间做出选择,以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等问题。这是关于稀缺资源配置问题。第一,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这就是说,在可供选择的各种各样的物品和劳务中,生产哪些种和生产的数量是多少?由于资源的有限性用于某一种产品生产的资源太多,其他产品的生产数量必然会减少。社会是以怎样的次序和什么样的机制来分配稀缺资源以满足各种各样的需要?第二,如何生产?即应用何种技术来生产物品?是用蒸汽还是用水力或原子能发电?多用劳动少用资本和土地,还是恰恰相反?生产是大规模还是小规模?怎样区别一种生产方法是高效率的还是低效率的?第三,为谁生产?即社会总产品以何种尺度分配给不同的个人和家庭?谁得什么得多少?为什么穷人仅有一点点,而富人拥有的太多? 这种分配是公平的吗? 由稀缺性而引起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社会能否最好地利用其有限的资源,在资源、需要和技术的约束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和劳务?这是关于经济效率问题。“经济”这一词的最初含义就是效率、节约和避免浪费。作为一门研究经济的学问,经济学研究以尽可能小的代价获得同样的满足,或以同样的代价获得更大的满足。如果社会能以更便宜的方法生产,这意味着这个社会将生产更多的产品和劳务,从而得到更大的满足。 西方经济学认为,稀缺性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困扰人类的一个难题,是人类面临的永恒的问题。每个经济社会都面临很多经济问题,但西方经济学认为,任何社会——不论它的社会经济制度如何,也不论它处在什么历史年代——的经济问题都导源于一个基本的经济事实或矛盾,即人类需要的无限性和满足需要的资源的稀缺性。正是由于这样的一个基本矛盾,因此便产生了社会的基本经济问题,产生了研究经济问题的经济学。从根本上说,经济学是与稀缺性进行斗争的一门学问。 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并没有摆脱稀缺性,这是事实。但是,稀缺性是人类面临的永恒的问题吗?第一,事实上,自然科学已经证明,潜在的自然资源是无限的。自然资源的稀缺实际上反映了人还没有充分利用无限的自然资源,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人还不具备利用无限资源的充分知识。第二,不能把人类历史的特定时期(商品经济)的特定阶级(资产阶级)的欲壑难填的贪婪之心当作既定存在的事实,或者当作自然的合理的现象,而以各种手段刺激或助长其无限膨胀。人的需要不仅仅是个生理的范畴,还具有社会的内容。道德、理想追求、教育、文化素质等因素都会影响和制约人的需要。因此,解决资源稀缺性与人的欲望无限性矛盾的关键在人本身,在于人的智慧、能力的解放。 2.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由哪两部分构成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怎样? 答:西方经济学根据它所研究的具体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两个组成部分。 微观经济学(Micro-economics)是研究构成整个经济制度的各个经济决策单位的经济行为,研究这些单个单元如何做出决策以及影响这些决策的因素。由于这些决策是市场上或通过市场进行的,各种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及其变动对各个单位的经济决策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微观经济学主要研究市场的价格

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第2课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一、选择: 1、斯宾诺莎政治学说的基础是() A.人性论 B.“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C.社会契约论 D.“主权在民”思想 2、洛克的权力分立思想中存在的“三种权力”分别是() A.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B.立法权、司法权、对外权 C.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D.行政权、司法权、对外权 3、世纪,荷兰独立后处于领先地位的手工业是() A.制呢业、 B.造船业 C.金融业 D.海上运输 4、最早提出“政治的目的是自由”的思想家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鸿 D.卢梭 5、分权与制衡学说的创始人是() A.斯宾诺莎 B.洛克 C.孟德斯鸠 D.卢梭 6、下列不属于斯宾诺莎的主张的是() ①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②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和社会的安全 ③民主制最自然,也是与个人自由最相合的政体 ④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④ 7、卢梭“主权在民”理论的内涵是() ①人生来就有天斌之权利 ②人民是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 ③当人民的权利被剥夺时.人民就有理由起来推翻当权的统治者,夺回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 ④人们以攀力推翻封建基君的专制统治,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④ 8、不仅被转变为法国《人权宣盲》的基本精神,而且被凝练为“自由、平等、博爱”响亮口号的伟大作品是() A.《神学政治论》 B.《政府论》 C.《论法的精神》 D.《社会契约论》

9、建立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我们现代中国的奋斗目标。下列哲学思想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直接借鉴意义的是() A.社会契约论—建立法制社会 B.文明每前进一步,社会对抗和不平等就加深一步 C.“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D.生存权是人的最高的自然权利 二、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中,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该学说经过法国思想家的发展,成为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一块基石。 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1)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基本内容。 (2)发展了洛克三权分立学说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谁?指出他的学说与洛克学说的差异。 (3)说明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核心和历史上的进步意义。 (4)说明三权分立原则在美国政治制度中的体现方式。 三、阅读下列材料:

《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第2课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课程标准】 知道斯宾诺莎、洛克和卢梭民主思想的基本内容,理解民主思想与专制理论的根本区别,树立支持民主、倡导进步的历史意识。 【三维目标】 【重点难点】 重点:“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思想内容及历史作用 难点:三三位思想家主张的比较。民主思想与专制理论的根本区别。 【教法方法】 建立平等,民主的教学环境,并通过相关素材的整理与再现,创设简易可感知的情境,使用启发式,激励性, 以教师为"导",导之有法,使其富有启发性,趣味性,科学性和简洁性,加强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以激发学生兴趣,激活学生思维, 【教学准备】 采用POWERPOINT软件制作课件为主,多媒体音频、视频资料、编辑小故事等课文资料和问题。 【课时安排】1课时

【板书设计】 【导入新课】 播放视频《勇敢的心》华莱士行刑时场景,华莱士高呼“自由!”由此导入,这自由二字,仅仅是喊喊而已吗?不是,他代表人们的自由民主意识已经觉醒,向着封建专制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就是我们今天要学习的内容——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讲授新课】 一、斯宾诺莎的“天赋人权”思想 1.产生的时代背景 近代欧洲早期,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兴起。其目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原则是什么?(目的是反对君主专制独裁,核心内容是民主政治,根本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民主政治”追求“主权在民”的政治理想,认为人民可以对国家大事自由发表意见,直接伙间接地参与和管理国家大事。 16世纪中叶,尼德兰最早爆发资产阶级革命,要求摆脱西班牙统治,实现民族独立。1572年北方各省举行大起义,解放了荷兰、泽兰两省的大部。同年 8月威廉一世(奥伦治的)被推为北方各省执政。南方革命形势也日趋高涨。1581年由北方各省正式成立联省共和国。由于荷兰省在联省中的经济和政治地位最重要,因此亦称荷兰共和国。简称荷兰。17世纪,欧洲的资本主义经济得到较大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多。荷兰独立后,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商业、海洋运输业,金融业非常发达,很快成为西欧强国。当时,荷兰的造船业居世界首位。在整个17世纪,荷兰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海上霸主,因此,被称为“海上马车夫”。荷兰对外贸易繁荣,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贸易的金融中心。但是当时荷兰面临着来自西班牙强权的外部威胁,内部还存在着顽固的封建参与势力。荷兰的资产阶级仍然面临着剧烈的斗争。反动的西班牙封建政权,不甘心失败,仍然想从政冶上、军事上和宗教上控制荷兰;而荷兰国内也还存在着顽固的封建残余势力,荷兰新教教会和犹太教会中的顽固分子继续迫害无神论

刑法行为理论

1.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1)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在国外,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有四大行为理论: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注: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346—347页。)对这四大行为理论的评析是一个范围极广的论题,这里只择要者予以一评述。 第一,因果行为论。这实际上是一种客观的自然行为论,认为行为是指行为者具有某种意欲(意思),为实现此意欲而产生身体运动,由于人体运动而使外界发生变动。即行为是行为者由于某种有意思的举动而引起的因果发展(意思与行动之间的因果关系)(注: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334页。)。按此说,有意性、有体性、外界变动性是行为的三大要素。此说对于作为,因为其有自然因果过程的发动,解释自无问题;但对于不作为,因其并没有任何招致外界发生变动的自然举动即缺乏有体性和外界变动性,如贯彻这种行为理论,势将不作为排除于行为之外,而此说仍以之属于行为范畴,理由何在,并未给予圆满解答。 第二,目的行为论。这实际上是一种主观的自然行为论,与因果行为论相反。此说认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标而在现实的目的上,由意思所支配、操作的自由身体活动,以目的性作为行为本质。对于目的行为论,有学者作了比较中肯的评价:“威尔哲尔目的行为论的行为概念,是依据存在论的方法,明示行为的‘存在构造’,并以之作为刑法上研究的基础。他在活的思维上,使用此种存在论的研究方法,是非常适合现代思维方法的,因此,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在这一点上是有重要价值的。”(注: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333页。)用此说来表明故意犯的行为性质,固无不当,然而,用来说明过失犯行为,则显困难。“如无认识过失并无结果的预见,而称之为有目的的行为,实在令人费解和难以赞同。”(注: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334页。) 第三,社会行为论。由于因果行为论不能说明不作为的真谛,目的行为论难以解说过失行为的性质,因而社会行为论出而匡正。社会行为论是一种价值的行为理论,它立足于行为的社会价值,认为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或社会重要性的人类举动(注:参见韩忠漠:《刑法原理》,台湾1981年版,第112页。)。因此,凡人类举动,无论是故意的抑或是过失的,是作为或

(清华法学)规则功利主义

规则功利主义违法观之提倡 ——刑法学派之争视角的展开 周详* 内容摘要:刑法学派之争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内在动力。最近有学者主张以行为功利主义为哲学立场的“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从多种角度对违法领域中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规范违反说)展开批判,“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也有学者主张“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并将“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对称为“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但主张“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的学者基本赞同“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在违法领域的基本立场,这实际上放弃了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在刑法学中的主战场——违法性领域,二元违法论者也没有对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展开学术反批判。以具体行为一时一景的具体功利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而以符合规则的“类”行为的长远积累性功利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规则功利主义违法观”具有相对合理性,应当成为我国违法性理论重构的方向。 关键词:学派之争行为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违法观二元论 一、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 刑法解释学以刑法哲学为基础,哲学立场不同,刑法解释学的理论体系构造就不同。德日刑法学的发达,就是刑法解释学的繁荣发达,这又具体体现在各种刑法理论的学派分流、对立、融合上。可以说,德日刑法学的发展史本身就是一部刑法学派论争史。但在10年前,由于我国刑法学深受前苏联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等“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维模式以及阶级斗争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刑法学界将法学流派视为形而上学的、片面的、极端的事物予以排斥、贬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法学发展的步伐,刑法解释仅仅停留在对法条进行就事论事的低层次注解层面,未能形成一种基于不同哲学立场而生成的学派之争。陈兴良教授最早敏锐地意识到这一问题:过去片面与我们无缘,深刻也就离我们而去了,现在应该用“深刻的片面突破平庸的全面”。﹝1﹞而最早以学派意识来研究中国刑法学的开拓者、实践者当属张明楷教授,他旗帜鲜明地采用客观主义、实质解释论、结果无价值论等学派观点、立场来解释中国刑法问题,大力提倡学派之争。﹝2﹞陈教授则针锋相对地提倡“形式刑法观”、“形式解释论”。﹝3﹞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围绕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等基本范畴,展开了多层次的立场之争、学派之争。事实证明,中国刑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学派之争。 如果说我国以上的刑法学派之争主要是借鉴了德日刑法教义学中已经成熟定型的学派之争的范式,那么最近国内刑法学界兴起的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与规则功利主义刑法观之争,则具有了一定的开创性与超越性。﹝4﹞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陈兴良、邱兴隆教授就用行为功利主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刑法流派生成问题的文化生态分析”(编号:10YJC820179)阶段性成果。 ﹝1﹞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代跋。 ﹝2﹞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参见陈兴良:“走向学派之争的刑法学”,《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4﹞边沁是西方功利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也是“功利主义刑法观”的集大成者,但鲜见后续的刑法学者引入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立场之争来研究刑法问题。

西方经济学第一章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题目1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在封闭经济条件下,两部门经济是指()。 选择一项: A. 厂商与外贸 B. 家庭与厂商 C. 家庭与政府 D. 厂商与政府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家庭与厂商 题目2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提出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标准,作为决策的前提和制定政策的依据的分析方法是()。 选择一项: A. 最优分析 B. 规范分析 C. 边际分析 D. 实证分析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规范分析 题目3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对宏观经济运行总量指标的影响因素及其变动规律进行分析的方法是()。选择一项: A. 结构分析 B. 存量分析 C. 流量分析 D. 总量分析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总量分析 题目4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以下属于存量的是()。 选择一项: A. 2001年我国第五次普查人口时我国大陆人口是12.6亿 B. 每年的出口量 C. 某一时期的钢产量 D. 某人2001年共存款5万元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2001年我国第五次普查人口时我国大陆人口是12.6亿

题目5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以下属于流量的是()。 选择一项: A. 某人2001年共得工资5万元 B. 2001年我国第五次普查人口时我国大陆人口是12.6亿 C. 某人在2001年底存款5万元 D. 6月31日的钢材库存量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某人2001年共得工资5万元 题目6 正确 获得1.00分中的1.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决定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均衡是商品或要素的()。 选择一项: A. 以上三项 B. 供给量 C. 价格 D. 需求量 反馈 你的回答正确 正确答案是:价格 题目7

刑事近代学派综述

第四讲刑事近代学派 ——讨论内容综述 §1 概述 一、产生背景 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新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其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当时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家竞相采用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吞并中小企业,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商品生产便日益集中于少数大企业,以致逐步形成垄断,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在这一过程当中,人口大量流向都市,贫富差距急剧扩大,失业、贫困、卖淫、酗酒、颓废等许多社会问题接踵而至,出现家庭乃至社会环境破坏,造成社会不安。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更加尖锐,犯罪尤其是盗窃之类的财产犯罪急剧上什,累犯、常习犯显著增多,少年犯或青少年犯罪也呈激增趋势。在犯罪急剧增长面前,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表现得无能为力,社会本位的新派刑法观应运而生了。 二、代表人物 刑事近代学派又可以分成两派: 一是刑事人类学派,该派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因素,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的龙布罗梭,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学者菲利(后转为刑事社会学派)和加罗法洛。 二是刑事社会学派,该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因素,其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的李斯特。 三、历史进步意义 近代学派的观点,在前苏联和我国刑法学者中过去受到许多的批判,现在看来是值得研究的。龙布罗梭的生来犯罪人论和犯罪定型说确实是不科学的,但他从古典学派那种抽象地对犯罪的研究转向现实地对犯罪人的研究,则是应当肯定。近代学派的犯罪原因论,从总体上看也不是科学的,承认犯罪的社会原因也只限于列举一些不良社会现象,而未触及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的根本原因——资本

主义的剥削制度,但开展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和揭示犯罪的社会原因,应该说也是一个进步。近代学派的意思决定论的观点完全否认意思自由,无视人的能动作用,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不符合实际的,但承认人的意思受存在的影响,则是可取的。近代学派的主观主义理论忽视犯罪行为,一味强调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科学的,但重视不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差异以及由此得出的刑罚个别化理论,都是值得肯定的。他们提倡目的刑,只强调特别预防,而否定一般预防,自然失之于片面,但重视犯罪人的复归社会,并由此提出各种刑事政策,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他们着眼于行为人犯罪的反复性提出的保安处分理论,甚至主张废除刑罚建立保安处分一元制的制裁体系,确实可能导致侵犯人权,但作为一种预防犯罪的补充措施,不能不说它符合防卫社会的需要,因而为近代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总之,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虽然有其严重的缺点,但也有不少值得肯定的见解,特别是在近代刑法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1 §2主要观点 一、犯罪论 1、犯罪原因论 如前所述,刑事近代学派可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对于产生犯罪的原因,两派各有自己的观点。刑事人类学派认为,犯罪主要是基于犯罪人的生物学因素,如其代表人物龙布罗梭认为,犯罪人具有生来就要犯罪的命运,是人类学上的一类变种(犯罪人类),其具有身体的与精神的特征,据此可将他们与一般人相区别,是向野蛮人返祖的人或蜕化者。2这就是天生犯罪人论,龙布罗梭在当时通过采用先进的临床方法得出了该理论。菲利早期作为人类学派的代表,也坚持刑事人类学派的立场,认为人类因素依然是犯罪的首选条件,但他反对龙布罗梭把人类因素绝对化的趋向,指出犯罪仅视作一种人类现象是非常不确切的,主张以三要素论对犯罪生物因素决定论予以修正,认为人类因素不足以孤立地解释成为犯罪原因,必须与其他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产生影响。即使与其他因素相联系,人类因素只适用于惯犯和天生犯罪人,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就是著名的犯罪三元论。犯 1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166—167页

西方经济学试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供给是指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提供出售的该种商品的数量 2、均衡价格是指该种商品的市场需求量和市场供给量相等时的价格。 3、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在一定时间内,在其它商品的消费数量保持不变的条件下,随着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消费者从该商品连续增加的每一消费单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即边际效用是递减的。 4、引致需求由消费者对产品的直接需求所引发的厂商对生产要素的需求被称为引致需求。 5、消费函数通常,随着收入的增加,消费也会增加,但不及收入增加的快,即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消费和收入的这种关系称作消费函数或消费倾向,用公式表示为:C=C(Y)。 6、成本推动的通货膨胀又称为成本通货膨胀或供给通货膨胀,是指在没有超额需求的情况下由于供给方面成本的提高所引起的一般价格水平持续和显著的上涨。 二、简答题 1、需求变动的含义是什么?简要说明需求变动的诸因素。需求变动是由非价格因素而引起的需求量的变化。也就是说在商品本身的价格不变时,由其他因素变动而引起的需求量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需求曲线位置的移动主要的因素有:该商品的价格、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相关商品的价格、消费者的偏好、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价格预期。 2.简述凯恩斯的乘数理论,并指出其发挥作用的条件。乘数理论在凯恩斯就业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凯恩斯认定,由于消费需求不足而造成的总需求不足,主要靠投资来弥补;在私人投资不足的情况下,尤其要靠政府增加公共工程投资支出来解决,在这里,说明增加投资或政府支出会使收入和就业若干倍的增加的理论就是乘数理论。 条件:一是社会中过剩生产能力的大小;二是投资和储蓄决定的相互独立性;三是货币供给量增加能否适应支出增加的需要;四是增加的收入不能用于购买进口货物,否则GDP增加会受到限制。 3.简述西方宏观的财政政策及财政政策是如何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财政政策是为促进就业水平提高,减轻经济波动,防止通货膨胀,实现稳定增长而对政策支出、税收和借债水平所进行的选择,或对政府收入和支出水平所作的决策。 财政政策通过变动政府的收支,对国民收入产生乘数作用,进而达到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财政政策是逆经济风向行事的。当经济的总需求不足时,失业增加,政府通过削减税收、降低税率、增加支出等措施刺激总需求。反之,当总需求过高时,出现通货膨胀,政府则增加税收或削减开支以抑制总需求。 三、论述题 1.分析说明需求的价格弹性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管理的意义。 答:商品的需求弹性表示在一定时期内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变动对于该商品的价格变动的反映程度。 我们知道,厂商的销售收入等于商品的价格乘以商品的销售量。在此假定厂商的商品销售量等于市场上对其商品的需

刑法基本立场有感

今日拜读张明楷教授的大作——刑法的基本立场,可以说给人一种很惊艳的感觉,作为一名本科生,我们接触的著作基本以教学用书为主,而教科书的最大优点往往也是它的最大缺点,即没有很好的展开论述一个理论,没有深入的探讨一个理论,而是将主流的思想以简单的文字叙述呈现在我们面前。 拜读本书之前,其实对于张明楷教授,我们可以称之为最熟悉的陌生人,闻听其大名而不知其人和其学术观点,闲来无事,偶尔翻出此书,后发现自己被张教授的严谨的学术观点和富有逻辑的阐述所吸引,直到读完本书也只是粗略的看一遍,我觉得只有慢慢阅读,仔细把玩才可窥知其精髓之一二。怎奈时间不允许,不经生出许多愧疚之感。 本书旨在促进中国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作者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学派之争为主线,对刑法学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表明了基本立场。 翻起书首先是“序说”部分,作为一本书的第一篇内容,阅读序说其实可以让我们从整体上把握本书的方向,为我们未来的阅读打好基础,而在序说中作者将自己为何将刑法的学派之争提出来的理由告知于读者。第一、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批判可以促使对方完善自己的观点,批判可以促使对方放弃不合理的观点批判还可以促进批判者的理论完善;第二、学派之争可以促使刑事立法更加完善,刑事立法是将人民的意志法定化的过程,事实上人民不可能人人参加立法,而是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经历起草的,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有助于绅士哪一种原则更加符合正义。第三、学术之争可以使刑事司法客观公正,刑事理论对于刑事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甚至导致刑事司法的进步。 通读本书很明显的一点就是作者应该由很深的日本刑法学背景,其中很大部分的观点引用和阐释都离不开日本刑法学的影响,查看一下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背景很容易得出这样子的结论。张教授于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师从山口厚教授;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我们来看一下山口厚教授和前田雅英教授为何须人物,山口厚教授是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平野龙一先生的得意弟子,是当代日本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的代表人物。而前田雅英教授同样也是平野龙一的弟子,他在犯罪论问题上是客观主义者,在刑罚论问题上是目的刑论者,在处理具体问题上是功利主义者。可以说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思想是传承于此。具体而言,本书一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具体阐述一下几个问题: 本书的第一部分,是刑法学界的旧派与新派的比较和分析。同时,作者对中国刑法学界的理论研究的现状作了必要的论述。按照作者自己的观点“这个部分的目的不在于对刑法学派本身进行详细评说,而在于对比中国刑法理论的现状”作者认为,从总体上看,虽然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声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事实上却与重视主观内容,与新派的主观主义观点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新派的主观主义即是贯彻特殊预防的目的,实现社会防卫,这和我们平时的观点颇为相近,我们知道所谓刑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通过惩罚犯罪导致人们产生畏惧心理,使社会大众不敢于从事犯罪行为。其实在我看来旧派学说的一些观点还是具有其经典性,最为经典的是菲尔巴哈提出的罪刑法定原理,其通过各种手段或者方法对于国家的刑罚权进行限制,具体而言,第一、通过法律的限制,第二、通过行为进行限制,第三、通过法律和伦理的区别进行限制,犯罪不是违反伦理而是违反法律。按照笔者的观点,这样子的罪行法定观点是应该严格适用的。 本书的第二部份,是犯罪论当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比较和分析。在权衡两者的利弊得失的同时,阐述了我国刑法学应该向客观主义倾斜的合理性。新刑法一下做法被誉为向客观主义倾斜的做法:第一、新刑法的规定相当具体,将原来的一个罪分解为许多具体的犯罪。第二、新刑法对于客观行为相同、罪过内容相同的犯罪,一般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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