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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不含计划单列市和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

第四条各市、县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2、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资助;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第七条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第八条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2、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第九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1、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2、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专利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

3、创新主体专利创造能力的培育与激励;

4、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条专利创造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

2、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依据申请PCT国际阶段相应收费标准,单位、个人每件分别资助10000元、4000元;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1、在全省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每年择优选取15家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项目,分别按10万元、3万元给予奖励。

3、在专利申请质量和申请数量提高的前提下,对当年专利申请量、专利申请量增长幅度和发明专利占申请量的比例居全省前3位的市和前5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同一市、县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对用于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其他部分的专项资金资助标准,按省知识产权局下达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每年用于专利创造的资金,一般不低于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60%。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专利创造资助资金,应填写《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一份),单位应提供机构代码和法人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交费通知、交费证明。

申请上述资助资金,应在自获得授权专利证书或PCT申请交费通知后三个月内提出;对已享受省级发明专利申请和实审阶段资助的,应在资助标准中相应扣除。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创新主体专利创造能力的培育与激励资助资金,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择优筛选,联合上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受理,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情况,统筹考虑并及时下达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对第十一条所列奖励事项,由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组织落实。

第五章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负责审批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受到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06?2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与拨付工作细则

为做好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申报与拨付工作,保证专利资助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鲁财教(2009)36号《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资助方式

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拨付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资金兑付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公室),通过直拨方式资助给单位或个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个人通过邮政汇款方式拨付。

第二条资助项目及受理时间

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当年授权公告日所在年度为资助的年度时间。

2、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以当年外国的授权公告日所在年度为资助的年度时间。

3、PCT国际申请。包括进入国际阶段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申请,以当年确定的PCT国际申请日所在年度为资助的年度时间。

4、受理年度专利资助申报的时间为当年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如资金计划提前用完,年度资助工作随即结束。

第三条需要提交的材料

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专利需提交《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2、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专利需提交《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如提供证书复印件,则需要提交授权专利说明书扉页),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3、PCT国际申请,每件申请需提交《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PCT 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和《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复印件),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均提交一份,材料复印件字迹要清晰可辨,字迹不清楚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要求打印,单位申报要在申报表上盖单位公章,个人申报要在申报表上签字。

第四条申报方式

1、申报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材料应由单位或个人通过面交、邮寄等方式直接报资助办公室,资助办公室根据收到日期进行登记。专利资助申报材料邮寄时用挂号。

2、在报送纸件材料的同时,个人和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载体或电子邮件方式分别提交与《山东省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内容大致相同的《专利资助个人邮政汇款汇总表》(附表2)和《专利资助单位银行转账汇总表》(见附表3)。上述表格从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资助”栏目本细则后面的附件中下载。

第五条审核与拨付

1、审核。

资助办公室受理专利资助申报材料并负责审核。下列情况将不予资助或暂缓资助:

(1)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的;

(2)重要信息填写不全的;如专利号、邮政编码、收款人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填写不详,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户名等信息填写不准确,申报人名称与银行户名、身份证明不一致等。

(3)弄虚作假或重复申报的;

(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有争议的。

2、公告、拨付。

资助办公室将审核后编制的《专利资助单位银行转账明细表》和《专利资助个人邮政汇款明细表》,在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资助”栏目上予以公布。

公告两周后无异议者资助办公室根据拨付明细表通过银行和邮局予以拨付。

第六条几种情况的处理

1、单位资助需要提供《财务收据》。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定期公布的资助项目与金额,被资助单位通过面交或邮寄等方式给省资助办公室提供相应金额的盖有单位财务章的《收款收据》。公告或通知一个月后仍没有按要求提供财务《收款收据》的,按自动放弃资助处理。

2、单位的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将盖有单位公章的变更说明及时报送资助办公室。

3、对资助办公室审核公告的资助项目与金额有质疑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向资助办公室提出,确实有不实或错误的由资助办公室负责处理。

4、资助资金通过邮政汇款或银行转账过程中因出现差错而没有到账或在邮局无法领取的,可通过电话或传真,及时与资助办公室取得联系,说明差错原因,提出更正意见,必要时提出证明材料,然后由资助办公室重新办理汇款手续。因申报人首次提供信息有误需要重新汇寄的,第二次邮局汇款发生的费用由申报人负担;两次汇款均因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仍然没有收到的,资助办公室不再汇寄。

5、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申报单位和个人在“已享受省级资助情况”栏目中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如有隐瞒,一旦核实将取消该项专利资助。

6、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交专利资助申报表时,专利(申请)权人栏内只填写一个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人及其相应信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申请文件上的前后排序资助时不受影响。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集团公司*0**年职代会精神,确保集团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为“十二五”开局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流程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对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 (一)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大修费、科技开发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 (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

补贴或贷款等资金; (三)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 基本建设及改扩建项目等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足额提取,全额上交;分类管理,统一安排;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质量;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积极可靠,留有余地;保障安全,完善系统;兼顾非煤,促进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及发展的关系,集中有限的资金,实现重点突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制定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 第五条各单位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公司下属单位提取的专项资金交*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集团公司其它各直管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统一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代付; 资源整合矿井在完成基建、技改工作后,自批复生产之日起,按成本产量在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用与安全费用,同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财务报表已与集团公司合并的整合矿井将

市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模板】

XX市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43号)精神,全面推广专利导航产业应用,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根据《XX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郑政办〔2018〕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导航项目分为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两类,是指项目主体运用专利导航信息功能和专利分析技术系统引导创新发展,通过开展专利导航发挥专利信息分析对产业、企业运行决策的引导作用,发挥专利制度对产业创新资源的配置作用,提高产业创新效率和水平,防范和规避产业知识产权风险,强化产业竞争力的专利支撑,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具备知识产权基础好、政策环境优良、保障措施有力、产业集聚等条件的XX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园区,可申报“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XX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

申报“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第五条产业规划专利导航项目。 XX市产业规划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形式为建设XX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其申报主体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主体为工业园区。申报主体要达到XX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郑政办〔2018〕88号)中第四条所要求的条件。 申报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1.《XX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2.建设方案。申报主体应会同所在辖区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XX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 3.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 4.建设承诺书。园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XX 市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承诺书。 第六条企业运营专利导航项目。 申报项目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 (二)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良好。 (三)企业领导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知识产权工作队伍,以及稳定的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5]14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5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5日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预算拨款;国家、省下拨的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二、主要用途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一)对知识产权创造工作的资助。主要用于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国内授权专利、国外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专利成果创造工作的资助。 (二)对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的资助。主要用于对专利数据库等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维护,专利信息运用,专利预警机制建立,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实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举办,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工作的资助。 (三)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资助。主要用于对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经济困难法人和自然人的维权,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企事业单位的维权,维权援助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等建设,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等工作的资助。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威海职业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以及校企合作资金。 第三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统一核算、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中央财政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允许和规定的项目~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四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该专项资金进行总体规划和分配。 第五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把下月用款计划报给专项资金管理组~用款计划必须要经过对应建设组审核。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预算内容和经费限额~对各项目建设的资金运用、效益分析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并定期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汇报资金使用状况~确保实现预期效益目标。

第六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组~在项目建设办公室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编制 项目建设年度资金预算。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支出设置明细帐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 ,三,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向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并对项目资金安全负责。 ,四,按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提交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 ,五,接受各级审计和监督部门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与检查。接受项目监控办公室的监控检查。 第七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是项目建设监控办公室~负责检查项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督导总体项目的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按照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编制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年度预算。 第九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总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由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管理。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予调整。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

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

专利相关规范性文件、通知汇总

第一部分专利法律 (一)专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防专利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公告 专利审查指南2010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 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 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一条、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 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 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类别: 类别为: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 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 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 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 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 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 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 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2020年度企业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

2020年度企业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技术领域: 申报单位: 单位地址:邮编: 项目负责人:电话: 电子邮箱: 服务机构: 主管部门: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二○二○年 填报说明

一、申报书要求用A4纸张,计算机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禁用塑料封面,不得活页装订。 二、申报书“三”填写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简介和经营状况,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情况,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和管理等基本情况。 三、申报书“四”填写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现状、发展趋势,产品的市场前景。企业研发基础,现有技术和专利成果优势,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对企业发展推动作用和意义等。 四、申报书“五”主要填写专利导航项目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主要任务应当包括:深入开展专利分析,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专利导航分析报告;结合企业经营实际,灵活运用专利导航报告,制定企业产品技术研发的专利策略和实施方案;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领导和组织体系建设;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的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实战能力。 五、申报书“六”的项目进度是指自申报立项时间起的工作计划进度。本计划的任务应当在两年内完成。 一、项目申报实施承诺书

申报本项目单位的法人承诺严格遵守为项目实施提供承诺的条件,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承诺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承诺所提供申报资料真实可靠,项目组成员身份真实有效,无编报虚假预算、篡改单位财务数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 本项目法人承诺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愿意承担以下责任: 1.被取消项目评审资格; 2.被撤销项目立项,并缴回拨款经费; 3.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处理; 4.其它相关法律责任等。 项目负责人(签字):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 二、项目基础信息

国防专利条例

国防专利条例 【法规名称】国防专利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国防科技法 【颁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5.12.14 【实施日期】2005.12.14 【有效性】有效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做到既确保国防秘密又便利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专利局。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国防科工委国防专利局(以下简称国防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中国专利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第四条绝密级涉及国防利益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国防专利局受理的国防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复审、授权、转让、实施、调处纠纷和诉讼的过程中,在未解密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在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局有权作出及时解密决定。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对其国防专利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请求解密。凡请求解密的,应当提出解密请求书送交国防专利局审查决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机关的意见的文件副本。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解密的决定在该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将该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第七条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作出决定,通知国防专利局;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

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1〕41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京政发[2009]1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促进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分类促进、突出实效”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的专利促进工作,提升企业专利意识和专利管理能力。 第三条给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下简称“中关村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本企业的专利创造、管理、制度建设和竞争性研究等工作。 (一)对于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关村企业,按照其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具体金额依据示范区年度专利授权量和专利促进资金总预算确定。对于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超过250件以上的企业,超出部分每件专利额外奖励1000元,且每增加50件奖励额度递增1000元。对于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中关村企业,获得授权的前五件国内发明专利按照最高额每件5000元进行资助。每家企业国内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 (二)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中关村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三个国家或地区,具体金额依据示范区企业年度国际专利申请量和专利促进资金总预算确定。每家企业国际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 上述的资金支持对象包括: 1.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中关村企业; 2.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 第四条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每年度评选10个为中关村企业提供专利服务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个机构奖励20万元。 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选指标如下: (一)代理中关村企业申请首件发明专利的数量;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管理办法,并按照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九条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doc

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发明创造和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法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以及进行专利的申请、转让、实施许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条例。 第三条县(含自治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专利保护工作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等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设立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委员会的人

选,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承担。 专利保护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受人民法院、专利管理机关、仲裁委员会、其他机关和单位及当事人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应按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章专利管理 第六条鼓励将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研究开发成果和外观设计及时依法申请专利。 重大项目在申请专利之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人员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得私自进行技术转让。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审批机关和传播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上述证明材料。 对作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兑现奖金和报酬。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及专利论证报告: 一、重大科研立项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 二、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烟台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烟台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发布时间:2012-09-29 浏览次数:3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以及专利实施等方面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专利资金的使用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开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含各县市区)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各县(市、区)财政,应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金资助范围 第六条专利申请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县市区项目补助50%)。 3、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 第七条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 2、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3、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4、专利战略研究。 5、对经考核符合专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专利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专利保护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2、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第九条专利实施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 2、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专利园区、试点(示范)。 3、重大专利项目实施试点。 4、市确定的专利推进工程。 第三章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条专利申请 1、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是指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二个阶段的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资助10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获授权后资助2000元(主要包括:登记费、授权后第一年年费)。 2、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资助800元,在申请阶段资助300元,授权后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资助500元,在申请阶段每件资助200元,授权后资助300元。 3、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是指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的资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资助2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资助二个国家(地区)。 第十一条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的资助标准,由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工作重点,向市财政局提出相应的年度资助标准和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申请资助的条件及资格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申请)。 2、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已经得到申请国家或地区受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的。

2019专利导航组织申报通知附件271

附件1 苏州市2019年企业专利导航计划 项目申报指南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提升企业有效运用专利制度促进创新发展的能力,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发布本指南。本指南指导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有关企业做好2019年的企业专利导航计划项目申报和培育工作。 一、支持重点 项目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企业、传统优势企业等。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本项目申报范围包括:苏州市(包括各县级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型企业。申报条件如下: (一)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 (二)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苏州市姑苏人才创新创优类企业,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创新创业人才企业5件以上);

(三)企业领导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2名以上,2018年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达50万以上(创新创业人才企业20万以上); (四)企业能够为开展企业专利导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质和专业人员保障; (五)项目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社会责任,建立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和社会诚信管理机制,近三年没有出现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有关政府支持项目、污染环境、拖欠员工工资和发生生产安全严重责任事故等的不良现象,社会资信较好。 三、申报材料 本项目申报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同时开展。网络申报请登录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网址:http://58.210.114.17),《苏州市企业专利导航计划项目申报书》电子件请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9551340.html,)“通知公告”中查询和下载。申报单位认真填写《苏州市企业专利导航计划项目申报书》,申报书纸件一式三份(A4纸打印,纸质封面装订),同时提交申报书和统计信息表电子文档。材料包括如下:(一)苏州市企业专利导航计划项目申请表;

辽宁省专利条例

辽宁省专利条例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29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辽宁省专利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辽宁省专利条例 (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管、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专利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专利管理、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尊重、运用和保护专利的意识。 第二章专利促进 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

AA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AA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发挥专利促进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高地,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AA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分7章共24条,对部门职责及分工、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扶持条件及标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一、修订依据 《AA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珠府函[2017]127号),《AA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4]113号)。 二、适用范围 专利促进专项资金适用于发明专利奖补、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及费用补贴、专利保险补贴、专利技术导航及知识产权风险审查评议项目补贴、新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其中国内发明专利奖补、中国专利奖配套、质押融资补贴等多项政策属于珠三角领先水平。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三、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三类对象,一是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是具有AA户籍的个人;三是在我市注册并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当年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 对于申请发明专利奖补的,除属于上述三类对象之一外,还必须同时满足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于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及费用补贴的,除属于我市注册的企业外,还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四、组织实施 本管理办法列举了8个方面的奖补项目,每个项目规定了具体的奖补条件和标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成都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委发〔2013〕11号)、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成都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和成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成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凡注册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中小企业及单位所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符合我市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方向和重点,同时,项目的主体企业及单位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行信息的,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组织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会同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第七条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使用偿还合同书正式版

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使用偿还合 同书正式版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7055

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使用偿还合同书正式版 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使用偿还合同书 甲方(申请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为有偿滚动使用资金。为了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现就有关偿还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资助的种类: 申请费□实审费□加快审查费□年费□代理费□ 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在被资助项目取得专利权或实现产业化后,应按照 《_________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偿还资助资金。 四、预计还款时间:自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___年内。 五、本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照《_________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为甲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转帐、领取、邮寄),拨付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对甲方被资助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应合理使用资助资金,按预计偿还时间偿还相关费用。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云博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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