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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

一、论述产品质量责任的产生依据?

答:产品质量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从这点看产品质量责任产生依据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首先,产品质量是合同条款之一,当事人可对此作出约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也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产品质量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此外,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之间就产品质量订立合同时。也应依照合同执行。其次,没有合同约定时,也会产生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主要针对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的责任问题,尤其在产品缺陷责任中,各国的多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缺陷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损失,不管有无合同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必须承担责任。

二、论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一般权责任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原告对被告的疏忽行为负举证责任,然而,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过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一般侵权责任仍无法满足充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需要。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严格责任逐渐被确立为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对一般侵权责任的“过失原则”的重大发展,其主要作用就是不考虑产品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以法定形式强制中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

三、试述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联系与区别?

答: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不存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缺陷)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

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只要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也不论销售是否有过错。

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免责条件不同。我国《产品重量法》第40条未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出规定。

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⑴产品质量规划制度

⑵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⑶质量体系认证和质量认证制度

⑷名牌产品评价、保护制度

⑸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⑹产品召回制度

五、我国的标准体系

⑴国家标准⑵行业标准⑶地方标准⑷企业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论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两种。

六、案例分析题:

1、2002年9月7日,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6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于2002年12月12日向该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于2003年2月23日找到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厂家称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是石某个人野蛮装卸造成的,不予理睬。之后,石某分别在2003年8月、11月和2004年4月、2004年8月分几次找到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并通过熟人调节,均无功而返。2004年10月9日石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啤酒爆炸致使石某右眼失明,确因生产厂家产品生产流程问题造成酒瓶内压力过大所致,但是石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法院不予立案。

问:⑴商店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⑵石某起诉时应要求厂商承担哪些责任?⑶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

2、甲公司系一生产空调机的厂家。该厂生产的“乐康”牌空调机于1998年一上市,便成为许多消费者关注的商品。“超低噪音,超低耗能”,使用“最有希望在取消氟利昂使用之后垄断所有制冷、空调领域的新技术”,“是目前世界上耗电最省的家用空调器…….”产品说明书上的几“超”几“最”,吸引了大批消费者争相购买“乐康”牌空调。然而,消费者在使用“乐康”空调是却“凉透”了心。该产品不仅制冷效果差,噪音也明显超过其他同类产品,有时还出现启动障碍,根本达不到产品说明书上说的各项性能和其他质量说明的程度。

问:⑴“乐康”牌空调用户就质量问题可向哪些部门申诉与反映?

⑵该空调生产企业应承担哪一类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具体可提出哪些要求?

答案

1、⑴没有法律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本案中,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的啤酒,并且在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造成右眼失明,可以判断该次购买的啤酒属于缺陷产品。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法院也认为,啤酒爆炸致使石某右眼失明,确因生产厂家产品生产流程问题造成酒瓶内压力过大所致,所以,可以断定本案是典型的缺陷商品人身伤害赔偿案,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商店称自己并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要石某向厂家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⑵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石某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自己受伤害的程度提出相应的要求。

⑶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虽然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但在这两年多时间里,石某多次找生产厂家交涉,提出赔偿要求,按照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

效应当从2004年8月算起,到2004年10月9日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

⑴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乐康”牌空调用户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或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反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其予以处理。

⑵法律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例中的产品质量问题表现为“不仅制冷效果差,噪音也明显超过其他同类产品,有时还出现启动障碍,根本达不到产品说明书上说的各项性能和其他质量说明的程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和“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情形,属于产品质量瑕疵责任或合同责任。

消费者可根据上述规定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要求。

6. 论述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42、43条规定来看,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应以其过错的存在为条件,以疏忽原则去理解其适用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追偿关系,应按一般过错原则确定其各自应付的责任。因此我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和疏忽责任相结合的双重责任原则,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疏忽责任。

七、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八、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1)民事责任: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对财产损害的呃赔偿以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我国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并触犯刑法的严重行为还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十一、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例外,请举例说明?

答: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十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十三、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十四、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如何解决?

答: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如何求偿?

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对照清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对照清单(环境管理体系)表 号页 次 序号名 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适用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2004.03.14第42、43、44、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1997.10.01第136、137、139、338、339、34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1989.12.261989.12.26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2000.04.292000.09.01 第1、2、 4、5、6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1996.05.151996.05.15全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2005.04.01全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1997.03.01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 2000.10.282003.09.01全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 2002.04.012003.01.01 第1、2、18 ~21、 23、25~ 29、36、 38、39、 40、41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 1997.11.011998.01.01 第1、3、9 条、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4.291998.10.01第1、2、

115、6、7、 14、15、 21、30、 32、33条12 1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 1985.01.011988.12.29第1、6、 13、43、 44、47、 49、57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 1986.03.191986.10.01第1、2、 3、4章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6.01.211988.07.01第6、12、 13、26、48 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持法 1991.06.291991.06.29第3、8、20 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实施细则 000.03. 21 000.03.21第3、9、 10、11、 13、17、 20、21、 22、25、 39、30、 33、34、 41、66、67 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 护区条例 1994.09. 02 1994.12.01 第7、26条 20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 例 2003.01. 02 2003.07.01第2、6、 8、10、 12、15条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 2002.01. 09 2002.03.15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2009-10-14 15: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一、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产品标识日益为人们所看重,认为其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果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存有欺骗性,则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次修改本法,特别强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本条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这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 包装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 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原油田外购物资和自产产品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原油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部建设工程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围的,本办法也适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及监督统一抽查。 定期监督抽查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根据油田所用物资质量状况不定期开展;监督统一抽查对油田使用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和统一判定法开展。 第四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局级质量检验机构或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委托,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和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量抽查通报。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等为依据。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在目前所抽查产品的类别中,除各种橡胶制品和阀门产品属破坏性检验外,其它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对各种橡胶制品抽样时,质检站以领料的形式抽取样品,质检站付给被抽查单位所抽样品的费用,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核后,随每次的检验费用补偿;阀门样品的处理暂按阀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八条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任被抽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收取检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务资产处(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抽查计划和抽查实施细则 第十条技术安全监督处根据上年度的抽查情况,结合本年度的主要工作量,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抽查计划,通过征求有关部门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第十一章煅法

第十一章煅法 一、填空题 1.药物在_______、_______条件下煅烧成炭的方法称扣锅煅法。 2.煅淬法适用于_______、_______的矿物药。3.扣锅煅法适用于_______、_______的药物。 4.明煅的操作方法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石膏含水硫酸钙(cas04·2h20)不得少于_______.煅石膏含硫酸钙不得少于_______. 二、选择题 (一)a型题 1.宜用明煅法炮制的药材是() a.牡蛎 b.自然铜 c.炉甘石 d.磁石 e.棕榈 2.宜用煅淬法炮制的药材是() a.石决明 b.代赭石 c.雄黄 d.白矾 e.石膏 3.宜用扣锅煅法炮制的药材是() a.龙骨b.干漆 c.石决明 d .磁石 e.炉甘石 4.宜用煅后水淬法炮制的药材是() a.钟乳石 b.自然铜 c.蛤壳 d.炉甘石 e.花蕊石 5.宜用煅后酒淬法炮制的药材是() a.珍珠母b.阳起石 c.磁石 d .石燕 e.禹余粮 6,下列除哪项外,均用明煅法炮制() a.紫石英b.钟乳石c.龙骨d.瓦楞子e.云母石 7.磁石炮制后缓和的作用是() a.平肝止血 b.散瘀止痛 c.重镇安神 d.收敛固涩 e.温肾壮阳 8.自然铜炮制后增强的作用是() a.收敛生肌 b.收敛止痒 c.散瘀止痛 d.平肝潜阳 e.平肝止血 9.龙骨炮制后增强的作用是() a.清热除烦 b.收敛固涩 c.收敛制酸 d.清热燥湿 e.以上都不是 10.石决明炮制的作用是() a.改变药性 b.降低毒副作用 c.缓和燥性d.使质地疏松e.以上都不是 11.制炭后产生止血作用的药材是() a.藕节b.地榆c.棕榈d.荷叶e.以上都不是 12.下列除哪项外,均用扣锅煅法炮制() a.丝瓜络b.灯心草c.荷叶d.蜂房e.大蓟 (二)b型题 a.明煅法b.煅淬法c.扣锅煅法d.炒焦法e.炒炭法 13.炮制槟榔用()14.炮制磁石用()15.炮制蜂房用()16.炮制龙骨用() 17.炮制花蕊石用() a.降低毒性 b.降低咸寒之性 c.凉血止血 d.收敛固涩 e.平肝止血 18.石决明煅制()19.干漆制炭()20.代赭石煅制()21.灯心制炭() 22.牡蛎煅制() (三)c型题 a.炒炭b.煅炭c.两者都是d.两者都不是 23.棕榈炭()24.荷叶炭()25.山楂炭()26.丝瓜络() a.煅淬b.水飞c.两者都是d.两者都不是 27.炉甘石应()28.钟乳石应()29.雄黄应()30.阳起石应() (四)x型题 31.煅淬药物常用的淬液有() a.酒b.醋c.盐水d.药汁e.蜜水 32.枯矾的性状为() a.白色不透明b.海绵状c.味苦涩d.体轻质松e.手捻易碎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摘要】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在生产或销售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来为自己谋取暴利。这种做法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产品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大家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和产品安全问题。对于一些产品质量问题,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制度还不能进行彻底的解决。本文通过对产品概念及产品质量法性质的概述,分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一些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如何改善的意见。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缺陷 一、引言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我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商品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越来越多的以次充好、假的,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商品流入市场。我国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但对于越发频繁的贸易市场,现行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二、概念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指的是经过制作、加工,用以出售的产品。其中,军工产品和建设工程产品不包括在内。弹药、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就属于军工产品的范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鉴于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另行规定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我国法律同时使用排除法和概括法来界定产品[1]。《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需经过加工、制作。像农产品、矿产品等未经过制作加工的天然物品就不包括在内。手工业上的和工业上的也属于制作加工。第二,由于销售。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不包含只为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的产品。 其中,“销售”一词不妥。因为有些企业为营销目的而赠送给消费者的产品就不具备《产品质量法》中销售的意义。这种规定使得产品范围过窄,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关法律规定将“销售”一词换为“流通”就很有必要。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性质 产品质量法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及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调整过程中,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广义上的产品质量法指的是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套立法体系。《产品质量法》法典则为狭义上的产品质量法。 目前,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的模式是产品责任制度与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合并立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类社会关系:第一类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类关系是经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国家对产品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的含义 “产品”一词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不同的范畴进行定义。从自然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既可以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或经过加工的手工业品、加工工业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质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学、艺术、体育、哲学和科学技术等精神物品。从法律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纵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并不相同。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不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产品,经过加工的还是非经过加工的,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伤害,都可视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而1976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草案》的产品范围较小,仅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产品”。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可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多,因此,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趋向于把产品作广义的解释。我国的法律同样对产品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规定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说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立法技术上讲,我国法律同时使用了概括法和排除法来界定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电力、煤气等虽然是无体物,也是工业产品,也应包括在内。 第二,用于销售。因而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有学者认为,使用“销售”不如使用“流通”更为准确,因为有些产品是企业为了营销目的无偿赠送或作为福利分发交付消费者。其实,“用于销售”不等于经过销售,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户手上,还是经过其它渠道,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因此,无必要用“流通”代替“销售”。赠送的产品、试用的产品也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比如厂家将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或某些产品以赠与、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等无偿赠送的方式送与用户,这些产品虽然可能“未投入流通”,但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并以营销目的交付消费者的,这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几种有不同意见的产品 (1)经过初级农业加工的畜牧、家禽、猎物、渔产。有些学者持肯定态度,一些学者则将这类物品排除在外。没有理由将这些产品一概排除在外。如我国有些南方地区的人民有食用河豚的习惯,如果有人购买经过加工的河豚食用后中毒,应当允许受害人向产品的提供者索赔。 (2)血液。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它排除在外,但是美国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将血液也作为产品。法院的理由是:血液是一种包含在侵权法重述(第二版)402A节的意思内的“产品”;这种产品是被“出售”的;这种血液处于一种对使用者的不合

产品质量法试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试题 一、填空题(10分每题一分) 1.《产品质量法》所称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 2、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4、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机关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没收全部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7、组织机构的名称、机构类型或者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到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9、产品或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处理责令改正 10、组织机构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办理代码证书的申领、变更、定期审查、补发、换发、注销手续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判断题(10分每题一分) 1、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60 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4、《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8、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9、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三、选择题(单选或多选)(40分每题2分少选多选不得分) 1、下列产品中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有哪些(ABC) A.有副作用的药品 B.需稀释方可使用的农药 C.易燃易爆物 D.书籍 2、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 D )。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 的释义 【法规类别】技术监督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3.08.03 【实施日期】199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的释义 (技监局法函【1993】345号 1993年8月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

最新质量承诺书的汇总8篇

最新质量承诺书的汇总8篇 质量承诺书的汇总8篇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许多人都有过写信的经历,对书信都不陌生吧,书信是向亲人、朋友、同志问候、谈话、联系事宜的一种应用文书。你所见过的书信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质量承诺书的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质量承诺书的篇1 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并保证不制假售假。 (二)保证企业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 (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企业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

新《消法》全文修改前后对照表(红色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现行法定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 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 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

产品质量法 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2、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法律、专门标准规定以及由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 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通过时间:1993.2 《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1993.9.1 修改版的《产品质量法》施行时间:2000.10.1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指《产品质量法》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了《产品质量法》,还包括同该法配套的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消费者、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2、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 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是指即主要存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就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3、鼓励产品质量超标和奖励优质者原则 4、各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1、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 遵守本法。 2、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受新产品质量法调整,应当由 合同法调整。 3、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或不是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不受产品 质量法调整。 4、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 以及废旧物资等,也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5、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筑法),但是建设过程中适用的水泥、 钢筋等产品,在形成不动产之前,适用产品质量法。 6、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 产品质量法。

【2018最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依据是什么-优秀word范文 (2页)

【2018最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依据是什么-优秀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依据是什么 由于市场经济监管存在的漏洞,使很多不良商家有机可乘,销售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为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法律明文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罪名,下面就是jy135网为大家整理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依据是什么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依据是什么 一、惩罚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相关法律和决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产品质量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哪项?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 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答案】D 2.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细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A.装卸工承担 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 C.运输部门承担 D.某厂承担 【答案】D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16条。根据这一规定,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否则,后果自负。 3.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存在的缺陷 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 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答案】A 【解析】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该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

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兼议工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案有无管辖权

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 ——兼议工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案有无管辖权 黄璞琳 2005年6月23日中午一时左右,某乡因供电电压超高,造成大范围用户电器终端损坏,用户经济损失10多万元。经查,该县供电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1日始,在该乡水电站电力上网装置和并网安全性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近直接将该水电站所发电能接入电网供给该乡用户,以致在该乡所供的电能不符合质量标准,电压忽高忽低。至案发时,该供电公司已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15万度,平均售价每度0.56元。 对供电企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行为,工商部门能实施行政处罚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力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予以查处。理由是:1、在我国,一直有“电力产品”这种说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在规定产品责任时,所称的“产品”就包括电力、煤气等,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还发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在国外产品责任立法上,一般认为“产品也包括电”,如1985年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工商部门可依照《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商品)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理由是:国家标准《电能质量》(GB 12325-1990)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强制性要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电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属于《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所调整的“产品”。但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电能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㈠项和第㈡项所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应当由工商部门直接依据该条实施行政处罚。理由是:1、《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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