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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最新)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X〕24号)、《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X〕99号)精神,根据《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划定工

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6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兼顾、科学划定,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持种植收益在合理水平。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以水土资源环境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优势产区为重点,选择优质地块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划足数量、划优质量、图地挂钩,切实将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田间地块,做到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

(二)主要目标。自治区下达我市79.8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全部为水稻生产功能区,其中:X区2万亩、X区1.3万亩、

X区9万亩、X县13.5万亩、X市21万亩、X县27万亩、X县6万亩。按照应划尽划、划好划优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全部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做到数据可核实、位置可查证,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

(三)划定条件。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粮食种植传统,近3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光、热、水、土质量好的优质地块,产粮大县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具有较大生产潜力的地块优先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

此外,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范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连片面积不低于30亩。

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较严重且未列入治理规划的耕地

等不得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范围。

二、重点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粮

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二)逐级落实划定任务。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以县为基础精准落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县级政府的工作任务范围。各地要按照划定标准和自治区下达的任务,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禀赋、种植传统、发展潜力等情况,结合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积极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等资料,逐级将79.8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培训。各县(市、区)除要选派相关人员参加上级安排的技术培训外,还要组织本辖区内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工作,解读相关政策文件和划定技术规程,学习推广试点县(市、区)先行经验和做法。

(四)开展宣传发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宣传标语和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政策,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等,让社会公众了解和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定印发工作方案,协调组织安排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切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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