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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2.法律关系本座说3.冲突规范4.连结点5.连结点分类
6.识别7.识别冲突8.准据法9.反致10.转致
11.间接反致12.法律规避14.外国法的查明15.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16.国民待遇17.最惠国待遇19.破产宣告20.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2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22.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23.平行诉讼24.不方便法院原则25.国际商事仲裁
26.国际商事仲裁协议27.仲裁条款28.仲裁协议书


1.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关系本座说: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3.冲突规范: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4.连结点: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5.连结点分类: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6.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或法律观点,对有关事实的性质做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7.识别冲突: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8.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9.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该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10.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做出了判决。
11.间接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已国法,但已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12.法律规避: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最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14.外国法的查明:指一国法律根据本

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15.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基本原则、重大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
16.国民待遇: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17.最惠国待遇: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19.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实际已经破产的状况作出法律上的确认,也是法院依法审定和宣布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司法行为。
20.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是指本国破产宣告对于位于国外的破产财产是否具有执行力或外国的破产宣告对于位于本国的破产财产是否具有执行力的问题。
2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指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状况。
22.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指各国根据其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中所确立的原则或规则对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均主张管辖或均拒绝管辖的现象。
23.平行诉讼: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的诉讼。 中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有关平行诉讼的管辖权确定的规定。
24.不方便法院原则: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法院的便利或者花费等角度看,审理该案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外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辖权的情况。
25.国际商事仲裁:一般是指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的国际商事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进行审理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正义解决制度。
26.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国际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
27.仲裁条款: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有关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或海运方面的条约或合同中所载有的、约定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28.仲裁协议书:指在争议发生前或 争议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共同达成的一种把争议提交仲裁

解决的独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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