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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卞文斌)

我国应当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卞文斌)
我国应当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卞文斌)

我国应当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卞文斌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5-12-13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这是2005年司法考试第4卷的第8题,可见对于“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国家是非常重视的。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目前而言,进一步明晰案例与判例的关系,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提高法官办案水平,非常必要。

案例是指审判机关对于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

案例不同于判例。作为案例的判决生效后仅对该案件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而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渊源。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原则,要求在某一判决中包含的法律规则,对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

判例法相对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其优势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社会生活是“鲜活的”,是丰富多彩的、千变万化的,成文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漏洞,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又将使立法相对滞后,判例法可以有效弥补制定法的上述不足。但是,判例法赋予“法官造法”的权利,极易造成法官个人的恣意擅断对公正的践踏;因缺乏制定法所具备的规范性、预设性和抽象性,往往致普通公民踩雷区、触暗礁人人自危。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法律制度形式各有其利弊,任何一种单一的法律形式都存在践踏公正的痕迹。法律制度是在不断追求公正的进程中完善的。两大法系通过不断地相互借鉴、吸收、取长补短,当今两大法系的特征已经不再明显,呈现了日益靠拢、趋同,甚至融合的现象。英美法系国家除了制定许多法规法典外,还颁布了大量的委托立法,制定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在判决中不得引用,但大多数法官实际上都十分尊重先例。

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过程中就适用法律问题有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赋予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而且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的国家也没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为统一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合理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又存在由于司法解释主体的多元化,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各自颁布的司法解释内容相互抵触、冲突的情形并不鲜见,不利于法制统一;司法解释不规范、越权现象严重,使司法解释带有浓厚的立法色彩,将应当制定法律或者补充、修改法律的问题,以司法解释作出,侵犯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司法解释过乱和抽象性太强,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求就司法解释的内容作出解释等诸多弊端。

法条诚然是重要的,是执法的准绳,但法条只有适用于案件,才能对社会生活产生实际作用。且审判不仅仅是一项拿事实去适用法律条文的简单智力活动,司法工作者必须能动地

运用法律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公正查案、断案。由于法官的业务水平和经验的差异或者由于受到外力干扰,不同的法官甚至同一法官在适用相同法律条款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判决的情形屡见不鲜。案例是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法律。为了帮助人们正确统一理解法律,我国法院借鉴判例制度,逐步注重案例编纂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报》所载典型案例,已经成为指导法官审判的重要工具。然而,因案例的定位不明确,缺乏规范的编选标准和编选程序,诸多媒体所载案例良莠不齐,对法律的解读不一,导致读者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将媒体所载案例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学术研讨性案例,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允许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另一类为指导性案例,由最高审判机关按照一定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选择具有新颖性、争议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按一定的发布方式在特定媒体上予以公布,实现司法解释向具体化、案例化良性过渡。按照案例指导制度公布的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对于类似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法官都可以参照案例进行裁判。通过案例的示范引导,规范法官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思维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2017年18项医疗核心制度考试试卷A

医疗核心制度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4分) 1、凡住院死亡病例,必须在死亡后__7天____ 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组织讨论。 2、分级护理是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_患者病情和(或)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由医生以医嘱形式下达护理等级,护士按照不同的护理等级实施不同的护理措施。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于___1_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及时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4、手术安全检查是指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护士,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5、医疗机构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 6、新入院患者,24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查房记录,72小时内有1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 7、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申请备血量在800-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科批准,方可备血。 8、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划分成非限制使用和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级。 二、选择题(包括单选、多选题,每题1分,多选少选均不得分,共20分) 1、关于“首诊负责制”正确的做法有( ) A.如不属本科疾病或同时存在其他专科疾病时请求会诊,除参加会诊的专科同意外,首诊医师应负责对病员继续进行处理。 B.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首先抢救,并及时报告上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 索引目录 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4)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6)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8)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10)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12)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15) 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7) 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19) 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3)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9) 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3) 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5)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9) 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42)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46)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51)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53)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55)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58)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62)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6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66)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68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71)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73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80)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83)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85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8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88)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90)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 谈公司人格混同的危害 文:邵梅公司,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具有主体资格,独立于公司股东和成员。公司的财产独立、意志独立和责任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特征。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由于公司股东或成员对经济目标的追求,以及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导致公司股东违背分离原则、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使公司人格与财产和股东人格与财产难以分辨,以此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从而形成了一系列“公司问题”,对债券权人有失公正。这种情况最突出的表现为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的企业之间或者固定人员出资设立的数个公司之间。一般的表现为组织机构混同、业务混同和财产混同三个方面。 组织机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人员混同、公司之间股东、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相一致,进行统一调配或任命。 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经营范围一致、业务实践中使用的书面合同、送货单、发票等文件形式相同等。 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地点和生产设备以及财务帐目的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损害了交易安全,也严重地损害公司

债权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下面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的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具体分析公司人格混同所带来的危害。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査明: 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 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在公司人员方面,三被告的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_以_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袁 秀 挺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上海 20004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栏目历年来共发布了90余件知识产权案例,这些案例按内容可分为5类:新类型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案件、疑难案件和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数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正确适用法律为主要导向,同时注重案例的社会影响,但并未体现出着重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特征。考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在形式上逐渐规范化,但在准确、完整反映裁判内容、恰当归纳裁判摘要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调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事实上的拘束力”为多数法官所接受。因此,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的方式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是有效的。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 事实上的拘束力 一、引言 关于案例在我国的影响和作用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有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一直延续至今。①2005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13条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从而在司法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提法。但是,对何谓“案例指导”,该纲要并没有下一个定义。有关研究报告指出,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往往通过总结和发布各类典型案例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何适用法律予以一定的指导,这些做法在实践中即为“案例指导”,这是传统的“案例指导”;新的“案例指导”是在传统“案例指导”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虽未赋予案例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是否参考和借鉴案例的选择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②由是观之,“案例指导”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有一些具体举措,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 具体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建国初期就曾通过收集、整理和研究案例,开展总结经验、规范审判工作的总结审判经验活动;改革开放以后,更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案例,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③在地方人民法院层面,天津、江苏、四川、北京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建立了判例指导或典型案 《案例指导》等载体,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例发布制度,通过《参阅案例》、 民法院自2002年8月起就开始试行“先例判决”制度,更被称为我国先例制度的“重要出发点”。④上述这些做法,无论名称是什么,就其实质而言,应该说都具备了“案例指导制度”的“雏形”。但是,不可否认,一个清晰的“案例指导制度”的面貌并没有呈现出来。这一方面缘于立法并没有确立“案例指导”的地位,许多做法只具有探索的性质;另一方面也因为现实状态并非“全国一盘棋”,各级和各地人民法院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考核题及答案

静配中心《核心制度》考核题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首诊负责是指对所接诊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工作。 2、全科大查房参加人员包括全科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主持人为。 3、急诊会诊制度的会诊对象为本科室的难以处理的急危重症病人,时限要求为10分钟到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4、在分级护理制度要求中,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需要的是 5、疑难危重病历讨论制度的讨论对象为疑难病历、、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病历。 6、危重病人抢救制度的目的是有效抢救急危重病员,。 7、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室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 8、执行医嘱时应进行“三查七对”同时应检查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注意药物,询问有无过敏史。 9、新业务、新技术实施过程中由医务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监控,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内容不包括以下哪项内容?() D A.解决疑难、危重病例的诊断治疗问题,审查新入院及危重病人的诊疗计划; B.抽查病历、医嘱、护理记录,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C.利用典型、特殊病例进行教学查房,提高教学水平。 D.修改实习医师书写医疗文书,审查和签发实习医师处方、会诊

申请单等医疗文件。 2、科内会诊制度要求的会诊对象不包括() C A.科内疑难病例、 B.危重病例、 C 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 D.手术病例、 3、护理分级制度中要求每2小时巡视患者的是:() C A.特级护理 B. 一级护理 C. 二级护理 D.三级护理 4、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中规定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属于几级手术? D A.一级 B. 二级 C. 三级 D.四级 5、分级护理制度中不属于特级护理的是:()C A.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B.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C.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D.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6、医师值班制度中描述不正确的是:()B A.值班人员一经确认,无特殊情况、未经许可不准个人私自换班。 B.一线值班医师由住院医师(或进修实习医师)或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C.临床科室值班原则上应实行三线医师负责制,不具备条件的科室可以实行二线医师负责制。 D.医师、技师分别独立值班,疑难报告有上级医师审核。 7、以下对时限描述不准确的是:()A A.危机抢救工作抢救过程中来不及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12小时内补记。 B.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 C. 临床医师接到危急值报告后,15分钟内根据病情做出处理,同时上报上级医师及科主任,并书写“危急值处置记录”。 D.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由住院医师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点、初步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四部分 8、对医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描述不正确的是:()B A.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 B.门诊患者使用率不超过40% C.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 D.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以下 9、对医师手术权限描述正确的是:()A A.高年资主治医师:经上级医师批准,可主持三级手术。 B.高年资住院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1]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

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

公务员制度案例分析题

公务员制度案例分析题 1.2009年底,某县环保局有2名公务员退休,次年3月该局决定通过公开考试的做法录用2名科员填补空缺,并编制了录用计划上报县人事局批准后实施。环保局据此发布了招考公告,并依次组织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录用环节的各项工作。最后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综合择优确定了两名拟录用人员名单,后经县人事局批准正式予以录用。 请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对以上案例材料提到的录用程序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 (1)录用计划的审批权限问题。县人事局是否具有录用计划的审批权取决于所在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如果没有授权,则县人事局违规。 (2)发布招考公告和组织考试问题。公务员录用的报考公告由政府人事部门发布,公共科目的笔试由获得授权的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发布招考公告,不得自行组织公共科目的笔试。 (3)录用的审批权限问题。县人事局没有公务员录用的审批权,需要报上级设区的市级政府人事局审批。 2.李某是某县人民政府卫生局的一名副科长。2006年3月,李某因在街头和人争吵,失手将他人打伤,因而受到行政拘留。县卫生局非常重视此事,鉴于其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除了对李某进行严

肃批评教育外,还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李某撤销副科长职务的行政处分,李某对此无异议。2006年4月到5月,在该县抗击“禽流感”期间,李某不仅坚守工作岗位,表现突出,而且在工作之余到医院从事志愿活动,卫生局也收到医院对李某的表扬信。2006年6月,卫生局批准嘉奖包括李某在内的12名卫生局的国家公务员。2006年12月进行年终考核时,卫生局考虑到李某抗击“禽流感”期间及其以后半年内时间的优秀工作表现,决定提前解除其行政处分,年终考核结果定位称职等次。 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本案例中有哪些不符合公务员制度的要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嘉奖是国家公务员奖励的一种。其批准权在县政府,卫生局批准嘉奖公务员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2)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对撤职的行政处分期限为2年,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过原来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县卫生局提前解除李某的行政处分违反这一规定。 (3)根据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公务员受处分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县卫生局将其考核结果确定为称职等次,也属于违规。 3.A市市长的秘书小赵,因为经常在市长身边,就与市长的小女儿“谈”上了,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考验就“成”了。经男女双方“深谋”,选了一个恰当的时机,男方小赵突然递交了“双申请”:一是申

十八项核心制度考核试卷

十八项核心医疗制度考核试题 姓名:科室:分数: 一、填空题(3分/空,共计30分) 1、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2、三级医师查房规定:每周查房1-2次,应由二级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3、会诊制度,是为了加强各科室间的医疗协作,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人病情变化的临时处理,对急诊入院 的病人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参加急诊手术。 二、选择题(2分/题,共计20分) 1、科间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会诊单上写明会诊目的和要求。应邀科室必须派级别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B ) A、住院医师 B、主治医师 C、副主任医师 2、对于急、危、重症患者的急会诊,应邀科室应该在分钟内到位。( B ) A、5分钟 B、10分钟 C、15分钟 3、关于会诊不正确的是( C ) A、会诊科室必须认真填写病史概要、初步诊断、会诊目的和要求,由主治医师签字后送往被邀科室。 B、急会诊、抢救会诊等特殊情况下,可不受级别对等限制 C、紧急会诊时也必须填写会诊申请单,电话直接通知邀请,被邀医师可以拒绝

4、医师值班、交接班正确的是( C ) A、接班人员未及时到岗,交班人员到时间后可以下班 B、值班医师因急会诊离开岗位未告知护士去向 C、医技科室值班人员应将设备运行情况记录签字后交班 5、关于“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说法错误的有( A ) A、虽然住院检查有重要异常发现,但病人无明显相关临床表现,可以不作讨论 B、病情危重或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的病例 C、讨论由主持人归纳总结,确定下一步治疗方案 6、危重病人抢救时正确的做法有( C ) A、相关科室的最高职称医师在家中电话指挥抢救 B、护士因害怕走夜路,拒绝到院参加抢救 C、值班医师先行到场,边参加抢救,边向上级医师汇报 7、不是“术前讨论制度”的内容是( C ) A、术前应对诊断、治疗、检查结果分析、术前准备、手术适应症、禁忌症进行梳理讨论 B、除手术及麻醉相关人员参加外,必要时可请其他科室、外院专家参加,特殊病例,院领导参加 C、讨论时由经治医师脱稿简明介绍病史及诊疗经过 8、关于死亡病例讨论正确的是( C ) A、病人死亡后两周内完成死亡讨论 B、讨论由护士长主持,医疗组全体人员参加 C、必要时由医务处组织,科室相关人员或医疗组全体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参加 9、临床查对完全正确的是( C ) A、护士执行医嘱时,一定要做到“十对” B、医师开具各种医疗文件时,对病员的姓名、年龄加以核实 C、抢救病人执行口头医嘱时,执行者必须口头复诵一遍,核对无误方可执行,并将使用的空安瓿、药瓶、相关包装等物品保留备查 10、按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能实施的手术是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合集

目录 1、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2) 2、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4) 3、潘玉梅、陈宁受贿案-----------------------------------------------------(6) 4、王志才故意杀人案------------------------------------------------------(10) 5、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11) 6、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15) 7、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8) 8、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20) 9、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4) 10、李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6) 11、杨延虎等贪污案------------------------------------------------------(29) 12、李飞故意杀人案--------------------------------------------------------(33) 13、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35) 14、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

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法发〔2010〕51号2010年11月26日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云腾解读《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0202044.html,2011-1-11 19:49:38作者:安杰来源:东方法眼 大中小红绿蓝黑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考核题及答案(1)

静配中心《核心制度》考核题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首诊负责是指对所接诊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工作。 2、全科大查房参加人员包括全科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主持人为---------------。 3、急诊会诊制度的会诊对象为本科室的难以处理的急危重症病人,时限要求为10分钟到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____________。 4、在分级护理制度要求中,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需要的是 5、疑难危重病历讨论制度的讨论对象为疑难病历、___________________、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病历。 6、危重病人抢救制度的目的是有效抢救急危重病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室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 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执行医嘱时应进行“三查七对”同时应检查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注意药物_____________,询问有无过敏史。 9、新业务、新技术实施过程中由医务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监控,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内容不包括以下哪项内容?()D A.解决疑难、危重病例的诊断治疗问题,审查新入院及危重病人的诊疗计划; B.抽查病历、医嘱、护理记录,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C.利用典型、特殊病例进行教学查房,提高教学水平。 D.修改实习医师书写医疗文书,审查和签发实习医师处方、会诊申请单等医疗文件。 2、科内会诊制度要求的会诊对象不包括()C A.科内疑难病例、 B.危重病例、 C 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 D.手术病例、 3、护理分级制度中要求每2小时巡视患者的是:() C A.特级护理 B. 一级护理 C. 二级护理 D.三级护理 4、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中规定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属于几级手术?D A.一级 B. 二级 C. 三级 D.四级 5、分级护理制度中不属于特级护理的是:()C A.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B.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

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裁判要点】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为什么强调大家一定要好好研读这几个案例,因为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

指导性案例的浅析

指导性案例的浅析 刘晶李昂 摘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截止2016年3月,最高法院已经发布了11批56个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性案例在实行的过程中,对于它的地位争议一直不断。本文将从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判例的比较、与司法解释的比较及与“法官造法”的比较中,总结分析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及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例司法解释法官造法效力 一、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国外的判例 “案例指导制度”在两大法系中均不存在,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中国不承认先例或判例,而把它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虽然它与国外的判例一样,对于法院后期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更多的是一些区别。 (一)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被当作与制定法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判例”具有法院地位 在判例法国家形成了一整套创造、借鉴、遵循及规避判例的法律制度,其中“遵循先例”是其根本原则,即在遇到与本级或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把之前法院所作的判决作为直接法律依据。 (二)从严格意义上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判例制度 例如,在法国,判例不是正式法源,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法官和律师在解决案件时都会遵从已有的判例。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大陆法系对判例的重视程度早已超出了我们的传统看法。德国虽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但判例具有重要的论理作用,尤其是在行政领域,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所以,大陆法系国家虽不承认判例是法律渊源的一种,且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但在实践中仍然承认判例对目前案件的一般性约束力。 (三)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律也未赋予其普遍的拘束力 对于大陆法系的判例,下级法院要遵循,否则上级法院在复审下级法院的判决时必然会将其撤销,但我国并未作出对下级法院不遵守指导性案例所作的判决将会被上级法院撤销的规定。因此,我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的指导性案例并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判例,指导性案例是符合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适用制度。 二、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对统一法律适用和促进法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两种制度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 (一)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不同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法源地位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指导性案件并不是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它是最高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典型案件的选取、编发,基层法院也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最初制定主体。它不具有法源地位,也不直接具有拘束力,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才有参照效力。并且,由于法律效力的不同,它们在裁判文书中所处的位置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虽然我国法律对是否可以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最高检察院新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明确指导性案例不能作为直接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只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而引用。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参照相

公共管理制度案例分析三组

公共管理案例分析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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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性质与职责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经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民政部审核登记,于1994年5 月在北京正式成立。现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国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专业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深造;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支持中国土地估价师独特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增进行业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先后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土资源部的支持与指导下,在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合理利用、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土地估价师是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设置的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之一,这是国务院对土地估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充分肯定。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工作职责主要有:搞好会员自律,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管理;引导机构发展,规范机构管理;扩大协会规模,提供会员服务;研究技术理论,制定专业指引;净化估价环境,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提升社会影响;加强协同配合,联系同业协会共同发展。 目前,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队伍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高、行为更加规范,全国共有26000余名具有资格的土地估价师,其中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有8000人,执业土地估价机构1700多家。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设有五个专门委员会: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考试与教育委员会、会籍与组织委员会、技术审裁委员会、财务行政委员会。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按现行法规实行年度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执业的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元,非执业的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团体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其他团体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加入地方协会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地方协会协商,将所收个人会费的一定比例划转地方协会,地方协会不再另行收取个人会费。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各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 3、协会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4、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5、对土地估价机构注册、年检和检查等工作; 6、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研究、制定行业技术指引,开展业务交流和行业宣传; 7、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8、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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