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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警方履行检查中发现出租屋内一传销组织

海门警方履行检查中发现出租屋内一传销组织

4月5日晚上,清明小长假的第二天。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海兴警务区组织民警对辖区私房出租户进行清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区海门街道海兴新村407幢某出租屋内人员成分复杂,疑似一伙传销组织。经民警现场个别询问查证,发现该出租屋内的暂住人员均为20岁左右,是几天前被他人通过网络诱骗来海门参加传销的人员。该批人员共13人,分别来自四川、山东、陕西、河南、河北五个省的不同县市。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其中还有名女子原本是四川某县市的公务员,辞职到上海找工作,后被骗至海门误人传销组织。民警通过现场的教育疏导,13名被诱骗传销人员一致表示愿意回家正常工作。后民警将6名传销人员分别送至车站附近的旅馆居住,次日自行乘车返乡,另外7名传销人员因无返乡费用,由民警送至市救助站,由救助站统一救助返乡。(文/张松林陈丽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之间的区别 两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有很大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是根本得不到入门资格的。二是从经营对象上看,后者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且有退货保障。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人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后者的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要求他人以资金投入而承诺以利息、红利、利润等形式定期返还巨额利益,一般没有或者很少有商品经营行为,且以本人作为枢纽,与所有受害人直接联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存在商品买卖行为,但利益主要靠传销人自己亲自发展下线来获取,没有下线就没有获利。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集资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接触的他人财物来实现,而是通过所谓“经营活动”来实现。 (三)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1.“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来计算和返还上线的报酬,因此这种传销在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活动。在本罪所称的传销包括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三种传销方式的前提下,“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组织、领导行为既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成立非法经营罪,两者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关系。 2.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拉人头”和“骗取入门费”式传销中,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被发展人员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因此,从性质上看,这两种传销在本质上并不是经营活动,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之间不存在竞合关系。

2020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数学一模试卷

2020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数学一模试卷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在每小题所给出的的四个选项中,恰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选项中,比—1大的数字是( ) A .—4 B .—3 C .—2 D .0 2.已知a 、b 满足方程组? ??=+=+,632,423b a b a 则ab 的值为 A .0 B .1 C .2 D .3 3.化简√45= A .3√3 B .3√4 C .3√5 D .3√6 4.在下列几何体中,主视图是圆的是 A. B. C. D. 5.如图,正比例函数y x =和反比例函数(0)k y k x =≠的图象在第一象限交于点,A 且2,OA =则k 2的值为 A .√2 B .1 C. 2 D .4 6.关于x 的方程x 2 +4x +c =0有两个相等的实数根,则c 的值是( )

A.1 B.2 C.3 D.4 7.如图,△COD是△AOB绕点O顺时针旋转40°后得到的图形,若点C恰好落在AB上, 且△AOD的度数为90°,则△B的度数是() A.40°B.50°C.60°D.70° 8.二次函数y=ax2+bx+c(a≠0)的图象如图,给出下列四个结论: ①3a+2b+c<0;②3a+c<b2-4ac;③方程2ax2+2bx+2c-5=0没有实数根;④m(am+b)+b<a (m≠-1).其中错误结论的个数是() A. 4个 B. 3个 C. 2个 D. 1个 9.如图,在正方形ABCD中,AB=4,P是线段AD上的动点,PE△AC于点E,PF△BD于点F,则PE+PF的值为() A.2√2 B.4 C.4√2 D.2 x+3与x轴、y轴分别交于A,B两点,点P是以C(﹣1,0)为圆10.如图,直线y=?3 4 心,1为半径的圆上一点,连接PA,PB,则△PAB面积的最小值是() A.5 B.10 C.15 D.20 二、填空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3分,共24分.不需写出解答过程) 11.化简X3-16X

阅读社团活动计划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阅读社团活动计划 篇一:读书社团活动方案 读书社团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名著是能够经受住时间考验的书,是 世界上亿万读者多少年来为从中得到特别启迪而阅读的书。”(英国作家斯蒂夫〃艾伦语)读名著,读经典,让学生直接感受名著的魅力。让经典润泽每一个孩子的心田, 二、读书目标:1.通过活动,让学生爱读书,让书成 为他们的朋友。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博采众长的好习惯,让他们的童年浸润在沁人心脾的书香里。2.在活动 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长知识。3.在活动中体验到读 书给自己带来的快乐,提高欣赏能力。 三、读书口号:读名著经典做博学少年 四、活动设想: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制定班级读书计划和个人读书计划 (一)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制定班级读书计划:

1.复习已学古诗词,每月背诵课外诗词10首,一学期累积达到40首。 2.阅读经典名著——选读篇目: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每学期至少选择其中三本其它课外书籍进行阅读。 3.充分合理地利用课余时间来读书。如安排中午的时间,晚上完成家庭作业后的时间,活动课的时间,周六、周日的休息时间,每天读书不得少于半小时。 (二)教师制定个人读书计划,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读书计划。 1.读书计划中要求有读书的内容、目标、措施、实施时间等。 2.根据推荐书目,准备好一学期要读的书。(有益书籍3本以上) 3.组织一次“优秀读书计划”展示活动。 第二阶段:活动阶段 (一)学生根据班级读书计划和个人读书计划进行阅读。 1.针对名著阅读,每月开展一次好书阅读经验交流会。 2.教师以身作则,每天做到和同学们一起背诗、读书。 (二)开展展示活动 1.开展一次“与经典同行”主题中队活动。 2.设计一张书签。在书签上写上一句读书名言,将优秀书签进行展出。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根据人大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修证案之规定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

江苏省南通海门市2019-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九年级期中(一模)数学试卷解析版

2020年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中考数学一模试卷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恰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的字母代号填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 1.(3分)长江是亚洲第一长河,全长约6300000米.将数6300000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为()A.6.3×107 B.6.3×106 C.6.3×105 D.63×105 2.(3分)如图,数轴上有A,B,C,D四个点,其中表示﹣2的相反数的点是() A.点A B.点B C.点C D.点D 3.(3分)下列图形中,是中心对称图形的是() A.B. C.D. 4.(3分)一个口袋中装有3个红球,2个绿球,1个黄球,每个球除颜色外其它都相同,搅匀后随机地从中摸出一个球是绿球的概率是() A.B.C.D. 5.(3分)如图,l1∥l2,∠1=56°,则∠2的度数为() A.34°B.56°C.124°D.146° 6.(3分)如图,⊙O为△ABC的外接圆,若∠BAC=64°,则∠OBC等于() A.36°B.32°C.26°D.24°

7.(3分)《九章算术》是我国古代的数学名著,书中的“折竹抵地”问题:今有竹高一丈,末折抵地,去本三尺.问折者高几何?意思是:一根竹子,原高一丈(一丈=10尺),一阵风将竹子折断,其竹梢恰好抵地,抵地处离竹子底部3尺远,问折断处离地面的高度是多少?设折断后离地面的高度为x尺,则可列方程为() A.x2﹣3=(10﹣x)2B.x2﹣32=(10﹣x)2 C.x2+3=(10﹣x)2D.x2+32=(10﹣x)2 8.(3分)如图是某市今年5月1日至7日的“日平均气温变化统计图”.在这组数据中,日平均气温的众数和中位数分别是() A.13,14B.13,13C.14,14D.14,13 9.(3分)线段AB在如图所示的8×8网格中(点A、B均在格点上),在格点上找一点C,使△ABC是以∠B为顶角的等腰三角形,则所有符合条件的点C的个数是() A.4B.5C.6D.7 10.(3分)一条笔直的小路上顺次有A,B,C三个道口,甲、乙两人分别从A、B道口同时出发,各自匀速前往C道口,约定先到者在C道口等待,甲、乙两人间的距离y(米)与甲步行的时间x(分钟)之间的关系如图所示,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专项执法行动 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西曹××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6月4日,广西南宁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曹××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侦查查明: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曹××等人以“连锁销售”、“资本运作”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与人员交纳3800元至6.98万元不等的“入门费”,采取“拉人头”形式,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截至案发,发展吉林、广西、甘肃、青海等地人员2000余名,涉案金额5亿余元。 案例二:台湾温××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8月,公安部指挥广西公安机关,联手台湾执法部门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破获引诱台湾人到广西从事传销的特大传销犯罪组织,共抓获温××、陈××为首的台湾违法犯罪嫌疑人77名,其中,在广西抓获36名,在台湾抓获41名。侦查查明:2011年以来,温××、陈××等人歪曲广西实施北部湾开发、建设东盟自贸区政策,以旅游、考察广西房产开发和“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房产投资”为幌子,组织台湾民众到广西南宁,采取集中居住、安排“考察、看环境、讲课”等方式进行“洗脑”,引诱台湾民众参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三:王××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5月至今,安徽、江西、广西等地公安机关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成功破获王××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先后抓获传销组织骨干成员121名,其中A级头目64名。侦查查明:自2009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王××等人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为名,采取“拉人头”形式,在广西南宁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为逃避打击,2010年8

月,王××等人陆续带领下线人员从广西南宁转移至安徽合肥,继续活动。截至案发,共发展黑龙江、山东、江西、重庆、甘肃等20个省份参与传销人员近9000名,涉案金额19亿元。 案例四:亮碧思公司涉嫌传销案 2013年8月,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地公安机关共同破获亮碧思公司有关人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9名,遣散参与传销人员1000余名。侦查查明:近年来,亮碧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销售香薰油、精油、化妆品、红酒等为幌子,以组织大量内地人员到香港、澳门参加“培训”为掩护,采用“拉人头”和按层级返利形式,引诱内地人员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多个省份,涉案金额数亿元。 案例五:重庆大足明×等人涉嫌传销案 2013年5月23日,重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明×、郑××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8月,重庆、广西、四川等地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成功破获该案,抓获传销组织A级头目41名。侦查查明:2012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明×、郑××等人以“1040工程”、“纯资本运作”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交纳7万元入门费取得加入资格,鼓吹通过发展下线人员,最高可获返利1040万元,同时规定每人必须发展3个直接下线,并按照发展人员和交纳“入门费”的多少确定级别,获取相应比例的返利。截至案发,共发展人员2000余名,涉案金额1.2亿余元。 案例六:上海城商城公司涉嫌传销案 2013年4月15日,上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海城商城公司刘××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截至8月底,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等地公安机关先后采取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45名,遣散参与传销人员826名。侦查查明:2012年9月,犯罪嫌疑人

读者社团活动策划书

读者社团活动策划书 篇一: 一、活动背景: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算是一具崇尚知识、热爱读书的民族。读书别仅能够改变个人的命运,作为全体国民的阅读,还可以改变一具民族、一具国家的命运。读书能使国家富强、民族进步、人民幸福、社会安康。周恩来提出的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至今仍然振聋发聩,苏霍姆林斯基的无限相信书籍的力量的名言也仍然让我们刻骨铭心。 许昌学院图书馆读者协会,作为学校的新兴社团,在阅读文化经典建设书香校园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差不多成功地举办了世界读书日万人签名、书山找宝等一系列活动。为了更好地建设校园文化,并且也为了让读书那个词汇能真正的深入我们的心里,因此协会决定在以往活动的基础上举办读者协会第一届读者文化节。读者文化节,是由读者协会、世纪风文学社主办的面向全校的一场集知识、娱乐、比赛为一体的综合性学习活动,鼓舞学生多读、多思,从而更好地充实自我、提升自我。 二、活动目的: 1、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日子,提升同学们的文化素质。 2、促进与其它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建设文化校园,将多读书、多考虑的观念植入校园文化。 三、活动名称: 许昌学院第一届读者文化节 四、活动主题: 多读书、多考虑 五、活动口号: 阅读文化经典建设书香校园 六、活动时刻: 20XX年11月4日12月03日 七.活动地方: 图书馆八楼会议室 八、活动的具体内容及事实上施 一、读者杯中原地区高校征文大赛 (一)活动介绍 本次大赛是由读者协会、世纪风文学社举办,EQ交际协会、羽毛球协会、翰文学社、大学生摄影协会、文学院少年志愿者协会协办的文学类征文竞赛。 (二)活动安排 1、本次征文的主题、形式:主题别限、形式别限 2、本次大赛的时刻安排 11月04日至11月30日进行投稿 11月30日至12月2号进行评审 12月03日进行凉爽颁奖仪式 3、本次大赛的参赛要求 (1)参赛选手须为在校大学生,热爱文学,并拥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2)所有参赛选手,必须在规定的时刻内将自己的作品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的大赛的制定邮箱内,逾期无效。 (3)参赛的作品必须为参赛选手的原创作品,如发觉作品非本人原创,取消参赛资格。 4、工作流程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论文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 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 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 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 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所以,在不少案件中,虽然传销窝点被取缔,传销商品被收缴,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网,甚至无迹可寻,被抓获的大部分是“小鱼小虾”。另外,要将传销犯罪人员彻底抓捕归案,也并非易事。有的传销窝点以公司、连锁店等形式作掩护,更多则采取“家庭式”管理,这类窝点多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较为偏僻、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区域,不易引起注意。通常一个传销组织有多个窝点,分布广泛,甚至跨县跨市跨省,且每个窝点都有“家长”,一旦某个窝点被取缔后,其他窝点的人员便会闻风而逃。 (三)取证难

读者协会活动策划案

读者协会活动策划 案

经济管理学院 ——读者协会 活 动 策 划 书 活动名称:绿色生活,和谐校园 活动时间: 2月20日始 编制人: 柴明玲 审批人:

绿色生活,和谐校园 一、主办单位 共青团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协办单位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读者协会 三、活动主题 绿色生活,和谐校园 四、活动背景: 泱泱中华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里,中华民族孕育了举世瞩目的文明成果,对世界文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当代大学生,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我们的历史使命。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说的就是学习应先学做人,学做文明人,学做社会人。文明礼仪作为我们学习、生活的根基,是我们健康成长的臂膀。文明是路上相遇时的微笑,是同学有难时的热情帮助,是不小心撞到对方时的一声”对不起”,是自觉将垃圾放入垃圾箱的举动,……文明是一种品质,是一种修养,是一种受人尊敬并被大家

广泛推崇的行为。 然而遗憾的是,在我们身边,在一部分同学身上,还是有着一些不文明行为。例如,校园内、楼梯上总能见到与我们美丽的校园极不和谐的白色垃圾;走路时的推推搡搡,课桌上随意的乱涂乱画;部分同学之间相互的讲脏话、粗话;,随意采摘花草,甚至还有个别同学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 五、活动目的: 本次活动以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观为引领,以提高青年学生文明素养和创立和谐校园为重点,以推动广大青年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旨在经过”四项文明”建设:礼仪文明,举止文明,宿舍文明,个人文明;让学生明确”四个禁止”:禁止迟到旷课、禁止晚归漏宿、禁止铺张浪费、禁止违章用电;学会”四件事”:学说礼貌用语,学会遵规守纪,学会举止文明,学会得体着装。 经过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学生从力所能及的小事、小节做起,逐步使之内化为学生的一种习惯,提高学生的文明意识和综合素质,促进全体同学做好学生、做文明学生,实现广大学生的自我教育。 故我协会准备举办这个活动。 六、活动宗旨: 绿色生活,和谐校园

反传销材料汇编

陈七中心小学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活动 情况汇报 陈七中心小学

陈七中心小学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情况 防止传销进校园,是依法打击传销的重要内容,是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根据濮阳县教育局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认识做好防止传销进校园,我校开展了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此次活动情况如下: 6月3日学校宣传栏向师生宣传《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及我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成果。 在6月6日,学校开展了以“远离传销”为主题的专题讲话,对传销的严重危害性进行了宣传教育,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表现形式、惯用手段、变化特点以及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揭露传销的骗人害人本质,提高师生区分直销和传销、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通过反传销学习资料让同学们认识到传销在生活中对我们的影响,加强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 随后,以各班为单位进行了“揭露传销真相,戳穿美丽谎言”承诺签名活动,活动中,同学们郑重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表示要坚决抵制传销,远离传销,坚决不参加任何传销活动。 6月10日,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引导学生制定合理的假期学习计划,积极参与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学生阅读健康向上的课外读物,开展好家庭服务和自我服务。 此次活动使同学们充分认识传销活动向学校渗透的现实危害性,

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做好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以对党、对人民、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一手抓宣传教育、一手抓严厉打击、切断传销组织向学校和学生渗透的渠道,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网络传销案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认定 络传销组织吸收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和从事传销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案情 2012年4月,邓世蕾创设名为宝马公司的网络传销组织,被告人郭艳等被该组织吸收并成为该组织传销网站元老级会员。2012年6月,郭艳等在该公司推出的动态系统中注册了17个动态账号,并以这些账号为基础,搭建出该组织动态网络的上层基干从事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再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从而形成了宝马公司传销模式:即先以静态投资高额回报为名吸引人员参加,继而要求参加人员加入该组织的动态积分回馈计划,要求参加者缴纳每单5500元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获得奖励积分,进而通过向公司或报单中心出售积分变现。 为诱骗会员发展更多下线加入传销组织,宝马公司还设立聊天室、会议室等网站,开展讲课、文艺、会议等一系列活动,对会员进行洗脑和灌输加入该公司能快速挣钱的思想,还制定发展计划以及研究对抗公安机关侦查等。郭艳等19名被告人通过担任聊天室、会议室负责人或主持人、进行传销讲课和宣传答疑、管理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充当报单中心、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方式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公司传销活动及管理工作。 裁判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艳等19名被告人明知宝马公司系传销组织仍积极参与,并在传销中担任管理人员,通过讲课、宣传、鼓动、利诱等方式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开展传销管理工作、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一、郭艳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评析 1、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网络积分回馈变现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客观方面有三个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是幌子,没有什么实际经营活动,其许诺或支付成员的回报往往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因此,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是其惯用的引诱方式,而骗取财物是本质目的。(2)计酬方式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传销通过发展参加者,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而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这是它计酬的特点。(3)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传销组织通常将成员分成不同等级,只有发展一定数量下线后才能升级,由此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因此,实行层级管理是其组织结构特点。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作者】王涛 【期刊名称】 2014《犯罪研究》第2期【页码】 90 【栏目】检察官论坛 传销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国内而出现的。由于传销引发的混乱状况以及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其内涵和外延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而作为传销类型之一的“团队计酬”(又称多层次直销)也不例外。 一、行政法意义上的“团队计酬” (一)1998年《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下发之前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所谓的“传销”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直销”,分为单层次传销(直销)与多层次传销(直销),且具有合法依据。如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可见,《办法》中关于多层次传销的定义反映了“团队计酬”的基本特征,这也意味着“团队计酬”作为正当的营销模式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二)《通知》施行之后至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之前 《通知》第2条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至此,《办法》中的“传销”(直销)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论单层次传销(直销)还是多层次传销(直销),均属于查禁的范围。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2条第(1)项也规定,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属于传销行为。可见,“团队计酬”因法律政策的调整由合法行为演变为违法行为。 (三)《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施行之后 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并承诺在3年内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为此,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日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意味着我国的直销等同于国外的单层次直销,且从“传销”中分离出来,被予以合法化。同时,《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第2条、第7条分别对“传销”进行了概括定义和列举,将传销分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类型,即(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其中,“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属于国外禁止的“金字塔式销售”,而“团队计酬”则属于国外允许的多层次直销。由于

图书馆的活动策划书

图书馆的活动策划书 活动策划是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有效行为,一份可执行、可操作、创意突出的活动策划案,可有效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及品牌美誉度。活动策划案是相对于市场策划案而言,严格说它们同属市场策划的兄弟分支,活动策划、市场策划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的。下面是图书馆的活动策划书,请参考! 图书馆的活动策划书结合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实际,大力推动校园文化建设进程,努力提升文化的引领能力、服务能力、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图书馆文化阵地的作用,积极参与大学文化建设工作。图书馆读者俱乐部集思广益、广泛酝酿,认真筹备,决定在我校举办“引领读书热潮,服务广大读者,打造文化精品,营造书香校园”为主题的图书馆宣传月活动。 一、活动目的 图书馆宣传月旨在引导广大师生多读书,读好书,形成读书热潮,接受中外文化的熏陶,陶冶性情,丰富人文精神,培养文化人格,提高学生素养,同时促进校风、学风,以及文明校园的建设,弘扬民族文化。 二、活动主题 引领读书热潮,服务广大读者,打造文化精品,营造书香校园。宣传标语: 1、树立良好的读书风尚推进大学文化建设

2、汲取知识的力量建设美好的校园 3、营造良好校园环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4、与好书作伴与文明同行 5、享受文字之美体验读书之乐 6、多读书读好书让生命溢满书香 三、活动组织 图书馆、图书馆读者俱乐部、其他社团组织 四、活动内容 1、利用LED显示屏宣传 2、根据借阅量评选优秀读者 3、调查问卷 4、捕捉书香精彩瞬间摄影 5、寻宝答题 6、图书交换 7、名师讲座 8、书刊代订 9、图书展销 10、征文比赛 五、活动计划 (一)利用LED显示屏宣传本次活动 内容:通过LED显示屏介绍本次图书馆宣传月的活动目的、活动主题以及具体活动内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词

王某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崔寓翔律师为被告人王某辩护,出庭参加庭审。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成立。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王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对被告王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王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主要积极参与者、次要的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只能算一个次要的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王某自己仅发展了三名下线,且申购量最大的下线是她的母亲薛某,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已认定被告人王某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个,且最大的一份申购单是其母亲薛某的21份。其本人并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利,反而为此造成被告人王某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王某没有收取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只是参与了对新进人员的谈话,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被告人王某参与传销的时间较短,其刚成为所谓的积极参与者“高级业务员”就被抓获,其招募传销下线的数量小,危害性不大,且其违法所得数额也小。 此外,认定经营数额、非法获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够的,至少应有汇款凭证或银行方面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果没有上述证明,其经营数额不应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指控的经营数额。难以有证据可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数额的指控。 六、王某等被告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他们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等人被传销组织强化洗脑,无法区分传销、直销、连锁销售等的区别,认为自己从事的连锁销售是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国家对此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王某等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本身会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这跟明知

最新整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范文.docx

最新整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xx〕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

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

读书活动策划方案

读书活动策划书 世界读书日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背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向全世界发出“走向阅读社会”的召唤,要求社会成员人人读书,读书成为每个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4月23日为“世界读书日”,致力于向全世界推广阅读,出版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调查,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传播媒体大量挤占了人们读书的时间,尤其是大学生,导致大学生文学积累不够,而读书不仅能增大我们的视野还能提高我们的文学修养。为了庆祝这个庄严而神圣的日子,也为了提高大学生对书的重视,我们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立足于本组织宗旨:“为读者服务”,以问卷,知识问答,写书评以及免费无权限借书等方式吸引读者,向大家展示书的魅力! 二.活动目的 培养读者对阅读的兴趣,同时让更多的人了解读书日了解学管会三.活动主题 今天,你读书了吗? 四.活动主办方:图书馆学生管理委员会 五.活动时间地点:4月20日左右,中区广场 六.活动内容

前期准备: 1在下星期组织一次收书活动(任务已经分派到各部门),将留存于学生手中的闲置书籍,还有上次漂流出来的书籍尽可能的收回,整理登记,待读书日之用。 2宣传部做好宣传海报四张,再做一张书评栏 3监管部借好桌椅板凳挂好绳子,支好帐篷,各部门合作将书搬到中区 广场,列好准备。 4学术部借好音响设备,主持人就位。 中期活动 1无权限借阅书活动,将收来的书于活动当日列于中区广场(若数量较多可分批列出),供到场读者随意借阅,一人只能借一本,由秘书处负责登记管理。 2由秘书处准备一份调查问卷表,经讨论修改完后打印70份,由学术部委员于当日在中区广场对到场读者进行问卷调查,并做好记录。 3由编辑队对到场读者进行采访,采访完后带领读者到书评栏 4文学知识问答,在a3稿纸上打印出一系列文学常识问题,将这些印有问题的稿纸用绳子穿着围绕中区广场绕一圈,吸引读者。主持人队带领部分监管部部员手拿奖品站在四周,读者走近时进行询问悬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判决书

李志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项刑再初字第00005号 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志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3月5日被项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现豫南监狱服刑。 辩护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项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项刑监字第002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志强及其辩护人黎留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2011年4月,被告人李志强在项城市以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名义,在项城积极发展会员。后发展闫会、吴东灵(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立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项城办事处,地点设在项城市治安北路吴东灵经营的完美日用品商店。办事处在闫会、吴东灵的组织领导下,以提供旅游服务产品为名,多次集会宣传旅游服务产品,积极为公司发展用于敛财的所谓理财会员,每一名人员入会时缴费4150元,成为休闲会员。休闲会员至少推荐二名会员入会后即获得理财会员资格,成为理财会员,会费由吴东灵等人汇入李志强的账号。理财会员隔月依次每月可从公司返利中分红2000元、500元、 1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依次领满24个月为止。同时与休闲会员一样享有每月一次的国内免费旅游,共24个月,另赠送二次港澳游,以此诱使人员入会,积极发展下线,骗取钱财。在李志强的领导下,办事处将会员分层次分级进行管理,每12名会员为一个家庭,其中家庭主管一名,每一家庭有6名理财会员、6名休闲会员。理财会员按发展会员多少,分ABC三级主管。而另三名家庭成员又分为ABC三级,其余6名休闲会员为准家庭会员,以此发展会员后,该家庭发展裂变又组织新的家庭。在项城诱使入会人员达300余人,涉案金额100多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强当庭供认不讳,且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闫会证明:2011年2月,李志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旅游,说他现在是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老总,现推出一个休闲项目,交4000元钱管二年24次旅游,如发展二个会员可赠送理财新产品,如发展的这两个人再拉人入会,可一直领红利数目不小。他说交4000元钱可入会,我说没钱,他说替我交一半,另一半等我吸收了会员,从领取的理财新产品中扣。我于2011年5月叫上张锦宣、刘玉珍租车去查岈山旅游,第二天,李志强和刘箭鸣对参加的100多人讲,发展会员入会理财新产品可不断的领到。回来后,李志强领着他公司的会计马颖伟在项城中项宾馆,我交2000元,张锦宣和刘玉珍每人交4000元,给我们办了入会手续,我因介绍了他们二人入会,我是理财会员可享受理财新产品。只要介绍二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的思路与要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典型的涉众型犯罪,该罪以财产与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为直接犯罪对象,相关案件往往涉案事实较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取证难度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在事实认定与数额认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尽管在刑事规范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对案件的认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且明确了刑事推定,试图解决困扰司法实务的这一难题,但此类案件在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犯罪数额的计算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可以成为辩方重要的辩点。因此,本文拟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等相关重要的辩点展开探讨,也系通过本人办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案例,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策略作类型化的梳理。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的案件特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因其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行刑交叉、无犯罪现场、侦查途径特殊等特点,既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也区别于传统的侵财类案件。就这类犯罪的刑事辩护而言,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出辩护空间,并可紧扣传销案件的特点,积极开展有效辩护。 (一)行刑交叉问题 行刑交叉案件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与冲突的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互交织与冲突的案件。在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介于传销犯罪与行政案件之间的案件。简言之,就是“一条线”的问题,在这条线之上是刑事犯罪,在这条线之下就属于行政案件,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比如“团队计酬”行为的认定,团队计酬是销售商品为主,以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是传销活动的特别形态,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但司法实务中团队计酬又很容易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以该罪定性和定罪处罚。虽然这条线是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共同关注的焦点,但决定权却在侦查机关。一旦侦查机关对案件初查后便进行定性,然后按照定性收集证据、整理事实。这种做法是否存在按有罪目标办案的嫌疑?其合理性不无疑问。 (二)刑事推定问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存在刑事推定,既有定罪推定,即对定罪要件中层级的推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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