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

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1)

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2)

(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2)

(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3)

(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3)

(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3)

(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3)

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3)

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5)

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6)

(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6)

(二)关于作品 (7)

(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7)

(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8)

(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9)

(六)关于“孤儿作品” (9)

(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9)

(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9)

(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0)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0)

(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0)

(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0)

(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1)

(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11)

(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12)

(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12)

(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12)

(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 (13)

(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13)

(二十)其他内容 (13)

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先后制修订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9月25日发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发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5年3月1日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发布,2006年7月1日施行)、《广

(2009年11月10日发布,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10年1月1日施行)。上述“一法六条例”(一部法律、六部行政法规)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此外,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问题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9部部门规章和44部规范性文件,相关司法部门为解决《著作权法》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制定了6部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还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国际条约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加入6部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10月27日,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繁荣发展,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2010年2月26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

上述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因此,这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特点,而不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现实需要对《著作权法》作出的主动、全面的调整。

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知识经济深入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日新月异,智力创造对物质生产、文化生产的作用越来越大,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在新形势下,要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来抓,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据此,国务院于2008年6月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来推进。经过几年的努力,知识产权工作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改变;对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国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著作权水平;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法律保证;对于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使我国更广泛更深入融入和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家的国际影响力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上世纪80年代起草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缺乏本土立法经验,因此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此后虽经两次修改,但如前所述这两次修改都不是自主、全面的修改,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转

型、经济转轨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全面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将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使用,我国著作权保护面临的现实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的动态性,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矛盾十分突出,著作权法律制度遇到了严峻挑战。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国际著作权保护规则处于持续调整中。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著作权领域的分歧将长期存在,为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本国国际竞争力,各方都在积极争夺国际著作权规则调整的主导权。我国面临的著作权保护国际环境越来越严峻。为适应新的国际形势,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在知识产权领域,相对于《专利法》和《商标法》,《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复杂、矛盾更突出、问题更多,是受到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律。目前,《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完成,《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也已经进入国务院审查阶段。而《著作权法》的修法工作相对滞后。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修改《著作权法》已成为社会各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关切。这些呼吁不仅来自司法、行政和教学科研部门,更多来自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会提出大量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或议案。因此,为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国家版权局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过

程中承担着准备和起草修订草案的基础工作。经综合考量各方因素,我们确定的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为:坚持一个理念,遵循三个原则,追求三个效果。

所谓“坚持一个理念”,即坚持集思广益,解决问题的理念。集思广益,就是要开门立法,在修法过程中广泛和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机制上保证修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解决问题,就是要从实际出发,找出问题、找准问题、深入分析、反复论证,着眼于解决现实中突出问题。

所谓“遵循三个原则”,即遵循独立性、平衡性和国际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就是要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结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着权利人意识普遍提高、版权相关产业快速成长、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国内外压力日渐增大等一系列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本次修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扎根于而不是超越或者离开这些基本国情。我们愿意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著作权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但是要更注重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实际需要。

平衡性原则就是要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著作权法律制度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消费利益关系链的基本法律,既要保护创造、鼓励传播,也要促进消费,满足广大公众的智力文化需求。《著作权法》修改,要牢牢把握利益平衡这一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认真评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否恰当,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充分兼顾了各相关方的利益。要充分认识在当前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保护平衡动态化的特点,吸取历史有益经验,广泛听取和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好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又要促进传播使用,发挥智力产品的社会效益。

国际性原则就是从国际著作权制度调整变化的趋势和提升我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角度推进修法工作。要认真查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差距,使我国《著作权法》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要密切跟踪和关注国际组织对著作权相关条约的讨论,把握其发展方向,适时内化为国内法;要仔细分析和研究各主要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发展动态,消化吸收,改造利用,增强国际化的共识。

所谓“追求三个效果”,即追求高效率、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效果。高效率,就是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修法工作。高效率的关键是解决好组织保障和沟通协调问题。高质量,就是要注重法律的实用性,能够解决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不懈努力使著作权法在质量上上一个新台阶。高质量的关键是要把当前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实,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高水平,就是要适度前瞻,要对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趋势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使修法工作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出应有贡献。

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著作权法》修订工作被列入国务院当年立法工作计划三档——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2011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在京举行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暨专家聘任仪式”,标志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为顺利推进修法工作,国家版权局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其中领导小组由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同志担任组长,成员来自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以及中国作协等部门;专家委员会由30人组成,成员来自各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实务界、社会团体以及科研院所等部门。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7月初发出通知,邀请社会各界包括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产业界、专家学者等近200家单位和个人就《著作权法》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同时,为保证修法工作质量,国家版权局专门委托了著作权领域影响力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2011年12月31日,三家起草单位如期提交《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2012年1月13日,国家版权局召集专家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立法部门

在北京举行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三家专家建议稿起草单位汇报起草工作情况,并请与会专家研讨。

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12号),其中将《著作权法》修订从三档提升为二档——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同志明确要求加快推进修法工作,尽早完成前期论证和起草任务。根据这一新情况,2012年2月初,国家版权局开始着手起草《著作权法》修改草案。2012年2月下旬,起草工作初步完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形成文本。随后,国家版权局迅速就草案进行了小范围内征求意见。2012年3月19日,国家版权局召集专家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立法部门举行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根据与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国家版权局对草案进行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文本。

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基于上述修法的基本思路,我们在本次修法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方法是:(1)将目前规定于行政法规中,应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一般性问题上升至法律中——主要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部行政法规中的内容,如著作权产生时间,“三步检验法”、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2)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必要内容,使其与相关国际条约一致——如作者的出租权、表演者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3)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升到著作权法中——如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委托作品的使用等;(4)将业界反复呼吁和实践中迫切需要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初步达成共识的内容写入法律中——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实用艺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定、视听作品归属、职务作品归属、著作权专有许可和转让登记、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等。

现将本次修法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根据二十多年来的《著作权法》施行的基本情况,参考我国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篇章结构和体例,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我们在草案中对篇章

结构和体例进行了调整,草案共八章、八十八条,其主要修改内容是:第一章总则保持不变;第二章著作权删去“权利的限制”一节;将现行法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删去许可使用等内容后提前至第三章,并更名为“相关权”;将现行法第二章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单列为第四章,理由是权利的限制既及于著作权也及于相关权,著作权一章无法完全涵盖;将现行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更名为“权利的行使”作为第五章;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单列为第六章,理由是其他章节无法涵盖其内容;将现行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更名为“权利的保护”作为第七章;第八章附则保持不变。

(二)关于作品

草案增加了作品的定义,并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各类具体作品的定义上升至法律中。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其主要区别为:(1)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国际社会较普遍使用的“视听作品”,同时在相关权部分取消了“录像制品”的规定,主要理由是视听作品的表述更加简洁,单设一类录像制品作为相关权客体的立法例不普遍,多数情况下录像制品都可作为“视听作品”保护;(2)增加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无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但在《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却有保护二十五年的规定。这种超国民待遇的规定长期以来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质疑,并且对于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是以美术作品保护还是不保护没有统一认识。因此,草案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单列为一类作品进行保护,其保护期规定为二十五年。(3)将计算机软件改为计算机程序,主要理由是文档可以直接以文字作品保护,无需专门规定。

(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著作权和相关权权利的产生适用“自动保护”原则,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但是著作权和相关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在适用“自动保护”原则的实践中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权利状态不清晰,不利于权利人,尤其是未发表或匿名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二是交易相对方很难判断权利状态,不利于市场交易,过大的交易风险和过高的交易成本会抑制交易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著作权登记制度。该制度不影响“自动保护”原则的适用,

对权利人享有著作权起到初步证明的作用,是确保版权交易安全、减少版权交易成本,降低版权法律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早在1994年12月就由国家版权局制定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十七年来,作品登记制度在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作品登记体系的建立不仅得到了著作权人、文化传播企业以及产业界的欢迎和认可,也得到了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肯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等等均对作品登记证书的法律地位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公安机关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的实践中,作品登记证书则是证明权利人权利的重要证据。因此,草案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社会做法,参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明确了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登记文书的法律效力以及收费标准制定问题。

(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草案明确划分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主要理由是行文简洁,在后文中就可以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代替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本法第*条第(*)项至第(*)项的措辞。

草案对人身权利进行了调整:(1)修改署名权的定义——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主要理由是现行法中“在作品上署名”的规定只是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一种方式;(2)关于修改权,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建议借鉴日本、德国等著作权法的规定。为此,草案删去修改权将其纳入保护作品完整权,使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缩减为三项: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草案对财产权利进行了调整:(1)复制权修改为包括数字化在内的任何形式;(2)发行权增加了其它转让所有权的方式;(3)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七条规定,出租权客体增加了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4)播放权增加了有线播放的内容,同时为避免与广播混淆,将名称由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5)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交互式扩张为直播、转播等方式,以解决实践中提出的定时播放和转播等问题;(6)考虑到汇编权实际上可以由复制权控制,删除了汇编权;(7)考虑到我国目前艺术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巨大规模,增加了追

续权的规定;(8)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移到本法中。此外,考虑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追续权的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因此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草案对著作权的归属进行了调整:(1)关于法人作品,增加了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的要件,使得法人作品更加清晰,实践中更容易判断;(2)关于合作作品,增加了合作作品作者的诉权,使得任何一个合作作品作者都可以就整部合作作品提起诉讼,但同时规定其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3)关于视听作品,修改了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增加了视听作品著作权首先通过合同约定的规定,如无约定则归制片者,但是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对视听作品的后续使用享有获酬权;(4)关于职务作品,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简化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即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则归职工,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可以免费使用,但是对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作品的著作权则归单位,职工享有署名权。

(六)关于“孤儿作品”

所谓“孤儿作品”是指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虽然作者身份明确但查找无果的作品。近年来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这类作品的使用是世界范围内的讨论焦点,特别是随着谷歌公司“数字图书馆计划”的推进,美国、欧洲等对此讨论非常激烈。为回应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更新,草案对“孤儿作品”探索性地作了原则规定,即对于此类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关于具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草案规定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表演者出租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在2007年加入该条约时国内法未就表演者出租权作出规定,此项权利一直是我国《著作权法》与该国际条约的差距之一。因此,草案增加了表演者出租权的规定,使我国《著作权法》与该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2012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在北京召开关于缔结视听表

演者权利条约的外交大会。因此,我国政府应当对视听表演者的权利以及该条约持积极态度。基于这种考虑,本次修法,草案借鉴了该条约(草案文本)第十二条,规定了视听表演者享有约定视听作品归属的权利,如无约定则归制片者,但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后续利用享有获得报酬权。

(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2007年,我国在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时对其第十五条进行了保留。该条是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因他人播放或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获得报酬的权利。近年来,唱片公司为代表的音乐产业界强力呼吁我国《著作权法》增加关于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和表演权,理由是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唱片业界传统的通过发行有形唱片的商业模式几近消亡,因此赋予录音制作者播放权是音乐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草案增加了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规定,使我国《著作权法》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部分,除了将转播扩大为无线和有线两种方式外,草案还增加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以网络方式转播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主要理由是目前在实践中他人通过网络转播广播电视节目的问题比较突出,如果法律不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将无法处理,但是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考虑到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条约》还在讨论中,尚无定论,因此草案没有作出规定。

(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是计算机程序兼容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多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未得到合理解决。草案借鉴欧洲和德国等著作权法的做法,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可以复制和翻译该程序的兼容性信息,但是同时规定不得将该信息用于其它目的或者侵权行为。

(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允许他人使用作品不经权利人许可,本质上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如果权利人的报酬权不能保证,那么这项制度在实际上就会成为

对权利人权利的剥夺。但是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二十年的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在修法征求意见过程中,鉴于这项制度的实际效果,有专家建议取消法定许可制度。我们经分析后认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如教科书使用作品),目前该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因此,草案对法定许可制度着重从这两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了关于法定许可必须事先备案、及时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和指明来源等义务的规定,如使用者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课以行政处罚。这样的调整既满足了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客观需要,也保证了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此外,草案取消了法定许可制度中声明不得使用的例外,即权利人关于不得使用的声明不影响法定许可使用,报刊专有权声明除外;教科书法定许可增加了图形作品;转载法定许可增加了专有出版权声明;录音法定许可调整为合法录音制品出版后3个月;将广电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并入广电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制度。

(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广大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建立了一系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是社会各界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识和知识尚有待提高,很多作者还没有加入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在现实中常常出现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情况。为解决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困境,草案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授权进行集体管理,可以对法定许可进行集体管理,也可以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后进行延伸性集体管理(本次修订增加内容)。其中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政策因素,所以必须由政府部门制定,授权性的使用费根据《著作权集

体管理条例》规定,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国家版权局公告。但在现实中,如果使用者对该标准有异议的,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草案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有异议的,可以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裁定。

(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近年来,著作权和相关权市场交易中经常出现“一物二卖”或者“一女二嫁”的案件,对于著作权交易安全产生很大威胁,社会各界也多次提出要建立专有许可和转让的登记备案制度。草案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规定了著作权和相关权专有许可和转让的登记制度,在法律效力上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同时规定法定许可赔偿必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另一类法定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规定,我国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在法律责任中也作了规定,但是从逻辑上来讲不完善,因为前文中并没有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定义和义务的规定。2006年国务院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虽然规定了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该条例仅适用于网络环境,对于非网络环境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并无规定。因此,2007年我国加入上述国际条约时,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实际上与该两部国际条约存在一定差距。基于上述原因,草案作了如下调整:(1)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技术措施名称改为“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改为“权利管理信息”,以与公约相符;(2)考虑到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不属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内容,但与这两类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单设一章专门规定;(3)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内容扩张至非网络环境下,规定相关方的义务以及限制与例外,同时在“权利的保护”一章除规定民事责任外,专门规定一条关于违反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义务的行政责任。

(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草案在民事责任部分的修改主要有:(1)简化了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理由是既然前文规定了明确的权利边界,那么只要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擅入就构成侵权,承担民事责任不言而喻,因此承担民事责

任的具体情形无列举之必要;(2)明确规定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与著作权和相关权有关的审查义务,概要规定了通知移除程序,其具体内容还规定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3)对于现实中已经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过使用费又被诉至法院的,草案规定豁免使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要停止侵权并支付费用,主要理由是通过疏堵结合引导权利人运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鼓励合法使用作品,减少当事人恶意诉讼,促进作品的合法传播和使用;(4)调整了损害赔偿的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实际损失、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借鉴《专利法》规定,增加了权利交易费用倍数的规定,同时对法定赔偿增加了限定条件——即必须进行著作权或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登记或转让合同登记,此外,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增加了一至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

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但是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行政强制手段,尤其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现象普遍甚至在某些地区、领域和环节还十分猖獗的形势下,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和欠缺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不利于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一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和社会监管中反应强烈。为有效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完善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草案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做法(《商标法》第五十五条、《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

(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结合著作权领域的实际情况(案件量增长最快、规模最大,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著作权案件占一半以上),草案探索性地规定了著作权案件行政调解制度。主要理由是充分发挥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专业性的优点,发挥行政调解高效、便捷的特点,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释放法院系统的案件压力。考虑到行政调解制度涉及很多程序性规定,因此草案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二十)其他内容

草案还根据《著作权法》多年来的实践和现实提出的问题,明确

规定了其它一些事项,如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产生时间、著作权保护期的计算起点、“三步检验法”、时事新闻、合理使用中删除了欣赏、个人学习研究复制的份数、版式设计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定义、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代替“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作为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等。

以上说明,供参考。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 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

最新商标法的修改提交版

商标法的修改提交版

关于《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03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的委托,承担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工作任务。六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三、主要修改情况 现行《商标法》共8章64条。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过程中,保留原法律条文26条,修改39条,直接由条例上升为单独条款规定的9条,新增条款5条,共79条。 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上述修改思路展开: (一)关于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异议案件采用行政两审、司法两审的四审终审制,造成异议程序过于复杂,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征求意见稿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异议由商标局裁定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同时针对目前异议案件逐年大幅上升的情况,对异议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以遏制不当异议行为。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裁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减少行政审级,较大幅度地提高商标确权效率。同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商标可注册性的专业性事由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五十条)。 (二)关于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

1、明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现行《商标法》总则中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能进行了阐述,没有对地方工商局在商标工作方面的职能进行明确的表述,但在商标管理和专用权保护等章节中又有地方工商局明确的法定职责。征求意见稿参照《专利法》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使地方工商局商标管理法定职责更为明确,并与其他章节中地方工商局的法定职责相呼应(第二条)。 2、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001年修法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有效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实施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第六十二条);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力度,规定可以查封或扣押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财物(第六十六条);明确商标使用的概念,从而明确目前受到高度关注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新增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将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由五十万提高到一百万(第六十八条)。 3、增加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 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地方工商局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中的执法风险,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了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以稳妥处理相关注册商标正处于评审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等情形下申请保护的案件(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从给出的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1.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起施行。 A.2018年10月26日 B.2018年11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9年1月1日 2.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由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A.十二三 B.十二六 c.十三三 D.十三六 3.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通过的。 A.1977年 B.1978年 c.1979年 D.1980年 4.《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性质的表述

是:。 A.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B.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c.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政治机关 D.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5.人民检察院依照设置。 A.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B.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c.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D.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的干涉。 A.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B.党政机关、团体和个人 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D.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指导 B.领导领导 c.指导指导 D.监督监督 8.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

院工作依法享有。 A.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B.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c.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D.参与权、建议权和知情权 9.在xq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的有关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xq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省级有关部门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 D.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有关部门 11.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A.可以应当

著作权法修订的主要涉及到哪些问题

著作权法修订的主要涉及到哪些问题当今社会,知识是人类最重要也是最宝贵的财产,因此,我国也十分强调对于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的法律也进行了几次修改,可能不是专业学习法律的人们不太了解著作权法修改的相关事项。 一、为什么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 为什么要全面修改《著作权法》,我认为其理由归结起来可以用“两个不足”来概括,一是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先天基础准备不足,二是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后天营养补充不足。 (一)关于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先天基础准备不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了蒋家王朝的“六法全书”,开启了新中国的立法新纪元。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时断时续。受此影响,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进人国家立法规划。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客观地讲著作权作为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在不承认私权的单纯计划经济环境下是不具备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基础的。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没有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主要靠政策来调整。 (二)关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后天营养补充不足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的20多年间,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在《著作权法》实施以后,我国成功实现了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制度,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就是私权得到了确认和尊重,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它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因素和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调整。 二是全球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数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使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方式都要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因此,与此相适应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讲到科学技术发展问题,必须认识到,在整个知识产权领域,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的形成和发展与科技的发展变化是最为关联的。虽然专利权涉及科技发明的权利,但是就其权利内容本身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否没有因果关系,即科学技术无论怎样发展,专利权的权利内容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著作权则不同,它的权利内容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妮法》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当时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内容仅限于图书小册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但此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不断扩张。比如,随着声、光、电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由单一的复制权,发展为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项技术的发展就有可能在著作权中增加了一项权利内容,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一项权利则可能支撑了一个行业,比如广播权作为一种资源支撑了广播电视业,摄制权作为一种资源支

著作权修订草案第一稿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三章相关权 第一节出版者 第二节表演者 第三节录音制作者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四章权利的限制 第五章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七章权利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追续权、实用艺术作品、版式设计、本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适用对等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2014年12月15日 16:23:35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向泽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建立法官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这不但为构建科学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提出了逐级遴选的具体操作路径。逐级遴选制度的特点在于:其一,强调遴选对象的基层经历。所有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其二,强调遴选范围的相对封闭性和逐级性。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为上级院检察官岗位设立了较为严格的门槛。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中央在总结我国司法官准入和司法官管理,以及建设高素能司法官队伍经验基础上的慎重选择,符合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 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必要性 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对司法官成长规律的尊重,是建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检察官队伍的现实需求,是对长期以来检察官管理和高素能检察官队伍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 (一)检察官逐级遴选符合司法人才的成长规律。法律上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检察官是专职的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权责重大,因此,为使检察官真正胜任这一重任,有必要在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中强调法律工作经验这一要件,检察官也只有经过充分的实践锻炼,积累丰富的经验才能胜任职责。建立逐级遴选制度,让年轻检察官在基层检察机关充分锻炼,参与各种一线检察业务,待阅历丰富、经验成熟后,再进入更高层级的检察机关发展,更加符合司法人才的成长规律。 (二)检察官逐级遴选可以为建立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奠定基础。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传统国家都强调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要有丰富的检察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不同层次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实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不同层次的检察官具有相应的素质。例如,《日本检察厅法》规定,副检事要任职3年以上并通过政令规定的考试,方可任命及叙职为二级检事;二级检事要任职8年以上,方可任命及叙级为一级检事。《决定》充分认识到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紧迫,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检察岗位的准入要求,从而为建立高素质检察队伍奠定基础。 (三)检察官逐级遴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进行业务指导的必然要求。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上下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机关负有对下级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与监督的职责,分市院以上的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难度相对较大,多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因此对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素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选任,可以为下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提供继续奋斗的动力和目标,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作为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有下级职位的任职经验,也能够保证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权威性和指挥工作的正确性。而目前我国法学院校的基础法学教育有空泛之嫌,脱离司法实践。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就能进入到省级检察机关乃至

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商标法所面临难题的意见和建议。此次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乃是应我国内生需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社会上对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尚存在一些不理解甚至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角度予以简洁明了的阐释。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提升对在先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水准。 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件商标的申请人,目前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这些行为严重削减了我国商标法设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功能,异化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申请时、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已经注册等各阶段都设定了遏制措施,并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此次商标法修改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使用目的”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因而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而仅仅在有人提出异议、“撤三”和无效程序中,个案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根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应该在注册商标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的使用意图”的证据。针对业界广为关注的“防御商标”,建议在确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将“防御”本

身认定为“诚实的使用意图”;当然,如果将来在审查阶段就可以基本阻止他人注册属于第三人本应注册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则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能释放出诸多可以用以注册为商标的符号资源。第二,关于代理机构的相应责任。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违反前述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商标代理机构追究前述责任,可以遏制相当一部分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净化商标申请与使用环境。第三,针对恶意申请与诉讼的处罚。恶意注册商标的目的,至少包括囤积大量商标用以出售、阻止其他经营者在既有市场或新市场的正当经营行为、讹诈特定权利人、攀附他人商誉并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等各种情形。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增加了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异议、“撤三”、无效等阶段诉求救济之外,还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应该可以发挥有效的震慑作用。实践中,已经存在一些恶意注册商标之人,通过恶意诉讼获得了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不义之财”。这些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的行为,如不加遏制,必将怂恿企图不劳而获者,撼动作为市场秩序核心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

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一、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的内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其中增加著作权质押的内容是顺理成章的,因为之前在《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著作权质押及质押登记的规定,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只是呼应性地做了规定。但是,对第四条的修改就令人费解,修改前后的条文有何实质性区别,修改的原因何在,司法考试中第四条的修改有无考试的可能?如果考,会怎样考? 二、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原因 1、直接原因。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时19个月,于2009年3月20日终于尘埃落定,WTO专家组最终做出裁决,认为《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五条和TRIPs协议第九条的规定,专家组同时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有权对在境内出版、发行的作品进行内容审查①。 2、理论原因。首先,违禁作品不产生著作权违背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对于“内容反动、淫秽”的违禁作品只要该作品依作者的独立创作行为而产生了内容完整的属于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即可依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获得著作权。但是原《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却是从作品的内容,从作者的思想感情、立场观点出发,否定了违禁作品的著作权,这与著作权的取得原则是不一致的。其次,原著作权法第四条混淆了私法与公法的调整范围。违禁作品的传播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对违禁作品传播的限制或者禁止是行政法等公法的任务;而著作权法是私法,私法的任务是赋予权利并在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中保护权利,不应该因为权利的行使在公法上受到限制就彻底地否认权利的存在。再次,对于何为“违禁作品”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对其的定义也不一致。比如在清末《红楼梦》就被列为禁书,但是在现代社会根本不是“违禁作品”。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违禁作品不利于一些有价值的作品的长远保护。最后,赋予违禁作品以著作权有利于进一步限制违禁作品的传播,维护公共利益。赋予违禁作品以著作权,著作权人就可以以自己的著作权去禁止他人对违禁作品的抄袭、盗版、改编等,同时违禁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出版、传播该违禁作品。 三、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前后的实质性区别 原《著作权法》(2001)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一般统称为“违禁作品”,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反动、淫秽的作品。②原第四条第一款告诉我们,违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然更不能根据著作权法产生著作权。而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删去“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就意味着违禁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也可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理自完成之日自动产生著作权。但是根据“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些违禁作品是不能出版、传播的,虽然违禁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但是其出版传播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禁止。同时,新增加的一款“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强调了国家对违禁作品的监管,也重申了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不再排除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正是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前后条文的实质性区别。 四、司法考试中是否会考查第四条的修改以及如何考查 由于我国对第四条第一款的修改是被动地接受WTO专家组的建议作出的,因此深入考查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同时又是著作权法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仍有考的可能性。 至于考查的方式,笔者觉得会结合第26条的增加的内容一起考查,主要考查对法条的表层的熟悉度或者结合案例简单考查对该条的理解。就此,笔者草拟一题,供考生参考。 例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B.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C.依法禁止出版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D.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答案:ABD ① 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Report of the Panel. WT/DS362/R ② 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117. ~ 1 ~

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是什么?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下面,小编将为您提供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请您阅读了解。 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电大知识产权法 第三次形成考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5题,共20分) 1、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作品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3、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5、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10题,共40分) 李某设计的计算机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著作权保护期为() 选择一项: A. 25年 B. 50年 C. 20年 D. 10年 反馈 正确答案是:25年 题目7 题干 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 选择一项: A. 为20年 B. 为10年 C. 不受限制 D. 为50年 反馈 正确答案是:不受限制 题目8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选择一项: A.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20年 B.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40年 C.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30年 D.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反馈 正确答案是: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题目9 创作,是指()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选择一项: A. 参与 B. 指导

D. 直接 反馈 正确答案是:直接 题目10 题干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之日起产生 选择一项: A. 创作完成 B. 发表 C. 发表并登记注册 D. 登记注册 正确答案是:创作完成 题干 发行权,即以()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选择一项: A. 出售或者赠与 B. 出售 C. 买卖 D. 批发 反馈 正确答案是:出售或者赠与 题目12 目 题干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享有 选择一项: A. 电影公司 B. 制片者 C. 导演 D. 编剧 反馈 正确答案是:制片者 题目13 题干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著作权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享有 选择一项: A. 作者 B. 作者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有 C.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D. 双方约定 反馈 正确答案是:作者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特点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特点 ——以提升创新能力与加强专利权保护为视角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自主创新/专利权保护 内容提要: 我国《专利法》于2008 年12 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的重要特色是强化了对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提升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立法宗旨条款和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的改革等方面,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则体现于专利行政执法、诉前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等方面。 一、引言 2008 年12 月27 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 年《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次《专利法》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正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同志指出的:“这次《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点就是在我们全国科技大会提出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样一个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为了切实地推动我们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与我们现在正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 [1]。 二、突出提升创新能力 (一)立法宗旨突出“提升创新能力” 我国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条款,《专利法》也不例外。《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专利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专利法》的灵魂和根本指导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2000]1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05.25 【实施日期】200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2000年5月25日高检发〔2000〕13号) 第一章监察部门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正确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政令畅通,维护检察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接受群众和检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在本院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 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检察业务和监察业务,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纪,保守秘密。 第九条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同意。 第十条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参加检察委员会,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对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进行管理,具备条件的,应分别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第十一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网作者:时间:2015-03-02 阅读数:1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第三稿) (国家版权局2012年10月) (仅供内部讨论,请勿外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三章相关权 第一节出版者 第二节表演者 第三节录音制作者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四章权利的限制 第五章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七章权利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

2017法硕考研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对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这一原则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性质相同,是宪法中规定的重要司法工作原则。4.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分析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 吴汉东 【学科分类】著作权法 【出处】《法商研究》2012年04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律修改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可以说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因此,已经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任务既重要又艰巨。受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并如期提交了专家建议稿。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完成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与以往不同,此次修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业界的激烈争议。在此,笔者结合《修改草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中南稿”)就《修改草案》提出的背景、体例和重点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时代背景 《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行以来,迄今为止修改了两次。作为立法活动的微调机制,法律修改旨在“不伤动法律体系整体结构、不根本改变法律基本框架和原则的前提下,赋予法律时代的精神和现实的活力”。[1]回顾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状况,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两个特点: 1.修法进程缓慢 《著作权法》自问世以来,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修改,每次间隔达10年左右,未能与著作权法变动的国际潮流保持同步。从20世纪末到本世纪初,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和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双边协定的形成,各国著作权法修改活动频繁。例如,美国立法部门对著作权法修改十分关注,《千禧年数字著作权法案》出台之后、进入本世纪以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修正案提交国会,其中重要的有

《XX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心得

《XX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心得 2020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在省院组织下参加学习贯彻两法的电视电话讲座,以及个人自学后谈谈学习心得体悟。 法律的修订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趋于至臻完美的必经阶段,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与国家的方方面面,社会的每个维度都息息相关,法律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有序运行最强大的支撑,是保卫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最锋利的武器,是公民进行价值评判的权威标尺。但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需要涵盖社会中各式各样的行为,为新出现的事物提供法律保障,为新产生的法律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所以,与时俱进是法律的天性,法律以修改的方式反馈社会的呼声,满足社会的需求,以修改的方式来对人民授予的各项权利进行制衡,特别是此次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设置、办案组织、人员组成及行使职权的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行使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履行检察职能提供充分保障。 法律的每一次修订都聚焦社会各界的目光,《刑事刑诉法》的修改更是焦点内的中心,《刑事刑诉法》又被称为小宪法,是对《宪法》授予的权力的再分配、再细化,是对公检法监机关的职权依据社会发展变化、法治观念的进步不断调整和完善,此次《刑事刑诉法》修订,

授予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侦 查权,该项职能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更是人民将司法公正、寻求正义的深切厚望寄托在检察机关身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刑事诉讼法》得到热切关注更是因为其对人权的保护,在修订的诸多条文中都在体现着法律对保障人权的根本追求,严格每一个细小的司法行为,织密法律的大网,减少人为的肆意干涉,竖立条款划定范围,均是在为人权能够得到保护做出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人权、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更是义不容辞。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们的工作就是在两法划定的框架下履行职务,时刻保有一颗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敬畏之心,杜绝法外行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是我们检察干警的初心和使命。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iprdaily: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6月6日起公开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6月6日起公开 【小D导读】 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6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著作权法实施22年来的第三次修改。国家版权局在修订说明中指出,现行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不够,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不足以激励创作者的积极性;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畅,难以保障使用者合法、便捷、有效地取得授权和传播使用作品。此次修改整合了权利体系,调整了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完善了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重要变化: 一、著作权法送审稿拟将罚款数额提至5倍 送审稿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将罚款的倍数由非法经营额的3倍提高为5倍,将10万元提高为25万元,并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特别是查封扣押权。 二、对实用艺术作品予以25年保护 为解决实践中著作权的确定性问题,送审稿对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和权利保护期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送审稿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的定义上升为法律规定;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名为“视听作品”,取消相关权客体“录像制品”的规定;增加“实用艺术作品”,赋予其二十五年的保护期;将“计算机软件”修改为“计算机程序”,以文字作品保护计算机文档。 送审稿对权利内容进行了重新整合,主要修改有: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七项权利重新整合为十三项,取消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等四项权利,其权能分别由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改编权和复制权涵盖;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作品,以解决实践中网络的定时播放和直播等问题,将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作品;相关权部分,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其对视听表演的获酬权,增加录音制作者对他人以表演和播放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修改为“许可权”等。 送审稿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修改有: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视听作品的权利法定归属制片者调整为当事人约定优先,同时增加了视听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机制;确立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同时针对不同的法定情形规定了相对方的权利;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