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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探讨

城市设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探讨

■ 余柏椿 ■ Yu Bochun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武汉 · 430074)

收稿日期:2007-01-05

[摘 要] 本文针对目前国内用“城市设计”项目替代“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做法,从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及特点、具体概念划分和工作内容定位等方面,分析并论述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间既独立又互补的关系。[关键词] 城市设计 修建性详细规划 互补 不可替代[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method of replacing site plan with urban design, which is used nowadays in China. Looking at aspects such as development need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academic field, division of specific concepts, and nature of work involved,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independent and complementary relationship between urban design and site plan.

[Key words] Urban design, Site plan, Complementary, Irreplaceable

一、现象与观点自从1980年引进西方现代城市设计理论开始,我国城市设计经历了近30 年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较为丰厚的经验和成果,也充分说明了城市设计在我国城市发展中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针对当前城市设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的关系问题,笔者提出自己不成熟的观点和见解,认为城市设计不能替代修建性详细规划,旨在与同行共同探讨。

当前,将本属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当作城市设计的现象较为普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集中类型:校园城市设计、居住区城市设计、广场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滨水区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等。

二、不是等号关系

在传统城市规划与设计已得到广泛认知的基础上,现代城市设计兴起的意义在于它唤醒了我们对城市主体—人的更多关注,从此在设计和营造城市的领域中,我们增加了一个研究人与城市互动的新学科,这种互动包括人怎样塑造城市、城市又怎样影响人的问题。因此研究主体—人是城市设计的核心任务和重点内容。城市设计的研究成果将以思维方式、设计法则、指导性设计、概念性设计等不同形式表达出来,而不是一种具体性设计,其中思维方式和设计法则等研究成果是可以普遍应用在建筑设计和营造城市的相关领域中,具体产生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等学科建设。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不同之处在于,城市设计研究更多应用的是关于美学、文化、心理等哲学范畴以及社会学等领域的基础理论。

以上仅是笔者对城市设计的基本认识和简单概

括,关于城市设计的具体定位国内时下并没有严格的定论,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概念是明确的。我国

现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内容在新的《城市规划

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实施)中有明确规定:(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从以上内容来看,如果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内容进行粗略区分的话,城市设计主要偏重思想层面,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主要偏重工程层面;如果要将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思维方式进行分类的话,城市设计是以感性思维为主

导,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以理性思维为主导;从法定地位上看,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的是法定规划内容,而城市设计的具体内容至今还没有法定地位。关于两者的区别还有很多,不少文章对此也进行过专题论述,在此仅就上述简单分析说明两者是不存在等号关系的。

此外,认真地分析当前这些项目的名称如校园城市设计、居住区城市设计、广场城市设计、道路城市设计、滨水区城市设计、中心区城市设计会发现这些名称存在逻辑问题。校园、居住区、广场、道路、滨水区等都属于城市内部功能区和公共空间,这些研究区域与“城市”不处于同一层面,其设计内容究竟是功能区设计还是公共空间设计?城市设计是专业名词,四个字不能分开,它是特定的设计工作,具有专门的内容要求和规定,就如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样,一提及这些专业名词就会知道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定。但城市设计却没有明确的定义,当前不但其工作内容是模糊的(没有定论),就连判断标准也是模糊的。

Discussion of Urban Design and Site Plan

城市建筑 主题专栏

如果将这些项目都由“城市设计”还原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层面——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修建性详细规划、滨水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则这些内容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划设计,接下来便是如何完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问题。

三、有待完善

对照城市设计的人性化目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满足人的全方位需求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如缺乏对色彩、空间尺度、夜景、景观特色、无障碍设计等属于审美感知和心理感应层面内容的关注。这往往是传统城市规划所忽视的内容,也是现代城市设计产生的根本原因。

但应明确的是,这些缺失并不仅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问题,其他有关规划和设计领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要弥补这种缺失不是通过简单“替代”就能够解决的。当今我国正处于社会大发展时期,全球化、城市化、信息化带给我们许多新的发展机遇和新的研究课题,新型学科、专业的出现也让我们获得了新的理论和新的方法。城市所处的宏观客观环境是开放的、多元的体系,也正因这种大环境才促进西方先进的现代城市设计理论进入在我国。

新学科发展所面临的根本问题是我们如何正确

看待学科专业领域划分与互补的问题。学科专业是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而不断更新的,不但新

的学科专业会产生,旧的学科专业也会进行自我完

善。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虽适应需求,但有些

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尽管如此,总体规划、分区

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这四个基

本层次的规划工作阶段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而本文

所探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设计工作中不可缺

少的环节。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一项在综合考虑功能、

技术、工程和美学要求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

城市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需要考虑土地

经济、建设经济、开发强度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修建

性详细规划是主从于“规划”的,不是“设计”可

以简单代替的。学科专业间是互补、优化的关系,而

不是重复、替代的关系。既然修建性详细规划存在

内容上的缺失,就需要借助相关学科来补充和优化,

其中之一就是现代城市设计,更确切地讲就是在修

建性详细规划中应用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法则,就如

同其他相关规划和设计都要应用城市设计思维和法

则一样。加强这些思维和法则的研究并将其应用到

相关的规划和设计中,使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

善、优化,这也是实现城市设计的人性化目标的重

要途径。

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而言,应用城市设计的思维

和法则是解决其内容缺失的良策,这是一种积极而

非消极的工作态度和办法。其基本思路是在确保法

定规划内容的前提下,增加属于城市设计重点考虑

的内容,比如空间尺度分析、行为需求分析、色彩

分析和设计、夜景分析和设计等。

总之,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做

“加法”,而不是做“除法”,要通过“加”法使现行

修建性详细规划更趋于完善,使其更符合新发展、

新观念、新目标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余柏椿.城市设计感性原则与方法. 北京:中国城市出

版社,1997

2 余柏椿.城市设计并非阶段性设计工作.新建筑,1998

3 余柏椿.论城市设计行为准则与方式.城市规划,2003

4 余柏椿.城市设计目标论.城市规划,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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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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