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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期行政权力腐败

浅析新时期行政权力腐败
浅析新时期行政权力腐败

浅析新时期行政权力腐败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种种腐败现象也逐渐滋生蔓延起来,并且呈现出高层领导职务犯罪案件增多、窝案、串案增多的趋势。如何从制度上防治行政权力腐败问题的发生?这正是引起众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有专家、学者,潜身研究腐败问题。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权力运作方式各异,腐败现象和防治腐败发生的方式往往也各具特色。因此对于一国的腐败现象,也只能用符合该国国情的腐败遏制方式。

一、行政权力腐败的定义和危害

(一)行政权力的涵义

行政权力特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有效的执行国家意志,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它反映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实质和基本方向。它与立法权力,司法权力一道,共同组成了国家权力。其职能有三:一是具体执行国家立法;二是管理和控制社会公共事务;三是组织和管理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

由于行政权力拥有着集权性、垄断性、扩张性、可交换性、相对独立性等易产生腐败的种种特征,而且在行使过程中往往成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直接体现,因而社会力量对行政权力及其腐败也更为敏感。

(二)行政权力腐败的涵义及危害

行政权力腐败是指国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官员,没有履行被授予权力相应的职责,为谋取私利和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非法使用权力,破坏国家正常政治生活的行为。它包含三项基本内容:第一,腐败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官员。第二,腐败的目的是谋取私利。私利不仅包括物质的还包括精神的,不仅是自身的还包括小团体的。第三,腐败的手段是非法用权。

目前,我国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行政权力的贪污腐败,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最大的政治陷阱,它不仅造成政府效能低下,政府与市场职

能混乱,导致各种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且危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危及政府地位的合法性,并成为当今的一种国际公害,并有越演越烈之趋势。

二、造成行政权力腐败的制度原因

制度问题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当今我国行政权力腐败之所以能够上升为公众的焦点,制度的缺陷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我国现行的权力配置体制中行政权力过大、过于集中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的过多,造成政企不分,职责不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方面代表政府行使资源配置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在发包、贷款、采购、定价等含有巨大利益的操作中,享有绝对的权力。这种体制既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又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进行不平等竞争的人凭借权力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这种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正是腐败之源。

行政权力过于集中,是我国政治体制传统的弊端。政治发展和公共管理的规律表明,如果权力过多的授予一个主体,必然发生掌权人的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制权威和组织权威之上的现象。行政权力的过于集中,为某些掌权人提供了随意用权,不受约束的可能,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使之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这正是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而造成的腐败。

(二)行政领导选拔、任用制度不完善

为政之要,首在择人。虽然我国对传统的行政领导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现今在干部选拔与任用过程中,正是腐败的高发领域之一。其表现有二:一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命范围广,主观性强,过程不公开、程序不严格。如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曾锦城是有名的“三用三不用”(“用女干部不用男干部”,因为曾对女干部情有独钟;“用副职不用正职”,因为副职听话;“用离退休干部不用现职干部”,因为离退休干部不讲条件,现职干部爱提要求)。二是虽按正规程序走,但实际上却是“暗箱作业” ,搞“一言堂” 。由于任命权掌握在少数领导干部的手中,官职成为领导干部手中

可用于交换的稀缺资源,把各级官位明码标价为他们卖官索贿提供了条件。

(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落到实处

我国监督机制主要有下列几部分组成:政党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府自身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其中政府自身的监督包括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包括检察院的监督和法院监督。这些政府监督机制在反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监督机构设置、职能分配、执行上仍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从而使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纪检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体制不健全

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分别是党的系统和行政系统内专门的监督组织。按照监督的一般规律:“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处于监督主体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以保证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现阶段,纪检部门的监督职能和行政监察职能却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按照党章规定,中纪委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委接受双重领导,即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在这样的体制下,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实际上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因此在实际中,党的纪检机构由于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很难对同级党委,尤其是主要领导者实现真正的监督。这种情况同时也出现在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在地位上与被监察对象平级,甚至监察机关本身在财源上受制于财政系统,在其他涉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权益方面有受制于其他监察对象。这导致了纪检干部在单位“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这种党内监督及行政监察体制的不健全是党员干部腐败难以有效遏制的根本原因。

2、人大监督的不力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形式,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它的执行机关,由其产生,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

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内容,是“主权在民”原则的最佳体现,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人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主要包括人事监督、财政监督、政治责任监督。然而在近几年出现的工程建设腐败中,腐败内容之一就是施工单位或包工头通过随意追加预算或工程款,向官员行贿,这就不得不让人反思人大对财政,确切的说是人大对公共资金监督的问题了。这种人大对于公共资金审查监督的不利,使得“项目上马,官员下马”的现象凸现。

3、司法监督权力的受限

司法监督是我国政府监督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如果说立法监督是“防患于未然”,那么司法监督就是“止患于已然”。公正的司法监督在反腐败方面能够发挥特殊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的司法监督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还远未达到应有的高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表现在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某些规定的不严禁而导致的公民通过司法机关对政府监督的范围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规定,即原告资格享有的前提是原告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的原则相冲突,从而使国家和社会公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无人起诉或法院不与受理的情况频频发生。

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监督是消极性的监督。即司法机关只基于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是非主动的。因此类似于行业性、部门性、集体性腐败,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追究。另外,查处厅局级之类的高官,司法监督落后于行政监督:首先是要双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待问题),然后派大量工作人员进行内外调查,若发现

被审查对象还触犯了法律,再进行司法审查。这种做法不仅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监督成本过大,而且降低了司法监督的地位。

4、人民群众监督乏力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广泛的民主监督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权利因诸多原因导致不能有力行使,从而使人民群众监督乏力。具体而言:一是监督权力由于缺乏明确、具体、有力的保障而常常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从而使群众监督的积极性降低。虽然许多以权谋私的违法乱纪的腐败现象就发生在群众的眼皮底下,违法乱纪者依然我行我素,人民群众一目了然,但由于群众的监督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例如:群众可能因其监督了某位官员后而毁了其政治前途,或因此而下岗、失业,甚至丧失生命等,所以必然无法开展有效的监督。二是与人民群众监督相配合的国家专门举报受理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相当的职权,且人、财、物配备不齐全,从而造成监督的乏力。三是缺乏由人民群众自己组成的反腐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的反腐力量较为分散,对于监督行业性腐败、窝案、大案,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5、舆论监督的渠道不畅

舆论监督是整个社会民主监督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在西方被称为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并立的“第四权力”。由于其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及时性、广泛性的特点,因而在防治腐败中具有重要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舆论监督在政府监督机制中的地位逐步上升,在反腐倡廉、揭露社会黑暗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各种媒体均附属于某个系统或权力部门,是国家事业单位,主要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报纸都是中央和地方领导机关的机关报,作为“喉舌”,所有新闻媒体都在各级党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下工作,这与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履行的公共权力即舆论监督的职责存在一定的矛盾。舆论监督也只是党和政府领导和管理职能的延伸和补充,时常是官员唱戏,媒体喝彩,由于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监督功能受到极大限制。使得如果想要在媒体上披露各级官员,需要各有关部门层层审批,加之部门保护主义、行业

保护主义的盛行,极大阻碍了舆论监督的实施,使舆论监督的难度和风险加大。

(四)反腐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近年来,我国在反腐倡廉立法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反腐败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腐败现象的制约还很乏力。这主要表现在:

1、反腐败立法不系统。具体而言:其一,缺乏宏观指导反腐败的综合性法律。比如说:我国目前查处的腐败案件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关于贪污受贿罪的规定,还没有一部《反腐败法》,这就给腐败行为的界定、分类、量刑等带来困难。《刑法》中对贪污罪的惩罚有很大的量刑空间。如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两个分别贪污五千元和五万元的人来说,他们面临的都是一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且“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较大的侥幸空间,使他们通过各种关系逃脱法律制裁。另外,对于“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这一罪行,最高仅判五年,使许多贪官在其日常交易中变得心中有底,贪欲旺盛,他们认为即使是自己“贪”失前蹄,大不了是自己去坐几年牢了事。其二,缺乏适用于具体腐败行为的专门性反腐败法律和程序性法律。如:《反贪污法》、《反贿赂法》等。

2、法律中的部分条款已经过时。现行的许多法律都是改革开放之初,甚至是更早颁布、修订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其中的部分条款显得不能够“与时俱进”。如中央要求200元以上的礼品一律上缴。现在对待这一规定,中央及各级政府实际上是不执行的,没人上缴,也没人管。在检察院和纪委对腐败案的立案标准都已提高的今天,此类条款明显滞后。

3、缺少反腐败相应的配套制度。反腐败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的是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该制度应

该能够对法律进行补充,在从源头上解决和防治腐败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国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也表明完善的配套制度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意义。而我国现阶段相应的配套制度还很欠缺。如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权力报告制度等等。

三、对行政权力腐败的遏制

从各类腐败的例子来看,现阶段造成行政权力腐败的制度原因有很多,但其实质都是由于行政权力缺乏内在、外在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造成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会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在制度反腐的道路上真正的遏制行政权力腐败,就必须完善相关的规则体系,对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一)建立合理分解及减少行政权力的机制

对行政权力的分解即对行政权力进行科学的划分,形成职权边界明确,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框架。具体分解行政权力的做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将一个部门对某项事务的决定权分解到几个部门。如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由发改委一家负责改为由发改委做可行性论证、计划安排等先期准备,财政部门审查资金,城建规划部门组织实施。二是将一个部门内集中于一人的权力分解为几人共同行使。如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形成互相制衡的机制。三是将系统或部门内集中于某一级的权力分解为几级负责。从而改变政府中一些部门、一些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使管人、管钱、管物的权力应尽可能的分散,对掌握这些权力的易滋生腐败的岗位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行政权力分解后,要制定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程序和行政工作规范,克服权力行使中的随意性,保证权力运行的有序性和规范化。

减少行政权力就是减少政府对市场、对社会的干预,即减少“公权数目”,从而减少以至消除“以公权谋私利”的行为,铲除行政权力腐败的土壤。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

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应该放权,让其自主管理。严禁借行政审批来收费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的实施,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行政审批中的腐败现象。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领导干部的选任制

目前我国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选拔、晋升由民主选举决定的选任制度实行的范围还比较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让位于由上级领导决定的委任制,从而造成走后门、拉关系、跑官、买官、卖官的腐败现象丛生。因此,要在制度上遏制腐败,就要进一步完善行政领导干部的选任制。首先要扩大领导者的直接选举范围,将目前在村级直选的基础上扩大到县级机关的直选。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均在直选范围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逐步扩大到市级、省级。其次,要改变由某个人或少数人来选少数人的用人机制,对于一般干部,采用公开考试,公开答辩,向社会公示,择优选用的机制;对于重要干部,采用差额方式,被选举人辩论,集体投票决定。从而减少上级领导干部的任命权,加大“竞争上岗”的力度,使原来用人当中的“暗箱操作”,变为“阳光作业”,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健全完善有效的监督体制

监督是对权力运作进行监察和督察,是通过一种外在的强制实现对掌权者的约束。有效的监督体制,要求监督的空间是全方位的,监督的时间延续是全过程的,监督的形式是多样且能形成合力的。一切民主制度的建设,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建立具有独立性的监督机构,加强人大的监督,加强司法监督的主动性,加强群众的监督,完善新闻舆论的监督,从而保证“权为民所用”。

(四)健全反腐败法律及相关制度

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载入宪法。建立法治国家是近阶段我国发展的目标。这就要求根治腐败问题,也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不仅权力主体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依法用权,防治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即法无明文规定(授权),

不得行之,一旦越权违规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对于监督主体而言,也只有依法监督,才能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提高监督效力。从这一角度讲,健全反腐败法律及相关制度是反腐制度建设的根本。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及相关配套制度对权力者进行有效的引导、监督和约束,使其形成自觉的守法意识,不去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则在权力者滥用权力并导致权力腐败时,法律可通过国家机器的力量进行干涉,对权力腐败者采取行政处分、限制人身自由、剥夺公民权利、甚至剥夺其生存权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从而给权力腐败者以巨大的震慑和威吓,使其不敢滥用权力、不敢腐败。

总之,行政权力腐败既是行政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当今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进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不仅要寻找到造成行政权力腐败的制度原因,更重要的是从制度建设上对行政权力腐败进行遏制,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

【注释】

1、CPI清廉指数:CPI反映的是全球各国商人、学者及风险分析人员对世界各国腐败状况的观察与感受。它的数据来源于一些专家学者从国际上重要的著名的调查报告提取有关人士对各国腐败程度的感觉和评判数据,加以综合评估,给出分数。CPI采用10制。10分为最高分,表示最廉洁;0分表示最腐败; 8.0-10.0之间表示比较廉洁;5.0-8.0之间为轻微腐败;2.0-5.0之间腐败比较严重;0-2.5之间则为极端腐败。

【参考文献】

1、《行政管理学概论》,作者:张国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行政腐败解读与治理》,作者:金太军,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公共管理学前沿问题研究》,作者:陈荣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论构建完备的共产党员行为规范体系》,作者:李乐刚2004年版。

5、《论法的精神》,作者:孟德斯鸠(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其中许多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外延及法律渊源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所谓警察权力,通常是指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简称为警察职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自然不自然、有意无意地将警察职权混同甚至等同于警察权。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两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一般的说,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权限、领导和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在我国,警察权属于人民,属于国家。而警察权力(又称警察职权)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与警察权既不能混同,更不能乱用。 (二)警察权力的法律渊源由于警察权力的相对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均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对此,我国也不例外。关于警察权力问题,我国宪

(整理)论行政权力腐败及其防治

目录 一、我国行政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性 (2) (一)行政权力腐败的涵义 (2) (二)行政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 (2) 二、行政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3) 三、权力腐败的原因 (3) (一)长期的封建社会影响 (4) (二)新旧体制交替 (4) (三)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 (5) (四)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健全 (5) (五)行政行为不规范 (5) 四、治理行政权力腐败的措施 (6) (一)以德倡廉,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6) (二)以监督保廉,建立“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 (7) (三)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8) (四)以法护廉,创造“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 (9) 五、结论 (9) 六、参考文献 (10)

论行政权力腐败及其防治 【摘要】行政权力腐败是行政权力的异化,是个别行政人员利用人民授予的为社会服务的行政权力谋取私利,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滥用、个人化、不作为。反腐倡廉是当前全国人民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通过简单分析行政权力腐败的涵义、形式、危害以及其形成的原因,针对这些危害和成因,提出了看法,并且针对行政权力腐败的防治的有效措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一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腐败行政权力反腐倡廉 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问题。因此,反腐败已成为各国目前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我国也不例外。“腐败的根本是权力的腐败”,腐败作为一种外部表现形式,它的背后总是权力的腐败,是权力运行失控、失衡所致。所谓权力腐败,指的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或干部背离公有权力的性质和原则,把权力私有化、关系化、特权化、商品化,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社会中出现的权力腐败基本表现为行政权力的腐败。行政权力缺少限制和规范是产生行政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所以防治腐败应当从规范行政行为入手,通过加强监督、立法制约行政权力,同时将以德倡廉、高薪养廉作为辅助手段,达到遏制甚至消除行政权力腐败的目的。

权力与腐败的关系

产生腐败的原因主要有社会的、制度的、经济的、环境的、道德的、社会心理的等原因,但权力滋生腐败已是一个颠簸不破的事实,没有权力的腐败是不可想象的,虽然权力不等于腐败,但是腐败等于权力。权力的特性决定了权力走向腐败的过程。 一、权力越轨是产生腐败的首要原因 腐败主要指掌权者滥用手中的权力,通过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集体或他人权益,严重损害个人或集体形象的行为。权力的扩张侵犯、超越突破、权钱交换这一权力到腐败的运行规律,导致权力整体上发生异化,产生了与自身相矛盾的对立力量,丧失了原来质的规定性而异于本来意义上的权力。权力超出正常的运行轨道,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权谋私。人的私欲是产生腐败的原动力,权力越轨是产生腐败的首要原因。因此,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才能有效减少腐败,避免腐败,从而提高领导者的威信。 权力的扩张侵犯、超越突破、权钱交换这一权力到腐败的运行规律,导致权力整体上发生异化,产生了与自身相矛盾的对立力量,丧失了原来质的规定性而异于本来意义上的权力。 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现实生活中,很多典型腐败案件的发生,归结到一点,就是在这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了对权力监督的真空,当执权者手中的权力不受约束的时候,腐败也就随之产生了。 权力一旦脱离监督,就会恶性膨胀,往往以权力行为者个人的好恶为标准实施权力行为。为什么说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呢?第一,大量的事实告诉人们,近年来所查处的一切腐败案件,没有一件不是因缺乏对权力的监督或监督不力而产生的。在这些腐败案件产生的过程中,有的是权力行为者故意逃避监督,以实现自身的腐败目的,有的是因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关履行责任不力,有意无意地放弃监督,给权力的恶性膨胀提供了机会。无论是权力者个人逃避监督,还是监督机关放弃监督,其结果必然是腐败滋生。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权力特性以及人们的道德素质、法制观念的实际水平决定的。 第二,不受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当然,独断专行的权力并非一定产生腐败,因为这还要取决于权力行为者个人的人格修养和价值追求,但是,个人专断的权力毕竟为那些想搞腐败的不法之徒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第三,不受监督的权力为以权谋私提供了机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人们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还不够高,以权谋私的大有人在,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不给那些想以权谋私的人以可乘之机。 三、权力监督不力必然产生腐败 就当今社会腐败问题的产生而言,如果仅仅把腐败问题归结为缺乏对权力的监督肯定是不客观的。因为,就我国社会的政治体制来说,其监督机制和监督形式是比较完善的,比如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有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有报纸电视的新闻监督、有法律法规的法制监督等。既然我们的监督机制是比较健全的,监督形式也是立体多样的,为什么腐败问题还是不断发生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上寻找原因。 四、有力地监督权力必然遏制腐败 一是把反对权力腐败与监督权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权力的使用维系于掌权者个人的良知、品质,是非常危险的。从领导制度、组织制度、纪检检查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权力方面进行建设,才能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根本性机制防止“权力”越轨危害党和国家的利益。 二是确权和限权相结合,完善我民主性、科学性、普遍性监督权力。建立和完善文明制度,防止权力产生腐败,就必须对掌握权力的人手中的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就是要对权力在程序上进行规范,每个程序都有严密的、可操作的、便于监督与制约的规定和兑现这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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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浅议权力腐败的防范措施育龙网校 WWW.CHINA- B.C0M 2009年05月15日来源:互联网育龙网核心提示:纵观古今中外,腐败都是权力运行失控、失衡所致。“腐败的根本是权力的腐败”。所谓权力腐败,指的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或 干部背离公有- 纵观古今中外,腐败都是权力运行失控、失衡所致。“腐败的根本是权力的腐败”。所谓权力 腐败,指的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或干部背离公有权力的性质和原则,把权力私有化、关系化、特权化、商品化,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权力腐败的实质是公有权力被滥用。因此, 防范权力腐败除了以德倡廉、以俸养廉外,最根本的是通过加强监督、立法制约权力,防止 公共权力被滥用。 一、以德倡廉,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 当前,在社会转型期,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 行为的失序。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 严重。深究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行为主体的道德内约松散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 的原因。所谓道德内约松散,是指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道德行为的主体摆脱了自己应遵守 的各种道德规范约束的现象。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治伦理建设,就是 要以德倡廉,强化政治行为主体的道德内约,使政治行为主体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 防线,从而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在加强政治伦理建设时,我们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 自律的政治氛围。具体来说,就是要弘扬儒家“民贵君轻”、“民为邦本”的为民富民的民本 意识,继续我们民族、我们党的公正、廉洁、自律等观念,以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 朴素等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意识,从而淡化权欲,诚心为民,廉 洁公正,克己奉公,举贤任能,为戒徇私,开拓创新,善于进取。加强政治伦理建设,目的 是要以德倡廉,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引导公职人员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铲 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塑造一批廉政、勤政的道德楷模,发挥榜样的影响和辐射作用,通过树 立公职人员廉洁公正的道德形象来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二、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不愿”,就是分配公平,公职人员有一份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因此谁也不愿意为贪小便宜 而失去较为丰厚的工作报酬和生活保障。 历史与现实表明,许多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府腐败, 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入太低无法维持 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象缩短了政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在不同学术语境,权力地内涵是复杂而多元地. 但不管怎么变换视角解读,在权力是一种“力量”这一基本特性上还是能达成共识地. 借助权力这种“力量”,某种特定地预期局面和结果即可以或可能产生. 监狱警察权力属于这样地“力量”,是监狱警察为实现国家意志,组织管理囚犯在实现刑罚执行目标过程中对囚犯理念、行为地影响力和控制力. 或者说监狱警察权力是监狱警察凭借一定地政治(法律)强制手段,在监狱有序地结构中,对监狱刑罚权力地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地内在统一. 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一项重要地权力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这就使得监狱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拥有了改造话语权.问题在于改造话语地一元独霸态势对监狱警察权力行使地实质形成了遮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不断扩张地问题. “监狱是权力最赤裸裸地、最肆无忌弹地表现出来地地方. ”当下没有人否定监狱警察改造权力地合法性、权威性,但在监狱地安全和稳定是改造工作地基础和前提地共识下,“安全为天”同样成了监狱地权威话语.在维护监狱秩序稳定地“金钟罩”下,公权力场域掺杂进私权力场域地利益考量,便使监狱警察权力地这种持续扩张失去了正当性,暴露出更多地“肆意”与“恶”.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私人化地问题. 监狱警察权力实际上是由若干自然个体生命具体行使地,所拥有地一切合法权力和权威也就与掌权者地自身利益及其相关集团地利益混在一起,即“政府本身不应有自己地私利,但操作并组成政府地人却有自身地利益. 而且他们会借助政府地强制力来实现自身地利益”.借助改造话语地权威,监狱警察权力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被异化为私人权力,这就是“权力寻租”. 监狱行刑实践中地调换工种、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权力领域就存在这样地“权力寻租”问题,后果是警察滥权渎职,走向腐败,侵犯囚犯合法权益,消解刑罚地权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监狱警察权力地遮蔽问题带来诸多悖论,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为监狱安全和稳定而一味持续扩张地监狱警察权力,因为警察权力地过度行使,最终引起地可能是囚犯地强力反弹,诱发重特大案件,破坏监狱地安全和稳定这样地改造罪犯地基础和前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首先,必须建构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尽量避免权力边界模糊和弹性状态地出现,以正义地、刚性地、细化地法律、法规制约监狱警察权力地扩张与收缩. 而规范地、可预见地、可考核地法规制度是监狱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地职业伦理底线,禁止逾越. 用制度制约行刑权力,规范警察地职务行为,既能防止滥权,又能防止权力冲动,实现权力伦理地价值诉求.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其次要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在坚持人大和检察院等专门机关地法律监督地同时,整合监督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和强化社会监督,以期达到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地目标.当前要做好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工作,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实行监狱执法部门分权制约,创新自我监督.一是要改变对罪犯地重要执法环节地管理、审核、呈报全都由一个部门负责,权力过于集中地状况,通过实行权力分解地办法,对监狱执法部门进行分权制衡.二是要强化上级管理机关对下级监狱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地层级监督.上级管理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监狱执法工作程序,对监狱机关地执法活动和民警地执法行为,尤其是各方热点关注地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执行工作,必须制定明确而具体地程序规定.三是要强化法制部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奖惩等地办理工作,在不弱化原有业务部门层级监督地情况下,增加监狱法制部门地审核监督环节,实行分权制约.四是要压缩基层民警在执法行为上地“自由裁量空间”.当前,在监狱对罪犯改造情况地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认定等执法环节上,存在着“自由裁量”范围过宽和标准过于原则笼统等问题.要切实解决这一执法环节程序不严密、不规范地问题,必须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要细化执法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范围,建立健全对第一手考核结论地监督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整合监狱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一是要通过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范围,缩小执法者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规范执法监督地内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监督部门地职责权限.二是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中地主导地位.纪检、监察部门地纪律监督要实行关口前移,切实改变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才去查处地状况,做到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地严肃查处与对违反执法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等问题地查处齐头并进,更好地发挥应有地监督作用.三是要积极配合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地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地监督规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四是要重点加强法制部门建设.推行对罪犯减刑、假释等环节增加法制部门地审核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

关于权力腐败论的名人名言模板

关于权力腐败论的名人名言 摘自李镇西《“权力腐败论”与现代民主政治》。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1834-1902)研究历史得出的结论是:“权力,不管它是宗教还是世俗的,都是一种堕落的、无耻的和腐败的力量。”“权力趋向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孟德斯鸠(1689~1755)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把权威赋予人等于引狼入室,因为欲望具有兽性,纵然最优秀者,一旦大权在握,总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故……法律是排除了激情的理性,因而它比个人更可取。” 爱因斯坦在《我的政治理想》中说:“我的政治理想是民主主义。让每一个人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而不让任何人成为崇拜的偶像。……在我看来,强迫的专制制度很快就会腐化堕落,因为暴力所招引来的总是一些品德低劣的人,而且我相信,天才的暴君总是由无赖来继承,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规律。” 恩格斯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与人性程度之间的差异。”(《反杜林论》) 在美国总统位置上的小布什于2002年强调:“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致害人。才不会有以强凌弱,才会给无助的老人和流离失所的乞丐以温暖的家。我就是在笼子里为大家演讲。” 古人论反腐败名言 一、制度建设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徙法不足以自行”。 二、加强落实:“法善而不循,法亦虚器而已”。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_心得体会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感谢您的阅读! 看完《触目惊心的法官腐败案》专题教育片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教育片中揭露的反面典型人物从公仆到罪人,从辉煌到堕落,从法官到囚犯,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剖析他们的人生历程,他们中的大多数,原来也是有理想,有才干,有抱负,对工作也认真负责,甚至对人民作出过贡献的。但是,也就是在他们职务升迁、权力增大以后,贪图享受的私欲膨胀了。学习,不再认为是自己人生的需要;法纪,不再认为是自己必须遵守的准则。特别是在各种各样的诱惑下,怀着侥幸心理,凭借手中的权力,巧贪豪取,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产生的“窝案”,特别是副院长柯某等人被查处,在司法界乃至全社会都引起很大反响。人们震惊之余,再次强烈地感受到中央、省、市反腐的决心,同时,也增加了对当前法官腐败现象的忧虑,再次引发人们对司法监督问题的思考。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建国前夕,著名爱国人士黄元培先生与毛泽东主席有过一次谈话。黄元培先生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朝代更迭,这是历史发展的周期率,共产党执政将如何。毛泽东主席沉思片刻后答道,只有民主,只有靠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靠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人亡政息。作为每一位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认识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这是我们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终生认真研修的课题。 一、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如今忘记这句老话的官员恐怕不在少数;把这句话当作口头禅说说而己的官员也大有人在。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权力来自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没有人民,权力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各级领导干部是受党和人民的委托,来行使管理党、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用之必须为人民。作为领导干部,要常怀为民之心,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掌权的根本动机和目的。一要严于律已。要习惯于在各种监督下办事,经常性的监督能促进工作,要“吾日三省吾身”,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以良好的形象立规矩,树标杆,带好队伍。二要防微杜渐。当前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十分激烈,

中国警察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对策

中國警察預防腐敗的措施和對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督察委員會副督察長 監察部駐公安部監察局局長 俞湧 主席先生 女士們、先生們: 我為有幸在香港廉政公署與國際刑警組織在香港聯合舉辦的〝國際反貪會議〞上發言,並有機會同與會人員討論預防警察腐敗問題而感到高興。 腐敗毀壞政府信譽,毒化社會風氣,是一個世界性、歷史性問題,警察腐敗嚴重損害警察機關履行職責的效率和公信力,影响社會公平和正義,甚至危害社會穩定。有鍳于此,各國政府及警方對此一直都給予高度重視,不斷採取强有力措施,積極預防、堅決打擊警察腐敗現象。多年來,國際刑警組織在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這次與香港廉政公署共同舉辦〝國際反貪會議〞,又為各國警方交流預防腐敗方面的經驗,加强合作,提供了一個新的平台和良好機會。 中國政府和公安機關為預防、治理腐敗,確保公安民警

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職權,按照國家關於反腐敗鬥爭的統一部署,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依法從嚴治警的方針,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嚴肅查處警察腐敗案件的同時,嚴格制度,嚴格監督,嚴格教育,嚴格管理,把遏制預防腐敗寓於各項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不斷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走出了一條帶有中國公安特色的反腐倡廉之路。 ―加强廉政法規建設,嚴格規範執法權力的運作。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帶有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對於預防警察腐敗來說,制度建設更帶有格外重要的意義。多年來、我國公安機關按照依法治國方略的要求,緊緊抓住執法辦案工作中容易滋生腐敗問題的部位和環節,始終把廉政法規建設作為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根本性措施來抓,以嚴密的制度防範腐敗現象的滋生,先後制定了一大批與社會主議市場經濟相適應。與《人民警察法》相銜接、體現人民警察職責任務特點的廉政法規和制度,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人民警察職業道德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規範》、《車輛管理所業務崗位規範》、《公安機關和公安

论新形势下权力腐败的原因及对策

论新形势下权力腐败的原因及对策 论新形势下权力腐败的原因及对策2007-02-10 16:47:44 惩腐兴廉,整肃史治,是国家兴亡之所系,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治理腐败的重大措施,解决了多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消极腐败问题,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其遏制的力度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反腐败形势仍很严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职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把惩治腐败作为关系党的生死

存亡的头等大事来抓,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对新形势下产生腐败的成因进行再透析,并进一步探究反腐败对策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 权力腐败所谓权力腐败,即公共权力的错位,就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领导者和其他执法人员违背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原则,使公共权力私有化,错用、滥用权力,造成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现象。 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力腐败而言,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人员把公共权力据为己有,以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轻者吃拿卡要,重者贪[本文转载自污受贿,有的甚至丧失人格公开索贿,非法攫取经济利益。二是有些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好高骛远,突出表现为失职渎职行为和严重官僚主

义。三是个别领导不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奉行个人专断、搞“一言堂”等家长制作风,个人说了算。四是少数人在改革开放以来抵制不住奢靡之风的侵蚀,生活糜烂。五是有的地区和部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形成严重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凡此种种,虽发生在个别地区和部门或少数人身上,但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妨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影响了党和群众的关系,使党的执政地位受到严峻挑战。 二、权力腐败的原因 各种各样的权力腐败现象是政治系统的痼疾,它的形成与蔓延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主观心理等方面的原因。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旧体制交替,分配不合理,是滋生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旧体制的某些做法还在起作用的情

浅谈对基层政府权利腐败监督的有效途径(陆晨良)

浅谈对基层政府权利腐败监督的有效途径 [摘要]这些年,跟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各方面都有与时俱进的改动,但是腐烂疑问一贯未能根绝,特别是底层政府腐烂,体现尤为超卓。腐烂分子运用政策、法规的缝隙,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或是运用职权,以权谋私、任人唯贤;或是占着“山高皇帝远”的优势,过着极度豪华、浪费的日子。因此严重破坏了党在老百姓心中的声威、损坏了政府自身形象;一起也抑制了底层经济发展、造就社会不正之风。这些体现方式和效果都致使社会广泛注重。分析其缘由,主要有底层领导干部缺少理想信念、法治观念冷漠;人事制度存在缝隙;有用监督难以施行;薪酬偏低、福利待遇不全;政府表里缺少超卓的文明气氛。基层政府在我国数量最大而且权利较为集中,但是又没有有效的监督,所以就造成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因此本文归纳了基层政府权利腐败的几点原因,以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修改,需200字左右) [关键词]基层政府权利腐败监督途径 一、引言 每届中央政府都致力于改善民生,富国强民;每届全国两会都制定一系列法规政策,维持稳定,谋求发展;每一届领导人无不殚精竭虑,忧国忧民……党中央、国务院无时不刻不在关注民生百态,林林总总的大政方针,无不体现传承了千年的“民本”思想和至善思维。然而,这些好初衷、好政策到了地方,到了基层,却很难真正落实到位。少数政府的少数官员能力有限、执行不力,也就罢了;视上令若无睹,尸位素餐者,虽无作为也没害人,监督部门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姑且就当宽容了;而一些钻法律空子、捣政策盲点,贪赃枉法,作威作福,甚至于草菅人命的害群之马,也能逃过监督的法眼,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基层政府大兴土木、批量出游、包养情妇以及豪华办公大楼、天价餐食等,哪一桩也不是可以捂在口袋里不见众人的,为什么相关监督部门没有一个出来制止,这些违背民意、违反政令的事为什么会隐藏得如此之深之久,无不暴露了当前基层监督存在的缺位、不力等问题。 二、基层政府权利腐败的原因 (一)欺上瞒下 上令下不行,是古时历朝历代皆有的“痼疾”。在现代文明社会,这颗“毒瘤”的根除,仍不能寄希望于地方政府、基层官员的自觉,而应靠强有力的监督力量来治病除根。然而,现有的监督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如同级不能监督,上级不知下情,老百姓上访无门。制度的不健全、集体腐败的利益链条和“官官相卫”的封建余孽都是政府监督的障碍。

从经济学角度浅论腐败成因

摘要腐败是社会的一大现象,以腐败中贿赂为例,从贿赂产生的四个基本条件出发,用简易的数学论证方式来浅究行贿者与受贿者行为的经济学成因,并依据数学分析提出治理行政官场贿赂腐败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腐败贿赂权力寻租 一、引言 水不平则溢,人不平则鸣,腐败是社会不公正现象并导致社会动荡的最大根源。历史规律已深刻证实了当社会腐败成为一种社会风潮并且人们已对腐败熟视无睹时候,这个社会就会出现剧烈的阶层分化和对立,如果对这种阶层分化和对立不能进行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就会累积巨大动荡风险。这种累积的风险就像高高在上的堰塞湖一样,当我们构筑的社会体系不能有效地疏导和降低这种风险时,它最终会冲破这种社会体系构架,实现摧枯拉朽之势的社会变革。当腐败问题成了一种社会生态,反腐则是任重道远。 本文所探讨的腐败问题并不是全民性质上的腐败,譬如生活中排队的总想插队,办证的总想快点,家长们总是想着给孩子的老师送礼、给自己的上司送礼。而是限于政治官场上的腐败(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腐败广义上泛指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从狭义上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蜕变现象。譬如结党营私、徇私枉法、颠倒黑白等各种犯罪;利用出身背景,政治地位、经济权利、熟人关系进行贪污枉法,吃喝享乐等。在这一系列行为中,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政治贿赂为例,从简单的数学角度来阐述腐败的经济学上的成因。 二、贿赂产生的条件 贿赂这一过程的产生,必须要有四个基本的条件,即受贿者必须要有权力寻租的条件以及进行权力寻租活动的意愿,行贿者要有行贿的动机以及行贿的能力。在探究腐败的经济学成因时,必须要从腐败存在的这四个原因入手。 (一)权力寻租的条件 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是把权力商品化,或者说是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在这一环节,权力被物化转化为商品货币,进入消费和财富增值环节。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或污染源。在实践生活中,行政权力表现为大量性,经常性扩张,即行政权力腐败。行政官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理人,而社会大多数人处于服从行政主体及其代理人行政官员的受制地位,[1]加之我国大陆政府对市场经济干预程度仍然处于一个比较高的状态,行政官员仍有很大的权力干预市场行为,事实上造成行政官员有很大的权力寻租空间。 (二)权力寻租的意愿 在行政官员产生腐败倾向时,他们必定会考虑自我心理需要和外在物质需要。这种需要是行政官员对自身畸形心理需要的必要感被体验,是推动着行政官员以一定方式向着一定方向进行活动的直接始动力量。 以外在物质需要中最重要的经济需要为前提。假定大部分行政官员是理性人,那么他们会考虑自身的成本与收益来做出选择。系统性腐败存在的原因必然是受贿带来的机会收益大于行政官员获得合法收入的机会成本。这里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证明在当前的国情下,腐败对官员来讲,在某种程度是理性的选择。 若官员不存在腐败行为,则不会存在额外的成本和代价,那么其收益为r2。 由于在政府推行全面反腐以前,受贿行为被发现的概率p非常低,那么虽然被发现的后果r1+q的量化值处于高水平位置,受贿后果的期望p( r1+q)仍然很低,而且受贿可以带来巨大的收益r,因此官员受贿的利润非常高。而当前中国行政官员的收入普遍不高,那么

关于权力腐败风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权力腐败风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权力腐败风险的几个问题时间:2012-03-12 作者:王淮海唐敦楼江晨丽 透过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不论是高官腐败案件,还是企事业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都与权力滥用有关。公共权力的滥用不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差异,权力人身份、地位的高低,或者掌管权力的大小都存在严峻的权力腐败风险。那么,权力腐败是如何发生并演变的?权力运行中哪些矛盾冲突? 权力腐败风险如何防范和应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在反腐倡廉建设面临严峻挑战和良好的发展机遇的背景下,理清公共权力配置中内在的矛盾、冲突和权力行使中的外部运行状态,对于深化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权力产生、配置与权力的腐败 权力大致可以概括为公权力、私权力两大范畴,权力腐败集中 发生在公权力领域。根据西方古典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政府的公权力是通过人民权利的“渡让”产生的,权力对于任 何政党、社会组织而言都不是与生俱来的。按照现代民主思

想有关“主权在民”的共识,政府的公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公开 授权,社会公众通过民主选举的法定形式将权力授予政府并通过公务员行使,以满足自己的生存、安全和发展等各种需求。 权力最直观的表现形式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的支配,实现权力主体的意志、目标或利益。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确保各种社会关系具有较为明确的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出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以及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类型的行政执法机关、派出机构等等。这种与机关属性、职能和职位相联系的权力就是通常所说的职权,有决策权、决定权、处罚权、许可权等等。从权力的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分析,权力腐败的滋生、蔓延主要集中在具体行为,表现在职权行使的具体行为层面,也就是利用职权实施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权力配置的核心是权力的授予及其连带资源的分配。宪法是配置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律制度,同时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组织法、部门法也对权力配置起保证作用。除国家权力配置外,在每个权力体系内部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权力体系内部,还存在次一级、再次一级等众多的权力配置活动和过程,并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法律法规的授权、委托产生的。透过权力腐败的现象,从权

警察伦理学自考整理

【网络综合 - 自考答案】 第一章 职业道德的特征:1内容上的稳定性2范围上的特殊性3形式上的适用性。 警察道德现象包括:1警察道德意识现象2规范3活动。 警察伦理学的任务:1探讨警察道德的形成,本质及其发展规律2概括和阐述警察道德和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3研究警察道德实践的途径和方法4分析警察道德中的精华和糟粕,完成批判,吸收借鉴和扶植等任务。 警察伦理学的研究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2历史分析3比较4系统分析(整体性原则,有机关联性,动态性,有序性)。 第二章 近代专职警察道德的几个阶段:1晚清时期2北洋军阀3国民党统治。 中国旧警察道德特点:1忠于统治者2官德与警德合一3理论与实践脱节。 人民警察道德发展阶段:1萌芽与初创时期(1921-1949)2形成发展(1949-1976)3系统和完善(1976-现在)。 中国警察道德发展规律:1警察道德的发展直接受到国家机器状况的制约2在新与旧善与恶的斗争中不断发展3是一个曲折上升的过程。 第三章 警察道德本质的理解:1警察道德是一种受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2是调节警察行为的特殊规范3是警察职业精神的集中体现

警察道德的特征:1政治性2自觉性3示范性4导向性。 警察道德的功能:1调节功能2教育3认识。 警察道德作用:1人民警察道德的提升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2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3有助于维护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4有助于提高警察队伍素质5有助于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6有助于警察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价值。 第五章 警察权力的理解:1警察权力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2是一种法定的权力3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4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意志警察权力的构成要素:1权力的执行者2权力设施与装备3权力规范4权力信息。 警察权力特征:1法定性2约束与强制性3公共性4单向性5工具性6时效性。 警察权力内容:1治安行政管理权(治安行政处理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查权,劳动教养审批权,治安行政强制权)2刑事执法权3警械武器使用权4紧急状态处置权。 为什么要加强警察权力制约:1加强警察权力制约是警察权的特点决定的2是由人民警察职业价值的双重性决定的3对反对警察权力腐败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警察道德对警察权力的制约作用有哪些:1警察道德是制约警察权力的自律机制2能提高警察权力的影响力3是实现警察权力正效应的重要条件。 警察权力观的内容:1警察权力价值观2代理观3责任观。 树立正确权力观应树的观念:1牢固树立公仆意识2确立正确的利

浅议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

浅议腐败问题及防治对策 发表时间:2015-12-28T13:21:51.087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19期供稿作者:薛聚会 [导读] 鹿泉区水务局腐败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无论国外还是中国,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腐败都是普遍存在的。薛聚会 鹿泉区水务局 050200 摘要:腐败问题是一种被社会公众所痛恨的现象,同时也是政府不可回避的问题。尤其是在目前体制不断转轨、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腐败问题更加不可忽视。本文通过分析腐败问题的特点、产生原因,力求探讨腐败问题的防治与解决对策。 关键词:腐败;权力;防治 腐败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无论国外还是中国,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腐败都是普遍存在的。反腐是每个国家都十分头疼的课题。但是在中国,腐败问题成了一种社会生态,困扰着中国许多年,大贪谈腐败,小贪也谈腐败,好像达到了人人谈腐败,人人都腐败的境况。好在经过党和政府不断进行的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这个问题依然未曾真正解决。由此看来,反腐是任重而道远,是一场长期的,艰巨的并且复杂的斗争。 一、我国腐败问题的主要特点 1.群体腐败呈上升趋势 群体腐败是指整个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和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以集体名义做出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群体腐败的一个最显着特点是其行为是以集体名义做出的,这不仅使群体腐败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同时也是群体腐败与其他腐败行为的主要区别。如今,随着我国社会整体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对社会问题的知情权的探求,及政府对社会问题的公开性逐渐深入,腐败现象的曝光度不断增加,腐败官员的处罚案例不断增多,而且“官官相护”“腐败相依”“拔出萝卜带出泥”的腐败串联及群体腐败的现象逐渐恶化。 2.腐败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在我国腐败犯罪的案例中,由低级官员的腐败而追究到高层官员腐败问题的情况居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腐败问题的隐蔽性;且犯罪成员均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地位、一定文化水平的人,腐败问题往往会在他们的联合操办下而掩盖,其犯罪事实较容易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具有了一定的欺骗性。在我国政府机关所查处一些重大腐败案例中可以发现,犯罪成员的犯罪手段比较隐蔽,形式多样,往往通过各种不同的组织、活动进行腐败活动,逃避了法律也蒙蔽了群众。而犯罪事实的侦破仅仅依靠群众举报、小案件引发等形式出现,足以显示了当今腐败事实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3.腐败同时向高层和基层蔓延 在我国,现阶段腐败现象主要呈现由基层到高层相互蔓延的趋势。首先,我国腐败现象以及腐败主体正由基层不断向高层蔓延,级级渗透趋势明显。其次,政府官员职位不断调换以及主管事物的变换,尤其是高级别官员职位下落的现象,使得腐败现象由高层向基层蔓延。从当前腐败案例角度看,在基层干部,甚至一名村长,贪污腐败的数额都令人瞠目结舌。这种现象的可怕之处在于,这是干部权力意识的腐败。从腐败现象的性质看,腐败的主体往往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哪怕是仅有的一点点权力。这种腐败已经从道德上良知上失去了自我。 4.腐败文化逐步形成 腐败现象在政府高层与基层的不断蔓延,以及更多腐败官员的落马,造成了社会成员对政府工作群体腐败现象的麻木,甚至是认同。在社会公众均认为腐败是政府干部的正常现象时,腐败文化就形成了。腐败文化一旦形成,就会使得整个社会丧失对腐败的判断能力和批判能力,陷入腐败的恶性循环之中。如果腐败呈现出普遍化、流行化、社会化的趋势,说明它可能获得了一种文化上更有力更稳定的支持。腐败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也造成了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从而将腐败看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正常现象。腐败文化的形成,从一定程度上恶化了腐败群体的腐败气焰,政府官员也从某种形式上对自身思想进行了定位,即权力带来利益。官员从思想上的放纵及社会公众集体反腐的意识逐渐丧失,让腐败现象逐步恶化。 二、腐败问题的根源分析 1.从古自今的思想 寻根溯源,秦始皇时期的大一统专制思想所产生的官本位思想是腐败问题产生的萌芽。“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的宣传,在一些人的心中深深的扎了根,他们甚至认为,只要读好书考中状元,就能升官发财,就能享尽荣华富贵。他们为官的本意并不是为了服务百姓,而是为了改变自己贫穷的生活,衣锦还乡,甚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2.伦理关系导致腐败 古代的“三纲五常”伦理关系,导致下级不能直接指出上级的过错和不是,是腐败问题产生的基础。而且中国古代缺乏一个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对权利的监督约束机制,尤其清代,民不能告官,告官与官同罪,导致官员恣意妄为,腐败问题由此衍生出来,并且一代一代地繁衍下来。 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当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国家的行政能力还要对经济进行干预,所以造成了官员的腐败问题。所谓官员腐败,就是行政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权力抹去私立的不法行为,其本质就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简而言之就是以权谋私。权利就在官员手中,他们的思想稍有偏差,对权力使用不当就产生腐败。腐败一旦产生,就会愈演愈烈,其领域便会越来越广,危害就越来越大了。官员的腐败问题造成的伤害难以准确估计,在经济上,造成了国家大量经济损失;在政治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还有国际上的形象,败坏了国家声誉;在社会上,使人民群众不信任政府,更有可能会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腐败问题为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它不仅造成各种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我党的执政地位构成了极其严重的挑战。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正视,没有找到适当的方法来解决,将会对我们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带来更大的影响,还会影响我们的进程。

政治权力腐败的原因

政治权力腐败的原因 政治权力腐败是世界性的问题,各国学者都对政治权力腐败的成因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政治权力腐败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疾病,它的病因和症状都是多方面的,它涉及制度、道德、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 (一)国家政治制度的制约机制不健全 在封建社会,一方面,政府本身就许可大量的腐败行为公然存在,例如,给许多高级官僚和政治权贵以大量的特权,这些特权远远超过了公务的需要。而且,即使没有法定的特权,政府也往往默许官员适当的腐败行为。例如,我国古代官吏法定的薪俸并不高,汉朝时,县令的月俸仅40斛谷子,但这些官员的实际收入却远远超过其正式俸金,对这种状况政府是完全默许的。因此,政治权利腐败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封建社会重人治而轻法治,政治制度往往极不完备,缺乏防范和惩治官员腐败的有效机制。而且,即使有相应的机制,也常因人治大于法治而使制度无效。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滋长了官员腐败行为。 亚里士多德认为古希腊城邦有三种基本的政治制度,即贵族制、君主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制度如产生政治腐败,那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异,即贵族制变异为寡头制,君主变异为僭主制,民主制变异为暴民制。他还提出了十条主张,防止因政治权力腐败而导致国家政变。政治权力腐败是政治国家的产物,政治制度是政治权力腐败的结构基础。与政治权力腐败密切相关的政治制度主要有责任制度、监督制度、沟通制度、人事制度和法律制度等。如果官员的责任不明确,其行为不受公民的监督,政治信息渠道闭塞,没有严格的干部考绩制度、公平竞争机制和政治腐败行为的法律规章,官员的营私舞弊必然不可避免。 (二)政府官员道德品质的败坏 把政治权力腐败当做社会总体性道德败坏的观点在历史上也曾广为流行。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许多政治思想家都持这种观点,马基雅维利便是有名的代表,他认为,政治权力的腐败便是公民的道德在总体上趋于败坏,全部社会规范逐渐遭受根本性的损害。在公民道德从总体上败坏的情况下,即使有最好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也势将崩溃。这时,振兴国家的唯一出路,就是出现少数英明杰出的领袖人物,唤醒民众的道德意识,重建社会道德秩序。 政治权力腐败是通过国家公务官员的行为而得以体现的,腐败行为总是伴随着谋取私利的特殊动机,因而官员的道德品质是政治权力腐败的主观条件。如果公务人员能够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大公无私,就不会用手中的政治权力去谋取私利。反之,即使有良好的制度和健全的法规,如公务人员一心为私、利欲熏心,那么,损公肥私的事也不免发生。历史经验表明,政治权力腐败的程度与社会的道德水准尤其是公务人员的道德水准是成正比的。腐败严重时,社会的道德风尚往往极坏;而政治廉洁时民风往往比较淳朴。因此,如果从理论的角度看,政治权力腐败就是社会道德,尤其是公务员道德的败坏。 (三)政府官员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要求 政治权力腐败的主体始终是政府官员。换言之,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力是政治权力腐败的前提条件,任何人只有在拥有一定的职权之后,才有可能利用手中的职务之便获取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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