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鲁价费发【2005】155号

鲁价费发【2005】155号

鲁价费发【2005】155号
鲁价费发【2005】155号

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定的通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委托检定收费标准按不超过省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三、你局应将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被检定单位反映的情况及时反馈我们,以便省物价局核定正式收费标准时,提报我市意见。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山东省计量检定

收费规定》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5]155号2005-08-26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鲁质监计字[2003]153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山东省内的各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除外)进行计量器具检定的,均按《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二)和《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附件一)收取检定费。委托检定的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住宅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和热能表批量检定时,根据数量多少,收费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30%,上述四表的检定费用(自愿委托除外)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对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室和经区县卫生局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不含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的计量器具检定,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三、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四、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和方法,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预算,经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试行一年后另行报批。

五、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方法: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员工时费;计量基标、标准溯源与考核费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六、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规定的检定周期实施检定收费。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向社会全面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检定规程检定或不检定只收费,重复检定收费,将计量检定收费转为计量测试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严肃查处。

七、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本通知从2005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过去凡与本通知不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

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计量器具修理费标准,按照《计量器具修理收费标准》(鲁技监量发[1994]042)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不能提供相关条件的,应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订相关协议)。但对零售和餐饮业、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医用计量器

具实施现场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周期本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所进行的检定不得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计量器具产品、商品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定费,检定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

不得向农民和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自愿委托除外)。

五、计量检定机构对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由于检定机构的原因拖延检定期限的,检定机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交全部检定费;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需要修理的讲理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近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六、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0%的检定费。

七、检定收费中已包含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补发证书手续费为50元。

八、被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缴费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检定收费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九、对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室和经区县卫生局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不含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的计量器具检定,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十、仲裁检定收费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