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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方式不同(折扣销售、优惠券、销售折让) 税款计算区别巨大[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促销方式不同(折扣销售、优惠券、销售折让) 税款计算区别巨大[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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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不论是网络电商还是实体商户,各种“满就送、折上折、抵价券、送红包”等诱人的广告一直紧紧抓着消费者的眼球。小编在这里要说的是,不同的打折让利促销方式,在企业会计处理上是不同的,如何计算缴税区别也很大,商家要做好销售筹划,规范财务管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折扣销售的正确核算

促销商品时,很多商家会在平时售价的基础上给买方打个价格折扣。如“满1件总价打7.6折,满2件总价打7.5折”,还有直接五折促销的方式销售商品。这些都属于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以价格的下降和销售数量的增加来扩大利润。

按照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反之,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折扣销售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时必须按要求在同一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折扣额、销售额,否则由于计税基数的增加,会多缴税款。

例如某商品不含税销售价格2000元,因购买方一次性购买10件,双方商定给予购买方8.5折优惠价。销售方通过快递向对方发货时,附上了“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一张增值税发票。那么,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折扣后的销售额17000(2000×10×0.85)元,计算销项税额2890(17000×17%)元。

如果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那么销售方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

纳税筹划计算题

1、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甲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2010年10月自营出口10000 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5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除自营进口外,A公司还可以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B,再由公司B将货物销往国外。请问: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哪种销售方式对A、B公司更有利? ①在不考虑内销货物的情况下,计算退税: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额=10000×(17%-13%)=40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50-400)=-350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0 ×13%=1300万元 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35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300 -350 =950万元 企业出口该货物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350万元 ②假设A公司把自产货物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外贸公司B(与A公司为关联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0÷(1+17%)×17%-750=702万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税额=10000÷(1+17%)×13%=1111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702万元,退税机关退税1111万元,A、B两家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409万元(1111万元-702万元)。 2、甲酿酒厂接到一笔生产100吨粮食白酒的业务,发出材料成本为160万元,合同议定销售价格1000万元。现有两种生产方案: 方案一:委托乙厂加工完成,加工费220万元,产品收回后以合同价直接对外销售; 方案二:由甲酒厂自己加工完成,生产成本为220万元。 不考虑增值税、城建税,试根据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为企业做出决策。 答:方案一:委托加工代扣代缴消费税 (160+220+100*2000*0.5/10000)/(1-20%)*20%+100*2000*0.5/10000=107.5(万元) 税后利润=1000-(160=220+107.5)=512.5(万元) 方案二:应交消费税=1000*20%+100*2000*0.5/10000=210(万元) 税后利润=1000-(160=220+210)=410(万元) 所以选择方案一 3、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份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宇丰汽车厂直接以小汽车作为投资,则宇丰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应纳税额=17×20×5%=17(万元) 宇丰汽车厂实际投资额度为320万元,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向宇南出租

公司税收筹划建议书

税收筹划建议书 ――郁金香花园开发项目 编制单位:无锡光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0C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一、总论 (2)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2) (二)开发项目概况: (2) (三)税收筹划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与原则 (3)

(四)税收筹划建议书的工作目标 (3) 二、经济指标分析 (3) (一)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3) (二)预期财务指标分析 (5) (三)纳税指标分析 (7) 三、本开发项目的纳税筹划 (11) (一)销售收入的筹划 (11) (二)成本费用的筹划 (12) (三)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14) (四)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筹划 (19) (五)房产税的税收筹划 (19) (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20) (七)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23) 四、项目税务筹划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及风险 (31) (一)项目土地增值税平均增值率偏低,开发成本存在高估 (31) (二)项目税务筹划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31) 三)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2) 一总论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企独苏宜

第004419 号。住所:宜兴环科园百合场路。 所有制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宝代表人:Vahstal Johannes Joseph 。注册资金:2710 万美元。 经营范围:从事房产的开发,经营本公司开发的房产。营业期限:2005 年 4 月30 日至204 5 年4 月29 日。 (二)开发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江苏宜兴郁金香花园开发项目。立项批复:中宜环科委字(2005)125 号。 建设规模:用地面积2422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7231 平方米。 建设内容:建设6幢高层住宅,29 幢景观排屋,122 幢独立住宅和相应的附属设施。 投资总额:暂估75000万元。 贷款金额:18000万元。 建设主体: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税收筹划建议书的编制依据与原则 我们以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苏天工咨字(2007)5-61号江苏宜兴郁金香花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贵公司工程部、财务部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作为本次税收筹划的分析范围及依据。通过对项目的财务评价,从税务和转让定价角度进行进行测试和量化研究、分析,提出与税务筹划有关的建议。我们在报告中援引的数据均来源于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贵公司应保证前述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我们并不承担因前述资料数据不准确而导致数据匡

混合销售税收筹划上销售定价问题及风险

混合销售如何计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那么这里其实包含两个要素:首先必须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其次必须要涉及服务和货物,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混合销售是否可分别征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就是说政策只规定了总体情况的税务处理,这一点从字面上理解是比较明确的,那是不是有特别规定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二)第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规定: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

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此外山东国税、湖南国税也有类似规定。 从上述规定来看,河北国税的执行口径是比较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该说从法律适用来看,目前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这一条关于货物和建筑劳务的规定(暂未失效)相当于特别规定,而营改增过渡办法的混合销售规定属于普遍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实施原则,实际执行中河北国税的做法更为合理,也就是说营改增过渡办法只说明了大概情况,没有特别说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如何操作;实践中同时具备生产销售和建筑资质的企业也是比较多的,在营改增过渡政策出台之前一直按照分别计税的方式征收,同时根据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精神,营改增后继续执行增值税实施细则的特别

税收筹划计算题(小抄)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情况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按购进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按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3、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中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输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则不得抵扣; 6、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发票金额抵扣10%。 不得抵扣的情况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第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运费结构与税负的关系 企业发生的运费的=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R。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问题: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额,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治减少4%(即7%-3%)的税收收入,即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 假设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R之值。即:

销售折扣与折让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 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 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 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76475 财务费用(66500×2%)1330 贷:应收帐款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 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

税务筹划—企业混合销售

税务筹划—企业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的概念:在现实活动中,混合销售的对象肯定是同一客户。比如卖空调属于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安装空调属于服务行为,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卖空调的又一般都负责安装,这就属于混合销售,即销售和服务这两项业务是同时针对同一个客户的。对于生产和销售货物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论怎么记账,都要合起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还应该强调的是:在税收征管实务中,税务机关的征管尚处于“以发票为准绳”的阶段,是开什么发票缴什么税,绝不是企业想缴什么税就缴什么税。如果企业以销售货物为主,就要办理增值税纳税登记,购领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以服务为主,就要办理营业税纳税登记,购领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同时购领增值税发票和服务发票,那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开什么发票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混合销售,比如只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不卖相关设备,那就开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如何缴纳税款?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就是纳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性劳务。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货物与服务性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营业税。对于以服务业为主,其单设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的,该单设机构混合销售中的服务性劳务额应与货物一并纳增值税。 想了解更多的财税信息、做专业税务统筹请关注我。

纳税筹划计算题

第二章 三.计算题 1、某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3月发生如下业务: (1)1月5日销售药品价格为10万元(不含税),货款及税款已收到 (2)1月7日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收购凭证从红卫农场购进玉米100吨,每顿单价1000元,玉米当月运回企业并验收入库。 (3)1月13日向农民个人收购玉米50吨,每吨单价1020元,开具有税务机关同意监制“收购农产品专用凭证”,玉米验收入库。 (4)1月20日销售一批药品,价款为20万元(不含税),货已发出,已妥协收手续,但货款尚未收到。 (5)2月8日从某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玉米5吨,每顿单价1240元,取得普通发票。 (6)2月15日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一批药品,价款20万元(不含税),成本15万元,合同约定分3期收款,发货时收到应收货款和税款的50%,其余货款和税款3、4两月等额收回。 (7)2月28日购入一批药品,销售额为100万元,支付运输部门运费2000元,货款存入银行,取得运费发票。 (8)2月21日购入一批原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的为20万元,价款为3.4万元,款项已付,原材料入库。 (9)2月25日,上月发出货物被退回一部分(药品与合同不符),有关退货证明齐全,价税合计为58500元,退回药品已经入库。 (10)3月12 日将一批药品销售个某医院,开具普通发票注明价款为14.04万元,货已发出,款项已经收到。 (11)3月20日购进玉米2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单价为1050元,已付货款并验收入库。 (12)3月30日盘点原材料,1月份农民个人购入的库存玉米发生霉烂变质20吨。上月赊销药品,本月收到货款及税款。 该制药厂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等,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1、2、3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结果保留整数)。 答案、(1)1月份应纳增值税额=10×17%+20×17%-100×1000×13%÷10000-50×1020×13%÷10000=3.17(万元) (2)2月份应纳增值税额=20×50%×17%+100×17%-[2000×7%÷10000+3.4—58500÷(1+17%)×17%÷10000]=16.136(万元) (3)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14.04÷(1+17%)×17%—(10×1050×13%÷10000—1020×20×13%÷10000)+20×50%×50%×17%=3.0187(万元) 2.某只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税控发票注明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为6800元。 (2)购入工人用劳保用品,税控发票注明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为3400元。 (3)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辅助材料,支付加付费2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销售甲药品2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0元。 (5)将甲药品2箱发给职工,成本为10000元。 (6)销售免税药品20000元。 要求:计算该制药厂8月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8月份应纳增值税额=200000×17%+200000÷20×2×17%—68009—3400+6800×[20000÷(200000+20000+20000)]=27766.67(万元) 3.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7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给某小型超市一批肥皂,销售收入为4000元。 (2)购入一批化妆品,货款为5000元,增值税为850元。 (3)将本月所购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销售收入为10000元。 (4)销售给某企业一批货物,取得销货款15000元,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计算该商业企业7月应纳税额。

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区别

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有区别吗?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是因购量大而给予的价格折扣,税法规定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可以扣除,没有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不可以扣除。比如:商家规定购进5000元以下没有折扣,5000-10000元打9折,10000-20000元打8折,20000元以上按7折。 2、销售折扣:是为了快速回款而给予的折扣,这实际是现金折扣,税法规定不得扣除。比如商家货物10000元,规定10天以内付款打8折,即提供现金折扣20%,付款8000元即可;30天以内付款9折,提供现金折扣10%,即付款9000即可;30天以上付款没有现金折扣,即付款10000元。 3、销售折让:是因为品种质量问题给予的价格折扣,如果购买方在税务机关开具了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据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可以冲减收入及销项税金,购货方冲减购货金额及进项税金。 比如:原购进货物10000万元,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未达到要求水平,与商家联系退货,后与商家达成协议不退货,将货款减少到9000元,即提供折让10%。会计上,折扣和折让主要区别在于:折让因不符合规定被迫打折,而折扣是主动打折。 (1)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这 (注:本文所提供的关于行业或项目或个人的一些总结及计划,或策划方案或如何 写总结的方法,培训等内容;仅供参考,不作具体使用)

部分商品不作退回处理,而只要求在价格上给予某些折让的事项,因而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处理。 (2)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又叫现金折扣。一般来讲,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此项扣减数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10%、12%、20%等。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由于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商业折扣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在买卖任何一方的账上进行反映。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简言之:销售折让就是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是为了回收货款设立的,按财务费用核算。销售折让直接少计收入。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是因购量大而给予的价格折扣,税法规定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可以扣除,没有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不可以扣除。比如:商家规定购进5000元以下没有折扣,5000-10000元打9折,10000-20000元打8折,20000元以上按7折。
2、销售折扣:是为了快速回款而给予的折扣,这实际是现金折扣,税法规定不得扣除。 比如商家货物10000元,规定10天以内付款打8折,即提供现金折扣20%,付款8000元即可;30天以内付款9折,提供现金折扣10%,即付款9000即可;30天以上付款没有现金折扣,即付款10000元。 (注:本文所提供的关于行业或项目或个人的一些总结及计划,或策划方案或如何 写总结的方法,培训等内容;仅供参考,不作具体使用)

关于折扣折让

在中国经济迅速市场化的过程中,商业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销售折让、销售折扣、返还利润,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作为指导各交易主体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于复杂的原因,财政部做出的规定前后不相吻合,导致各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混乱的局面。与此同时,作为指导各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的税收规范文件,税务总局的规定也过于含糊笼统、缺乏严密性和合理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执法机关执法标准的不一致,纳税人不仅无所适从、动辄获罪,而且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已经对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产生了不当影响后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本文试图厘清这一现状,为纳税人提出适当的当前对策,并就财税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提出建议。 一、销售折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所谓“销售折让”,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有相同的、明确的规范。财政部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4条定义:“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给出了完全相同的定义。 对于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令[1992]5号《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6条规定:“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也给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发生上述“质量问题销售折让”时,会计上应当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3]38号《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精神。因此,纳税人应当按扣减折让后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减报折让销项又规定了附加限制条件。在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销货方先要收回旧专用发票,或者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才能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在国税发[1993]157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的发票管制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未取得官方《折让证明》的销货方,剥夺其《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赋予的扣减权利,加重纳税义务。本文不试图探讨税务执法机关以普通规范文件加重纳税人税收义务的法律程序合法性,仅从实践中纳税人遵从相关发票规范的可行性角度看,销货方从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折让证明》是可能的,只是增加了费用负担。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销售折让的规定考虑却不周密:在许多情形下,销货方无法从买方收回已开的发票来“作废”重开,从而被迫“违规”。 对于违规的责任,按照税务总局的规范文件规定,销货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未收回旧票或者未取得官方的《折让证明》而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项税,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如果销货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生销售折让后未收回旧票作废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可被处以罚款(最高不过一万元)。在普遍买方市场的市场环境下,面对这种不完善的发票管制规定,虽然纳税人有心提高税法遵从度,但最终却发现发票违规几乎不可避免。

贸易公司税务筹划方案

贸易公司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背景: 企业A,从事精密仪器的销售,一年销售额在数千万元上下,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的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主要的难题有: 1、由于产品的特殊性,毛利较高,这样增值税税负与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高居不下; 2、还有一部分费用需要用于市场公关与关系维护上面,对方多就是个人,且无法提供正规发票,有些费用只能找发票来冲,但就是依然无法完全满足。 在金税三期等税务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与责任 1、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2、企业A的财务与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安节税”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税负高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 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 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

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3、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核算)+核定征收: 将企业A的业务全部转移到在崇明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以为企业A直接跟采购,再销售;现在改为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采购再销售,等于就是直接跳过企业A,另起炉灶。这样完全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纳税,并享受核定征收与税收返还政策。 4、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打了个人独资企业,最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资金最终到个人手里。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就是做了重新架构,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 风控重点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比如,一个企业销售一台机器的同时,负责把这台机器运到客户指定地点,就是属于这样一项不可分割的交易。因为没有前面的机器买卖行为,就没有后面的机器运输行为,它们是一项有着紧密从属关系的买卖行为。 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比如,某大学在2000年12月转让一项其新研制出来的技术,取得转让收入12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费80万元,仪器设备费40万元。因为该大学不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该校取得的12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全部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又如,某橱柜公司生产橱柜,并代顾客设计和安装橱柜。2000年12月,该公司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中,总收入为20万元,其中:公司提供的自制橱柜销售收入为8万元,设计安装费为12万元。该公司开具的都是普通发票,并都收到了货款。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2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假定该公司2000年的设计、安装收入为100万元,橱柜销售收入为120万元,那么该公司12月承包的橱柜设计安装工程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的原理与兼营中税收筹划的原理几乎一致,即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注:前提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税务筹划计算题解析教学文案

一、某市一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月企业欲将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1辆对外转让。已知该汽车原值2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1万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企业财务人员前往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拟有四种方案,分别为:方案一,按20万元出售;方案二,按20.5万元出售;方案三,按19.99万元出售;方案四,按20.1万元出售。要求:作为注册税务师,请帮助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以企业所得税前收益多少标准判断筛选最佳方案。 答案: 一、某拟上市公司为了稳定队伍,2010年度在综合考虑相关人员的工作年限、职称、职务及能力等因素后,出台了如下三项激励措施: 1.给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2.根据出资多少,给原出资的股东各购置面积不等的住宅一套,并将产权办到其本人名下;给非股东的副总经理以上员工,各购置一辆小轿车,并将产权办到其个人名下; 3.对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给予一定份额的股票期权,承诺在公司股票正式上市流通日,由公司以每股高出当日开盘价2元的价格回购。 请问,作为公司的财务经理,您认为:上述各项激励措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应如何处理? 答案:(1)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个人所得税:并入相关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2)为股东购置住宅企业所得税:视为对股东的红利分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为副总以上员工购置轿车企业所得税: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合理的允许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并人相关人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3)给员工的股票期权企业所得税: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合理的允许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分摊为12个月进行计算,即代扣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取得的所得÷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二、某市安怡租赁公司购置了大量房产,专门用于出租,以取得租赁收入。2010年1月天然化妆品厂拟租用安怡公司在市区的库房数间,用以存储产品及原料。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在销售大型设备的同时负责设备的安装,形成混合销售业务。例如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企业,要负责流水线的设计安装调试,往往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大。再如生产井架的企业要负责井架的安装工程,安装工程量很大,工期很长,费用很大。如果生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在销售流水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如何使安装工程从销售业务中独立出来,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纳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此规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改变销售关系,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 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按税法规定,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生产企业拥有的自有车辆,可以根据自有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论证,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设立运输公司,生产企业的采购、销售的运输业务交由运输公司承担,则生产公司可抵扣7%的增值税,运输公司只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企业节税率为7%-3%=4%。 如果不设立运输公司,车辆运营中的物耗可作为进项税扣除。 假定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在M<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关于分子公司区别、税务筹划和如何设立取舍详解

关于分、子公司税务筹划和利弊关系 如何设立取舍详解 一、分、子公司的概念以及区别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4、分公司也可以独立经营(核算),但是独立经营的前提是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一个分公司要进行独立核算,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在实务中,一般只有真正从事经营业务的分公司才会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对外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业务,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具发票。对于这种分公司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必须在当地缴纳。如一汽天津公司。 5、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利与弊 实行独立核算,有利于总公司了解分公司的盈亏情况,但因为一般分公司大

企业税务筹划实例

《税收筹划八大规律》请你筹划参考答案 我们给出的答案仅作参考,当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或实践操作时,请注意税收筹划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全面考察实际情况,切忌生搬硬套,产生意料之外的税务风险。同时,许多筹划方案本身可能也会带来许多非税成本,引起经营、管理乃至于企业战略层面的负效应。 【自检案例1】参考答案: 1.方圆机械制造公司销售货物时有两种运输方式:一种是企业用自己的交通工具运输;另一种是由外部运输公司承运。2.税收筹划分析: (1)自备运输工具 其一:不成立运输公司 销货方实行送货上门,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351+(1 + 17% X 17%- 10=41 (万元)其二: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费发票直接开给购买方,销货方代垫运费,或者由运输企业直接向购买方收取运费,则运输收入不纳增值税,只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351X 3%=10.53(万元)其三: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 运输公司将运费发票开给销货方。销货方实行送货上门,将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由销货方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销货方的运费收入应按混合销售行为与货款一道征收增值

税,其运输支出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 销货方的运输收入应纳增值税=351-(1 + 17% X 17%- 351X 7%=26.43 (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351X 3%=10.53(元) 运输收入应纳增值税、营业税合计=26.43+10.53=36.96 (万元) (2)借助外部运输公司 其一:代垫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作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不征增值税: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对于销货方来说,其支付的代垫运费财务上作“其他应收款”处理,收到购买方交来的运费冲减“其他应收款”科目,既不缴增值税,也不缴营业税(由承运单位缴纳)。 其二:外购运费承运单位将运输发票开给销货方,销售方送货上门,其收取的货款中包含运费,则销货方应按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其取得的运费发票可以抵扣7%1 的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351-(1 + 17% X 17%- 351 X 7%=26.43 (万元)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76475 财务费用(66500×2%)1330 贷:应收帐款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对比

新公司怎么做税务筹划

新公司怎么做税务筹划 新成立一家公司时,许多创业者都不是很懂税务,其实,在一开始就做好税务筹划可以有效避税。不懂税多交税是许多人的烦恼,那么,新公司怎么做税务筹划。 一、有限责任公司VS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减去成本、费用后所得的利润进行股东分红,此时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无限责任公司只需交纳个税(5%~35%超额累进税率),后成为合法收入。若规模较小的公司,当然选择后者较划算。 案例:李总打算成立公司,预计税前利润50万元。 方案A: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股东分红个税:(50-12.5)*20%=7.5万 税负合计:12.5+7.5=20万元 方案B:成立个人独资公司 应交个税:50万*35%-1475=16.025万 这一对比~方案B比方案A节税3.975万元!因此成立个人独资公司更省钱。 二、成立子公司(独立法人)OR成立分公司(与总公司同一主体) 子公司是具有独立完整的独立纳税义务的;分公司没有法人,没有法人资格,则和总公司汇总纳税。那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好? 筹划一: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

A: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案例:假设设立的是子公司总公司盈利30万,子公司亏损10万,需要纳税的金额为30万。(总公司纳税,子公司不纳税) 若设立分公司,亏损了10万,总公司盈利30万,则需要纳税的金额为30+(-10)=20万元。很显然,应选择建立分公司。 B: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因为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 筹划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A: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地区不同),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机构,仅享受其当地政策。 B: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筹划三: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 分支机构(分公司)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机构,无法独立进行利润分配;且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譬如产品质量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形象负面影响等),若是设立独立的子公司,自然没有这种担忧,可以将风险和法律责任降到最低。 筹划四: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一般纳税人VS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一:某商业企业2月销售商品一批,不含税收入是10万元,采购商品成本是7万元,取得专票税款是1.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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