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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

论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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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

一、劳务派遣的内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通俗地讲,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为其选拔、派遣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和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物,而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招聘人员和使用人员相分离的劳务经济模式,对于用人单位,它实现了用人和管理的分离,因而它又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特殊的就业形式。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

二、劳务派遣的优点

第一、从用工需求方看,劳务派遣的意义主要在于能够大大降低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隐性成本,减少企业承担用工风险。其一,可降低企业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税收成本和解约成本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其二,人事管理便捷。企业用人、劳务派遣单位管人的方式,免去了办理各种琐碎的人员聘用、统筹保险、工伤生育申报等各种人事、劳动手续,使用人单位既节约了各种人员管理费用,也减轻了人事管理人员的负担。其三,可转移企业的风险。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人员标准、人数、待遇等,通过派遣单位签订组织招聘、筛选、测评,将候选人员单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其四,减少劳动争议。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专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机构,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上一般能规范操作,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低于直接聘用。

?第二、从供给方看,劳务派遣变零散、无序的外出务工为有序、有组织的行为。其一,劳务派遣机构的出现,将原有零散的外出务工形式变成了有组织、成规模的派遣形式,形成职业介绍、岗前培训、输出安置的用工流程,并负责社会保险的缴纳、工资支付、权益维护等事宜,减少了外出务工的盲目性。其二,满足了劳动者对灵活多样化就业方式的需求。随着我国等教育从精英向大众教育体制的转化,就业人口的高学历比例大幅提高。其三,使维权有了一定的组织保证。在违反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待提高,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尚需加强的现实条件下,通过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对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负责,发生侵权事件,由劳务派遣机构代表员工出面维权,变劳务派遣工个人维权为组织的维权行为,客观上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第三、从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的作用看,当劳动力市场就业形势比较严峻时,正规部门就业岗位相对减少,会促使更多的人通过非正规部门寻求就业,使严峻的就业形势得到缓解;当劳动力供不应求时,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实现社会对劳动力的分享,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给。从长远看,发展劳务派遣有助于缓解我国长期以来劳动力就业结构扭曲的问题,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务派遣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它也暴露了一些缺点和不足:

第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相关立法权部门也没有给出明确定义。这样简陋的法律规定,既限制了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也为违规劳务派遣留下了巨大

的操作空间,非法规定的劳务派遣行为比比皆是。

第二,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作为规避劳动法义务的工具。比较典型的是一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或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自身的正式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员工,降低成本、规避责任、企图以此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劳动法律规定的用工单位义务。

第三,对劳务派遣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管、评估、汰换机制。目前国内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非常普遍。同样非法派遣问题非常突出。由于劳务派遣企业良莠不齐,而且存在许多明显违反劳动法而设立的派遣单位,如自己公司成立劳务派遣企业向本单位派遣员工,让自己员工强制挂靠劳务派遣单位。这都影响到劳务派遣企业的形象和该行业的正常发展。虽然劳务派遣公司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直到今日都没有形成有规模和有影响的劳务派遣企业品牌。

第四,雇主责任不明,劳动者权举益缺乏保护。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都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本身指挥监督劳动者为基础所构成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造成雇佣劳动与使用劳动相分离,由于存在三方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发生的事故和纠纷往往互相推脱。而我国劳动维权程序繁琐,维权成本较大,工会组织不完善,导致劳动者维权更加困难,利用劳务派遣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若干对策

第一、完善劳务派遣组织的市场准入制度

必须保证劳务派遣机构是以从事劳务派遣活动为惟一活动的机构,不能从事劳务派遣以外的经营活动。劳动法上对派遣劳工和要派机构的资格一般不作硬性规定,对派遣机构资格要有详细的规定。为有效控制滥设派遣机构的现象,保障劳务派遣业健康发展,从设立方式看,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从严规范,应当采用许可审批制。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但是我国对设立方式还没有作出特别而统一的规定。这势必导致劳务派遣公司的不规范设立。因此应当严格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把好派遣单位的资质关,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以免出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司出现。鉴于劳务派遣业涉及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开办劳务派遣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对不合格企业坚决淘汰。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原则下通过实行行政许可和控制进入门槛,合理控制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对不同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置不同的注册资金等要求。除非特批,否则,必须坚持分业经营,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同时经营劳务承包、劳务中介和劳务代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管理。在劳务派遣公司的组织结构,特别是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建设方面要更加严格。

第二、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效沟通和交流的机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跟踪服务和管理。有针对性地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劳务派遣中三方收益都取决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绩效。因此,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和用工单位充分沟通,构建一种规范制度,以做好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促进被派遣劳动者绩效成绩的提高,从而实现劳务派遣三方共赢,保证劳务派遣的长远发展。同时必须保护派遣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业绩突出,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提出吸收该劳动者的请求下,应当提供便利,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我国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中明确限制劳务派遣的时间上限,要求用工单位不得就同一岗位连续使用派遣劳工,超过一定期限需要继续用工的,必须使用固定职工,招收固定职工时应优先从原来使用的派遣劳工中选拔使用,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范也应详尽、明确地予以规范。

第三、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扶持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在企业劳动力调整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对于确实有市场的地区,通过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可以将发展公益性的劳务派遣组织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吸纳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以及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途径。

第四、完善派遣员工的收入保障制度和维权程序

派遣劳工的收入应当由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的共同保障,并承担直接连带给付责任。可以作为法定强制条款必须加入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来保障派遣劳工的收入。同时建立保险制度。如规定派遣机构要获得授权从事劳务派遣的活动,需要在其申请中附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其保险额应当用来保证在企业无法保证必要的清算的情况下向工人支付工资、社会保障和福利津贴。同时劳动者的维权程序应当进一步的简化,当然这涉及到整个劳动纠纷的解决程序问题,但就劳务派遣而言,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现三方争议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以求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五、应当明确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事实上完善的劳务派遣制度不应当限制其行业,特别在我国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国情下,一切有利于就业的形式都应当应用。在有些国家例如美国,劳务派遣的盛行始于20世纪70年代。以往劳务派遣主要流行于特殊行业,例如化工和石油行业、工程和设计行业、建筑行业等等。

此外,还应通过立法或者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出现纠纷的解决模式进行细化规定。可以采用制作完善的格式合同文本细化三方的法律关系。同时,完善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主张对于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

易琨杰 2011级法学班

2013年7月1日

劳务派遣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北京XXXXX有限公司 xx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2) 第三章劳动合同 (4)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劳动纪律 (4) 第五章岗位管理 (5) 第六章培训考核 (6) 第七章员工奖惩 (6) 第八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9) 第九章社会保险 (10)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10)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11) 四、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12) 五、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13) 第十章休假及假期管理 (13) 第十一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响本制度执行。 三、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 四、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一、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 二、应聘者应如实向提交公司规定的下列应聘材料: 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 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 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 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入职员工必须持有入职体检结果正常的体检报告,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 五、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提交个人入职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 2、入职培训;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利益,根据《人民国劳动法》、《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日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劳务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劳动报酬 第九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且劳务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十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北京XXXXXXX有限公司 2018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2) 第三章劳动合同 (4)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劳动纪律 (4) 第五章岗位管理 (5) 第六章培训考核 (6) 第七章员工奖惩 (6) 第八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9) 第九章社会保险 (10)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10)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11) 四、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12) 五、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13) 第十章休假及假期管理 (13) 第十一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响本制度执行。 三、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 四、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一、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 二、应聘者应如实向提交公司规定的下列应聘材料: 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 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 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 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入职员工必须持有入职体检结果正常的体检报告,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用。 五、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提交个人入职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 2、入职培训;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恒信瑞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劳务派遣治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劳动关系治理 第四章岗位治理 第五章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险治理 第七章绩效治理 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 第十章差不多行为准则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职员行为和治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的要紧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

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治理方法》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派遣职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职员。 公司负责派遣职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治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职员日常工作治理及绩效治理等,直接治理和考核派遣职员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治理的差不多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操纵、统一治理。用工单位对派遣职员治理的差不多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职员治理的差不多内容:日常工作治理、绩效治理等。 第二章派遣职员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招聘差不多原则 招聘派遣职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差不多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躯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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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 ) 变更 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劳务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四)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公司,由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上户时间不得迟于员工的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 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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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贝y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 第九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七条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确定版)

劳 务 派 遣 管 理 制 度 2014年10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制度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四章薪酬制度 第五章社会保险 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第七章劳动纪律 第八章培训制度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十章离职制度 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规范劳务派遣服务行为,维护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以及泛亚信和(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用工单位指的是已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员工是指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 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派遣员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单位履行劳动义务或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派遣员工)。 四、公司拥有对本手册的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和颁布权。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或由用工单位自行招聘),组织候选人面试,并由用工单位最终决定录用人员名单。 (二)公司或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流程 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并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三、入职手续 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流程办理入职手续,再到用工单位报到。 第三章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其他未尽事宜,公司与派遣员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四)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提出的需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应保证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成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公司已招用的派遣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公司向派遣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协商合同续签事宜。 (六)公司按不同的用工单位建立派遣员工花名册备查,名册包括派遣员工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单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劳务派遣用工。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派遣员工仍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公司必须依法建立有效的劳动管理制度,依此进行有序劳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和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我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我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务条件和劳动工具,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职工招用与培训 第四条我公司招收职工,新入职职工必须提交本人身份主、学历、就业失业证、专业技术职称等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验,以及从业经历,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否与原用单位存在竞业限制或保密约定,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等(本人停薪留职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等证明)。我公司有权向新入职职工核实有关用工个人信息,职工应如实回答,不得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否则被视为欺诈作为。特别是新入职职工在填写《职工应聘登记表》时,职工应郑重承诺以上个人信息完全属实,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五条新招收职工必须经医保定点医院体检合格后才能录用。 第六条新招用职工应当自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则上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期)。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我公司可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第七条我公司负责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职工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我公司出资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双方应签订《公司专业技能培训服务协议》,职工在服务期内不能提出终止服务期的要求,但我公司在约定的情形上可能随时决定是否终止服务期。在双方约定服务期内,职工若违反服务期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将按该协议对职工索赔违约金。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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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通23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制度 第三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章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章工时与休假制度 第六章培训制度 第七章保密制度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九章离职制度 第十章申诉调处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 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 (以下称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 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 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招聘制度 一、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 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劳动合同除应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二)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 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 内容。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2—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 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 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

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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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

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000000有限公司 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聘制度 第三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章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章工时与休假制度 第六章培训制度 第七章保密制度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九章离职制度 第十章申诉调处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1 / 18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000000有限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我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招聘制度 一、订立劳动合同 (一)我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在新招聘员工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 我单位劳动合同会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会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我单位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二)我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会如实告知员工工 2 / 18

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会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我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我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三)我单位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一次试用期(具体由我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我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并且以上信息经员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并保存至少二年以上。 三、劳动合同续订 (一)我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 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经理审定。 (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我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我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我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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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公司的宗旨: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经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本制度根据7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法》细则修订。 第二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本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能够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第二条、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约定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我公司指定账户,由本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派遣员工的管理和维护派遣员工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为委托派遣单位服务,建立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使劳务派遣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公司派遣员工提供劳动,并向公司支付劳务服务管理费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派遣员工是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公司管理人事关系、员工档案、薪酬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服从本公司派往指定用工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五条招聘原则 1. 坚持面向社会,公平竞争的原则; 2. 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3. 坚持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4. 坚持统一招聘,统一派遣的原则。 第六条招聘条件 1.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2.具备与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经验及经历; 3.符合公司招聘工作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和标准,负责制定招聘方案和录用考试,办理招聘录用手续、资格审查和派遣工作,并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应聘人员的报名、体检等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公司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范本由公司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生产(工作)需要,确定与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首次接受公司派遣的人员,均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一、员工纪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文明礼仪,扶老助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崇尚学习,勤于思考,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2、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工作; 3、提倡员工间树立团结协作、互学赶帮、劳动竞赛、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岗位技能的培训学习、技术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技能; 4、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办私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进行打扑克、下棋等游戏活动。各科室间人员不得随意串岗、漏岗,以免影响工作; 5、工作中员工与员工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因工作发生矛盾纠纷,因本着相互体谅、构建和谐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解决,不得越级,更不可将亲属、朋友及社会不法分子招来取闹威胁对方和领导,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以自动终止劳务关系处理,造成后果,自负法律责任; 6、爱护公物,呵护单位形象,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工作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墙面无污迹、地面无脏污痰迹,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强化安全意识,树立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确保用人单位安全 二、劳务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保障双方利益,对于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公司行政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派遣员工必须保证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派遣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调遣,派遣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福利报酬由公司统一结算、发放。 5、派遣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7、派遣员工有责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 8、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9、派遣每个员工都有为公司做正面宣传的义务,且必须正确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及管理结构体系。 10、派遣员工因身体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11、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人单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2、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司行政部及督导人员监督、整理与考核。 13、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

新版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了增强本公司劳务派遣业务管理的规范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本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的用工单位和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守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还应遵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员工手册、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用工单位必须依法将派遣员工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工作,且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派遣员工在乙方单位和岗位上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得克扣、拖欠派遣员工的工资和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由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派遣员工,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本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本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本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本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本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

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本公司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派遣员工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应于约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证书等材料原件到本公司签订合同。派遣员工应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欺瞒,否则一经查实,本公司和用工单位有权提出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通知本公司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确认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确认函》于约定时间内到本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通知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三条派遣员工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派遣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且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规定足额缴交。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苏州学智悠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 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 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 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管理: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 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 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 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少数名族人员集中就业,避

免产生名族纠纷。 3、对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员工需按国家规定予以 照顾,不安排有危险性岗位,定期予以体检。4、在招聘输送派遣员工时不得采用欺骗强制手段工 作,需实事求是介绍用工企业工作情况、工资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发放时间,尽量服务好派遣员工。 5、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 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6、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 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7、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 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8、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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