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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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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赣国税函﹝2005﹞389号

【发文日期】2005-12-16

【实施时间】2005-1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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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核定征收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发﹝2010﹞119号 【发文日期】2010-05-21 【实施时间】2010-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核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二、各地应通过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管理来督促纳税人建账健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 发﹝2008﹞30号)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细化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幅度。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九条对服务态度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工作用语、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服务忌语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恶劣的;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 第十条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业务时,未能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涉税事项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或者接受纳税人涉税咨询,按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的; (三)在涉税业务办理、纳税咨询、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操作手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2018年增值税操作手册 江西税友 更新日期:2018.8

目录 一、系统介绍 (2) 二、软件安装注册 (2) 2.1 软件下载 (2) 2.2 注册 (2) 2.3系统登录 (3) 2.3 找回密码 (4) 三、网上申报-增值税 (5) 3.1下载期初数据 (5) 3.2申报表填写与编辑 (5) 3.3申报表发送 (8) 3.4申报结果查询 (9) 3.5扣款请求 (10) 3.6查询统计 (10)

一、系统介绍 系统主体模块区分为两块,分别为:网上申报、汇算清缴。 网上申报:主要实现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月季报、消费税、财务报表等)申报及扣款功能,并实现包括发票数据、历史申报数据的查询功能; 汇算清缴:主要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扣款功能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功能。 图1-1 软件界面 二、软件安装注册 2.1 软件下载 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e13133317.html,–自助服务-下载中心下载“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安装包”。安装完成后,桌面上自动生成红底税字图标(江西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 2.2 注册 初次点击图标启动会弹出注册向导,帮助您完成企业信息注册。 企业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名称和行政区划,设置后点击【下一步】。

纳税人识别号:输入企业的税号,三证合一的企业输入三证合一后的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企业完整的单位名称; 行政区划: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划。 图2-1 注册 2.3 系统登录 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安全的办税体验,2018年8月开始我们对客户端登录方式进行了修改,原默认的登录名admin修改为用户注册时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登录密码修改为原来的【申报密码】。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新出台的3个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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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新出台的3个公告文件 【标 签】西部大开发,小微企业,营改增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国税办 发[2012]4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必须进行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该规定实施后的部分公告类文件的政策解读,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2012年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2012年1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2012年14号公告。 按照国税办发[2012]4号文件的规定,税收政策的解读,是对税收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税务机关应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其中,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解读。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公告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件解读稿的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的综合处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稿的审查。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并同时配发了这三个公告的解读文件。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及层级 本《公告》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具体备案方法由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 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07]15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6.04 【实施日期】200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15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02年,省局印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9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近四年来,在规范国税机关重大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国税办发〔2006〕84号,以下简称《规程》),为贯彻落实总局《规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减免税审批工作,省局对《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重大减税、免税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机关减税、免税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税、免税审批,是指省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或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的申请,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纳税人减税、免税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其他部门主办、省局会办的减税、免税审批项目。 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事项的审批,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重大减税、免税是指达到一定数额的减税、免税。 省局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为: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死欠核销欠缴金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省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数额标准为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 省局以下重大减税、免税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辖市局按照审批权限结合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并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局相关部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二章遵从引导

第四条遵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提高企业自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 第一节政策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引导企业的税收遵从。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收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第八条税务总局统筹协调企业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企业集团总部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收集本地区成员企业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税务总局。 第二节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 税务总局可受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直接办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本级的职

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1995]31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6.27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赣国税发[1995]316号1995年6月27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使增值税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

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我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负责。 第三条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政策、法令和规定,坚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不得随意变通税法或乱开减免税口子。其它部门和单位制定的与税法相抵触的政策规定,国税机关应拒绝执行。 第四条省、地(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增值税政策的管理。税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本地管辖范围、纳税人数量、业务量大小自行确定。 第五条增值税纳税人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办理有关纳税事宜,并依法报送财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纳税资料。年应纳增值税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办税人员,专门从事办税工作。 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征收一律采取分期核实、查帐征收的办法进行。对少数一般纳税人确需分期预缴、年终结算的,需报经地(市)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征收,原则上采取分期核实、查帐征收的办法,对少数小规模纳税人员纳税资料不健全、销售额无法核实的,可由国税征收机关核实其销售额,依6%的征收率计征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征收办法,都必须按规定向国税征收机关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每年应检查结算一次,上年的增值税必须在次年4月底前结算完毕。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识别号: 所得年份: 年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国籍(地区) 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 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 税务代码 任职受雇单位 所属行业 职务职业 在华天数境内有效 联系地址 境内有效联系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此行由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 经营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单位 纳税人名称 所得项目 年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已缴(扣) 税额 抵扣税额减免税额 应补税 额 应退税额备注境内境外合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 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合计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理申报税务机关名称(盖章): - 2 -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纳税人识别号:具体填写纳税人办理自然人注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 2、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 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3、身份证照类型: 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4、身份证照号码: 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5、任职、受雇单位: 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全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6、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非必填项):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 7、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非必填项):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行业。其中,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 8、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 9、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具体分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 - 3 -

20180616河南省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

河南省网上税务局 操 作 手 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

目录 1. 前言 (3) 2. 系统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3) 3. 系统操作 (5) 3.1首页面介绍 (5) 3.2网上办税 (6) 3.2.1 网上申报缴税 (10) 3.2.1.1 企业所得税申报 (10) 3.2.1.2 附加税申报 (13) 3.2.2 网上涉税事项办理 (17) 3.2.2.1 首次办税补录 (18) 3.2.2.1.1 纳税人申请 (18) 3.2.2.1.2 税务端受理 (21) 3.2.2.2 变更登记 (23) 3.2.2.2.1 纳税人申请 (23) 3.2.2.2.2 税务端受理 (26) 3.2.2.3 停业登记 (27) 3.2.2.3.1 纳税人申请 (27) 3.2.2.3.2 税务端受理 (31) 3.2.2.4 复业登记 (34) 3.2.2.4.1 纳税人申请 (34) 3.2.2.4.2 税务端受理 (36) 3.2.2.5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38) 3.2.2.5.1 纳税人申请 (38) 3.2.2.5.2税务端受理 (42) 3.2.2.6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43) 3.2.2.6.1 纳税人申请 (43) 3.2.2.6.2 税务端受理 (48) 3.2.2.7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49) 3.2.2.7.1 纳税人申请 (49) 3.2.2.7.2 税务端受理 (54) 3.2.2.8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55) 3.2.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8) 3.2.3 地方税费业务办理 (61) 3.2.4 其他业务办理 (61) 3.3公示公告 (61) 3.4纳税咨询 (62) 3.5资料下载 (63) 3.6公众查询 (64) 3.7政策查询 (6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综合管理类) 一、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金,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金按期进行分摊,需缴纳增值税? 答: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于收到租金收入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二、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人既有出租不动产收入又有其他应税服务收入的,怎么适用小微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个人店铺一间,需一次性支付给房东乙一年租金共15万。除此之外,甲企业还需单独支付给上一承租人丙18万元的“转让费”,该笔转让费按什么项目征税? 答:转让费视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税。 五、本地商务、卫生等部门规定,生猪宰杀实行定点集中屠宰。生猪宰杀企业有两类业务,一种是仅提供宰杀场所,收取场地费;另一种是既提供宰杀场所,又提供宰杀服务,并收取宰杀服务费用。请问该应税行为适用生活服务业哪个行业细目哪个征收品目?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 2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网上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网上申报缴税操作手册 (V1.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06月

目录 1.功能概述 (1) 2.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1) 2.1运行环境 (1) 2.2 IE浏览器设置 (1) 3基本操作 (4) 3.1申报缴税整体操作流程 (4) 3.2系统登录 (4) 3.3填写申报表 (12) 3.4申报数据 (13) 3.5银联实时扣款 (15) 3.6申报结果查询 (19) 3.7扣款结果查询 (19) 3.8缴款凭证打印 (19) 4填表说明 (20) 4.1增值税(定期定额适用) (20) 4.2消费税(定期定额户适用) (21)

1.功能概述 7月1日起,我省个体双定户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e13133317.html,),选择“网上办税”栏目—“网上申报”模块;或者登录航天金穗网(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e13133317.html,)“下载中心”,下载“一体化办税”软件,实现足不出户网上申报和税款缴纳。同时,可以通过软件网上打印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和查询操作记录。具体包括主要功能如下: 一、个体双定户涉税基本信息、核定信息在线获取和更新; 二、个体双定户增值税、消费税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缴税; 三、申报表数据校验功能; 四、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的查询、打印; 五、在线帮助,提供各申报表详细易读的填表说明和操作导航; 六、个体双定户登录密码修改。 2.运行环境及相关设置 2.1运行环境 一、硬件配置 CPU:1G 内存:256M以上 硬盘:至少200M以上硬盘剩余空间 二、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 windows2000/xp/2003/2007、win7、vista 网络:能正常上网 浏览器:推荐使用IE8.0(兼容IE7.0、IE8.0、IE9.0,IE10.0,遨游等) 2.2IE浏览器设置 打开IE浏览器,依次选择“工具-Internet选项”,如下图所示按照下述顺序进行IE浏览器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3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 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

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0 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

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 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 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 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 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 提高公文处理能力。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 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十条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 —1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6]31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9.20 【实施日期】2006.09.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31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准确领会《通知》精神,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各级退税部门要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通过会议、公告、电话等多种形

式,将文件精神宣传、贯彻到所有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含小规模纳税人)。 二、退税部门要指导所属出口企业,切实做好出口合同的备案工作。一是保证备案的完整性。凡属于本次退税率下调和取消退税的产品,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以前签署合同且尚未执行完毕的,除来料加工业务外都属备案范围。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的业务,一律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财税[2006]139号)文精神,执行新的退税率。本次提高退税率的产品不再备案。二是保证备案的正确和规范。出口企业要使用省局制定的《河南省出口企业出口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缴纳PC端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缴纳PC端 操作手册V1.3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2018-11-18 文件修订记录 版本号时间作者主要修订内容V1.0 2018.12.20 初稿

目录 1系统简介 (2) 2文档说明 (2) 3用户登陆 (2) 4我要办费 (3) 4.1 缴费基数管理 (3) 4.1.1灵活就业缴费基数确认 (3) 4.2 社保费申报及缴纳 (5) 4.2.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 (6) 4.2.2城乡居民个人社保费申报 (7) 4.2.3城乡居民个人社保费申报(代报) (8) 4.2.4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日常申报 (11) 4.2.5单位社保费确认申报 (13) 4.2.6城乡居民社保费虚拟户申报 (14) 4.2.7社保费申报作废 (15) 4.2.8社保费缴纳 (17) 4.3 社保缴费证明开具 (24) 5我要查询 (26) 5.1 参保登记查询 (26) 5.2 申报信息查询 (27) 5.3 缴费信息查询 (29) 5.4 欠税查询 (30)

1 系统简介 江西省电子税务局PC端社保缴费服务包含单位用户、城乡居民虚拟户、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作废、缴纳、查询相关功能,方便用户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及信息查看事务办理。 2 文档说明 本文档主要介绍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项目PC端网页版相关功能使用说明,用户在首次操作时请详细阅读此文档,有助于用户快速了解及熟悉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PC端网页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相关操作。 3 用户登陆 一、功能概述 用户分为单位社保缴纳用户、单位城乡居民虚拟户、城乡居民个人社保费缴纳用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缴纳用户。单位用户、单位城乡居民虚拟户通过单位纳税人窗口进行登陆,可使用证书及用户、密码2种登陆方式进行登陆。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个人社保缴纳用户通过自然人窗口进行登陆,有证件号码登陆及手机号码登陆2种登陆方式。 二、操作流程 1、纳税人先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ce13133317.html,/etaxbf/jsp/index_sbf.jsp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在首页左下角点击【我要办费】按钮进入页面。

国家税务总局2011.66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字体:【大】【中】【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试点地区有关事项 (一)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作调整。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仍按原填表说明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增加如下内容: 1.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第8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 (2)第8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3.“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3栏至第21栏)增加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 4.“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2栏至第34栏)增加纳税人已经取得或认证相符,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和按照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13-09-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含职工,下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推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发展,鼓励广大税务干部通过多种渠道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继续教育包括公务员培训、专业水平技能教育和学历学位教育等。 第三条公务员继续教育以提高综合素质为主旨,以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强化专业技能教育,强调真才实学,体现学以致用,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公务员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个人服从组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全体干部职工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各单位有依法对本单位干部职工提供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干部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各级教育部门是继续教育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 责本系统公务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考评和管理。 第二章公务员培训管理 第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事 业单位的在职干部。税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九条税务干部应按照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完成培训任务。晋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科级后备领导干部培训时间一般不 少于60天;科级(含)以下人员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 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5年累计不少于60天。 第十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建立干部培训档案, 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要按照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 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确保教育培训经费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财 政支出增长水平。各单位都要将培训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教育培 训经费随着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并落实到位;培训经 费实行归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局定期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材料-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材料-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所属年度:编号: 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报备项目名称 (预计)金额 报备项目 情况说明 (可另附页) 声明:此备案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2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声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收优惠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备案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 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年月日 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 人留存;两份受理窗口留存。 3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4

江西省国家工作人员分类学法考法系统题库(国税系统)

江西省国家工作人员分类学法考法系统题 库(国税系统) 一、单选题(共67题) 1.下列哪项不属于增值税税率。(B) A.17% B.11% C.3% 2.下列哪种凭证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A ) A.增值税普通发票 B.增值税专用发票 C.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B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1% B.2% C.1.5% 4.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 B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A.2万元 B.3万元 C.4万元

5.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 A )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A.米粉、面皮等粮食复制品 B.熟食品 C.蔬菜罐头 6.下列哪个项目的购进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 ) A.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B.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C.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7.自2016年( B )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A.3月1日 B.5月1日 C.4月1日 8.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四大行业是建筑业、( A )、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 A.房地产业 B.电信业 C.现代服务业 9.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A )。 A.17%

B.13% C.11% 10.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 B )前的房地产项目)。 A.4月29日 B.4月30日 C.5月1日 11.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该保存多久?( B ) A.10年 B .5年 C .3年 1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 A .发票可以转让、转借 B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C.让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13.下列项目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的是( C )。 A.电动汽车 B.高尔夫车 C.中轻型商务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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