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的销售额都包括哪些销售额?
答: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的经营期含未取得收入的月份吗?

答: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什么意思?是指个体工商户吗?

答:不是的。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的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什么样的单位?

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提到的会计人员资格证明是什么样的证明?

答: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怎样才算新开业的纳税人?必须是当月开业当月去办理的才算新开业吗?

答: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7、新政策辅导期多长?

答: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8、如果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没有达到销售额,可以在不达到销售额的情况下就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吗?,有没有这样的文件?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及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十五条的规定,目前按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只要纳税人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上

个月认证的发票这个月比对结果什么时候能出来?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比对结果通常情况是在次月出,您可以在稽核比对查询中进行查询,也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10、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丢了,还有没有必要再补办?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丢失后不需要补办,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即可。

11、企业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办理资格认定时需要递交什么资料?

答:达标的商贸及生产型企业,需要向主管局递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认定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12、现在有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人辅导期管理,那么请问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1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本月增购发票时,预缴了一部分税款,如果辅导期结束了,这笔税款还没用完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

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4、新成立的小型商贸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批发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15、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季度申报,如果5月份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何时向主管局提出申请?

答:最晚期限是7月份申报期结束后四十个工作日内。

16、现在新成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还有销售额的限制吗?

答:没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7、企业现在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额不达标准,还会被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不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8、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现销售固定资产已达标了,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不需要。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而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