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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08-31来源:省质监局

为加强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

(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

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3.管理、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4.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省质监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的建议;

2.为本部门、本行业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3.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4.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江西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参加国家、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

5.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6.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7.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8.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各设区市质监局受省质监局委托,协助省质监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省质监局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4.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地方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2.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江西省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4.负责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5.参与省质监局组织的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社会服务活动;

6.受省质监局的委托,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质监局提出处理意见;

8.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应当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附件4);

9.承担省质监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执行。

三、技术委员会的组建

(一)组建原则及条件

1.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2.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2)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

(3)业务范围清晰,与其它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

(4)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它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3.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江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3)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4)有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5)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6)省质监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组建程序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应当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1.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设区市质监局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省质监局提出技术委员

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附件1);

2.拟筹建的技术委员会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3.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省质监局予以书面批复,明确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国际组织、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由省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4.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1)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4)《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2);

(5)《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3)。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主动征求参与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报送组建方案;参与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5.省质监局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省质监局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

6.筹建单位应当在省质监局批复成立后30天内启动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三)其它规定

1.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执行。

2.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承担某项具体地方标准起草任务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完成后工作组自动撤销。

3.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省质监局统一编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为JXTC×××、JXTC×××/SC××。

4.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省质监局统一制发。

四、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

1.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2.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4)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省质监局审核批准,技术委员会聘任。委员聘书由省质监局统一规定。

3.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3)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4)参加省质监局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5)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4.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分别不少于15人和9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2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应当是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标准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二)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三)顾问和观察员

1.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不超过3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2.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无表决权。观察员由技术委员会批准,报省质监局备案。观察员条件由该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四)联络员

1.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应当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活动,无表决权。

2.省质监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应当有专人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五)换届

1.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届满前6个月,由省质监局公布即将换届的技术委员会名单。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1)换届申请书;

(2)《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2);

(3)《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3);

(4)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省质监局按照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技术委员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2.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省质监局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六)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表决制度

1.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2.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表;

(4)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地方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二)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1.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质监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质监局下达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

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省质监局。

各设区市质监局可向省质监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省质监局将材料分发相关技术委员会初审,再经省质监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质监局下达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

2.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由起草单位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

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3.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经主任委员同意后,采取会议或者函审方式,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半个月,将地方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地方标准或者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秘书处应当将审查地方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地方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4.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5.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执行。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报批稿还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6.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其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

(一)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中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经费;

2.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经费;

3.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4.委员和观察员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的费用;

5.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6.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各种巧立名目的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经费支出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编写、审查地方标准草案;

2.召开会议;

3.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

5.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三)经费管理

1.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江西省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对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七、监督检查

(一)监督职责

1.省质监局负有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工作的监督职责,有权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2.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管理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规定的行

为,可以向省质监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反映或举报,省质监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应当及时调查。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应当将调查处理建议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作出处理决定。

(三)表彰和奖励

省质监局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及承担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限期整改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布:

1.起草的地方标准重要技术内容错误或者内容不明确引起歧义的;

2.起草的地方标准文本严重不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相关要求的;

3.不按规定程序制修订地方标准的;

4.不存在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未按计划完成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省质监局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的;

5.对分技术委员会及其它单位报送的应当申报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故意压制,不予申报的;

6.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管理上失察的;

7.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8.存在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限期整改期间,省质监局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

(五)重新组建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质监局重新组建,并予以公布:

1.排斥利益竞争者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公正、公开、公平的;

2.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4.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5.存在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技术委员会重新组建参照组建相关要求进行。重新组建期间,该技术委员会停止活动。

(六)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监局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1.对秘书处工作支持不力,或者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2.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规定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4.存在其它重大违规行为的。

秘书处承担单位提出不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也可以进行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七)暂停

2年内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国际、国家标准化工作任务的技术委员会,省质监局可以暂停其工作。

暂停工作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因工作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和省质监局批准,暂停工作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恢复工作。

(八)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委员会,省质监局予以撤销:

1.地方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或者连续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地方标准内容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连续3年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国际、国家标准化工作任务

的;

4.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很少或者没有需求的;

5.其它原因。

(九)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报省质监局批准后予以解聘:

1.未履行省质监局规定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2.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3.其行为使技术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4.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其它规定

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者委托的活动,省质监局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解聘委员、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重新组建或撤消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整改、重新组建、调整、暂停、撤销以及委员的解聘等参照技术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规范

江西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规范(试行) 江西省档案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著录项描述 (2) 三、著录项目 (2) 四、著录项定义与著录格式 (2) ㈠标识项 (2) ㈡内容描述项 (6) ㈢形式特征项 (8) ㈣管理与权限项 (8) ㈤附注项 (9) 五、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项简表 (9) 六、文书类电子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结构规范 (11)

江西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规范(试行) 为规范、统一我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实现档案检索自动化与共享利用,现依据《档号编制规则》(DA/T 13-1994)、《档案著录规则》(DA/T 18-1999)、《江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B36/T 380-2002)、《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7156-2003)等标准,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与国家综合档案馆,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所称文书类电子档案是指形成于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传输平台等业务系统,归档后保存于各级立档单位档案室或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生文书类电子档案。馆(室)藏纸质文书档案及其经数字化转换形成的数字副本可按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建国后形成的文书类电子档案的著录与目录数据库建设,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革命历史档案、民国档案数字副本的著录与目录数据库建设也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单份文书类电子档案的著录项目,以及每个著录项目的定义、著录细则、约束性、数据类型、数据长度等属性。 本规范所称“份”是指构成档案的最小管理单元,也称自然件。本规范所称“件”是指单份文书类电子档案或由同一问题往来文书构成的组合件。 确保文书类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与长期可读性的元数据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列于本规范范围之内。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7日第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月19日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更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名称、条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目录应当及时公开。未纳入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六条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据。

名师工作室规章制度

名师工作室规章制度 为了确保工作室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工作室成员须遵守下列制度。 一、工作室例会制度: 各工作室每学期召开一次计划会,讨论本学期计划,确定成员阶段工作目标、工作室教育科研课题及专题讲座内容;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会议,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难点;每学期召开一次总结会,总结经验成果,梳理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 二、工作室学习制度: 一要按时学习。工作室成员平时学习以自学为主,同时要根据研究方向,确定主题,每学期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并利用工作平台交流学习心得。 二要按需学习。工作室成员在每学期自我发展计划中明确学习内容、学习目标,按需有选择性地进行学习。 三、研讨制度: 1、工作室成员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研讨活动。 2、工作室建立“每月一主题”研讨制度。由工作室根据研究方向确定主题,每月集体研究一次。 四、工作室工作制度: 1.名师工作室领衔人与工作室每个成员签订《名师工作室成员工作协议书》,在完成工作室研究项目和个人专业化成长方面制订周期发展目标,规定双方职责、权利及评价办法。 2.工作室领衔人为工作室成员制定具体进步计划,安排培训过程。工作室成员必须参加工作室布置的带、教、培训工作,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有研究成果。工作室建立定期主题研讨制度。由负责人根据研究方向确定主题,定期集体研究,将研讨成果发在工作室网站上。 3.工作室网站、成员博客及电子档案资料要及时更新,开通评论、留言服务,公布成员电子邮箱等方式,确保交流效果。工作室要及时通过网站发布工作动态、成员论文、专题研究课例设计、典型案例及评析、教育故事、活动图片等。

成稿-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改

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讨论稿) 教师是学院的主体,是构成教学活动的三大要素之一。师资队伍建设对培养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教师的任职、培养、提高、管理、使用是学院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择优引进、大力培养、优化结构、组建团队、成就名师”的原则,围绕专业建设,以提升教师队伍专业素质为中心,以打造“双师”结构的师资队伍为重点,建立长效机制,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学院的深化改革、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师资队伍建设基本原则 1.坚持师德与师能共建的原则。弘扬教书育人精神,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提高人文素养,塑造为人师表的教师形象。同时组织教师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素质,提升育人能力。 2.坚持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专业、学历和实践能力的关系。结合高职教育发展规律和我院办学特色,特别注重专业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

.坚持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校内专任教师的培养,3.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 4.坚持整体优化与重点突出的原则。在全面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同时,充分发挥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作用,重视专业带头人和教师梯队建设。 三、师资队伍建设目标 1.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忠诚教育事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具有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和合作精神,能够联系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 2.加强教师业务能力的培养,使全体教师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宽广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实践指导能力,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掌握有关教育、教学理论和专业发展的新成果;掌握现代化科学研究手段和教育信息技术。努力培养“双师”素质教师,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3.根据学院的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通过引进、培养等多种途径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新进教师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逐步提升师资队伍学历水平。加强教师实践锻炼和技能培养,提高“双师”教师比例,使专业教师“双师”比例达90%。 四、师资队伍建设措施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2.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 3.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 4.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 5.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08计价规范”的所有规定;当确定采用定额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08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文必须执行。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1 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税金清单组成,其编制应严格按照“08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以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

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保管、分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的验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省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建设档案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为应对城市突发性事件提供服务。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热力工程等;燃气、供水、路灯照明、包括道路绿化、公用基础设施工程,3.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场站、集装箱运输场站、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索道、缆车工程等;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城市古建筑、历史文化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等;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理以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等;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10.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工程和海绵城市、城市体检(双修)工程、采用BIM技术工程等。 (二)各类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城市综合管廊、管沟工程等。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勘察、城市设计、消防、施工、监理、园林、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等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名师工作室成员管理制度

名师工作室工作管理制度 (讨论稿) 一、工作室主持人的管理 1、工作室主持人组织成员学习教育理论不少于4次。 2、每年制订工作计划,并撰写工作小结。每次活动必须抓好出勤记录,每次活动的信息须及时上传至理论教研室。每个工作室每学期上交的相关动态信息或者阶段性成果不少于2篇。 3、开展专题或课题活动。专题或课题必须是本学科发展的热点或是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每年专题活动不少于4次,参与工作室全员活动不少于8次/学年。主持人听成员上课不得少于20次/学年。 4、每年举办一次工作室的成果交流或展示活动,及时做好研究成果的推广。 5、在一个工作周期内中必须完成的科研成果: (1)在省市级杂志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 (2)撰写或主编教育书籍至少一本; (3)为学员、教研组长以及基层学校教师作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4)为教育局决策提供的咨询报告或学科分析报告至少1篇。(5)以工作室为依托,指导课题实验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二、工作室成员的管理 1、每个成员必须制定出培养期内的三年专业发展规划,并按照工作室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2、工作室成员每学年集中学习课时数不少于40课时。 3、工作室每位成员在周期工作时间内培养学员教师不少于两名。 4、工作室成员必须参加工作室安排的各项工作,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努力实现培养计划所定目标。工作室成员负责收集每学期学员提

交的论文、教育随笔、教育故事、教学反思、课(案)例、读书笔记、学习小结等,并予以指导。 5、准时参加工作室活动,出勤率不少于百分之九十。缺勤达四分之一者取消其成员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工作室及时通报成员所在单位。 三、工作室档案的管理 1、工作室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以及活动方案,并上报乌鲁木齐市教研中心理论教研室备案。 2、工作室要建立学员培养档案,对学员进行有序规范的培训和考核,学员培养情况将作为工作室考核的重要依据。 3、主持人兼管工作室档案。工作室成员的计划、总结、听课、评课记录、展示课记录、教案等材料及时归档、存档,为个人成长和工作室发展提供依据。 4、工作室所开展的活动需及时上报理论教研室并写好小结,为工作室后期的评选以及奖励提供依据。

《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批准的红线占地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协调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扬尘治理中的各项工作,并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分包施工范围内的

扬尘治理工作;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承担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三)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工地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督促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状况,实行与安全生产同时检查、同时考评。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或检查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纳入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监督、同时检查、同时考评。 第五条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 (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当定期清扫、洒水。 (三)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当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

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移交、归档备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预验收、移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称。包括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征地、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也可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有关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省政府发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并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制的《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见附件一)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预验收、移交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主动索取《编制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二)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立卷;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整理立卷的工程档案;建立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在工程档案预验收过程中,未取得工程档案初验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补充整理竣工验收阶段文件材料,再提请工程档案复验。复验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六)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符合规定的项目工程档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具备了完整的施工资料,并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具备了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质量做出了质量评估。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工程文件材料,都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以下简称《规范》)和省里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和要求,收集齐全,系统分类,整理立卷。 (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基本概况和自查验收情况等书面材料准备完毕。 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分为工程竣工验收前初验和竣工验收后复验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名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为规范名师工作室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出经验、出成效、出人才、讲奉献”的要求,搭建教师专业化发展平台,形成长效激励机制,构筑学校人才高地,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二、工作目标 名师工作室由同一领域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共同组成,是集教学、科研、培训等职能于一体的教师合作学习共同体,既是一个开放性的研修组织,也是研训学一体的培训模式。工作室以名师为引领,以专业(学科)包括德育项目为纽带,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旨在搭建促进中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以及名师自我提升的发展平台,打造一支高水平、出成就、有影响的品牌教师团队。 三、工作要求 1.名师工作室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成员培养计划与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形式、研究专题、培养考核等),指导和帮助工作室成员在工作周期内达到培养目标。要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逐步成为团结和谐、思想活跃、成果丰硕、富

有战斗力的学习型团队。 2.名师工作室要以工作室主持人专长为基础,以工作室成员集体智慧为依托,加强教育教学实践与理论研究,要关注专业(学科)发展与职业教育的前沿动态,研究和解决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引领专业建设发展和提升教育品质。 3.名师工作室要创新中青年教师培养方式,帮助成员形成教学特色,促进成员个性化发展和专业化成长,培养一批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先进教育理念、厚实学识素养、开阔教育视野和较高研究水平、在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优秀教师,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4.名师工作室要为学校和教师提供实在而有效的服务,致力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及时对外展示专业发展水平和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培训、讲座、公开课、研讨会、报告会、名师论坛、现场指导、观摩考察等形式),形成示范辐射作用。 四、组成与选拔 名师工作室由工作室主持人1人(即名师)和工作室成员2-3人组成。 (一)主持人条件 1.中级及以上职称,在本专业(学科)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丰富的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的经历和经验的校级或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附件一: 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应该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领头人,是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中坚力量。 第二条评选范围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特级教师不参加评选,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评选名额不超过指标的10%,正职校级领导不超过5%,副职校级领导不超过15%。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

成绩显著; 4、学科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骨干教师年龄不 超过50周岁; 5、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 6、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参评人员要按岗位职责出满勤,坚持参加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教研活动。 (二)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 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应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突出。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成长,育人成绩突出;学科教学同行公认,在市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所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效果好,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教学工作量饱满,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5年来主持完成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一项以上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或有阶段性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在关爱学生、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方面起示范作用。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一所规定的资质标准。

江西省文书类电子档案着录与数据格式规范

江西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规范 为规范、统一我省文书类电子档案著录与数据格式,实现档案检索自动化与共享利用,现依据《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7156-2003)、《档号编制规则》(DA/T 13-1994)、《档案著录规则》(DA/T 18-1999)、《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2009)、《江西省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B36/T380-2002)等标准,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所称文书类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反映党务、政务、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管理活动的文书类电子文件。本规范所称文书档案包括纸质文书档案和原生的文书类电子档案。 本规范规定了单份文书类电子档案的著录项目,对2000年及以前形成的文书档案案卷级著录项不作具体定义和描述,案卷级目录数据库结构及著录的一般要求可参照附录A执行。确保文书类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长期可读性的元数据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列入本规范范围之内。 本规范所称“份”是指构成档案的最小管理单元,也称自然件。 二、著录项描述 本规范从5个方面对著录项目进行描述,包括:

定义:对著录项含义的描述。 著录细则:对该著录项的著录方法、值域等做出的规定。 约束性:由著录项创建的数据库字段是否赋值的强制程度,分“必填”、“选填”。“必填”表示此著录项必须赋值,不可为空;“选填”表示此著录项目有值则必须赋值,无则为空。 数据类型:该著录项作为目录数据库数据字段的基本属性,分字符型、数值型、日期型、日期时间型等。 数据长度:该著录项作为目录数据库数据字段的长度。 三、著录项目 本规范所规定的著录项目主要用于揭示文书类电子档案的内容与形式特征。著录项共设5个大项、30个小项。5个大项分别是标识项、内容描述项、形式特征项、管理与权限项、附注项。 四、著录项定义与著录格式 ㈠标识项 1.档号 档案馆(室)在整理和管理档案的过程中,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的、用以固定和反映档案排列顺序的一组代码。 一个档案馆(室)内不能有重复的档号。 2000年及以前形成的以案卷为单位整理的文书档案档号结构主要有两种: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页号,如示例1、示例2;全宗号-年度-案卷号-页号,该结构适用于年度下将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短期的案卷大流水排列的整理体系,如示例3。 2001年及以后形成的,以件为单位整理的文书档案档号结构主要有两种:全宗号-

校级名师工作室组建管理办法

校级名师工作室组建管理办 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实验小学校 校级名师工作室组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实施“名师培养工程”,建立健全优秀教师发展平台和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名师的引领、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从而促进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级名师工作室的性质与宗旨 校级名师工作室,是在学校的领导下,以学科专业特色或在全区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名师姓名命名的学术活动组织,是由同一学科领域骨干教师共同组成的,集教学、教研、培训于一体的教师合作团队。 校级名师工作室以名师为引领,以学科为纽带,以先进的教育思想为指导,旨在搭建促进中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以及名师自我提升的发展平台,打造一支在全区乃至全市学校教育领域中有成就、有影响的高层次教师团队。通过对有潜质的青年教师进行集中指导培训,带动更多的教师成长为名师及学科骨干。 第二条校级名师工作室的组成与选拔 校级名师工作室由工作室主持人和工作室协研成员、学员组成,主持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首批名师工作室数量限定在四个以内,以后成熟一个成立一个。 (一)校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的选拔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尊重组织、服从安排,以大局为重,事事能起到表率带头作用。 2、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的意识,具有较强的专业引领、培训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 3、乐于奉献,善于学习,热心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4、业绩突出,具有市、区级骨干教师称号(或市、区级优秀教师),在渝北区有较高理论及实践水平的在职优秀教师。

教学名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表彰长期在我院教学第一线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注重教学改革实践,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优秀教师,为进一步提高本学科教学水平,并配合教育部国家级高校教学名师奖、江苏省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决定实施院“教学名师”工程。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受聘副教授及以上岗位,长期在教学一线直接承担教学任务,积极承担高职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完成规定教学科研工作量的专任教师。 二、评选表彰 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为两年。 三、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长期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近五年来,讲授课程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400学时。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在院内起到示范作用,学生评价优秀。 3、教书育人成绩显着,师德具有示范作用;能得到毕业生、在校生及全院教职工的一致好评。 4、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在企业实践工作经历累计在3年以上,并取得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5、指导学生专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科技作品、技能竞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职业素质等方面竞赛等)。 6、坚持因材施教,教学手段先进,应用得当;教学方法灵活,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 7、积极进行教学条件建设,特别是实训教学训练条件的建设,注重传统教学仪器设备的改造和二次开发,以及相应教学实训项目的设计和更新,并能有效应用于本专业领域教学中,有一定推广价值;能够及时编写高水平、具有高职特色的新版教材;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三章户口申报 第一节出生申报 第二节收养申报 第三节恢复申报 第四节户口补登、补录 第五节其他情形申报 第六节申报项目登记 第四章户口注销 第一节死亡注销 第二节入伍注销 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 第四节其他情形注销 第五章户口迁移 第一节市、县内迁移 第二节市、县外迁入

第三节迁出市、县外 第四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第一节户主变更 第二节姓名变更 第三节出生日期更正 第四节民族变更 第五节性别变更 第六节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 第八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 第九章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章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办理户口登记、变更、迁移等户籍管理事项应由本人或户主前往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责任人应由监护人或户主申报。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民警具体承办。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八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 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第十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升级,全面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评审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督促推进全省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将其纳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 1 / 27

经费,统筹推进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对各县(市、区)及设区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 第六条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实施指南、评审标准、激励约束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按期完成达标创建工作;注重发现和扶植典型样板企业,通过典型样板引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的审核,设区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达标企业的审核(以下统称负责达标审核部门)。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企业创建、自评及申请、评审单位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复核、部门公告、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评审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一般应当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没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从事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专业能力,具有从事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经历,并在负责达标审核部门登记。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制度,规范评审工作程序,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逐项检查、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

名师工作室活动方案

名师工作室活动方案 洋湖乡中心校“名师工作室” 活动方案 根据洋湖乡中心校名师建设工程规划及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名师的专业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加速教师专业化发展,培养造就更多的优秀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特制定洋湖乡名师工作室活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洋湖乡名师管理办法,以人为本,遵循名师成长规律,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实践性和先进性,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自主与交流相结合、学习与应用相结合、反思与提升相结合的原则,在观察体验、学习思考、参与研究、实践总结的反复过程中,把先进的教育理念、独特的教学风格、精妙的教学技巧、灵活的教学方法,渗透和辐射到工作室成员的教学中,让名师工作室真正起到培养名师基地的作用,成为人才成长的前沿阵地。二、目标和要求 1、工作室成员发展目标 使工作室成员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学能力与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有显著提高,成为高素质、高水平,具有终身学习和创新能力的特色教师、名教师。 2、工作要求 (1)学习有关教育学、心理学的理论,理解“课程改革纲要”、“学科课程标准”、“课标解读”的基本理念、目标和各阶段的要求等,使工作室成员自觉更新教育观念,树立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

(2)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为全校,全乡乃至全县教师提供高质量的观摩课、研究课,组织教学策略研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从而提高本校教学质量,打造品牌学科。 (3)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把握基础教育改革的动态,善于把教学实践经验升华为理论,能独立主持或独立开展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中发挥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逐步提高教育科研能力。 (4)学会观察、评价、改进课堂教学的技术和策略,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打造优质高效课堂。 (5)每位工作室成员每年至少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一至两篇文章或撰写论文一至两篇。 三、学习研究内容 1、认真学习中外优秀的教育理论,正确把握新课程所倡导的理念、目标及学习方式等,加速名师的成长。 2、通研当前使用的全套教材,研究其编排体系特点、内容、方法等,能博才众长,正确把握教材的意图,提高工作室成员的课改水平。 3、调查研究当前我乡教育现状,找出教育教学中的经验和不足,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合理建议,有针对性的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研究课和实施策略。为我乡教育、教学的发展、改进出谋划策。 4、了解当今教育教学的新成果与新视点,明确课程改革的方向,自觉更新知识结构,改革课堂教学模式,灵活教学方法,建立新型师生关系,让课堂更加生动活泼,全面、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5、进行课题研究,每位成员要有自己的科研课题,以课题带培训,提高科研意识和研究能力,善于发现和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善于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善于反思性地总结,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创新能力。

教育教学常规及管理办法

教育教学常规及管理办法 一、教学常规及管理办法 (一)教学计划 ①为加强教学工作的计划性,每个教研组和每个教师必须制定全期教学工作计划。 ②制定前必须认真学习学校工作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教研组、备课组工作计划经集 体讨论后由组长执笔完成,内容包括集体备课、教研活动、学科竞赛、教学业务和理论学习、提高教学质量的具体措施等。 ③个人教学计划包括学生情况分析、教材分析、教学重点难点、教学进度、教学的主要 措施等,由教师本人完成,同备课组的教师可共同交流。 ④教学计划必须于每学期第二周前完成。 (二)教学总结 ①教学总结是教师对一学期教学工作的全面回顾与反思,概括出教学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是教学工作的必要环节。 ②教学总结于期末完成。 ③教学计划和总结以及教研活动记载、期中期末考试情况分析构成教师的业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每学期上交一次,学校组织人员检查评价。评出优秀《教师业务档案》和不合格《教师业务档案》,缺交《教师业务档案》每人扣50 元,不合格《教师业务档案》每人扣20 元,并在教师会上进行通报。】 (三)备课 1、备课是上课的基础,没有备课不能上课。备课要依据教学大纲、教材和学生实际做到“五备”。 ?备目的:包括知识,能力和思想教育方面的要求。 ?备内容:包括教学程序、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教材组织、实验操作、试卷讲评。?备学生:包括知识实际、思想实际和社会实际。 ?备方法:包括传授知识的方法,突破重点、难点的方法,板书设计,教具使用和学生活动。 ?备作业:包括课堂练习、课后作业的精选。 2、严禁使用旧备课,抄袭现教案,照抄教参。 3、教案必须按课时书写,与教学计划基本统一。每个教案须注明授课时间、节次,因故未上须载明。 4、备课过程要特别注意为学生落实“三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技巧。 5、备课组要形成集体研究氛围,互相切磋、研究,做到步调一致,进度统一。 【每期由年级组组织检查两次,将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学校教务处组织不定期抽查,对未按要求完成备课的每少一堂扣20 元,使用旧备课的扣除全期备课津贴并加罚200 元。未送检者以无备课论。】 (四)上课 1、上课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是提高效率的关键。 2、上课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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