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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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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

作者:牛雨丰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5年第08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缺位的现状,提出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构建环境执法监督机制的对策:明确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对象;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法律依据;组建具有独立性的秦岭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完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措施。

【关键词】秦岭北麓;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

一、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主体

1、执法监督主体不明确

依据我国政体,环境监察局的主要权能是环境执法与执法监督,而环境监督局自己亦充当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角色,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成为了享有监督权力的唯一环境保护行政执

法监督主体。分析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运行机制,当其进行环境执法监督行政行为时,要接受环境监察局的指导,因此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监督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便受到质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体与监督主体相同,自己做自己法官的情形,严重影响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的独立性。

2、执法监督主体不独立

秦岭生态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执法监督主体不独立,严重制约了秦岭生态保

护行政执法的效果。根据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首先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力、财力、物力均由地方政府进行配置,受其领导。当秦岭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存在冲突时,如:为了提高本地区的经济收入,增加政绩,部分地区在环境保护措施、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旅游产业。此时,地方行政机关会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使环境保护部门在行使自己职权时受到影响。其次,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时为了自身或本部门的利益,不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公权力的高效公正运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如果没有针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独立的监督主体、机制予以制约、协调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使得执法主体不能公正有效行使权力。

3、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落实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

“立法是依据,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加强秦岭北麓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是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化的关键因素,亦是陕西省近年来环保工作的经验所得,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是更好的行使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力,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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