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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动火安全作业证

化工企业动火安全作业证
化工企业动火安全作业证

□特殊危险动火

□一级动火化工企业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级动火

注:1、本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动火作业人,一份由审批部门留存。2、特殊危险动火由安全副总经理审批签字,一级动火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签字,二级动火由动火申请单位(工艺车间)审批签字。3、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安全作业须知

1、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6.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6.2规定执行。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6.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7.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7.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7.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7.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8、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9、《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10、其他事宜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执行。

动火作业要求及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要求及安全措施 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 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用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善,安全附件齐全优良,符合安全要求。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8.动火作业完毕后,应算帐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动火作业的分类 动火作业可分为分外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分外危险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等级的划分 为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以便于采取例外的控制措施,可根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危机程度,将整个生产区域划为一类动火区、二类动火区和不变动火区三个等级区域,以便于采取例外的控制措施。 (1)一类动火区。通常是指该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险性,在该区域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较多的人员伤亡。 (2)二类动火区。是指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小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若区域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只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较少的人员伤亡。 二类动火区还可简单地视为一类动火区和不变动火区范围以外的生产区域。(3)不变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 设置不变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当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车间或单位的检修作业。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免去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手续。 在一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一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在二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二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5)动火证的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动火证之前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同时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该项目的动火作业。凡因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动火证的审批人员负责。动火作业人员若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引发事故的,则由动火作业人员自行负责。 (6)动火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期使用,不得随意转移动火作业地点和扩大动火作业的范围。每次审批的动火证有用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如动火证期满而作业项目未完,必须从头申请办理动火证。

2021新版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新版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 业安全管理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新版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全体员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动火作业。 本程序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2术语 2.1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可能导致着火、爆炸事故发生的临时作业,主要包括: 2.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电器照明。 2.1.4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或打磨、喷砂、保温及其它可

产生火花的作业。 2.1.5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非防爆电动工具。 2.1.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2.1.7在生产区(包括生产区内的操作室、办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2.2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维修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 2.3动火作业人:是指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动火人员,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 3职责 3.1公司HSE委员会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3.2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3.3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1、动火作业定义: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生产和储存物品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区域。 二、动火区域划分 各单位根据生产、维修、项目建设等工作需要,要设立固定动火区、禁火区。 1、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50米;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固定动火区设明显标志,落实责任人。 根据固定动火区条件,各单位确定本单位固定动火区,并报公司保卫部、安全生产部批准和备案。 2、固定动火区以外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

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动火作业:指在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具体区域,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保卫部备案。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指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内生产设备全部停车,生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并经公司保卫部、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外管廊上动火按有关部门确定的管廊管理范围按级办理动火审批。 6、内管廊上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到动火辖区所在的车间按级办理动火证。 7、各类动火区域划分后,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危险介质管道跨车间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由动火单位制定,并派人监护,经属地单位领导,动火所在岗位当班班长签字,报安全生产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动火。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 (1)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和资质、动火作业分级和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精细化工企业 依法设立,生产、使用和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的企业。主要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

(包括感光材料和磁性记录材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 仓储企业 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或)产品的 仓储经营企业。 3.3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 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 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的 作业。实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 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552-29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 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2、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4.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

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4.3、二级动火作业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5.1.4、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

动火分析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 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 集团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定义 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 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 施工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3.1 一级动火作业 3.1.1 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 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 体水平净距 1 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1.2 DN≥80mm 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1.3 A 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 1)。 3.2 二级动火作业 3.2.1 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 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 体水平净距 1 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2.2 DN<80mm 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2.2 B 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 1)。 3.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 许可证格式 一级、二级《 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 2)。 4.2 《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2.1 一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 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签字,并报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2 二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 属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3 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 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4.2.4 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 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并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4.2.5 《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和 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4.3 《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4.3.1 《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修订)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规范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编制依据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3.职责 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主持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生产单位负责人(动火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负责办理《作业证》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安全负责。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动火人(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员) 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随身携带《作业证》。 监火人(车间岗位人员或车间岗位人员和维修人员共同担任)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车间监火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灭火器、消防水袋等消防设施放回原处,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动火分析人(车间专兼职安全员)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动火初审人(一级动火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审批,二级动火由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审批) 动火作业的初审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实施安全教育人(作业单位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 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 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

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与资质、动火作业分级与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得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精细化工企业 依法设立,生产、使用与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得企业。主要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与油墨)、颜料、试剂与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与磁性记录材料)、食品与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与各种助剂、化学药品与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仓储企业 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与(或)产品得仓储经营企业、 3、3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得工艺设备以外得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得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得作业。实验室使用得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3。4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得场所。

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区划分、动火作业有关人员职责和资质、动火作业分级和审批、动火分析及判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化学品仓储企业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精细化工企业 依法设立,生产、使用和储存精细化工原料或产品的企业。主要

包括:农药、医药、染料、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颜料、试剂和高纯物、信息用化学品(包括感光材料和磁性记录材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粘合剂、催化剂和各种助剂、化学药品和日用化学品、电子化学品及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等行业。 3.2仓储企业 依法设立,储存化工(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或)产品的仓储经营企业。 3.3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焊等进行的作业。实验室使用的电炉、酒精灯、加热套等,合成炉开车点炉等,不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3.4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5属地 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6固定动火区 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 式版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

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 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工业动火的分级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 编制:xxx 审核: 批准: 日期:xxx年xx月xx日 版本/修订:A/0 分发号: 受控状态:

1目的 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3定义 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 4参考文件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 5程序 5.1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

如何做好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如何做好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如何做好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易燃易爆是化工企业生产的显着特点之一,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中,大多数为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废气、废液也常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有明火或高温的设备或装置数量多,且分布点多面广。另外,在生产装置中还拥有众多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它们在使用过程中也会放出电热和电火花,有机介质在设备管道内的流动过程中,也会积累大量的静电,若不采取措施也会导致静电放电火花。就化工生产而言,在生产和检修作业过程中,还不能完全杜绝可燃物料的泄漏或排放,而一些设备检修作业又常常必须采用明火作业。 由于化工企业生产的上述易燃易爆特点,一旦出现由于安全管理不善、设计不当、操作不慎或设备故障等因素,就有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其中设备检修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又因流动性大、涉及面广而成为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77年8月16日某合成氨厂造气车间6号煤气炉停炉检修,2名管工和1名电焊工贸然进入燃烧室内进行检修作业,因事先未办安全作业许可证,又未进行动火分析,而此时煤气炉燃烧室内的氧气含量高达40%以上,造成焊工在作业打火时,燃烧室内迅速起火燃烧,造成2死1伤,不少厂矿企业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故。

根据动火作业的流动性大、作业范围广这一实际状况,采取下述一系列的安全对策,就可有效地控制燃烧或爆炸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易燃易爆物质、助燃物质和火源,从而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1、动火作业 加强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是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首要问题。 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范围。故动火作业除包括焊接、切割、熬炼、烘烤、焚烧废物、喷灯等明火作业外,还应包括作业本身不用明火,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撞击火花、磨擦火花、电火花、静电火花等火种的检修作业。例如凿水泥构件、铁器工具敲击、电烙铁锡焊、砂轮打磨工件、电气高压试验、物理探伤作业等。 2、动火作业的分类 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需要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物业部安保科批准同意并取得《临时动火证》后,方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自备型号相符的灭火器材,且动火人、监护人必须会使用,作业前清除危险范围内的易燃物,作业后无燃烧隐患。 三、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动火必须作到“八不、四要、一清”。 四、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安保科安保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及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时,动火人必须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 六、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确保无火险隐患后,将《动火证》交还甲方保卫科存档。 附:动火安全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1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及时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2

(消防安全)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动火管理、明确动火权限审批及动火过程的岗位职责,依照公司“陕龙煤发〔2013〕34号”文件有关动火管理之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现做如下规定: 一、动火分级 (一)动火作业分级 按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 在净化工段、压缩工段、深冷工段、变压吸附工段、合成工段易燃易爆区域的设备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管廊上、危化品管廊上及煤塔上方、煤仓上方、锅炉煤气管道范围(函水封、罗茨机)、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热动车间除煤仓上方、锅炉煤气管道范围(函水封、罗茨机)以外的区域;甲醇车间的第一循环水、除氧空压站;LNG车间中控室(碉堡)、泡沫站、溴化锂岗位;综合车间的配电室、信号中转站;化验室;车间办公室等在动火周围无可燃物,对生产设施和人员安全不会造成影响的作业。 (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所有的动火作业都必须经过审批,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1-2天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方案、动火部位简图。由生产副总或总工以下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前1天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厂长以下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在动火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车间主任及安全员审批签字。 (三)安全动火须知 1、在禁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下列三条原则: (1)凡能够移动或拆卸的尽量到非禁火区进行; (2)能够使用其它办法代替的尽量不动用明火; (3)必须动用明火的,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好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禁火区域包括:甲醇生产装置区、LNG生产装置区、焦炉煤气气柜、LNG罐区、甲醇罐区和甲醇生产中间罐区、锅炉煤气管道、加压罗茨风机、煤气安全水封等。 2、各类动火作业必须要有专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由车间领导、安全员及设备科、安全生产技术科、厂领导、安全生产部及公司领导现场监护,并通知公司消防队;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全程监护,厂部安全部门要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三级动火作业由当班生产人员全程监护。 3、《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一级为8小时,二级为16小时,三级为三天。若动火时间需要延长,中途间隔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不需再办理动火证,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重新办理。否则按无证动火论处。 4、需要进行动火分析,必须按要求进行分析,合格后才可进行作业。 5、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应查看《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写明的具体安全措施确已落实,才可动火。动火手续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全,动火执行人有权拒绝作业。 6、动火作业中,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应在5米以上,气瓶距火源应在10米以上,并严格按气瓶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7、焊机接电由电工负责,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物品的场所和区域。 3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分管总经理助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化工动火安全技术要点

特殊作业环节 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和装置检修、抢修等,化工企业每年都有大量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安全风险较高的的特殊作业,这些特殊作业集中了建筑业、石油化工两个行业生产过程所具有的风险,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近年来化工企业事故多发环节。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 根据《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业设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一)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类型 化工企业主要的动火作业类型有: (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气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链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工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6)使用砂轮机切割非金属的设备、容器、管道等,虽不产生火花,但砂轮片与切割部位高速摩擦产生高温,高温可能达到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点火能量。 (二)动火作业危险性分析安全技术要点 1、作业前的危险分析安全技术要点 动火作业的危害及常见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是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对作业人员来说,可能发生灼烫、触电等人生伤害,由于动火作业过程也可能涉及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所以在动火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中毒窒息、触电、作业环境破坏等事故。 1)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 (1)设备、管线不置换或虽经置换但未达到安全要求。 (2)设备、管线和运行系统没有可靠隔离,系统中的可燃物或有毒物质泄露而引起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77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期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为火灾事故,确保基建期各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 3 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3.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3.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3.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09】 3.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14 3.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简称《典规》)(DL 5027-2015) 3.7《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8《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2015)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 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 4.1-2013) 3.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3) 3.12《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xx年) 3.13《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控体系》 4 专业术语及定义 4.1本规定所称的“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与场所; 4.2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场所”是指基建现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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