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设立重庆农村土地银的构想Microsoft Word 文档 (5)

设立重庆农村土地银的构想Microsoft Word 文档 (5)

设立重庆农村土地银的构想Microsoft Word 文档 (5)
设立重庆农村土地银的构想Microsoft Word 文档 (5)

设立重庆农村土地银行的构想

日期:2010-08-25:《当代党员》作者:曾伟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市委三届七次全会部署的十件民生大事之一。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迫切需要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处置制度创新。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可以通过农地(耕地、林地、宅基地)使用权与金融工具内在结合的制度创新,设立政策性重庆农村土地银行,构建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转移、托管、质押、置换等交易平台。

重庆农村土地银行的组建模式

模式一: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相关业务部门改造扩充组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是重庆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主要合作金融主体,其合作金融特点、组织机构分布特征和业务特点为开展农地金融业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种模式可以利用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原有网络,资产关系清晰,是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的优化选择。

模式二:设立股份制的重庆农村土地银行。向社会发行股份,通过国家资本和民间资本相结合的方式募集资本。优点是符合现代银行制度,有利于分散市场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缺点是运营成本较高,资源配置效率较低。

模式三:由国土部门相关机构和金融机构涉农业务部门组建而成。优点是整合政策部门与涉农金融机构双方优势,政策性强;缺点是整合时间长、难度较大,管理成本偏高。

重庆农村土地银行的资本金来源

可采用三种方式。一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出资组建;二是由财政或国有银行购买土地银行股权共同组建,同时鼓励机构投资者和农民、集体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三是发行土地债券,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

重庆农村土地银行的组织构架

市级设总行。主要负责制订政策法规、资金清算、票据交换等业务。

区县设支行。按经营范围独立运行并负责资产表平衡。

乡镇(或大的村社)设土地银行分理处(或是土地信用合作社)。主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转移、托管、质押、入股及相关权证的质押、入股、转移等具体业务。

重庆农村土地银行的运行机制

我国实行二元土地制度,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严格限制耕地、林地转为建设用地。为此,将土地银行主要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承包地(耕地、林地)业务,二是农村建设用地业务。

一、承包地(耕地、林地)使用权的处置机制。

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的承包地产权状况分为五种情况:一是农民转为城镇户籍时一次性退出承包地使用权。二是农民转为城镇户籍后保留承包地使用权,但承包地转租亲友或闲置。三是农民外出打工但还没转换户籍,承包地转租给亲友或闲置。四是种养大户、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大量土地使用权。五是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农户。将第二与第三、第四与第五情况合并,有三种处置方式:

(一)一次性退出承包地使用权的处置制度。农民可向土地银行一次性转移其承包地使用权。乡镇土地银行分理处(或委托专业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定级,按市场价格购买其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给予农民货币补偿。

(二)闲置的承包地使用权的处置制度。农民可向土地银行租赁、托管其一定期限的承包地使用权。土地银行评估定级后按市场价格分期购买其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并发放“土地使用权收益权证”,农民凭证获取到期收益。居民(不论其是否已转为城镇户籍)可以将权证质押给土地银行,获取贷款从事非农产业。

以上两种方式,土地银行获得了大量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其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处置:一是向土地需求方(农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或是城市工商资本的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出售或分期租赁土地使用权;二是大宗耕地、林地使用权进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这两种方式都有助于节约交易费用,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供给,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三)承包地使用权的质押制度。拥有承包地使用权的主体以土地使用权(或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相关权证质押获得土地银行贷款,用作启动资金或扩大生产。这些主体既包括农民,也包括通过土地银行购买或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种养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或是农业龙头企业。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机制。

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宅基地产权状况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农民转为城镇户籍时一次性退出其宅基地使用权。二是农民转为城镇户籍时保留其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闲置。三是

农民外出打工宅基地闲置。四是农民在村散居,但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要集中居住的。将以上第二、三种情况合并,有三种处置方式:

(一)一次性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制度。农民向土地银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土地银行按市场价格购买其宅基地使用权(及附着的房屋等财产)给予农民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宅基地进行整理(或委托专业土地整理机构进行整理)后将地票指标汇总到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整理后的土地使用权归土地银行,按承包地处置方式处理。

(二)保留宅基地指标的处置制度。对那些宅基地长期闲置,但打算在特殊情况(如在城市创业失败、生活无继或年老退休等)回乡居住的农民,可采用保留宅基地指标制度。具体做法是:土地银行将原来的宅基地整理成耕地,土地使用权归土地银行(按承包地处置方式处理)。土地银行根据农村集中居住规划的人均宅基地给予原居民宅基地指标并颁发“宅基地指标权证”。由于集中居住规划的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原有的人均宅基地面积,在留足新的宅基地面积后,仍有一个很大的新旧宅基地面积差值。土地银行将面积差值(含附着的房屋等财产)按市场价格补偿给原居住者,再将面积差值的地票指标汇总到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交易。居民(不论其是否已转为城镇户籍)可以将权证质押给土地银行,获取银行贷款从事非农产业。宅基地指标权证在有效期内,居民如不愿继续持有权证,可以通过土地银行变现成现金。

(三)仍然居住村社的居民进行集中居住时,可参照第二种方式的思路加以处理,将新的宅基地划给原居民,对面积差值进行货币补偿后将地票指标汇总到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交易。

重庆农村土地银行的定价机制

农村土地银行是政策性银行,要坚持非营利性质,并为农民提供专业服务。土地银行要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各项业务的交易价格,严格依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交易,因为农村土地银行作为几乎唯一的买方,处于谈判的强势地位,农民可用“不交易行为”进行议价。区县政府应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不同类别土地的政府指导价或最低价。在土地银行运行早期不应禁绝民间自发的流转行为,这种情况的存在一定程度加强了农民的议价能力,如果以后能建立一套农民参与定价的机制,可以逐步规范民间流转行为。

适时建立农村土地银行

发布时间:2009-03-16 文档来源:

“建立农村土地银行既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战略之策,也是符合我国实际、农民愿望的正确选择。”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天津宝成集团董事长柴宝成在向大会提交的一份发言材料中开篇明义。他认为,建立农村土地银行,可以达到“三赢”的目的,既能保证土地适当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又能实现土地开发的效益最大化,还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利益。

何谓农村土地银行

所谓土地银行,柴宝成解释说,是由中介机构根据地理位置、土地肥沃程度、升值潜力等,对农户的土地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储存价格。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的土地定期存入土地银行,土地银行将农户存入土地进行适当打包、整合或适度改造,在维持基本农业用途不变的情况下,贷给其他土地需求者(如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土地需求者向银行支付土地的储存价值、整理开发价值以及前两者之和的同期贷款利息,银行再把储存价值兑现给农户。

柴宝成认为,《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建立土地银行提供了政策基础。

土地银行是破解土地流转问题的有效之举

柴宝成认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面临两大主要困惑,一是如何严格控制土地流向,力避耕地资源流失;二是如何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和严格各种强占与寻租行为。他认为,从规范土地制度入手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银行,将会为解决这些问题找到一条新的破解之路。

比如,在目前没有统一平台的土地流转模式下,许多农户与经营者口头或以简单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一些合同也极不规范,常常发生矛盾纠纷。建立土地银行,将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并以合法规范的协约来维护双方的权利,督促双方履行承诺,避免农民与经营者直接发生矛盾冲突,既为弱势农民提供了强有力的维权保障,也为经营者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建立土地银行,还有利于盘活土地资产,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柴宝成认为,目前农村大量闲置或低收益土地需要盘活增效,土地规模经营者又需要成片的土地,两者需求的一致性为土地银行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条件。农民把土地存入银行,不仅让闲置的土地产生效益,还可以使一些农民在经营者租用的土地上打工,从而得到多重收入。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规模经济也会使一部分有技术、会经营的农民和农民企业家对土地集约经营产生浓厚的兴趣。同时,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有利于提高城市化水平,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土地银行的建立,还将有利于解决农村资金瓶颈制约,更好地发挥国家支农资金效益。柴宝成说,当前农村资金供求矛盾突出。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大都投向地市级以上企业或项目;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必须建立新的农村资金造血机制。农村土地银行把农民的土地和信贷资金结合起来,建立了农民与银行的新型关系。土地银行可为农民提供土地担保和抵押贷款,既有利于农民获得发展资金,又有利于土地流转。土地银行还可以办理土地信托业务,在政府支持下发行土地债券,筹措社会资金用于发展农业生产。通过建立土地银行,还能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国家支农资金也能捆绑使用,有重点地集中投向种养地区和大户,避免了“撒胡椒面”现象,其资金的利用效率更高,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会更大。

既要大胆试验,又要审慎推进

柴宝成表示,建立土地银行是一个新生事物,也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在具体操作上,既要大胆试验,又要审慎推进。

他建议,建立农村土地银行的组织保障体系。一是最好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依托,进行组织和业务整合,整合后的土地银行开展土地存贷、土地抵押贷款和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等业务。二是县农业、国土、司法部门负责土地流转监督管理、法律咨询服务、纠纷调解和仲裁等。三是由县农业部门对土地进行分级定价。根据不同产业、不同土地的级别差制定出最新指导价格,从而保证分级定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关于建立土地银行应遵循的原则,柴宝成指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流转一是必须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的原则,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二是必须坚持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为宗旨。土地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宗旨是通过土地存贷调剂土地余缺,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建立新农村发展长效机制。三是以创新农地金融制度为重点。土地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创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

有效实现形式,实现农地使用权资本化和市场化,促进土地流转。同时发放与农地有关的土地抵押贷款,改善农村金融生态,解决农村资金贫血问题。四是以政府支持为基础。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农地金融法律法规,明确土地银行的法律地位,明确农地使用权、物权性质和可抵押性,在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同时,建立对农村金融机构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划拨和补充其资本金,提供贴息、担保和税收减免等。

柴宝成还建议,应建立土地流转配套政策,建立农业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土地银行开展农险业务,让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心中有谱”。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杭州探索土地信托制建立土地银行

日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杭州市发改委《关于2010年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杭州市将探索土地信托制,重点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土地信托中心(土地银行),构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土地流转服务。

《意见》指出,杭州将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新以委托流转、股份合作为主的土地流转形式。完善土地租赁制,改进租金结算方式。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农村土地折价入股的方式发展土地股份制,实行统一经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副主任陈少强近日撰文指出,目前农村土地银行业务是以中介组织的形式从事土地存贷,由于功能残缺,试点中的农村银行在促进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方面不可避免面临挑战。

陈少强认为,现有的农村土地银行虽然有政府或集体组织背景,但由于缺乏土地抵押贷款这一基本的金融功能,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土地银行。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会员、信托金融专家杨民全认为,杭州正在探索的土地信托制,具备了金融功能,可弥补上述缺憾。

“首先,信托公司可选择合适的融资项目。信托公司可以与相关农村经济主管机构合作,选择一批存在融资需求、盈利潜力好、项目方治理较规范的实业项目。”杨民全指出。“其

次,可针对选定的目标项目,根据融资方式、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为融资项目设计相应的信托方案。例如,对于融资金额较小的项目,可以将其与同类项目集合打包的方式,形成信托融资产品;对于风险偏高的项目,可以通过内外部信用增级,将风险降低。”“最后,利用自身积累的投资者资源,或者借助代理推介机构,采取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方式,向资金供应方进行项目私募推介,为项目筹集资金。”杨民全表示。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2010年07月28日 17时18分 876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公安安全 “户籍制度” “农村土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重庆地票制度范文

重庆地票制度范文 一、地票交易概述xx年12月4日,伴随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挂牌成立以及地票的第一次公开拍卖,“地票”由此走进人们的视线,然而对于“地票”,许多人的理解依旧停留在“土地票据化”的初始概念范围之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地票概念进行厘清,并对重庆地票交易发展历程和运作模式进行梳理。(一)地票概念厘清地票,是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概言之,地票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的通俗说法,尽管目前尚未规定地票拥有者在城市建设用地拍卖中有优先权,但是地票仍被尊称为“土地VIP卡”。地票交易,字面理解就是在特定场所对地票进行的买卖。现实中,因二级市场尚未成型,地票交易仅仅是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的一级市场地票拍卖。值得注意的是,地票交易仅仅是民间对指标交易的称呼,官方对于地票交易,仍称之为“指标交易”。(二)重庆地票交易发展历程xx年, __批准重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xx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颁布。xx年11月17日,重庆 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xx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该交易所以“地票”作为主要交易标的,中国的地票交

易制度就此诞生。xx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第一场地票拍卖。xx年2月,《 __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建立统筹城乡的土地利用制度,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基础上,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xx年12月3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第六次地票拍卖,共有玉豪龙公司、腾翔公司、中渝公司、晋愉公司、东港公司、龙湖地产等6家民企曾经拿到过地票,截至xx年12月3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总成交44总地票,共计8300亩用地指标,成交总金额7.38亿元,均价每亩9万元。重庆玉豪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xx年12月4日,该公司以2560万元拍下第一张地票,xx年2月4日,重庆媒体称该公司已经“兑现”地票。(三)重庆地票的运行模式1.规划布局《暂行办法》规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编制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确定挂钩的规模和布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立项申请经村集体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成员代表同意,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成为立项申请的 标的,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组织复垦。有其它稳定居所,而且有稳定工作或稳定生活的村民也可申请复垦耕地。复垦新增的耕地继续由原宅基地农民承包经营;自己不经营的,可再次流转,获得相应收入。3.土地管理部门验收村集体或村民复垦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建设用地指标,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 东城区110101 西城区110102 朝阳区110105 丰台区110106 石景山区110107 海淀区110108 门头沟区110109 房山区110111 通州区110112 顺义区110113 昌平区110114 大兴区110115 怀柔区110116 平谷区110117 密云区110118 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 和平区120101 河东区120102 河西区120103 南开区120104 河北区120105 红桥区120106 东丽区120110 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 北辰区120113 武清区120114 宝坻区120115 滨海新区120116 宁河区120117 静海区120118 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 石家庄市130100 唐山市130200 秦皇岛市130300 邯郸市130400 邢台市130500 保定市130600 张家口市130700

承德市130800 沧州市130900 廊坊市131000 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 太原市140100 大同市140200 阳泉市140300 长治市140400 晋城市140500 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 运城市140800 忻州市140900 临汾市141000 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呼和浩特市150100 包头市150200 乌海市150300 赤峰市150400 通辽市150500 鄂尔多斯市150600 呼伦贝尔市150700 巴彦淖尔市150800 乌兰察布市150900 兴安盟152200 锡林郭勒盟152500 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 沈阳市210100 大连市210200 鞍山市210300 抚顺市210400 本溪市210500 丹东市210600 锦州市210700 营口市210800 阜新市210900 辽阳市211000 盘锦市211100 铁岭市211200 朝阳市211300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制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区(县)镇(乡)合同编号: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让方):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经发包方同意,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区(县)乡(镇)村组(社)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转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转让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登记面 积计算。 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①货币支付:每年每亩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 (大写: ) 元。 ②实物支付:每年每亩公斤(填黄谷、玉米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 合计 (大写: ) 公斤。 ③其他: 3.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①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②其他: 四、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 甲方在转让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物等, 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 五、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 1.甲方按下列第()项方式将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 ①一次性全部交付 ② 2.交付时间为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收益。 2.在本合同签定前,应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3.本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4.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2.依法享有受让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 3.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有权再流转。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用转让的土地。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XXXXXXXXXX)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2017年5月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XXXXXXXXXX 监理人(全称):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监理范围:。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2—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合同价 合同暂估价(大写):(¥万元)(最终合同价以财政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六、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 3.监理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监理工程施工,确 —3—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4.委托人和监理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2份,监理人执2份。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工作联系人:陈晓玲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85777530 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重庆农行万州天城支行开户行: 开户账号:31420601040003094开户账号: 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4—

重庆市行政区划代码

区划代码城乡分类代码行政区划名称500000000000 000 重庆市500100000000 000 市辖区500101000000 000 万州区500101001000 000 高笋塘街道办事处500101001001 111 东方广场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2 111 乌龙池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3 111 王家坡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4 111 太白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5 111 甘家院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6 111 苗圃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7 111 望江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8 111 高笋塘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9 111 电报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10 111 西山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0 000 太白街道办事处500101017001 111 青羊宫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2 111 白岩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3 111 桂花堰塘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4 111 桔园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5 111 孙家书房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6 111 文化里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7 111 国本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8 111 复兴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9 111 和平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10 111 红光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11 111 南池沟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12 111 吴家湾社区居委会500101017200 112 太白村委会500101017201 220 永宁村委会500101017202 112 红光村委会500101017203 112 万二村委会500101018000 000 牌楼街道办事处500101018001 111 牌楼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2 111 袁家墩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3 111 搭马桥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4 111 太平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5 111 观音岩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6 111 印合石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7 111 万安社区居委会500101018200 220 石峰村委会500101019000 000 双河口街道办事处500101019001 111 螺蛳包社区居委会500101019002 111 学堂湾社区居委会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 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 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 (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宅基地周转金。 第二章处置 第五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按下列任一规定处置: (一)保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流转。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整栋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地票价款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复垦验收合格后的实测面积为准。附属设施用地权属不明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纳入退出范围,不作为地票来源: (一)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二)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未拆旧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三)无房地产权证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渝府办发[2016]20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1 【实施日期】2016.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2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1日

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以下简称国家六部委《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意见》,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总目标,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基础上,坚持“在稳定中深化,在完善中补缺,在规范中提升”,以“五项深化”“五项完善”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管理及成果应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程序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六部委《意见》明确的内容和程序,开展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保持稳定,尊重民意。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充分尊重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的前提下,开展深化完善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相关手续已经承包农户签字确认、确权结果准确无争议的,不再“翻烧饼”。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2010-08-12 重庆市户改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政策解读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办法》。 二、宅基地退出与利用遵循哪些原则? 宅基地退出与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2)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4)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5)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三、农村土地退出的对象是哪些?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四、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房屋有哪些补偿? (1)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3)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五、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要经过哪些程序?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办法》规定的相关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

重庆土地利用现状及潜力分析

重庆市土地利用现状及潜力分析 1背景分析 1.1研究区概况 1.1.1自然地理条件 重庆市位于四川盆地东部边缘,地跨东经105°11'~110°11'、北纬28°10'~32°13'之间的青藏高原与长江中下游平原的过渡地带,东临湖北、湖南,南接贵州,西靠四川,北连陕西。辖区东西长470km,南北宽450km,总面积8.24万km2,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直辖市。全市共辖38个区县(自治县)。重庆市地貌类型以丘陵、低山为主,山地、丘陵、

台地共占幅员面积的97. 58%左右,平坝占2.42%。全市地势由南北向长江河谷逐级降低,西北部和中部以丘陵、低山为主,东南部靠大巴山和武陵山两座山脉(如图2)。 重庆市主要河流有长江、嘉陵江、乌江、綦江、大宁河等。全市气候类型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夏热冬暖,光热同季,无霜期长,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16~18°C,年总降雨量1000~1350mm,降水多集中在5~9月,占全年总降水量的70%左右,年平均相对湿度多在70%~80%,在全国属高湿区,年日照时数1000~1400h,日照百分率仅为25%~35%,是全国年日照最少的地区之一。土壤类型主要包括水稻土、紫色土、黄壤、石灰岩土、新积土、黄棕壤、棕壤、山地草甸土、黄褐土、粗骨土10个大类。 1.1.2社会经济条件 2010年,重庆市常住人口2884.62万,其中城镇人口1529.55万,农村人口1355.07万,城镇化率53.00%。全市201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925.58亿元,三次产业增加值分别为685.38亿元、4359.12亿元、2881.08亿元,产业结构比值为8.65:55.00:36.35。重庆市全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934.8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87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32.4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76.66元。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区(县)镇(乡)合同编号: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承租方):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区(县)乡(镇)村组(社)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出租价款及支付方式 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出租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登记面积计算。 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出租价款: ①货币支付:第一年出租价款为每亩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②实物支付:第一年出租价款为每亩斤(填黄谷、玉米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合计(大写:) 斤,以后递增方式及比例为。 ③其他: 3.如果双方约定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方式支付出租价款的,甲方要求变更为以货币方式支付,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 四、支付时间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出租价款 1.提前1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出租价款;以后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的出租价款。 2.逐年支付: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出租价款;以后每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出租价款。 3.一次性支付: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出租价款。 4.其他: 五、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 甲方在出租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物等,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 六、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 1.甲方按下列第()项方式将出租土地交付给乙方: ①一次性全部交付。 ② 2.交付资料: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含红线图); ②土地交付时的地形、地貌、土质、青苗、构(附)着物等情况的书面描述、图片等(经双方确认); ③。 3.交付时间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收益。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编辑版

-* 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 东城区110101 西城区110102 朝阳区110105 丰台区110106 石景山区110107 海淀区110108 门头沟区110109 房山区110111 通州区110112 顺义区110113 昌平区110114 大兴区110115 怀柔区110116 平谷区110117 密云区110118 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 和平区120101 河东区120102 河西区120103 南开区120104 河北区120105 红桥区120106 东丽区120110 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 北辰区120113 武清区120114 宝坻区120115 滨海新区120116 宁河区120117 静海区120118 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 石家庄市130100 唐山市130200 秦皇岛市130300 邯郸市130400 邢台市130500 保定市130600 张家口市130700

-* 承德市130800 沧州市130900 廊坊市131000 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 太原市140100 大同市140200 阳泉市140300 长治市140400 晋城市140500 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 运城市140800 忻州市140900 临汾市141000 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呼和浩特市150100 包头市150200 乌海市150300 赤峰市150400 通辽市150500 鄂尔多斯市150600 呼伦贝尔市150700 巴彦淖尔市150800 乌兰察布市150900 兴安盟152200 锡林郭勒盟152500 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 沈阳市210100 大连市210200 鞍山市210300 抚顺市210400 本溪市210500 丹东市210600 锦州市210700 营口市210800 阜新市210900 辽阳市211000 盘锦市211100 铁岭市211200 朝阳市211300

重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重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为了发展经济,增加集体和群众的经济效益,把村集体水浇地150亩出租给(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村民吴志国、丁仙君)种西瓜,达成协议如下: 1、承包期限:从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壹年整)。 2、甲方土地150亩,以每亩**出租给乙方种西瓜,2017年10月30日进入时全部付清土地承包费**元(陆万元整)。 3、甲方小河口村必须在10月30日前处理好一切土地问题交乙方管理。 4、甲方抽水泵站现有抽水设备一套抽水管道从抽水泵至平头水浇地全段交乙方看管,并自行抽水,甲方不负责任。 5、从村小组到平头一段照明电线交乙方看管使用,如有被盗,乙方自行跟新。 6、抽水费用为农用电费,最终以电力公司出具电力发票为准。 7、甲方在乙方的承包面积内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种植管理。 8、乙方在承包期间内国家征占用该土地,地面上 西瓜损失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甲方。 9、乙方在甲方土地承包期间必须按甲方当地的政府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和护林防火工作。 10、现甲方小河口村小组平头现有住房20间,烤房35间交乙方看管使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11、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二〇〇九年月日 重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篇2] 合同编号: 甲方(出让方):乡镇村组(户主姓名)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转包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的用途 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用于:。 三、土地流转时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 甲方将第六条所列土地亩、鱼池亩、山地亩流转给乙方经营,土地流转费以现金人民币贰拾壹万元计算。 五、付费方式及时间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办法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办法 体变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根据主体的变动 而科学调整。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维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 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方便生产生活、有利规模经营、 发挥土地效用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以及承包 合同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土地承包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阻碍农村土地承包工 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下列新增农村居民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重庆市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6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维护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方便生产生活、有利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用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以及承包合同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土地承包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阻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下列新增农村居民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 (二)因合法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实现土地承包权。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 发包方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拟定土地承包方案;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东城区110101西城区110102朝阳区110105丰台区110106石景山区110107海淀区110108门头沟区110109房山区110111通州区110112顺义区110113昌平区110114大兴区110115怀柔区110116平谷区110117密云区110118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和平区120101河东区120102河西区120103南开区120104河北区120105红桥区120106东丽区120110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北辰区120113武清区120114宝坻区120115滨海新区120116宁河区120117静海区120118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石家庄市130100唐山市130200秦皇岛市130300邯郸市130400邢台市130500保定市130600张家口市130700承德市130800沧州市130900廊坊市131000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太原市140100大同市140200阳泉市140300长治市140400晋城市140500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运城市140800忻州市140900临汾市141000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呼和浩特市150100包头市150200乌海市150300赤峰市150400通辽市150500鄂尔多斯市150600呼伦贝尔市150700巴彦淖尔市150800乌兰察布市150900兴安盟152200锡林郭勒盟152500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沈阳市210100大连市210200鞍山市210300抚顺市210400本溪市210500丹东市210600锦州市210700营口市210800

(完整版)最新行政区划一览表

国家级新区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甘肃兰州新区广州南沙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大连金普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南京江北新区福州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 北京市 昌平区朝阳区大兴区东城区房山区丰台区海淀区怀柔区门头沟区密云区平谷区石景山区顺义区通州区西城区延庆区 天津市 宝坻区北辰区滨海新区东丽区和平区河北区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蓟县津南区静海区南开区宁河区武清区西青区 上海市 宝山区崇明县奉贤区虹口区黄浦区嘉定区金山区静安区闵行区浦东新区普陀区青浦区松江区徐汇区杨浦区长宁区 重庆市 巴南区北碚区璧山区城口县大渡口区大足区垫江县丰都县奉节县涪陵区合川区江北区江津区九龙坡区 开县梁平县南岸区南川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綦江区黔江区荣昌区沙坪坝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铜梁区潼南区 万州区巫山县巫溪县武隆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永川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渝北区渝中区云阳县长寿区忠县 安徽省 合肥市蜀山区庐阳区瑶海区包河区巢湖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 安庆市大观区怀宁县潜山县太湖县桐城市望江县宿松县宜秀区迎江区岳西县 蚌埠市蚌山区龙子湖区禹会区淮上区固镇县怀远县五河县 亳州市谯城区利辛县蒙城县涡阳县 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石台县 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定远县凤阳县来安县明光市全椒县天长市 阜阳市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阜南县界首市临泉县太和县颍上县 淮北市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濉溪县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凤台县寿县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祁门县歙县休宁县黟县 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区 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山区博望区当涂县含山县和县 铜陵市铜官区郊区义安区枞阳县 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区三山区镜湖区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无为县 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灵璧县泗县萧县 宣城市宣州区广德县绩溪县泾县郎溪县宁国市旌德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渝府办[2016]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5 【实施日期】201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 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2016〕9号) 各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5日

重庆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 2010年以来,我市在全国率先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区域性试点工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4号)等一系列文件,着力构建有关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我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县等3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县,巴南区、永川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梁平县、武隆县、忠县、秀山县等10个区县(自治县)纳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县。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按照国发〔2015〕45号文件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已有工作基础,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以试点区县(自治县)为依托,在我市已开展有关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机制,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加强金融政策支持,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两权”抵押融资功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