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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思维框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

论证思维框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
论证思维框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

论证思维框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

——《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解读与教学

作者:徐江

毛泽东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说:“一篇文章或一篇演说,如果是重要的带指导性质的,总得要提出一个什么问题,接着加以分析,然后综合起来,指明问题的性质,给以解决的办法……使大家学会……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把毛泽东的话作为根据,便可以提出议论文写作和议论文解读的一条要诀,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进而又可以通俗且具体地将这一要诀演绎为“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这样一个论证思维公式:提出“是什么”的问题,然后分析“为什么”是这样,最后落实“怎么办”即“解决”问题。无疑,这是议论性文本构建的一种模式,也是议论性文本解读的一种模式。“是什么”,是论者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思想,是主张。“为什么”,是论者持论的理由、根据。用毛泽东《反对党八股》中的话来说,就是分析“事物的矛盾”,“暴露事物的内部联系”,“指明问题的性质”。“怎么办”,是论者在对事物有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认识之后,就事物的发展提出解决的办法。在一这意义上说,它又是高一层次的“是什么”,也就是对事物进行构建的主张。“是什么”、“为什么”是认识世界,“怎么办”是改造世界。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

这里所谈的“论证思维框架”,其实就是第2期所谈《徐江论证系谱图》单纯从论证思维轨迹角度所作的通俗化概括,它们在本质上是相通的。

下面我们就以实际问题的分析为例来理解这个论证思维框架。

比如有这样一则材料作文:

请阅读《乌鸦喝水》的故事:口渴的乌鸦找到了一只大铁桶,里面盛着小半桶水,它很高兴。于是,它又“照老方子抓药”:曾有一次它口渴的时候,找到一个小罐罐,有半罐水。它衔来许多小石块,一个一个丢到小罐罐里去,不到半个时辰,小罐罐里的水便升高到罐口,乌鸦痛痛快快地喝了一大顿,真解渴呀!这个情景又浮现在它的眼前。它忙活起来,衔小石块往桶里丢,一个一个,足足过了两个时辰水才升到半桶,站在桶沿上它还是够不着水喝。又渴又累的乌鸦无奈地飞走了。

让我们来分析《乌鸦喝水》这个故事。

在乌鸦前边喝水的故事中,整个事情的内部关系是这样的:乌鸦的目的——喝水;事件的构成元素——口喝的乌鸦,一个小罐罐,半罐罐水,小石块;事件的动力——乌鸦口渴,它有一定的智慧;事件的运动方式——乌鸦衔着小石块,丢进小罐罐里,促使水升高到罐口,乌鸦喝到了水。这段情节的矛盾是罐罐里有半罐水,口渴的乌鸦无法喝到。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用小石块填充罐罐的空间。由于罐小,“小石块”需要的“量”不大,与乌鸦的“力”没有矛盾,所以乌鸦比较容易使水升到罐口的位置。

而后来这次喝水的故事,矛盾是一只大铁桶,只有小半桶水。由于大铁桶的直径与小罐罐相去甚远,大铁桶的水面每升高一点点,就要放不少小石块。乌鸦忽视了小罐罐与大铁桶直径和高度的巨大差异,事件的构成元素变了,还运用老办法、老经验、老方式,一成不变,所以,它白费了半天气力,目的还是没有达到。乌鸦的“力”无法解决“目的”与“方式”之间的矛盾,即无法解决“水”上升所需“小石块”的“量”与自己“力”的平衡问题。正确的选择是一开始就应放弃大铁桶,另寻水源,或动员更多的伙伴来衔石块,大家共享水源。

从乌鸦两次喝水事件构成元素各种情况的分析中,人们可以明白寓言的内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找适合的办法,不要凭经验盲目行动。

综上所析,根据这个材料提出的论点是“是什么”,即“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求适

合的办法,不要凭经验盲目行动”。

这个“是什么”之所以“是”的理由,即“为什么”,就是分析乌鸦前后找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运用比较分析法,去认识前后情况的同和不同,及其自身的力量缺陷等等。情况变了,方法不变,必然失败。讲清这一切,文章就写成了。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这里的“怎么办”,也就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与“是什么”相合的,即包含在论点之中了,这是一个特例。下面要解读的课文《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论证思维框架就与此不同,那是一个典型的完全的论证思维框架。

《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解读

一、探究文章的论点——“努力做一个富有创造性的人”,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一般来说,解读一篇议论性文章要关注两个问题:作者的主张是什么,作者是怎样阐述自己的主张的。认识前者是让我们积学以贮宝,认识后者是让我们学会表达自己的思想。

很明显,对一篇议论文的解读必须先搞清论点是什么,然后才能搞清作者是怎样论证的。

人教社《教师教学用书》在解读这篇文章时说:“作者提出了‘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的观点。”

这个分析显然是不对的。

虽然,“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是对事物运作特点的一个概括,但它只是陈述了一个事实,是客观现象的概括。这种概括不是“主张”。同人们常说的话——“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这句话一样不是某个人的主张、看法,而是人们关于生存的基本条件、基本要求的共识。同时,“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还有一个前提: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导致不同的答案都是正确的答案。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孤立地说“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不是文章要论述的本质问题,而是指导人们面对这一事实、这一现象时应该怎样办。这个“怎样办”就有了明显的“主张性”,即论者对公众的希望、要求、期盼等心理意愿。

其实论者的主张是:面对“并不像某种数学问题那样”的现实生活,每个人都要“努力做一个富有创造性的人”。这是这篇文章的本质内涵,是应该实现的人生境界。

那么,明确了这篇文章的论点“是什么”之后,人们自然要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怎么办”。

二、论证思维轨迹探究——分析“是什么”的“为什么”与“怎么办”

1.“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现实生活要求人们须有创造性,回答“为什么”的问题。

先谈第一大部分:(1)~(4)段。

这一部分的论证并非有人说的那样——仅仅是“引出本文的论述中心”。这是一种类比,使人自然而然推断出生活中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只有一个,而是多种多样。正如文章所说:“由于情况的变化,原来行之有效的方法,到现在往往不灵了。”“努力做一个富有创造性的人”是现实生活提出来的要求。这是论证之“符合说”的要求。要这样看待从四个图形到“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的论证在整体论证中的作用,它回答了为什么要“努力做一个富有创造性的人”的问题。

2.“创造性的思维”——有创造性的人的基本素质。

文本第二大部分:第(5)段——“然而,寻求第二种答案,或是解决问题的其他路径和新的方法,有赖于创造性的思维。那么,创造性的思维又有哪些必需的要素呢?”这是一

个过渡段。

从思维链条上讲,当提出“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这一现象之后,文本已经潜在提出了人们应该有“创造性的思维”。这自然引出后面的内容,即一个人“怎样做”才能养成“创造性的思维”。

客观地说,这个过渡段落有些毛病,不应该在“创造性的思维”之“要素”上做文章,提出“要素”这个概念使文本出现了脱节现象。因为下文借他人之口说的是“富有创造性的人”如何如何,并没有回答“创造性的思维”之“要素”如何如何。

这段文字应该修改如下:

然而,寻找第二种答案,或是解决问题的其他路径和新的方法,有赖于人有多向思维的能力,或者说思维有创造性。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跻此境界呢?

大家看,以上述文字取代原文不是更好吗?因为这样能自然地把论述引向“怎样做才能成为一个有创造性的人”,并与下文“有人是这样回答”的话题顺接。

3.“汲取”、“活用”、“持恒”、“留意”、“自信”——做一个有创造性的人,回答“怎么办”的问题。

文章第三大部分:(6)~(13)段。这部分回答怎样做才能成为一个富有创造性的人。

文章从五个方面作了阐述:

第一点,“总是孜孜不倦地汲取知识”。

第二点,“必须有探求新事物,并为此而活用知识的态度和意识”。

第三点,“持之以恒地进行各种尝试”,即坚持不懈地用。

第四点,“留意自己细小的想法”,做生活的有心人。

第五点,在心理上“认为自己具有创造力”,这就是自信心。

这五点内容,我们仔细分析会发现有内在的逻辑关系。

从“汲取”知识到有“活用”的意识,然后就是“持之以恒”地实践,“留意”自己的各种想法,“坚信”自己会成功,这就具体地写出了人们应该怎样生存的“方式”。

“汲取”、“活用”、“持恒”、“留意”、“自信”这又可以看作“怎样成为一个有创造性的人”这个话题的五个小论点,但这一切就不需要再论证了,人们知道“怎么办”行了。

4.小结。

最后,第四大部分:(14)段。这是全文的小结。或者也可不把它看成独立的部分,而将其并入第三大部分。因为这一部分主要就是重述了前边的内容,即“自信”、“好奇”、“积累”、“运用”“锲而不舍”。

客观地说,这一部分的话语除了“如果能做到这些,你一定会成为一个富有创造性的人”之外,其他都是多余的话,重复性太强,完全可以删掉。而最后这句话,则是从“实用说”的角度对“汲取”、“活用”、“持恒”、“留意”、“自信”的后果作预测性的展望。这是论证之“实用说”。

法律思维概述以及论述逻辑方法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

法律思维概述以及论述逻辑方法——演绎推理、归纳 推理 First:法律思维概念: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法治国家中,其关键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核心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 Second:法律思维方式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有以下六个方面属于至为重要的区别: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和理由优于结论。 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权利与义务问题。在法学意义上,权利就是一项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持有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正当(尽管按其他标准来判断可能并非如此),从而得到法律的支持。有时候,会发生两种权利相互冲突且不可并存,裁判者只能通过牺牲一方来保护另一方的情况,此种做法,实际上是用一种更重要的理由来排斥相对次要的权利理由(朱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曾对此有过透彻的分析)。与权利相关联,法律义务就是一种被动的法律地位,居于此种地位,即须被某种权利或合法的权力所约束和支配,因此义务人必须按照约束和支配他的那个合法的理由去做些什么或不做什么,否则便可能引起某种法律责任。正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思考一切法律问题的逻辑线索,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就是从权利与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则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规则来治理社会,因此,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原则上,即使适用普遍性规则会产生不尽人意的结果,也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任何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思维方式的重要原则。然而,这个要求和原则对于法律思维而言并不完全适用。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意味着:第一,不查明客观事实就不能做出结论;第二,查明了客观事实就必须做出与之一致的结论;第三,不能虚拟事实并以其为根据做出结论由于适用法律解决社会争议的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识别真与假的认识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按照法律标准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由于执行法律的裁判者以服从法律为第一职业义务,他们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并据此做出自己的判断;由于裁判者们并非全知全能的“超人”,而又必须在一个有限的期间内对一个涉法性社会争端做出明确的反应。

江苏省盐城市2016届中考语文专题复习论述类文本解读—“论证思路”题的解题思路

论述类文本解读——“论证思路”题的解题思路 目标:学会把握议论文的论证思路并用正确的方法表述。 过程: 一、知识回顾 1.议论文的三要素是: 2.议论文基本的论证方法是: 常见的论证方法有: 3.议论文一般的结构方式是: 二、小试身手 (一)①“我们爱朋友犹如爱自己”,这样说是不恰当的,因为有许多事,我们不为自己做而只为朋友做。②有时去恳求一个卑鄙的人,有时去冒犯一个不该冒犯的人,这些为自己本不值得去做的事,为了朋友却欣然去做了。③在许多情况下,有美德的人宁肯牺牲自身利益,而使朋友得到欢乐。④所以,应该说,爱朋友胜过爱自己。 (西塞罗《论友谊》)1.这段文字的层次是:①②③④ 2.概括每层大意: (二)①淡定可以升华出一份高尚的精神追求。②当世人面对纷繁的诱惑不能自持、随波逐流的时候,心怀淡定的人却决不如此。③居里夫妇发现镭并提炼成功以后,镭将用于治疗癌症,他们本可以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但是他们认为,镭是一种元素,应该属于全人类。④他们因此不申请专利,也不保留任何权利,放弃发明所带来的一切物质利益。⑤可见,拥有了淡定的心态,面对名利就会不为所动,为了人类的幸福而甘愿奉献出自己的一切,这样的人生也绽放出灿烂的光芒。(2015盐城中考说明材料) 1.根据材料(一)的学习,你会从哪几个方面分析这段文字? 2.你能概括这段文字的论证思路吗?

(三)阅读《底线》(2014年扬州中考语文材料) ①一个物欲的时代和一个非物欲的时代,人的底线是不同的。社会的底线也在下降。所谓社会底线下降,就是容忍度的放宽。原先看不惯的,现在睁一眼闭一眼了;原先不能接受的,现在不接受也存在了。在商业博弈中,谎话欺骗全成了“智慧”;在社会利益竞争中,损人利己成了普遍的可以获利的现实;诚信有时非但无从兑现,甚至成为一种商业的吆喝或陷阱。在这样的社会生态中,人的底线不知不觉在下降。 ②可是这底线就像江河的水线,水有一定高度,船好行驶,人好游泳。如果有一天降到了底儿,大家就一起陷在烂泥里。我们连自己是脏是净是谁也不知道了。 ③所以,人总得有自己做人做事的底线。其实这底线原本是十分清楚的。比如人不能“见利忘义”“卖友求荣”“卖国求荣”“乘人之危”,不能“虐待父母”“以强凌弱”“恩将仇报”“落井投石”,还有“不义之财君莫取”“朋友妻不可欺”等等。 ④这个古来世人皆知的底线,也是处世为人的标准,似乎已被全线突破了。 ⑤底线无形地存在于两个地方。一在社会中,一在每个人心里。如果人们都降低自己的底线,社会的底线一定下降。社会失去共同遵守的底线,世道人伦一定败坏;如果人人守住底线,社会便拥有一条美丽的水准线——文明。因此说,守住底线,既为了成全社会,也是成全自己。 ⑥然而,这两个底线又相互影响。关键是在碰到低于你的底线时,你是降下自己的底线,随波速流,还是坚守自己的底线,洁身自好?有人说,在物欲和功利的社会里,这底线是脆弱的。依我看,社会的底线可能是脆弱的,人的底线依旧可以坚强,牢固不破。 ⑦底线是人的自我基准,道德的基准,处世为人的基准。 ⑧人的自信是建立在底线上的。没有底线,一定会是一塌糊涂的失败的自我,乃至失败的人生。有底线,起码在“人”的层面上,获得了成功的自我与成功的人生。 概括本段文字的论证思路。 三、交流探讨 1.你的答案跟“题干”有什么不同?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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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思维方法 人的思维方法有很多,常用的思维方法是哪些呢?今天为大家带来了常用的思维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常用的思维方法常用的有顺势思维、逆向思维、发散思维、聚合思维,归纳思维。 小学数学常用的思维方法1、对应思想方法 对应是人们对两个集合因素之间的联系的一种思想方法,小学数学一般是一一对应的直观图表,并以此孕伏函数思想。如直线上的点(数轴)与表示具体的数是一一对应。 2、假设思想方法 假设是先对题目中的已知条件或问题作出某种假设,然后按照题中的已知条件进行推算,根据数量出现的矛盾,加以适当调整,最后找到正确答案的一种思想方法。假设思想是一种有意义的想象思维,掌握之后可以使要解决的问题更形象、具体,从而丰富解题思路。 3、比较思想方法 比较思想是数学中常见的思想方法之一,也是促进学生思维发展的手段。在教学分数应用题中,教师善于引导学生比较题中已知和未知数量变化前后的情况,可以帮助学生较快地找到解题途径。 4、符号化思想方法 用符号化的语言(包括字母、数字、图形和各种特定的符号)来描

述数学内容,这就是符号思想。如数学中各种数量关系,量的变化及量与量之间进行推导和演算,都是用小小的字母表示数,以符号的浓缩形式表达大量的信息。如定律、公式、等。 5、类比思想方法 类比思想是指依据两类数学对象的相似性,有可能将已知的一类数学对象的性质迁移到另一类数学对象上去的思想。如加法交换律和乘法交换律、长方形的面积公式、平行四边形面积公式和三角形面积公式。类比思想不仅使数学知识容易理解,而且使公式的记忆变得顺水推舟般自然和简洁。 6、转化思想方法 转化思想是由一种形式变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思想方法,而其本身的大小是不变的。如几何的等积变换、解方程的同解变换、公式的变形等,在计算中也常用到甲÷乙=甲×1/乙。 7、分类思想方法 分类思想方法不是数学独有的方法,数学的分类思想方法体现对数学对象的分类及其分类的标准。如自然数的分类,若按能否被2整除分奇数和偶数;按约数的个数分质数和合数。又如三角形可以按边分,也可以按角分。不同的分类标准就会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从而产生新的概念。对数学对象的正确、合理分类取决于分类标准的正确、合理性,数学知识的分类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梳理和建构。 8、集合思想方法 集合思想就是运用集合的概念、逻辑语言、运算、图形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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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人们最常用的7个逻辑思维方式 2016-01-29?|发布:?|分类:?|标签:++?|?阅读:7,042VIEWS 牛人们还有哪些思维方式值得我们学习 下半年,读过《穷查理宝典》之后,深受震撼,加之平时习惯把知乎、豆瓣、果壳好的东西放在自己的Evernote里,年末了把自己一年收集的思维方式整理一下,希望能启发读者。 一多学科思维 在《穷查理宝典》一书中,投资大师查理.芒格认为,事物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对于一个具体的问题,如果仅用一种思维方式进行分析和思考,只会得到一个狭隘的结果,就好像美国的那句谚语,“在手里拿着铁锤的人看来,世界就像一颗钉子”(当然,很多时候这样的思考方式更有助于我们快速解决某一问题)。 然而,芒格在对一家公司进行评估时,会把它放在一个更大的商业生态系统中,用一系列跨学科的复式思维框架来对其进行更为全面的分析和解读。他觉得这种广谱的分析法能让人更好地理解许多和候选投资公司相关的因素是怎样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有时候这种理解会揭示出更隐秘的情况,这些因素联合起来会创造出或好或坏的巨大的“lollapalooza效应”(几个模型联合起来后,两种、三种或多种力量共同作用于同一个方向,类似力学中的合力)。 在《穷查理宝典》中,作者分析一个商业问题经常用到的学科思维有:数学、心理学、生物学、微观经济学(不方便一一介绍)。我们在思考分析问题时,也要全面、多学科地分析问题,以免受思维局限性的影响。 二模型思维(这部分可以归到前文去) 模型思维即把我们知识点以及处理工作中,思维的过程提炼为模型的能力。 例如大学课程里有一门很火的课程叫“数学建模”,即把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建立成数学模型,来量化分析解读。 碰到心理学问题,可以建立成“何人何故在何时何地做了何事”的思维模型;企业里常用的SWOT模型分析法:S(strengths)是优势、W(weaknesses)是劣势,O(opportunities)是机会、T(threats)是威胁。运用这种方法,可以对研究对象所处的情景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的研究,从而根据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计划以及对策等。按照企业竞争战略的完整概念,战略应是一个企业“能够做的”(即组织的强项和弱项)和“可能做的”(即环境的机会和威胁)之间的有机组合;又比如:在企业管理中,常用的5W1H分析法也称六何分析法,

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经济思维也是一种在公共决策中常用方式。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美国法学院对学生的要求就是要学会像法官、律师去思考,这就是法律思维。我们既要学习法律的知识点,更需要有法律思维,这样才能很好的运用。 一、什么是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思考、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模式。法律思维总是和决策相联系的,只有在决策过程中,才涉及到法律思维。在解决涉法的社会问题时,需要有法律思维。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考模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 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作为决策的基本因素。胡启立在80年代末期一次和学者座谈时曾说过:“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的思维方式,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不是这样考虑问题,就不是学者。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理论上对的,不一定就是要做的;理论上错的,不见得就要停止。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理论上正确的,但要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决策依据。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要逐渐地学会法律思维。无论哪个层级的领导干部都应当熟悉法律思维,法制工作者要精通法律思维,其他工作人员要大致了解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如果连依法思考都不会,何谈依法行动。给法律思维下个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合法性思维,把合法性作为思考的出发点。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 二、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第一条规则: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这是法律思维中最重要的规则。权利义务分析的能力是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能力。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问题。法律责任就是权利义务衍生出来的。法律的价值在于保证公民的平等权利,就需要规定义务,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责任因义务而设定。法律的基本矛盾就是权利义务,法律的逻辑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从权利义务分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现象来思考。合法性思考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析对各种行为、利益、请求、期待做出合法性评价。在权利义务分析时有一

常用的思维框架

也许有不少人会觉得,“说什么逻辑思考力啊,完全没有意义嘛,思维方式什么的,不都是与生俱来的么?”其实,所谓的思考能力,并不是想想就能锻炼出来的,更不是说一个人的气质性格。 要想更高效地思考,首先要学会站在巨人的肩膀之上,学会借鉴前辈们的智慧经验,也就是在这里要为大家介绍的的“思考框架”。 为什么说思考框架是如此的重要呢? 理由有三: 一是可以更加高效; 二是可以大幅减少无效沟通; 三是可以俯瞰全局整体把握。 今天,就为大家介绍7个最具代表性的超常用思考框架。 ①空?雨?伞

这是最常用的决策模式,“空?雨?伞”,意如其名,也就是说,“抬头看天,天空乌云密布,像是要下雨的样子,所以出门时带上把雨伞吧”。 这里的“抬头看天”,是说要看清自己所处的周边环境,也就是分析自己的外部环境。而由此得出“像是要下雨的样子”,便是从分析自己的外部环境中得出的自我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思维过程中,其视角是从外至内,从大到小。当然,其结果是可能下雨,也可能不下雨。 我们在此基础上得出“出门时带上把雨伞吧”这个结论,思考一下,这里为什么是“要带上雨伞呢”,原因可能是只有雨伞,也可能是不喜欢雨衣,这些因素都考虑进来,最后得出“要带雨伞”这一结论。 ▼ 其实,不必把这个思考过程想得太过复杂,简单来说,我们在进行决策时通常会经过这样的步骤: ?空:把握事实和现状 ?雨:解释、预测 ?伞:行动、提案 以上就是怎么学会决策,也就是进行逻辑思维的第一步。 ②5W1H

5W1H就是我们常说的[who / where / why / when / what / how]。也许会有人觉得这么简单的东西也能称之为逻辑思维?!是的,的确是的,因为5W1H所代表的就是最重要的信息。尽管广为人知,但决不能因此而轻视之。特别是当你想向别人传达信息时,这个思考框架会发挥极大作用。 ▼ ③用矩阵分析法,将问题视觉化 矩阵分析法是指画出横轴竖轴,将思考因素排列其中,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比如:PPM 分析(product portfolio management),以横轴表示市场占有率,以纵轴表示成长率,分为四个象限,用来管理产品的生命周期。 当你遇见很棘手的问题,不知如何下手时,可以画出相应的矩阵图来帮助自己分析问题。将实际工作中常用到的关键词,比如满意度、问题点、活跃度、营业额等,列入数轴之中,分析其中的因果关系。这里为大家介绍两个常用的矩阵。 3-1:SWOT矩阵 分析优势、弱点、机会、危机,可供决策时参考。

2014116明确性原则在法律与思维上的应用

明确性是一项法治原则1。定分止争是法律的重要作用,“定分”即明确性的重要体现,通过确定法律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后续的“止争”奠定基础。同时,明确性原则也培养并训练了法律人严谨的法律思维。本文拟从法律和思维两个角度来探讨明确性原则的应用。 一、法律 法律具有预测性,各类法律主体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判断其所进行的行为合法与否,进而选择合法的行为行事,避免因其不知法而违法甚至犯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们要通过法律来预测判断自己的行为,首要前提就是法律要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人们就不知道自己将要从事行为的合法性,不利于人们的自由行动,进而阻碍了社会的自由发展。因此,法律明确性原则对于各类法律主体划定各自行事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促进社会自由发展具有显著成效。在许多部门法中都有明确性原则的体现,笔者拟从刑法和合同法两方面来简要阐述明确性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 (一)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明确性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最初源于对封建刑法恣意性2的否定。贝卡利亚在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P60 2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通常由一定的人恣意裁量。

《论犯罪与刑罚》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有了初步发展,费尔巴哈后来正式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从此罪刑法定原则正式纳入刑法理论体系。贯穿这个原则的主线即是对法律的限制,尊重公民的人权和预测可能性。 罪刑法定原则分为形式的侧面和实质的侧面,笔者将从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摘取部分内容予以简要论述,以此来反映法律明确性原则在其中的体现: 1.禁止溯及既往(形式侧面) 所谓溯及既往,就是指用事后法规制人们的现有或先前行为。换句话说,就是指用将来的法律来调整现有或过去人们所从事的行为。溯及既往带来的危害即损害了法律的明确性和人们的预测可能性,进而缩小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不利于促进社会的正常发展。因此,禁止溯及既往就是为了保证法律明确性在刑法中的体现,让人们做到有法可依,有的放矢,在明确的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地进行各种活动。2.明确性(实质侧面) 所谓明确性,指规定法律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铭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3换句话说,法律对犯罪与刑罚的内容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这样人们才能准确地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 只有法律规定具体明确,人们才能真正在法律的界限内自由活 3杜里奥《意大利刑法学原理》

陈瑞华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陈瑞华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来源丨法律与生活杂志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在我看来,这包含着一套十分复杂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方式,也蕴涵了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我们可以将普通人的思维方式作为一种参照系,通过比较分析,来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做出清晰的认识和界定。首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和最小的细胞。举个例子来说,民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法人”,与它相对的概念是“自然人”。至今为止,我们发现一些媒体还有这样的表述:“某某法人赵某某”。其实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因为法人不仅是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团体”,而且其成立还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律条件,并在成立后独立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最多只能是“非法人团体”,而那些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则可以有“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分。可见,通过使用“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团体”等专门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在民法意义上进行法律思考了。而这些专门概念如果被使用到其他社会情境之下,就很难为人们所接受。例如,假如我们说“自然人赵某某”、“非法人团体某某公司”,就要闹笑话了。

1996年以前,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罪犯”、“人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术语称呼,对于那些接受调查的嫌疑人,经常动辄称其为“人犯”甚至“罪犯”。这种概念的使用与中国古代的用语是一脉相承的。《水浒》中经常有这样的描述:“某某官员开堂问审,将一干人犯押上堂来。”在古代司法制度中,任何人只要被怀疑犯罪,就可以被称为罪犯了。通过1996年的刑事司法改革,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被追诉者则具有“被告人”的地位。这里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属于专门的法律概念,它们的使用要受到一系列的严格限制。在证据法中,涉及单个证据之资格的概念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分;而与证据的综合运用密切联系的则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等一系列十分复杂的概念。而在证据法的限制下,那些因为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证据能力的“非法证据”,可以被排除于法庭之外;那些“传闻证据”、“非自愿的供述笔录”等,也会在证据能力上受到辩护方的挑战。 类似上面提到的法律概念还有很多。可以说,几乎每一个部门法律都包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概念。这些法律概念成为法律人分析案件和进行法律思考的逻辑工具。法律人思维方式的第二个方面,是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我们都知道,

议论文论证思路及例题

议论文论证思路及例题 一.学习目标 1、学会具体分析议论文某个文段或者整篇文章的论证思路 2.了解议论文的结构与论证思路的关系,熟悉一般答题格式。 结构:引论——本论——结论 “最后”一类表承转的词语。 建议:连词+论证方法+论据概括+论点 例题:①珍惜亲情的“有效期限”。②父母可以陪伴你的上半生,却无法呵护你的下半生;儿女能够陪伴你的下半生,却不可能参与你的上半生……③你无法在所有的时空里称心如意拥有你想要的全部天伦之乐,就像一只鸟无法在每一个

季节都拥有自己优美的歌喉。④于是,有了孔子“父母在,不远游”的教诲;有了“香九龄,能温席”的孝行;有了“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慨叹……⑤亲情的“有效期限”贯穿了我们生命的全过程,充塞着我们心灵的每一个角落。 问:请你简要分析上述文字的论证过程。 解题分析: (3)解决问题(结论):得出什么结论;强调什么中心论点;号召人们什么;补充论证了什么。 B、 论点在开头: 格式:首先提出什么观点,接着用……事例或名言(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论证,

最后得出……的结论。 论点在结尾: 格式:首先举了(引了)……例子(名言)(从正反两方面),然后得出什么结论(或证明了……的观点) 例题: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师范读书时,正由于课外阅读了《新青年》等进步书刊, 起作用,他们的功成名就也是主观努力的结果。 问:说出论证过程 例题:要不耻下问。〈〈论语? 公冶长〉〉载:子贡问曰:“孔文子何以谓之文也?”子曰:“敏而好学,不耻下问,是以谓之文也.”意思是,要不耻于向地位或学问比自己差的人学习。这就是成语典故“不耻下问”的由来。自古以来,有成就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郑成良)

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

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如何分析论证思路

如何分析论证思路 试题特点: ?本题考查学生理清文章思路,把握议论文内部逻辑层次的能力。 ?考查学生阅读议论文的核心能力和思维的条理性。论证思路题的考查类型:?1 、文章某(些)段的论证过程。 ?2 、文章的某些段是从哪几个角度论证的? ?3 、文章的某部分能否删除, 为什么? ?4 、文章的某部分能否调换,为什么?题型1:分析某段的论证过程例一 读《冠军,曾“输在起跑线上”》请简要分析选文第②段的论证过程。 贝多芬曾说,只有在不利和艰难的遭遇里百折不挠才能成就卓越。江苏女孩吴晶从小双目失明,站在这样的“人生起跑线”上,她却乐观自信,在艰难中磨练自己,最终不仅成了杰出的残疾运动员,还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今年初,美国的斯坦福大学、耶鲁大学、哈佛大学都同意接收她入学。吴晶虽然“输在起跑线上”,但同样“跑”出了精彩的人生。再如,浙江的滕头村在创业发展之初,“起跑”时也大不如人,但坚持不懈的努力却使它成为闻名中外、富甲一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型。所以,自暴自弃、怨天尤人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充满自信,不言放弃,才能将“起跑线上的输”最终转变为“终点上的赢”。 这些答法对不对?为什么? ?答法一:这段用江苏女孩吴晶和浙江滕头村的事例证明中心论点。(答题不全面) ?答法二:先引用提出贝多芬的话证明要百折不挠才能成就卓越。然后列举江苏女孩吴晶从小双目失明,站在这样的“人生起跑线”上,她磨练自己,最终不仅成了杰出的残疾运动员。接着列举浙江的滕头村在创业发展之初,“起跑”时也大不如人,但坚持不懈的努力却使它成为闻名中外、富甲一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型。最后指出只有充满自信,不言放弃,才能将“起跑线上的输”最终转变为“终点上的赢”。从而证明了文章的中心论点。(概括不到位、不简练)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7.2.1法治思维方式是什么

法治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治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法治”已被普遍地接受为社会的理想治理方式。对于法治理想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构建法治所需要具备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是靠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地培养法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后者往往是法治的目标和归宿,只有在官员和民众法的生活方式成为一种常态时,我们才能说法治真正地实现了。 2、法律思维的特征 (1)法律至上(讲法律) 法律至上就是法律最高,就是宪法至上,就是人民主权至上。所谓法律最高,即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人人受法律的支配,人人只受法律的支配。法律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人,而且统治、管理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框架之中,所有的人、组织、团体,所有的行为、事务都遵守、适用已知的法律、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我们遵循法律至上原则,就是坚持法律的最高性,坚持宪法的至上性,坚持人民主权的至上性。 (2)权力制约(讲证据)

权力制约原则的定义是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孟德斯鸠 现代社会分权主要模式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美国式的分权模式对其它国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当今许多国家比如委内瑞拉就沿袭了美国的这种模式。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比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 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法国早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就依据孟德斯鸠的见解规定了:“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

16个顶级思维模型

16个顶级思维模型 思维模型会给你提供一种视角或思维框架,从而决定你观察事物和看待世界的视角。顶级的思维模型能提高你成功的可能性,并帮你避免失败。打造多元思维模型想法来自查理·芒格,而查理·芒格是沃伦·巴菲特的得力助手。Farnam Street曾这样描述思维模型:“思维模型是你大脑中用于做决策的工具箱。你拥有的工具箱越多,你就越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不管你是做一些重大决策、领导团队还是制定市场战略,思维模型都能够在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SkillShare的创始人兼CEO Michael Karnjanaprakorn在本文中分享了他在经营公司、管理团队的过程中最常用的16种顶级思维模型。 一、做决策 1、沃伦·巴菲特的双目标清单系统(Two-List System) Mike Flint做了巴菲特的私人飞行员十年之久,还曾为美国四任总统开过飞机,但他在事业上依然有更多追求。有一次,他和巴菲特在探讨他的职业生涯目标时,巴菲特让他去做这么一件事: 首先,巴菲特让Flint写下他职业生涯最重要的25个目标来。于是Flint花了一些时间把这些目标写了下来。 然后,巴菲特让他审视一下这个清单,然后圈出他认为最重要的5个。Flint也照做了。 Flint现在有了两个清单。一个是他认为自己职业生涯最重要的5个目标,另一个是另外20个他也觉得比较重要的目标。

巴菲特问Flint:你现在知道该怎么做了么?Flint回答道:知道了。我现在会马上开始着手实现这5个目标。至于另外20个,并没有那么紧急,所以可以放在闲暇的时间去做,然后慢慢把它们实现。 巴菲特听完后说到:不,Flint,你搞错了。那些你并没有圈出来的目标,不是你应该在闲暇时间慢慢完成的事,而是你应该尽全力避免去做的事,你应该像躲避瘟疫一样躲避它们,不去花任何的时间和注意力在它们上面。 这让我想到了三件事: (1)有目标是非常重要的。当有了具体的目标,你才能反复地推演实现这个目标的方法和路径,才能在每天早上睁眼之后明白自己应该围绕什么东西优化和努力。我听过的另外的一个很好的表述方法是:将开放式的问题变成封闭式的问题。而「什么都能做」或者「所有方向都可以是方向」是最可怕的,对于个人或是企业都是如此。 (2)专注很有力量。在一个人的认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段时间如果有太多目标,那么很可能哪个都无法完成。尽管「专注」和「聚焦」的概念已经被现代人提及的太多,但真正能做到准确地辨识自己的欲念,去除自己不真正需要的东西的人,还是少数的。 (3)比起「有所为」,「有所而不为」可能更关键。这可能和芒格说的「Invert, always invert」有相通之处。没有被选中的那20个目标,其实也是你感兴趣的或者有意义的,所以就很容易找到各种合理的理由去在那些目标上花时间。但它们才是默默消耗掉时间,转移你的注意力,又不能真正产出成果的事情,这种目标比看起来明显就

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 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 简述法理学研究对象。答: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java web四大常用框架

Struts Struts是一个基于Sun Java EE平台的MVC框架,主要是采用Servlet和JSP技术来实现的。 Struts框架可分为以下四个主要部分,其中三个就和MVC模式紧密相关: 1、模型(Model),本质上来说在Struts中Model是一个Action类(这个会在后面详细讨论),开发者通过其实现商业逻辑,同时用户请求通过控制器(Controller)向Action的转发过程是基于由struts-config.xml文件描述的配置信息的。 2、视图(View),View是由与控制器Servlet配合工作的一整套JSP定制标签库构成,利用她们我们可以快速建立应用系统的界面。 3、控制器(Controller),本质上是一个Servlet,将客户端请求转发到相应的Action类。 4、一堆用来做XML文件解析的工具包,Struts是用XML来描述如何自动产生一些JavaBean的属性的,此外Struts还利用XML来描述在国际化应用中的用户提示信息的(这样一来就实现了应用系统的多语言支持)。 Spring Spring是轻量级的Java EE应用程序框架。 Spring的核心是个轻量级容器(container),实现了IoC(Inversion of Control)模式的容器,Spring的目标是实现一个全方位的整合框架,在Spring框架下实现多个子框架的组合,这些子框架之间彼此可以独立,也可以使用其它的框架方案加以替代,Spring希望提供one-stop shop的框架整合方案。 Spring不会特別去提出一些子框架来与现有的OpenSource框架竞争,除非它觉得所提出的框架夠新夠好,例如Spring有自己的MVC框架方案,因为它觉得现有的MVC方案有很多可以改进的地方,但它不强迫您使用它提供的方案,您可以选用您所希望的框架来取代其子框架,例如您仍可以在Spring中整合您的Struts框架。 Spring的核心概念是IoC,IoC的抽象概念是「依赖关系的转移」,像是「高层模组不应该依赖低层模组,而是模组都必须依赖于抽象」是IoC的一种表现,「实现必须依赖抽象,而不是抽象依赖实现」也是IoC的一种表现,「应用程序不应依赖于容器,而是容器服务于应用程序」也是IoC的一种表现。 Spring的架构性的好处 Spring能有效地组织你的中间层对象,无论你是否选择使用了EJB。如果你仅仅使用了Struts或其他的包含了Java EE特有APIs的framework,你会发现Spring关注了遗留下的问题。 Spring能消除在许多工程上对Singleton的过多使用。根据我的经验,这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它减少了系统的可测试性和面向对象特性。 Spring 能消除使用各种各样格式的属性定制文件的需要,在整个应用和工程中,可通过一种一致的方法来进行配置。曾经感到迷惑,一个特定类要查找迷幻般的属性关键字或系统属性,为此不得不读Javadoc乃至源编码吗?有了Spring,你可很简单地看到类的JavaBean 属性。倒置控制的使用(在下面讨论)帮助完成这种简化。Spring能通过接口而不是类促进好的编程习惯,减少编程代价到几乎为零。 Spring被设计为让使用它创建的应用尽可能少的依赖于他的APIs。在Spring应用中的大多数业务对象没有依赖于Spring。 使用Spring构建的应用程序易于单元测试。 Spring能使EJB的使用成为一个实现选择,而不是应用架构的必然选择。你能选择用POJOs或local EJBs来实现业务接口,却不会影响调用代码。 Spring帮助你解决许多问题而无需使用EJB。Spring能提供一种EJB的替换物,它们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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