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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相关知识

宪法相关知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在中国政治话语里,“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有特定含义,就是任何不尊重宪法、破坏宪法、挑战宪法的言行都是对共和国的价值体系、国家根本制度以及对执政党合法性的挑战,其核心是否定宪法权威。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其核心是全面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未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实施依法治国进程中,要通过宪法来凝聚共识,通过宪法来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核心问题。通过宪法进一步理顺国家治理体系。因此,维护宪法权威、尊重宪法、回归宪法、让宪法发挥作用,将是四中全会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大变化。

宪法权威如何理解?

这是一个常识,但在宪法发展中,往往是常识性的东西容易被忽略,有些常识并没有成为具有共识的概念。宪法权威有很多解释,我个人认为,宪法权威就是宪法至上。在法治国家中,没有什么规范比宪法更为有效,我国宪法宣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有宪法是最高的,没有任何一种规范能够代替和凌驾于宪法之上。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全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一种理念、文化与力量,表现为一种宪法至上,所有公权力、政党活动都要受宪法约束。

宪法权威的出现完成了一个价值命题的核心任务,虽然社会多样化、利益多样化,但是宪法是价值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在社会发展中,不同的政治力量和个体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是,通过制宪权选择宪法后,我们就有了一个内心的道德约定,要尊重宪法,这是价值共识或者社会共识。世界上220多个国家和地区靠什么治理?我认为共同经验就是靠宪法治理,依据宪法推动社会发展。

谈到宪法时,是不是可以有这样一种共识:无论管理者、被管理者,大家应当服从宪法文本,个人或者某些团体的权威无法超越共同体的意志,唯有宪法才是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规范,唯有宪法才具有最高的权威?可以想象,当宪法缺乏权威或者不受尊重的时候,社会无法形成合理的利益平衡。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就更要重视通过宪法寻求共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那么,怎么判断宪法有没有权威?在承认宪法至高无上的前提下,应当让政治权威、党的权威、个人权威、法律权威、制度权威都服从宪法,维护宪法的最高性,其他任何权威,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管有任何理由,都不能超越宪法的权威,这是我对宪法权威的一种理解。

宪法权威有何意义?

宪法权威在当代中国有特殊的意义。

第一,宪法是否有权威将关系到国家的根基。一个国家的根基,除制度规范外,还有精神、文化的根基。历史经验表明,当宪法有权威的时候,这个国家的

根基是有保障的,当宪法没有权威的时候,这个国家可能成为军事大国、经济大国,但不可能成为现代化大国,因为根基没有得到维护。

第二,从历史经验来看,社会治理是否成功也取决于宪法的成功和宪法的有效实施。在现代社会中,宪法是整个国家治理的基础、保障和根本,凡是有效通过宪法治理的国家,一般来说,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是成功的;不以宪法为基础来推动国家治理,也许这个国家在某些领域实现了现代化,但是不能成为现代文明的国家,更不能成为现代法治的国家。

第三,宪法有没有权威直接关系到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和依宪执政的能力。习近平同志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宪法有没有尊严,也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有没有尊严。不尊重宪法,就是不尊重党的合法性、不尊重人民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八个字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世界法治发展规律作出准确判断以后,根据中国法治实践而提出的一种法律命题,也是政治命题,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

第四,宪法有没有权威也关系到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和社会的信仰体系。有时,大家都觉得中国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社会价值观、缺乏价值共识、缺乏社会信任。这有很多原因和表现,我认为宪法没有权威的国家不可能存在社会价值共识、不可能存在信仰体系,也不可能有超越人们利益的一种规则,未来要重建社会共识,还需要通过宪法凝聚共识。

第五,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法律体系要保持协调与发展,需要建立解决冲突的规则与程序,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宪法第五条“一切政党、社会团体、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已经明确了党不可能有宪法和法律之外独立的规范体系,所有的规范体系都应该在宪法和法治体系之内,受宪法法律约束。

如何维护宪法权威?

既然宪法权威对中国当下发展特别是对四中全会以后的社会发展如此重要,在未来宪法实施中,就要真正落实习近平同志“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思想,全面推进宪法实施。

第一,靠宪法的力量把权力关进宪法这个笼子里,规范公权力滥用现象,建立制约权力的机制,这是树立宪法权威的基本要求。

第二,树立宪法权威实际上也是维护党的权威。正如习近平同志强调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第三,要切实加强宪法监督和程序。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在宪法监督问题上,学界呼吁了30多年,我们需要担当,需要智慧,需要回应社会期待。要尽快建立一个看得见的、能够行得通的宪法监督机制,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适时启动宪法解释程序。

第四,宪法权威还要靠社会信仰和社会文化,树立健全的文化是未来中国从法治大国走向法治强国的根本保障。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我相信,随着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今后宪法权威将得到有效维护,法治中国建设将进入新的阶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如何树立宪法权威,新华社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

记者:我国宪法发展面临哪些新挑战、新问题?

韩大元:首先,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导致对宪法文本的普遍不尊重。一是公然违反宪法条文;二是以批评宪法为习惯,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简单归结到宪法文本上;三是不认真对待宪法文本,遇到问题撇开宪法;四是虽表面上尊重宪法,但实际上远离宪法,与宪法保持一定“距离”。

第二,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宪法权威受损害,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大量存在。

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整体信任度下降,人权保障观念还需要加强。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关基本权利的事例涌现,特别是死刑冤假错案的出现使民众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无法建立稳固的社会信任体系。

第四,宪法自身的实践性和审查机制还需要加强。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宪法没有有效地约束公权力,公权力滥用现象严重,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另外,宪法审查机制不完善是宪法实施状况不理想的根本原因。

记者:宪法权威与法治中国是什么关系?

韩大元:法治中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通过宪法治理国家,把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与保障,强调法治思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强调宪法的教育与普及,形成社会共识与凝聚力;强调司法的公正与独立审判权、检察权,实现社会正义;强调基本权利的保护,用法治解决民生问题。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新表述,其基础是宪法权威的维护,法治中国的实现方式与保障是宪法的全面实施。

记者:如何树立宪法权威,建设法治中国?

韩大元:应当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宪法权威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治理体系完善、治理方式法治化的基本出发点。

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权威与宪法

权威是统一的,并不矛盾,要处理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不能把党的政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加强宪法实施,应当强化宪法监督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习近平总书记说:“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加强宪法实施,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核心利益。宪法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要用宪法来维护国家的统一,用宪法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包括主权、领土完整、社会稳定、宪法基本制度、国家统一与可持续发展等等。

准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与核心价值,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发展。中国宪法的优势与特点是政治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理论指导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经济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权组织形式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是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

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认真执行宪法、拥护并模范遵守宪法,是所有公职人员的政治道德和宪法义务。宪法思维是法治思维的基础和出发点。我们要以宪法思维研究、解决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宪法问题,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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