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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

(一)产品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

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000年修正后第2条)

?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第73条)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73条2款)

?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物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

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

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一般应包括以下性能:

(1)功能性,即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功能的能力。

(2)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知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的能力。

(3)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4)经济性,即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

(5)可维修性。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

(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2.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

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其他法律规范,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

(3)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3、中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他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不同于国际上仅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他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责任合二而一,他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体现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精神。

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行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制度。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中央产品质量监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领导

(三)职权

1、现场检查权

2、调查取证权

3、查阅帐簿权

4、查封扣押权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目前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四项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生产中)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中)

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整个环节)

七、产品召回制度(投放市场后补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

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依据

?产品标准的类型:

?1、国家标准(GB和GB/T )

?2、地方标准

?3、行业标准(HB)

?4、企业标准

?5、国际标准

??a?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一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推荐标准。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第1款)

相关法条:《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相关法条:《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1、意义:质量担保

2、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3、检验要求:

(1)有关部门的合格检验

(2)企业的自我合格检验?a?a出厂检验制度

?A、检验机构

?(1)企业自行设立的检验机构

?(2)企业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

B、检验依据:法定标准

企业标准

约定标准

关于产品免检制度

?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

?产品免检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获取了免检证书的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问题:对哪些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机关?如何检查?对检查结果异议如何处理?

1、国家监督检查

(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地方监督检查

?抽查原则:不重复抽查、随机抽查、免费抽查

?抽查结果:异议复检

?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15、16-17、24条)

相关法条:《产品质量法》第15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相关法条:《产品质量法》第16-17条

?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24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瑞典沃尔沃汽车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将于2009年12月12日起召回进口2009和2010款沃尔沃XC60汽车,据统计,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涉及约4640辆。

?由于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座椅侧面板内侧的塑料筋受到挤压变形时可能会与安全带释放按钮相接触,在发生特定的侧面碰撞冲击下,驾驶员或前排乘客的安全带可能会被释放,失去对人员的保护作用,存在安全隐患。

?此外,在上述范围内的2377辆车的底部燃油管路护板固定可能不正确,燃油管路护板可能松动脱落,导致燃油管路的暴露,危害行驶的安全性。

?瑞典沃尔沃汽车有限公司将免费为所涉及的车辆的座椅侧面板内侧塑料筋进行去除;同时对其中涉及底部燃油管路护板固定问题的车辆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以确保护板正确固定,消除隐患。

?沃尔沃授权经销商将通知相关客户前往就近授权维修中心对车辆进行免费检查和维修。

?召回制度是指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危害发生的

一种事先救济制度。

?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可召回产品15000种以上,大致包括6类,分别是:玩具类、(不包括玩具的)儿童产品类(这两类又经常合为一大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重点监控对象包括玩具、婴儿床、服装、家用电器、动力工具、灯与灯饰、家具等日用品。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目前只限汽车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

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

是指依法产生的义务。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

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义务。换言之,默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合

约,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其内容包括:

(1)产品不存在缺陷(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

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明示担保义务:是与默示担保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直接通过语言或行为(产品说明、广告等方式)对产品质量而作出保证或者承诺。

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达和指示。

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D、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案例1:劣质油漆刷新房满目白斑索赔偿

?花高价买回油漆,本想将新家好好装修一番,岂料油漆为劣质产品,使用过后壁橱、门板都成了大花脸。经交涉未果,消费者李某愤而将油漆的生产商、销售商告上法庭。1月8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李某装璜损失9200元。

? 2003年5月,李某因新居装璜,向油漆经销商王某购买了2组?°麦可登?±牌无纯苯健康型聚脂漆,该油漆系上海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生产。使用后不久,李某即发现壁橱、门板、窗套出现多处白色斑块,严重影响装修的整体效果。但经交涉,代理商和经销商未能给予李某具体

的处理意见,李某遂向技术监督局投诉,技术监督局委托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结论表明该批?°麦可登?±牌油漆质量不符合Q/TISDI-2000标准。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购买、使用上海公司生产、王某经销的质量不合格的油漆,致使壁橱、门板、窗套出现多处白色斑块,严重影响美观,更换其他油漆重新漆刷又不可能将已形成的白斑消除,必须对使用油漆的部位进行重新装修,由此造成的装璜材料的损失,油漆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应予赔偿。

案例2

天降轮胎

?2001年5月14日,行驶在上海高架路一旅行车的轮胎突然飞落,竟酿成命案。2003年这场旷日持久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官司终于有了结果,肇事车主、汽车保养公司及生产厂家各自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8.48余万元,合计25万余元。

?高架路飞出轮胎砸死人

2001年5月14日下午,20岁刚出头的周磊在下班回家途中,步行经过上海市内环线高架沪太路匝道附近时,被突然飞落的汽车轮胎击中头部而不治身亡。肇事车辆是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的金龙XML6390旅行车。事发当天,该车辆正在沪太路下匝道行驶时,左后轮胎突然脱落飞出匝道,导致这起惨案的发生。事后,饱受失子之痛的周磊父母为讨公道,将肇事车主、车辆维修保养单位以及生产厂家一并告上了法庭。

?三被告各执一词推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市二中院根据被告新亚公司提出的申请,委托国家质检部门对车辆肇事原因进行了质量鉴定,并于200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三被告各执一词。车主方祥盛厂认为,事故系车辆存在质量缺陷所致,应由保养厂家赔偿;而新亚公司则辩解称,虽为肇事车辆提供过维修保养服务,但他们并不是祥盛厂车辆的长期保养维修单位,故新亚公司对肇事车辆的保养维修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和因果关系;作为肇事车辆的生产厂家金龙公司声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金龙旅行车存在质量问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金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责任三方都赔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祥盛厂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由于未能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对事故的发生明显有过错;

?新亚公司对事故原因系祥盛厂所致的辩解,由于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认定新亚公司对肇事车辆未尽好维护保养义务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生产厂家的金龙公司,因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未对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隐患作出明确的警示和说明,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鉴于三被告在这次事故中的过错相当,为此,法院判令三被告各自承担相同份额的赔偿费用。

《产品质量法》第28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不作为义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29至32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产品质量法》第33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产品质量法》第34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35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36条

《产品质量法》第37-39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节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产品瑕疵责任

3、承担责任的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原因违反默示质量担保和明示质量担保的要求。

(三)产品缺陷责任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案例:三菱吉普车前挡风玻璃爆裂被震伤致猝死案

?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经玻璃生产厂家两次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分析测试,都认为事故车的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破的。并认为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事实已经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三菱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身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需证明生产者有过错。此外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本案中玻璃生产厂家的两次鉴定,由于生产厂家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且生产厂家具有利害关系,该两份鉴定结论均不具法律效力。国家质检中心的鉴定是在前挡风玻璃从日本运回中国后已失去检验条件的情况下,仅凭照片和相当破碎的玻璃实物得出的推断性分析结论,并且没有说明致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的外力是什么,对本案事实没有证明力,故不也不予采信。本案惟一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物证?a?a爆破后的前挡风玻璃,车主单位在与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约定封存后,曾数次提出要交国家质检中心检验鉴定。三菱公司承诺后,却不经车主单位许可,擅自将玻璃运往日本;后虽然运回中国,但三菱公司无法证明运回的是原物,且玻璃此时已破碎得无法检验。三菱公司主张将与事故玻璃同期、同批号生产出来的玻璃提交给国家质检中心进行实物鉴定,遭上诉人的反对。由于种类物确实不能与特定物完全等同,上诉人的反对理由成立。在此情况下,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理应由三菱公司承担。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诉人(原告)各项损失计496901.9元。

6、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

损害赔偿案

?原告贾国宇(女,17岁)全家于1995年3月8日晚,与邻居马家在春海餐厅聚餐,用餐中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12935.7元、治疗辅助费5950.35元、护理费9283.5元、营养费4739.18元、交通费4293.90元、学习费用509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今后生活补助费51840元、未来教育费2万元、未来治疗费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5万元,共计1659551.63元。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气罐没有根据气罐承压能力科学安全地按比例成份装填气体,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内容互相矛盾,属于不合格产品,上述质量问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基本原因,气雾剂公司无可推卸地应当承担相当于70%的责任;“‘众乐’牌卡式炉燃气瓶与炉具连接部位存在漏气可能”,使用时安装不慎漏气的可能性更大,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不符合坚固耐用不漏气的行业生产标准,质量存在缺陷。在炉内存有小火酿成事故的因果关系中,漏气环节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过错诱因,因此被告厨房用具厂也负有30%的责任。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春海餐厅提供服务存在过错,原告贾国宇要求该餐厅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本着便于治疗和保障生活的原则,赔偿应一次性解决,包括医药费(含今后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因停学购买的学习用品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购置费、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贾国宇要求赔偿的额度,其中736293.8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65万元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共同赔偿原告贾国宇治疗费6247.2元、营养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元、残疾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今后治疗费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上述赔偿共计273257.83元。

二、驳回原告贾国宇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中的736293.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中的55万元等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贾国宇要求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66.18元,鉴定费50665元,由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负担35465元,其余部分由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分担。

瑕疵责任与缺陷责任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二:主观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无过错责任。

三:赔偿顺序不同:

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主体是销售者,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主体既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

四:适用责任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

五: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产品缺陷的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六:有关免责的不同,瑕疵产品经明示后可上市,可以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接受与否。缺陷产品责任免责条件为(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均受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范,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两者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即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后者包含了前者。

?其次,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而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依据为是否违反默示或明示的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除了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外,还可依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来判断,如果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造成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了他人损害,产品责任是一种事后的救济。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只要有违反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均应承担。既有救济功能,也有预防功能。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罚款依据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一定倍数罚款。

2、民事责任(赔偿)、行政责任(罚款)、刑事责任(罚金)竞合问题。(第64条)

民事赔偿优先

《产品质量法》第64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的含义 “产品”一词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不同的范畴进行定义。从自然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既可以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或经过加工的手工业品、加工工业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质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学、艺术、体育、哲学和科学技术等精神物品。从法律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纵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并不相同。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不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产品,经过加工的还是非经过加工的,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伤害,都可视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而1976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草案》的产品范围较小,仅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产品”。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可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多,因此,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趋向于把产品作广义的解释。我国的法律同样对产品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规定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说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立法技术上讲,我国法律同时使用了概括法和排除法来界定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电力、煤气等虽然是无体物,也是工业产品,也应包括在内。 第二,用于销售。因而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有学者认为,使用“销售”不如使用“流通”更为准确,因为有些产品是企业为了营销目的无偿赠送或作为福利分发交付消费者。其实,“用于销售”不等于经过销售,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户手上,还是经过其它渠道,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因此,无必要用“流通”代替“销售”。赠送的产品、试用的产品也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比如厂家将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或某些产品以赠与、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等无偿赠送的方式送与用户,这些产品虽然可能“未投入流通”,但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并以营销目的交付消费者的,这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几种有不同意见的产品 (1)经过初级农业加工的畜牧、家禽、猎物、渔产。有些学者持肯定态度,一些学者则将这类物品排除在外。没有理由将这些产品一概排除在外。如我国有些南方地区的人民有食用河豚的习惯,如果有人购买经过加工的河豚食用后中毒,应当允许受害人向产品的提供者索赔。 (2)血液。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它排除在外,但是美国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将血液也作为产品。法院的理由是:血液是一种包含在侵权法重述(第二版)402A节的意思内的“产品”;这种产品是被“出售”的;这种血液处于一种对使用者的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2009-10-14 15: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 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一、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产品标识日益为人们所看重,认为其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果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存有欺骗性,则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次修改本法,特别强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本条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这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 包装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 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章节习题--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 1.《矿山安全法》的执行日期为____。 A. 1992 年5 月1 日 B. 1993 年5 月1 日 C. 1992 年 11 月 7 日 D. 1993 年11 月 7 日 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要由____组织竣工验收。 A.矿山管理部门 B.矿山施工主管单位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建设单位 3.《矿山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____参加审查。 A.省级行政部门 B.当地安全管理部门 C.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D.矿山监察部门 4.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应当____。 A.不用保护,可开采 B.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C.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开采 D.永久保留 5.矿山企业必须从___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A.矿产品销售额 B.国家下拨的专项费用 C.当地财政专款 D.企业利润 6.对于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要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____ 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A.国家 B.省 C.县 D.地区 7.矿山建设工程不符合矿山____的,不得验收,不得投人生产。

B.安全规程或行业技术规范 C.行业技术规范 D.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8.《矿山安全法》规定,___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A.矿长 B.工会主席 C.分管安全的副矿长 D.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 9.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是____。 A.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B.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C.已经投人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 D.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生产 10.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经过____批准。 A.工商行政部门 B.劳动行政部门 C.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D.管理矿山企业的安全部门 11.以下___选项不属于矿山设计中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A.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B.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C.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 D.抗噪声振动系统 12.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____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A.工程验收前 B.施工期间 C.规定的期限 D.合理期限 13.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____。 A.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B.直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C.为了保证经济建设,可以边施工边办理安全设施批准手续 D.可以等竣工后再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14.在开采的过程中,矿山企业要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____进行检测,保证符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

产品质量法案答案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案例答案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 [案例1] 1994年7月10日,王某从某食品批发店购买了3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运回家中,当王某卸货至第25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酒瓶碎片飞进王某的左眼,致使王某左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王某左眼失明。王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王某向某食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批发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生产厂家生产质量不合格所致,自己并没有过错,于是叫王某向厂家索赔。王某遂诉至法院。经查,王某眼睛受伤致残确系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 [问题] 1.王某应向谁索赔,依据是什么? 2.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要件? 3.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哪些人能成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分析] 1.王某既可向食品批发店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4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产品质量责任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产品本身有缺陷。所谓产品缺陷,在国外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在我国,产品含有缺陷(瑕疵),:一般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缺陷是很复杂的现象,一般可将产品的质量缺陷分为四种类型:设计上的缺陷,即产品本身在结构、功能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即生产时或装配时的工艺流程或操作规程处理不当;:指示上的缺陷,且p对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未作必要的警告;发展上的缺陷,即产品制造虽已符合当时科学技术标准,但由于受当时科技水平限制,仍不免存在的缺陷。因前三种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损害的,发生产品质量责任;因第四种缺陷造成损害的,按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负产品质量责任o(2)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缺陷产品的行为。生产者与销售者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提供缺陷产品,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提供的产品本身不符合法规、标准以及合同质量的要求;另一种情况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3)存在着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这里的损害,不是指产品本身的损坏、毁灭,而是指产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例如,食品变质造成食用者中毒、电视机爆炸炸伤收视者等。(4)损害的事实与提供有缺陷产品行为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损害是由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即损害是由于产品自身的原因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 3.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就是对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者。我国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案例2] 1997年春节前,李某将家里装扮一新,接来老人,准备欢欢乐乐过个年。除夕晚上,李某点燃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露一手,谁知“轰”一声,卡式炉爆炸了,老人被炸伤,李某的右手也被炸裂。事后,李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原来该型号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李某单位(电子产品检测所)请求测试,李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一台,准备春节使用,谁想竟发生了此事。[问题) 若李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哪些情况可以不负产品质量责任?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14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产品质量关系(南京大学2002年研) 答:产品质量是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关系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和产品质量监督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是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是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2.产品责任(北交2006年研;武汉理工2005年研) 答:产品责任包括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1)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3.产品缺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1、1996年研)

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 4.严格责任原则(华农2010年研) 答: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无过错而致害于人,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仅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凡是违反了本法的要求,除法定免责的情况外,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 5.产品质量认证(河北大学2014年研) 答: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6.产品瑕疵(人民大学2011年研) 答: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瑕疵产品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是区别于产品缺陷的法律概念。广义地说,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狭义地说,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二、简答题

综合练习(第9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包括(B)A.国家标准 B.个人标准 C.行业标准D.地方标准。 2.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不包括(D)A汽车B.电视机C.化妆品D.初级农产品。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B)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A.县级 B.省级C.地(市)级D.市级或县级。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C)。A.1年 B.2年 C.4年 D.半年。 5.生产者的首要义务是(A)。A.保证产品质量 B.保证包装符合规定C.不生产淘汰产品 D.保证标志符合规定。 6.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方式是(A)A.产品质量抽查监督 B.产品质量统一监督 C.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D.产品质量监督普查。 二、多项选择题: 1.产品质量监督包括(ABDE)A.国家机关监督 B.社会团体监督 C.公安机关监督 D.社会舆论监督E.消费者、用户监督。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ABCD)A.掺杂 B.掺假 C.冒用他人厂名、厂址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E.标明该产品的认证标志。 3.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制度包括(ACDE)A.产品质量认证制度B.抽查检查制度C.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D.生产许可证制度E.产品标准化制度。 4.(ABCDE)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A.易爆B.香烟C.易燃D.易碎E.储运中不能倒置。 5.产品质量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CDE)A.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B.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C.必须有人身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D.生产者主观有过错 E.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6.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主要途径包括(ABCE)A.当事人之间协商B.提起诉讼C.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D.由消费者协会责令责任人员赔偿E.调解。 7.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为(ABDE)A.修理B.更换C.重作D.退货E.赔偿损失。 8.我国《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包括(BE)A.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B.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C.初级农产品D.房屋E.建筑材料。 三、判断分析题: 1.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只要向消费者说明,即可在市场上流通。(×)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都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除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之外都 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除外。(√)《产品质量法以》规定,国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 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5.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产品质量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申诉。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以》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这是对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 7.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产品交付用户之时起算。(×)因产品存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时起算。 8. 产品标志就是指产品的商标。(×)产品标志就是指表明产品特征的记号。 四、问答题: 1.什么是产品标准化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答:

关于研发以及质检人员的有关规定

关于研发以及质检人员的有关规定 劳资调整及有关说明 一、新车间员工依然有三个月试用期,但试用期工资参照正式员工工资标准。原因有二:一是近期人员招聘有一定难度,二是二车间劳动强度较大。希望老车间员工理解。 二、从六月份开始,车间主管和朱少龙纳入责任目标管理,实行固定责任工资,不再进行考勤,但同时不再享受每月四天法定休息日,不享受加班津贴。 三、关于法定休息日的说明:本公司实行每月26工作日,相当于每月休4天,根据国家对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的实际,每月的4个休息日实行自愿和轮休制,放弃休息的,一律按加班计算报酬,轮休的,要提前两天向主管说明以便安排。 四、关于责任管理: 1、责任管理是企业对某些管理岗位或工种的一种管理方式,前提是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及目标,以及相应的奖惩制度。适于工作时间弹性较大、工作性质较复杂、用考勤限制无法达到责任目标的情况。 2、责任管理要求员工具有高度的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马增欣 2004-6-7日

近期工作纲要 一、车间生产(厂长): 1、进一步强化管理,稳定生产工艺。 2、在稳定工艺的前提下,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劳动纪律、 技术技能、安全管理上来。 3、一个月内,完成下列工作: *内部安全培训与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预防、救援预案,包括人身及水电安全、消防安全、事故救援等。 *全员进行在岗安全教育,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电器及机械安全以及危险品防火防爆安全、劳动保护、事故处理等常识。 *全员达成共识:严格操作规程、严格劳动纪律,第一目的是安全,次要目的才是效益。 *学习国家有关技术技能等级标准,使各工种明白自己起码应该达到的技术水平,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 *配备专业的仓管及物品储放监督人员,强化化学品安全管理。 *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程序及方法。 *成立专门的机电维修班组。 *加强监督及责任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及奖罚制度。 *建立可行的竞争上岗制度。 *加快技术储备人才培训,准备新车间、新产品的开工。 二、研发与质控(暂由经理负责): 1、质控:质控要完成以下任务: (1)全部原材料的分析检测:现有原材料的分析方法暂由经理提供,一个月内建立完毕。 (2)工艺过程的在线分析:根据工艺要求,简化控制指标,使在线检测方法达到简单、快速、准确。现有产品的在线分析已基本完成,出现意外情况时,应核查、纠正。 (3)产品质量检测:06每小批一检,碱式碳酸铜出厂前检验。 (4)协助研发人员进行分析检测。目前的工作有,探明06烷基化物组分个数以及06中间体的隐含物质;协助06系列产品研发的分析检测;准备新开课题“核酸”组成的定量监测。 (5)管理: *吴树峰尽快掌握GC、HPLC以及化学分析的基本方法及操作,掌握质量控制的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程、规章与制度。

(产品管理)六产品质量法

(产品管理)六产品 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第壹节概述 壹、概念 1、定义 指调整于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涉及的领域仅限于产品、产品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包括消费时发生的关系,运输时发生的关系壹般也不是 3、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2’“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产品 建设工程原也不包括于内,现已适用 二、立法 1、原分散于《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

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 2、1993年2月22日通过我国第壹部全面、系统地《产品质量法》,后又配套出台《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7年新刑法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6’)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2、地方技术监督局(县级之上) 3、国务院及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二、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9’) 1、定义: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2、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的ISO9002系列国际标准。 该标准吸收了各国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精华,统壹了质量术语的概念,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世界公认为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CB/TI9000—ISO9000 3、目的: (1)、有合同的条件下,为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非合同条件下,为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原则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由企业自行申请。(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9’)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 案情导入: ? 1999年×月×日,王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1箱啤酒。 当王某卸货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王某右眼球 受伤,后因医治无效,致其右眼失明。由于王某在运输和 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 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 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王某向厂家 索赔,王某遂诉至法院。 ? 试分析: ? (1)石某应向谁主张赔偿? ? (2)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 (3)产品质量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 则是什么?

? 一、产品的概念与特征 ? 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是特定意义上的产品,通常 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的处理或加工后用于消费和 使用的物品,而不是泛指所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 ?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下列产 品不受其调整: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 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建设工 程;军工产品;无形产品。

? 综上,要构成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一)必须是人类的劳动产品,是人类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 ? (二)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制成品。 ? (三)必须是动产。 ? (四)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 二、产品质量法 ? (一)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 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 性的总和。也就是产品符合用户使用需求的特性。大体 说,产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具体说, 包括:⑴性能;⑵适用性;⑶安全性;⑷耐用性;⑸可 靠性;⑹经济性;⑺卫生性;⑻其他。 ? 产品质量法,系调整产品品质量监督关系以及产品质量 责任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 包括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 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练习

第八章产品质量法一、填空题 1.产品质量法中所称产品是指经过、,用于的产品。 2。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企业根据的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和认证。 4.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5.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标志、标志等质量标志。 6.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年。 8.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而应承担的。 9.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和一O 10·——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二、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号,错误的划“X”号) 1.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3。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4.《产品质量法)只调整国内产品质量,不调整进口产品质量。( ) 5.某商店正在销售一批电热油灯,并明示该批电热油灯有漏电的毛病,降价处理,根据规定.,该商店不能销售该批电热油灯。 ( )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不受时间限制。( ) 7.国家按照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8.根据规定,建筑水泥是建设工程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水泥质量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 9.某商店销出一批电视机,普遍存在图像不清晰的毛病,消费者要求退货,商店称此电视机是代销产品,让消费者直接找厂家,该商店的做法是正确的( ) 10.某市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一家化工厂至今仍在生产国家明令宣布为淘汰产品的萘丸,这种行为应受处罚。( ) 1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之一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 12.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任何情况下,产品生产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 13.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伤害,其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 14.每一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另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 15.王某是农村的村民,一次进城,见城里的VCD机甚好,遂积攒下钱,第二年买了一台VCD。回家后,由读大学的长子严格按照说明书安装调试成功。晚上王某邀乡邻二十几人在王家同看盗版光盘。正当大家看得津津有味时,VCD机突然爆炸。坐在前面的王某及其长子,邻居邓某、余某的身体受到了轻重不同的伤害。经产品检测部门鉴定,该VCD 机本身存在缺陷。请判断以下各项是否正确?

《知识产权法学》第14章-20章在线测试

《知识产权法学》第14章在线测试 《知识产权法学》第14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7:58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我国商标法规定对注册商标的异议期为( )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1年零6个月 2、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 A、经过公证 B、报商标局批准 C、经过律师见证 D、报商标局备案 3、某公司查阅当月的《商标公告》时发现一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本公司注册商标近似,该公司为了阻止或取消该近似商标,可能采取的程序是() A、商标异议 B、商标争议 C、商标诉讼 D、撤销注册不当 4、我国在商标注册时实行() A、先申请原则 B、先使用原则 C、先使用原则,辅之先申请原则 D、先申请原则,辅之先使用原则 5、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可委托()代理 A、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局 B、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 C、该国驻我国使馆的商标注册申请代办处 D、我国驻外国使馆的商标注册申请代办处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地理标志可申请注册证明商标 B、三维标志可申请注册商标 C、商品原料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 D、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2、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申请人的是()

A、大学 B、大学生 C、律师事务所 D、民营企业 3、下列不能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有() A、“补血”牌营养液 B、“郑州”牌面包 C、“钢铁”牌轿车 D、“欢欢”排油烟机 4、下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是() A、郑州 B、红十字 C、人民大会堂 D、联合国 5、下列与“红梅”构成近似商标的有() A、红莓 B、红海 C、梅花 D、绿豆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为10年 正确错误2、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正确错误3、商标许可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

第八章《食品安全法》

第八章《食品安全法》 一、单选题 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A.保障食品生产 B.保证食品安全 C.保护食品经营 D.严惩违法行为 2.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的规定。 A.《食品安全法》 B.《产品质量法》 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D.《商检法》。 3.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 A.《产品质量法》 B.《食品安全法》 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D.《商检法》。 4.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应当; B.不应当; C.可以; D.不可以。 5.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6.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下列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检测的说法错误的是() A.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B.可以向经营者无偿抽样检验的样品和收取检验费用 C.对食品的委托检验应当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D.当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检 9.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不正确的是() A.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B.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C.只需要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其他的不需要 D.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10.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 A.明星代言 B.产品标准代号 C.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制作成份 1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2.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1年 B.2年

第16章 产品质量法

案例1 张某在自家农田里种植了部分黄瓜,快到了收获的季节。但最近由于天气干燥,害虫增多,于是,张某打了一点农药。5天后,张某采摘了部分黄瓜,在回来的路上看到隔壁家的小孩刘某,由于两家平时关系比较良好,张某给了两根黄瓜给刘某。刘某吃后不久,出现中毒反应,花去医药费500元,刘某要求张某赔偿。问: 1、此案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2、如果该黄瓜是张某卖给刘某的呢? 第十六章产品质量 法律制度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讨论问题: ?1、“产品”与“物品” ? ?2、“产品”与“商品” ? ?3、直接农产品(种植与养殖物)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4、自然力形成的产品(如工人从湘江里掏上来的沙石)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5、产品质量法能否规范“服务”质量?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的理解:

?1、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的产品,应当是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即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 ?2、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3、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练习题: ?1、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A芝麻油B大坝C冰毒D电力 ?2、按照《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产品的定义,下列()属于产品范围。 ?A原煤B石油C天然气D汽油 ?3、下列产品中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 ?A桥梁B桥梁上所用的钢材C小麦D牛奶 ?参考答案: ?1A ?2D ?3AC ?产品质量问题大体上分成两类: ?①产品不适用;②产品不安全。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1993年9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定。 ?《产品质量法》调整两类社会关系:(1)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关系;(2)产品交换过程中的横向交换社会关系。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一)主体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和答案解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总目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企业法 第三章公司法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合同法 第六章金融法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 第八章票据法 第九章证券法 第十章会计法 第十一章税法 第十二章公平竞争法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章劳动法 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B公司应在何期间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为什么? (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 机关应当是谁? (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 申请人是谁? 答案: (1)9月5日至 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 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 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 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 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 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容是 什么?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 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 的、货物。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 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 为引 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 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 存在重大误解。 问: (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 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 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 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 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 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 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 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 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 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 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 诉讼。 问: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 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 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 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 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 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 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 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 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 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企业法 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 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 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 出资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 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 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 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 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 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 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 议。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 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容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word格式版本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教案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1、产品的定义: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包括工业、手工业品、工艺品及经过加工的农副产品。 2、产品质量的定义:通常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在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有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和狭义的产品质量法之分。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现状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主要由产品质量基本法、基本法的配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构成。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具体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商品检验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质量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规章、制度等。 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立法宗旨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其最终目的是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切实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主要指客体上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职权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分别主管全国或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具体的记过设置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主要是指对食品卫生和药品的质量监督,应分别按《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要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保障产品质量法的实施。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根据企业申请,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标准,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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